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大连水面舰艇学院培训中心船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员[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海船员[201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各有关航海院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海船员〔2012〕17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经审定,决定为常富治等94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证书》,为何君华等232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普通审核员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员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7日。
二、审核员证书的编写规则:(一)证书类别编码: GW代表高级审核员; PW代表普通审核员;NS代表内部审核员。
(二)审核员证书编号为:类别+发证时间(年)+辖区审核机构代码(即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 3位流水号。
如2012年签发的上海海事局流水号为8号的高级审核员证书号码为:GW201202008。
三、外部审核员证书由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内部审核员由各审核机构印制。
四、各类审核员证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二)证书类别、编号;(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四)工作单位;(五)发证机关名称。
五、自2013年4月1日起,各类审核员在执行审核任务时应持证上岗。
六、为更好地掌握审核员的调派信息,用人审核机构应通过该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通知、调派,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负责调派信息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0〕484号关于开展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暨船员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我局决定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并对通过核验的培训机构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这是我局今年船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鉴于目前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中出现的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等问题,我局决定在现场核验的同时,开展对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专项检查。
在此期间,暂停对新的培训机构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现场核验。
现就现场核验和专项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核验(一)核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
(二)核验范围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有已获准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包括2009年10月1日后获准的)的现场核验。
(三)核验方式。
为确保现场核验工作的公平、公正,如实反映我国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现状,我局对开展航海类专业教育培训的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采取交叉核验方式进行,《现场核验总方案》见附件1;对仅开展其他船员培训项目培训的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仍由各直属海事局按《通知》要求组织进行。
(四)核验组的组成及安排。
交叉核验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现场核验安排方案》由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商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编制,报备我局后实施。
核验安排应相对集中,每个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交叉核验组的组成和资格要求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核验组人数为5人,其中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1人;如同一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涉及两个直属海事局管理的,则每个直属海事局各派1人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考试工作,提高船员考试的公信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管理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考试考官(以下简称“考官”)管理,规范船员考试工作,提高船员考试的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船员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工作的海事人员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类别和等级第四条考官分A、B二类,每类考官又分为助理考官、考官、主考官和首席考官。
第五条组织实施海船船员考试的各级考官应持有A类证书,组织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的各级考官应持有B类证书。
持有A类证书的驾驶专业各级考官通过B类考官的培训、考试合格,以及持有A类证书的轮机专业各级考官,具有从事内河船员考试工作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各有关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为提高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队伍水平,扩大师资规模,提高教学和培训质量,深入贯彻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在去年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对新近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中从事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员进行轮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近5年内新开展以及正在筹备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院校和机构(见附件1),应当安排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员参加培训。
其他院校应当安排近5年内新招募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教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目标通过强调教学法在航海教学和实践指导中的应用以及系统化的专业知识更新培训,使参加培训的教员掌握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手段,更新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师资队伍水平。
三、培训方式、时间和名额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培训,小班教学(每班不超过40人)。
每期1个月,每周一至周六上课,培训总课时约144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
培训时间为7月23日-8月22日,7月22日报到。
请各单位在7月15日之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学校联系人。
参加培训的教员名额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由承担培训任务院校根据本学校的培训能力确定。
四、培训主要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教学法、专业课和教学实践,其中专业课分为驾驶专业、轮机专业、专业培训、GMDSS、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等6个模块。
主要内容和具体安排见附件2。
五、相关要求培训工作由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和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承担。
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承担驾驶专业和轮机专业师资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员可自愿选择学校。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游艇驾驶员的管理,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
我局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下称《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颁布之日起,原由各局自行制定报备我局的有关游艇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停止执行。
二、对原由各局签发的游艇驾驶证,各局应在对照新的培训大纲的内容后,确定是否直接换发统一印制的新版游艇驾驶证。
如原培训大纲的内容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大纲的要求,则应在完成补培训后换发相应的新版游艇驾驶证。
新版游艇驾驶证的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关负责,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从事内河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参照海上游艇驾驶员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核验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大连海事船员2024年培训计划
大连海事船员2024年培训计划引言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海事船员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
作为大连海事局的培训中心,我们深知培训船员的重要性,因此制定了2024年的培训计划,以满足海事船员的培训需求,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为我国海事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一、培训目标1. 提高海事船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包括航海、机械、电气等方面的技能2. 培养海事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加强其灾害应对能力3. 增强海事船员的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其领导和沟通能力4. 加强海事船员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二、培训内容1. 航海技能培训(1) 航行计划编制(2) 罗盘和雷达操作(3) 海图使用和海区观察(4) 航海安全知识(5) 航海器材维护2. 机械技能培训(1) 主机和辅机操作(2) 机舱设备维护(3) 船舶动力系统管理(4) 空气压缩系统维修(5) 船舶供排水系统管理3. 电气技能培训(1) 发电机组操作(2) 船舶电子设备操作(3) 电气维护和修理(4) 船舶自动化控制系统管理(5) 船舶通信设备操作4. 安全管理培训(1) 应急处置与灭火技能(2) 船舶救生设备使用(3) 安全责任意识培养(4) 水上救援和搜救知识(5) 事故调查和报告5. 团队合作培训(1) 船员之间的配合与沟通(2) 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协调(3) 团队合作精神培养(4) 团队建设活动(5) 领导力培养6.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 海事法律法规概述(2) 航行证件和航行报告(3) 航行过程中的主管法规(4) 海事事故处理法规(5) 船员权益和职责三、培训形式1. 理论课程通过专业的海事培训教材和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向海事船员传授理论知识,并进行相关的学习考核,确保海事船员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2. 实践训练组织海事船员进行船上实际操作和模拟训练,包括航行操作、机械设备维护、应急处置等,以培养其实际操作能力和灾害应对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推进海船船员船上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推进海船船员船上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4.09•【文号】海船员函〔2019〕429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推进海船船员船上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函〔2019〕429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做好将于2019年6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的宣贯工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的有效实施,解决船员反映的“船上见习难”等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相关规定的宣贯工作。
各单位应当尽快组织辖区航运公司和海员外派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内容进行集中宣贯和解读。
要对开展船上培训的积极意义进行宣传,使航运公司和海员外派机构进一步了解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管理要求。
二、进一步做好开展船上培训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主动服务意识,鼓励辖区航运公司和海员外派机构积极开展船上培训工作,认真指导和协助其在船员管理系统维护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外派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尽快实现船员船上见习信息的网上报送,方便船员上船见习。
三、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不得以未报送船上见习信息为由妨碍船员按规定正常上船任职。
四、2020年1月20日前,在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上见习的船员,因航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导致其在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无船上见习信息的,船员可凭船上见习记录簿和其他相关材料,向负责其船上见习的航运公司所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4.26•【文号】海船员[2013]266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海船员[2012]173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员〔2012〕173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有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效执行有关船员管理的国内法规,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行为,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员队伍,保障审核工作的公正、科学和有序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3月1日前已取得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或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和外审员证书的审核员,可直接换发相应的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和普通审核员证书。
二、2012年3月1日在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和(或)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中曾担任过审核组长的审核员,可直接换发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高级审核员证书。
三、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印发的《关于推进船员管理质量工作的通知》(港监字〔1998〕1号)、《关于建立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若干事项的通知》(港监字〔1998〕275号)、《关于发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员培训和发证规定>的通知》(港监字〔1998〕220号)和《关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及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审核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276号)同时废止。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
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普通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初次申请高级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副处长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备普通审核员资格,并具有不少于6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为做好2020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推动实施船员服务便利工程”相关工作,现将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拓展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功能,便利船员远程学习。
船员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点击“我要办事”,通过个人账户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点击“船员管理”-“船员远程培训平台”,选择“船员培训大纲熟悉训练”;或者通过关注“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培训”-“远程培训”,选择“船员培训大纲熟悉训练”,即可下载并学习相关船员技能训练习题。
练习题将定期更新。
二、便利完成船上培训的船员办理证书。
除本公告附件所列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的见习事项外,其他见习事项海船船员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在《船上见习记录簿》记载;已按照《办法》第九条报送全部船上培训相关信息并按计划完成船上见习的船员,以及无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完成船上见习的船员,可向任一具备相应船员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证书。
三、优化船员船上培训管理措施。
在持适用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上见习的船员,如未按照《办法》第九条报送或部分报送船上培训相关信息的,可凭《船上见习记录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向最后出具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具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船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8.23•【文号】海船员[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现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的要求,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滚装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原有各项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取得的旧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申请换发相应新版《合格证》的,应先完成再有效审验。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3.19•【文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的通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于2009年2月2日至6日在伦敦召开。
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现将出席会议报告转发你们,供参考。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STW)分委会第40次会议于2009年2月2日至6日在英国伦敦召开。
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代表共8人组成的代表团在我驻英使馆海事处的领导下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共有77个缔约国、2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行政区、法罗群岛)的代表和29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IMO秘书长米乔普勒斯先生出席了会议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并发表了讲话。
本次会议主席是牙买加海事局局长彼德.布莱迪(Peter Brady)少将。
本次会议审议了包括对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回顾、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等在内的共14项议题。
会议期间成立了3个工作组和1个起草组,分别为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事宜工作组(WG1、WG2)、对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的回顾事宜工作组(WG3)以及示范培训课程起草组(DG1)。
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是本次会议的重点,分委会指定WG1负责审议与STCW公约和STCW规则第I、II、Ⅲ和VII章相关提案,WG2负责审议与第IV、V、VI和VⅢ章相关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大连海洋大学等八家单位船员培训许可证的通知-海船员[2014]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大连海洋大学等八家单位船员培训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大连海洋大学等八家单位船员培训许可证的通知(海船员〔2014〕107号)大连海洋大学、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丹东鸿利海运有限公司、广州潜水学校、深圳市纵横四海航海俱乐部、梧州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烟台海员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10号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和《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规定,中国海事局组织专家对大连海洋大学、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丹东鸿利海运有限公司、广州潜水学校、深圳市纵横四海航海俱乐部、梧州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烟台海员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等八家单位申请的船员培训项目进行了现场核验,核验结果表明该八家单位已满足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许可条件,现予以许可(具体“获准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见附件)。
原许可文件与本许可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上述单位自即日起应严格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本通知附件核准的培训项目及规模开展船员培训,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及时申请《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中期核查和延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超规模、异地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2月10日附件获准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培训机构:大连海洋大学许可证号:海 0407 培训地点:大连机构代码: B44序号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管理机关01海船船员基本安全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2三副40人/班×6辽宁海事局03三管轮40人/班×4辽宁海事局04值班水手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5值班机工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6GMDSS通用操作员20人/班×2辽宁海事局07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8高级消防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9精通急救40人/班×2辽宁海事局10保安意识40人/班×2辽宁海事局11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40人/班×2辽宁海事局培训机构: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许可证号:海0410 培训地点:大连机构代码:P58序号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管理机关01海船船员基本安全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3高级消防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4精通急救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5保安意识培训40人/班×1辽宁海事局06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培训40人/班×1辽宁海事局07三副40人/班×6辽宁海事局08三管轮40人/班×4辽宁海事局09GMDSS操作员20人/班×2辽宁海事局10值班水手40人/班×2辽宁海事局11值班机工40人/班×2辽宁海事局12船舶保安40人/班×1辽宁海事局培训机构:丹东鸿利海运有限公司许可证号:海 0414 培训地点:丹东机构代码: P69 序号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管理机关01海船船员基本安全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2值班水手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3值班机工40人/班×2辽宁海事局04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40人/班×1辽宁海事局05精通急救40人/班×1辽宁海事局06船上医护40人/班×1辽宁海事局10保安意识40人/班×2辽宁海事局11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40人/班×2辽宁海事局培训机构:广州潜水学校许可证号:海0607 培训地点:广州机构代码:P31序号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管理机关01海船船员基本安全40人/班×1广东海事局0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40人/班×1广东海事局03值班水手40人/班×1广东海事局04值班机工40人/班×1广东海事局05保安意识40人/班×1广东海事局06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40人/班×1广东海事局培训机构:深圳市纵横四海航海俱乐部许可证号:海1406培训地点:深圳机构代码: P68 序号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管理机关01游艇操作人员20人/班×1深圳海事局培训机构:梧州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许可证号:海1102 培训地点:广西梧州机构代码:LT2序号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管理机关01海船船员基本安全40人/班×3广西海事局0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40人/班×1广西海事局03值班机工20人/班×2广西海事局04值班水手40人/班×2广西海事局05保安意识40人/班×1广西海事局06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40人/班×1广西海事局培训机构: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许可证号:海1307 培训地点:武汉汉阳机构代码:P32序号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管理机关01海船船员基本安全40人/班×3长江海事局02三副40人/班×4长江海事局03三管轮40人/班×8长江海事局04值班水手40人/班×2长江海事局05值班机工40人/班×2长江海事局06GMDSS通用操作员20人/班×2长江海事局07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40人/班×2长江海事局08高级消防40人/班×2长江海事局09精通急救40人/班×2长江海事局10电子电气员40人/班×2长江海事局11电子技工40人/班×212高级值班机工40人/班×2长江海事局13保安意识40人/班×2长江海事局14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40人/班×2长江海事局培训机构:烟台海员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许可证号:海0509 培训地点:山东烟台机构代码: ET3序号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管理机关01海船船员基本安全40人/班×4山东海事局02大副(沿海)40人/班×2山东海事局03大管轮(沿海)山东海事局04三副40人/班×12山东海事局05三管轮40人/班×12山东海事局06值班水手40人/班×3山东海事局07值班机工40人/班×3山东海事局08GMDSS操作员20人/班×3山东海事局09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40人/班×2山东海事局10高级消防40人/班×2山东海事局11精通急救40人/班×2 山东海事局12船上医护40人/班×1 山东海事局13船舶保安40人/班×1 山东海事局14客船40人/班×1 山东海事局15高级值班水手40人/班×1 山东海事局16高级值班机工40人/班×1 山东海事局17电子技工40人/班×1 山东海事局18保安意识40人/班×2山东海事局19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40人/班×2山东海事局20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40人/班×1山东海事局21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40人/班×1山东海事局22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40人/班×1山东海事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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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大连水面舰艇学院培训中心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3]522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3.07.29
【实施日期】201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大连水面舰艇学院培训中心船员培训许可证的通知
(海船员〔2013〕522号)
大连水面舰艇学院培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10号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和《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你中心申请的船员培训项目进行了现场核验,核验结果表明你中心已满足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许可条件,现予以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
原《关于签发大连水面舰艇学院培训中心船员培训许可证的通知》(海船员〔2011〕48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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