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之权利能力——伦理和法学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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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权益保护

论胎儿权益保护

论胎儿权益保护胎儿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的话题,它牵涉到伦理、法律和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立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这个话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伦理、法律和医学等多个方面探讨胎儿权益的保护。

伦理层面争议的焦点:生命的起点何时才应当被看作一个“人类”的起点?伦理学家们依据许多因素来确定生命的起点,其中包括胚胎和胎儿的生长和发育、神经系统的发展和活动以及生命本身的意义。

本文将回答这个问题,探讨人类起点的定义,以及在胎儿发育过程中哪些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从一个伦理的角度看胎儿,须要先问一个起点性的问题:胚胎或胎儿升格为人的时点在哪里?这个问题在伦理学中亦已争议多年。

一方面,有人(譬如生命价值论者)认为生命自受孕时就开始,而应该立即根据人的平等對待来保护。

但另一方面,有人(譬如人本主义者)则认为生命不只是指物种属的意义,应该探讨生命的意涵、价值,例如对自由、创造、意义的珍视,因而断定人的定义应更为简要理智。

有些人认为胚胎若无神经系统,並不算是人—例如他们把胚胎当作植物,那样胚胎就没有人的权益,從伦理和道德角度看,也不应比蔬菜更优,被不道德地處理。

但亦有人认为,孕妇的心理和抚育,对小胎儿的情况都会对人的价值产生影响,故胎儿也应视为至少部分的人,受有限的权益保护。

权利和责任的保护在伦理学的基础上,人们可以想象确定胎儿权利和责任的方式。

首先,社会应该遵守抱有一个起点的共同决定。

譬如最早的保护是七、八个月,还是12星期。

这可以根据科学发现、伦理原则、法律框架等对组织信任进行综合分析来制定。

其次,社会应该界定胎儿的权利和责任范围。

这些权利可能包括对受孕和分娩的执行的知情和同意、医疗、自由和康复文章。

同样,责任对计划任期和条件,如禁止喝酒、吸烟和毒品。

此外,社会需要提出必要的保护政策。

该政策应包括保护胎儿健康的各种保健和医疗措施、对产妇进行必要的健康和安全教育以及对不遵守胎儿权利的处罚制度。

探讨胎儿权利的保护

探讨胎儿权利的保护

探讨胎儿权利的保护探讨胎儿权利的保护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对胎儿权利的保护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胎儿是未来社会的一部分,他们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胎儿权利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胎儿权利的保护问题,包括现行法律的不足、伦理、道德和医学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对胎儿权利的保护。

1. 现行法律的不足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于胎儿权利的保护存在不足之处。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对于胎儿的权利并没有明确定义。

胎儿不被视为具有独立个体的地位,所以他们的权利通常是以母亲的权利为优先考虑的。

这导致了一些问题和争议,比如人工流产和胎儿捐献等。

另外,对于胎儿权利的具体保护措施也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实际执行时存在困难。

2. 伦理和道德问题胎儿权利的保护问题还牵涉到一系列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胎儿在开始发育过程中就拥有了与成人相同的基本权利,比如生存权和自由权等。

因此,应该尽一切可能来保护胎儿的权益。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胎儿只是具有潜在人格的存在,他们并没有真正的权利。

这种观点认为,母亲的权利更为重要,因为母亲是胎儿的生命来源。

这些不同的观点使得胎儿权利的保护变得复杂而具有争议。

3. 医学问题胎儿权利的保护还与医学问题密切相关。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胎儿在子宫内的情况可以得到更准确的监测和诊断。

这为保护胎儿的权益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然而,与此同时,医学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伦理和道德问题。

例如,胎儿筛查技术是一种可以检测到胎儿可能存在的某些疾病和异常的技术。

虽然这项技术可以帮助家长做出更好的决策,但也可能导致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问题。

4. 加强对胎儿权利的保护的建议为了加强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修改相关法律: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胎儿的权利,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这可以包括保护胎儿的基本生存权和健康权,以及规定胎儿捐献和人工流产等问题的具体限制条件。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HEBEINONGJI摘要:胎儿是自然人的起点,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是保护自然人利益的先决条件与基础。

保护胎儿利益的关键就是使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使胎儿成为民事主体中的一种类型,从而使其有资格拥有民事主体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进而维护其利益。

之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只是在继承方面规定了应该给胎儿的预留份。

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做了修改,有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刘亚1赋予胎儿民事权利的意义1.1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性生命权是一个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

侵害胎儿生命权的常见情形有故意或者过失地直接侵害母亲的生命健康权从而间接侵犯胎儿的生命权,或者因为某种私欲故意使孕妇流产。

但若胎儿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当胎儿的生命权因各种原因遭受威胁的时候,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胎儿名义提出诉讼,法院就不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驳回其诉讼请求,从而尽可能更多地维护胎儿利益,而不是仅仅把胎儿作为母亲生命的一部分,只能由母亲行使权利。

健康权是保障民事主体美好生活的重要权利。

如果法律赋予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享有健康权就有了法律依据。

胎儿利益受损情形通常包括产前检查的失误。

假设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则当这些侵权行为发生时,父母如果以出生后婴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可能会因为事件发生在婴儿未出生之前,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若认为胎儿是民事主体,则胎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就可以以胎儿的名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1.2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意义首先,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有利于法制的建设。

胎儿自身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缺乏抵抗种种风险的能力,给予弱势群体法律上的平等权甚至是更特殊的权利,才能增强社会的和谐与团结,更有效地保护弱者。

平等地对待弱者是现代法治与道德的要求。

其次,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是现代社会的需要。

论胎儿的权利能力

论胎儿的权利能力

论胎儿的权利能力作者:厉兵来源:《科教导刊》2013年第29期摘要胎儿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对胎儿的权益保护首先要解决的是胎儿的权利能力问题。

胎儿是否拥有权利能力,理论上有多种不同学说,本文认为胎儿具限定在维护其人格价值必要范围内的部分权利能力,我国立法应加以规定并完善。

关键词胎儿权利能力部分权利能力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何谓胎儿?各国法律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我国法学界对此也众说纷纭。

生物学上认为胎儿的发育是从受精开始到胚胎再发育成胎儿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受孕一段时间后(约8到12周),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时才为胎儿。

胡长清教授的认为“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此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①此界定扩大了胎儿的范围,对胎儿保护有利。

龙卫球教授则认为“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②该定义能顺应生物前沿技术的发展(如试管婴儿),更全面地保护胎儿利益,笔者比较赞同此种定义。

当今社会因意外事故频发,且科技及医学鉴定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断定胎儿出生后发现的损害结果与出生前的损害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变得更加容易,导致近年来陆续发生关于胎儿遭受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引起广泛的法律、道德上的讨论。

现代社会对于胎儿的人格和价值已予以了承认,但胎儿的权益要想从法律制度上得到有力的保护,胎儿的法律人格也即权利能力问题首先要得到法律的认可与制度化,这样才能使这种保护具有合理的法律依据1 我国现有法律对胎儿权利能力的规定当今文明国家都很重视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但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从此规定上可以看出我国只是承认出生后的自然人才有权利能力,把胎儿排除在外,仅在《继承法》中规定了继承时胎儿的预留份额权。

因此,如果胎儿对其在孕育过程中受到的侵害在出生之后请求损害赔偿,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找不到法律依据,这不仅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困难,也不有利于有力全面地保护胎儿权益。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关于胎儿的权益和法律保护的话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胎儿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法律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

胎儿是未来的生命,他们应当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益和保护,而这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胎儿权益的特殊性,确保他们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

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胎儿也是人类生命的一部分,拥有与生俱来的权益。

胎儿是一个正在成长和发育的人类个体,他们有权受到和享有人类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从胎儿的生物学特性来看,他们与出生后的婴儿、儿童和成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胎儿应当被视为拥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基本权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并将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之中。

胎儿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胎儿的权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胎儿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到胎儿的权益纠纷案件中,由于法律的不明确性,往往难以有效保护胎儿的权益。

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并加强司法实践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将胎儿的权益提升到与其他人的权益同等的地位,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胎儿的权益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胎儿是整个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和成长关乎到整个社会的未来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关心和保护胎儿的权益。

无论是家庭、社会还是政府,都需要共同努力,为胎儿的权益保护做出贡献。

家庭应当在胎儿的生长发育期间给予充分的关爱和保护,避免任何可能伤害胎儿健康的行为。

社会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和普及有关胎儿保护的知识,增强全社会对胎儿权益的认识和重视。

政府则应当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手段,加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确保胎儿得到应有的权益和保护。

胎儿权益的保护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胎儿权益保护的任务也越发繁重和紧迫。

我们应当通过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把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规定纳入法律体系之中,确保其得到有效的保护。

胎儿权益保护 论文分析

胎儿权益保护 论文分析

谢谢大家!
胎儿利பைடு நூலகம்保护的法理分析
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法 典的制定中不宜直接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胎儿并不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真正主体。但若 废弃所谓“倘将来死产时,则溯及地丧失权利能力” 的限制条件,则会带来更大混乱。首先是母亲决定 终止妊娠的权利与胎儿“生存权利”的冲突,流产 无疑将成为一种侵权行为。在我们这样一个以计划 生育为基本国策的国家里这是不可想象的。同时, 该模式对传统的自然人权利能力理论冲击过大,也 容易带来一系列麻烦,如:自然人究竟自何时享有 权利能力等问题。
三,非婚生子女不得向父母就其出生请 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在胎儿出生之前,因故意或过 失侵害胎儿身体健康的,父母不承担侵权责 任。 五,加害人不能因为与胎儿父母有混合 过错而减少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六,胎儿具有基于其抚养费的赔偿的损 失赔偿请求权
第二部分
读后感想
完善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我国在对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进行立法时,应 充分结合国内相关案例加以分析,并适当参 考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 家的立法。 我们认为胎儿没有直接的权利能力基础, 取得侵权赔偿请求权者只能是出生后的自然 人。但是,胎儿的利益必须要保护,并要不 断完善。

所谓胎儿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出
生后的自然人的利益的保护。与通 常的侵权行为所不同的只是侵权行 为发生在自然人出生之前,而损害 结果出现在自然人出生之后,但是 这并不影响该侵权行为的成立,也 不影响该自然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 资格
对在我国民法典中增设胎儿利益保护 制度的设想
我国目前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只有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 留胎儿的遗产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 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论胎儿民事权利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利保护
二 、 国现 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立 法 , J N 益 保 护 之缺 陷 我 E L I  ̄
因胎儿流产造成的对母 亲的精神伤害 , 提起 精神损 害赔偿 。 2 胎儿出生前因侵害致使 健康受损 的。胎儿 出生后为活体 , . 但是 因 对母体的不法侵害而导致损害了胎儿 的健康 。我 国在立法 中尚没有关于 此的专门性的规定 ,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按 照一般 侵权法原理 解决问 题 。胎儿活着出生即享 有权利能 力, 则可 以因对其 的侵害提起损害赔偿 。 也就是说 , 在涉及胎儿的侵权 损害赔偿时 , 以胎儿 活着 出生 为前提 的, 是 只有出生时是活体的才能请求损 害赔偿 。 3 侵权 人为父母 时 , . 胎儿能 否享有损 害赔偿请求 权?这是个 值得研 究 的 问题 , 实 不 能一 概 而论 。一 般 而 言 , 母 子 女 之 间 相 互 抚 养 继 承 的 其 父 关系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失 去意义 , 但在有些情况下 , 仍有行使的可能 。对 于母 亲 的 自行 堕胎 行 为 , 于胎 儿 与 生 母 在 身 体 上 具 有 一 体 性 , 于 我 国 由 由 并不承认 堕胎罪 , 以只能认 为是母 亲的 自甘损害行为。 所 ( ) 求权 的 主体 二 请 在胎 儿活着 出生后才享有侵 权损害赔偿 的权利 。但 是 , 根据发 现损 害 事 实 的 时 间不 同请 求 权 的行 使 也 不 同 。在 胎 儿 没 有 完 全 民 事行 为 能 力 时出现损 害事实 的, 由其监护人代理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 ) 害赔偿 的范围 三 损
我 国《民法 通 则 》 9条 规 定 “: 民从 出 生 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 , 有 民 第 公 具 事权 利 能 力 ,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担 民 事 义 务 。 依 此 规 定 , 儿 不 具 有 依 承 ” 胎

论胎儿权利的民法爱惜

论胎儿权利的民法爱惜

论胎儿权利的民法爱惜一、胎儿法律地位剖析医学上把胎儿的发育分为三个时期:受精卵、胚胎期、胎儿期。

而胎儿是指受孕12周(也有的以为是8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的未诞生的幼儿。

而法律中,对胎儿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有的学者以为“胎儿是处于母体之胎盘当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发育的一个时期,即诞生的最后一个时期的存在形态”;也有学者以为“胎儿是指尚在其母子宫中的胚胎或尚未诞生的胎儿”;台湾法学家胡长清指出:“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此起,至诞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因此,自然人一辈子命起始和终止,是标准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其法律标准是超级微妙的一个标准问题。

二、各国相关立法介绍综观现代世界各国和我国立法,关于胎儿是不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权利的爱惜大致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在爱惜胎儿利益的问题上的规定,是以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为基点,有三种立法主义,别离是:总括的爱惜主义、个别的爱惜主义、绝对的否定主义。

一、总括的爱惜主义总括的爱惜主义的大体观点来源于罗马法“只要对胎儿有利,就应将胎儿视作已经诞生”这一精神,即不分具体的权利领域,凡涉及胎儿利益之爱惜时,视为其已经诞生。

如我国台湾地域“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以后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爱惜,视为即已诞生”。

咱们能够看出,总括的爱惜主义在在胎儿权利能力的存在时刻方面也略有不同:一种附解除条件主义,以为胎儿诞生前既已取得权利能力,但以后如系死产时,那么溯及诞生前丧失权利能力。

二、个别的爱惜主义个别的爱惜主义即胎儿原那么上无权利能力,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中,可视为有权利能力。

这些情形一样为胎儿纯受益情形。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补偿请求权,视为已诞生”、第886条规定:“胎儿就继承视为已诞生。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胎儿以死体诞生情形”、第783条规定:“父对胎内子女,亦可认领。

于此情形,应经母的许诺”。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摘要:在日常生活照中,胎儿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出生证或医院出生的注册表上的时间。

但是,任何人的出生都是以母亲受孕为基础的,胎儿的权利能力也是需要保护的。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2-0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可见,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要在法律上获得保护,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即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第一要件,是当事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胎儿既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所以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他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就无根据得到保护。

法律规定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而对胎儿,我国法律仅规定在遗产继承时要保留胎儿的份额外,对其它权利未作任何规定。

一、我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是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但是《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法。

”这是法律对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惟一的直接规定。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二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26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期、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些规定无疑保护了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立法的出发点却是保护妇女的利益。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对待胎儿权益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胎儿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保护胎儿权益不仅是法律的责任,更是社会文明和人道主义的表现。

本文将就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一番探讨。

一、保障胎儿的基本权益保障胎儿的基本权益是保护胎儿权益的首要任务。

胎儿是未来的生命,是国家的未来,其基本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胎儿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

法律应当确保胎儿在母体内能够得到必要的营养和保健,并保障胎儿在出生后得到适当的教育和照料。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动胎儿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条款为胎儿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也对胎儿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的保护。

由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与时俱进,一些现行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胎儿权益保护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胎儿的基本权益。

二、禁止胎儿歧视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还需防止胎儿受到歧视。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胎儿受到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性别歧视导致的选择性堕胎”、“胎儿遗传病歧视”等。

这些现象不仅伤害了胎儿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法律应当严禁任何形式的胎儿歧视行为,并对违反者进行惩罚。

在这方面,法律可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借鉴外国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加强对胎儿歧视的防范和打击,以促进社会对胎儿权益的更好保护。

也需要在社会政策和舆论引导上下更大功夫,使人们能够树立正确的胎儿权益观念,消除胎儿权益的歧视现象。

三、强化胎儿保护的法律责任保障胎儿权益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其中法律责任的强化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侵害胎儿权益行为的处罚并不够严厉,需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特别是对于一些严重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如非法动胎儿、胎儿绑架等,处罚力度应当更大,以形成对侵害胎儿权益行为的震慑效应。

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摘要在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胎儿尚未出生,因此不享有权利能力。

但是这就造成了处于胎儿阶段的生物体的许多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或者使因侵权造成的伤害的索赔最佳时间丧失。

本文拟通过列举目前世界上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例和学说,完善胎儿权益保护制度。

关键词民事权利能力总括保护主义法定解除条件说作者简介:蒋人杰,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46-03权利能力制度肇始于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但是人格是指法律上做人的资格,是自然法上的概念;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是实在法上的概念。

豍人格侧重表示的是条件,而权利能力侧重表示的是一种结果。

豎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胎儿是一种处于母体受胎之后,自然人出生之前的生物体状态。

豏胎儿尚未出生,没有独立地人格,因此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来享受权利。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对胎儿的侵权行为导致胎儿出生缺陷,或是因侵权导致胎儿的抚养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都会对胎儿出生之后的自然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但是在立法上往往缺少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一、胎儿的概念何谓胎儿?根据医学辞典解释,受孕12周(也有的认为是8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才是胎儿。

豐而在此之前则是受精卵和胚胎期,而不是胎儿。

若依此定义,那么在12周之前的生命体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为了避免保护上出现盲区,法律上的胎儿与医学上的胎儿定义有一定的区别。

我国台湾法学家胡长清关于胎儿的观点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此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也有学者观点为胎儿是指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前,在母体内尚未出生的生命体。

豑在美国的侵权法上,曾经认为一个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与他母亲分离,而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存在。

论胎儿利益民法权利保护(法学)

论胎儿利益民法权利保护(法学)

论胎儿利益民法权利保护摘要“胎儿在母体之中,为母体的一部分。

孕育中的胎儿没有独立的人身,不具有完全的人身权利,但是胎儿与人是不同的,胎儿最终是要出生的,孕育中的胎儿乃未来的民事法律主体,且胎儿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

所以胎儿又是有生命意义的,是未来的法律主体。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和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近年来有关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也亟需完善。

但是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过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胎儿的法律涵义、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各国的立法现状等问题,以探寻如何有效地保护胎儿利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立法的完善,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发展。

关键词:胎儿利益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民法保护On civil protection of fetus's interestsAbstractThe fetus is differen with people.However, the fetus is the meaning of life is the future of legal subjec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and medical technology, and social policy changes, the protection of fetal interests become more complex. In recent years, about fetal injury cases continue to occur, the Civil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of the fetus is also an urgent need to improve. China's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is too difficult to operate in practice. This paper attempts through the legal meaning of the analysis of the fetus, fetal interests of protection of theoretical basis, and the status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explore how to effectively protect fetal interests,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legislative proposals,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thus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s a whole.Key words:Fetus’s benefits; Personal interests of the extension of protection;Civil Protection目录一、胎儿的法律涵义(一)胎儿的定义1.医学、生物学中胎儿的定义2.法律意义上的胎儿(二)胎儿与人1、胎儿与人的比较2、胎儿与人的界限二、胎儿利益受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民法学界的理论观点1、权利能力说2、法益说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二)胎儿利益保护的解决思路1.对三大理论的评述2、胎儿利益保护的解决思路三、各国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一)大陆法系国家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状况1、总括的保护主义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二)英美法系国家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状况(三)我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状况四、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一)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缺陷(二)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结论参考文献致谢引言“胎儿者,在母体内之儿也。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生命的尊重,胎儿的权益逐渐受到法律保护的关注。

胎儿是人类生命的起点,其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权尊严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胎儿权益的重要性以及当前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情况。

胎儿权益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儿童权益和维护人类生命尊严的基础上。

胎儿在母亲子宫内得到了生存的保障,胎儿权益的保护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人类道德的体现。

胎儿是一个有生命的个体,拥有正当权益,任何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尊重胎儿权益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较为有限。

一方面,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怀孕时,另一方应予以照顾和帮助,但未对具体的胎儿权益进行保护。

我国《刑法》对于非法堕胎、伤害胎儿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但并未对胎儿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和规范。

在保护胎儿权益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

美国的《胎儿权益法案》明确规定,在胎儿能够存活的阶段,医生必须尽一切努力救治妊娠妇女和胎儿的生命,以确保胎儿权益的保护。

加拿大的《胎儿权益法》则规定,在胎儿能够存活的阶段,非法堕胎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些国家的做法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对于提高胎儿权益的保护水平,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和规范。

相关法律应确保对胎儿的正当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和成长发育权等。

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医生在处理涉及胎儿权益的问题时能够尽职尽责。

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应坚决拥护胎儿权益的优先原则。

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尊重胎儿的权益,增强公众意识和道德观念。

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对于维护人权尊严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还有待完善,应该通过加强法律保护、提高医疗机构道德水平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来进一步提升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

只有确保胎儿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民法保护角度浅析胎儿的权益

民法保护角度浅析胎儿的权益

民法保护角度浅析胎儿的权益何为胎儿当前我国法律对什么是胎儿并没有确切的归定,学术界对此也是颇有争议。

郭明瑞先生认为:“胎儿是处于母体之胎盘之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孕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的存在形态”。

付翠英老师则认为:“受法律保护的胎儿应该是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之前尚未露出母体,并且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

但最让人信服的观点是胡长清先生的观点:“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试管胎儿等体外受精的胎儿已被人们所接受。

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徐国栋教授的采取中介说,即“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但具有成为新生儿的能力”。

所以,现阶段的胎儿不应仅局限于存在母体内的胎儿,还应包括体外受精的胎儿,本文中的胎儿主要指母体内自然受孕的胎儿。

医学和生物学把胎儿的发育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期、胚胎期胎儿期‘只有当胎儿的四肢清晰可见,手足开始分化时才称为胎儿,此时距离精子和卵子成功结合大概有十二周。

假如依据此标准来保护胎儿权益的话,法律就无法保护受精期和胚胎期的胎儿,既无法完整地保护胎儿的人身权益,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财产权益。

如一个受孕6周的胎儿的父亲因车祸去世,因只保护12周以上的胎儿,这个胎儿就无法享有继承权,如果是一个受孕12周的胎儿则享有继承权,这显然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

况且无论是受精期的胎儿,还是胚胎期的胎儿,都是处于母体内尚未出生的胎儿,本质上并无区别,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故本文赞同将法律上的胎儿与医学和生物学上定义的胎儿区分开来,即界定胎儿为孕育于母体内生命发育全阶段的生命体。

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界定民事权利主体经历了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发展历程,如法人即“非人”,为法律拟制上的人,享有民事法律地位。

人们虽然很早就意识到胎儿在人类生命中的重要性,但对于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却尚无定论。

传统民法将“自然人”限定为出生为活体直至死亡的人。

至于何为出生,立法和理论形成了“阵痛说”、“露出说”,“断脐说”,“哭泣说”、“独立呼吸说”。

论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

论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

论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摘要】胎儿作为生命的一部分,在法律体系中应当受到适当的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并以此为中心展开讨论。

在正文中,将介绍法律规定的胎儿权利保护、胎儿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分析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并提出加强胎儿权利保护的建议。

从国际比较视角下对胎儿权利保护进行探讨。

结论部分将总结胎儿权利保护的意义,强调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文章旨在呼吁社会各界关注胎儿权利保护,并为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关键词: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立法背景、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建议、国际比较、意义、法律制度、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胎儿权利的重要性胎儿权利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健康权,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

胎儿是人类群体中最弱势的一部分,他们在母体内无法自我保护,因此需要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

胎儿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保护胎儿权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在医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胎儿权利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因为科学已经证明胎儿拥有独立个体的生命和尊严。

保护胎儿权利不仅是对未来一代的负责,更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

加强对胎儿权利的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责任,更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胎儿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1.2 立法背景胎儿权利的保护在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关乎胎儿的生存与发展,也涉及到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社会发展需求,二是国际法律趋势。

随着人们对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认识不断提高,胎儿权利保护成为社会共识。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并逐渐深入到胎儿这个特殊群体。

立法保护胎儿权利是社会对人权、尊严的维护,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国际社会对胎儿权利保护的重视也促使国内立法跟进。

诸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妇女的权利与生殖健康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胎儿权利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求各国在国内立法中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积极保障胎儿的权利。

论胎儿利益的立法与民法

论胎儿利益的立法与民法

论胎儿利益的立法与民法一、案例介绍某某电视台《说法》栏目曾播出过这样一个案例:2001年7月20日傍晚,当时已经怀有身孕6个多月的王某,在散步时被后面驶来的明某的摩托车撞到了的肚子。

王某被迫提前两个月早产了女儿小佩。

在出生医学证明书上,孩子的健康状况被评为差,体重仅有2公斤。

她的父母和刚出生33天的女儿便一纸诉状将邻居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明某赔偿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3千多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了碰撞与早产存在着因果关系。

但法院认为,在碰撞发生时小佩尚未出生,不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身份。

而孩子的父亲吴某,也不是侵权的直接对象,故此,法院判决被告明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55元,驳回了婴儿小佩及其父吴某的诉讼请求。

[1]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之所以驳回婴儿小佩及其父吴某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小佩在碰撞时是胎儿,尚未出生,不是民法上的人,不具有权利能力;而其父亲没有受到直接损害,当然也不能获得赔偿。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与前述判决相反,法院支持了这两个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法院所援引的判决理由并不是基于“胎儿可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而是调解结案或者采“人格延伸保护说”。

二、相关胎儿保护的立法与学说(一)各国立法概况有关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世界各国(地区)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胎儿是否为民法上的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第一、总括保护主义。

凡涉及到胎儿利益保护时,视其已出生。

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1)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结束。

(2)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我国台湾地区也才此主义,其民法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已出生。

[2]第二、个别保护主义。

胎儿原则上是无权利能力的,但例外情形下可以享有权利能力。

如继承、遗赠等视为有权利能力。

论文:从民法角度谈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论文:从民法角度谈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论文:从民法角度谈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论文:从民法角度谈对胎儿权益的保护20**年6月2日,陕西某市七个月大的胎儿被强制引产一事让胎儿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担忧。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胎儿是任何人都不可规避的成之为人的初始阶段,作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理应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

近年来诸如陕西镇坪强制对成形胎儿引产等侵犯胎儿权益的案件不断发生,而我国只有《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的继承利益做了相应规定。

这种对胎儿利益保护缺失的现状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现象,极大的影响了胎儿的合法权益,因而完善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至关重要。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概述(一)胎儿的法律含义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辞海》中关于胎儿的界定主要从生理角度予以界定即妊娠12周(也有人提出是8周)以后娩出的胎体。

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界一致认为法律对于胎儿的界定不能完全采取生物学和医学的界定标准,更应注重胎儿的社会性即对胎儿利益的更全面的完善和保护。

其一,12周这个标准无法从技术上予以准确界定。

其二,如果受孕12周以下就不被认为是胎儿,那么显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

因此,法律上对胎儿的保护期间的规定,应从精子和卵子结合,即成功受孕的那一刻起。

(二)加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法制进程的日益推进,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不仅体现在对人性的需求方面,更是加强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一种表现。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胎儿利益由于无法可依而得不到合理保护的现象,使得加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出现,1992年,四川新津县发生关于胎儿因抚养关系产生赔偿请求权的案例。

本世纪初的江苏无锡孕妇被撞导致早产案、江苏南通小石头索赔案、天津高院的脑瘫婴儿案以及成都市成华区交通事故导致胎儿索赔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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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2期 1
20 0 8年 4月
中 国 医学 伦 理 学
C ie e Me ia h c hn s dc l Et is
V0 . 1 No 2 12 .
Ap .20 r 08
论 胎 儿 之 权 利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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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 理 和 法 学视 角 分 析
李 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郑州大学, 河南 郑州 4 50 ) 70 1
[ 摘要 ] 胎儿之 权利能力在 法学界 的争论历 久弥新 , 众说纷 纭 , 尚无 定论。本 文试 图跳 出传 统的探 讨模 式 , 但 以伦理 为基 础, 以法学为进路 , 从不 同的视 角分析胎儿具有独立人格的原 因以及胎 儿权利 能力的享有并不 必然的要 附加 限制 条件的观 点。 胎儿权利能力的源泉在于社会 的伦理价值 , 道德 明辨是 非, 法律 追求正 义, 道德 是法律 的精神价 值和人性 基础 。法律 上有 关” 人” 的界 定首 先应 尊重人发展过程 的客观性 以及人的 自然性 , 应在社会伦理价值的基 础上承认胎 儿具有独立 的人 格 , 护弱势 保 群体 , 护人 发展 过程 中最脆 弱的阶段 , 崇尚法治的社会 , 强法律对道德的 引导作用 , 保 在 增 以期在构建和谐社会 的背景 下实现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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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人 和 胎 儿 权 利 之 统 一 , 而 实现 人 类德 性 中 的 至善 与和 谐 。 进
[ 关键词 ] 胎儿 ; 权利 能力; 伦理 ; 工生殖;生命权 人
[ 中图分类号] 0 2 R一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1 8 6 (0 8 0 0 0 0 10 — 5 5 2 0 )2— 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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