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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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14
【实施日期】200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营造无烟奥运,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奥运比赛场馆;
(二)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科技馆、档案馆、健身馆、纪念馆、少年宫及其他科教、艺术、文化娱乐、文物保护场所;
(四)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五)车站、机场的旅客售票厅;
(六)继续教育等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七)《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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