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原因论(一)
浅谈过失类渎职犯罪因果关系
浅谈过失类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提要:本文仅就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困惑之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过失渎职犯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中作为类罪概念出现,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类型。
从对危害结果持有的态度看,滥用职权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则持过失的态度,属于过失犯罪。
因此,这两种类型的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本文仅就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困惑之解决有所裨益。
所谓过失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于主观上的过失,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类犯罪多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
笔者认为,过失渎职犯罪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履行特定职责的义务为前提,应当作为,而且能够作为,但行为人却不作为,即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享受不到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
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
因此,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实际上也是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在过失渎职犯罪中的具体运用。
刑法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所组成的双层结构,认定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也必须对这两种关系作出判断。
(一)过失渎职犯罪条件关系与原因关系的认定所谓条件关系,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关系,是“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关系。
具体判断方法是,假设没有前实行行为,看是不是还会发生后危害结果。
如果过失渎职犯罪结果不会发生,就可以认为二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但是,如果过失渎职犯罪结果仍然会发生,由于存在“即便没有前行为,也会发生后结果”的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
论过失犯的原因自由行为
论过失犯的原因自由行为一、问题的提出——过失犯是否存在原因自由行为日本刑法学者西田典之认为,“过失犯并不存在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他认为,可以从结果往前追溯认定过失行为,即只要结果和该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可。
对此,他还举了一个例子:被告人与A在某饮食店一起进餐,由于饮食店的女店员B讲其“情绪真好”,且在其将手搭在B的肩头并将脸凑近之时,被B毫不客气地拒绝,因而殴打B,但遭到了A等人的制止,被告人非常愤怒,用刀刺向A致其当场死亡。
对此,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被告人具有一旦大量饮酒,便会陷入病态酩酊且存在会在该心神丧失的状态之下向他人施以犯罪行为的危险这一习性,应该说,被告人经常抑制或限制饮酒,以免造成心神丧失,并对前述危险负有防患于未然的注意义务。
若非如此,即便正如原判决所认定的那样,本案中的杀人行为是被告人在心神丧失情况下的所为。
然而,如果被告人已经知道自己具有前述习性,并且,就本案的饮酒行为怠于前述的注意义务,则应该说,被告人难以免除过失致死罪的罪责。
”① 可以说,西田典之教授将其纳入到了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之中。
笔者认为,虽然从过失犯的结果回避义务理论,可以对被告人加以处罚,但是,毕竟被告人在结果行为时并没有责任能力,因此,有必要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运用到过失犯罪中,即过失犯也应存在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针对本案,被告人对自己一旦饮酒便会实施暴力这一习性有明确的认识,并且在此情形下实施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
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饮酒行为是原因行为,实施暴力行为是结果行为。
结果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最终结果,这就成为对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為故意犯的区别既然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可用于过失犯罪,那么,如何界定原因自由行为的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犯?换言之,原因自由行为的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犯如何区分,区分的关键是什么?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的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具体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一、过失的概念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
但是,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二、过失的种类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
希望危害结果 不发生,结果的发 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 志
有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 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 疏忽大意是原因。
2、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答案:B 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 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无故意杀人 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无破坏交通工具的 故意。
15.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 罪过: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D 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 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具有故意、 过失的人,也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B.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 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 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 乏期待可能性 D.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 存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的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 与犯罪的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形式之一; 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相同
故 意
6.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011年卷二单选第6题)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 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 意犯的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篇一: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二、交通肇事过失犯罪原因及分析1近几年,过失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主要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
针对这一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情况严重。
近两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购买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数量急剧增加。
但是,一些农民为了省钱不参加培训,不办驾驶执照,车辆不挂牌子,由于技术不过关,使这些二轮、三轮摩托车成为危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2、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机率上升。
近来,由于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且国家大力度整治酒后驾驶,但部分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置交通法规于脑后,酒后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
3、因超速驾驶引起。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在行车过程中要谨慎行车,特别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车辆慢行的警示路牌。
而一部分驾驶员由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
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4、驾驶员经验不足,导致危险增多。
2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驾驶员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因而驾驶者的技术、经验难以达到职业化的要求。
如有些私家车主甚至没有经过培训便“自学成才”拿到驾照,有些出租车司机往往通过速成培训而成,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一旦在驾驶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不能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
5、只重经济利益,违章超载驾驶,非法搭载现象突出。
为追求经济利益,许多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或搭载乘客时不按要求装载,常常是超负荷、超规格进行装载,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抛于脑后,特别是农用车非法搭载乘客的现象尤为突出。
6、因被害人的责任导致。
2011年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12起案件是由于被害人无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三、建议及对策(一)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1、快速进入刑事程序,严把审限关。
犯罪心理学·1009·第六章未成年人犯罪
之一。法务省已建议政府采取措施改
善这一状况。
■ 第四节: 女性犯罪心理
■ 一、女性性别特征与犯罪
■ (一)女子青春期生理发育的不可塑性与 心理发展的可塑性的矛盾
■ (二)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与未独立的经 济地位的矛盾
■ (三)女性的依附心理同自我保护能力差 的矛盾
■ (四)女性经期与绝经期和犯罪的关系
情绪色彩。 ■ 2.行为易受环境或他人的暗示。
■ 三、女性犯罪的行为特征 ■ (一)冲动性 ■ (二)从属性 ■ (三)欺骗性 ■ (四)性色彩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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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过失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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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过失犯罪及其心理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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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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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疏忽大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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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于自信过失
■ 二、过失犯罪的类型 ■ (一)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 ■ (二)事实过失与法律过失 ■ (三)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 ■ (四)重过失与轻过失 ■ (五)单独过失与共同过失
■ 3000万流动人口、150万留守儿童,是 摆在广东这一未成年犯“大户”面前的 艰涩现实。有学者粗略估计,流动人口子 女犯罪至少占广东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 的七成。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况
一、最多的犯罪类型为抢夺、抢劫、盗窃、杀人、 伤害、强奸等
二、模仿成人作案, 性质趋于严重三、留窜犯罪比 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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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成年人主体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 ■ (一)辨别是非能力差与不良外界影响的矛盾 ■ (二)个人需求与客观现实可能性之间的矛盾 ■ (三)独立性意向增强与社会约束的矛盾 ■ (四)追求理想与客观条件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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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与行为特征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 (一)认识特点 1、错误的人生观 2、法治观念的欠缺 3.不成熟的认知结构
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业务过失犯罪研究业务过失犯罪是指由于经营管理或职务活动中的疏忽、玩忽职守、违反职业规范等行为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
它是一种非故意犯罪,通常是由于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缺乏充分认知而导致的。
本文将对业务过失犯罪进行研究,探讨其特点、原因和防范措施。
1. 特点业务过失犯罪与有意犯罪相比,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 非故意性业务过失犯罪一般不是故意犯罪,而是由于一定的失误、疏忽或违反常规所导致。
犯罪分子可能并无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将造成违法犯罪后果,但这并不减轻其法律责任。
1.2 职务依托业务过失犯罪往往是由于职务或职业所致。
犯罪分子通常是在其自身的职责范围内犯下了疏忽或违规行为。
这意味着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了解不深或者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1.3 社会危害尽管业务过失犯罪是非故意性的,但其所造成的犯罪后果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一位医生由于疏忽职守导致病人丧命,或者一位建筑工程师由于设计瑕疵引发建筑崩塌,这些都是以业务过失为基础的犯罪行为。
2. 原因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往往与以下原因有关:2.1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些业务过失犯罪是因为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所致。
他们可能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导致在工作中出现疏忽或错误。
2.2 压力和时间限制现代社会中,很多行业都存在着竞争激烈和高压力的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可能面临着时间限制和工作压力,忽视了细节或者急于完成任务,从而引发业务过失犯罪。
2.3 缺乏监督和管理企业和组织在业务运营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就容易导致员工疏于职守或违规行为。
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意识,使得业务过失犯罪更容易发生。
3.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和减少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3.1 加强专业培训从业人员需要接受全面而系统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只有具备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够避免犯下业务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案例
过失犯罪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过失犯罪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往往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例,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和警惕。
案例一,交通肇事。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交通肇事是较为常见的过失犯罪案例之一。
比如,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疲劳、酒驾、超速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的过失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也是常见的过失犯罪案例之一。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患者的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这就构成了医疗事故罪。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案例三,建筑安全事故。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单位或个人的疏忽大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这就构成了过失犯罪。
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例,这些案例的发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格外注意安全,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过失行为而给他人造成伤害。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这些过失犯罪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过失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过失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失。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过失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名词解释犯罪的过失
名词解释犯罪的过失名词解释:犯罪的过失犯罪的过失是指犯罪行为中的一种错误,与故意犯罪相对立。
它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时,由于疏忽、疏漏或疏失等原因,未能预见或防止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从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
犯罪的过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犯罪人未能预见危险的结果、犯罪人未能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和犯罪人未能符合一般的合理标准。
犯罪的过失与故意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有明确的意图去伤害他人或破坏财产,但由于疏忽或不谨慎导致危害的发生。
因此,犯罪的过失相对来说更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和无心之过的性质。
一个典型的例子可以是交通事故中的过失犯罪。
当一个驾驶者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不注意交通信号灯,或超速驾驶,然后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时,他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的过失。
他并非有意去伤害他人,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履行驾驶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于犯罪的过失,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划分和处罚方式。
通常来说,犯罪的过失往往不如故意犯罪那样严重,因为犯罪人没有明确的恶意。
因此,在法律上,犯罪的过失可能会被视为轻罪或者是刑法的酌定性规定。
然而,当犯罪的过失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时,法律可能会严肃地对待,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过失,在社会中,人们普遍提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特别是对于那些潜在的危险行为或环境,例如建筑工地、化工厂等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确保员工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减少事故和犯罪的发生。
同时,对于个人来说,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遵守交通规则,避免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行为,以降低犯罪的过失造成的危害。
总结起来,犯罪的过失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由于疏忽、疏漏或疏失等原因,未能预见或防止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从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
它与故意犯罪相对,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和无心之过的性质。
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说
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说摘要:关于犯罪原因的学说浩如烟海,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来研究犯罪原因的学说不少,目前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学说能够完满地解释犯罪原因。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派对犯罪原因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于心理的深层次的意识——无意识的冲突的外化。
尽管该学说本身存在其局限性,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也不尽然都取得学界的认可,但通过其独特的本能理论、无意识理论和人格机构理论来分析解构犯罪原因,有助于我们对犯罪原因的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犯罪原因前言精神分析理论属于心理动力学理论,是奥地利精神科医生弗洛伊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立。
精神分析理论是现代心理学的奠基石,它的影响远不是局限于临床心理学领域,对于整个心理科学乃至西方人文科学的各个领域均有深远的影响,它的影响可与达尔文的进化论相提并论。
尽管弗洛伊德几乎没有谈到犯罪,但是,后来的精神分析学家对犯罪表现出广泛的兴趣,他们采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把犯罪行为看出是病态过程的一种表现。
其中,本能理论、无意识理论和人格结构理论经常被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心理成因。
笔者拟就精神分析学的这三个方面理论对犯罪原因展开探讨。
一、本能理论弗洛伊德认为人的精神活动的能量来源于本能,本能是推动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
人类最基本的本能有两类:一类是生的本能,另一类是死亡本能或攻击本能,生的本能包括性欲本能与个体生存本能,其目的是保持种族的繁衍与个体的生存。
弗洛伊德是泛性论者,在他的眼里,性欲有着广义的含意,是指人们一切追求快乐的欲望,性本能冲动是人一切心理活动的内在动力,当这种能量(弗洛伊德称之为libido)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机体的紧张,机体就要寻求途径释放能量。
弗洛伊德将人的性心理发展划分为5个阶段:①口唇期;②肛门期;③生殖器期;④潜伏期;⑤生殖期。
刚生下来的婴儿就懂得吸乳,乳头摩擦口唇粘膜引起快感,叫做口唇期性欲。
此阶段发生的固着会导致成人具有抽烟、过度饮食,被动性强和易受骗的性格特点;1岁半以后学会自己大小便,粪块摩擦直肠肛门粘膜产生快感,叫做肛门期性欲。
杀人伤害犯罪道路的个人原因教训讨论议题
杀人伤害犯罪道路的个人原因教训讨论议题摘要:1.杀人伤害犯罪的定义和背景2.犯罪道路的个人原因3.教训和讨论4.总结正文:一、杀人伤害犯罪的定义和背景杀人伤害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这类犯罪在社会中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受害人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
在我国,杀人伤害犯罪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对象。
二、犯罪道路的个人原因1.个性因素:一些犯罪者具有易怒、好斗、偏执等性格特点,这些特点使他们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容易走极端,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心理因素:部分犯罪者可能存在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导致他们在特定情况下无法理智控制自己的行为。
3.成长环境:不良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可能使犯罪者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4.犯罪动机:杀人伤害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情杀、争夺利益等,这些动机使犯罪者在特定情况下失去理智,采取极端手段。
三、教训和讨论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通过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人们的心理素质,帮助他们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矛盾,降低犯罪率。
2.改善成长环境: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3.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杀人伤害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4.及时干预和救助:对于具有心理问题或生活困难的人群,应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和生活帮助,避免他们因压力过大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总结杀人伤害犯罪给社会和受害人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我们应从犯罪者的个人原因入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过失杀人案例
过失杀人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因为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例。
这些案例中,有的是因为交通事故,有的是因为医疗事故,有的是因为工作事故。
无论是什么原因,这些过失杀人案例都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过失杀人案例,通过分析案例来探讨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这个案例发生在一个医院。
一位年轻的护士在给病人输液时,由于疏忽大意,将药物输液管和生理盐水输液管接错了,导致病人接受了错误的药物输液,最终导致了病人的死亡。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给医疗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震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是一个典型的过失杀人案例。
护士的疏忽大意导致了病人的死亡,虽然她并没有故意要伤害病人,但是她的疏忽行为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在法律上,这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造成这一过失的原因。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护士在给病人输液时疏忽大意,将药物输液管和生理盐水输液管接错了。
这说明在医疗过程中,护士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存在一定的问题。
可能是工作中的疲劳、粗心大意,也可能是对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的不熟悉,这些都是导致这一过失的原因。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一些预防措施。
首先,医院需要加强对护士等医护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其次,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对医护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最后,医院需要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医疗事故发生。
总的来说,过失杀人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需要时刻保持专注和谨慎,尤其是在涉及到他人生命安全的工作中更是如此。
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希望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警醒,共同努力,避免过失杀人案例的再次发生。
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分析
(干货)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13个疑难问题刑法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但希望发生。
如,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746号案例)其中,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是认识因素,希望发生是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的判断在实践中问题不是太大,主要是认识因素,表现在:1.对行为手段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伤害丙,明确告知乙,只要使丙受伤住院即可。
后,乙驾车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致丙重伤。
此时,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追求丙受伤住院,对乙的行为手段并无限制。
因此,乙采取的手段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行为程度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殴打丙,只是说“去把丙打一顿”。
结果,乙用力过猛,把丙打死了。
此时,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雇佣乙殴打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没问题。
问题是,甲是否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于甲并未明确“别把人给打死了”,丙的死亡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换言之,雇凶伤害案件中,对于“搞定”、“教训一顿”、“摆平”、“整他一顿”等模糊授意语言,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语言环境下,这种概括性的授意,实际的危害后果完全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都可能发生,都是因为雇凶者的授意所引起的,均可涵盖在雇凶者的授意范围之内。
因此,除非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明显超出雇凶者的授意范围或希望达到的结果的,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如雇凶者在授意时明确要求“不能使用器械,不能打被害人要害部位,不能打死人”,而受雇者持械不计后果,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否则,一般不宜认定实行行为过限。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及犯罪过失的种类
犯罪目的的意义
1)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刑法分 则明文规定某些犯罪以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如果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特定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或者只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 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这种犯罪称为目的犯。
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 如,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出于出卖 的目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具有该 目的,则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影响量刑。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不同,因而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差异,进而影 响量刑。
*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意义 (作为构成要件)
《刑法》第399条规定之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 ……”,具备这“徇私、徇情”动机显然是徇私枉法罪的要件,并且罪名中 也通过“徇私”反映出来。 其他法定以“徇私”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有:①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罪;②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另有:405条、410条、411条、412条、413条、414条、418条、169条等。
2、对某些还应惩罚该罪间接故意犯罪的场合,则是否具有该罪 特定目的不一定是构成要件
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在放任而并非是希望造成死亡结果的场 合,也可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时,行为人是否有杀人的目的就不 是故意的必要内容
3、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 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 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第九章?渎职罪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 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 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 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过失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李某,男,29岁,未婚,广西人,初中文化,原广州市朱海区一家湖北风味菜馆保安,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
李某对同饭店的服务员小叶颇有好感,平时待她很是关心,还私下告诉过一些同事他对小叶的爱慕。
不过,小叶对李某似乎不太钟情。
xx年5月28号凌晨与小叶在珠江堤岸散步时,欲吻小叶,小叶以李某有肝炎为由拒绝,李某连称自己的病“没关系的”,欲强行索吻,小叶嗔怒,为躲吻干脆翻过江边护栏边喊边退,李某当时也很紧张,但他不顾小叶离珠江已是几步之遥,更没想到小叶当时的恐惧,边招手哄她过来边朝她靠近,小叶一脚踩空坠入江中溺死。
一、该案件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件李某已预见自己亦步亦趋的行为可能发生小叶坠江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悲剧发生,此举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李某获得轻刑。
过失犯罪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他与故意犯罪者的犯罪心理是不同的。
1、过失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是不清晰、不明确、不充分的2、犯罪人所追求的目的不是犯罪目的,也就不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3、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机制是行为人消极心理品质在各种不利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二、李某过失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李某过失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定的偶然性。
1、情景因素。
由于案发时间是在凌晨,地点在珠江堤岸上,过往行人极少,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较好的情境机遇。
2、被害人因素。
受害者小叶是李某心仪对向,出于爱慕李某才强行索吻,以致犯罪发生。
3、生理因素。
男性较女性粗心和大胆,喜欢冒险,注意力分散,因而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大。
4、心理因素。
李某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品质较差,容易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决定。
三、过失犯罪案件特征过失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危害性较大,通常由行为人过度自信或疏忽大意所发,过失犯罪者一般有以下特点1、注意的分心,行为人没有将其心理活动在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内充分的指向和集中于应该指向和集中的对向。
2、粗心大意,行为人粗心、忽略、不注意、违反注意的义务。
犯罪心理学_第五章不同犯罪类型的心理学分析
• 躯体机能缺陷
心理因素
• • • • • • • • 态度:不负责任、对抗、傲慢固执、自私 思维与认知 注意 情绪 性格与气质 智能与经验 记忆 无意识因素
必 然 性
三个层次
心理品质层次
• 骄傲逞能、判断错误、不负责任、玩 忽职守、官僚主义、特权思想、自私 自利等。
动机与意志层次
• 主观与客观相背离、相脱节; • 个人获利的不良动机。
心理状态层次
• 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
1.4过失犯罪的心理结构
概念
• 行为人在非故意的心理状态下,促 使其采取过失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发 生的多种消极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 的组合。
1.2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异同
相同点:
₤ 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 皆受犯罪心理的支配;
₤ 具有罪过。
差异
(1)心理结构的形式和内容不同
(2)心理状态不同
• 过失犯罪:对结果发生持否定态度,对已经发 生的 危害结果,多数人态度是后悔和反省。 • 故意犯罪: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
(3)心理机制不同
职业盗窃犯的作案过程(续)
此外,作案时要机警冷静:要非常小心 谨慎,战战兢兢,不可稍有松懈。 作案是一种挑战,要讲求技术,要努力 研究,要不断的检讨分析,作案方式随 时要改变,以避免警察的注意,从作案 中尚可获得成就感,喜欢看其犯罪行为 报导于报纸头条,打击警察、作弄警察 最有成就感。
2.1.8 盗窃犯罪之防治(一)
2.1.4 盗窃犯的人格特质
较多的偏差行为 较差的自我概念、自我认同、自我满意 较不满意家庭生活、家庭适应亦较差 常有逃学、作弊、打架、偷窃等行为, 难与同学相处 较外向、较有人格适应问题 有偏差价值观
犯罪心理学课件第七章 群体和过失犯罪心理
➢ 行为感染源于紧急规范理论。即个人在压力的集体情 境中感到不能不行动时,但是又缺乏指导行为的规范, 他人的行为就成为其他人的规范。
➢ 群众以消极性支持少数积极分子的行动,参与者认知 到他行为的正确,符合某种规范,即参与者认知到在 紧急情况下的行为规范,并用共同知觉代替了感情的 扩散。
感染的两种类型:
1、情绪感染:是把一群人的情感统一起来,使 个人放弃平常抑制其行为的社会准则。个体的 行为被其情绪发动。 如,宗教领袖
情绪感染的重要手段——循环反应 即一个由别人的情绪在自己身上引起同样的
情绪的过程,又反过来加剧了别人的情绪。 成员之间的情绪相互作用并加强,直到狂热。
感染的两种类型:
及群体的界限(群体意识) 要有共同的价值和规范,群体成员有共同的动
机和指名群体前进方向的目标(群体规范和群 体凝聚力)
西游记成员就是一个群体
二、群体的分类
(一)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
正式群体是指那些得到社会承认的,有 着正式群体组织结构,其成员有固定的 编制,占着所规定的地位,扮演着安排 好了的角色的群体。如政府机构、学校 等
1、事先纠合,多次实施同一类犯罪活动。 2、临时起意,只为实施某一特定的行为而
共同犯罪,当特定的犯罪完成之后,这 种犯罪形式也就自动停止了。
事先纠合,多次犯罪的共同犯罪
如2人犯罪团伙,A对B实施抢劫,在抢劫的过程中, 属於B的钱包被抛出,这时C经过,A便叫C捡起钱包。 事后两人对财物进行瓜分。
2007年10月22日,黄珍和周阳、黄捌(均另案处理) 3人来到平果县马头菜市场伺机扒窃作案。11时许, 见前来菜市的隆某别着一个鼓囊囊的腰包,认定有 “货”,便商议下手。于是,黄珍和黄捌在旁“望 风”,周阳下手作案,窃取了隆某腰包中的5200元, 随后3人迅速逃离现场。他们逃到一偏僻处后,周阳 分给黄珍300元、黄捌600元,其余赃款归自己所有。
论过失犯的原因自由行为
作者简介 : 高庆双( 1 9 8 4 一 ) , 男, 黑龙江哈 尔滨人 , 硕士研究生 , 从事刑 法学研究。
一
20 0 ~
人 的责 任而设计 的。因此 , 彳 E 此, 事前对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
既然原 因 自由行为理 论可用 于过 失犯罪 , 那么, 如何 界 定原 因 自由行为 的过失 犯与原 因 自由行为 的故意犯 ?换 言 之, 原因 自由行 为的过 失犯 与原 因 自由行 为的故意犯如何区 分, 区分 的关键是什么? 原 因 自由行 为过失犯与 原因 自由行 为故意犯 的区别的
中图分类号 : D F 6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3 ) 0 5 — 0 2 0 0 — 0 3
一
、
问题 的提 出— — 过 失 犯 是 否 存 在 原 因 自 由
导致 了被害人死亡的最终结果 , 这就 成为对被告 承担刑事责
2 0 1 3年第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0N 0MI C RES E ARCH GUI DE
No. 5, 2 01 3 S e r i a l No . 1 8 7
总第 1 8 7期
过失犯罪论
过失犯罪「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司法界中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相关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而过失犯罪成为刑法理论中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有关的论著寥寥可数,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是不相谐调的。
本文以过失犯罪在我国日益严峻的现状及特点为切入点,通过对刑法中过失犯罪构成进行了法理分析,陈述主张单位成立过失犯罪构成之原因,最后阐述了过失犯罪所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从而浅显的论述了加强关于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性与必要行。
一、当前我国过失犯罪的特点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因过失导致的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触目惊心。
每年因安全事故死亡均在10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各类事故造成300人丧生,每年因名类安全事故所造成损失接近10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近2000亿元,相当于两个三峡工程的投资。
现代社会中的过失犯罪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质量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过失犯罪的发展态势具有如下特点:1、过失犯罪的总量在不断增加,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
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危险源大大增加,同时,繁忙复杂的工作和高节奏的生活加剧了现代人的心理负荷,加之社会规范疏漏、监督管理不力等因素,致使越来越多的过失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给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仅以交通事故为例,据有关资料,在过去五年间我国因交通事故共死亡7.5万人,而各种过失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首要原因。
2、业务过失在过失犯罪中的比重逐步加大,过失犯罪的罪种范围也在增大。
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是现代刑法学对犯罪过失的一种重要分类。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因生产力不发达,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因而普通过失占据着犯罪过失的主导地位,如我国封建社会中最完备的法典—《唐律》中的“过失”一词,专指过失致人死伤的情形。
而近代以来,业务过失犯罪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和科技革命迅速增长,甚至有赶超普通过失犯罪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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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原因论(一)
摘要对于犯罪之过失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首要解决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基础。
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上,从主体自身因素和主体外在因素探究过失犯罪原因(主要为心理原因),对于认识过失犯罪以及预防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过失犯罪原因主体因素主体外因素大凡世界,社会纷繁复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正处于转型和改良的发展阶段,犯罪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有增无减,不容乐观。
在建立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探讨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质,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不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且是众多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义不容辞的研究核心。
对于行为人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讨,古今中外各学者观点不一,尚无定论。
笔者试图避免从宏观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力图从微观角度探索导致过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过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后鲜为人知的原因。
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为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
探索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基础之上。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西方不同学者分别基于不同学科角度,对个体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张。
(1)生物学原因论,包括体型说,遗传说,内分泌失调说,物质代谢异说等理论。
(2)精神病理学犯罪原因论,包括病态人格说,低能说等学说。
(3)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新精神分析学观点等。
(4)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包括犯罪模仿论,不同接触论,条件作用论,社会学习论等。
(5)多元犯罪原因论。
我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有:(1)台湾法学家,犯罪学家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造因至为复杂”。
(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论,包括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聚合效应论,主客观辩证统一论等。
(3)行为发生原因论,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机遇——犯罪行为”论,“刺激——个体——反应模式——个体综合结构论——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论等。
纵观中外学者的犯罪原因之观点,笔者发现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争议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
各学者站在宏观角度分别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理论解释,作为犯罪范畴之过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样在各学者的理论解释范畴内。
因此对于犯罪原因纷繁复杂的争议必然导致对过失犯罪原因的争议。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确定并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时,不能片面的认为一个或者几个确定的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终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个复杂因素的复合体或者结合体,因此探讨过失犯罪的原因时,不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坚持全面、发展、联系、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观点。
罗大华教授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复杂多样,但不外是主体因素和主体之外的因素两大类。
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应从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个大方面就行探讨。
基于这两大方面本文力图探究导致过失犯罪背后不为重视的心理因素。
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原则,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犯罪主体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复杂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考量对象。
一、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内因素(一)心理因素
在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决定性。
它表明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性,在引发
过失犯罪行为方面,以下若干因素具有一定的作用。
(1)态度。
态度是个体对各种事物和现象所持有的一种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习惯化的行为准备状态和心理趋向。
态度和人的思想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对人对事的态度不端正则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例如在一些特殊职业中,如车,船,医生,煤矿,铁路指挥等,如果态度不当便容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抗态度,傲慢和固执态度以及自私的态度等。
这些态度单个或者共同作用于行为人致使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加大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
(2)思维与认知。
不正确的思维与认知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思维的真确与否,应该以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为准绳予以判断,如果主观与客观相离,其人认知就没有正确的反映事物的本质,或者自我认识不完善,或者自我观察不当,或者自我评价过高,或者自我体验歪曲等就会因客观与主观不一致甚或矛盾而出现错误的判断,进而导致错误行为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自我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出现偏差或者不一致造成的结果。
除了思维与认知之外,错觉也是过失犯罪心理不可忽视的因素。
错觉是指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认识,由于人体心理或生理的原因导致客观实际与主体意识反映出现不一致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犯罪间或有之。
(3)注意。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专注程度,或者集中的指向。
注意的涣散与分心便是造成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以不注意为前提的。
注意一般分为,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有意后注意。
无意注意是无需作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则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注意,后有意注意则为经过意志努力之后形成习惯的注意。
对事物的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后有意注意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否专心完成任务,过失犯罪中注意力的不集中和分散是导致某些过失犯罪的重要原因甚或是决定原因。
(4)情绪。
情绪的变化与过失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
情绪来源于需要的满足与否产生的态度体验,情绪会对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以及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强烈的外在刺激之下产生的情绪,对人行为有重要的影响。
过失犯罪的产生或多或少的伴随着犯罪人的主观感情,主观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