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罪需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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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罪需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较多,本文两个典型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均存在犯罪过失、间接故意和无罪过的争议。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认定过失犯罪的理论基础。认定过失犯罪一定要把握行为人义务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应责性等五个方面,同时,也应该注意过失犯罪的例外情况,例如“合理信赖”、“不能预见”等。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无罪过案件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践中要注意区分。
标签:过失;犯罪;期待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过失不难理解,过失犯罪也不难认定,但在实践中争议很大,问题不少。本文试就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据以研究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死者闫某,原系某镇矿管站副站长。犯罪嫌疑人赵某,捕前和城关镇居民李某合伙承包金矿。2004年12月矿主李某宴请镇政府企业办副主任屈某和闫某二人,并让赵某作陪。后赵、闫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撕拽,后屈某将同某拉开,李某将赵某拉开。赵挣脱后又上前推闫某,闫某往后退时,绊在街道边的水泥沿上摔倒在地受重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论是:“闫符合右侧枕、顶部与大平面物体作用(如倒地),致硬脑膜下出血,经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构成故意(间接)伤害(致死)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赵不构成犯罪,闫的死亡属意外事件。
案例二:2004年3月,犯罪嫌疑人杜某请刚从拘留所释放出来的卓某、郭某、韩某、任某等人去饭店喝酒,途中遇到花厂厂长徐某,卓某(其他人均不认识徐)便邀其一同前往。在喝酒过程中,杜和徐因故发生争执,杜追撵着要打徐,徐便向正南一个胡同里跑去。韩某怕出事,跑在杜某之前去追徐。结果徐某掉到胡同前方的水塘里,后徐某溺水死亡。
对杜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贝从为杜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第二意见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他人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属意外事件,其他人不构成犯罪。
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特点是都在过失、间接故意和无罪过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同时也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是过失犯罪的意识因素如何认识,二是过失犯罪的意志因素如何理解,三是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和关注能力如何把握,四是如何理解主观上的无罪过以及因无过错导致的意外事件与过失、间接故意的区别。下面逐
一进行讨论。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启示
研究过失犯罪,必然要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因为这是研究过失犯罪的一个理论基础。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1]。
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要素还是责任阻却事由,认识不一。有人认为它是责任要素,有人认为它是责任阻却事由。前者认为它是构成过失的要件之一,后者认为它是要件例外因素,它的作用是阻却责任。如果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即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理当阻却责任。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究竟是属于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
德国的通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只是刑法规定的阻却责任事由的理论基础,或者说,缺乏期待可能性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而不是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与此相反,日本的通说则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其理由是,既然在实定法的背后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思想,那么,在缺乏期待可能性时,就应解释为阻却责任。如果只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解释原理,就不能充分发挥这一理论的作用,但口本刑法理论最近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上述通说正在产生动摇[3],
缺乏期待可能性理论尽管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等方面存在分歧,但它有以下几个要点值得重视:第一,在意识和意志因素上该理论强调,行为人虽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特定的危害后果,但从意志因素上看,当时境遇下,行为人(乃至社会上一般人)又不可能做出遵从法律规定的意志抉择来。这实际就是中国刑法上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二,在对责任的判断上,该理论通常是以社会一般人在当时情况下能否遵从法秩序为标准,不是以个人(行为人)为标准。当然,在统筹考量平均标准的过程中,还应适度考虑行为人自身所处社会背景状况,进而综合人之常情及行为人自身处境来衡定行为人能否做出不去“犯罪”的意志抉择来。第二,在可责性的认定上,该理论认为,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原则性要素,缺乏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例外性要素,亦即将“期待不可能”视为阻却责任事由[4]。
如果说刑法上的“罪过”是面向社会一般人的,那么期待可能性理论则是面向个案的、因人而异的“对人”规定。因为“期待可能性”所引起的具体可责性,乃是刑法所规定的“面向行为者本人的个别而具体的非难”。这样,这一规定就既可用作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判决依据,又为其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应该被借鉴的有两点:一是存在期待可能性就可能存在过失,缺乏期待可能性就无过失。二是存在期待可能性不一定都有法的可责性,一旦出现可贵的阻却事由,即可免责。
上述两种理论为我们认定过失犯罪以及区别过失犯故意犯、意外事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日本的过失犯罪理论的启示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日本,由于以汽车事故为主的过失犯增多,以研究汽车事故为主的过失犯理论开始诞生,并逐步发展完善。纵观各种观点,笔者较为倾向于以大冢仁为十《表的过失犯理论。该理论把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确立为三点,也即“三性”:符合性、违法性、责任性。该理论主张把过失理解为要件的符合性要素、违法性要素和责仟性要素的结合。凡同时具备这“三性”才构成过失犯罪,缺一不可,在具体案件认定时,如果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时,就不能认为犯罪成立。如果认为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时,还要检讨作为第二个犯罪成立要件的违法性。如果认为存在违法性时,还要检讨作为第三个犯罪成立要件的责任性,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些要件时,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
上述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时,必须首先考察其是否有注意义务,包括预见义务、结果义务和回避义务。第二,要考察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内容,包括法律义务、职责义务或其他特定义务等。第三,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这要以社会—般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为基准。第四,考察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五,要考察义务违反的程度和结果的轻重程度。
四、过失犯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参照国外过失犯理论,笔者认为,在认定过失犯罪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强调行为人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的一致,确保义务要件的符合性
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反映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存在过失,首先要发现和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任何注意义务,应视为注意义务缺乏,就不具备要件构成—卜的符合性。如果只存在注意义务,但缺乏社会一般人应具备的注意能力,或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之间的关系缺乏对应性,也应视为要件构成的符合性条件缺乏。如文章开头所举的案例二中,杜某追赶着要打徐某,徐某便向正南一个胡同里跑去。韩某怕出事,跑在杜某之前去拦截徐某。当韩某追撵到距水塘北沿五六米远时,发现徐某已掉到胡同前方的水塘里,随后,杜某和郭某赶到后,韩某告诉二人徐掉进水塘里了,这时,杜和郭朝水塘里看了看,水已到徐的胸部。在这种情况下,杜某等人对徐某掉进水塘里有可能溺水死亡负有救助的注意义务,如不去救助,那就具备了注意义务的符合性要件,也就是说,从意识因素上讲,杜某等人有“应当预见”的注意义务,同时,他们也有“徐某有可能溺水死亡”的认识能力,所以,据此可以认为杜某具备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要素。用我国刑法的表达,就是杜某等人“应当预见,’徐某可能会溺水死亡,但违反了救助义务,“放任”了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