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新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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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是当前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围绕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建议和前景展望展开论述。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繁琐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

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建议在赔偿标准、程序、监督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力度。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将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迈出更为坚实的一步,进一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展望未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将不断完善,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实施现状、立法完善、背景介绍、问题意义、现状分析、问题原因、必要性、建议、前景展望、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国家赔偿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受到广泛关注,对于完善法律规范、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1.2 问题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法治能力,确保政府行为合法、规范,有效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合理确定赔偿额度和简化赔偿程序,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缓解社会矛盾。

完善国家赔偿法还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不当行为,为国家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深入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反思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反思

国、 国、 美 日本 、 国和法 国都 把其 纳入 了 国家赔 偿 , 德 日本在 司法 实践 中通过判 例逐 步把 邮政 、 铁路 、 国立 学校 、 院等部 门的职务 责任都 列入 国家赔 偿 范围 , 医
这 在许 多英美 法系 国家则 属 于民事赔 偿范 围 。我 国
《 国家赔 偿法 》 没有将 其 规定 在 国家赔 偿 的范 围 内, 实践 中将 其看做 是 民事赔 偿 。从 具体 的赔 偿个案来 看, 民事赔 偿 还 是 行 政 赔偿 , 受 害 人 来 说 各 有利 对 弊 。但 一个 基 本 的 原则 是 既 不 能 让 两 种 赔 偿 有 重
高 了赔偿 标 准 、 简化 了理赔 程序 。但 还存在 诸 多问题 , 此进 行 必要 的分析 , 对 有利 于 国家赔偿 制度 未 来 的发
展。
关键 词 : 国家赔偿 法》; 《 赔偿 范围 ; 赔偿 原 则 ; 赔程序 理
中图分 类号 : 9 2 1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1 2 1 ) 1— 17— 5 D2 . A 10 6 5 ( 0 1 0 0 2 0
所 谓 国家赔 偿 标 准 , 指 “ 家 就 其 侵 权 行 为 是 国
给予公 民 、 人 和其他组 织造 成损 害时 , 多 大程度 法 在 上给予 赔偿 , 又称 结果 意 义 上 的 国家赔 偿 范 围” 。 I 如果说 国家 赔 偿 的范 围决 定 着 受 害 人 ( 民 、 人 公 法
私主体 之 间的损 害赔偿 , 其赔 偿标 准没有 那 么复杂 , 主要有 损益相 抵标 准 和 惩 罚 性标 准 , 中损 益相 抵 其 是极 其 普遍 的标 准 , 惩罚 性标 准 只是特 例 , 而且 其力 度 也很 小 。例 如在 合 同法 中 , 罚 的数 额 原 则上 不 惩

国家赔偿法解读

国家赔偿法解读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

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国家以何种根据来承担责任,即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问题。

而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

学者们对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还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有鉴于此,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一,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引言:国家赔偿法作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以便全面评估该法的有效性和可改进之处。

1.国家赔偿法的背景与意义国家赔偿法自2001年在中国全面实施以来,为国家赔偿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该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责任和赔偿机制,为受害者提供了救济途径。

2.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成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首先,国家赔偿法加大了国家机关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该法明确了国家机关行为需要承担的赔偿义务,使得公民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此外,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也推动了行政机关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提高了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质量。

3.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赔偿效率仍然较低,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赔偿,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和痛苦的。

其次,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的案件之间存在差异,给实施工作带来了困扰。

此外,由于赔偿审批机构的不统一,赔偿结果也存在差异,不易维护公正。

4.加强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快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赔偿效率,减少受害者的负担。

其次,明确赔偿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此外,建立统一的赔偿审批机构,加强对赔偿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赔偿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结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一、明确渠道,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赔一直以来,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赢了官司,能不能拿到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

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也就没有了法律的保障。

一些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然后在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这样做,在预算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就很难拿到赔偿金。

而新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完善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保障了申请人能及时获取赔偿金的权利。

二、简化环节,取消了确认程序旧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此项规定明显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障碍,因为许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或拖延确认,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请求得不到答复。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该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渠道,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新法还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取消了旧法中刑事赔偿中法院、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旧法采用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优化,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努力,进一步改善国家赔偿制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宣传教育、司法公正、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1. 引言1.1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家赔偿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修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一个良好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国家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才能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却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比较模糊,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够简便高效;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侵权人的合理诉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导致滥用赔偿权益;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公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容易导致知情不足和维权意识薄弱。

浅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之赔偿范围应做的增补

浅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之赔偿范围应做的增补

范 围 , 指 国家对 国家机 关实 施 的哪些 行 为承 担赔 偿责 任 , 是 也就 为 。所 以将抽 象行 政行 为 加入 到 国家赔 偿 的 范 围之 内是 原则 性
是 国 家可 以赔偿 的 行 为范 围和 事 项 范 围 。我 国 自 1 9 9 5年 实 施
的 问题 , 正如有 些学 者 认为 的可 以对 其加 以限制 。 了维护 抽 但 为
果。草案” “ 虽然 把 精神 损害 赔偿 纳入 国家 赔偿 法 中 , 是它 仍末 是针 对近 年来 “ 腐渣 ” 程 、塌 桥事 件” 但 豆 工 “ 的发 生 , 就 更应 该把 这 对 精 神损 害赔 偿 的具 体标 准 以及对 精神 损 害赔 偿如 何确 认作 具
能成 为一 纸空 文 。 草 案 “ 中只 规 定“ 成严 重后 果 的应 当支付 相 造
在 一些纰 漏 , 别是 在赔 偿范 的进一 步 改进
三 、 有公 共设施 设 置致 害行 为赔偿 的纳入 必要 公 我 国长 期实 行 的 《 国家 赔偿 法》 公有 公 共设 施之 害 的 问题 对

我 国现行 的 国家赔偿 法 与其他 国家 相 比显得 比较狭 窄, 仅仅
公有 公共 设施 致 害纳 入 国家赔 偿 的范 围 。 当然这 种 赔偿 也不 是 国家 工作 人 员违 法管 理 的公共 设 施造 成损 害 的才 是 国家 赔偿 的
范 围。
体的 规定 , 无疑 会对 精神 损害 赔偿 的 实施产 生 困难 , 这 使其 有可 无 限的 , 即国家只 可对那 些 由 国家 机关直 接 管理 的公共 设施 或 由
的 工作 人 员违法 行使 职 权 , 害 公 民、 人 或其 他组 织 的合法权 会 大大 限制 国家赔偿 诉讼 的 范围 , 可能 造成行 政机 关利 用抽 象 侵 法 还 益造 成 损害 , 害人 有依 照本 法 取得 国家 赔偿 的权 利 。 受 国家赔 偿 行 政行 为逃避 诉讼 的恶 果 , 也必然 会放 纵 了行 政机 关 的违法 行 这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完善

我 国于 19 94年 5月 1 2日经第八次全 国人 民 情况下 ,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缺少任何一个条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 件 ,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也得不到赔 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并于 19 , 95年 1 1日施行。 偿。可见 国家赔偿责任 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赔偿责 月
20 09年第 0 7期 ( 总第 10期 ) 1
沿 海 企 业 与 科 技 C AT LE T R RSSA DSIN E&T C N L G O SA NE PIE N CE C EH OO Y
N . , 0 O0 2 9 70 (u l i l N .1) C muav y O10 t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颁 布标志着我 国 任是否成立 的重要标准 ,也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
社会 主义 民主与法制建 设进入 了一 个崭新 的 阶 理裁判人员审理案件 的主要依据 。我 国国家赔偿 段 ,在对国家公民权力不得滥用的制约上有极其 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 围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行政 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 , 也应看到 , 国家赔偿法在 赔偿部分 。行政赔偿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法律规范的总称 , 它包括宪法 、 民法 、 诉讼法 、 行政
典 ,如我 国于 19 年颁布 ,95 年 月 对保 障公
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 监督和改进 国家 施行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 民、 发展 民主 , 健全法 制的重要步骤 , 具有 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国家赔偿 制度 的核心 内容 , 它 机关 工作 , 通常包括侵权主体要件 、 侵权行为要件 、 损害结果 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它普及 了法制理念 , 但是 , 它的实施并 要件和法律要件 。只有完全具备上述 四个要件的 强化 了人们对法律维权 的认识 ;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浅析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浅析
上则限 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其 中突 出了对凡身权损 害 曲赔偿 ;在 国家赔偿 主体上 强调 了赔偿 殳务机 关的责 任 ;另外,在 立法技 巧上也有独到之 处 关键 词 :国 家赔偿 ;特 色 中围分类号 :1 2 . 9 3 22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8 2 0 )2 X 20 0 832 (0 2 0 4  ̄ - 6 2
色。
主体 对公 民生 命的剥 夺 和健 康 的损 害 等配套 ,显示 了鲜 明的立法特点 。这部
从 世界范 围柬 看 ,国家赔 偿范围有 精神 损害 、从理论上 可分为独立 的精神 国家赔 偿 法是 成 长 在我 国 法律 土 壤上 扩 大的趋势 。由于行政行 为是 国家公权 损 害和附属性 的精神损害 独立 的精神 的 ,它必须 考虑与整个法制 系统和谐 一 力 日常 运作最频 繁 、最广泛 的活动 ,各 损 害是指 对人 格权 、名誉权 、荣誉 权 、 致 ,成 为我 国社 会主义法制 的有机组 成

收 精 日期 :20 0 】一1 0—2 9 6 ・ 2
国家机关 向其工作^员追偿 的标 准 ,有 根据我 国的国情确定的 ,与世界各 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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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国 家赔偿 制度 浅析
20 02年 第 2期
家赔偿 法 的 规定 相 比,具 有 鲜 明 的特 错捕 、错 判等:牛命健康 损害是 指行 为 现有法律 、法规 ,尤其是与行政诉讼法

提出后 ,即足以认 定待证事实的真伪 与
( ) 违法 责 任 原则 在 审 判实 践 中 否 ,被告如 果不 能 证 明 该 证 据 不 实之 2 标准客观 ,易于把握 ,有利于克服法 院 l ,法院应判 决被害人胜诉 。可见 ,被 扯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

伤害或者死 亡 的” 都要赔偿 , 新法增J 了这一 规定 , J u 这将 对遏制看 守所 的非正常 死亡事 件起 到积极 的作用 。
( ) 二 赔偿程 序 更加 顺 畅
旧的国家 赔偿法规 定 , 赔偿 请求人要 求刑事赔 偿 , 应先 向赔
偿 义务机关提 出 , 由赔 偿义务机关 对赔偿请求 中涉 及的行 为违法
之处, 体现 了我们 立法 水平的进 步和法 治社会 的进 一步发展 , 但也有 一些 不尽如人 意 的地 方 。本 文从对修 法意 图的 分析入 手, 简单 介绍 了我们 立 法的进步之 处 , 最后 指 出不足之 处 , 以期待我们 法律 的进一 步完善 。
关键 词 国家赔偿 法治社 会 民主法制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 6 1 -2 10 .5 22 1 ) - 20 0 0 造成 的损害 后果 , 不符合 国家赔 偿的立法 目的 。 较之 原来 的违法 中图分类号 : 9 1 D2 修 法意 图
费用 支付等方 面存 在的 问题 都逐 步暴露 出来, 民真正获 得相应 法取 消 了刑 事赔偿 中的 确认程序 , 的国家赔 偿法 的规定 , 公 新 赔偿 赔偿 以保障 自己权 利的案件 为数 不多 , 加之 近几年 来一系列 典型 请求人 向赔偿 义务机关提 出赔偿请求 , 赔偿 义务机关应 当在两个 的案 件 , 更使得 整个社会 对国家 赔偿法产 生 了质疑 , 有很 多的 月 内作出赔偿 决定 。如 果没有 按照法 定期 限作出赔 偿决 定或者 也
障, 在很多公 民付 出沉重代价 的时候 , 社会也 将付 出一定 的代 价 , 政府 也将承 受很大 的压力 , 们的社会 也将 出现不 和谐 的因素 。 我 因此 , 们应及时 的制 定社会和公 民所 需要 的法律 以使得他们 的 我 权利 能够得到 有效 的保 障 。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摘要]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诞生以来于2010年4月29日完成了首次修订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较之原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适应了当前形势的发展,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维护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文章简单介绍了立法的进步之处,最后指出在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以期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进步;问题;建议国家赔偿法是新中国制度文明建设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一项制度。

它不仅是一部百姓救济法,更是一部规制公共权力和促进履行法定职责之法。

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诞生以来,这部法律在救济因公职行为对公民所造成的损害、限制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方面,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其施行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赔偿门槛高、赔偿程序难、赔偿标准低、赔偿范围窄”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该法的社会效用。

为此,2008年10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年4月29日终获通过,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较之原国家赔偿法,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如赔偿程序如何更具操作性、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均有所涉及,反映了我们在赔偿理论上的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我们的法制进程的进一步发展。

(一)赔偿程序更具操作性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违法与否进行确认。

修订时该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

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二)改变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是对责任归属的判断。

《国家赔偿法》体会

《国家赔偿法》体会

《国家赔偿法》体会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实施十多年来,它对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确实推动很大,其历史作用不可磨灭。

但是,任何法律总是落后于实践和社会发展的,所以,今天回过头来看,1995年的《国家赔偿法》还是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弥补的,比如,该法当时规定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标准太低、程序不太合理等。

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修改后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笔者认为它有如下主要亮点:首先,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责任的举证也不例外。

但是,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明确提出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责任的举证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以,在一般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正如上述所讲,我国以前在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需要证明时,是要求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司法机关有责任,不然就败诉。

然而,作为相对官方来说比较弱势的公民这样可能吗?难度太大了,怎么举证呀?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就好了,实行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就是改由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举证了。

你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证明不了受害人是如何非正常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你官方就是败诉。

比如,河南警察‘躲猫猫’案件,只躲了一星期就被揪出来正是如此。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
损 失 赔偿 原 则 ; 偿 标 准 基 本 属 于抚 慰 性标 准 。 国 家 赔偿 的方 式 , 赔 即
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 同 经 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 财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 门协商沟通 , 草了国家 起
( ) 改 内容 二 修
政赔偿规定 了先行程序, 对刑事赔偿则规 定了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 赔偿法修正案 。 1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
第二条的规定看, 基本采取 了违法责任原则 。
第三 , 在程序方面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 最终决定程序。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设置了“ 向 先 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 的先行程序。但同时规定, 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 出赔偿请求。在刑事赔偿程 议, 最终均由设于 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 员会 作出决定 。 第四, 以支付赔偿金为国家赔偿 的主要 方式, 并采 取直接 的物质
( ) 改 的 必要 性 一 修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 内容特色和历史意义
( ) 要 内容 特 色 一 主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共计六章三十五条 。其 内容对 国 家赔偿的含义 , 国家赔偿 的范围, 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 的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作 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既继承了国家 赔偿制度历史发展的成果, 吸收了国外 国家赔偿法 的经验 , 同时又体 现 了立法当时我 国的实际情况, 以说是一部具有 中国特色的国家赔 可
国家 赔 偿 法 规 定 , 偿 请 求 人要 求 刑 事 赔 偿 , 当先 向赔 偿 义 务 赔 应

国家赔偿法心得

国家赔偿法心得

国家赔偿法心得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民事权益保护和公民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工具。

通过国家赔偿法,国家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受到的侵权行为给予赔偿,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从法律原理、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指导意义。

首先,国家赔偿法是建立在我国宪法基础上的一部特殊法律。

宪法确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而国家赔偿法则是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进一步确保和强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国家赔偿法充分体现了法治原则和公正正义的要求,通过明确国家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不仅包括了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侵权行为。

这为大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无论是遭受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处理,还是受到其他公民、法人的侵害,都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应有的补偿。

第三,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的标准十分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平,能够真正做到对被侵权人的补偿和保障。

赔偿标准包括了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名誉、荣誉的恢复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受到侵害人的全面获得。

最后,国家赔偿法的程序也十分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要及时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国家机关确认属实,应当及时进行赔偿。

同时,在诉讼的过程中,受到侵害人的证据和事实要提供充分的证明,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保障公民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它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国家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标准明确,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保障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深入了解和学习国家赔偿法,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合法维权,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浅析国家赔偿制度

浅析国家赔偿制度
及时地弥补 了公民因国家机关侵权 而遭 受的物质损失,慰抚 判决无罪 , 也 不属 于错拘 、 错捕 。
了他们 因之而受伤 的心灵 ,同时从法律 上规 范了行政机关和 探究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 , 实际执行的刑 司法机关依法行政 、 依法 司法 的意识和觉悟 , 提高了他们 自觉 期 已超过改判后的刑罚的情况 ,对被告人超 期执行的这段刑 执法 、 严格执法 的水平和能力 , 但 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起 期是否应给予刑事司法赔偿 ? 步较晚 , 受历史传统、 观念习惯及立法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由于我 国国家赔偿法贯彻无罪羁押赔偿原则, 这一部分同
权利 的情况 是否应予 赔偿 ?
国家赔偿法没有 明确规 定。 根据其原则 、 精神 , 是将该部
分排 除在 国家赔偿之外 , 因此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 院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几个 问题》 的解释 中第 ( 4 ) 条 规定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2 6条、 第2 7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判
最终的诉讼程序 中又被判定为无罪 , 既然是无罪, 无论是因为 的行为 ,上述三种刑罚都是国家从刑法上对 被告人作 出的否 被告人无辜, 还是 因为案件事 实不清, 证据不足 , 都是法院对 定性评价。( 2 ) 它们是 国家行使刑 罚权 的结果 , 虽然于无罪判决既然被告人无罪 , 那 刑罚,但它们 均在不同程 度上限制 了被告人 的人身 自由和权 么对其拘 、 捕所造成的损失, 却又不予赔偿 , 无论是从法理上、 利的行 使。 ( 3 ) 无罪 的人被判 处管制、 有期徒刑缓刑 、 剥夺政 情 理上 都是讲不通 的。这是 法律 规定上 自相矛盾的一个突出 治权利 , 严重影响 了被 告人 的职业 声望、 社会地位 、 个人尊严

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浅析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摘要: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简称“新法”),新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其进步性主要表现在:承认了多元归责原则、“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平衡举证责任、增加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加入了程序性条件。

从司法实践上看来,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后,“人权保障法”功能显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家赔偿中认定难、“不赔偿”比例高、赔偿打白条的诸多难题,但新法也依然有其缺陷之处:依法“错拘不赔”条款有待完善、“举证倒置”范围不够大、“精神赔偿”问题仍未解决、赔偿标准太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范围;精神赔偿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2一、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性新法的修订历时5年、经4次审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承认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

新法与旧法相比较,将旧法第2条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删掉了“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由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向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则体系转化,违法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确便于操作,不过却会造成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虽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但是有明显的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时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1]。

这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修订后的多元归责更加合乎情理。

(二)“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

在旧法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是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老百姓追赔之路费尽周折。

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

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
事赔偿范围十分有限 。第三 , 在公共设施损害赔偿方面 , 未 将公共设施损害列入 国家赔 偿范。现行《 国家赔偿法》 只适 用于 国家机 关在行使 职权 中侵权 的情 况 , 而道路 、 桥梁 等 公共设施设 置 、 理欠缺而致 人损害 的 , 管 没有列 入 国家赔 偿 的范围。其 实 , 在现代社会 , 国家有义 务提供公共服务 ,
首先 , 职权范围看赔偿范围。第一 , 从 行政赔偿方 面 ,
如果行 政机关 怠于履行这种义 务或未尽合理 注意义务 , 即
构 成不作为违法 , 因此 , 国家不承担赔偿 责任对 受害者是
极 为不公平的。
其次 , 从赔 偿类 型看赔偿 范围。第 一 , 于财产损失 , 对 国家赔偿在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 , 于间接利益一概不 对
赔偿 的拒绝 。 ( ) 二 赔偿 的标准 过低 。国家赔偿标准过低 , 并不能 真
法” 是要 由赔偿义务机关来确认 的。在实践 中, 侵权机关一
般 即为赔 偿义务机关 , 自己确 认 自己的行为违法 , 然 这显 违反 了公正原则 , 是不利于受 害人求偿 的。尤其是司法赔
我 国现行《 国家赔偿 法》 只赔偿违法 的具 体行政 行 为对公 民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 的损失 , 而不赔偿行政机关 制定和
发布行 政法规 、 规章或 其他具有普遍 约束力 的决定 、 令 命
等抽象行政行 为造成 的损失。但是 , 从客观上看 , 抽象行政
行为一旦 以决定 、 命令等 方式 出现 , 有转化 为具体 行只返还本金 , 不计利 益;
吊销许 可证和执照 、 责令停 产停止 的 , 只赔 偿停产期 间必 要 的经常性开支费用 。它完全排除可得利益损害 的赔偿 , 如企业关闭所导致的经营性损失赔偿 ; 对于受 害人 的很多 实际损害也不予赔 偿 , 如复议 、 诉讼的律师费 、 交通 费的赔 偿, 罚没款的利息损失赔偿 , 等等 。第二 , 在人身赔偿方面 , 依照我国现有 规定 , 违法行为侵犯公 民人身 自由和生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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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使 国家赔偿法远离 了“ 国家不赔偿 国 国 家赔 偿 立 法 , 当时 立 法 者 经 验 不 足 , 会 法 制 文 明 程 度 不 款要求依法确认 的程序 。 受 社 高, 圈家 经 济 实 力 相 对 薄 弱 等 因素 影 响 , 得 19 使 9 5年 1 1日 法 ” 月 的尴 尬 。 这次《 国家 赔 偿 法 》 程 序 的 完 善 , 了 畅通 赔 偿 渠 道 外 , 对 除 还 实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斟 国家 赔 偿 法 》 以 下 简 称 原 《 家 赔 偿 ( 国 体 现 在 可 操作 性 的增 强 。原 《 家赔 偿 法 》 管 是 对 行政 赔 偿 还 国 小 法》 , )住运仃 的_多午里 , 卜 尽管在保 障人仅 、 约束公仪 、 化解社 会 矛盾 、 维护社会安全 等 一 面都发挥 了积极作 用 , 但从整体来 看 , 足 对 刑 事 赔 偿 程序 的 规 定 , 显 得 过 于 粗 疏 、 则 , 缺 乏 不 同 邵 原 既 实施 效果 不 佳 , 多方 面 规 定 存 在 缺 陷 , 至 被 人 们 讥 讽 为 “ 许 甚 国 阶段 的法 定 时 效 , 缺 乏 促 进 公 平 , 现 民 意 的制 度 设 计 , 使 又 体 致 家不 赔 法 ” 为 了使 国 家赔 偿 法 更 好 地 体 现 《 法 》 权 精 神 , 。 宪 人 更 赔偿程序难以操作 。 对此 , 家赔偿法》 第一 : 新《 , 细化 了赔偿操 “ 充 分 地 展 现其 内在 民主 、 制 、 明 特征 。2 1 法 文 0 0年 4月 十 ~届 全 作 的 具体 要 求 。如 新 国家 赔 偿 法 增 加 规 定 了 :赔 偿 请 求 人 当面 ・ 国 人 大 第 十 四 次 常 委 会 议 对 该 法 进 行 了 较 为 伞 而 而 深 刻 地 修 递 交 申请 书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应 当当 场 出 具 加 盖本 行 政 机 关 专 改 , 改 后 的 家 赔偿 法 ( 下 简称 为新 《 家赔 偿 法》 , 修 以 国 )从整 体 用 印 章 , 注 明 收讫 日期 的 面凭 证 。 申请 材 料 不 全 的 , 偿 义 并 赔 E 看, 来 彰 了以 下 五 大 立法 进 步 。 务 机 关应 当 当场 或 者 五 日内一 次 性 告 知 赔 偿请 求 人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容 。 这 样 使 赔 偿 期 限 的起 点 更 明 确 。 二 : 现 了 国家 赔 ” 第 体 偿 的 公平 、 正 。 《 公 新 国家 赔 偿 法 》 增 的 第 十 条规 定 :赔偿 义 新 j “ 、 赔 偿 相 关 程 序 更 完 善 务机关作 出赔偿决定 , 当充分 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 , 应 并可 以与 就赔偿方式 、 赔偿项 目及数额依法进行协商。 从而 ” 顺利 肩 动 国家 赔 偿 程 序 是 保 障 公 民 、 人 及其 他组 织 , 法 赔偿请求 人, 法 依 第 具 获 取 罔 家赔 偿 权 的先 决 条 件 , 果 公 民 、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申请 国 使 赔偿 结 果 对 双 方 当事 人更 公 平 。 ■ : 体 了不 同 赔偿 阶段 的 如 法 在原 《 国家赔偿法》 2 月给以赔偿” “个 家 赔 偿 , 最 初 的赔 偿 程 序 都 进 入 不 了 , 保 障公 民 , 人 及 其 法定时效 。新国家赔偿法 , 连 那 法 赔 自做 出 决定 之 日起 他 组 织 获赔 权 只能 是 一 空话 。 是 原 《 可 国家 赔偿 法 》 南 于 当 时 的 基 础 上增 加 了 , 偿 义 务 机关 决 定 赔偿 的 , , 决定不赔偿 的, 当 自作 应 立 法 旨在 重 点 规 范 和约 束政 府 和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的公 务 行 为 , 而 十 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 达赔偿决定书。 十 使 次 于考 虑 公 务 侵 权 行 为 给 公 民 造 成 伤 害 以 及 伤 害 的 赔 偿 。 因而 出决 定 之 日起 , 日内 书面 告 知 赔 偿 请 求 人 。至 此 , 国家 赔 偿
法 从整 来偿 国家 赔 偿 法
围 家 赔 偿 法 是 民主 、 制 、 明 社 会 的产 物 , 一 个 固家 保 织 的获 赔 权 也 因此 被 剥 夺 。 了畅 通赔 偿 渠 道 , 法 文 是 为 切实 保 障 公 民 获 新 第 障 人权 、 束 公权 的强 有 力 武 器 。 是 在上 世纪 9 约 可 0年代 , 由于 我 赔 权 , 国家 赔 偿 法 删 除 了原 国 家赔 偿 法 第 二 卜条 第 一 款 、 二

在设 计 公 民 申请 赔 偿 程 序 中 , 定 了较 为严 格 的违 法确 认 程 序 。 时效 不 再 那 么 空 洞 乏 力 。 规 如 《 罔家赔 偿法 》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赔 偿 义务 机 关 对 依 法 第 “ 确认 有本 法 第 十 五 条 、 十 六 条 规 定 的情 形 之 一 的 , 当给 予 赔 第 应 二、 赔偿 举证 责 任 更 明确 偿 ” 二 款 规定 :赔 偿 请 求 人 要 求 确 认有 本 法第 f五 条 、 { 第 “ 第 一 六 条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 要 求 机 关 不 予 确 认 的 , 偿 请 求 人 有 权 被 赔 证 据 贯 穿 于诉 讼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是 诉讼 的灵 魂 ,胜 诉 的 保 中诉 。 从 } ” 述法律条款 的规定可 以看出 , 国家赔偿案件 【 , 在 1 f 受 证 , | 而举证 责任 及其分配 , 则直接决定着证据 的收集 , 当事人的 害 人 要 获 取 周家 赔 偿 , 程 序 来 讲 , 般 要 经 过 申请 赔 偿 、 法 切身 利 益 及 诉 讼 活 动 的社 会 效 益 。 谓 举 证 责 任 , 指 当事 人 对 从 一 违 所 是 确认 、 定 赔偿 _个 阶段 , 【违 法 确 认 程 序 足 肩 动 国家 实 际 赔 自己 的 主张 应 当提 出 证 据 加 以 证 明 , 决 = = 其 } I 当事 人 如 果 举 证 不 能 , 要 则 偿 的前 提 条 件 。 而确 认 赔 偿 , 据 引起 方 式 同 , 可 以分 为 由 承担 败诉 的 利 后 果 。举 证 责任 分 配 , 指 法 律 规 定 , 当事 人 依 又 是 由 赔偿 义 务机 关 主 动 引 起 和 由受 害 人 申请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被 动 引 那一 方 提 供 证 据 , 担 举 证 责 任 。 目前 在 我 国 民法 中 , 于 举 证 承 关 起 两 种 类 型 : 被 动确 认 中 , 果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不 予 确 认 的 , 、在 如 法 责 任 的分 配 , 为 一 般 原 则 举证 , “ 主 张 、 举 证 ” 另 一 种 是 分 即 谁 谁 。 律通 过 允 许 受 害 人 有权 申诉 给 以 补 救 。 但 在 实 践 巾 , 首先 , 过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即原 告 提 出 的 主张 由被 告 承担 举 证 责 任 , 告 举 通 被 赔偿 义务 机 关 主 动对 自身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确 认 ,引 起 国家 赔 偿 的 证 不 能 , 则要 承 担 败 诉 的后 果 。 由于 国家 侵 权 和 公 民侵 权 一 样 , 案件几乎微乎其微。 其次 , 当赔偿请求 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对 自 侵 权 者 都 应 承 担 相应 侵 权 责任 。所 以 国家 赔 偿 法 理 应 明确 有 关 身违 法 行 为 进 行 确认 时 , 大 多 数 赔 偿 义 务机 关 , 于 考 虑 确 认 举 汪责 任 及 其 分 配 问题 。 可 是我 国原 国家 赔 偿 法 在 此 规 定 上 存 绝 出 自身 违 法 的 不 利 后 果 , 会 千 方 百 计 以 各 种 理 由拖 办 、 办 、 就 延 不 在 缺 陷 ,不 管 是 人 民法 院 审 理行 政 案 件 还 是人 民法 院赔 偿 委 员 确 认 或 部 分 确 认 。 对赔 偿 义务 机 关 的“ 确 ” 为 , 面 胥 l 行 当受 害 人 想 会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 当事 人 如 何 举 证 , 律 都 没 有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 法 选 择 申诉 程 序 实 现确 认 时 , 往 往 根 本 行 不 通 。 样 就 把 大 量 本 致使在一些赔偿案件 中 , 偿请 求人与赔偿 义务机关 , 却 这 赔 往往对于 应 赔 偿 的 案 件 , 伞 阻 隔 在 赔偿 范 畴 之 外 。公 民 、 人 及 其 他 组 导 致 损 害 发 生 的原 因各 执 一 词 , 院 最 终 难 以做 出公 正 判 决 。 完 法 法 特
CA N G S AN G
专 题 论 寸
残新我国 新份《 赔佳法》 国家 的立法 过步
孙 书 侠
摘 要 为 了他 国 家赔 偿 法 更好 地 保 障人 权 、 束 全 权 , 分 体 现 民 主 、 制 、 明 的本 质 特 征 ,0 O年 4月 十 一 届 约 充 法 文 21 全 国人 大 第十 四次 常 委 会议 对 我 国 l 9 年 1月施 行 的原 国家 赔 偿 法 进 行 了较 为 全 面 而 深 刻 的 修 改 , 改后 的 国家 赔 偿 95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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