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成品油零售单位,纳税评估工作【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流﹝2005﹞53号【发文日期】2005-08-04【实施时间】2005-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8月1日起,在本市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9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加油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正确填报《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所属期为8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应补报6、7月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二、市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本市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每月22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经过清分和分捡下传的发票信息,于25日前清分下传各主管税务机关。
三、7月28日,市局组织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以进控销软件系统进行培训。
四、本地区加油站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市局在每月5日前通过网络(FTP/PUBLIC2005/流转税处)按月发布,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暂定为5%)。
五、8月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发﹝2005﹞76号文件的规定,将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纳税人档案信息输入以进控销软件系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4.11.09
•【文号】国办发[1994]100号
•【施行日期】1994.11.09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
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作了具体划分,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在执行中各地有何经验和建议,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沪税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4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文件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4.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
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2〕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税总局国税发[2000]24号文件实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税总局国税发
[2000]2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企一[2000]1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6.20
【实施日期】199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税总局国税发
[2000]2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0]116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现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市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所得税。
(二)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三)享受上述企业所得是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四)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1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1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166家单位非营利组
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2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十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协会等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等3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等9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3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7日附件
上海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第八批单位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购买商业保险,用公款为个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4﹞1201号【发文日期】2004-11-01【实施时间】2004-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财政部、监察部针对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依据以此次转发的通知为准。
二、清理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政策和要求。
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成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参加的清退小组,人事部门负责对单位(包括工会、单位内各部门)购买的全部商业保险进行界定,财务部门对人事部门认定为属于清退范围的保险进行清退及登记,纪检监察部门对清退结果进行核实后,由财务部门逐级上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附件2)。
本次报表的填制统一使用久其公司的报表软件,报表参数将放在网上LOCAL-财务司-支出处目录下,请各单位抓紧卸载。
各单位应于2004年11月25日前将清退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并同时将数据放在网上CENTRE-财务管理司-支出处“公款购保险清退表”目录下。
报送文件的内容包括《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及数据软盘。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财务管理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九日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各燃油电厂从
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沪财税[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15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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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国税浦所﹝2002﹞9号
【发文日期】2002-03-11
【实施时间】2002-03-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沪国税外[2002]14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应结合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审核,加强管理,如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沪国税财[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财〔2014〕1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税务系统的差旅费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税总函〔2014〕67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从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高度,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上海市财政局的通知要求,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规范本单位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市局机关差旅费审批制度和报销管理(一)建立健全审批制度1.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根据上级有关通知或局内工作需要,填列《出差审批单》(样式附后)。
2.出差人员填列《出差审批单》时,应填列出差地点、出差事由、起讫日期、乘坐交通工具等要素。
3.《出差审批单》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
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处室其他人员出差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加强出差经费报销管理1.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回到单位后,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2.出差人员应当凭《出差审批单》填列《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单》(样式附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出口产品视同自产,视同自产产品退税【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进﹝2003﹞7号【发文日期】2003-02-21【实施时间】2003-02-2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出口退税注释:条款失效。
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认定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报表等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应对本期申报中此类业务各笔交易适用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条件情况逐项举证说明,同时反映本期企业自产产品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2、报送《视同自产产品出口明细/审核表》(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二)。
3、上报同期"审核表"中专用税票号码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原件装订成册)。
4、其他单证尚未齐全的须提供同期"审核表"所列出口报关单位复印件(装订成册)。
5、对照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和申请报告举证说明,相应提供有关贸易合同、增值税专用税票、公司合同及章程、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集团成员企业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资料,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165号(编者注:见本刊2001年第8期第9页)、国税发﹝2002﹞132号(编者注:见本刊2003年第4期第26页)及国税函﹝2002﹞117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审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1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
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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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垃圾处置费征税问题,垃圾处置费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流﹝2005﹞82号
【发文日期】2005-12-27
【实施时间】2005-12-2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现将《》(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其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垃圾的最终处置环节,即垃圾的焚烧、填埋等,不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
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如下:根据《》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上海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沪国税征〔1997〕15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标 签】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法﹝2010﹞28号【发文日期】2010-08-05【实施时间】2010-08-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75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22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税收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法﹝2003﹞4号 2003.03.24 (二)流转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2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56号 1994.11.25 3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等应征营业税的通知 沪税外﹝1995﹞110号 1995.10.31 4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6号 1997.03.11 5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后代扣代缴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67号 1997.07.24 6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9﹞2号 1999.01.17 7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47号 1998.04.21 8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展览业营业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99号 2000.11.29 9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企业通过网络对境内使用的软件系统进行远程维护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流﹝2001﹞35号 2001.02.09 10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90号 2000.11.09 11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流﹝2001﹞31号 2001.02.08 12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35号 1996.08.02 13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税外﹝1998﹞36号1998.04.16 14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12号 2001.11.16 1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42号 2005.06.16 16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54号 2005.08.03 17 市国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存货报废、毁损等处理中进项税额的处理意见 沪税政一﹝1994﹞166号 1994.12.05 18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4﹞81号 1994.05.25 19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通知 沪税政一﹝1993﹞285号 1993.12.03 20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33号 1994.02.16 21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34号 2000.03.21 22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32号 2002.04.26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3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33号 2002.04.12 24 市国税局 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2002﹞39号2002.04.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60号 2008.07.15 26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71号 2008.08.20 27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1998﹞172号 1998.10.21 28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59号 1994.04.15 29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0号 1994.04.26 (三)所得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3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47号 2007.10.11 31 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93﹞112号 1993.06.05 32 市税务局 关于对市私营企业协会组织的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沪税政四﹝1994﹞15号 1994.05.17 33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关于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4﹞251号 2005.01.06 34 市地税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问题的答复 沪税外﹝1995﹞106号1995.10.17 35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问题的税务处理意见 沪税外﹝1995﹞137号 1995.12.26 36 市地税局 关于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5﹞180号 2005.12.29 37 市国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 2005.11.24 38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不同税率地区分设生产场地应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8﹞41号 1998.05.06 39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一)》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50号 2007.02.12 4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二)》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51号 2007.02.12 41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下发2006年度上海市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及变更情况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7﹞22号 2007.02.12 42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21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68号 2007.11.21 43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等9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80号 2007.12.20 44 市税务局 关于新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1﹞151号 1991.12.13 45 市税务局 关于对股份制(B股)企业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税外﹝1992﹞106号 1992.07.18 46 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3号 1994.01.17 47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税外﹝2000﹞36号 2000.04.05 48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沪税外﹝1995﹞34号1995.04.03 49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境外会计公司在上海从事审计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8﹞13号 1998.02.16 5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17号 2001.05.10 51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税外﹝2001﹞33号 2001.03.29 52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若干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税外﹝1995﹞98号 1995.09.14 53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6﹞67号 1996.08.27 (四)财产行为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54 市地税局 关于金山县和石化地区合并建区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29号 1998.03.30 55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42号 1996.07.18 56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中方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如何确定城市房地产税起征日期的批复 沪税外﹝1998﹞78号 1998.07.17 57 市地税局市经委 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84号 2006.11.08 58 市税务局 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147号1987.07.23 59 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施行印花税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165号 1988.10.22 60 市税务局 关于更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日期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89﹞221号 1989.11.18 61 市税务局 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38号 1987.03.04 62 市税务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几项优惠规定的通知 沪税外﹝1987﹞89号 1987.04.08 63 市税务局 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外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87﹞186号 1987.07.13 64 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区暂由房产开发公司经租的住宅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89﹞122号 1989.11.24 65 市税务局 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89﹞141号1989.12.20 66 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0﹞54号 1990.08.20 67 市税务局 关于部分地区、单位和个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41号 1991.05.02 68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27号 1997.06.18 69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0﹞81号 2001.01.14 (五) 出口退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70 市国税局 关于出口退税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度日常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11号 2005.02.24 71 市国税局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业务操作提示(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31号 2007.08.14 72 市国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6﹞23号 1996.03.12 73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68号 2004.12.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74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44号 2006.09.15 7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55号 2006.11.13 附件2: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流转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废止失效条款 1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40号 1995.09.04 第三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2.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代码按票面金额分别为:壹元231000618551、贰元231000618651、伍元231000618751、拾元231000618851、伍拾元231000618951、壹佰元231000619051。
二、《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除纸张使用带有“铁路专用”字样的干式复写纸之外,其他防伪仍按现行要求执行,即定额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发票联中央加印防伪标记。
三、《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的包装规格为100份/本;100本/包。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沪财税[2010]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7.07
【实施日期】2010.07.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
知
(沪财税[2010]5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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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沪国税财[2014]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14
【实施日期】2014.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
费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财〔2014〕1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税务系统的差旅费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税总函〔2014〕67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从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高度,认真学习和贯彻落
实国家税务总局及上海市财政局的通知要求,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规范本单位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市局机关差旅费审批制度和报销管理
(一)建立健全审批制度
1.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根据上级有关通知或局内工作需要,填列《出差审批单》(样式附后)。
2.出差人员填列《出差审批单》时,应填列出差地点、出差事由、起讫日期、乘坐交通工具等要素。
3.《出差审批单》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
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处室其他人员出差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加强出差经费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回到单位后,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2.出差人员应当凭《出差审批单》填列《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单》(样式附后)。
3.《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单》需报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
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处级人员差旅费送财务部门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其他人员差旅费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4.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参照市局上述办法执行出差审批和报销手续,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财务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差审批单(样表)
2.工作人员出差差旅费报销单(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