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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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考核目标设定
首先要收集本企业历史成功经营的成果以及当+前外部环境发展形势,因地制宜,分析当前企业特点、发展方向和发展潜力,并依据经
营发展的客观实际,确定企业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考核的目标指标。

二、主体考核
根据已确定的考核目标,合理安排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行动,
赋予人员相应的权责,根据每项任务的重要程度等因素,采取适当的
分类和权重,有效推进完成年度经营任务。

三、综合考核
考核评价采用全面、客观、科学加权分数系统。

将每一项任务考
核所取得的成绩进行综合考核分析,形成总体评价,以指导和促进企
业及负责人经营管理的实施。

四、激励机制
要把绩效考核的有效结果加以及时激励,鼓励有业绩的人员不断
追求高水平,并加强有绩效的优惠待遇,将建立有助于企业发展及负
责人经营管理的激励机制作为考核的中心内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企业集团管理之八:国资委如何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监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0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贝h(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发展活力。

(五)坚持分层分类考核。

根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水平,有序落实董事会的业绩考核权,实行分层考核。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国资令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国资令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16-12-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适用于中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

考核范围涵盖中央企业的各级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其他承担经济责任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与指标
1.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包括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创新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

2. 考核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如营业收入、净利润、市场份额、研发投入、安全生产等。

三、考核方法与标准
1. 考核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比历史数据、行业标准和市场竞争情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2. 考核标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和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对于不同的企业,可以设置不同的考核权重和加减分项,以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考核周期与时间
1. 考核周期:一般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调整。

2. 考核时间:通常在每年的年底或年初进行,具体时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考核结果应用
1. 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 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企业负责人,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对于考核结果不佳的企业负责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问责处理。

3. 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和整改,促进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理念和方法的改进,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央企业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本办法旨在通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提高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有效推进中央企业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控股的企业,但不包括中央银行、政策银行、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

三、考核指标(一)净利润中央企业的净利润是考核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根据有关规定,要视企业不同发展阶段,采取合理的净利润指标,合理定位净利润目标,并明确考核净利润达标累计增长标准。

(二)基本业务指标企业要按照发展阶段和行业的发展规律,确定基本经营指标,如市场占有率、产业和信息化指标等,并将之作为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质量标准对于国家质量认证体系(如ISO、HACCP、GMP、ITS、五星级服务)要求,中央企业要贯彻贯通,并按照国家质量认证程序要求进行认证,认证后合格率必须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反映负责人经营业绩。

(四)资源利用率企业要发挥资本、物质、技术的有效利用,有效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并将利用率作为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安全生产中央企业要坚持安全生产第一,健全安全宣传和教育机制、安全保护措施等,全面排查企业安全隐患,不断改进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将安全相关指标作为考核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

四、考核报告中央企业负责人应每年上报一份考核报告,内容包括经营摘要、取得的经济效益、困难及拦阻、探索创新及攻关措施、成效评估及所学、引导团队建设内容等,以利于管理者更好地评估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奖惩办法负责人考核有特别突出的表现,经中央企业经营管理部门审定,予以政策性表彰或奖励;负责人考核有重大失职,经中央企业经营管理部门审定,视情节重大程度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调整岗位、停职检查、撤职或开除等处理。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中央企业负责人考核对象为中央企业负责人,包括分管领导和事业部
级以上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基础指标:针对中央企业的核心经营指标,如营收、利润、资
产管理等,确定考核指标,根据考核指标的具体情况,进行预期值的
制定。

(二)重大活动:根据中央企业考核对象的不同,将重大活动分
为地方活动和中央活动,根据具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重点工作:要求中央企业负责人根据当前企业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重点工作目标,并分步骤完成,根据完成情况及时调整。

三、考核方式
(一)考核的重点在于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工作效能和管理质量的全
面考核。

(二)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文件考核,产品调研考核,现场检查
考核,统计数据分析考核,问卷调查考核,绩效考核等多种方式,全
面考核,并及时完成考核报告。

四、考核办法
(一)确定评价标准:根据中央企业考核对象与内容,确定考核深度、广度,确定考核标准,并规定考核时间;
(二)考核流程:在考核过程中,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的日常工作,制定出考核流程;
(三)参与考核:以中央企业为主体,开展考核,集合相关单位
和个人参与考核;
(四)及时审核:对中央企业考核报告及时审核,确保合格考核
结果。

五、考核结果
(一)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分类评定;
(二)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措施;
(三)及时报告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报告,并正式保存。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16-12-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李荣融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6年12月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考核导向、分类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奖惩、附则7章52条,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1]中文名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国资委令第33号类别规章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8日施行时间 2016年12月8日2016年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改进建议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改进建议
《 行 办 法 》 于 考 核 目的 、 核 对 象 、 暂 对 考 考 考 如 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 的 综合 得分 =年方式和考核原则、年度考核的期间、 经 度 利 润 总 额 指 标 得 分 x经 营 难 度 系数 + 利 润 总额 和 净 资产 收 益 率 指 标 , 及 任 期 以
《央 业 责 经 业 考 暂亍 法改 建 中 企 负 人 营 绩 核 彳 》进 议 办
口文 /梅艳晓
提要
笔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 中央企 办 法 , 者 发 现 该 办法 存 在 一 些 问题 。

《 行 办 法》 过 严 格 规 定 考 核 的程 暂 通
业 负责人 经营业绩 考核 暂行 办法》 及其补 视 了对过程 的考核 , 没有真正做到过程考
关键 词 : 程 考核 ; 果 考 核 ; 核 体 系 过 结 考 有 国 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 点, 综合考 果 , 资料 表 明 : 务 院 国 资 委 成 立 三 年 88 %, 虑 反 映 企业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术 创 新 投 入 来 , 中央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7 . 技 及 风 险控 制 能 力 等 因 素确 定 , 体 指 标 在 年 均 递 增 2 .%; 现 利 润 增 长 10 年 具 1 4 实 4 %,
绩考 核指标基本指标包 括国有 资产 保值 提 高 了 5 : 国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率 达 到 % 20 0 3年 1 月 , 务 院 国有 资产 监 督 增 值 率 和 三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平 均 增 长 率 ; 144 而 表 中所 列 示 的 由国 资 委 与 企业 1 国 4. %。 管 理 委 员会 ( 以下 简 称 国 资 委 ) 布 了 《 颁 中 分 类 指 标 由 国资 委 根 据 企 业 所 处 行 业 特 在 责 任 书 中 明确 的 分类 指 标 信 息 , 际 上 实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网络安全成为考核指标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网络安全成为考核指标

News · 市场观察6 · 自动化博览·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专刊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网络安全成为考核指标工信部:发布《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年3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该办法于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与旧版的考核办法不同的是,新的考核办法中增加了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考核要求。

具体体现在新办法的第34条和48条。

如下:“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2019年6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加强网络安全漏洞管理,保证网络产品、服务、系统的漏“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相信随着新办法的落地实施,将极大增强相关企业负责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并增加网络安全相关的投入,为《网络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提供支撑,为专业从事网络安全的企业或机构带来新的机遇。

洞得到及时修补,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产品及服务指南(2019版)》和《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专刊(第六辑)》正式出版“十三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科学构建工控信息安全战略布局,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战略规划和指导意见,规范我国工控信息安全市场的同时,也激发了市场的潜力。

2018年,我国工控信息安全产业规模为70.32亿元,市场增长率达33.55%,工控信息安全产业发展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黄金期,也因此带动了工控信息安全领域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升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发布日期】2012-12-29【生效日期】2013-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为正确引导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作的开展,科学核定中央企业负责⼈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标,客观评价中央企业负责⼈年度经营业绩,根据《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暂⾏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考核⽬标核定原则(⼀)稳步发展原则。

经济效益不断提⾼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段,⿎励企业抓住市场机遇稳步发展,不断提⾼市场竞争能⼒。

(⼆)⾏业对标原则。

按照“同⼀⾏业,同⼀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业先进企业的指标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平。

(三)精准考核原则。

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考核⽬标,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提⾼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作⽔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

对增长快、基数⼤及⾏业下降等客观因素影响予以统筹考虑,实事求是确定企业考核⽬标值,使业绩考核⼯作更加符合实际。

⼆、基本指标计分规则(⼀)利润总额指标。

1. 利润总额计算是以经审核的企业合并报表实现利润为基础,反加经审核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经常性收益。

2. 根据《考核办法》第⼗⼀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利润总额考核⽬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尚未经审核的,以上年财务快报数计算)。

凡满⾜这⼀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3. 企业利润总额⽬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1)⽬标值⽐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2)⽬标值⽐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业完成⽬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浅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启示

浅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启示

浅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
启示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是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一种形式,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深入分析,发现其中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些新启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谈。

三、强调激励机制的建立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启示之三是强调激励机制的建立。

激励机制是企业激励员工、激发积极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而对于企业负责人来说,激励机制更是必不可少的。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对于负责人的考核激励机制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经济责任考核结果与激励待遇挂钩的规定非常具体,这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切入点。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出台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非常好的指导和借鉴,对于企业如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障企业经济责任落实,提高经济责任的执行力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企业在贯彻执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也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希望各中央企业负责人能够深入学习贯彻《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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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参加对标考核试点。

第十二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四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奖惩第二十四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

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

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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