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4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总结
2024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总结在2024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绩。
以下是对2024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总结:
1. 税收政策的优化:税收部门根据市场和社会的变化,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
新的政策更加合理和公平,为房东和租客提供了更好的税收环境。
2. 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收部门加强了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工作。
通过建立更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房东和租客的沟通和协作,提高了征管的效率和准确度。
3. 稽查和处罚的力度加大:税收部门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增加了税务稽查力度,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税收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4. 税收宣传和教育的加强:税收部门加大了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通过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发布政策解读、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税法遵从性。
5. 税收数据的分析和利用:税收部门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数据进行了分析和利用。
通过对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了科学依据,促进了税收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总的来说,2024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果。
税收政策的优化、税收征管的完善、稽查和处罚的力度
加大、税收宣传和教育的加强以及税收数据的分析和利用,都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同时,税收部门也应继续加强与房东和租客的沟通与合作,提高税收意识,进一步完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制度,促进税收工作的更好发展。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切实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联系,迅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全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管。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配合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房屋性质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分局负责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计税方式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颁布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
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
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
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
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
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
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12月3日封发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国税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8.03•【文号】国税发[2005]159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5年8月3日国税发[2005]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方法,在强化管理、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出租房屋特别是私房出租点多面广、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征漏管情况比较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
各地要高度重视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找准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征管措施。
对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出租房屋税收的,要制定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明确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职责及工作要求、代征税款缴库和票证管理制度等,规范管理。
要针对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重点管理范围和管理的责任人并落实责任制,把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抓深、抓细,夯实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基础。
二、动态监控出租房屋的税源。
要通过对租赁双方的典型调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动态监控等方式,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源管理。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要交税吗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要交税吗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时候是需要交税的,⼀般需要出租⼈带上⾝份证,和承租⽅的租赁合同到所在地的地⽅税务局的税务⼤厅办理。
个⼈出租居住房屋的话⼀般都是交纳5%的税费,如果纳税⼈偷糖私房出租税款,当地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罚。
⼀、办理备案要交税吗?需要,在进⾏房屋租赁备案交税的时候带上出租⼈(复印件),与承租⽅的租赁合同,经办⼈的⾝份证,到所在地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1、纳税义务⼈个⼈居住房⽤于出租的为应纳税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有关税款。
税务部门征收有关税款时,以指导租⾦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于指导租⾦时,以合同约定的租⾦为计算基数。
2、税率个⼈出租居住房屋,缴纳5%的税收。
3、纳税地点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或“税收协税办公室”或各区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房屋中介机构代为收取出租房屋税收的,应按房屋所在地向上述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4、纳税程序(1)纳税⼈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等资料,并填报《市居住房屋出租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出租⼈姓名、出租房屋地址、申报所属期及⾦额、联系⽅式等;(2)征收⼈员负责受理审核有关资料及申报表;(3)纳税⼈在及时、⾜额缴纳个⼈出租居住房屋税款后,领取征收部门开具“税收通⽤完税证”。
5、违法处理纳税⼈偷逃私房出租税款,将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1、房屋租赁实⾏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租赁合同的,当事⼈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对于经营性⽤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和承租⼈⼀定要在30⽇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
⽽住宅⽤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出租⼈同时将房⼦租给别⼈的情况;同样,出租⼈也⾯临着承租⼈⾮法将房⼦租给别⼈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房地产估价报告案例
房地产估价报告项目名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三期2栋1402号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委托方:全州县人民法院估价方:湖南锦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人员:李津、邹勋估价作业日期: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30日估价报告编号:湘锦鑫房评报字[2015]第15-A-0342号目录致估价委托人函 (2)估价师声明 (3)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7)一、委托方 (7)二、估价方 (7)三、估价对象概况 (7)四、估价目的 (8)五、价值时点 (8)六、价值定义 (8)七、估价依据 (8)八、估价原则 (9)九、估价方法 (9)十、估价结果 (10)十一、估价人员 (11)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11)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1)有关附件 (12)致估价委托人函全州县人民法院:受贵院委托,我公司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对董剑峰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三期2栋1402号房地产在价值时点2015年3月24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估价目的:为委托方司法办案而了解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价值时点:2015年3月24日。
我公司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确定该房地产于价值时点2015年3月24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61.94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壹万玖仟肆佰元整)。
详细评估结果见《房地产评估结果一览表》。
评估详细过程及有关说明,详见《估价结果报告》。
注:1、本次评估结果为估价对象房地合一的价值,但由于委托人未提供该估价对象土地权属资料,本次评估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性质对房屋评估价格造成的影响。
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由长沙市房产档案馆2014年4月22日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估价对象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抵押面积为187.19平方米,贷款金额56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税【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96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11.10【实施日期】1998.1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
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
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浅议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
报 奖励制 度 。税 务机关要 在私 房 出租现 象相对 集 中的地段 和 小 区内的显著位 置定 期公布 私房 出租 税收 的征管 信息 。
对 于知情 者举报 揭发私 房 出租 人的偷逃 税违法 行为 ,经税 务 机关查 实后 ,可对举报 人按 有关规 定给予奖 励 ,以发动 社会 力量加 强对 私房出租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
理法规 和监控 机制 为突破 口, 多管 齐下 ,整合 治理 ,为进
一
的地 区,税务 机关可 设专人 负责私房 出租税 收的征收管理 工作 ,建立房 屋 出租税 收 的定 期巡查制 度或者 不定期组织 开展房 屋 出租 税收 的专项检 查, 以进一 步加 强对 零星 、临
时税源和漏征漏管户的税收征管 。
1 个人出租房 屋税 收征 管现状
个人 房屋 出租 税源 主要来源 于个人营业 用房和 住房 出 租 。从 该项税 收收入结 构分析 , 目前该 区个 人房屋 出租税 收收入 丰要 由三部分组 成:一是 需代开票 纳税人和 一部分 纳税 意 识 较强 主 动上 门 申报 的纳 税 人 ,缴 纳税 款 占比约
九是建 立健全 以公安 、工商 、房管 、物 业 、房屋租 赁 中介 机构 、街道居 委会等 为依托 的私房 出租 税收代征 网络
和协 税护税 网络 ,税务机 关可从代 征税款 中提取一 定比例
的手 续 费给 代 征单 位 。 另外 ,可 与 当地 财 政部 门达成 协
议 ,对这 部分租赁 收入所 征税款可 以由当地 政府确 定分配 比例 ,以激 发代征 单位 的积极性 。同时 ,积 极发动群众 检 举揭 发偷漏 税 ,从而进一 步提高对 个人房屋 出租 的源泉 监
定 ,个 人 出租 房屋 ,在 取得租赁 收入后 ,应依法 具实到 当 地税 务机关 申报 缴纳各 项税费 。但 实 际上,除承 租方是企 业或 单位性质 的 ,财 务管理 比较 规范 ,在支付租 金后索取 正规 发票作 费用入账 ,出租方 为个人 的必须到地 税部 门 申 报缴纳税 款后才 能办理 代开发票 手续 ,税 款流失情 况相对 较 小外 ,承租 方也 为个 人的 ,双 方只凭 一纸协议 就可完成 交 易,不需要 受到相关 部 门监控 的 附带 条件 ,税 收征管难 度明显增大,税收流失严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9.17•【文号】国税函[1996]602号•【施行日期】1996.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2023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总结
2023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总结2023年是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关键一年,为了提高税收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市税务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下面就2023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进行总结。
一、组织领导强化为确保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税务局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安排。
同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通过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二、政策宣传扩大税务局在2023年加大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和享受政策的方式。
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知水平。
三、征收方式改进为提高税收征收的精准度和效率,税务局在2023年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方式进行了改进。
首先,加大了对房屋出租信息的核实力度,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对比,确保征收的准确性。
其次,推行电子化征收方式,通过建设数字化纳税服务平台,实现纳税人的在线申报和缴纳,减少了纸质申报的环节,提高了征收的效率。
四、案件调查加强为打击个人出租房屋的偷逃税行为,税务局加大了案件调查的力度。
通过对涉嫌偷逃税的房屋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查取证,追查涉案人员的资产和财产状况,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五、服务质量提升税务局在2023年进一步优化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的服务,通过建立咨询热线、投诉处理机制、办税大厅等服务平台,提供全天候的咨询和办理服务。
同时,加强了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风险。
六、成效评估和经验总结税务局在2023年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成效进行了评估和总结。
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和征收情况,对征收工作进行了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同时,总结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总之,2023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在税务局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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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二)各地区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及时获得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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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财税代办自营进出口权证照交接清单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核发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2.出口退税登记表-核发单位:国税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核发单位:海关
备注: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核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无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也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除非事先说明否则不在七海财税交接清单中。
苏州办理工商注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手续,材料及流程
1.委托苏州七海财税代理注册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a.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避免重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人出租非住房相关税费政策全解析
个人出租非住房相关税费政策全解析一、增值税1、适用5%增值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代开专票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等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免征政策)。
二、附加税费1、附加税费计税依据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均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2、附加税费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类型不同分三档:即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3、减半征收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房产税。
三、房产税12%(减半征收)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以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大城市1.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五、印花税0.1%(减半征收)依照租赁合同按租金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年4月9日)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作出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
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
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
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
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
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湖南房屋出租税收规定(湘财税〔2009〕7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12-04湘地税函[2008]13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
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
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 6.6725%,县城、镇为 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其中: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5%,设区的城市城建税税率7%、县城、镇城建税税率5%、其他地区城建税税率1%,由各地按税种分别入库)。
已经失效五、本通知从 2008年11月17日起执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
告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租赁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6.11
【实施日期】2014.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依法治税、方便征纳、关注民生的原则,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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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标 签】
【颁布单位】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4-06-11
【实施时间】2014-06-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依法治税、方便征纳、关注民生的原则,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
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1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在城市市区的,按19.6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
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在县城、建制镇的,按19.5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计征税费。
3.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征。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