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
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1.23
•【字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
管理办法》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联系,迅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全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管。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配合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7.18
•【文号】国税发[2006]108号
•【施行日期】2006.07.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范文(二篇)
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范文房产税是指对房产单位依法征收的税款。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是指对房屋出租产生的纳税义务人进行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工作。
一、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义
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于保障税收的公平性、提高税收的稳定性、推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还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限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健康发展。
二、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登记和信息管理
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步是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和信息管理。纳税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征收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登记系统,对纳税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和维护,并及时更新。登记系统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确保纳税人的信息准确、完整。
2.税务宣传和培训
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纳税人的自觉配合。税务部门需要定期开展税收宣传和培训工作,让纳税人了解房产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纳税义务,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税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咨询和解答工作,及时回应纳税人的疑问和需求。
3.税收征管和监督
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对纳税人的房产税进行征收和征管。税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确保房产税的公平征收。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房产税的全面征收。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和考核,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
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房地产估价报告案例
房地产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三期2栋1402号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委托方:全州县人民法院
估价方:湖南锦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李津、邹勋
估价作业日期: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30日
估价报告编号:湘锦鑫房评报字[2015]第15-A-0342号
目录
致估价委托人函 (2)
估价师声明 (3)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7)
一、委托方 (7)
二、估价方 (7)
三、估价对象概况 (7)
四、估价目的 (8)
五、价值时点 (8)
六、价值定义 (8)
七、估价依据 (8)
八、估价原则 (9)
九、估价方法 (10)
十、估价结果 (10)
十一、估价人员 (11)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11)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1)
有关附件 (12)
致估价委托人函
全州县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我公司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对董剑峰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三期2栋1402号房地产在价值时点2015年3月24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估价目的:为委托方司法办案而了解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价值时点:2015年3月24日。
我公司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确定该房地产于价值时点2015年3月24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61.94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壹万玖仟肆佰元整)。详细评估结果见《房地产评估结果一览表》。
评估详细过程及有关说明,详见《估价结果报告》。
房屋租赁税没交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税没交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①出租人或者转租人不缴纳或者迟延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缴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②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③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
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它是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包括了因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种。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是税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
(1)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范围
私人房屋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资房等。外地驻深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及境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税种包括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外地驻深企业出
房屋租赁税具体是怎么征收的-
房屋租赁税具体是怎么征收的?
在房产税方面,房屋租赁也是需要缴纳相关房产税的。那么,房屋租赁税具体是怎么征收的?在房产税方面,房屋租赁缴纳房产税的标准是什么?房屋租赁税有哪些计算标准?在租赁房屋时,需要怎么缴纳房产税?
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它是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包括了因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种。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是税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
▲1、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范围
私人房屋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资房等。外地
驻深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及境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税种包括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外地驻深企业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3、私房租赁税纳税标准
为了方便纳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937号),决定从2005年起,简化私人房屋租赁税计征办法,适当降低纳税标准。其具体规定是: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营业额1000元不变,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私房租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采用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简化计征手续。具体计征标准如下: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6.11
•【字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4.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4号
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依法治税、方便征纳、关注民生的原则,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1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在城市市区的,按19.6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在县城、建制镇的,按19.5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计征税费。
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经验总结(精华)
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经验总结(精华)
篇一:房屋出租税收
房屋出租税收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不动产租赁业)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
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难点及对策
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难点及对策
余国安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正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发展逐步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镇经商和就业,促使房屋出租市场得到飞速发展,同时也给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难点房屋出租税收在地方税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余国安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强化房屋租赁业的税收征管 [J], 于国水
2."税款转嫁"--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急需清除的障碍 [J], 殷尚达
3.大同市市区个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 [J], 齐悦;施煜晖
4.对个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J], 张志平
5.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J], 王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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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总结_0
20xx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总结
; 篇一:20xx年度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总结
综合治税个人工作总结
在领导和全体同志的关怀、帮助、支持下,本人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先争优活动为主线,以强化执行力和落实力为核心,着力提升工作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撰写了学习党代会精神的个人心得体会及及书写学习笔记100多页以上,使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得到有益的改造。通过不断学习,使自身的思想理论素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思想上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身素质和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虽然在财政部门工作,但是在综合治税领域我是一个新手。不懂就学,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认真学习了税收各项基本法规政策,对治税工作有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向周围的领导和同事请教工作上遇到的难题。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使我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水平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和提高。我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也时刻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学习期间,书写学习笔记100多页。通过学习使我基本掌握了各税种的
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减免规定等,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恪尽职守,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关于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关于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7.05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5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施工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真实、准确的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
三、本地施工企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施工企业未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申报事宜。
浅议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
道 取 得 租 金 收 入 要 纳 税 ,更 别 说 主 动 申Biblioteka Baidu 纳 税 了 。
但 从总体 上看 ,个 人 出租房 税收流 失 比较严 重 。按规
极 性 、持 续 性 。
3 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收稿 日期:2 1 一 8 1 回日期:2 1 — 9 1 0 1 O — 8修 0 10—3
作者简介:尹华康 ,成都市 新都区地税局 副局长 。
4 6
r 壁 兰. 堡 _ ] 筻
针对 征管 现状 ,应 以建 立健全 个人房 屋 出租 的税 收管 六 是充实 征管力量 ,加强税 收征管 在私房 出租较集 中
控水平 。
参考文献 :(略 )
五是 大力加 强税法 宣传 ,倡导依 法纳税 。税务 机关要
经 常 深 入私 房 出租 相 对 集 中 的地 段和 小 区 内 开展 税法 宣 传 ,在广 大 出租 户 中积 极培养 和倡导 自觉 申报 、依 法纳税 的社会风 尚 。同时 ,在 全社会 中 ,充 分发挥协 税 、护税 网 络 的积极 作用 ,营造一种纳税光荣的 良好氛 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3.21
•【文号】国税发[2007]33号
•【施行日期】2007.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
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Skip to content Skip to main navigation Skip to 1st column Skip to 2nd column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以诚信立足苏州 放眼中国 Thursday Jan 21stLogin Move Close Username Password Forgot your password? Forgot your username? Create an account Move Close Registration Name: * Username: * E-mail: * Password: * Verify Password: * Fields marked with an asterisk (*) are required. Create an account Search Move Close 首页内资企业注册外资企业注册工商事务财税事务进出口事务人事行政事务资质许可验资审计商标注册财税顾问会计辅导网站建设广告制单建账记账报告调账涉税辅导行业会计辅导开课班别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历年试题各类基金账务处理技巧税法查询税收优惠政策Home 会计辅导 税法查询 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11.10
•【文号】国税发[1998]196号
•【施行日期】1998.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8〕19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
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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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标 签】
【颁布单位】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4-06-11
【实施时间】2014-06-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依法治税、方便征纳、关注民生的原则,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
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1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在城市市区的,按19.6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
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在县城、建制镇的,按19.5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计征税费。
3.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征。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