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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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保障参合人员受益水平,保证基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____年度新农合补偿方案调整如下:一、门诊费用补偿(一)基金分配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门诊服务利用率、次均费用、实际补偿比等情况,结合今年筹资标准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提取可用医疗补偿资金的____%设立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乡村两级统筹包干使用的办法。

(二)费用补偿标准1、一般疾病补偿(1)补偿标准:不设起付线,乡、村门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分别为____%、____%,日补偿限额分别为____元、____元,年补偿封顶线均为____元。

(2)补偿办法:参合人员到我市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主动出示《合作医疗证(卡)》申请补偿,补偿金在应交款中直接减免,与就诊缴费同步进行。

市、乡合管办不再办理一般疾病门诊补偿。

2、特殊病种补偿(1)病种范围:①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②高血压Ⅲ期;③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以及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④帕金森氏综合症;⑤慢性阻塞性肺病;⑥脑卒中后遗症;⑦冠心病或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⑧强直性脊柱炎;⑨风湿性关节炎;⑩类风湿性关节炎。

(2)申请办法:①凡患以上____种疾病之一的参合患者,凭就诊医院出具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和所申请病种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到所属乡镇合管办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②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和癌症术后放(化)疗的患者,直接凭检查、化验报告单、出院记录、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属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申请。

(3)补偿标准:①凡符合上述特殊病种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设立____元门诊起付线,当年度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____%,年限额为____元。

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坚持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有泸县户籍的农村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劳保医疗的,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规定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机构。

下设办公室和监督指导组。

各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是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管理机构。

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小组。

县、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及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组织、宣传、发动和引导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四)确定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资金;(五)指导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代理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六)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合作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七)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医疗费用,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权益;(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上报各种相关信息;(九)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十)定期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报告工作;(十一)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落实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项告知”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项告知”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项告知”制度一、新农合制度实施原则及方案告知内容: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每年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资金参加新农合(原每人每年90元,2016年起每人每年120元),各级政府为每位参合农民进行补助(2015年以来每人每年补助340元)。

参加新农合后,持合作医疗证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等门诊看病时可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按规定补偿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约乡级90%、县级80%、市级70%、市外5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封顶线150000元。

二、参合农民就诊和补偿程序告知内容:参合农民在本县(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由就诊并享受出院直补,因病情需要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时,应持县(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建议,到县(区)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凡未办转诊手续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资金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应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在住院后3日内与本县(区)经办机构联系,出院后即可回本县(区)按比例补偿医疗费用。

参合人员因工伤、车祸伤、自杀、斗殴、酗酒、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伤残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补偿和不能补偿的,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三、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内容:参合农民享有县(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由就诊、医药费用按规定补偿、对新农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进行监督、对新农合制度实施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等权利。

参合农民要遵守和维护新农合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相关证件,不得转借和涂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资金。

参合人员转借、出让和涂改合作医疗证件以及伪造病例、处方、单据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追回违规资金,取消当年参合资格,骗取资金在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2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202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202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一、背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我国决定在2023年出台新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二、目标1. 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使其能够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

2. 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降低就医门槛。

3. 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具体措施1. 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

新的实施方案将优化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加强对大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引导。

同时,还将扩大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增加对特定慢性病、高发病种和重大疾病的补偿。

2. 调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限额。

根据农村居民的经济实际情况和医疗需求,适当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农村居民的自付比例。

同时,还将适时调整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扩大农村居民的报销范围。

3.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新的实施方案将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机制,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实施限制和清退。

同时,还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价,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 拓宽参保人群范围。

新的实施方案将适当扩大参保人群范围,让更多的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合作医疗补偿的福利。

同时,还将对特殊困难群体提供额外的医疗救助和补贴。

5. 加强宣传和培训。

新的实施方案将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了解和参与度。

通过宣传和培训,帮助农村居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理使用医疗资源。

四、实施机制1. 政府主导。

县级以上政府将负责组织实施新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并投入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进行支持和监督。

2. 参保机构责任。

各参保机构要按照新的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自己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顺利实施新的补偿政策。

3. 医疗机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合参保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按照约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费用报销标准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和报销手续。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方案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方案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方案一、背景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合医保”)是我国目前农村居民社会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之一,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就医费用高、保障水平低的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合医保缺乏规范化的操作,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遗漏、浪费等问题的出现。

二、问题分析1. 资金使用不透明:有些地方的合医保管理者缺乏透明的资金流程,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情况不清晰,容易发生内外鬼作祟,造成资金流失或人员利益冲突。

2. 资金遗漏:由于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农村居民都参加了合医保,或者是部分农村居民没有缴纳合医保费用,这些人医疗费用由于没有纳入资金补偿的范围内,容易造成资金的浪费和遗漏。

3. 资金浪费:一些地方的合医保管理者为了追求检查、治疗次数多,医疗费用高,对医疗服务的真实需求没有进行准确评估和正确引导,导致医疗服务过度消耗,致使资源浪费。

三、工作方案1. 加强资金管理:(1)建立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做到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

(2)完善合医保操作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资金归属清晰、有据可查,做到资金不流失和遗漏。

(3)加强资金监管,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及时排查并追究职务犯罪行为,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完善合医保参保范围:(1)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合医保政策和流程,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合医保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参保意识。

(2)加强合医保管理,及时登记参保人员信息,对缴费未到的农村居民进行责任追究,提高参保率。

(3)对于一些特殊群体、贫困人口、老年人等,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对这些居民的保障力度,确保他们得到医疗上的及时和有效救治。

3. 加强医疗服务监管(1)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控和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落实医院收费明细的公开、透明,确保医生按规范程序开药、开检查、开治疗。

(2)对于高收费、过度贵药物的开销,进行限制和规范,减少过度消耗。

(3)制定对医生的考核指标,包括对其诊断、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考核,从而引导医生科学诊断治疗,规范农村医疗服务。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

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1、日常门诊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____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____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市社会救助局核发《医疗救助卡》,用于在指定医院在限定金额内免费看病或购药。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病、肝硬化伴腹水、红斑狼疮、白血病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由对象按照救助类型提出申请,提供____、户口本、低保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或低保委托管理单位按年度进行申报。

(一名对象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合参保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按照救助比例予以求助。

具体救助比例为: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③农村低保对象:乡镇医院____%,县级医院或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④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⑤城市低保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

苏州市吴中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市吴中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市吴中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保障对象以我区失地农民为主,并扩大到我区一般农村居民。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保、集体扶持、区镇两级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其形式包括大病医疗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医疗救助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区劳动保障、卫生、财政、民政、发展计划、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纳入我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职责分明、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局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区、镇(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作,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在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同时,逐步推行农村社会医疗保险。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作风拖沓、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区、镇(区)分别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农村工作、审计、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第九条区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合管办为区合管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协调我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3人(在现有区级财政供养人员中调配),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受区政府委托,区合管办行使以下职责。

莒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莒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莒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莒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受益面和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效益,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综合分析历年报销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报销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以县级为统筹单位的原则。

新农合基金以县区为筹资单位,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坚持以大病(住院)报销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

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新增资金重点用于提高大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和保障水平,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住院统筹,农民个人缴费主要用于门诊统筹。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基金监管,既要防止基金过多结余,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四)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宗旨。

逐步简化就诊和报销程序,方便参合农民,逐步实现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和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报销。

(五)坚持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

经过制定报销政策,引导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六)坚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二、基金管理与使用新农合基金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新农合基金。

年度基金运行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

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75%,其中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比例为3%,累计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

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病种门诊)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

年度基金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统筹使用,透支部分由历年结余弥补。

如年度基金使用率未达到85%,可根据基金剩余情况,对特定参合患者进行适当补助。

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六章 费用补偿第二十三条? 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的补偿实行以乡镇为单位核算的门诊统筹方式。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30%的现场补偿。

每人每日次补偿封顶线8-10元,未达到封顶的按“单次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个人年累计封顶线为200元。

具体实施按《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川农合委(2009)3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材料费、处置费、输液(血)手续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X线透视)、常规化验(血、尿、粪三大常规)等费用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在市内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为100元;在市内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500元,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住院补偿时取消起付线。

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封顶线,封顶线的标准为4万元。

封顶线是指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合人员个人在年度内累计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总额。

第二十七条? 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分段线),住院费用在起付线(1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下部分的补偿比例为“0”,在起付线(100元、不含本数、下同)以上部分的费用按90%补偿。

(二)在市直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血防医院、市皮防所)住院,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按80%补偿。

嘉靖医院住院患者补偿亦按此补偿标准执行。

(三)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起付线500元(500元、不含本数、下同)至2000元(2000元、含本数、下同)部分的费用按45%补偿;2000元至5000元部分的费用按50%补偿;5000元至10000元部分的费用按55%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60%补偿。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云府〔2006〕5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云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三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能第三章资金的筹集第四章资金的管理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第六章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合作医疗的监督第八章考核与奖惩第九章附则云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以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本实施办法所称合作医疗基金,是指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用于补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救助基金是指财政安排和向社会募集,用于补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部分或全部费用、补助用于大额医疗费用及用于调节合作医疗运作风险。

合作医疗基金和救助基金统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

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样本

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样本

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发稿时间: -12-10 10:20:37 阅读次数:1328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以及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指导,贯彻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以及《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新农合运行情况,建立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补偿比例、扩大受益面、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让参合病人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新农合基金由两大部分构成: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原则上占统筹基金的80%,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占统筹基金的20%。

(二)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

风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按规定统一管理,用于防范我市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可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进行征缴:(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在所属学校或托幼机构按规定缴费参保。

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学校或托幼机构所属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二)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和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计生帮扶部门统一组织参保。

区(市)县民政、残联、计生部门负责资助对象的审核和确认,并按时将资助对象的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其中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排保险费的应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三)其他城乡居民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缴费参保。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劳动保障所等单位负责其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第四条区(市)县应在每年9月1日前,公布本区(市)县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第五条城乡居民参保,应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参保,还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

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2013-1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泰安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2〕65号)、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2〕7号)和泰安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意见》(泰卫基妇发[2012 ] 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凡在市内从事新农合工作以及与之有关的单位、个人及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市卫生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市及各乡镇街道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行政村成立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

市、乡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新农合工作的实施。

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公经费按照参合人数,每人每年0.5-1元标准予以保障。

第六条卫生、财政、农业、民政、人事、审计、监察、计生、物价、统计、药品监管、广电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认真完成新农合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新农合基金以市为单位统筹,以家庭为单位筹资。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八条新农合运作以年度为周期,基金每年筹集一次。

运行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于每年11月份左右进行下年度筹资。

第九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自2013年起,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中央、省、泰安、新泰四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80元,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70元,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医疗补偿实施方案医疗补偿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或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的制度。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应及时向医疗机构上报,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同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全面了解患者的损失和需求,为后续的补偿提供依据。

其次,对于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补偿应当依法合理。

医疗机构应对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赔偿的内容应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间接损失。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充分尊重受害者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预防机制。

通过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只有从根本上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

最后,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监督机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医疗补偿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存在严重医疗事故和赔偿不合理情况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确保医疗补偿实施方案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依法合理进行经济赔偿,加强医疗事故预防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共同努力,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与医疗费用补偿管理实施细则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与医疗费用补偿管理实施细则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与医疗费用补偿管理实施细则一、住院补偿(一)住院就诊管理1、参合人员在泰兴市内定点医院就诊实行自主择院制度,不需办理转院手续。

参合人员凭新农合IC卡和身份证登记入院,人卡不符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2、受本市医疗技术水平限制,参合人员需要转外地医院就诊的,实行转院审批制度。

参合人员需办理转院手续,转院手续审批后,方可就诊。

转本市以外定点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的,由泰兴市人民医院、泰兴市中医院或者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办理转院手续;确因病情发展需要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泰兴市人民医院审核,再到市合管办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外地医院就诊。

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必须重新办理。

3、泰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只限医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已注明的除外)、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病房)。

4、急诊(抢救):凡因急诊、抢救的急危重症病人可就近在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就诊住院,但必须在一周内凭急诊证明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5、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等,外出期间因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暂住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住院起付线1、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必须自付起付费用,首次住院起付费用标准见上表。

2、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精神病患者等市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免缴个人住院起付线费用。

3、恶性肿瘤患者个人住院起付线费用减半收取。

4、同一年因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个人住院起付线标准在原基础上依次递减20%,但是设最低起付线,除农村五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外,其他参合人员都设最低起付线,泰兴市乡镇医院最低起付线标准为100元、泰兴市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和中医院最低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和泰兴市以外医院最低起付线标准为300元。

(四)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报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住院补偿范围指参合人员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而发生的床位费、药品费、化验和检查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麻醉费等,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报医疗费用)具体指:1、药品费:使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按规定全部进入结算范围,其中,村卫生室药品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乡镇卫生院药品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泰兴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市二院药品目录为《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泰兴市以外医院药品目录为江苏省医保目录甲、乙类药品(2007年版),关于中药饮片(中草药)执行《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中药饮片目录》。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证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试行》,特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费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特征医疗保险坚持演变过程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将须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监督机制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备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

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协同,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八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机构、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城镇居民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北埃尔普管理局前述经办。

第九条各级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列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威斯康星州管理职责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三)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四)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私募基金,审核、结算城市居民的医疗费用;(五)及时协调、解决、反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统计、汇总和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花都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同名48332)

花都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同名48332)
第三章 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
第十条 住院报销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与报销起付线:
(一)镇级医院、卫生院(含花都人爱医院、广州市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报销起付线为3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70%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花都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镇级医院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报销规定:
(一)确因病情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经本人申请,镇农合办审核,区农合办批准,医药费按家庭病床所管理的医院报销比例报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家庭病床按所属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二)外出务工和外地居住者因病住院,必须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并及时电话告知村委会。出院后办理报销时必须携带村委会证明、外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外地居住地有关证件、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收据的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人存折账户复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报销比例按所住医院的级别计算。
第九条 筹资时间与缴费的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一年一次。每年从11月5日至12月5日为筹资时间,在筹资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次年就没有资格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任何人不能中途退出。各村委会必须在今年12月15日前把次年参加人数及名册,报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镇(街)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时将本镇(街)收缴的参合农民个人出资资金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五)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成员患病住院,其住院可报销费用在上述比例报销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比例报销。
(六)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全年报销总额累计不超过80000元。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州政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发〔2017〕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湘西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2017年5月8日湘西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精神,为建立全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州城乡居民医保暂按县(市)级统筹。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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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合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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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合医领导小组发[2010]6号《关于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合作医疗运行中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等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统筹基金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统筹模式充分体现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统筹补偿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的原则;农民看病住院坚持就近就医的原则。

第三章统筹模式
第四条2011年延续2010年统筹模式不设家庭门诊账户,统筹补偿模式为“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通过分别设立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报销,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的就医需求。

第五条继续参合的农民2009年前沉积的个人家庭门诊账户资金仍然保留,可用于门诊就医或住院统筹自付费用的冲抵,2011年未继续参合的农民家庭账户余额使用至2011年2月28日,今后将不再继续使用并收回合医证。

第四章基金组成
第六条新农合基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和农民自筹资金组成。

分“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三部分。

1、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社[2005]43号进行管理和使用。

2、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为基金总额的30%,用于农民门诊就医补偿报销。

3、大病统筹基金。

新农合基金扣除风险基金和门诊统筹
基金,剩余的部分为大病统筹基金,用于住院、慢性病门诊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就医补偿费用。

第五章参合对象及基金收费
第七条凡在本县所辖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含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村流动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即家庭成员(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全部参加,并由户口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参合手续,同时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户合作医疗网络系统信息,参合人员信息含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本人身份、与户主关系、性别、身份证号码、合作医疗证号、年度、缴费金额、经办人、变更情况等。

第八条每年度合作医疗缴费日期截止后,农民年内不得中途申请参加,也不得中途退出,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待遇以每年为一个周期,未参加本年度合作医疗的不享受本年度合作医疗待遇。

第九条2011年,贵州省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50元。

第六章补偿报销标准
第十条住院报销标准。

参合农民单次住院总费用补偿标准见下表:
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
(元)
补偿比例
(一)
补偿比例
(二)
封顶线
(元)
市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乡级100
3仟元(含3仟)
以下80%,超过3
仟元以上部分
65%
——
7万元县级200
2万元以内
(含2万元)65% 超出2万元
以上的90%
市级300
2万元以内
(含2万元)50%
省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市外其它公立医院经转诊或转院
备案报告
400
3万元以内
(含3万元)40%
超出3万元
以上的部分
90%
未经转诊备案报
告400 20%
30%
处出务工200 40%
市内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乡镇100
城区200
65% ——
第十一条实行孕产妇分娩及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限价,实行单病种费用包干,并发症的费用另行计算。

具体实施细则“孕产妇分娩”按盘合医发[2010]24号《关于2010年盘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新农合减免报销的通知》实施,“精神病患者”住院补偿费用根据市合医发[2010]2号《关于2010年度对精神病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限价的有关通知》实施。

第十二条有孕产妇的家庭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为了有效地实施“降消”项目,落实“降消”政策,未提前参合的新生儿不予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根据盘合医发[2010]19号《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关于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处方限价补
充说明的通知》,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公立社区服务中心执行《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即307种药品,一般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要求单个患者在住院期间日平均处方乡镇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8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20元。

县境内盘江工矿集团总医院遵照县级标准实行,其它五矿医院及民营定点医疗机构遵照乡级标准实行。

第十四条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对疗效相似的药品,一律使用国产的、低价的基本药物,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须向患者讲清政策,征得患者同意签名后方可使用,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不按上述要求对参合农民实施暗箱操作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普通门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村级60%,乡级40%,县级30%。

补偿范围为:药品费(限于新农合用药目录内的药品);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型清创缝合、针灸、拔火罐、灌肠等;检查费:(限乡镇卫生院)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

每人每日补偿村级不超过15元,乡级不超过20元,县级不超过25元。

全年补偿累计封顶线为每人100元。

第十六条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按每次诊疗费用总额的50%予以报销,全年累计封顶线为3000元。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入院指征,不得将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合对象挂床住院或拒收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

住院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拖延。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办理不合理的转诊转院,如定点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而将患者转出的,一经查实认证后将严格按照《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确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在转诊转院手续的办理中应遵循及时转诊、对症转诊和按照政策转诊的原则。

第十九条新农合基金不得用于医疗救助、公共卫生项目、无特殊情况的二类疫苗注射及《六盘水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中不予补偿的范围。

第七章补偿范围
第二十条补偿范围包括:
(一)、自然疾病;
(二)、慢性疾病
1、恶性肿瘤;
2、原发性高血压(合并有心、脑、肾损害);
3、冠心病;
4、糖尿病;
5、慢性肾功能衰竭;
6、慢性病毒性肝炎;
7、脑卒中、脑瘫、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
10、股骨头坏死;11、肺心病;12、肺结核伴发并发症;
13、帕金森氏综合症;14、甲亢;15、支气管哮喘;16、精神分裂证;17、风湿性心脏病;18、癫痫;19、肝豆状核变性;20、失代偿期肝硬化。

(三)、无他人承担的外伤疾病。

第二十一条不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反操作规程所致意外、打架斗殴、犯罪行为、酗酒闹事、吸毒、性病、镶牙、美容、整容、矫形、康复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等。

2、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

3、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5、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6、自请医生、自购药品(包括指名索要药品),未经批准的特殊耗材、贵重药品及使用非目录药物费用等。

7、各种家庭病床费用。

8、就诊车旅费、救护车费用。

9、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和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用。

10、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方(人)承担的医药费用。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发放管理,在收到参合农民缴费后的30日内,必须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发到农民手中,以便农民看病就医,得到补偿。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每月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本乡(镇)公示一次、在各村民委员会将补偿人员名单公示一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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