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税务稽查账务调整[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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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后,企业的账务应如何调整?

税务稽查后,企业的账务应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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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后,企业的账务应如何调整?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是指企业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

实践中,众多企业除了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往往没有对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则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有鉴于此,企业在接受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后,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错误账务,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补交税款后,必须要对稽查发现的错误账务进行账务调整,以规避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又稽查发现后被重复补税的风险。

一、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依据
在税收稽查工作实践中,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这种观点正确吗?分析如下:税务稽查后,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的依据是企业的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

因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尽管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以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1。

企业跨年度缴纳税费的账务调整有哪些

企业跨年度缴纳税费的账务调整有哪些

企业跨年度缴纳税费的账务调整有哪些由于现⾏税法规定纳税⼈当⽉应缴税款可以在次⽉7⽇或10⽇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个⽣产经营情况正常的纳税⼈每年都将碰到跨年度缴纳税费的问题。

最近,笔者在参与企业税务代理时发现,企业对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应缴各项地⽅税费的账务处理五花⼋门,未作纳税调整、重复列⽀、错误列⽀等现象时有发⽣,不仅影响了企业当期所得税税基,⽽且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予以重视。

例1:甲企业2004年1⽉6⽇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3年12⽉份应缴的营业税、⼟地增值税等共计20万元,企业上年末未作费⽤预提,⽽在缴纳的当⽉作为管理费⽤列⽀。

2004年2⽉9⽇,该企业在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也未作纳税调整。

例2:⼄企业2004年1⽉8⽇,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3年12⽉份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万元和3万元,该企业在上年度末作了费⽤预提后,⼜在缴纳的当⽉作了增加费⽤⽀出的账务处理。

例3:丙企业2004年1⽉10⽇,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3年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等共计30万元,该企业上年度末未作费⽤预提,⽽在缴纳的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作了调减的账务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三个企业的账务处理都是不正确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般应遵循权责发⽣制原则和配⽐原则。

因此,甲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应缴税费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中予以列⽀,应作如下账务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万元;贷:管理费⽤20万元。

如企业既不作账务调整,⼜不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视作其放弃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业务问题通知》中明确指出,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

所以,⼀些企业财会⼈员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对类似于上述跨年度缴纳的税费基⾦,出现了应提未提、应计未计、应调整未调整等情况,都将给企业造成⼀定的不必要的损失。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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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账务处理正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而补税的,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 进行调整。 例如:A 企业 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元,所得税率 25%,经税务 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 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 5 万元,未作纳 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如 下: 借:管理费用等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企业列支赞助支出的账务处理认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 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 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补缴的 税款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借:所得税费用 37500[(50000 100000)×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7500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7500
贷:银行存款 37500 2、企业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必须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 务处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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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办公楼修建,产品成本为 20万 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 30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产成品 200‚000 像这种情况,增值税法上要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视同 销售,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是: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贷:产成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万×17%) 调账:借:在建工程 51‚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0 3、对于一些不需要账务调整,但是涉税数据有变化的,也要进行相应 的调整,如:亏损数额的调整。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会计经验:跨年度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跨年度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案例分析

跨年度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案例分析
跨年度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案例分析
税务机关在对某纳税人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上年将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生产成本,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其调账分录如下:
1.调整上年利润
借:在建工程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2.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x33%)
借:所得税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3.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贷:本年利润30000
应该说明的是,跨年度调账方法只限于跨年度损益事项,即直接影响当年利润的
事项,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事项如应收款、应付款等往来事项仍可按本年度内的调账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此外,还须强调的是,某些时候,纳税人可能需要补交税款,但却无须进行账务调整。

这主要是纳税人对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时处理有误而引发的查补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需进行补提税款和缴纳税款的账务处理即可。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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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技巧

企业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技巧

企业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技巧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稽查机关稽查的账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对本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另一种是对过去以往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

因此,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涉及到本年度的账务调整和跨年度的账务调整。

如果税务稽查机关稽查出的本年度的账务有错误,则企业只要按照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进行处理,有关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章第三节第二部分年度结账前账务自查,及时账务调整规避纳税盲点的内容。

以下主要介绍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思路、跨年度账务调整技巧和增值税的账务调整技巧。

(一)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
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账务处理正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而补税的,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如:A 企业2013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 万元,所得税率25%,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 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 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

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企业列支赞助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

勿忘税务稽查后跨年度的账务调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勿忘税务稽查后跨年度的账务调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7500(750000×25%) 2014年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36000 应交所得税 187500 贷:银行存款 3235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0(800000-2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000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1、涉及的会计科目和调账方法 如果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 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应选择“综 合调整法”进行调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 报,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再去调整原来的 损益类科目,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 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 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 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 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 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 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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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4 月,某税务机关在对 2013年所得税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一项 非正常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经查证为该企业出 售下脚料的业务,共计 936000元,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企 业所得税等。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滞纳金和罚 款等。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率 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 所得税会计处理。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2)账务调整分析 2014年调整补缴的增值税并结转下脚料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93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36000〔936000÷(1+17%)×17%〕 因该企业下脚料没有单独核算,均已计入产品成本,因此不需要结转 成本。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以后单独核算下脚料的成本,并在出售时与 收入同时结转。假设该企业 2013年销售收入为 1500万元,发生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 230万元,适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 15%,企 业当年纳税调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5 万元(230-1500×15%) 。 2014年 稽查以上下脚料,增加当年销售收入 80万元,2013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为(1500+80)×15%=237(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 230万元可全额扣除。则该企业 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80-

税务稽查后,企业的账务该怎么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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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税务稽查后,企业的账务该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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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税务稽查后,企业的账务该如何调整?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是指企业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

实践中,众多企业除了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往往没有对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则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有鉴于此,企业在接受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后,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错误账务,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补交税款后,必须要对稽查发现的错误账务进行账务调整,以规避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又稽查发现后被重复补税的风险。

一、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依据
在税收稽查工作实践中,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这种观点正确吗?分析如下:税务稽查后,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的依据是企业的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

因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尽管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

税务稽查账务会计调整的示例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税务稽查账务会计调整的示例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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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账务会计调整的示例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一)红字冲销法
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

它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冲销法。

例:审查某工业企业的纳税情况发现,该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所用产品的成本为3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4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4680元
贷:库存商品4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元
企业将自产的应纳增值税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此笔账的错误在于会计科目的运用虽正确,但多记金额。

作账务调整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1000(红字)
贷:库存商品 1000(红字)
(二)补充登记法
通过编制转账分录,将调整金额直接入账,以更正错账。

它适用于漏计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例:审查某企业的纳税情况,发现该企业本月应摊销待摊费用5400元,实际摊销4800元,在本年度纳税审查中发现少摊销600元,企业的账务。

税务稽查后,企业的账务该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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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是指企业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

实践中,众多企业除了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往往没有对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则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有鉴于此,企业在接受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后,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错误账务,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补交税款后,必须要对稽查发现的错误账务进行账务调整,以规避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又稽查发现后被重复补税的风险。

一、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依据
在税收稽查工作实践中,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这种观点正确吗?分析如下:税务稽查后,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的依据是企业的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

因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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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调帐【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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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调帐【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一、税务稽查调账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之后,纳税人除了必须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还必须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

这就是税务稽查调账。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那么,不仅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等问题,使税务稽查前功尽弃,进而使国家税收遭致流失。

因此,税务稽查调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是税务稽查的继续和延伸,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巩固税务稽查成果的重要保障。

二、税务稽查调账的依据
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
在税收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不仅如此,几乎所有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笔者手头掌握的二十余种税务报刊上所刊载的十余篇涉及税务稽查调账问题的文章,也都无一例外地认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当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实际上,我们在探讨税务稽查调账问题时,应该首先明确进行税务稽查调账的主体。

我个人认为,不管情势如何变化,能够进行会计核算的主体即会计主体始终是那些拥有一定经济资源、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即纳税人。

税务稽查调账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自然,其核算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会计主体。

众所周知,。

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

第十章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17页,13097字)一、账务调整的基本原则(一)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概念税务稽查查账后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被依法税务稽查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

它是执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强有力手段,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一把利剑,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

通过税务稽查,会发现纳税人存在的偷漏税问题。

这些问题多数情况是因为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

如果检查后仅仅只补回税款,不将纳税人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明补暗退的现象必然发生。

【例题1】税务稽查人员2009年检查发现某企业2008年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总经理的个人生活费用3万元,该公司2008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额1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检查人员如果只对该公司补征税款(3-1)×25%=(万元),该公司不对账务进行调整的话,则该公司2009年补缴税款时只作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000贷:银行存款5000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税款极有可能汇总到2009年已缴纳所得税税额中,抵顶了2009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并且,该公司2008年亏损1万元,经过检查调增所得额后变为盈利2万元,若不作账务调整,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亏损有可能又用2009年所得予以弥补,造成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错误。

因此,查账后的调整账务,实质上是查账工作的继续。

不督促纳税人及时正确地调整账务,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能防止新的错误发生,也就没有实现查账目的,完成查账任务。

(二)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原则税务检查后调整账务时,应坚持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错在哪里,就在哪里纠正,从而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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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的税务稽查账务调整[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如果税务稽查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以后进行的,即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账户,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会计账户尤其是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追到各受表单位收回报表更改(在制度上也是不允许的),纳税人就不可能再通过更动原有错误账户进行调账,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

相应地,在调账方法上也只能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账务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

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的收益,少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

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例:税务机关在对某纳税人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上年将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生产成本,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其调账分录如下:
1.调整上年利润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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