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多元模式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刑事案件之中,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被害者,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是一样的重要的。
并且自身的诉讼行为对最后的案件处理结果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的司法解释之中又增加了一条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并且这条规定也得到了对应的落实,这也就代表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向于人性化,但是缺陷就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保护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之中却很少被提及,这样的法律条款对于被害者自身的利益保护完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于还会进一步侵害被害者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基于此本文先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分析出发,并在文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可以对今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保护。
标签: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解决对策1 当前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分析1.1被害者的案件侦查参与权有限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受害者除了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之外,并且在案件的侦查环节中被害者也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参与,这种方式也是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自我权利维护的有效方式之一。
但是就当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其中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参与权进行的较大的限制。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中,法律只允许对应的侦查人员做到全程参与,而被害人自身的参与权却得到了极大的限制。
1.2被害者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较少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的解释来看,刑事案件中的被害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时间要晚于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制度的建立时间,同时对于诉讼代理人自身权利规定也并不详细,这就导致被害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之间出现了权利失衡的问题,导致被害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出现了操作上困难这一点与法学理念之中的价值平衡完全不符。
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具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审判的环节中法官也可以从被告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辩护人,但是却缺少被害者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少对应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者时候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官也不会多加考虑,自然也就不会为被害者制定相应的诉讼代理人。
建立刑事被害人多元救助模式
浅析建立刑事被害人多元救助模式摘要:目前,我国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的缺陷制约了刑事被害人工作有效地开展。
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对该项制度进行摸索,有些地方如江苏省的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尝试开展地如火如荼,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本文笔者通过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多元模式进行构想,力图完善现有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多元模式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无法获得犯罪人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由国家财政适当给予物质援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与附带民事赔偿是目前主要责任承担模式,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赔偿能力的限制,被害人及家属难以获得赔偿。
目前,江苏无锡等地检察机关率先实践的国家救助模式得到了社会的积极关注。
由于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是临时性、过渡性的,缺乏可持续性,刑事被害人救助有多种路径。
为了有效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笔者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多元救助模式,弥合被害人的心灵创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建立刑事被害人多元救助模式的迫切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求犯罪人竭尽所能,并不能完全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
被害人及家属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往往因被告经济能力有限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受重伤致残丧失生活能力,需要承担巨额医药费,全家常常陷入生活困境。
如果犯罪人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即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虽然我国目前针对部分由于犯罪人的伤害导致,由国家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救助、慰藉被害人,但毕竟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害人及家属的家庭生活困难问题。
建立刑事被害人多元救助模式的具体构想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被害人是被害人法学的核心概念,此处的被害人也称刑事被害人或犯罪被害人,即指收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团体、机关、事业单位或国家。
关于被害人范围应作广泛的理解。
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被害人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是指受国内法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人,另一种认为其不仅包括国内法也包含受国际公认法规保护而被犯罪加害的人。
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有广义跟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来说,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及国家。
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部分的反诉人。
而狭义的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
[2]犯罪被害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随着对犯罪现象认识深化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由高到底再逐渐提高的历史过程,被害人权利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人们已经有了这样的共识: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启动要素之一,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中心人物,其权利也是完全独立的并不可代替的,维护国家利益与维护被害人利益应当兼顾。
”[3]但是被害人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是不同的,特别是各国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立法规定都不一,不过从总体上看,各国无一例外地均注意到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一些措施来保证被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相应程度的保护,力求使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取得平衡。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陈丽燕摘要:被害人救济模式可分为补偿法模式和保护法模式,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公正说等。
本世纪初我国就开始进行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探索,从仅限于诉讼费减免到被害人救助含义、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省市在司法救助的试点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推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但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成熟,应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法的出台,统一各地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改善救助方式,拓宽多渠道资金来源,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实现被害人司法救助常态化。
关键词: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被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77-032020年8月,“张玉环案件”引爆了公众舆论,百度搜索“张玉环”有2000万个相关结果。
“张玉环案件”说明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践的进步性,但媒体对受害方的相关报道也暴露出类似案件中受害方所受关注远远不够。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世界上兴起了“被害人学”研究,而我国直到1980年后才有学者关注被害人问题,目前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诉权和被害人救助两方面,本文仅探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问题。
本世纪初,我国中央和地方进行过一些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司法实践探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随后“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4年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称转变为“国家司法救助”,故2014年也被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被害人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体而言,我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从2000年开始探索,经过多年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成绩,已救助一定数量的被害人,但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犯罪人—国家”的刑事司法二元体制仍占据绝对地位,刑事被害人作为和犯罪人同样庞大的群体,应当在司法救助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怀。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1. 引言1.1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司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请求调解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体系,保障被害人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加害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内容结束】2. 正文2.1 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法律保护。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律师代理、法律顾问等。
这保证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有一个专业的代理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他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这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被害人有权要求保护。
如果被害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或家人可能受到危害,他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与司法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与司法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产生损失或危害的个人、单位或群体。
被害人权益保护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与保护。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与司法保护进行探讨。
一、被害人权益的含义与重要性被害人权益指的是被害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个人尊严等方面。
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司法公正与人权尊重的体现,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社会治安与稳定的维护。
1. 清晰的权益界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界定应明确、清晰,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等,也要保护其财产权益和名誉权等。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得到法律上的补偿与救济。
3. 帮助恢复被害人心理: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常常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创伤。
通过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并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助,可以帮助被害人更好地恢复生活。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的司法保护措施1. 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救助制度。
这个制度中包括了经济赔偿、法律援助、法庭支持等多个方面的保护措施,确保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必要的帮助。
2. 赔偿制度的完善: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通过司法赔偿获得经济补偿。
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害人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3. 隐私保护机制: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个人隐私需要得到保护。
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被害人的个人隐私,避免被进一步侵害。
4. 涉外案件中的保护:在涉外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身处陌生环境,语言不通等问题会给其权益的保护带来困难。
因此,相关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涉外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提供必要的翻译和辅助。
5. 心理辅助与康复: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常常较为严重。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然而,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或受到侵犯。
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第一,宣告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宣告是至关重要的。
法庭应该明确宣布受害人的权益,如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名誉尊严等。
这种宣告有助于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二,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一些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被害人来说,提供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法律援助可以包括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代理、调查取证等。
这样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三,加强被害人隐私保护。
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限制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方在案件中公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确保其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第四,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
对于性侵、儿童被虐待等敏感案件,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有助于减少被害人进一步负担和心理压力,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第五,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
经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创伤。
法律系统应该为被害人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等方式。
这将有助于被害人尽早恢复正常生活,减轻心理创伤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第六,执行判决和赔偿。
在刑事案件宣判后,法律机关应严格执行判决和赔偿程序。
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检验。
法律机关必须确保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并将其权益放在首位。
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核心任务之一。
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摘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迫切要求。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一些省份的地、市已制定专门的救助实施办法,救助工作取得了初步的社会效果。
然而,现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面临着统一立法缺位、救助力量与形式单一、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机构与操作规范各行其是、资金保障缺失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完善立法着手,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地位、原则要求和操作规范,通过科学设计救助条件,丰富并完善救助方式,构建国家财政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现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立,反映了国家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上的责任与义务,在刑事案件不能告破,或者赔偿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国家应当依据法律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经济补偿。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助于全面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仇恨及对社会的不满心理,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的精神损伤,尽可能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可以说,这一制度的构建是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社会转型期公民人权的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演进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遵循中央指导、地方试点的方针,在地方探索、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制度建设经验,并适时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04年,山东淄博市率先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同年,山东青岛市施行《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到2006年,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开展。
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本土探索阶段,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分别在刑事起诉、刑事审判以及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积极尝试建立特困当事人案件的救助办法,采取经济救济、解决生活困难,帮助获取社会化救济、提供执行救助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实施救助。
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补救——对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了较 为详 细 的 规定 。 比如 在 总则 中 ,刑 事诉 讼 法》 定 了被 害 人 《 规 避 权 , 托诉 讼 代 理人 权 利 , 立 案 阶段 被 害 人 的 报 案 、 报 或 委 以及 举 控 告 的权 利 , 有关 机关 不 立案 决 定 申请 复 议 的 权 利 , 对 侦查 阶段 被 害 人 申请 侦查 机关 补充 鉴定 或 重 新 鉴定 的权 利 , 判 阶 段 被 害 审
容 。但 由于 诉讼 机 制 的局 限 , 被 害 人 客 观上 难 以在 诉 讼 程 序 刑事
顾被 告 人和 被 害人 双方 的利 益 并力 争使 之 平衡 。 _ ”2
的荫 蔽下 实 现其 赔 偿 诉求 。面对 由此 带来 的严 峻 社 会 问 题 , 代 3 完善 我 国刑 事被 客 人损 害赔 偿 制度 的措 施 近 思想 家萌 发 了 对刑 事 被 害人 实行 国 家救 济 的思 想 , 推动 了刑 事 … 世 界上 许 多 国 家 刑 事 诉 讼 法 都 规 定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在 被 害 人救 济 立 法 和 实 践 的 勃 兴 。所 谓 国家 救 济体 系是 指 以 国 家 法 律 、 策 为保 障 , 政 旨在填 补社 会 成 员 遭受 侵 害之 合 法 权 益 、 复 恢
济 由国家 主 掌 , 国家 法 律 、 策 为 依 据 , 政府 财 政 为 主 要 经 费 乏生 趣 、 以 政 以 肉体 上 的 痛 苦 , 是 其 表 现 形 式 。精 神 利 益 的损 害 是 指 都 来 源 , 有别 于 少 数地 方 、 既 行业 救 济 刑 事被 害人 的个 别 行 为 , 有 自然 人 的人 身利 益 ( 括人 格 利 益 和 身 份 利 益 ) 受 损 害 。狭 义 也 包 所 别 于 赈 济刑 事 被 害人 的民 间慈 善活 动 ; 以一定 范 围 的刑 事 被 害 它 人 或 其 亲属 为 对 象 , 遭 受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为 基 本 事 实 依 据 , 特 以 以 别 的 程序 为 保 障 , 同 于 对 其 他 经 济 困 难 人 员 的 社 会 救 济 ; 以 不 它 经济 上 的救 助 或补 偿 为手 段 , 对 刑 事 被 害人 及 其 亲 属 单 纯 的 并非 精神 抚慰 ; 一 种 救 济 手 段 , 不 是 对 利 用 救济 手段 有 障 碍 者 它是 而 的帮 助 。 因 此 , 也 有 异 于 减 、 、 诉 讼 费 或 代 理 费 等 法 律 它 缓 免 援助 。 2 刑 事 被 害人 的 损 害赔 偿 制度探 讨 2 1 我 国刑 事被 害 人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缺 失 。我 国 现 行 《 . 刑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摘要:刑事制度的建立,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对于某个刑事案件中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却常常被忽略。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和社会民主文明发展的趋势,被害人的地位同样需要利用法律进行有效地保护。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健全法制进程和刑事诉讼中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一、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原因及意义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而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
正如有学者所讲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在追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不力或追溯结果严重违背法律时,会导致被害人对国家权威和法律产生怀疑,进而法制尊严也无处可寻。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是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就确认了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确认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确认了在法律上与被告人具有同等的被保护权,有效地防止过分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良状况;2、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使被害人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力度增加,促进司法监督体制的完善;3、奠定了被害人控诉犯罪权利和请求赔偿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
第一条为了帮助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生活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确有生活困难,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本条例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条刑事被害人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相结合;(三)公正、公开、及时、便捷。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分级筹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审核、管理、拨付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开展刑事被害人捐助活动。
第七条办案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救助金的发放。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保险等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二)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造成重伤害或者死亡,近亲属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三)犯罪行为非由刑事被害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导致;(四)未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六)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七)未接受过涉法涉诉和社会救助;(八)因犯罪行为造成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九)在刑事诉讼期间内。
第九条申请救助应当向下列办案机关提出:(一)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无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正在侦办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向公安机关提出;(二)刑事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向检察机关提出;(三)刑事案件处于审判阶段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于执行阶段,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向审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提出。
司法合作:国际刑事司法的多元合作模式
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跨国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成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正的重要手段。
为了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各国间建立起了多元合作模式,使司法合作走向了更加紧密和务实的方向。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国际刑事司法的多边合作趋势愈发明显。
各国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和协议,确立了共同的法律准则和指导原则。
例如,联合国《禁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为各国合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另外,各国也纷纷参与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的工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分享情报信息,加强执法合作。
这种多边合作模式不仅能够加强国际刑事司法的效力,还能够促进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其次,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还广泛运用双边渠道。
各国通过签署双边条约或协议,建立起直接的合作机制。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各国间不同的司法体制和法律要求。
例如,一些国家之间就引渡犯罪嫌疑人、共享证据等方面建立了合作机制,以便更好地追诉跨国犯罪分子。
同时,在双边合作中,各国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合作细则和机制,提高合作的效率和实效。
此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还涵盖了多个层面和领域。
除了刑事案件的合作外,民事司法领域也需要跨国合作。
在国际商业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各国要求涉及跨国问题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和有效处理。
因此,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还包括了民事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解决各类国际纠纷提供了重要支持。
尽管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发展迅速且取得积极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障碍。
首先,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合作中可能面临语言障碍、文化差异和法律解释不一致等问题。
对此,各国可以通过加强专业培训和知识交流,提高合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一些国家在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时可能存在政治考量和利益权衡的问题,这可能对合作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将政治因素影响司法决策。
总之,国际刑事司法的多元合作模式在当今世界扮演着重要角色。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保护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的保护现代社会,犯罪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处理犯罪被害人问题,成为每个国家面临的严峻任务。
犯罪被害人作为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担者,非常希望能够有机会讲述自己的故事,并且能够向人们传递信息确认他们的被害人身份。
他们采取积极的步骤来完成这些,主要是获得自身的满足。
但是,在被害人的保护方面,现代刑事司法领域还有很多之处。
一、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司考从现代世界各国在实践中的做法来看,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当事人模式,既被害人被赋予与被告具有同等诉讼地位的做法。
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俄罗斯和中国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编专门规定了”被害人参加程序”这四篇,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相对来说还是非常重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把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之一,授予被害人除上诉权等之外的众多诉讼权利。
二是诉讼参与人模式,即没有明确确立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将其视为诉讼参加人。
例如,在法国,被害人尽管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被害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申请鉴定的权利。
三是证人模式,即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案件的证人,检察官全权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进行刑事诉讼,被害人的特殊需求被掩盖在检察官的控诉之下,从而沦为国家追诉的工具。
由此可见,大部分国家并没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德国、俄罗斯、中国等少数国家将被害人视为当事人,同时,即便是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国家,在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并不太理想。
在中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状况同样令人堪忧,这是值得我们反思。
二、我国在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保护方面取得成果和存在的不足1996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由此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极大的增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享有以下重要的刑事程序权利:在立案阶段,被害人享有报案与控告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制建设也在逐渐地完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仍需要深入研究和加强保障。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保障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机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诉权、参加诉讼权、赔偿权等。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应该是一个全面、完整、有效的体系,是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之一。
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内容1、知情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被告的案情和自己权利的保障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向被害人提供案情信息,保证其知情权。
2、申诉权:被害人对刑事案件有权申诉。
例如,认为判决不公或者对判决的量刑不满意,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认真审查被害人提供的证据,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参加诉讼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被保障其参加的权利。
被害人可以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4、赔偿权:如果被害人因被告的行为受到了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
被害人有权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为被害人的损失和伤害提供相应救济。
以上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由于本文的篇幅有限,可能还有其他权利在此未能详细阐述。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权利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被保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1、实际保障不足:在某些地区和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际保障。
例如,案情通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未能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或者法庭不允许被害人到场听审,限制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2、理论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构
作者: 刘丰杰
作者机构: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安徽蚌埠233010
出版物刊名: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77-8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刑事被害人 权利救济制度 现状
摘要: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在现行救济机制和司法体制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要改善这种状况,一方面应当完善诉讼机制,保障被害人现有权利的实现,完善相关制度,赋予刑事被害人更多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研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非法集资活动也愈发猖獗。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吸纳公众资金或者财物,危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这种犯罪活动给被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使其陷入困境。
因此,研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被害人投资。
然而,一旦涉案人员逃逸或资金流失,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其次,被害人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许多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虚假广告宣传和谎言承诺,被害人对于真相往往一无所知,导致其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
此外,被害人还可能面临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和社会关系紧张等问题。
针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需要加强多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防范能力,让公众能够识别非法集资行为,并主动抵制和举报此类犯罪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包括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被害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被害人救助和赔偿工作;加强司法审判,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并通过刑事赔偿等手段,帮助被害人恢复损失。
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的研究中,我们要重视被害人的利益和权利,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救济措施。
同时,也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纠纷解决方案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纠纷解决方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刑事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刑事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介绍几种刑事纠纷解决方案,并探讨其适用情况。
一、调解解决方案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它是指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法。
调解的好处之一是快速解决纠纷,避免案件拖延,减轻对当事人的负担。
同时,调解还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当事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的案件。
例如,在家庭纠纷中,调解方案可以帮助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等。
此外,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调解也可以适用。
例如,如果被害人同意与犯罪嫌疑人和解,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和解协议。
二、诉讼解决方案诉讼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它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进行辩论,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的过程。
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公正、公平,法院可以依法判断案件,保障正当权益。
同时,诉讼也是一种制度化的解决方式,可以确保刑事纠纷得到合法解决。
诉讼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大,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案件。
例如,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难以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此时需要通过诉讼进行审判。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起诉违法行为,通过诉讼解决刑事纠纷。
三、仲裁解决方案仲裁是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调解的过程。
仲裁的好处之一是高效,仲裁机构可以迅速受理案件,进行调解或裁决。
此外,仲裁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仲裁适用于一些当事人需要保密、高效解决纠纷的案件。
例如,在商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希望不公开争议,同时希望尽快解决问题。
此时,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刑事纠纷。
四、调查取证解决方案调查取证是一种解决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通过调查取证,可以收集证据,确立事实,为解决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调查取证的好处之一是客观,通过科学、严谨的调查取证程序,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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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多元模式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国家补偿;社会保障
内容提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有多种模式。
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传统的救济模式,但由于犯罪人赔偿能力的限制等诸多原因,刑事被害人很难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遭受经济与精神上的双重煎熬。
于是,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模式被提上议程,有些地方还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但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是应急性的,还应实行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使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获得可持续性。
无论哪种模式,单一的救济模式都不能有效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应实行刑事被害人的多元救济模式。
刑事被害人通常是指那些由于犯罪行为直接遭受身体和精神伤害或者其财产被故意占有或毁坏的人。
如果犯罪导致该人死亡,则其直系亲属也可被视为犯罪被害人。
由于主观认识的偏差和制度的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严重滞后,注重被告人权利的法律保护,而被害人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刑事司法完全失去平衡{1}。
随着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日益得到重视,而社会治安恶化,恶性犯罪增多,社会成员的安全感下降,也强烈要求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
近年来,学界针对刑事被害人的现实困境,提出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构想,进而提出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的理念。
本文认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有多种路径,无论是犯罪人赔偿,还是国家补偿或是社会保障,单一的救济模式都不能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因而主张刑事被害人的多元救济模式。
一、刑事被害人的罪犯赔偿
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直是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传统模式。
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也主要是遵循这一思路。
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按理说,犯罪行为发生后,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使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处罚而得到心理抚慰,因犯罪人的经济赔偿而挽回损失,法律秩序因而得以恢复,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但是,在现代诉讼制度中,被害人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并不享有与其他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
这主要表现在:犯罪被害人缺乏上诉权,不能有效行使当事人的权利;犯罪被害人缺乏知情权,无法及时获得诉讼进展情况;此外,法律还缺少对犯罪被害人的法律援助
规定{2}(P.26)。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显然不能充分反映其惩罚犯罪和获得赔偿的要求,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一直未能摆脱尴尬的地位。
由于诉讼机制自身的局限,尤其是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法定责任主体赔付能力的限制,诉讼实际结果与刑事被害人应得的赔偿差距太大{3}(P.3-6)。
不容忽视的现象是,法院主要通过严惩犯罪分子来为受害人讨回公道和寻求心理平衡,刑事司法过于关注被告人和刑罚处罚,一定程度上缺乏对刑事被害人补偿和救助的关注{4}(P.2)。
可以说,从抓捕犯罪嫌疑人到起诉、审判被告人再到最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都体现了国家的主导作用,几乎公式化的诉讼程序、嫉恶如仇的检察官、铁面无私的法官以及咄咄逼人的律师,使得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处理没有任何话语权。
虽然在正常情况下,国家强大的司法力量使犯罪人受到了惩罚,但是法律的正义并未全面体现。
在以犯罪为本位的法律体系中,更注重的是抽象正义的实现,更注重的是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保障罪犯的人权{2}(P.26),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犯罪人始终处于被重视的中心地位,对其权利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与罪犯处遇的不断改善和提高相比,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却遭到漠视。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犯罪人受到了刑事处罚,而被害人中除极少数人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部分损害赔偿之外,绝大多数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而且,这种损害赔偿只限于被害人物质方面,没有包括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