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第三章第一节、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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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 议通过,1993年9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定。 《产品质量法》调整两类社会关系:(1)产品质 量监督与管理关系;(2)产品交换过程中的横向 社会关系。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饮品企业环境质量合格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志
保健食品标志:在广播 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 言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以此区别同等类型, 但品质不同的非原产 地域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包括安全认证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电磁 兼容标志、安全与电 磁兼容标志。
中国名牌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 实物质量达到国际 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在国内同类产品中 处于领先地位、市 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居行业前列、用户 满意程 度高、具有 较强市场竞争力的 产品,其有效期为3 年。
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三)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四)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缺陷责任
(一)含义
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前提:缺陷+造成实际损害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 合该标准(针对“缺陷”产品)。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 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针对“瑕疵”产品)。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 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针对“瑕疵”产 品)。

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

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
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6、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 和设备,适用本法。
•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 军委另行规定。
思考
• 依照《产品质量法》,下列何种产品属于 该法所称的产品?
芝麻油、冰毒、自来水、 水稻、袋装大米、苹 果、血液、教材、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体育 馆
• 假冒产品
– 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 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 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的监管体制
• 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 • 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
– 专职机构
• 国家质检总局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关机构
• 行业主管部门 • 综合管理部门(如工商)
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CCC+F 消防认证标志
农产品质量认证
绿色食品商标
农产品质量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 GB/T19630.1-.4《有机产品》 • 中国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农产品质量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义务(第35、37-39条)

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

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

加强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 馈机制
强化产品安全培训和意识教 育
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产品从研发到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定期进行产品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与国际标准和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竞争力。 鼓励企业建立自主检测和认证体系,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国际标准:如ISO 9001、ISO 14001 等,对产品的安全 性进行规范和管理
欧盟法规:如CE认 证、REACH法规等, 对进口和在欧盟内 销售的产品进行安 全要求和限制
美国法规:如FDA 、CPSC等,对在美 国销售的产品进行 安全要求和监管
中国法规:如《产 品质量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对在中国销售 的产品进行安全要 求和监管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关注产品的安全性,了解产品的质量信息和安全性能,避免购买到存在 安全隐患的产品。
如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 确保产品从原材料到最终产 品的全过程可追溯
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 能化水平,减少人为因素对 产品质量的影响
联合执法:各国政府在产品安全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国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例2:特斯拉汽车自动驾 驶失控事故
案例1:三星手机电池爆炸 事件
案例3:宜家家具抽屉拉出 问题
案例4:强生婴儿洗发水致 癌争议
汇报人:
可控。
生产者应当及 时召回存在安 全隐患的产品, 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消费者因使用 产品受到损害 的,有权要求 生产者赔偿损
失。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 运输者承担产品责任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并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1985年欧盟《关于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产品范围由消费品扩展到初级农产品。欧盟各国 在基本问题上达到统一:各成员国均确立了严格 责任原则;多数国家均将发展风险作为抗辩事由; 多数国家未对同一产品缺陷导致的累计损害赔偿 金设定上限;各国和产品责任法均适用于农产品。
(二)抗辩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只能抗辩“违反担保” 之诉,不能抗辩侵权的疏忽之诉。在消费交易中, 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能排除默示担保。 2、承担疏忽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 的产品时本身也有疏忽,由于双方共同的疏忽而 使原告受到伤害。原告不能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相对疏忽指法院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 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许多州把相对 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两种疏忽在侵权 之诉中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而不能在合同之诉 中采用。 3、自担风险指原告知道产品有缺陷却甘愿冒风
产品责任法
产品缺陷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 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有设计上的缺陷、原材 料的缺陷、制造和装配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 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最初,产品责任建立在传统的契约原则之上。生 产者或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 失与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与否,承担多少责任, 取决于他与对方之间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担保责任。 产品责任是侵权(tort)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 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
侵权责任即告成立。
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金额一般要比货物买卖法 的赔偿金额大得多,因为在货物买卖法索赔案件 中,其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但产品责 任赔偿金额不是根据合同,其补偿受损失者或受 伤害者的全部损失,包括过去的损失、实际开支 与将来的影响,而且包括其所受痛苦的代价。此 外,赔偿金额必须一次性支付,并且不得扣除原 告可能从其他途径取得的任何补偿或津贴,如保 险赔偿或社会救济金等。

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三章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本法规定。

”因此,把握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制的产品,主要需注意以下几点: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不是本法所规定的产品。

(1)天然物品也不是本法所规定的产品。

2.建筑工程不是本法所规定的产品;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所规定的产品。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也不是本法所规定的产品。

(二)缺陷产品☆☆☆☆☆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

依形成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投入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后形成的缺陷。

产品投入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装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

按隐蔽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范围。

(三)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

所谓“明示要求”,是指合同、产品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或其他明确的方式表明的要求;这里所谓的“隐含要求”,是指虽未明示,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的基本期望等依据作出判断的要求。

产品质量与产品的使用价值不同,产品的使用价值主要反映的是产品的效用,而产品质量提示的则是产品发挥效用的程度。

二、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的含义质量法是我国的特有概念,它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一、概念(一)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是以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或其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负责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和产品责任•1、产品•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并已投入流通领域可供使用的有形物品。

•应当是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所依法应该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

(1)产品设计时,对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考虑不周而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2)在产品原材料的选择上或产品的生产制造或装配方面存在疏忽而缺乏必要的考虑;(3)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或必须采用特殊的使用方法的产品示作必要的说明或指示,或作了不真实或不充分的说明或指示,都可视为有关产品存在瑕疵;•第二,必须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第三,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瑕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是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本身的过错或其他任何人过错而造成了损害事故的发生,变不存在产品责任的问题。

例如没有按产品说明使用。

•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生产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原则•(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应从广义上理解:一般包括产品的生产制造者,加工者,装配者,修理者,运输者,仓储者等。

•销售者,包括进口商和出口商;批发商;和另售商等。

二、产品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产品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1、权利主体•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即产品责任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因缺陷产品而遭受财产、人身伤害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一权利主体只能是个人。

•2、义务主体•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即产品责任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以及 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 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明: 1)被告存在疏忽 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 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 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 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 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 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分析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 受拉力应超过9磅,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 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 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 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 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 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 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三、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1)难受与疼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 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追偿。
2、违反担保说:担保是生产商或销售商就产品作 出的声明。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 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如果原告 由于产品有缺陷而遭受损失,他可以以违反担保 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故要求原 告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即原告只能是买方,被 告只能是卖方。但现代商法倾向于从纵深两个方 面给予延伸。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毋需证 明被告有疏忽,只要产品有缺陷,就可以要求被 告赔偿其损失。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与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第四节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第五节欧洲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的概念及性质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manufacturer)、销售者(seller)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defective product)而对产品的使用者(user)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各当事方之间的赔偿损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s)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把握产品责任发展的历史趋向把握产品责任的社会作用和政策基础二、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的关系1、联系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品质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相同的2、区别比较买卖法产品责任法类属私法公法条款性质任意性强制性赔偿范围合同总额内财产、人身赔偿额小大涉及责任人较窄更为宽泛产品责任法对象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关系三、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一)产品(PRODUCT)1、美国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有形物,包括农产品在内。

2、欧洲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Directive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的规定:“产品”一词是指一切可以移动的产品movable items。

但是不包括初级农产品。

3、我国1992年通过,并在2000年9月1日经修改后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缺陷defect1、美国法院的标准采用两个标准来确定某项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其一是消费者对于产品安全性的期望其二是效益与危险性对比分析2、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按照预期的目的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的身体或者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再版新编国际商法各章中心内容图表法讲解归纳第一章导论本章中心内容是国际商法概论、西方两大法律体系的比较,以及中国重要民商立法,可以用下面图表归纳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一、概念1、商事交易(有形和无形)2、商事组织(大型公司和跨国公司)3、法律规范(明文规定)二、与相1、商法与商业法2、商法与民法3、商法与经济法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5、国际商法近法律的与国际经济法6、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关系三、渊源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2、国际贸易规则(贸易术语)3、国内法(产品责任、代理)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比较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结构分类特点法院结构一、大陆法制定法、习惯法、公法与私法突出成文法三级体系:第一审法院、判例和学理强调系统化、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典化二、普通法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英国: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和和重视程序法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制定法法院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先例约束力原则”第三节两大法系与比较(一)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作用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和应用的重视不同普通法与衡平法比较(二)分类概念关系区别普通法也叫习惯法和是基础,没有衡平法1、救济方法不同判例法仍然可以存在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足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改善,4、法律术语不同加以修补和纠正没有普通法则不会存在5、管辖权不同第四节中国的法律制度一、法律渊源二、司法制度一、制定法,包括——法院组织1、最高人民法院1、宪法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和高2、法律级人民法院3、行政法规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法规,——审判制度: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二、法律解释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三、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日益重视其作用不得再上诉第五节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二、民商法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2物权与所有权3债与债权4侵权与违约行为与国际商法有关的中国重要民商立法(补充)法律名称章节条款(最新修改后)实施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章156条1987年7月1日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1章230条1999年12月25日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7章43条1985年7月1日起(已废止)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7章47条1993年9月2日起(已废止)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3章428条1999年10月1日起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章74条2000年9月1日起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7章111条1996年1月1日起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8章64条2001年12月1日起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8章69条2001年7月1日起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6章60条2001年10月27日起1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8章80条1995年9月1日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9章270条1991年4月9日起第二章商事组织法本章中心内容是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下面图表加以简要归纳。

德国产品责任法

德国产品责任法

德国产品责任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德国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石的国家,其产品责任法被视为世界上最严格的产品责任法之一。

德国产品责任法(ProdHaftG)是一部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法规,对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都有严格的规定。

德国产品责任法于1989年正式生效,2011年进行了修订,以适应当今商业环境的变化。

该法案的核心原则是“制造商对于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负有责任”,并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范围、责任主体、损害赔偿和追溯等内容。

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责任包括制造商对消费者提供的任何用于私人、家庭或家庭之外的职务的产品的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消费品、工业产品还是医疗器械,只要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造成了损害,制造商都要承担责任。

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了产品责任的主体。

除了制造商外,进口商和销售商也要承担产品责任。

进口商在将产品引入德国市场时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商在销售产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清晰明了的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产品。

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如果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等。

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了产品的追溯。

在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问题时,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都有责任尽快采取措施,通知消费者并对产品进行召回。

这种措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并防止产品缺陷造成更大的损害。

德国产品责任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严格监管和强制执行,德国产品责任法促使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消费者信心。

让我们一起秉持“德国制造”的精神,为人们的生活品质和安全保驾护航。

【德国产品责任法】就在这里,为我们的生活增添更多的安全与保障!第二篇示例:德国产品责任法(Produkthaftungsgesetz,简称ProdHaftG)是德国于1989年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因使用产品而造成的损害。

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

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

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产品责任的概念与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企业以生产和销售各种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产品责任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产品责任是指企业对于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用户、消费者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概念最早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后来被不少国家纳入了法律体系中。

产品责任的确立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企业推卸责任,以及鼓励企业生产和销售高质量、安全的产品。

产品责任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制度能够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监督,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维护品牌声誉:产品质量和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对企业来说,只有生产和销售安全可靠的产品,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

3.降低企业风险: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企业可有效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4.刺激消费需求: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择往往会考虑安全问题,只要产品达到安全标准,消费者更愿意购买,从而促进市场需求的提高。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产品安全的意义与管理产品安全是产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产品设计、生产、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对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不会造成危害的能力。

产品安全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材料安全、工艺安全、结构安全、电气安全、化学安全等。

产品安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用户安全: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用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产品不会对用户造成伤害,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

2.遵守法律法规: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产品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避免经济损失:不安全的产品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事故,造成用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企业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

(二)产品责任法的法律性质。

产品责任法属于侵权法,其与合同法不同,不属于任意性法律而属于强制性法律。

(三)产品责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有缺陷的产品给消费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美国、欧盟及中国产品责任法比较一、“产品”及“缺陷”的定义二、责任主体(一)美国法美国法律基本上认为,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美国麦科夫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法庭认为:被告汽车生产商不能因为它是从一个制造商那里买来的车轮而免除检测的责任,它要对最终产品负责,在将零部件进行常规的、简便的检验之前,它不能随便地将成品投放市场。

最后法庭的结论是: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所确定的原则:就法律而言,检验产品的零部件,即使是外购来的零部件,是成品制造者的责任。

(二)欧共体《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美国法不同的是,欧共体指令认为只有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三)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三、责任原则(一)违反担保(二)过错责任(三)过错推定(四)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违反担保也就是所谓的违反合同,以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为理由起诉卖方。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概述

课题序号11 授课班级三(6)授课时间11.19 授课形式复习课授课章节名称第三章第1节产品质量法概述教学目标1、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准备教学过程设计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教学过程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是产品的生命,是产品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D1),我国在借鉴别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制订了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说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都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是一个关键的术语,关于“产品”的定义各国有不同规定。

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含义十分广泛,所有有形物,不论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加工过的还是未加工过的,凡涉及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使用它而引起了损害,都可视为产生责任的产品。

而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则将“产品”限于一切可移动的物品。

有的国家甚至趋向于把无形物如气体、电流等也列入“产品”范畴,“产品”的范围呈扩大的趋势。

相比较而言,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范围较窄。

D2(2):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D2(3):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设备,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种类日益繁多,产品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了规范产品责任关系,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包括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违约责任。

2. 特征(1)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

(2)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责任承担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

(3)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其中生产者是首要责任主体。

(4)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要求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产品缺陷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三、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产品缺陷的定义。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生产者、销售者即使没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因处理缺陷产品产生的必要费用。

2.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如下:(1)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侵权责任包括以下要件: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责任主体。

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

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

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的法律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者在面对产品责任时往往会提出各种抗辩事由,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生产者可能提出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生产者可能提出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合理预期、第三方责任、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瑕疵、产品危险性合理预期等。

生产者可能提出合理预期的抗辩事由,即消费者对产品缺陷导致损害存在合理预期。

如果一款产品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出现了损坏或者安全隐患,生产者可能会主张消费者应该有所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于一些常规使用下仍会导致损害的产品缺陷,消费者往往难以有合理的预期,因此生产者以此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况并不多见。

生产者可能提出第三方责任的抗辩事由。

生产者可能会主张产品的缺陷并非由他们造成,而是由供应链中的第三方造成。

如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劣质的原材料或者使用了不合格的零部件,生产者可能会主张这是供应商的责任。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对于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质量也应当进行充分的审核和检查,因此生产者很难以第三方责任来免除自己的产品责任。

生产者可能提出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瑕疵作为抗辩事由。

生产者可能主张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瑕疵,而这些瑕疵并非由生产者造成。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坏,或者在零售环节出现了非法私自改装等情况。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应当对产品在整个销售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负有责任,包括产品包装、运输环节等。

生产者很难以销售过程中的瑕疵来抗辩其产品责任。

生产者可能提出产品危险性合理预期的抗辩事由。

生产者可能主张,产品的危险性是合理可预期的,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应当有所预料。

某些工业化学品或者高危险性的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生产者可能主张消费者是可以合理预期这些风险的。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在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时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产品的危险性,并提供足够的警示和说明。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039. 非用做人类食品的蛋和蛋制品;检查;改变性质或以其它 方式确定(Eggs and egg products not intended for use as human food; inspection; denaturing or otherwise identifying) §1040. 记录要求;要求保持记录的人员;公开范围;记录的使用 (Recordkeeping requirements; persons required to maintain records; scope of disclosure; access to records) §1041. 强制性条款(Enforcement provisions)
§1051. 适用于本章管理和执行的其它联邦法律;调查起 诉;司法裁决的行使(Other Federal laws applicable for administr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hapter; prosecution of inquiries; exercise of jurisdiction)
§1043. 规章条例;管理和实施(Rules and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on and enforcement) §1044. 特定行为的豁免(Exemption of certain activities) §1045. 限制蛋和蛋制品进入官方企业(Limitation on entry of eggs and egg products and other materials into official plants) §1046. 蛋类的进口(Imports)
§1049. 扣押和定罪程序(Seizure and condemnation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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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它主要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经济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三、各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几个概念 (一)产品(product)
美国产品责任中所指的产品含义十分广泛,几乎任何经过 工业处理的东西,所有有形物,不论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 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加工过的还是没有加工过的, 凡涉及任何可销售、可移动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 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了伤害,都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
上海交通大学《经济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第一节、 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 一、概述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 展,许多新产品投入市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案件不 断增多,而形成并不断发展起来的。 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有一定的联系,因为买卖法中有关卖 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是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 求是有共同之处的。
上海交通大学《经济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3、制造、装配上的缺陷:指因产品生产、装配的不当,致 使产品质量未达到设计或预期的要求。如有的产品制造粗糙, 边缘有锐角、毛刺,容易伤人。有的由于装配不当,一些机 器、电器产品及交通工具等的一些不见会松动、脱落,而造 成伤害事故。(宜家家具的玩具熊事件) 4、指示上的缺陷:许多产品本身并无任何缺陷,但如果使 用不当,也会有危险。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 任不仅在于保证其产品没有实际缺陷,而且还在于应当对消 费者或使用者适当告诫以防止不适当的使用。如果生产者、 销售者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没有提出警告或警告没有说明全部 危险,可视为产品有缺陷。(黄海制药厂案件) 5、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上海交通大学《经济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最早,也是最完善和严格的。现 在,产品责任问题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二、产品责任 1、概念: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 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 应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分别或共同承担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2、调整对象: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 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 (1)它调整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但是就法律性质而言,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是不同的。买卖 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 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数的任意性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而产品责任 法则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销售者和消 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 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 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它们提供的产品存在某种缺 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遭受伤害或使其财产受到损失,则生 产或出售这一商品的制造商、批发商乃至零售商都要对该消 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 法律。
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把产品限于“一 切可移动的产品”,不论是未经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 天然的还是工业的,甚至组合到另一个可移动或不可移动 的东西中去的物品。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则把产品 限于除初级农产品,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移动的产品。
上海交通大学《经济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二)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 理的危险性。缺陷必须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控制以前, 即投入流通以前已经存在。根据各国的法律及判例,依产品 的生产及制造过程,将缺陷大致分为: 1、设计上的缺陷:指由于不适当的设计而形成的缺陷,设 计产品时,由于对产品可靠性、安全性考虑不周,如没有设 计安全保护装臵,往往发生产品责任事故,产品生产者对此 应负设计上缺陷的责任。(最近的宝马汽车安全气囊在底部 受到冲击时也打开导致驾驶员受伤) 2、原材料的缺陷:指由于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质 量、卫生、安全等标准而形成的缺陷。如制药工业中采用不 纯原料使药物中喊有伤害人体的物质;食品中加入防腐剂、 色素等;电器产品材料绝缘性能差而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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