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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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原木未经检疫熏蒸处理禁止运离绥芬河辖区的补充通知(2020)

关于进境原木未经检疫熏蒸处理禁止运离绥芬河辖区的补充通知(2020)

关于进境原木未经检疫熏蒸处理禁止运离绥芬河辖区的补充通知(2020)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2号公告及《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3号)相关规定,按照《哈尔滨海关关于规范绥芬河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工作意见》要求,凡未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原木(含未去皮板材)及原木加工下角料(未去皮板皮、削片等),严禁通过公路运离绥芬河市辖区。

为此,我市发布了《关于进境原木未经检疫处理禁止公路运输的通告》,并在边合区森联国际园区内建设进境原木落地熏蒸场地,现已投入使用。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我市企业利益,鼓励原木进口,我市对进口落地加工的原木免予熏蒸处理。

近期个别企业违反规定,将未经熏蒸的原木运离绥芬河辖区,导致我市口岸进口原木加工免熏蒸政策将被取消,为严肃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特补充通知如下:1.各进口原木企业对是否落实进口原木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负有主体责任,进口企业要与绥芬河海关签订承诺书,承诺在进口原木熏蒸季节不得将未经加工或检疫处理的原木自行或由下游采购企业、个体经营户经公路运离绥芬河。

绥芬河海关将本着“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守信企业提供快验快放、优先实施检疫处理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甚至违法违规的企业,将采取严密监管、依法严格处罚或进口原木无论加工与否都要强制做检疫处理等措施。

2.成立由公安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开展检查,对未经除害处理离绥的原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进行除害处理,同时倒查责任,严肃处理。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7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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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时间:2012-06-29 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合作社申请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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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品出口退税率调整(2007-06-27)

木制品出口退税率调整(2007-06-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成文日期:2007-06-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6.皮革;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30•【文号】财税[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三、执行时间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

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章│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提高到%│├───┼─────────────┼──────────────────┼────┤│50章│5004000000—5007909099│蚕丝│13│├───┼─────────────┼──────────────────┼────┤│51章│5106100000—5108101100│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3││├─────────────┼──────────────────┼────┤│││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101990││13││││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109090│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5108201100│计山羊绒含量5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201990│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13│││5108209090│)│││├─────────────┼──────────────────┼────┤││5109101100—5109909000│羊毛纱线等│13││├─────────────┼──────────────────┼────┤││5110000090—5113000000│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3│├───┼─────────────┼──────────────────┼────┤│52章│5205110000—5212250090│棉纱、棉机织物│13│├───┼─────────────┼──────────────────┼────┤│53章│5306100000—5311009099│其他植物纺织品│13│├───┼─────────────┼──────────────────┼────┤│54章│5401101000—5402699000│化纤长丝│13││├─────────────┼──────────────────┼────┤││5403331010—5403390090│化纤长丝│13││├─────────────┼──────────────────┼────┤││5403420000—5407940099│化纤长丝│13││├─────────────┼──────────────────┼────┤│││未漂白或漂白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13│││5408212000│量≥85%)│││├─────────────┼──────────────────┼────┤│││未漂白或漂白其他纯人纤长丝机织物│││││(包括扁条布,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13│││5408219000│长丝含量≥85%)│││├─────────────┼──────────────────┼────┤│││染色的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13│││5408222000│)│││├─────────────┼──────────────────┼────┤│││染色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13│││5408229000│)│││├─────────────┼──────────────────┼────┤│││色织的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13│││5408232000│)│││├─────────────┼──────────────────┼────┤│││色织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13│││5408239000│)│││├─────────────┼──────────────────┼────┤││5408242000—5408340099│化纤长丝│13│├───┼─────────────┼──────────────────┼────┤│55章│5501100000—5503900000│化纤短纤│13││├─────────────┼──────────────────┼────┤││5504900000—5514490090│化纤短纤│13││├─────────────┼──────────────────┼────┤││5515120011—5516940090│化纤短纤│13│└───┴─────────────┴──────────────────┴────┘┌────┬─────────────┬───────────────┬────┐│56章全章│全部税号│絮胎及无纺织物等│13│├────┼─────────────┼───────────────┼────┤│59章│5901101010—5902200000│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13││├─────────────┼───────────────┼────┤││5903101010—5911900000 │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13│├────┼─────────────┼───────────────┼────┤│60章全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织物│13│├────┼─────────────┼───────────────┼────┤│61章全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13│├────┼─────────────┼───────────────┼────┤│62章全章│全部税号│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13│├────┼─────────────┼───────────────┼────┤│63章│6301100000—6308000090│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3││├─────────────┼───────────────┼────┤││6310100010—6310900090│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3│├────┼─────────────┼───────────────┼────┤│││其他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44章│4412101929││11││││(每层厚度≤6mm)│││├─────────────┼───────────────┼────┤││4412101999│其他竹胶合板(每层厚度≤6mm)│1l││├─────────────┼───────────────┼────┤││4412109990│其他竹制多层板│11││├─────────────┼───────────────┼────┤││4419003290│其他竹制一次性筷子│11││├─────────────┼───────────────┼────┤│││一次性其他竹制圆签,圆棒,冰果│11│││4421902290│棒,压舌片(包括类似一次性制品)││└────┴─────────────┴───────────────┴────┘附件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序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1┃0802903010┃鲜或干的红松子仁┃┣━━━━╋━━━━━━━━╋━━━━━━━━━━━━━━━━━━━━━━━━━━━━━━━━━━━━━━━━━┫┃2┃2008199910┃其他方法制作保藏的红松子仁(用醋或醋酸以外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3┃2903399020┃溴甲烷(别名甲基溴)┃┣━━━━╋━━━━━━━━╋━━━━━━━━━━━━━━━━━━━━━━━━━━━━━━━━━━━━━━━━━┫┃4┃2906290010┃三氯杀螨醇、杀螨醇┃┣━━━━╋━━━━━━━━╋━━━━━━━━━━━━━━━━━━━━━━━━━━━━━━━━━━━━━━━━━┫┃5┃2914400010┃敌鼠钠┃┣━━━━╋━━━━━━━━╋━━━━━━━━━━━━━━━━━━━━━━━━━━━━━━━━━━━━━━━━━┫┃6┃2929909012┃异柳磷、甲基异柳磷、丙胺氟磷等(包括乙酰甲胺磷)┃┣━━━━╋━━━━━━━━╋━━━━━━━━━━━━━━━━━━━━━━━━━━━━━━━━━━━━━━━━━┫┃7┃2930909052┃灭多威、涕灭威、乙硫苯威等(包括杀线威、甲硫威、多杀威、涕灭砜威、硫双威┃┣━━━━╋━━━━━━━━╋━━━━━━━━━━━━━━━━━━━━━━━━━━━━━━━━━━━━━━━━━┫┃8┃2931000013┃2-氯乙烯基二氯胂┃┣━━━━╋━━━━━━━━╋━━━━━━━━━━━━━━━━━━━━━━━━━━━━━━━━━━━━━━━━━┫┃9┃2931000014┃二(2-氯乙烯基)氯胂┃┣━━━━╋━━━━━━━━╋━━━━━━━━━━━━━━━━━━━━━━━━━━━━━━━━━━━━━━━━━┫┃10┃2931000015┃三(2-氯乙烯基)胂┃┣━━━━╋━━━━━━━━╋━━━━━━━━━━━━━━━━━━━━━━━━━━━━━━━━━━━━━━━━━┫┃11┃2931000022┃锆试剂,二甲胂酸等(包括4-二甲氨基偶氮苯-4’-胂酸,卡可基酸,二甲基胂酸纳)┃┣━━━━╋━━━━━━━━╋━━━━━━━━━━━━━━━━━━━━━━━━━━━━━━━━━━━━━━━━━┫┃12┃2931000023┃4-按基苯胂酸钠,二氯化苯胂(对氨基苯胂酸钠,二氯苯胂,苯胂化二氯)┃┣━━━━╋━━━━━━━━╋━━━━━━━━━━━━━━━━━━━━━━━━━━━━━━━━━━━━━━━━━┫┃13┃2931000024┃蒽醌-1-胂酸,三环锡(普特丹)等(包括月桂酸三丁基锡,醋酸三丁基锡)┃┣━━━━╋━━━━━━━━╋━━━━━━━━━━━━━━━━━━━━━━━━━━━━━━━━━━━━━━━━━┫┃14┃2931000028┃乙酰亚砷酸铜,二苯(基)胺氯胂(祖母绿;翡翠绿;醋酸亚绅酸铜,吩吡嗪化氯;亚当氏气)┃┣━━━━╋━━━━━━━━╋━━━━━━━━━━━━━━━━━━━━━━━━━━━━━━━━━━━━━━━━━┫┃15┃2931000029┃3-硝基-4-羟基苯胂酸(4-羟基-3-硝基苯胂酸)┃┣━━━━╋━━━━━━━━╋━━━━━━━━━━━━━━━━━━━━━━━━━━━━━━━━━━━━━━━━━┫┃16┃2931000035┃乙基二氯胂,二苯(基)氯胂等(包括二氯化乙基胂,氯化二苯胂)┃┣━━━━╋━━━━━━━━╋━━━━━━━━━━━━━━━━━━━━━━━━━━━━━━━━━━━━━━━━━┫┃17┃2931000036┃甲(基)胂酸,丙(基)胂酸,二碘化苯胂等(包括苯基二碘胂)┃┣━━━━╋━━━━━━━━╋━━━━━━━━━━━━━━━━━━━━━━━━━━━━━━━━━━━━━━━━━┫┃18┃2931000037┃苯胂酸,2-硝基苯胂酸等(包括邻硝基苯胂酸,3-硝基苯胂酸,间硝基苯胂酸等)┃┣━━━━╋━━━━━━━━╋━━━━━━━━━━━━━━━━━━━━━━━━━━━━━━━━━━━━━━━━━┫┃19┃2931000038┃4-硝基苯胂酸,2-氨基苯胂酸(对硝基苯胂酸,邻氨基苯胂酸)┃┣━━━━╋━━━━━━━━╋━━━━━━━━━━━━━━━━━━━━━━━━━━━━━━━━━━━━━━━━━┫┃20┃2931000039┃3-氨基苯胂酸,4-氨基苯胂酸(间氨基苯胂酸,对氨基苯胂酸)┃┣━━━━╋━━━━━━━━╋━━━━━━━━━━━━━━━━━━━━━━━━━━━━━━━━━━━━━━━━━┫┃21┃2932290011┃杀鼠灵,克鼠灵,敌鼠灵,溴鼠灵等(包括氯灭鼠灵,氟鼠灵,鼠得克,杀鼠醚)┃┣━━━━╋━━━━━━━━╋━━━━━━━━━━━━━━━━━━━━━━━━━━━━━━━━━━━━━━━━━┫┃22┃2932290013┃蝇毒磷,茴蒿素,溴敌隆,呋酰胺等(包括四氯苯酞,蓄虫磷)┃┣━━━━╋━━━━━━━━╋━━━━━━━━━━━━━━━━━━━━━━━━━━━━━━━━━━━━━━━━━┫┃23┃293299901 1┃克百威┃┣━━━━╋━━━━━━━━╋━━━━━━━━━━━━━━━━━━━━━━━━━━━━━━━━━━━━━━━━━┫┃24┃2932999024┃十去乙酰基紫杉醇(红豆杉提取物10-DAT)┃┣━━━━╋━━━━━━━━╋━━━━━━━━━━━━━━━━━━━━━━━━━━━━━━━━━━━━━━━━━┫┃25┃2932999026┃7-表紫杉醇┃┣━━━━╋━━━━━━━━╋━━━━━━━━━━━━━━━━━━━━━━━━━━━━━━━━━━━━━━━━━┫┃26┃2932999027┃10-去乙酰7-表紫杉醇┃┣━━━━╋━━━━━━━━╋━━━━━━━━━━━━━━━━━━━━━━━━━━━━━━━━━━━━━━━━━┫┃27┃30039090 10┃含紫杉醇的混合药品(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28┃3806101000┃松香(包括松香渣)┃┣━━━━╋━━━━━━━━╋━━━━━━━━━━━━━━━━━━━━━━━━━━━━━━━━━━━━━━━━━┫┃29┃710691 1000┃纯度达到99.99%及以上未锻造银(包括镀铂的银)┃┣━━━━╋━━━━━━━━╋━━━━━━━━━━━━━━━━━━━━━━━━━━━━━━━━━━━━━━━━━┫┃30┃7106919000┃其他未锻造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1┃7106921000┃纯度达99.99%及以上的半制成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2┃7 106929000┃其他半制成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3┃7901111000┃含锌量≥99.995%的未锻轧锌┃┣━━━━╋━━━━━━━━╋━━━━━━━━━━━━━━━━━━━━━━━━━━━━━━━━━━━━━━━━━┫┃34┃8 107900000┃其他镉及镉制品┃┣━━━━╋━━━━━━━━╋━━━━━━━━━━━━━━━━━━━━━━━━━━━━━━━━━━━━━━━━━┫┃35┃8506101 100┃扣式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36┃8506101200┃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37┃8507300000┃镍镉畜电池┃┣━━━━╋━━━━━━━━╋━━━━━━━━━━━━━━━━━━━━━━━━━━━━━━━━━━━━━━━━━┫┃38┃850790 1000┃铅酸蓄电池零件┃┣━━━━╋━━━━━━━━╋━━━━━━━━━━━━━━━━━━━━━━━━━━━━━━━━━━━━━━━━━┫┃39┃8545110000┃炉用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40┃8545 190000┃其他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商务部:2月1日起恢复铜铝镍等加工贸易的免税政策

商务部:2月1日起恢复铜铝镍等加工贸易的免税政策

八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各 地 区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确 保 上 述 政 策 措 施 落实 到位 。对开 采 、生产 数量超 过 当年下达 的总量 控 制指标
开采 。 对不符 合 国家产 业政策 、 场 准人条 件 的建设 项 目,国 市
土 、规 划 、建 设 、环 保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不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五 ,提 高 资 源 税 税 率
为有效 缩减 耐火 粘上和 萤石 的开 采量 ,合理 引导 市场需 和 禁止类 目录 。将 自2月 1日起 , 恢复 铜 、镍 、钴 矿砂及 其精
2 1 我 国重 晶石 毒 重石 出口暂定 税 0 0年
率 为 1 % 0
《 0 0年 关 税 实 施 方 案 》 近 期 已 经 国 务 院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2l 技 术 、 能 降 耗 、 保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能 力 。各 会 第五 次全 体会议 审议 通过 ,并报 国务 院批准 ,自 2 1 节 环 0 0年 1 地 区 要 严 格 按 照 准 人 条 件 加 强 准 人 管 理 , 防 止 盲 目投 资 , 并 月 1日起 实 施 。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淘 汰 工 艺水 平 低 、 污 染 严 重 的 落 后 生 产 能 力 。 行业 准入 标准从 2 1 0 0年 3月 1F起 发 布 执 行 。 】 新 出 台 的 关 税 实 施 方 案 中 ,税 则 号 列 为 2 l l 0 5 l 0 0的 天
亍 资 讯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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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控 制 指 标 ,各 省 ( 、 市 )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将 相 关 开 区 国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89]国税流字第54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89]国税流字第54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89年12月7日(89)国税流字第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89)国税流字第445号《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各地反映还有一些问题,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取消“其他食品”原定退税率的范围,也包括加工糖、奶制品、糖果、糕点、味精、液体饮料、固体饮料等按退税率11.42%计算退税的食品。

二、《通知》中的“粮食酒”是指粮食白酒。

三、《通知》中的“涂料”不包括水溶性涂料。

水溶性涂料仍按原定的综合退税率15.36%计算退税。

四、《通知》中的“啤酒”不包括“无醇啤酒”,无醇啤酒仍按15%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五、《通知》中的“化工原料”改为“其他化工原料”,“包括无机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和其他化工原料”改为“包括其他无机化工原料、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结束——。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退税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退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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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退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退税问题,出口复合竹地板
【颁布单位】
【文 号】辽国税函﹝2005﹞338号
【发文日期】2005-05-09
【实施时间】2005-05-0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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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标 签】铝锌铅,出口退税率,提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8﹞152号
【发文日期】1998-09-23
【实施时间】1998-09-2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

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木制品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木制品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对木 制品 的出 口造成 了很 大 的影响 ,危及 木制 品 出 口 企业 的生存与 发展 。 ( ) 一 大力调整 出 口产 品结 构 , 快技 术升级 步伐 , 加 努力提 高产 品质量 。 一是 积极鼓 励企 业增 加科技 投入 ,
( ) 一 企业生 产成本 增加 , 润空 间逐步缩 小 。 口 努力提 高技术 密集 、 利 出 附加价 值高 的木 制品 出 口比重 , 重 退税 率下 调直接 导致企 业 出 口成本 提高 、 润减 少 , 利 企 点支持 家具 、 复合地 板和胶 合板 等产 品的 出 口。 是坚 二 业通 过节 能降耗 或提 高价格来 抵 消 出 口退税 率下 调 的 持 以质 取胜 , 育 品牌产 品 。 导和帮 助企业 获得产 品 培 引 冲击 ,但 提高 出 口价格 又会带 来 国际竞 争力 下降 的后 国际质 量及安 全认证 , 确保 出 口商 品质 量 , 重点培 育和
二 、 口退 税 政 策调 整对 木 制 品出 口企 出
业造成 的影 响
壹 全 窒 生 塑 呈 笪 团
维普资讯
in i n e ee r h l f i na c r s ac
近年来 ,林产业 作 为一些 地 区的支 柱产业 取得 了
“ 高耗 能 、 污染 、 源性 ” 品的 出 口 , 2 0 高 资 产 自 0 5年 以来 了出 口货 物 的竞 争能 力 , 动 了 出 口企业 的积极 性 , 调 也
国家相 继调 整 了出 口退税 政策 。国家对 出 口退税 政策 促 进 了我 国出 口贸易 的发展 。 国于 18 我 9 5年开 始确 立 的调 整 , 对延 边木 制品 出 口企业 影 响较 大 , 边林 产业 了 出 口退税 制 度 ,9 4年 我 国改 革 了 已有 退 还 产 品 延 1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赣国税发[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58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木竹加工行业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略)2.木竹加工行业纳税人用电抄表记录单(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竹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木竹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木竹加工,是指通过机械设备处理,将原木、原竹转化为木竹半成品、成品制品,或者将半成品制品转化为成品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及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但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向工商行政部门传递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

【老会计经验】木片制木板税收不能退

【老会计经验】木片制木板税收不能退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木片制木板税收不能退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某板材公司会计小李找到高新区国税局的税收管理员询问,他们公司日前销售了一批价值35000元的中密度纤维板,这批纤维板是用从外地采购回的木片制成的。

在采购中小李了解到,这种以树木采伐后剩余的树梢、树皮为原料制成的木片,属于综合利用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因此他想知道,用这种木片作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是否也可以向国税局申请退还。

税收管理员告诉小李这么做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
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只有属于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如果用综合利用产品作原料继续生产出的新产品,就不能再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26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
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因此,小李所在的公司用采购回的木片加工制成的纤维板,不属于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 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一三年八月
一、30号公告制定的背景
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国家 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为贯 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 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中关于 结汇与出口退税挂钩的规定,准确计算、审核 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三、适用的货物范围
不适用的货物范围 财税〔2012〕39号第一条 第(二)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第2目除外) 第(三)项——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易货贸易出口货物 委托出口货物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第2目: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 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 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属于适用的货物范围内
(八)向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 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 冒用的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 70%
主管税务机 关通知之日 起至情形存 续期结束
主管税务机 关通知之日 起24个月内
当年5月至次 年4月申报的 退(免)税
五、重点管理
做法 1.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 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 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 2.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 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 算; 3.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 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1998(000)010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
示精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上调至13% [J], 葱葱(编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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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12.17
•【文号】财税[2004]201号
•【施行日期】200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11]15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5.20【实施日期】2011.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1〕150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开放型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工作协调会纪要》(赣府厅字〔2011〕84号),促进我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现就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相关工作(下称“两转”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

“两转”工作是今年我省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推动“两转”工作的领导。

主要领导要密切关注和支持推动“两转”工作的开展,分管领导对推动“两转”工作要亲自部署和督促检查,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落实好推动“两转”工作的各项措施,并紧密配合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积极寻求和落实推动“两转”工作的制度办法。

二、宣传服务到户。

各地对省商务厅确定的312户(详见附件)“两转”工作重点企业,要对照本地区的企业名单,区别情况服务到户。

近期,省商务厅将组织“点对点”服务工作组赴各地开展“两转”服务工作,各地要明确一位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参与到“点对点”服务工作中去。

对属于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要一一摸清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开展“点对点”、“面对面”、“一对一”的个性化税收跟进服务。

对企业反映的涉税问题与困难,凡是当地国税机关能解决的应就地帮助解决,当地不能解决的及时呈报上级国税机关研究处理;属于目前还没有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要主动上门详细宣讲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和我省的税收服务措施,动员、鼓励供货到外省出口的企业将产品转本省出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财税字[1996]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财税字[1996]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1996年12月11日财税字〔1996〕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政农税(1996)05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结束——。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经营木材征收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经营木材征收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经营木材征收增值税若干
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4.11.22
•【字号】闽国税流[1994]41号
•【施行日期】1994.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
经营木材征收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4]41号1994年11月22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经调查,最近发现有的地方对经营木材征收增值税,存在擅自放宽政策或变通执行的现象。

为统一政策,维护税法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经营木材征收增值税的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销售应税木材代当地政策或有关部门向购货方收到的各项金、费等,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经营木材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木材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项目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木材购价支付给林农的价款及按规定代收代缴和由经营单位缴纳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但对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两费”(育林费、维简费)及其他金、费等,不得列入进项项目计算扣除。

三、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何种形式购进活立木(包青山、买青山)后砍伐销售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对林业生产单位购进中幼林、经过一定年限养护后砍伐销
售的,可免征增值税,具体年限由地(市)国税局根据不同林木生长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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