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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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拆迁补偿标准

连云港拆迁补偿标准

连云港拆迁补偿标准连云港市是江苏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拆迁补偿标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连云港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合理。

本文将对连云港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首先,就是对于拆迁户房屋的补偿标准。

根据《连云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自建房屋的拆迁户,在评估补偿标准时也会考虑到自建房屋的成本和劳动价值,以保障其合理利益。

其次,对于拆迁户的生活补助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在拆迁过程中,除了对房屋的补偿外,还会对拆迁户的生活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助。

这包括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过渡期租房补贴等,以确保拆迁户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保障。

另外,对于耕地被征收的农民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连云港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于被征收的耕地,政府将按照土地的类型、地块面积、土地肥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政府也会对因征地而失去生计的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助,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最后,对于其他相关的补偿标准也有详细规定。

比如对于因拆迁而失去工作的人员,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经济来源的商户,也将给予相应的经营补助。

这些都是为了在拆迁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拆迁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状态。

总的来说,连云港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相当详细和周全的,旨在保障被拆迁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合理。

同时也希望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每一位被拆迁群体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帮助。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也希望连云港市的拆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进步贡献力量。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5-07 15:03:37阅读次数:1881 【关闭】【打印】[字号:大中小]市、区各有关单位:根据《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连政发[2002]56号)的要求,制定了《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连价房地字[2001]228号)同时废止。

各县应根据《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具体价格标准。

在此之前,凡自行出台的文件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附件: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指拆迁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人补偿的价格。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是根据市物价局会同市拆迁办定期确定并公布的区位补偿价格和房屋(拆迁)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等评估确定的。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区位补偿价格(一)房屋重置价格表(1)、表(2)所列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是指十成新房屋的价格。

该价格既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又是产权调换拆一还一互找差价的补偿价格。

房屋成新率指被拆迁房屋的新旧程度,见表(3)《房屋成新率评定表》。

(二)区位补偿价格区位补偿价格分为住宅区位补偿价格和非住宅区位补偿价格。

合法院落补偿价格非住宅区位补偿价格=非住宅区位补偿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合法院落补偿价格住宅区位补偿单价表(4)是指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区位补偿标准,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确定。

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详见表(6)《住宅房屋拆迁区位分类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连政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政发〔2008〕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不断完善、改进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国家和个人拥有一定产权比例,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四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五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有关规定确定。

销售与出租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示价格和租金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购房人出资部分占所购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为国有产权。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个人出资所占份额不得低于50%。

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园区(市科教创业园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组织制定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编制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参与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履行《条例》公布施行前已许可拆迁项目的拆迁管理职责;对各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房屋征收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城建、国土、房管、城管、公安、工商、教育、民政、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制定房屋征收计划;(二)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四)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六)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七)专户存储专项资金;(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九)选择评估机构;(十)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十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十二)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5-07 15:03:37 阅读次数:1881 【关闭】【打印】[字号:大中小] 市、区各有关单位:根据《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连政发[2002]56 号)的要求,制定了《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自2002 年5 月20 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连价房地字[2001]228 号)同时废止。

各县应根据《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具体价格标准。

在此之前,凡自行出台的文件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附件: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指拆迁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人补偿的价格。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是根据市物价局会同市拆迁办定期确定并公布的区位补偿价格和房屋(拆迁)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等评估确定的。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区位补偿价格(一)房屋重置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拆迁)重置价格×建筑面积×房屋成新率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表(1)表(2)系根据《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测算,并结合市区建筑市场实际工程造价水平确定。

表(1)、表(2)所列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是指十成新房屋的价格。

该价格既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又是产权调换拆一还一互找差价的补偿价格。

房屋成新率指被拆迁房屋的新旧程度,见表(3)《房屋成新率评定表》(二)区位补偿价格区位补偿价格分为住宅区位补偿价格和非住宅区位补偿价格。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老房子拆迁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盖新房子用的钱)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有着“鱼米之乡”之称的连云港,属于江苏省管辖,是一个美丽的旅游城市。

为了促进连云港发展,建立宜居舒适的魅力城市,城市规划必不可少。

而城市规划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以前规划建设的房屋可能需要拆迁,进行重新规划,建设公共设施。

对于拆迁的房屋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下面,小编整理相关知识,为大家介绍▲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

▲一、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实行产权调换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为补助对象。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算。

(二)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

(三)搬迁补助费。

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为补助对象。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260元;51——100平方米的补助35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450元。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的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四)拆迁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在协议规定的停产期间,由拆迁人根据拆迁许可证颁发时,该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在册职工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工资的70%对被拆迁人给予工资性补贴。

无法确定在册职工人数的,原则上旅馆业按35平方米给予一人工资性补贴,其它行业按每20平方米给予一人工资性补贴。

(五)拆迁机关、企事业和团体的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搬迁补助费4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人力资源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择优选用

人力资源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择优选用

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择优选用拆迁实施单位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择优选用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拆迁质量和效率,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连云港市国有土地或者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政府出资或开发商委托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均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符合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条件并依照本办法对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招标选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屋拆迁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并自愿参加招标竞争的法人。

第四条下列房屋拆迁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进行招标选用拆迁实施单位:(一)拆迁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单项工程;(二)拆迁补偿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工程;(三)其他按规定或拆迁人认为应当进行招标的房屋拆迁项目。

第五条房屋拆迁招标择优选用拆迁实施单位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房屋拆迁招标择优选用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规范操作、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七条招标择优选用拆迁实施单位的一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二)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验证;(三)组织评委进行评标,确定初选入围单位;(四)组织初选入围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考试;(五)确定投标中标单位;(六)在连云港拆迁网上公示中标单位,公示期7天;(七)招标人与中标单位按照《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签订拆迁委托协议。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房屋拆迁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连云港拆迁网上发布房屋拆迁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有房屋拆迁资质、具备该招标工程实施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涉港澳台房地产
【发文字号】连政发[2011]128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09
【实施日期】2011.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连政发〔201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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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试行)连建征【2011】5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评估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经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准予其在本市执业,并经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连政规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0日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市区旧城改造,现结合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5号)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被征收房屋确权问题(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

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和土地的面积、性质以房产证、土地证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

土地面积或性质有争议的,由市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4号)进行确权。

涉及军队、央企等特殊部门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因历史原因未经登记的房屋,确权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一事一议”。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省、市拆迁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拆迁评估上岗证》。

第四条房屋拆迁评估活动实行评估机构准入备案制度。

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经市拆管办同意备案后,进入本市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拆管办提交下列资料:1、要求备案的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1—4、单位简介;5、单位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7、经劳动部门备案的正规劳动合同及估价师自注册或转入注册以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公积金的证明;8、从业人员登记表(按市拆管办提供的表格填写,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9、连云港市拆迁评估机构登记表(按市拆管办提供的表格填写);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经市级以上职能部门培训合格的相关证明;11、市拆管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市拆管办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五条获准备案并经公示的拆迁评估机构可以在资质许可条件下从事以下拆迁评估活动:1、拆迁项目概算资金评估;2、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3、在规定期限内受被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房屋重新评估;4、对拆迁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需有相应的土地评估资质);5、对拆迁范围内部分构筑物重置价进行评估;—2—6、受拆迁当事人委托,对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进行评估;7、市拆管办允许的其它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拆迁评估活动。

房屋拆除评估技术规范

房屋拆除评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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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主要内容一、《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由于国家未制定统一的评估办法,一些地方制定的评估办法有一定缺陷,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由于估价人员对拆迁评估价格内涵、估价目的、原则、时点、技术路线与方法等理解不一致,对参数确定、可比案例的选取存在一定差异,造成不同估价机构对同一标的出具的估价报告结果相差较大。

二是有些地方在选择拆迁估价机构问题上,程序不够公开,也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意愿,被拆迁人意见较大。

三是缺乏有效的拆迁估价纠纷调处机制,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渠道。

四是少数拆迁估价机构行为不规范,为了承揽业务、迎合委托人的要求,出具不实的估价报告;另外,在房地产评估中,被拆迁人不配合或者阻挠估价人员查勘现场,也影响估价结果的准确性。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拆迁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并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明确了拆迁评估价值标准。

明确了拆迁估价为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对拆迁评估包含的内容做了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

拆迁房屋装修的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委托评估。

其他几项补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政府要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拆迁评估的参考。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从业行为,推进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平安拆迁,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厅《“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四条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拆管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资格审批表》,并按《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房[2003]121号)规定要求提交证件资料。

经市、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省建设厅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参加资质审查,不参加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应当与市拆管办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缴纳履责保证金,方可取得本年度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否则,市拆管办不予在连云港拆迁网上公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第七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在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取消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屋拆迁资格。

第八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获得市拆管办统一制发的《房屋拆迁上岗证》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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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房产局、物价分局、拆管办,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六日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房屋拆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过市房产局的审核准予其在本市执业的估价机构。

市房产局、市拆管办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估价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条每个拆迁估价项目,估价机构均应派出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人员则应当持有市房产局、市拆管办共同颁发的《拆迁评估上岗证》。

第五条拆迁评估的估价对象:拆迁范围内,经确认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被拆迁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设施。

1995年航测图上标明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评估。

第六条拆迁评估的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七条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八条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室内、外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及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臵补助费和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综合补助费等政策性补贴费用。

第九条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条拆迁评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报告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

第十一条拆迁评估机构被确定后,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1、明确评估基本事项,签定拆迁评估委托协议;2、查阅相关资料,拟订作业方案,开展前期调查;3、进行实地查勘,对照产权资料,明确估价对象的实体、区位和权益状况,核实其房屋用途、性质;4、参照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测算;5、确定评估基准,并将基准价格报市拆管办审查备案;6、确定分户估价结果,将评估结果及相关明细资料汇总报送委托方;7、根据拆迁当事人的要求,现场咨询答疑,或对其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8、完成评估资料的归档、验收。

第二章被拆迁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第十二条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性质认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依法连续缴纳营业税(免税的应有免税证明)、土地年租金,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合法住宅房屋(以下简称“住改非”房屋),可以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一般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和 “住改非”房屋。

第三章拆迁估价方法及应用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估价方法及应用住宅房屋拆迁估价通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可比实例的选择参见“附件一”)。

对适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的一般住宅房屋,其拆迁评估的技术路线为:1、确立评估基准。

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

2、测算“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

依据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本公式为:V 0= Vs××100 P1×P2 100×100 P3×100 P4其中V 0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Vs 为住宅房屋可比实例的价格;P1为交易情况修正系数;P2为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由拆迁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P3为可比实例实体状况修正为待估房屋的实体状况修正系数,参见“附件二”;P4为可比实例区位状况修正为待估房屋的区位状况修正系数,参见“附件三”。

3、确定“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

应选取多个可比实例,经过上述各种修正后,再计算平均值,得出的结果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

4、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得出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

对一些特殊地段的住宅房屋,在不适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下,可选用其它估价方法评估。

第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估价方法及应用非住宅房屋根据其用途又可以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拆迁估价首选市场比较法;因实例收集等原因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收益法或其它估价方法。

非营业用房拆迁估价首选市场比较法;因实例收集等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或其它估价方法。

1、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应当综合比较房地产的成新、商业繁华度、临街面宽、房屋进深、朝向、层高等因素,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估。

2、采用收益法评估,一般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并以稳定收益情形测算,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V= ar [1- 1 (1+r)n] 其中V 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a为估价对象年纯收益。

估价对象的年纯收益,一般采用年租金收益计算,客观年租金收益是指当时当地同一类别房地产正常出租的平均租金水平。

在无法取得客观租金收益数据时,商场类、旅馆类、商务类、餐饮类建筑可以采用客观经营年收益计算,客观经营年收益是指当时当地同一类别房地产正常经营的平均收益水平。

对于大型综合性建筑可以采用按不同功能部分分别按客观收益计算的方法进行。

年纯收益计算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应对照估价对象现实情况分别按出租型、商业经营型、生产型及尚未使用或自用房地产的净收益求取规定进行。

r为资本化率。

估价对象资本化率的求取应采用客观资本化率进行,资本化率的求取方法推荐采用市场抽取法和安全利率法计算。

其中采用市场抽取法计算时,必须选取3宗或以上数量的房地产交易实例作为测算的可比实例;采用安全利率法计算时,资本化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安全利率选用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或者一年期国债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则由评估人员根据估价对象当时当地经济现状及对未来的预测、估价对象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n为收益年限。

收益年限的求取主要根据估价对象房屋经济寿命剩余年限和土地使用年限考虑。

3、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确定在估价时点重新取得土地的价格、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和建筑物折旧。

其公式为:V= V1+ V2-V3其中V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V1为土地重新取得价格。

土地重新取得的价格应首选市场比较法测算。

在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成本积算法等方法求取。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内涵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取得所涉及的税费、土地开发利润;V2为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

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通常采用成本积算法求取。

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内涵包括建筑物建造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建筑物开发利润(可参见“附件十”)。

V3为建筑物折旧额。

建筑物折旧应根据实地勘察,对照“附件四”、“附件五”及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建筑物折旧应考虑物质折旧和功能折旧等。

第十六条“住改非”房屋估价方法及应用“住改非”房屋又分为沿主次干道“住改非”房屋(仅指单体建筑)和不沿主次干道“住改非”房屋。

1、对沿主次干道(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次干道为准)“住改非”房屋进行估价,其估价方法:先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和非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再根据实际营业年限取其住宅房屋性质的权重和非住宅房屋性质的权重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V= V1×A+ V2×B其中V为“住改非”房屋的评估价格;V1为被拆迁房屋的住宅房屋评估价格;V2为被拆迁房屋的非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A、B的取值见“附件六”。

2、对不沿主次干道“住改非”房屋进行估价,其估价方法:在计算被拆迁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经营年限,增加相应的“住改非”补偿。

见“附件七”第十七条“地大于房”的估价方法:1、“地大于房”的面积仅指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大于该宗地上被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面积。

2、“地大于房”面积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Z=(M1-M2)×U×T其中:Z为“地大于房”面积补偿价;M1为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上载明的面积;M2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以及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若M1-M2为负值,则取零;U为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T为个别因素调整系数,(1)国有划拨土地调整系数按60%计取;(2)国有出让土地调整系数=(批准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批准出让年限。

3、“地大于房”部分不得重复评估。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依据“附件八”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附件八”评估确定。

第四章拆迁估价工作准则第十九条被确定的拆迁估价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原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估价机构应当确定受委托拆迁估价项目的估价技术负责人,估价机构技术负责人应为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估价技术方案,并对估价方法的选用和应用以及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承担技术责任。

第二十一条所有拆迁估价项目均须开展现场勘察工作,承担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应派出有拆迁估价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调查。

现场勘察记录资料是拆迁估价测算和撰写估价报告必备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估价人员应佩戴由市房产局、市拆管办统一监制的《拆迁评估上岗证》逐户逐项估价,做到实地勘测准确,估价到户。

第二十三条拆迁评估价格结果应当经估价机构内部审核评议,经项目估价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估价机构在提交正式估价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估价报告的技术责任。

第二十四条拆迁估价机构在估价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应向拆迁人提交正式的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并由拆迁人委托实施单位将分户报告送达被拆迁人。

第二十五条拆迁估价机构、估价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估价专业人员负有解释估价报告技术问题、接受拆迁当事人就估价报告相关问题咨询和质疑的义务,并负有向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告和答复技术质询的义务。

第五章拆迁估价报告第二十六条拆迁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参照本规范的要求出具拆迁估价报告。

异地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即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在向委托方出具估价报告前,应先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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