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完善建议
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作者:张燕林兴勇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8期摘要:从2001年以来,我国法律是否纳入居住权这个问题就引来了激烈的讨论。
从去年民法典草案二审稿开始,就一直在讨论,一直到5月28日,《民法典》的出台终于让让这个制度尘埃落定了。
但是,仔细的分析这个制度会发现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居住权类型、权利义务的规定已经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宅基地上的适用是有空白的,因此,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问题;完善建议一、居住权起源以及立法沿革(一)域外起源和规定居住权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居住权指的是对他人住所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古罗马时期的居住权实际上是一种人役权,涉及到用益权和使用权。
古罗马所规定的制度对现代的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域外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还有法国和德国。
德国的这一制度主要体现德国法当中,德国的法律有六十条规定了用益物权,规定了不可以转让、不可以继承。
《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财产用益权三种用益权类型,其中的物上用益权包括了对于他人房屋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人的限制役权,指的是为特定人设定的物权性质的不动产使用权。
“和地役权相比,限制的人役权强调该权利为某个人利益,即为某一特定的人设定的役权,而不是为了土地的利益;和用益权相比,限制的人役权具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而且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人设定的特点。
”这一权利的主要形态为居住权,即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
而在法国法典中,居住权仅仅规定为使用权,就没有德国民法典那么的详细。
从這三个国家来看,虽然权利的规定有所差异,但是都有他的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为了他人的居住而设立的。
(二)我国的立法进程居住权在我国2001年就提出了建议,同时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也给出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2002年物权法草案也规定了居住权,但是在最后的五审稿当中,删了这个规定。
物权法在修订的过程中也是多次提到了这个权利,但是都没有通过。
浅议我国居住权的立法争议和制度设计(李 伟)
浅议我国居住权的立法争议和制度设计李伟上传时间:2008-8-82002年《物权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该《草案》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学术界、实务界和民众围绕居住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立法机关最终放弃了该项制度,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将居住权作为一项单独的物权予以规定。
由于居住权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大量存在,笔者拟结合居住权所产生的争议,探讨在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为今后设立和完善居住权制度做一铺垫。
一、居住权制度概述及比较研究(一)居住权制度概述理论上一般认为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仅作为受遗赠人享受某种利益的事实,是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而出现的。
在渊源上,居住权产生于其它人役权之前,居住权与用益权、使用权一起构成了罗马法上完整人役权法律框架体系。
最初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在于当时“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成了问题。
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1]居住权虽与用益权、使用权同属于人役权,但又有其自己的特点。
用益权是指无偿地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坏或变更物的本质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人为用益权人,所有权人则被称为虚所有权人。
[2]用益权人的权利内容是按标的物原有或约定的用途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其目的在于维持用益权人的日常生活需要,故其标的可为动产或不动产。
用益权可因用益权人的消灭或因用益权人的不适当履行义务而消灭。
使用权则是指特定的人因其个人及家庭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物正常使用的权利。
[3]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与用益权人相同,但使用权不具有收益的权能,并且不能转移其权利。
居住权登记实务的几个问题
朮期隹题CHINA REAL ESTATE居住权登记实务的几个问题杨春祥张楠李召龙摘要:《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的登记成为不动产登记的新类型。
设立居住权登记的确可以解决很多民生难题,但也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带来了新的困惑。
针对居住权登记实务的几个问题,提出几点个人见解。
关键词:居住权;登记实务;疑点难点中图分类号:F293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3-0022-23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21-02-011登记簿记载内容的突破从《物权法》开始确定登记簿的效力,到现在《民法典》对此部分条款未进行任何的修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
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
就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登记簿具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因此,记载的内容不能随意扩展,记载应与物权相关。
《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无偿设立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同时特别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的约定并不能直接产权物权效力,对于双方的约束条款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民作者简介:杨春祥、张楠、李召龙,日照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22_____________ CHINA REAL ESTATE法典》生效前,登记部门不需要在登记簿记载,从《民法典》规定理解,需要记载当事人的约定,登记簿记载内容的拓展会不会影响其他类型登记?譬如附条件的转移登记,记载后登记部门是否需要判断条件成就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2与其他业务类型的交叉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问题研究
2021年第4期总第221期No.4.2021Sum221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MUSI VOCATIONAL INSTITUTE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问题研究董媛(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邯郸056004)摘要: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1],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已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中的亮点诸多,其中物权编的一大亮点一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这也是我国以正式的法典形式首次提及的权利。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关于居住权的案例颇多,从社会需求出发,《民法典》肯定了居住权的立法价值,因此,研究居住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用益物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4-0038-02关于居住权问题,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之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有专章规定,共计六条。
现结合我国《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进一步探析居住权的相关内容。
定位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属于人役权在罗马法中已然存在居住权。
居住权最初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
在罗马法民法典中设立了完整的役权制度,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两类。
所谓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⑵。
设立人役权的目的是给特定人提供便利。
我国《民法典》承认了居住权具有人役权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居住权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主体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
这就意味着该权利只能由权利本人行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该权利。
居住权人为了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居住权;如果基于其他目的需要,可采取签订合同方式设定租赁权,居住权不可转让且不可由他人继承。
其二,居住权的设立具有期限。
关于在物权法中不宜设立居住权的思考
摘
要: 我 国在 《 物权法( 草案) 》 中 曾将 居 住 权 以 用益物 权 的形 式进 行设 立 , 引发 了学术 界 的 大讨论 。
居住 权 是 物权 的 范畴 , 但 是 我 国的物权 法体 系还 不够 完整 , 物权 法体 系与居 住 权较 难 融合 。居 住权 不 可转 让 的本 质 与我 国国情 不符 , 不 利 于房屋 的 流通 , 违 背 了“ 物尽 其 用 ” 原 则 。居 住 权在 我 国的主要 使命 是保 护
一
朕 允许 他们 不 仅 自己可 以 规 定 具 有 一定 的社 会 局 限性 , 在当今 , 居 住 权 尚 勒 的意 见发 布 朕 的决 定 ,
不适 宜 在 物权 法 中设 立 。一 些 学者 认 为 , 社会 的重 于其 中过活 , 而 且 还可 以将之 租 于他 人 。 ” ① 《 法 国 民 要 功能 之一 是 便是 社 会 的扶 助 功能 , 能够 保 护弱 势 法 典 》 ( 第6 3 2 条一 6 3 4 条) 和德 国的 司法 实践 明确 规 群体、 满 足 需 要 房 屋 人 的 需求 、 最 大 限度 的利 用 房 定 了居 住 权 。德 国 主要 运 用 居 住 权 的 相关 规 定 来
设立 、 使用期 限 、 撤销 条件 、 消灭 因素做 了具体规 有 的房 屋 及其 附属设 施 享 有 占有 、 使 用 的权 利 。在
定 。规 定 主 要 内容 为 , 除去 房 屋 的租 赁 等 情 形 , 居 《 法学阶梯》 中, 对居住权有如下记载 : “ 居住权是受
住 权 人 享 有 长 期 居 住 的 权 利 。 这 一 章规 定 居 住 权 遗赠 人 终 身享 有 的权 利 : 不 能将 居 住权 赠 与 或者 转 的取 得 是 根 据 遗 嘱 、 遗赠 、 合 同等来 实 现 的 。这 一 让 给他 人 , 居住 权 不 因未 行 使或 者 人格 减 等 而消 灭 为 了事 务 的 功利 , 根 据 马 尔 切 状 况 引起 了相 关 学者 的广 泛关 注 : 一 些专 家认 为这 对 享 有 居住 权 的人 ,
关于设立居住权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设立居住权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本文从居住权的概念出发,在详细论证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居住权的具体内容设计,以期更好地保护离婚妇女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权益。
关键词:居住权;离婚妇女;未成年子女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居住权主要影响女性的权利,特别是妇女离婚后,能否独自或者带着未成年子女继续居住在原来的房屋(特别是属原公婆的房屋或前夫一方所有的房屋),是离婚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瓶颈问题。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居住权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离婚妇女的居住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新思考。
一、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近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都继受发展了该制度。
虽然我国最后通过的《物权法》没有采纳这一制度,但在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八十条对居住权的有如下的定义: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这就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属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认为居住权指因居住的目的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是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为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而设定的权利。
该定义既规定了居住权产生的依据,也表明了居住权设立的目的,从而指出了居住权适用的范围。
简而言之,居住权就是指特定的权利人为了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物权性权利。
二、在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设立居住权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出于规范审判实践的需要。
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房屋产权的多样化,导致居住权制度缺失的弊端日渐显露,司法实践中困惑多多。
由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和阶段性就业政策的实施,已婚妇女就业和直接从社会劳动中获取报酬的困难加剧,离婚妇女住房难问题日益严重。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离婚妇女要求居住权问题多以“居住权”或“留住权”的名义形成离婚裁判,但在说理方面牵强附会,缺乏法理支撑,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权威性的质疑,导致申诉、上访事件频繁发生。
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设立问题
(四)居住权的设立能充分协调家庭利益关系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遗赠及合同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同时也可将所有权留给法定继承人。而将财产所有权留给后辈又为配偶保留居住权的这一做法,既符合了中国人房屋传于子孙的传统观念,又可兼顾到家庭各方利益,达到协调家庭利益关系之目的。
(五)确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our country in the aspect of society and economic have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Accompanied by the excessive expansion of the economy and even the generation of the bubble economy.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making a series of social issues are also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most obvious problem is that people can not afford housing and basic rights are not met. The reason can not afford housing except the high land prices, there were some people who have real estate assets of the act. Although the state has adopted a series of policies, such as "ten countries" to determine if a legal system through legislation, then allowing people the right to housing is guaranteed by law, will be more insurance. Through analysis, that the residency system not only conforms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but also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idency system is very necessary. This causes the system to establish the right of residence as the starting point,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propose solutions to problem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idency, and finally set up residence emphasized the need for more good than harm.
论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路径
论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路径摘要: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类型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的社会需求,但是我国《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就当下的立法现状来看居住权的设立,主体范围,客体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权利冲突等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就从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与思考。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用益物权一.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存在的不足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兴的物权类型首次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中,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共同构成用益物权,《民法典》中对居住权进行了较为粗泛的规定。
正是由于《民法典》中对居住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实务中必定会出现适用该制度的争议,而学界对居住权制度应当如何规定的争议似乎也还未停歇,《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居住权设立形式单一《民法典》中居住权一章仅就第366条和第371条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即合同设立和遗嘱设立,除此之外该章再无有关居住权设立的相关规定。
从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以及立法价值来考量的话,仅通过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并不能实现我们的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
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社会的现实需求下的救济功能明显大于投资功能,所以它的主要作用应是保障无房者的居住利益。
但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设立方式仅仅就合同和遗嘱的形式是不够解决这种现实需求的,更难充分实现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和功能价值。
(二)居住权客体范围过狭居住权的客体在传统意义上是他人住宅的整体或部分,《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而对于客体进行当然的延伸是居住权在实际应用中的一种现实需求,但是《民法典》中并没有将这种延伸范围进行特别的规定。
对于他人住宅的部分享有居住权的同时,居住权人是否就生活必要设施的部分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呢?(三)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是在为弱者创设权利,保护弱者的利益,但并不意味着弱势群体就可以因此而不承担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情况下,权利才不会被滥用,权利的行使也能够恰到好处。
《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居住权制度的不足之 处
虽然居住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居民 提供了住房保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 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居住权人的权 利保障不够充分、居住权登记制度不 完善、居住权制度缺乏有效的退出机 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居 住权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进一步完 善和改进。
研究展望Biblioteka 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践中,居住权制度 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
一步加以完善。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分析《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居住权制 度的实践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综合运用法律、社会学、经济学等 多学科视角进行分析。
02
居住权制度概述
居住权的定义
《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 不足及完善建议
2023-11-07
目 录
• 引言 • 居住权制度概述 • 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完善居住权制度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居住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 于保障弱势群体居住权益具有
重要意义。
居住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 确立,对于完善物权法律体系 、解决住房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社会层面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居住 权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但社会公 众对于居住权的认知程度仍需提高 。
04
完善居住权制度的建议
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居住权的定义
01
目前《民法典》中居住权的定义较为模糊,需要进一步明确其
法律含义和权利范围。
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和终止
02
应当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和终止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权
论物权法制定中的居住权问题——法社会学的视角
20 年 06
《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汉文综合版 )
J10 6 2 卷第 四期 u20 第 6 .
总第 4 期 2
论物权法制定中的居住权问题
— —
证人们能够实现 自己的权利。
法社会学的视角
薪 薄
在当代中国。 实践中确实也} _ 通过遗嘱、 } i 现了 契约设定居住权 的案例,如果法律对此一物权不加以 确认,无疑将使居住人的权利 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这将们必须在物权法上设立这-¥度,以保 q 护人们的居住利益。 法律对居住权的设定、效力、消灭等做出明确
的法定内容之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核 且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人设定,使一种介于地役权和用益权之间的权 心的地位。其中,物权种类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没有规定的 利。《 新 德国民 法典》第 19 条 03 专门 对居住权进行了 规定: 排除 所有 的物权类型, 又称为 “ 所以 类型强制” 如果当 。 事人为了自身的 人而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 利益 一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 权利。此种意义上 而创设了新类型物权,那么这新的物权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这种 的居住权不得让与、继承,非经所有权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其仅作 创设也是 自 始无效的,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物权种类规定在民 为终老财产之用。德国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某些特殊的人 法通则中 “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部分,但也 终生使用房屋的需要提供法律依据,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离婚男子应 有的在矿产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特别法中规定一些具体的物权类 为其前妻提供终生的生活费用和住房,而依限制人役权的规定,离 型。 我国若要建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 尤以物权种类的选择为重要。 婚男子即可为其前妻提供~项居住权。除了保障特定人晚年生活的 有人以物权被人们利用的频率来决定其有无设立的必要,这显 目的之外,德国民法典中设定居住权还旨在作为建筑造价补贴的组 然是犯了倒因为果的逻辑错误,也是 与物权法定的原则不符的。既 成部分,如 居住人 参与建 筑物的 建成的情形。 然我们选择了采取物权法定原 则,为了避免抑制人们创设物权的诱 与德国民 法典同时代的瑞士民 法典中没有 “ 限制的人 役权 “ 的 因,就必须将人们可能 创设的 物权都规定在法典内,以 最大限 度保 概念, 而是把居住权作为” 其他役 “ 权 之一种直接规定 在用益 权后,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物权法是我国法律条例之一,其出台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就物权法论文题目而言,可供选择的范闱有很多,如:财产权、物权变动、不动产、抵押权人、抵押人、用益物权等等。
本文根据以上热词,整理了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以供参考。
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一:2、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2、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3、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4、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泄5、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6、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7、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一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8、中国物权法研究9、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20、宅基地的立法问题一一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ir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2、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13、徳国当代物权法14、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15、物权法研究16、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17、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一一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18、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29、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20、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21、关于物权法与上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22、中国物权法的起草23、自然环境理念与民法典制泄一一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4、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5、徳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26、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2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一一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立28、《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29、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一一《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30、物权请求权与我国物权法32、现代国家建构与上地制度变迁一一写在《物权法》讨论通过之际32、物权法研究33、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34、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一一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之规左35、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6、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37、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38、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39、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国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40、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二:41、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一一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左的理解42、《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上)43、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44、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45、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46、《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世47、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48、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一一"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49、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50、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一一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51、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52、徳国民法对中国制左物权法的借鉴作用53、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54、物权法新论55、法国物权法上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56、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57、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58、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59、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60、论物权法规立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61、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6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63、农村上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一一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64、《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65、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一一国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6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67、《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一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68、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69、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70、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72、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72、制泄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73、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结构74、论物权法规泄取得时效的必要性75、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76、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77、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78、物权法与国家征收补偿79、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苴权利归属研究一一兼评《物权法》第74条80、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
浅析《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2020年5⽉2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下称“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两会上公开亮相,这标志着我国民事实体法律系统法典化的开端。
作为中华⼈民共和国成⽴以来的⾸部民法典,《民法典草案》是我国⽴法史的⾥程碑。
《民法典草案》的⽣效,将在推进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起到⾄关重要的作⽤,⽽其对于法律⼈的意义也⽏庸赘⾔,因此笔者在此谨致祝贺之意。
从规范内容来看,《民法典草案》并不完全如2017年3⽉8⽇《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所说,⽽是在系统整合现有民事实体法律的基础上对部分原则或条⽂予以创新,鲜明地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
其中,《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便是⼀例。
在下⽂中,笔者将主要依照⽴法原意及民法原理,结合时代背景,对“居住权”这⼀全新法律概念予以剖析。
虽不敢⾔尽善尽美,但已尽⼰所能畅所欲⾔,俾收抛砖引⽟、投砾引珠之效。
⼀、“居住权”的渊源根据学界定义,“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的,对他⼈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的权利。
”在《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效之前,“居住权”作为⽤益物权的下位概念,尚⽆法律予以明⽂规定,亦⽆任何规范性⽂件对其性质予以界定。
惟最⾼⼈民法院《关于适⽤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较勉强地视为所谓“居住权”的渊源。
2002年,“居住权”开始进⼊法律草案。
“2002年的民法草案,这个草案第⼗⼋章规定了居住权”。
此后,在制定《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过程中,“……物权法草案的第⼆次审议稿、第三次审议稿、第四次审议稿中,都规定了居住权。
”但由于当时⽴法学者关于该权利的争议较⼤,“居住权”作为⼀项⽤益物权,同样未被写⼊《物权法》。
2018年8⽉27⽇,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并于2019年12⽉28⽇由第⼗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请第⼗三届全国⼈⼤三次会议审议,“居住权”条款亦在此后的草案版本中予以保留。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一、本文概述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中的重要内容,其设立旨在保障人们的居住需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包括居住权的性质、设立条件、法律效力及其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影响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文章结构上,本文将首先阐述居住权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接着,本文将分析居住权的设立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客体范围、设立方式等,并探讨居住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包括其对权利人的保障作用、对义务人的约束作用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作用。
本文将评估居住权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影响,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居住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居住权的定义与性质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定义与性质对于理解其法律地位和功能具有基础性作用。
居住权,简言之,是指居住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这种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目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住宅的所有权,但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占有和使用该住宅,以满足自己的生活居住需求。
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这意味着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的设立往往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和生活需求紧密相关,因此,它不能像其他财产权一样自由转让或继承。
再次,居住权具有从属性。
居住权通常依附于住宅的所有权而存在,不能脱离住宅所有权而单独存在。
居住权的六个条件
居住权的六个条件
居住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占有和使用住房的权利。
根据不同法律体系和国家的规定,居住权的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居住权的六个条件:
1. 合法的居住权来源:个人或组织必须拥有合法的居住权来源,例如通过购买、租赁、继承等方式获得的住房。
2. 确定的住房范围:居住权必须明确确定在哪个特定的住房内,通常需要确切指明住房的地址和具体的房屋信息。
3. 使用和占有住房的权利:居住权持有人有权使用和占有住房,包括居住、存放个人财物等。
4. 保障住房安全和隐私:居住权持有人有权享受住房的安全和隐私,包括居住环境的安全、住房设施的完好等。
5. 付费义务:居住权持有人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义务,例如按时支付租金、物业费等。
6. 符合法律和规定:居住权持有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包括不违反租赁合同、不违法使用住房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居住权的具体条件可能会有差异。
对当前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实践 ・ 思考
对 当前我 国物权 法中设置居住存在பைடு நூலகம்的 问题 的思考
李 杰辉 ( 宁 市公 证 处 , 东 普 宁 5 5 0 ) 普 广 13 0
摘 要: 居住权是一个公民所拥有的最基本 的权利。 无论身处何 地都应该享有一定的居住 权。目前, 多国家都对居住权有 了明确的规 定, 很 但我 国依然缺乏这 方面的相关法规 , 因此, 导致很 多问题的滋生。主要针对 当前我 国物权法中设 置居住存在的 问题进行相关的探 究。 关键词: 物权 法; 居住 ; 问题 对 于西方 国家而言 , 居住权属 于一项 用益物权 , 制定 了相关的法 权失去存 在的根基 。 并 因此 , 结合各 国居 住权的立法结构来看 , 国物权法 我 律规范进行约束 。在我国伴 随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 , 房犀 出现商品化的 在 不 采 纳 人役 权 或 用 益 权 概 念 的前 提 下 , 设 置 居 住 权 的 可 行 性 。 正 因 无 趋势。 为此 , 即使是主张设置 居住权的学者也认 为 , 基于居住权 西 方大陆法 因此 , 出现了多元化的房屋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 针对这一现象 , 我们 系 国 家 中的 立 法 现 状 , 以及 居 住 权 与 用 益 权 的 密 切 关 系 , 全 抛 开 用 益 完 更应该关注当前我 国物权法中有关居住 问题 的设置方法。 权径直规定居住权的做法是不足取 的。居住权立法 必须借 助用益权 , 只 1 居 住 权 的 含 义 及 相 关特 征 有在规定 用益权 的基础上 , 能达致居住权 的科学 性与实用性 , 才 才能 实 11 居 住 权 的含 义 . 现 居住 权 的功 能 。 居住权是非房屋所有权人 和非承租人对 于他人 所有和承租 的房屋 32 从 居 住 权 的社 会 基础 看 , 乏 可 行 性 . 缺 进行居住 的权利 。这是欧陆国家对居住权 的定义 , 它包含对承租 的房屋 任何一项 法律制度的产生必 有其相应 的社会 基础 ,居住权也不例 电 可设立居住权 。 但我 国物权法草案规定 的居住权 , 不适用因婚姻家庭 、 外 。东西方国家对 于物权法 中的设置居住问题存在很 大的分歧。我们所 租赁产生 的居住关系。网此 , 该草案规定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 说 的东西方习惯 的不 同, 主要指养老习惯不同 , 即东方 国家特别是 中国 , 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 占有 、 使 的权利。 养老问题大多属于家庭职能 , 由家庭解决 。 正是这种习惯 的不同, 使居住 1 特征 . 2 权 制 度 在 东 方 国 家 闵缺 乏 相 应 的社 会 基 础 而 很 难 有 发 挥作 用 的余 地 。 有 第一, 居住权 作为 一种独 立的用益 杈制度 , 于物 权, 属 是一种 他物 学者指出 ,日本 和我 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制定于 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 , 保 权。 二, 第 居住权 的主体范围限定 为特定 的自然人 , 其主体 范围具有有限 留了强烈 的封建色彩 , 因此 , 物权立法 自然毫视土地关 系而轻 视主要为 性。 居住权 的主体是 自然人 , 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可能成为居住权主体 ; 人们生活所需要 的房屋 问题 , 法 而且东方 国家的家族职能 、 妇女作为男子 居住权主体是居住 权本人 , 但在必要 时 , 其他人也可 以与居 住权人共同 的依附观念等 , 使这 种为解决养老 、 离婚 或丧偶 的配偶 的生活问题而设 居住 。 第三 , 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建筑 的全部或一部分 , 还包括其他附着 的居住权 在当时 的现实 中确无存在的必要。 不仅在 日本 和我 国台湾地区 物。 四, 第 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 , 也就是为特定的 自 制定民法典 的当时无设置居住权的必要 , 即使在现代社会 也无设置居住 然 人 的生 活 厢房 的需 要 而设 定 的 权 利 。 五 , 第 居住 权 具 有 时 间 性 , 限 一 权的必要 , 期 这一点可 以从一些国家物权立法 的趋势上得到印证。 一, 其 制 般具有长期性 、 终身性 。 六, 第 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 。 第七 , 居住权具有 定 于 2 0世 纪 9 0年代 的俄罗斯 、 占、 蒙 越南等 国的民法典 中没有设置居 不可转让性 。居住权作为一种物权 , 备物权 的一般特征。 具 住权 ; 其二 , 日本 民法经过多次修订并没有设置居住权 , 但其社会情势 已 2 物 权 法 中设 置 居 住 权 的意 义 发生了重要变化 ; 其三 , 我国台湾地区在修订物权法 时, 有关用益 物权 的 是 物 权 法 的发 展 趋 势 是 由 物 的 归属 到 物 的利 用 , 住权 作 为一 种 修订 中并 没 有 增 设 居 住权 。 居 用益物权正好适应 了这个趋势 的发展 ; 二是从经济学 意义上讲 , 居件权 33 从 居 住 权 的 功 能 看 , 乏 可行 性 . 缺 有利于对房屋利用 的最大化 , 居住权 的设计符合经济上 的效用性 。土地 第一 , 物权法不是社会保 障法 , 不能指望物权法解决社会保障 问题 。 资源稀缺和房屋成本昂贵 , 不可能使 每个人郜拥有 自己享有 所有权 的住 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 与利用关 系的法律规 范, 主要 目的在 于保护物 其 房, 居住权可以其物权特有 的方式 , 为非所有人提供通过 法律行为稳定 权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物权法可 以通过 明确物 的归属 与利用起 到社会保 的使用他人房犀 的可能性 ,同时所有人还可 以保 留 自己对房犀的处分 障作用 , 如物权法有关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规定就具有社会保障 的作 但物权法毕竟 不是社会保 障法 , 我们没有必要 为物权法设置过多 的 权; 三是居住权人往往郁是没有住 房且在社会上处于弱 势的人 , 保护他 用 , 们的居住权 , 有利于弘扬互帮互助 、 互相救济的社会主义道德风 尚。四是 负担 , 否则 , 将不利 于物权法作用 的发挥 住房是人 安身立命 的所在 , 现在我 国调整住房法律关 系的方式 , 主要是 第 二 , 置 居住 权 与物 权 法 的 功 能 相 违 背 。 物 权 法 的功 能 之 一 在 于 设 通过所有权 、 租赁和借用的方法 , 非所有人对房屋 的利用 没有物权法的 “ 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富 。尽管居住权可 以为特定 , 人提供一定的居所 , 满足特定人 的生存 需要 , 但这无疑 又会 限制房屋 所 效力 , 通过居住权可以充分给予其住房保障。 3 我 国物 权 法 中设 置 居 住权 存 在 的 问题 有权人对房屋 的有效利用 。闪为居住权 具有 封闭性和非流通性 , 它不仪 不 能 充分 发挥 房 屋 的效 用 , 而 会 限 制 房 屋效 用 的发 挥 。 人 役 权 是 无偿 反 “ 31 从居住权的立法结构看 , . 缺乏可行性 其流弊在 于妨 碍标的物的改 良, 不利 于 自罗马法以来 , 多国家的民法都规定 了居 住权 , 许 其立法结 构主要 地将所有权的权能分属 于两 方 , 体现在 以下三方面 : 一 , 其 居住权 以人役权 与地役权的二元立法模式 为 经济的发展 , 从社会的利益看 , 这种状态 不应 任其永 续” 。郑玉波先生也 居住权等人役权有碍经济之流通。 可见 , 居住权 的固有缺陷是显 而 前提 , 于人役 权的范畴 。其二 , 属 居住 权总是存在于 “ 益权—— ( 用 使用 指出, 权) ——居住权”这一权利梯队 中,它们 的权 能具 有包含 与被包 含的关 易见的, 其功能与物权法的功能是相抵触 的。 第三 , 现阶段 , 居住权的功 能可以为其他制度所取代。 居住权的功能 系, 居住权难以脱离这一范畴而独立存 在。其三 , 在具体 的法律规范 中, 但经过相关 的分析证明 , 特定人 的住 居住权多适 用关于用益权或使用权的规定 。可 以说 , 居住权 是层层缩小 主要 在于满足特 定人的住房需要 , 的、 受限制的用益权 , 是用益权的下属概念 。如在法 国民法 中, 使用权 为 房问题虽 不能通过其他制度 得到完全解决 ,但 至少可以得到大部分解 则 用益权的一种 , 而居住权则为使用权 的一种 ( 又称为“ 小使用权 ” 。 见, 决 。对于现有法律规范不 能解决 的特定人的居住 问题 , 可以通过社会 )可 可以说 , 现代社会 , 居住权 的功能 已经 为其他 在居住权的立法结构 叶 , 1 居住权和用益权或人役权具有“ 剪不断理还乱 ” 保 障制度加 以弥补。因此 , 的关系 , 居住权只有在这个权 利体系 中方能找到 自己的准确定位 , 否则 制 度 所 取 代 。 参 考 文 献 就有可能丧失其生存发展的土壤 和环境 , 而且居住权制度也 只有在人役 权的框架内才能完整 、 系统 、 合理地构建 。简而言之 , 居住权难 以独立存 f1房绍坤居 住权 立法不具有可行性ll 1 _ J 中州学刊 ,0 5 4) 20 ( . f1潘 晓 凤 . 住 权 制 度 浅 探 l1 府 法制 , 0 6 1 . 2 居
试论构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必要及构想
试论构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必要及构想[摘要]居住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历史可追溯到罗马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也对居住权制度有所继承、发展和突破。
文章拟通过对居住权的概念、特征以及现实需要等方面阐述我国有设立居住权的必要,并谈谈对如何构建居住权制度提出构想意见。
[关键词]居住权;人役权一、居住权的概述(一)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人役权的一种。
在《法国民法典》对于居住权制度基本承袭了罗马法。
该法典在625-636条规定了使用权和居住权。
《德国民法典》在“其役权”一章中规定了居住权,也基本上继承了罗马法关于居住权制度的传统。
在1951年的《住宅所有权及长期居住权法》中发展并突破了罗马法关于居住权制度的传统,规定这一权利可以继承和转让,并且规定了居住权人可以从事出租等行为。
这一规定就突破了其专属性质,从而在婚姻家庭领域之外,产生了能够在商业领域的发挥的功能,促进不动产权利的市场流通。
[1]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我们发现对于居住权的概念界定并不明确,在相关判例中我们得知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其功能主要在于满足权利人的居住要求。
(二)居住权的特征1.居住权是一种他物权。
居住权具有物权的特性,居住权具有绝对直接的支配力,享有其利益,并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支配的领域进行侵害或者干涉的权利。
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其具有请求力,如果他人侵害了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构成侵害的,有权行使损害赔偿的权利。
2.居住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居住,传统意义上的居住权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居住,而不能挪作他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居住权的意义和功能已经不仅限于居住。
所以,通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居住权还可以表现为有其他的功能。
3.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
从传统罗马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居住权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家庭成员等特定的人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权利。
所以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
但也可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合同中约定一方给另一方支付费用。
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之完善
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之完善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之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居住权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广泛关注。
居住权的设立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居住权的界定、设立程序以及司法保障等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
首先,居住权的界定是居住权设立的前提。
《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内容,即居住者可以在不干扰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所居住的房屋内安居乐业。
然而,根据该条款的表述,居住权的界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细化和明确化。
因此,应该在居住权的界定方面,进一步明确居住者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房屋使用的相关范围,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居住权设立的程序需要更为完善。
《民法典》第130条规定了通过公证、协议等形式设立、变更和终止居住权的程序,但并未对具体的程序细节进行规定。
在实践中,居住权的设立往往牵涉到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因此需要制定具体规则以保障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顺利进行。
建议在相关制度设计中,规定居住权设立程序的具体要求、所需材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使该程序更加科学、公正、高效。
此外,在居住权设立中,司法保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民法典》第134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居住权享有争议的处理方式,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或者是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居住权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方式没有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导致了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其次,在实践中,居住权争议的解决往往需要涉及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司法机关应该对此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居住权争议解决的司法程序,并加强司法机关在此方面的专业化和法律适用性指导。
最后,居住权的设立还需要重视社会共识的建立。
居住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规定,更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在实践中,居住权的设立常常存在着权责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居住权的认知和意识,提高居住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意识和能力。
居住权登记中的实务问题
行业研究 Industry Research1 研究背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前,就有学者对居住权的问题展开了理论研究,[1]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地方法院也对涉及“居住权”问题的纠纷案予以处理。
[2]《民法典》的“编纂”,“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3]《民法典》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用益物权的出现,是立法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关于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之一,具有稳定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的功能。
[4]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未适时作出修改,因而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所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一些困惑。
规范居住权登记,以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权益,明确居住权以及给予法律保护,居住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应摆上议事日程。
2 居住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简而言之,居住权是为了满足本人之居住目的,而对他人的住宅所享有的使用权。
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第368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3 居住权登记的种类3.1 居住权设立登记。
根据《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居住权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因此,无论是基于合同还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均应由居住权设立人与居住权人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
居住权法律性质浅析
居住权法律性质浅析居住权是指居民享有的、具有合法性的居住利益。
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包括了多个方面,本文将从立法、法律认定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简要分析居住权的法律性质。
立法居住权在我国《物权法》中被明确规定,其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因居住需要等其他需要,可以占用他人的建筑物或者土地的,应当按照占用的性质和期限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立法中,对于居住权的规定,从字面上来看,似乎没有很明确地将其定位为一种权利。
但实际上,从法律上来看,却是明确将其归类为权利,而非一种义务。
因为在占用他人建筑物或土地时,用户有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但实际上这种费用的支付实际上是在使用居住权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在居住权被实现的前提下,时价的居住费用必须由居住权的享有者承担。
因此,居住权的立法本质上是体现其权利属性的。
法律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多数对于居住权的性质都是予以认定的,而不是予以否定的。
被公认为一种权利,居住权可以被明确地形成并且可以被维护。
在诉讼案件中,常常涉及到被告者是否被要求提供合法的占用证明,以及在合法占用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等问题。
这种判决形式和实践流程,与处理其他权利纠纷的方式类似。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居住权在法律上是一种被公认和维护的权利。
司法保护在我国,人们对于居住权的要求高度注重,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大幅加速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居住权的呼吁更为强烈。
在司法保护方面,我国主要是通过法院和权威部门的制定居住法规来落实人民群众对于居住权的诉求,以及对于那些破坏和干扰居住权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我国相关部门常常会对于那些非法占用他人土地,或是违反规定进行建筑物改造的行为进行无情打击。
同时,权威部门会指导居住相关部门,以确保城市化进程与居住权的诉求伴随着先进性和优质性。
这种司法保护机制的设定,表明了我国的居住权法律保护机制具有严密与有效性的特点。
总结总的来说,居住权是一项涉及到居民日常生活权益的权利,其法律性质上主要以权利为主的。
居住权的法律构造
居住权的法律构造居住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住房的权利。
居住权的法律构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居住权的法律定义、居住权的法律来源、居住权的法律保障、居住权的法律限制、居住权的法律责任等。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居住权的法律构造进行详细解析。
居住权的法律定义。
居住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住房的权利。
这个定义首先强调了居住权的主体范围,即公民和法人,也就是说居住权是赋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
这个定义强调了居住权的客体范围,即占有、使用住房的权利。
这表明居住权是与住房紧密相关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了住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居住权的法律来源。
居住权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
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了居住权。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居的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确立了公民的居住权。
法律也是我国居住权的重要来源。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居住权,保障了他们对住房的占有和使用。
住房保障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也为居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也是我国居住权的法律来源之一。
比如《城市规划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了居住权相关的内容。
居住权的法律保障。
我国居住权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了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住房质量、住房租赁等多方面内容。
我国实行了住房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购买、租赁、建设住房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人群提供了住房保障。
我国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提供了购房、装修、租住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了公民和法人对住房的合法权益,例如禁止私闯民宅、保障住房租赁双方的权益等。
然后,居住权的法律限制。
居住权的法律限制主要包括了住房使用权、住房转让权的限制、住房改建的限制等。
住房使用权的限制。
住房使用权是指居住者在住房中享有的使用权,但是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限制。
在住房使用中要遵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不能违法违规使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