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不合理的低价销售被处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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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低价销售被处补缴增值税

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用低于进价的销售价格出售商品,被建邺区国税局处以补缴增值税41‚456.94元。

2005年11月底,检查人员在对南京某实业有限公司正常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于2004年7月及2004年9月,将部分装饰材料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给某装饰城,这种有悖常理的做法引起了区局稽查人员的注意。首先,稽查人员充分调查了该种材料几个月来的市场价格走向,排除了由于竞争、适销不对路等原因造成的价格下跌,接下来,稽查人员调阅了该企业的销售发票、购货发票、记帐凭证和库房保管记录等涉税资料,进一步排除了由于记帐错误或商品毁损等原因造成的价格下跌,最后,通过查阅交易双方的登记注册资料等,该局检查人员发现该实业有限公司和某装饰城拥有共同的投资主体,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称关联企业,即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中一方通过低价卖出而达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同时另一方又可以依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因纳税人拒绝提供同类商品价格,建邺区国税局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及五十五条第

四款规定,“对有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对南京新丽华实业有限公司该批售出商品按10%的利润率重新核定其应缴纳税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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