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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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5.25•【文号】财税字[1995]48号•【施行日期】199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房地产企业预交税费的相关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交税费的相关会计处理

童琴芬江苏五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摘要: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的会计处理问题目前新的会计准则与税法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预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从账务处理的意义、会计准则与税法要求的差异及实际操作中各种不同的帐务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本文认为预售期间,预缴税费作为资产项目,反映了一种特殊的税务资产,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法定税收义务的履行情况,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在结算交付期间,损益表数据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确认要求,实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原则。

关键词:房地产、预售收入、预缴税金一、预缴税金帐务处理的意义1、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源泉,要求平稳匀衡,尽可能不要大起大落。

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性,政府对商品房预售收入实行预征制,其中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2、对企业来说,房地产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开发产品具有开发周期长和收入来源的分散性特征。

房地产销售过程包括领取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买受人验收确认、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

预售制度导致了销售资金回笼与收入确认时点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处理的差异分析1。

会计准则的处理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第015号)的有关规定,直接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新《企业会计准则》未对房地产企业转让销售不动产预收款计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故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方式2.税法的要求(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法规 [全文有效]目录

土地增值税法规 [全文有效]目录
国税函[2002]512号2002-06-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
国税函[2000]687号2000-09-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全文有效]
财税字[1999]293号1999-1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全文有效]
国税发[2009]91号2009-05-12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通知[全文有效]
中税协发[2008]16号2008-06-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2008]318号2008-04-11
国家税务总局关பைடு நூலகம்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1999]112号1999-03-05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有效]
署税[1999]133号1999-0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
国税函[1997]162号1997-03-07
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2010]347号2010-07-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发[2010]53号2010-05-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2010]220号2010-05-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发[2007]132号2007-12-27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5.02.17
•【文号】财会字[1995]10号
•【施行日期】1995.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7日财会字〔1995〕1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
“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退税的财税处理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退税的财税处理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退税的财税处理分析丁国卫【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8(000)009【总页数】3页(P113-115)【作者】丁国卫【作者单位】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依据土地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企业在房产项目预售阶段先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条件对整个项目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本文通过某房地产企业案例,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退税的相关财税处理进行分析。

一、案例介绍A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16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预缴纳土地增值税600万元,其中2014年—2016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

2014年—2016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

2017年达到清算条件,清算后退回土地增值税50万元。

二、会计处理分析《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现应为“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上述规定,A房产企业各年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1.2014年预缴土地增值税240万元: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40贷:银行存款 2402.2015年预缴土地增值税300万元: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00贷:银行存款 3003.2016年预缴土地增值税60万元: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60贷:银行存款 604.结转收入相应土地增值税:借:税金及附加 600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6005.清算退回50万元:借:银行存款 50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506.关于退回土地增值税如何结转,目前有几种观点:(1)冲减税金及附加: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50贷:税金及附加 50(2)计入营业外收入: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50贷:营业外收入 50(3)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15号文对退回的款项计入哪个科目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会计处理应如何判断?笔者认为,营业外收入核算的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无直接相关的各项利得,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很显然退回的土地增值税不属于该类利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

浅谈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由来及发展土地增值税这个概念是英国十九世纪伟大的心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穆勒最早提及的,他在1848 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抨击了地主阶级的不劳而获,因为,欧洲各国普遍认为,土地是绝对的私有财产,应当免于任何义务,政府应当从其他途径寻求增加收人的办法。

而约翰穆勒主张把全国土地予以估价,土地的现有价值仍归地主所有,而由于社会进步所增加的价值则以赋税形式交给国家。

把地价增值部分归于不劳而获的收入,国家通过征收“土地税”加以调节,这个就是最早土地增值税的雏形。

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世界各国的经济学家进行了100多年的完善,进而新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土地增值税概念和制度.中国开始有土地增值税这个概念是孙中山同志提出来的, 孙中山认为“社会之进步发达”,乃是地价增长的原因,而社会进步发达则是“众人之劳力致之”,因此,他主张地价增涨的部分收归国有,土地涨价归公是孙中山“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中的“平均地权”的核心.因此,国民政府在孙中山同志的理论下,在1930年-1943年开始执行了土地增值税,1944年停止了土地增值税征收,因为,蒋介石同志正准备带领国民政府去台湾。

顾及不到这个税款征收了.1949年10月1日,一个伟人在天安门上用一句宏威“新中国成立了”的声音震响了全世界,从此,一个新的中国走进了新的时代,新的中国当然要摈弃国民政府的做法,因此,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就也被到其列了。

光阴荏苒,我们居然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又一个新时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对土地使用制度也逐步进行了改革,因为国家知道了,土地是一个无限的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以循环利用.因此,国家实行了有偿使用,允许国有土地转让使用权的新政策,从而促进了我国房地产开发和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

房地产开发迅速的发展就会让国家担心,因为国家担心土地增值收益收回较少,进而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正是在这样的担心下,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目就又重新步入了税收的舞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对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拟定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现发给你们。

为使纳税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和缴纳方式。

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

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

二、为什么要开征土地增值税?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的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的健康发展。

具体为:(一)开征土地增值税,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市场调控的需要。

改革开放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一直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土地实行无偿无限期使用,但不允许买卖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1995年1月2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A105010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南及操作实务

A105010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南及操作实务

第三节 A105010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南及操作实务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格式和填报依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1.第21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

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2行第1列减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2.第22行“(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4行第1列减去第25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3.第23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24.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5.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6.第26行“(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8行第1列减去第29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7.第27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3.13•【文号】财税字[1995]87号•【施行日期】1996.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

现将《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产品增值税退还申请表企业名称:金额单位:元至角分---------------------------------------新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该产品适用税目|---------------------------------------该产品被列入哪一|经委|-----------------------------系统新产品名单|科委---------------------------------------该产品鉴定时间年月|该产品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时间年月日---------------------------------------批准减免税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已享受减免税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减免税金额||享受先征后返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返还金额|---------------------------------------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产品主要经营情况---------------------------------------|年度|||年度||------|---------||------|---------|产品销量收入|||新产品产量||------|---------|新|------|---------企|整体税金|||新产品销量||(销项税额)||产|------|---------业|------|---------||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税额||品|------|---------经|(进项税额)|||整体税金||------|---------|经|(销项税额)|营|应纳增值税|||------|---------|------|---------|营|扣除税金|情|已纳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产品销售利润|||应纳增值税||------|---------|况|------|---------||||已纳增值税||------|---------||------|---------||||产品销售利润|------------------|--------------------备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说明:“产品销售收入”1994年以后不含税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目录✧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2006]31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0)大国税发[2006]188号 (10)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11)国税函〔2008〕299 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12)国税发〔2009〕31号 (12)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 (21)大国税函〔2009〕77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25)国税函〔2010〕201号 (25)✧土地增值税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6)国务院令第138号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7)财法字〔1995〕6号 (2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32)财会字〔1995〕15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33)财税字[1995]048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36)国税函〔1999〕112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37)国税函〔2000〕687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7)国税发〔2006〕187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40)财税[2006]21号 (4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42)大地税函[2006]76号 (4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51)大地税函〔2007〕200号(条款失效)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58)国税函〔2007〕645号 (5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58)大地税函〔2008〕188号 (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64)财税〔2008〕24号 (64)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66)财税〔2008〕137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67)国税发〔2009〕91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74)国税函〔2010〕220号 (7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76)大地税公告〔2010〕1号 (76)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5]8号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5]8号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4日财会字[1995]8号)根据财外字(1995)5号文“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在“八五”期间实行所得税“财政返还”办法的企业,应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财政返还的所得税”科目。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转变入“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利润分配表”(外经会02表附表1)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项目(列8行),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外经会03表)“(5)应付股利”(30行)项目下增设“(6)财政返还的所得税”项目(列31行),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在表上以“-”号表示,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二、外经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基层企业的帐面国家资本金,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改为企业总部的法人资本金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所属按投资人设置明细科目中的国家资本,调整为企业总部投入的法人资本;企业总部作为对所属独立核算基层企业的长期投资处理,同时增加企业总部和国家资本金,其帐务处理为借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向所属企业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对清查财产的会计处理,应执行我部(93)财会字第80号文印发的“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最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213756617

最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213756617

最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213756617 目录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1 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 (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 . (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成地税函〔2006〕223号 ......................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5 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 ............................................................. 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第223号 ........................................................ 6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 ............................... 7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 . (8)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 (9)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 (10)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15号 .........................................................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 ..................................................................... ..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 ...................................................................17--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财税1995 48号 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

财税1995 48号 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5-05-2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赡养义务人的。

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其他的土地增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适用范围的问题。

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不适用此规定。

财税字1995 48 以房地产投资联营土地增值税政策

财税字1995 48 以房地产投资联营土地增值税政策

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征土地增值税。

税的问题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不允许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问题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适用范围的问题。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不适用此规定。

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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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3-07
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
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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