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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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国际税法是国家间税法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主要规定了跨国企业所涉及到的税收处理方式和原则。

在国际税法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建立在税收公平、公正、效率的基础上的。

以下是国际税法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第一,税收主权原则。

该原则主要规定,各国具有制定和实施自己的税法的主权,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商务活动时,应该遵守当地国家的税收法律,以确保税收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避免双重征税原则。

该原则主要规定,对于跨国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应该避免重复征收。

意思是,在跨国企业所涉及的税收事务中,如果两个国家都存在权利主张,那么就需要进行协商和协调,以避免双重征税。

第三,税收公平原则。

该原则主要规定,税收应该根据跨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并应该与其竞争对手的税收相同。

这样,可以确保不同跨国企业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税收计算,从而保证税收的公平性。

第四,信息透明原则。

该原则主要规定,跨国企业应该向当地国家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保当地国家对其税收贡献的了解。

这样,可以消除跨国企业和当地国家之间的信息障碍,促进彼此之间的税收合作。

第五,合理划分利润原则。

该原则主要规定,跨国企业应该按照其实际贡献来合理划分利润。

这样,可以确保不同跨国企业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税收计算,从而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总之,在国际税法中,各种原则都有其自己的重要性。

通过遵守这些原则,可以有效控制跨国企业的税收风险,防止出现税收争端,并建立税收国际合作的良好基础。

同时,对于跨国企业而言,遵守国际税法原则也可以提升其知名度和声誉,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国际经济法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北京大学][课件]

国际经济法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北京大学][课件]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三)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
三、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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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 资的正常发展。
二、国际税法的原则
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三、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及其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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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 课税冲突协调
第一节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二节 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三节 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四节 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以及财产价值的征税协调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 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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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三、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国限额抵免、综合限额抵免与专项限额抵免
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 ×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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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一、概述 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
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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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关系。

税法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证多少税等方面。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法居民。

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指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此标准,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经营所得,来源国即可对这笔所得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法。

财产所得: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而动产的转让收益,除特殊情况,均应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对其征税。

抵免限额:是指税法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税法饶让抵免,简称税法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国际税法是指用于规范国际税务事务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由于国际商业和跨国企业日益增多,税务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国际税法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国际税法的原则涉及多个方面,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的原则。

1. 合法避税原则合法避税原则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允许纳税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手段来减少纳税额。

避税是合法的,纳税人有权利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而进行合理规划。

合法避税原则旨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税法的滥用和不公平的行为,同时也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积极参与。

2. 客体实质原则客体实质原则是国际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税收应该基于经济实际,而不仅仅基于法律形式。

客体实质原则重视事务的实际经济效果,而非单纯依靠合同和法律条款的表面形式来确定纳税义务。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滥用税法漏洞、人为安排和虚构交易等手段来逃避税务责任。

3. 税收协定原则税收协定原则是国际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税收协定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

它是各国之间达成的互惠协议,约定了涉及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等税种的征税权和纳税义务。

税收协定的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减少税收不确定性,提供更有利于跨国企业和个人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或活动的税收环境。

4. 纳税人平等原则纳税人平等原则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纳税人在同样的条件下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因个人身份、国籍、居住地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纳税人平等原则旨在维护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避免税收歧视和偏袒,促进国际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

以上介绍了国际税法的几个重要原则。

这些原则为国际税务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保障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税法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国际税收合规和税收治理的进展。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第二十二章 国际重复征税 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
1、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 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第二十二章 国际重复征税 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1、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其典型的情况,就是两个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 的税收管辖权,其中A国采取居民管辖权,B国 采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那么对在B国居住的A 国居民而言,将须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角度讲,跨国纳税人包括 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也包括在本国 境内的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主体并不以国籍为衡量标准,外国人有时 也可以成为纳税主体。 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国家主要是制定本国的涉 外税收法律,向跨国纳税人征税。 国际税收的国际性体现在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 系上(这是国际税收的本质和国际税收区别于 国家税收的根本特征)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2、居民身份确定标准 (1)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标准大致有: 住所标准:如中国、法、日、德、瑞士等国; 居所标准: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居住时间标准:有的是半年(6个月或183天) 如英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 有的是一年,如中、美、日、巴西等国 混合标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相结合,为 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如中、德、瑞士等国。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2、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跨国纳税人必须依照国 家制定的涉外税收法律纳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 责任。 一国政府在制定涉外税收法律向跨国纳税人征税 的同时,还往往就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同其 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因此, 国际税收关系既包括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家税收 关系,也包括非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税收管理 关系。

第二十、二十一章国际税法原则及管辖权

第二十、二十一章国际税法原则及管辖权

• 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 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 199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 199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 工程。1996年度内 曾离境60 年度内, 60天回国向其总公 工程。1996年度内,曾离境60天回国向其总公 司述职,又离境40天回国探亲。 40天回国探亲 司述职,又离境40天回国探亲。这两次离境时 间相加超过90 90天 因此, 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非居 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96000 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96000 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 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该美国人避免成为居 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5700 5700元 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5700元, 12×[(96000/12-4000)×15%- %-125] 即: 12×[(96000/12-4000)×15%-125] 5700(元 =5700(元)
• 1.依加拿大税法规定,“居所”是确定居民 纳税人的重耍标准之一。本案中,加拿大政府 认为麦德隆船长在加拿大境内拥有住宅,是构 成“居所”的客观标志。 • 2.加拿大法院判决麦德隆不具有加拿大的 居民纳税人身份。依照居民税收管辖权理论, 一国居民纳税入必须向居住国就其来源于境内、 境外的全郡所得缴纳所得税。而“住所”、 “居所”等通常是各国认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 重要标准,但采用什么样的客观标志来确定住 所、居所,又往往发生争议。本案中,加拿大 法院认为仅拥有一幢往宅,而不在境内经常生 括,不足以构成对“居所”的认定。
案例教学
• 一、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 甲国的A 巨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 10万美元 巨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 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 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 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 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 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 问: • 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 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 是哪些关系? 是哪些关系? • 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 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 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 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

国际税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税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税法知识点归纳国际税法是一门涉及多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国际税收关系的复杂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活动的跨国化,国际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以下将对国际税法的一些关键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和跨国纳税人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多重性:包括国家、跨国纳税人以及国际组织等。

2、客体的跨国性:涉及的税收对象通常跨越国界。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含国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以及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二、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1、居民税收管辖权: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行使的征税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等。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依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接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所得课税。

营业所得:常设机构原则。

劳务所得:分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判定标准有所不同。

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通常按支付者的居住地或机构所在地确定来源地。

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依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所得则根据转让者的居住国或转让行为发生地等确定。

三、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有:1、免税法: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2、扣除法: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将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扣除。

3、抵免法: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用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常设机构的利润包括:1+2+3+4+5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 (1)概念:劳务所得即自然人从事劳务活 动而取得的报酬,故又称为个人劳务所得. 劳务所得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 所得. •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 劳务提供地标准: • 劳务报酬支付地标准: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
•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计税依据,不论数额大小, 只规定统一的法定比例。 • 累进税率:税率随课税客体数额增大而逐步提 高。 • 累进税率分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 全额累进税率:即对课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 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 • 超额累进税率:即根据课税客体数额的不同级 距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 数额按照不同的等级税率计税。
(二)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 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 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例1
• 作为甲国居民的 A 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分公司 B, B公司构成乙国的常设机构(乙国采用常设机 构标准判断营业利润的来源地),为非居民 纳税人。B公司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交纳所得 税,而 A 公司在甲国缴纳所得税时要将 B 公司 的营业利润计算在内,这样B公司的营业利润 就在甲国和乙国被征收了两次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 1、违反了税负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 2、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利益 • 3、为国际逃避税敞开了方便之门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 (一)单边措施 • (二)双边和多边措施
(一)单边措施
• 1、扣除法 • 2、免税法 • 3、抵免法
1、扣除法

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国际税法原则是指纳税主体在跨境交易中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以下是国际税法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来源国原则:根据来源国原则,跨境交易所得的税收应由其来源地国家征收。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在某个国家拥有业务收入,该国家有权征收该企业在该国家的所得税。

2. 居民国原则:根据居民国原则,纳税人的全球收入应在其居住国纳税。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在不同国家都有业务收入,它应该在其居住国申报并纳税。

3. 避免双重征税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原则是指避免同一收入在不同国家同时被征税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国际税收协定可以被用来减少或避免跨境交易的双重征税。

4. 满足税务义务原则:满足税务义务原则要求纳税人自愿地履行其税务义务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积极地遵守纳税义务。

5. 公平和公正原则:公平和公正原则要求企业在国际交易中公平分担税收负担。

这意味着企业应该按照国际税法规定的规则纳税,避免利用税法漏洞或避税行为。

6. 合理避税原则:合理避税原则允许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手段减少纳税负担。

合理避税不应被视为逃避纳税的手段,而是根据国际税法规定的规则来合法减少税务负担。

7. 信息交流原则:信息交流原则要求不同国家之间共享纳税人的信息,以便更有效地打击避税行为。

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是确保国际税法的有效执行和遏制跨境逃税行为的重要手段。

8.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原则: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原则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

这一原则强调了税收协定的真实目的和意图,以防止纳税人通过滥用税收协定来逃避纳税责任。

综上所述,国际税法原则是在跨境交易中纳税主体应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和公正的纳税制度,减少双重征税,鼓励合理避税,加强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流,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这些原则为国际纳税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国际税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国际税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国际税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国际税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关键词」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公平原则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也是国际税法主体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

由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有其所遵循的不尽相同的税法原则,而国际税法既不能照搬某国或所有各国的税法原则,又不能完全不顾及各国税法的原则。

因此,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各国税法所共有的原则,即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各国的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具体体现之一。

税收管辖权独立,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在国际税法领域,即指一国通过制定法律,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有权对属于该范围内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

税收管辖权独立性和排他性,即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征税权力,不受任何外来意志的控制或干涉;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限制,只能是一种在国家间相互自愿、平等地进行协调的基础上的自我限制。

国际税法的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也是由国际税法对国内税法的必然的依赖性决定的。

国际税法以国内税法为基础,一国的国际税收政策是其国内税收政策的延续和伸展;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国际税收协定往往是各国税法和税收政策相协调的产物;税法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事宜,一国制定什么样的税法取决于该国的国内国际税收政策。

同时,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还是国际税法得以产生的基本前提之一。

只有在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的前提下,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才可能是平等互利的;否则,如“二战”以前广大殖民地国家附庸于其宗主国,没有独立的国家主权,更不用说独立的税收管辖权了,根本不可能产生包括平等互利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在内的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所以,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是维护国家权益,平等互利地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基础。

法律原则都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第十章国际税法一.国际税法概述(一)国际税收指超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即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与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两个条件客观经济基础------企业和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的普遍存在法律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相继确立(二)国际税法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关系的特点: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的所得税.1.本案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3个2.本案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甲国. 乙国. A公司3.本案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二、国家税收管辖权定义:国家依据主权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人、物及行为征税的权力.分为属人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特点1、是完全独立自主的权力。

2、各国税收管辖权平等。

3、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受国家主权所及范围的限制。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也称“属人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根据是纳税人与本国的属人联系来确定.纳税人(自然人/法人)担负无限纳税义务。

自然人纳税居民的判定国籍标准:美国\墨西哥等少数国家住所标准:最广泛,欧洲国家居所标准(经常居住但非永久居住),也叫财政住所.英国\加拿大居住时间标准:大多数为一年内超过183天其他标准:从事专业性活动、意愿等法人总部所在地标准:法国、日本、中国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瑞士、荷兰实际管辖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英国和很多英联邦国家混合标准:德国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外资采用总部标准,内资采取成立地标准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由于各个国家在对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以发生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冲突。

第五篇五篇 国际税法课件

第五篇五篇  国际税法课件

3、产生和发展时期
• 产生于二战后,并不断发展。现代直接税 标志的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各 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使国际税收关系产生 和发展具备了 必要的法律条件。 • 国际重复征税的出现,使国际税法逐渐形 成和发展起来。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 1、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在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关 系总体上讲是不对等和非互惠的,但国际税收关 系由于是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 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 权利关系并非仅具有强制无偿的特点,也还有对 等互惠的内容。
二、税收的要素
• 它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其中,纳 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 税收法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三、税收法的基本结构

• • • • • • •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三)税目 (四)税率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七)减免税 (八)违章处理 (九)税务争议
四、税收的分类
• 另外,还可以按税负是否可以转嫁分为直 接税和间接税;按税收收入形态分为实物 税和货币税等等。
五、几种主要税种

1.流转税类
•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的增值额征收 的一种税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 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其新增价值 的大小取决于政府根据政治、经济条件而规定的相 应扣除项目的多少。因此,严格地说,增值税是以 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消费税
•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 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 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 税。消费税的开征对于调整产品结构,引 导消费,调节收入差别,保证国家财政收 入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 围包括烟、酒、化妆品等十一类商品。

税法:国际税收

税法:国际税收

税法:国际税收1、单选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所以,发展中国家谈判和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较多地参照了()。

A.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B.(江南博哥)联合国范本(UN范本)C.国际税收惯例D.属地主义原则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所以,发展中国家谈判和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较多地参照了《联合国范本》。

2、单选2015年3月,某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支付利息30万元、财产价款200万元(该财产的净值为60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A.9B.17C.23D.29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需要差额计税。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

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30+200-60)×10%=17(万元)。

3、多选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和同期资料跟踪管理的相关规定,下列内容中属于跟踪年度重点分析和评估的有()。

A.关联交易变化情况B.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C.企业客户变化情况D.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在跟踪管理期内,税务机关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内容:(1)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2)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3)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4)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4、多选以下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

A.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收入B.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C.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内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支付贷款利息D.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选项ABD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选项C应由该机构场所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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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C.抵免制 Tax Credit 纳税人可以将已经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 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的税收制度。此种方法为大多数国 家所采。 计算方法:向居住国缴纳税额=海外收入X(居住国税率-来源国税 率) 纳税总额=海外收入X居住国和来源国税率中较高的税率(无 居住国补贴的情况下)。 D.饶让抵免 Tax Sparing 当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获得税收优惠(Tax Holiday)时,居住国 在抵免制情况下,仍按照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的正常税率下应缴纳 的税款进行抵免的税收制度。 该项制度须在双边税收协议中约定或在本国的税法中规定。美国不 承认饶让抵免,英国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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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移定价 Transfer Pricing(逃 避税)


Fra bibliotek是跨国联属企业为了达到减少或者规避纳税的目的,通过违背市场规 则的会计记帐和税务操作,在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人为分配产品的价 格构成因素的避税方法。前提:在低税率国家有联属企业。 联属企业 Associated Enterprises: 是为了反避税(Anti-Avoidance)而设 置的概念,OECD和联合国范本的第九条对联属企业作出了界定。1、 缔约国一方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双方企业的所有控制、管理和成 本; 2、同一个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所有控制、 管理和成本 反转移定价的方法:正常交易原则 Arm`s Length Method 1、Sales of 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⑴Traditional Methods ①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CUP) ② Resale Price Method ③Cost Plus Method ⑵Additional Methods ①Profit-Split Method ②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 (TNMM) and Comparable Profit Method (CPM) 2、Sharing of Corporate Resources ⑴Loans or Advances ⑵Performance of Services⑶Use of Tangible Property ⑷Use or Transfer of Intangible Property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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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税收协定





A.国际税收协定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state A and state B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 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 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1843年法国与比利时及1845年比 利时与荷兰签订的税务合作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1899年奥匈帝国 与德国也缔结了双边税收条约。 B.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1. 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 防止国际性的偷、漏税和避税,以 消除潜在的不公平税收,维护各国的财政利益。3. 国家间划分税源。 4. 避免税收歧视。 5. 进行国际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加强相互在税 收事务方面的行政和法律协助。 C.OECD范本与联合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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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A.国际逃税 Tax Evasion: 纳税义务人违反征税国税法和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 规定,不履行其纳税义务,不交或少交税款的行为。 B.国际避税 Tax Avoidance: 纳税人利用征税国的税法和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 定不明确、不一致和缺乏禁止性规定,或者利用各 相关征税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及税率的不统一等漏洞 或缺陷,通过适当的税务安排和税务策划,减少或 者不承担其通常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以规避征税 国税收的行为。 C.二者区别 1、性质不同 2、手段不同 3、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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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税港(逃避税)


A.避税港 Tax Haven: 避税港是指对跨国纳税人提供低税、免税或给予大量税收优惠的国 家和地区。又称“国际避税港”。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 税收辞汇》的解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就可以认定为 避税港:一、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二、 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三、外 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四、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 任何合作;五、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六、是 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 B.避税港类型 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 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低税避税港。以 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 税财开曼群岛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属安 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 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 的裕廊等地区。


D.调整两个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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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管辖权


A.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Source Jurisdiction : 收入来源于哪个国家,哪个 国家先征税(属地性质)居民税收管辖权 Residence Jurisdiction:某一投 资者就其全球收入向居住国纳税(属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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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税港(逃避税)

C.典型的避税港 哥斯达黎加:最高税率15%;牙买加:最高税率25%;开曼群岛:最 高税率0%;捷克共和国:最高税率15%;香港:最高税率15%;圣 基茨和尼维斯:最高税率0%;新加坡:最高税率20%

D.避税港的负面影响 1、使跨国投资者获取不当利益。跨国投资者通过避税港避税的方法 大都建立在虚构业务往来基础之上,显然违背大多数资本输出国的 意愿。 2、侵蚀了相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资本输出国无法获 取其居民在避税港的经营情况,其结果必然是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 益受到侵蚀。3、扰乱了公平的税收秩序。扭曲国际市场经济行为, 有害于其他国家税制的公平与中性。4、助长了洗钱和腐败活动。松 散的金融体制及严格的保密制度,使避税港成为了理想的洗钱和腐 败之地。
第20章:国际税法
1. 2. 3. 4. 5.
国际税法的对象、任务与定义 税收管辖权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逃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
1
1.国际税法的对象、任务与定义



A.国际税法的对象 所得税: 历史发展; 1799年,英法大战时期,英国首次开征此新税种,税率 为5%,战后停征。 19世纪末,英、美、加、新西兰、欧洲大陆许 多国家及印度开始征收。 1875年,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征收 B.国际税法的任务 所得税的国际调解 C.国际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学科,新兴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税收关 系,即调整各国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利过程中所形成的 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4.资本弱化 Thin Capitalization(逃避 税)




A.资本弱化概念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 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 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 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 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 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 形成的短期债务等。 B.资本弱化的保险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主要表现为: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根据企业所 得税原理,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在企业利润分配前,要 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务资本的利息,却 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的应交所得 税。债务资本是没有税收负担的,权益资本则要缴纳所得税。
E.分国抵免与综合抵免 分国抵免:对于本国居民从每一个外国所取得的所得分别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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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的税收制度。 综合抵免:把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得的全部所得综合起来进行抵免的 税收制度。


分国抵免(向德国纳税): =2X60%X(40%-29%) +5X40%X(40%-30%)+6X70%X(40%-32%) +0+10X40%X(40%-33%)+15X40%X(40%-33%) 综合抵免(向德国纳税):= (2X60%+5X40%+6X70%+8X60%+10X40%+15X40%) X40%(2X60%X29%+5X40%X30%+6X70%X32%+8X60%X42 %+10X40%X33%+15X40%X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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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本弱化 Thin Capitalization(逃避 税)






C.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那采 取何种方法来控制资本弱化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 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 1.正常交易法 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 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 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 2.固定比率法 如果公司资本结构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产权比率:Debt/Equity), 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以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 D.中国反资本弱化规则的建议 1.选定固定比率法作为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 2.制定合适 的债务/股本比率; 3.制定合适的关联方认定标准; 4.将公司不 能税前扣除的利息视同股息分配,并征收预提所得税;5.与有关国 家合作,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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