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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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论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完善
基 于司法 资源 的局 限性 , 有 些 案 件 可能 无 法 在 有 限的 时间 内查 出事 实真 相 , 从 而导致 放纵 嫌疑人 ,
在理论上法条文字是抽象 的, 而生活中民意表 达是具体的, 假如把死板 的法条直接适用于个案 当 收稿 日期 : 源自 0 1 3— 0 8— 2 3
摘 要: 目前 , 民意 已影 响到国 家生 活的各个方面 , 尤其在 司法领 域表现颇 为彰 显。为有效规 范民意对司法审
判 的监督 , 文章主要 对监督 的必要性 、 如何监督 以及如何 解决监督 中所遇到 的 问题进行 了梳 理并提 出相 应的制度设 计, 从而保障司法审判 的独 立性和公 正性 。 关键词 : 民意 ; 司法 审判 ; 监督 中图分类号 : D 9 2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3 7 1 5 ( 2 0 1 3 ) 0 5- 0 0 4 8 — 0 4
第3 0卷 第 5期
Vo 1 . 3 0
No . 5
中州大学学报
J OURN AL 0F Z HONG Z HOU UNI VER S I T Y
2 0 1 3年 1 O月
0e t . 2 01 3
论 民意 对 司法 审 判 的 监督
李 立 霞
( 贵 州 民族 大 学 法 学院 , 贵阳5 5 0 0 2 5 )

4 8・
法 公正性 本 身 与法 律公 正性 是 互 相 一 致 的 , 如 果 法 律 在 国家和 社会 生 活 中 的地 位 和 作 用 越 来 越 突 出 , 那 么作 为执 行法 律 的司法 机关 的地 位 和作用 也就 会 随 之上 升 。若将 此类 案件 转 化 为 民众 事 件 , 在 保 护 合 法权 益 、 惩 罚 罪犯 的前 提下 , 基 于群众 共 同 的道 德 情感 , 民众 可 以利 用 一 切 可 用 的 资 源去 解 剖 事 实 还 原 真相 , 给 司法 的公 正性 奠定 基础 , 而此 时 的 民意 以 监 督者 的身 份介 人 司法 审判程 序就 能很 好地 维护 司

浅析民意与司法的平衡

浅析民意与司法的平衡
径 。
关键词 : 民意 司法 平衡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民意 和 司法 的矛 盾 。 21 司法活动 中民意的参与 . 法治本身就是实现人的一种规范性 的生活方式 , 它必须与人 的现 实 日常生活协调一致 , 而不是破坏或妨碍人的现实生活 。因 此将 民意引进 司法 活动具有 重大意义 。最高人 民法 院院长王胜 俊对是 否判处死刑 问题提 出三个依 据 , 即要 以法律 的规定 为依 据、 以治安 总体 状况 为依 据 、 以社会 和人 民群众 的感觉 为依据 。 其 中社会和人 民群众的感觉便是 民意 ,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司法效 果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 22 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必要扩大 . 法 官 自由裁量权的 限制在现代 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随着法官 素质 的提高正在解冻 。法官 具备解决纠纷的职业素质 和道德 品 1 民 意 与 司法 冲 突 的 具体 原 因 质是 审判 机关 对法官 的必然要求 。当民意与司法行为发生 冲突 对 司法判决 的不认 同或质疑是人们对 民意与 司法冲突最直 时 , 法官应具备能力应对民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同时 , 从法官的 接的表现。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广泛传播 , 人们 的法律意识 职业角度 , 法官也会要求 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 以平衡民意与 司法 愈来愈强 , 尤其热衷于关注社会 的典型案例。加之 网络信息 的迅 的矛盾。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一方面要保证法 官充分行 猛发展 , 信息传播 渠道不断拓宽 , 民意表达机制不断完善 , 致使 民 使 自由裁量权 , 另一方面 , 又要 防止法 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法官 众的呼声 与司法形成冲突面。笔者从法的发展的纵向 、 社会发展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 中加人对 民意的考量 , 又可以防止法 官随意适 要求 的横 向和民意 与司法的衔接点三个方面解析 冲突的具体原 用 自由裁量权 , 防止权力的滥用 。 一 因。 2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深入 实施 . 3 1 纵向: . 1 我国传统礼法影响下的情感社会 人 民陪审员 的作用之一是表达民众 的意见 , 加强 民意与司法 中国几千年 的文化史最 突出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作 为曾经的 的沟通 , 保障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 权 , 这要 求人民陪审员的 能真正代表广大 民众 的诉求 , 尽最 大可能实现各 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中国上千年 的历史 , 儒家思想蕴含的人文精 组成要多样化 , 神 已经深深根植于 中国人 的心灵 深处 。而现代法治要维护 的秩 个 社 会 阶 层 的 利 益 诉 求 , 观 而公 正 的 表 达 民 情 民 意 。另 外 , 客 人 序与价值是截然相反 的, 现代法治要建立平等 的社会 秩序 , 维护 民陪审员的意见关 系到判决 结果 , 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 关 从更 深 最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 , 二者的终极价值 的不 同从根本上造成了 远 的角度也关系到法治的进程 , 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便决定了这一 切 。人 民陪审员必须具有较 高的道德素质 , 能履行好人民赋予 才 “ 与“ 的断裂。 情” 法” 1 横 向: . 2 法律相对于社会 发展 的滞后 的神圣职责 , 切实维护好人 民的利益 , 促进 民意和司法 的平衡。 法律一经制定 , 就表现为具体 的制定法 , 即具体 的法律条文 , 法律是从人们的生活经验 中升华而来的 , 民意是人们在长期 因而对 于维护社会 秩序具有稳定性 的作用 。稳 定性是制定法 的 的生活 中逐渐形成的。民意与 司法 的基础是 一致 的, 由于立法 的 固有特征 , 但稳定却会导致 法律 的滞后性 。法律所调整 的社会关 限制 和民意表达机制 的不完善导致 了司法和 民意的 冲突 。在 司 系是不断变化 的 , 这就形成 了法律 和现实生活脱节 的现象 , 即法 法过程中 , 充分考虑 民意 , 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形成依法为核 律 的稳定导致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 , 引起冲突和矛盾 。 心, 以民意为基础 的原则性 和灵 活性相统一 的司法机制 , 才能树 1 衔接点 : . 3 民意在司法 中地位的缺失 立法律的权威 , 维护 良好 的社会秩序 。 个人或是社会 团体 , 包含法律职业人员 , 在社会 分层中的位 置是不同的, 每个人 的法律 占有量也是不 同的。每个人 的法律观 参考文献 : 点、 法律情感 、 法律心理 、 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的发展都经历 了复 … 梁治平. 法意与人 情I . M】 中国法制 出版社,04 20. 杂而各异 的过程 , 人们在社会分层中的位 置决定 了他们 的利益方 【 姚 建 宗 . 治 的 生 态环 境 [ . 东人 民 出版 社 , 0 . 2 ] 法 M】山 2 3 0 向、 拥有不同法律 的量 , 进而有 了不 同的法律意识 , 对案件的观点 【 孔祥俊. 3 】 论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U. 适用,05() 】 法律 20, 5 也就不同了。 而司法是运用法律解 决法律 问题 的行为 , 依法行事是其严格 作者简介 : 涛(93 , 宁葫芦 岛人 , 韩 18 一)辽 沈阳师范大学2 0 级 法 09 的要求 。代表不同社会分层 的民意既存在统一的困难 , 又缺乏明 学理论 专业研 究生, 宁沈 阳 10 3 辽 104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作用机理及本质探析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作用机理及本质探析
第2 8卷 第6期
21 0 0年 1 2月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V1 8 N . o 2 o6 .
D c 00 e .2 1
J R A N N U I E ST F S I N E A D T C O OG ( O I L S I N E OU N L OFHE A N V R IY O C E C N E HN L Y S C A C E C )
【 法坛论 衡 】
民意对 刑 事 司法 的影 响 考 量
— —
作 用 机 理 及 本 质 探 析
郜 占 川
( 肃政 法 学 院 法 学 院 , 肃 兰 州 7 0 7 ) 甘 甘 30 0
摘 要 :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 意在 特 定 条 件 下得 以介 入 司 法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促 进 司 法 公 正 。 法 律 的 精 神 与 民 民意 的价 值 是 一致 的 , 法 裁 判 符 合 民意 期 待 ; 当 法律 精 神 与 积极 民 意 明 显 相 左 或 缺 乏 有 效 的法 律 精 依 但 神 可 资遵 从 时 , 以认 真 、 审慎 的 态度 依 据承 载 积 极 民 意 的 非 规 范 性 法 源 裁 判 , 其 必 要 性 。 民 意 本 身 并 有 不 足 以干 预 司 法 , 有 为 权 力 因素 所 吸 收 的 民意 才 能 影 响 刑 事 司 法 活 动 。 在 司 法 尚 难 有 效 独 立 的现 状 只
罪刑法定 原则虽 然早 在 1 6世 纪 就 被 贝 氏 确 立
的 不 同而 有 所 差 异 , 为 法 官 裁 判 依 据 的也 有 诸 多 成 领 域 。尽 管 裁 判 的 依 据 林 林 总 总 , 最 具 个 性 并 需 但 特 别 关 注 的应 是 法 律 依 据 。 有 学 者 进 一 步 指 出 , 在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刍议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刍议
逐步 汇 聚成 一 股足 以影 响司法 裁 判 的民意 。
( ) 体 导向性 及 主 张倾 向性 三 媒
点, 不能 直接 作为 司法 裁判 的依据 。司法 裁判 是特 定法 律职 业群 体在 法律 规 范 的指 引下 , 以特定 的逻
演 化 , 验着 我们 司法 裁判 的独 立性 及 公 正性 。依 考
民意 是 指公众 对 国家 和 社会 事务 的意 见 、 感 情 及行 为倾 向的 总称 。法 学 视 野 中 的 民 意包 括 民众 的法 治意 识 和理念 、 民众对 国家 现行 法 律制 度及 运 行态 势 的意见 、 民众对 个案 处 置及 司法公 正 的看 法 等方 面 的 内容 。而 本 文 所 关 注 的 民 意 为影 响 司法 裁判 活动 的民意 , 主要 指 民众 对特 殊 个 案 的司法 裁 判活 动产 生 的主 导 性 、 流 性 意 思 表 达 , 而 延 伸 主 进
求 及法 律 观念 。
( ) 二 主体 广泛 性及 形 式 多样性 影 响 司法裁 判 的 民 意 是 由众 多 非 利 益 相关 民
视, 事实 上 民意一 直在 影 响着 我们 的 司法 裁判 。与 其顺 其 自然 、 动 接 受 , 如扬 长 避 短 、 被 不 主动 接 纳 , 通过 机制 保 障司法 对 民意 的有 序 吸 纳 , 免 民意对 避
民意 的 特 征
案 、 霆案 、 玉娇案 再 到近 期 的药 家 鑫 案 , 涌 民 许 邓 汹 意可 谓一 波又 一 波 。2 1 0 发 生 的药 家 鑫 案 不 仅 1年 引发 了公众 对刑 事定 罪量 刑 问题 的热 议 , 同时折 射 出 了司法裁 判 与 民意 之 间 的 紧 张关 系 。在 法 院未 做 出判 决之 前 , 药家 鑫应 当判 处 死 刑 的 民意 实 际上 已经 占据 了主 导 性 、 倒 性 的位 置 , 主 审 法 院 及 压 对 法 官形 成 了较大 的外 部压 力 , 司法 独 立 和 司法 公 对 正 提 出 了巨大考 验 。这绝 非个 例 和 暂 时现 象 , 种 这 法 律现 象将 伴 随 着我 国 的法 治进 程 不 断 被 复 制 和

正确看待“民意”对刑事司法审判的影响

正确看待“民意”对刑事司法审判的影响
法 院核 准后 执行 了死 刑 。 [ 案例 四】 药 家 鑫 案— — 2 0 1 0年 1 0月 2 0 日深
[ 案例 一】 刘涌案——2 0 0 2年 4月 1 7日,刘 涌 因被指 控犯有组织 、领 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 ,

审被判 处死刑 。他 的辩护律 师邀请 了国内知 名
回广 州 中 院 重 审 ,改 判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 因 系在 法 定 刑 以 下 量 刑 ,该 判 决 最 终 被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核 准
生效 。
二 审审理 ,认定 张显侵权事 实成立 ,判处 张显立 即停止侵 权行为 ,删除微博 上的诽谤言论 ,分别 在其新浪微博 、新浪博客上连续 3 0日致歉 ,并 向 药庆卫支付 l 元钱 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年 ,而许霆潜 逃一 年后 ,在 陕西宝鸡火 车站被警 方抓获 。2 0 0 7 年 1 2 月 ,许霆被广州 中院一审判处 无期徒刑 。期间 ,案件引起媒 体极 大关注 ,律 师 李芳平联合 其他七 名学者 、律师上 书全 国人 大常 委会和最高人 民法院。2 0 0 8 年2 月2 2日,案件发
夜 ,西 安音乐学 院大三 的学 生药家鑫驾车撞 人后 准备逃 逸 ,因发现对 方记 车牌 号而将伤者 张妙刺 了八刀致其死亡。1 O 月2 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 同下投 案 。案件 审理期 间 ,案情在 网络上 持续发 酵 ,因杀人 动 机 引 发 热议 。2 0 1 1 年 4月 2 2日西 安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一 审 以故 意杀人罪判决药 家鑫死 刑 ,立 即执 行 。 5月 2 0
日 , 二 审 维 持 一 审 死 刑 判 决 。 6月
7 日上 午 ,
二审法 院 、辩 护律师 以及作 专家认 证 的教授 ,甚 至发 出 “ 此 人 不 死 , 中 国 的 死 刑 还 留给 谁 ” 的 呼 声 ,2 0 0 3年 l 2月 2 2日,最 高人 民法 院第一 次启

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浅谈民意与司法运行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12-02摘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民意不应被司法者所忽视和打压。

尊重民意,了解民意,进而利用民意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方是司法者的明智之选。

但是,众所周知,“过犹不及”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客观真理,对于民意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同样不能任意的浮夸。

为了司法的高效运行,还原民意在司法运行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意立法司法地位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单独存在、独立发展。

相反,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的完善、司法的健康运行同样也需要吸取其他的精华,比如说民意。

就算民意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处于核心的地位,但也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民意具有其独立的特性,对司法运行也有特殊的意义。

一、民意的概念为了对民意在司法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准确的地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何谓民意。

民意(popular will),也称集体意识,又被称为民心、公意,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个相当优化而集合的概念①,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②。

笔者认为,顾名思义,所谓民意,指的是对于社会中固有的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现象,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所持有的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意见、看法以及所做出的行为的倾向等等的总称。

民意具有其自身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民意是具有承继性质的,而非突如其来的。

它是一种集体的心智,而非某些人的个别想法。

同时,民意还是社会成员中大多数人的一种普遍性的观点和倾向,而非鹤立鸡群的特殊存在。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民意一直作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对这个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司法裁判者必须应当给予民意足够的重视,否则法律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总而言之,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民意绝对是司法裁判者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民意与法意的冲突与调和——从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谈起

民意与法意的冲突与调和——从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谈起
民意 与法 意 的 冲 突 与调 和
从 舆 论 监 督 与 司 法 审判 谈 起 胡 Nhomakorabea俊
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 正义 的最后一道 防线 ,攸关人 民群众 的切身利 益 ,在不断影响民意的同时也 为民意所监督 。近年来 ,作 为民意与法意 交流的重要平台 ,舆论媒 体经常过度解读或者不 当放大 司法审判 中的个 别案件 ,引发甚至激化 了民意和法意 的冲突 ,给人 民法 院独 立司法带来 了巨大压力 。在当前复杂的网情社情下 ,如何 能在准确认识 和理解两者 关系 的基础上 ,实现民意的畅通表达 ,使媒体 和公众 的知情权 、监督权 得到保障 ,同时又能保 证司法程序 的独立性不受侵害 ? 笔者认为 ,舆论监督畅通 了民意表达 ,促进 了司法公 开 ,是法治建 设不可或缺 的监督途径 ,但是 不符合实 际的舆论监督则会 绑架 民意,对 司法审判产生负面影响。首先 ,舆论监督评价 的道德性与 司法审判评价 的法律性之间存在冲突。虽然司法审判 与舆论监督 的根本 目的都是 为了 实现公正 ,但在特定情况下道德与法 律之间存 在价值 取向分歧 。舆论监 督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民意 , 而社会大众对案件公正 与否的评价多 是从道德的视角来审视 ,因此舆 论监督 具有非专业性 的缺陷。在 司法 审 判 中,司法独立原则要求一切审理程序必须严格遵循 法律规定 ,追 求的 是严格的程序性和专业性 ,这也 是许 多法官思维与 民众思 维无法调 和的 重要原因 。而司法实践 中,因两者冲突给司法 审判带 来巨大干扰 ,严重 侵害法律尊严与法律秩序 的恶 劣影响 已在 “ 许霆 案”、 “ 药 家鑫案 ” 等 司法案例 中得到充分印证。其次 , 媒体 监督要求 时效性 与司法审判遵循 程序性存在 冲突 。媒体传播要求快速、及时 , 具有极 强的时效性 ,它们 往往在司法程序还未启动就开始介人 ,但消息是否 准确或 发布消息 可能 对司法审判造成何种影响 ,媒 体方面鲜做考量 。与此 同时 ,司法审 判为 了能够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需严格遵循 相关程序规 定来展开诉讼 程 序 ,不仅要逐步实施各个步骤的诉讼行为还 要经历必 须的诉讼期 间。因 此 ,相 比于新 闻媒体 ,司法审判往往 在回应舆论方 面表现出一定 的滞 后 性 。而这种滞后性直接导致人 民法院在消息传播和舆 论影响上与媒 体传 播一方 的不对称 ,随着诉讼过程的开展 ,不对 称也逐 步扩大 ,最后 人民 法 院往往失去 了交流的话语权和工作的主动权 。最后 , 媒 体监督 自由性 与 司法审判独立性之间存在冲突 。排斥非法律的干涉是司法 的天性 ,我 国在宪法和相关 法律 中均 明确规 定 “ 人 民法 院审判案 件 ,不受 行政 机 关 、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干涉”,新 闻媒体 任何不适 当的监督 实际上 就是 对 司法独立 的侵害 。司法审判 ,尤其是刑事审判 ,攸关利益 ,天 然具有 巨大 的新 闻价值 ,相 比一般新闻 ,更能帮助舆论媒 体实现巨大 的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 ,故一直受到它们的密切关注。而恰恰 在此时 ,舆论 媒体

浅析司法公正与民意

浅析司法公正与民意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浅析司法公正与民意赵蕾摘要当今社会,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对于司法活动常常会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新闻媒体的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更为民意的登场提供了一个宽阔的舞台。

民意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些影响,既有好的影响,也有负面的影响。

本文从司法公正入手,论述了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以及面对民意,司法应持有的宽容而理性的态度,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公正与民意的双赢。

关键词司法公正民意舆论监督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15-02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关注司法活动的热情高涨,对各类案件的民间评论日益增长,新闻媒体的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更为民意的汹涌登场提供了一个宽阔的舞台。

这一方面表现了公民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热情,体现出民主程度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民意的非理性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下文将简要分析一下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应如何对待民意使之既能发挥其监督的功能,又不致于干预司法,损害司法公正,使二者良性互动。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什么是公正?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但无论如何,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

而司法公正则是法律实现公正的最重要的实践环节。

司法的实质与公正密不可分。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司法制度的生命线和基础是公正,如果失去了公正,司法制度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

司法公正要求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就其实体而言,要求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表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能与不能”、“当或不当”之论争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能与不能”、“当或不当”之论争
通 肇事罪 , 被判 死刑②。
该案 尚未进 入 司法程序便 受 到了社会 和媒体 的高度 关注 。案发 第二 天 即 1 9 年 8月 2 97 5日, 当地《 河 大 报》 率先 报道 了这一惊 人血案 , 之后 又做 了连续报 道 。报道 引起 强 烈 的社会 反 响 和新 闻媒 体 连锁 反应 。《 郑 州晚报 》 郑州 电台 、 州电视 台均进 行 了大量 的报道 。中央级 新 闻媒 体新 华社关 于张金 柱 案的 电讯 发 出后 , 、 郑
事 司法过程 中 , 该如何 正确对 待 民意 呢?当前 , 又 网络 舆论 作 为传 媒 阵地 上一 股新 兴 的 的力 量 , 逐渐 展示 出
其 巨大威 力 , 其影 响力 的触 角 已伸 向社 会各 个角 落 , 可避 免 的也 涉足 刑 事 司法活 动 领域 并 对此 产 生影 响 。 不 特别是 随着微博 等新 兴媒 介 的兴 起 , 民可 以更加 便捷 和畅快 地对 包括 刑事 司法在 内的社 会事务 发表意 见 、 网 表达愿望 、 开展 批评甚 至作 出判 断 。 由此 , 意 与 司法 的关 系 问题 引起 理 论 与 实 务 界 的空 前 重 视②。事 实 民 上, 民意影 响 司法古 已有之 , 只不过 在法 治社会 的发 展进 程 中 , 伴随着 公众 权利 意识 的增 强 , 之现 代传媒 载 加 体作 用 的充分发 挥 , 民意影 响司法 更具 可能性 和普遍 性 。如早 些时 间发生 的“ 金柱案 ” “ 涌案” “ 张 、刘 、佘祥林 案” “ 、聂树斌 案” 典型案 件无 不与 民意有关 。笔者 曾尝试 对刑 事 司法 领域 中的 民意作 进 一 步 的解 释 : 众 在 公
全国大 多数 日报 、 晚报 都登载 了关 于本案 的消息 。各大 报纸 沸沸 扬扬 的宣传 造成 不 杀 张金 柱不 足 以平 民愤 的高压态 势 。1 0月 1 3日晚 , 央 电视 台《 中 焦点 访 谈 》 出“ 2 ” 案 的 重 大新 闻 , 起社 会 的强 烈 反 响 。 播 8・ 4 血 引 对张金柱 的 民愤 自此 达到沸 点 , 引起 中央 、 并 国务院对 该 案 的重 视 。 中纪委 、 安部 派 出调 查组 赴 郑 州进 行 公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近年来,民意、舆论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影响,民意与司法在一些个案中的对立和冲突,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在当今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多元、信息传递迅速的新格局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适应社会司法需求,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舆论对司法的关注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

法官要以平常的心态和开放的姿态面对民意,向民意打开透明的窗口,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民意充分显现。

在出现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非理性的民意表达时,法官需要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沟通能力,通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直至形成社会理性,这样更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实践上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正确处理和采纳民意对司法公正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很多个案一经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而显现,从而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维护个案的公正。

另一方面,民意的积极作用也表现在一些个案能够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步。

一些案件在公布于众后,由于舆论影响很大,引起法学专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最终有可能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从而使法治更加完善。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对于民意应当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理性分析。

民意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但它同时又具有非理性、分散性。

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的民意,法官公正司法才是对民意的最好尊重。

从逻辑上讲,民意不可能干预司法。

民意是司法体制外的声音,不具有强制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完全可以拒绝民意。

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都应该根据法律平静地作出自己的判决。

在法官忠实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判决不仅不会受民意左右,而且可以引导民意尊重法律,遵守社会秩序。

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要警惕民意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浅析我国民意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从吴英案的视角

浅析我国民意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从吴英案的视角
处 没 收其 个人全 部财 产 。
2 0 1 0年 1月 。吴英 不服一 审 判决 ,提起 上诉 。 2 0 1 1年 4月 7日。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开始 二审 吴英 案。 2 0 1 2年 1月 1 8 日,浙 江 省高级 人 民法 院对被 告人 吴英 集资 诈 骗 一 案 进 行二 审 判 决 ,裁 定驳 回吴 英 的上 诉 ,维持 对 被 告人 吴 英 的死刑 判决 。 2 0 1 2 年4 月2 O 日,最高人 民法院 作 出裁 定 。不核 准吴 英 死刑 。 将 案件发 回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院重 新 审判 。 2 0 1 2 年5 月2 1 日,浙江省 高 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终 审判决 ,以集 资 诈 骗罪 判 处 吴英 死 刑 ,缓 期 二 年执 行 ,剥夺 政 治 权利 终 身 ,并处 没收 其个 人全 部财 产。 2 0 1 3 年2 月 。吴英 委托 律 师正式提 起 申诉 ,要 求改 判无 罪。 历经7 年 。吴 英 案 仍 未 尘埃 落 定 。在 吴 英 案 之 前 ,没 有一 个 经 济类 案件 如此 牵动 人心 。卷 入 吴英 案 争论 的 ,不仅 有 法 学界 人 士 ,也 有 经 济 学 、社 会 学 、文 学 等领 域 的 多位 学 者 、企 业 家 ,还 有众 多 的公共 知识 分子 、众 多媒体 以及普 通 民众 。 从2 0 0 7 年被 逮捕 ,历 经一 审 死刑 、二 审死 刑维 持 ,到 最 高 院 死 刑 复核 ,直 至最 终 的 死缓 ,到 底是 谁 救 了吴 英 ? 笔者 认 为这 其 中一个 不容 忽 视 的原 因就是 民意 对 司法 的 影 响 。而 笔 者认 为 :民 意 不可 过多 干涉 司法 。 二 、民 意的 形成 首 先 ,什 么 是 民意 ? 每个 人 的 心 中都 会 有 自 己 的是 非观 、 善 恶 观 、价 值 观 ,事 实 面 前 ,人 总会 形 成 自己 的判 断 、 自 己的 想 法 ,所 以在 司 法 中遇 到 一 些具 体 的 案件 ,总会 有 民众 的 呼声 ,也 就 成 为 了我 们 所 谓 的 “ 民 意 ”。 从 字面 上 来 看 ,它 是 “ 民众 的 意 愿 ” ,不是 当权 者 的 ,不 是 有钱 人 的 ,而 是 民 众— — 普通 人 的 共 同 的意 愿 。于 是 在 当前 社会 背 景 下 它 天然 地 拥有 了公 平正 义 的 影 子 。但 事实 是否 如此 ,有 待进 一步分 析 。 其 次 。民意 有什 么特 点? 第 一 。它具 有 不 一 致 性 ,既 然是 基 于 个人 是 非 观 、价 值 观 等 等 作 出 的 判 断 ,每个 人 的 想 法 自然 不 同 ,表 达 的意 愿 也就 难 以一 致 。很 难达 成 如 法律 般 严 谨 统一 的观 点 。例 如 , “ 常 回 家看 看 ” 入 法就 掀 起 一 场 舆 论 争 论 。 2 O 1 3 年7 月1 日起 正 式 实 施 的 《 老 年 人 权 益保 护 法 》中 , “ 常 回家 看 看 ”正式 入 列 ,该 法 第 二章 第 1 8 条规定 : “ 家庭成员应 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 、冷 落 老 年 人 。 与老 年人 分 开 居 住 的家 庭成 员 ,应 当经 常 看 望或 者 问

论网络民意的形成及其对司法的影响

论网络民意的形成及其对司法的影响

我 国《 法》 3 宪 第 5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民 “ 有言论 、 出版 、 集会 、 结社 、 游行 、 示威 的 自由。 言论 自 ” 由又称 为表 达 自由 , 是公 民的基 本 自由之 一 , 指公 民 在法律规定 或认 可的情况下 , 用各种媒介 或方式 表 使 明、 显示或公 开传递思想 、 意见 、 观点 、 主张 、 情感或 信 息、 知识 等内容而 不受 他人 干涉 、 约束 或 惩罚 的 自主 性状态 。在西方法学理论 和宪法学 中 , 表达 自由被 看做是公 民“ 基本 的权 利 ” “ 一性 的权 利 ” 是 最 或 第 , 其他权 利和 自由的源泉 , 又是其他 自由的条 件 。表 达 自由是少数派 通过 对话来 说 服多数 派 相信 其观 点 正确 的希望所在 。人是有理 性的生物 , 表达 自由是人 类理性 的核 心成分 , 一个人 只有 能够正 确表达 自己内 心 的意志才 能 够 行 使其 他 权 利 , 而享 有 真正 的 自 从 由。知情 权包括信息 收集 、 接收和传 播 的权 利 。从公 民的知情权角度来看 , 国内学者一般将 知情权 分为广 义和狭义 的两种 。广 义的知 情权是 指寻求 、 接受和传 播信 息的 自由 , 括官 方信 息 和非 官方 信 息 ; 义 的 包 狭 知情权仅指获 取官 方信 息 的权利 。也有 学 者认 为知 情权的范 围很 广 , 公 众有 权 了解 他应 该 知 道 的事 指 情, 如有关个人 信息 , 对政府 官员 的道德 品质 、 财产状 况, 对社会上存 在 的新鲜 事物 , 国家 的政治 、 对 经济发 展状况等 , 都有 了解 的权 利 。当今 互联 网已经成 为 信息获得及表 达最 为快 捷 的新渠 道 , 博客 、 论坛 等 网 络平 台 日渐发 达 , 得公众尤其是 年轻一代 开始 习惯 使 于将 网络作 为 了解 世界 的主要 平 台。公众 通过 网络 了解社 会上发 生 的重大 事件 , 网络 信息 转 载 , 网 将 在 络上发表 自己对于 这些 事件 的看 法 , 而通 过 发帖 、 跟

浅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浅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步 , 前 的 具 体 法 律 问 题 就 不 能 得 到 圆 满解 决 , 律 对 于社 会 关 系 当 法


问题 提 出
的调 整 就 会 因其 滞 后 而 不 符 合 当下 的 “ 理 ” 自然 也 就 会 与 民 众 情 , 的普 遍 认 知 相 悖 。其 次 , 律 条 文 的 不 确 定 性 也 使 得 其 与 民 的 法
二、 民意 与 司 法 的 冲 突 ( 冲 突 表 现 。在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 法 独 立 是 普 遍 承 认 和 确 一) 司
众 所 周 知 , 律 在 理论 上 和 实 践 上都 具有 很 强 的专 业 性 , 道 德 在 法 而
中 国从 古 至今 所 表 现 的是 鲜 明 的伦 理 色 彩 。秉 承 了 几 千 年 的 德 治
涩难 懂 , 同 主 体 很 容 易 就 同 一 法 律 条 文 产 生 不 同 的声 音 , 有 各 不 各
的理 解 。在 处 理 实 际 问题 时 , 维 方 式 也 存 在 差 异 。 法 律 多 从 客 思 观 出发 , 比 较理 性 的 ; 民 意 则 是 从 主 观 出发 , 感 因 素 较 多 , 是 而 情 主
的犯 罪行 为 为何 并 不 像 自己想 象 的那 样 惩 罚 ?
21年 1月 2 00 2 1日,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分组 十
审议 刑 法 修 正案 ( ) 案 “ 审 稿 ” 八 草 二 。草 案二 次 审 议稿 规定 : 酒 驾 醉
驶机 动车 , 管 情节 是否 恶劣 、 否 造成 后 果 , 将 按 照“ 险 驾驶 ” 不 是 都 危 定
( ) 突 原 因 二 冲
l法 律 自身 角 度 的 原 因 。法 律 在 创设 之初 都 是 依 据 当 时 当下 、 的情 况 的 ,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中 难 免 暴 露 其滞 后 性 、 确 定性 的 缺 在 不

浅谈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界定

浅谈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界定

尤为 重要 。 特 别是 对于 刑事案 件这类 较容 易引起 公众 关注 的、 涉 本 文对于 这一 部分便 不再赘 述 , 而将 目光 主要集 中于“ 民意” 。
及社会 秩序 问题 的内容 , 民意往 往会 更易产 生集 中 。

民意 的特 点如下 :

刑事 司法 中对 民意的 界定
程度 , 民意不再 是一种无 组织性 的、 无力 的边缘声 音或司法试 验 ,
而将 会转变 为一种 有层 次 的、 有 情绪 的、 并具有 一定 影响 力的评 撑 , 而 更多 的是传统 伦理思 想 的情 感表达 。明确 了公 意与 民意 , 判标 准 。但 与此 同时 , 正 因为 民意表 达的这 些特性 , 也决定 了一 也 即司法 与 民意 的区别 ,将更 有助 于确定 法律与 民意 之间 的关 旦司法和 民意之 间的关 系处理不 当, 将会造 成法律 效果与社会 反 系 。 响的双重 偏离 , 准确 界定 民意 内涵 以及合理 定位 民意的影 响力 已 由于 公意与刑事 司法在 界定上和制度 规定上 的 已相对 明确 ,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1 0 0 . 0 2
作者 简介 : 王 梦妍 , 四川 大学 法学院 法学 专业 2 0 1 0 级在读 本科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6 文献 标识码 : A
随着通 讯科技和 新闻媒体 的不 断发 展 , 以及 人们法制 观念 的 虽 具有其 必要 性, 但 民意 体现 的是大众 的普通 理性 , 对 民主有着 逐步 加强 , 越来 越多 的民众开始 关注社 会法律事件 以及刑 事司法 高 度期待 , 并常常会抱着 “ 为 民除 害” 的心理希 望对刑 事犯罪者施 行为 的实施 境况 。纵观 近年来 影响 力较大 的几起 案件 , 西安 “ 药 家鑫 案” 、 沈 阳“ 刘涌 案” 、 广州“ 许霆案 ” 等等, 均 引起 了百姓 的广 以重刑 。 但显然 法官 的判决应 具有其 技术理 性 , 若 过度受 到 民意 的影响 , 则 会造成 干扰法 官 、 破坏 判决合 理性 、 稳 定性 的不 良后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比较法视野中的江歌案和药家鑫案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比较法视野中的江歌案和药家鑫案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比较法视野中的江歌案和药家鑫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民意在社会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尤其是对司法领域的影响,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比较法视野中分析江歌案和药家鑫案两个具体案例,探讨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江歌案是指2024年发生在中国上海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

这起案件的细节在社交媒体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社交媒体上,大多数网民对凶手的行为表示极度愤慨,要求严惩凶手,并对司法部门表示担忧。

在当时的舆论场中,网络民意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与江歌案类似,药家鑫案也是一起引发了广泛关注的恶性杀人案件。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4年,同样引起了社交媒体上的热议。

在药家鑫案中,凶手是一名医生,他虐待并杀害了多名患者。

在社交媒体上,大多数网民对凶手和医院表示强烈谴责,并对司法部门对此案的处理结果表示疑虑和担忧。

这两个案例揭示了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首先,网络民意在引导公众舆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社交媒体广泛传播案件的细节和相关信息,使得公众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大大增强。

公众得以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

司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往往会意识到这种舆论压力,并会考虑公众的看法。

其次,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疑虑和质疑上。

在江歌案和药家鑫案中,许多网民对司法部门对凶手的处理结果产生了质疑和疑虑。

这些疑虑主要集中在是否对凶手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以及是否能保证公正审判。

这种质疑和疑虑常常会对司法部门产生压力,促使其进行审查和改进。

然而,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民意往往是情绪化且片面的。

社交媒体上的讨论和评论往往受到个人情感和主观看法的影响,缺乏客观平衡的视角。

这可能导致对案件和司法处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使得司法部门不得不面对一个扭曲或不公正的舆论环境。

其次,网络民意的影响也可能干扰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论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论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论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作者:蔡燕青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2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民意作为权力所依存且应尊重的事物,其在司法审判的工作中正发挥着巨大作用。

其在一定程度上监督着我国的司法工作,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干扰到我国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此,如何有效的协调网络民意和司法审判的关系已成为我们必须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之一。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审判;影响中图分类号:D926;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28-01作者简介:蔡燕青,女,广东汕头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我国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关系的现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民众权利意识的自我提升,使民众倾向于就社会某一热点事件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形成一个相对主流的意见。

群众日益关注司法人员对于热点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公平,是否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但是,网络民意具随意性和易变性,舆论的力量是非常巨大的,因而现今网络民意对于我国司法的干扰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人员在进行审判工作时需要警惕的一点。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一)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我国法治社会理念的不断践行和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正日益增加,同时亦对我国的司法工作有更高的期许和要求。

网络民意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的影响力是巨大的。

一方面其可以对我国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监督,避免公权力的任意行使。

另一方面,网络民意可以对我国司法工作的局限性进行补充。

法官在某一案件定罪量刑中需要认定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个人作风和社会评价,网络民意作为普通人民的主流意见往往会成为法官认定根据之一。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在实践中,群众在互联网平台上都是凭借自己对正义道德的认知对案件发表观点,极具非理性和情绪化,且成千上万的网民所汇集的主流意见极容易被不法分子所操控,导致法官很难从其中判断何为真实的民意,不当的网络舆论会严重的干扰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也容易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性。

试分析司法与民意的博弈

试分析司法与民意的博弈

法 秩序 也将 不复存 在 。 民意 , 名思义 , 顾 就是普通 民众 凭借 自己的知识水 平、 日常 生 力 将不 复存在 , 治 、 活经 验及 一定 的价值 观念 从情 感上 得 出 的对某 一案 件是 非 曲直
发 生所 谓 “ 民意 ” “ 论” 、舆 干预 司法独 立和 公正 , 们 是要坚 我 在 人们 把新 闻舆 论超越 司法 程序 , 干预 、 响司 影 的看法 、 态度 。随着 现代 大众传 媒 、 电子 信息 技术 的发展 使得 案 决 反对 的 。 英美 , 件 信 息迅速 传播 , 于社 会上 发生 的敏感 案 件 , 对 民众 都会 做 出 自
在 一定程 度上 防止 冤假错 案 的发生 , 是 有它 的积 极意义 的 。 还 虽 审判 。
然 民众 的意 见可 能合情而 不合法 , 但它 毕竟 反映 了基 于道 义报应
的道 德评 价 。民 意的是 非观 念从 根本 上说 应 该与 国家法 律 的评
三、 法与 民 意关 系的和 谐构 建 司 在 一个 民主 国家 中, 司法 与 民意 存在一 定 的冲 突是 必要 的,
二、 司法独 立对 民意 的抵制
我们 要理 性地 认 识到 , 民意与 司法一 样也 有其 正 当性基 础 , 司法 在现 代化 的过程 中 不能 忽视 民意所 代表 的 大众 阶层 和 大众
司法 则代表着 国家意 志 , 是特 定 的职 业群 体在法 律规 范的指 文化 。 司法与 民意沟 通 的关键 在于 程序 化 的渠道 。归结 为一 句 导 下对 社会纠 纷进 行裁 决 的理性 思维 。保 证 司法 公 正最重 要 的 话 就 是 : 过程 序整 合 民意 , 过程序 实现 法治 。然 而 司法 毕竟 通 通 原 则是司法 独 立, 对于 我 国来 说就 是宪 法规 定 的任何 人 、 何组 是 一种专 业性 事 务 , 民意在 某种程度 上往 往是 民众情 绪化 的反 任 而

信息时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信息时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浅析信息时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摘要】我们在信息传递日益便利的今天,民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立法、司法、执法的监督作用也逐渐明显。

但是,从司法角度看,民意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

【关键词】信息时代;司法;民意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

民众将司法看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终极保障。

在一些舆论案件中,民众会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对整个司法过程都给予极大的关注,民意对司法施加着无形的压力。

一、民意的形成民意是一定社会范围内的民众对某一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倾向性的评价或态度。

而作出这种评价或表明某种态度的依据主要是民众的生活经验、伦理道德、价值理念和风俗习惯等内容。

从本质上是一种群体心理现象,是群体对某种期待或要求的心理反应。

司法活动中民意的产生同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有关:一是案件的性质、涉案人数以及法院的处理。

案件争讼的内容、标的较为特殊或涉案的人数众多,那么引起民众关注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二是有关网络或媒体的宣传度。

三是民众的知识结构、兴趣和利害关系。

个体基于知识背景和水平、兴趣爱好等的不同会对所获知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反应,如果案件牵涉同个体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案件的内容会引起个体在情感上的很大反应,如同情、愤怒等,个体也会积极地予以关注。

二、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民意首先是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

很多个案经过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不断显现,使案件无限接近于事实真相。

其次,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它使得司法活动被置于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下,对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

很多案件一经公布,就会引起很多法学专家和管理者的重视,最终通过修改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废除了导致这类案件继续发生的法律机制。

另外,民意具有非理性,模糊性。

盲从民意会严重损害司法独立性以及司法机构的中立性,导致法律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会消解法院为抵制压力所做的各种努力,甚至可能造成“舆论审判”,迫使法官屈服于大众的意见,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影响了司法独立,使司法正义的天平失衡。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以药家鑫案为例2011年5月20日上午8时,倍受全国让人民关注的药家鑫杀人案二审在陕西省高院开庭,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对大多数人来讲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因为不论是从一审裁决之前药家鑫在押时期,仍是裁决后上诉等待二审时期,民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呼声可谓一浪高过一浪。

因此,大多数人都以为二审的结果也会尊重民意,判处药家鑫死刑,事实证明也是如此。

那么究竟民意对司法有多大的影响,民意可否改变司法裁决,大多数人的观点可否代表真正的公平正义,我想这些都是咱们通过药家鑫一案应该试探的问题。

中国有句古话“君者,舟也;民者,水也,水则载舟,亦能覆舟。

”说的就是尊重民意的重要性,而药家鑫一案也是如此,本来一件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杀人案虽然情节严峻,手腕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可是毕竟药家鑫在杀人以后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而且其杀人并无进行必然的预谋,属于偶发性犯法,主观恶性较小,若是其踊跃主动交代罪行,并踊跃对被害人家眷进行补偿,在我个人以为,药家鑫很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

可是那个可能性已经被打消,因为就药家鑫杀人后,该案件就已经被媒体曝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一阵激烈的反应。

各类各样的民意扑面而来,在这种个情形下,司法机关很容易就受到民意的制约。

而这种制约在专门大程度上会对裁决造成必然的影响。

在药家鑫杀人案的一审中,西安中级法院实行了一次特殊的的旁听方式,在场有500名旁听人员,而这500名旁听公民均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的问卷,问卷上除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以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形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这可谓在我国旁听审判中开了一个先例。

可是,这究竟是不是民意的正确表。

达呢。

在我眼里恐怕不是,因为在旁听的500人中有400人是和药家鑫具有一样身份的大学生的特定群体,其中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就有300人,其中还不乏药家鑫的同窗,而受害者是农人,农人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人,这使得民意得出的结果严峻偏向药家鑫,显然有失公平,如此一个特殊的群体所表达出来的民意完全不是真正的民意。

民意不应该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一辩)

民意不应该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一辩)

开篇xx(最佳一辩)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早上好。

大思想家卢梭说,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

美国学者凯伊(Key)表示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啥两样。

著名法国学者勒庞也指出,民意的群体性冲动、易变、急躁、易受暗示和鼓动,容易走向极端。

如此,民意能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吗?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民意”的内涵与外延不确定,其属性复杂,民意代表的主体是变动的和不稳定性的。

有的学者认为民意就是舆论,有的将民意定义为大多数人的意志,有的将民意与“公意”“民心”相等同。

可以确定的是,民意既不是法律规则,也不是法律原则,具有非理性、模糊性、非专业性等特征,局限性很大,与司法要求的确定性、稳定性天然矛盾。

第二,将“民意”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宪法》第126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明文规定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司法判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充其量也只能用于审判的参照,试问民意如何超越法律规范成为判案依据呢?第三,将“民意”作为判案依据,不但缺乏正当性,难以证成。

我们用逻辑证反的推演,姑且认同民意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那好,民意如何代表,多少人代表才构成民意?谁负责调查统计与核实?用何种方式?设定何种程序?民意今天这样,明天有可能那样,无法成为固定和清晰的标准,判案结果也要跟着改变吗?这一串的问题没解决好,谈何用“民意”作为判案依据!第四,司法是国家的重要职业分工,就像法官不能够去当足球裁判一样,因为足球的规则不是法官的专业,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象法官那样懂法。

民众眼中,“小三被故意伤害是活该的”“泸州二奶案当事人不应当有继承权”“劫富济贫符合正义不应受处罚”这种大多数人掌握真理的观念模式违背法的观念,必将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第五,即使是在个案中,严格依照法律会损害公众法情感,判决在实体上可能枉正错直,司法既判力也必须得到遵守。

而民意所认为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在事后通过立法建议等途径得到表达或实现,这才是合理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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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就是相当数量的网民在网络上针对特定社会事件和现象表达出来的复杂偏好的综合总结认为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关注在转型中国的背景下具有如下的法律意义:第一,较传统媒体更有力的监督司法权的行使,防范法院及法官滥用司法权和司法腐败,震慑其他单位和人员不敢出于私利干涉司法活动。

第二,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立法部门事后对相对法律进行修改。

第三,有利于促使法官及法院积极处理案件、认真考虑群众的意见。

网络民意越是强烈,情况越是如此。

第四,网络民意有利于促进法院内部民主、实现司法公正。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通说认为这只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个人独立,实践中重大疑难案件实行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制也印证了这一点。

虽然在规定上审判委员会实行的是民主讨论表决,但时下我国官僚主义下的唯领导意志决定在我国影响还较深,所以,网络民意的外在压力有利于改善法院的内部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成为办案法官对抗司法干预的合理依据。

五、网络民意对司法的两层消极意义在司法领域,网络民意的积极意义是易于理解的,它也因此受到许多人的热捧和高度赞扬。

作为回应,不少司法决策者为了改善公共形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度,也积极的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来增加司法透明度。

@但是,不容回避,网络民意对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露出来,较传统民意的负面影响有过之而无不及。

负面影响:首先,网络民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容易对审判法官判案产生误导作用。

其次,网络民意的自发性和平民性容易产生“沉默螺旋”效应导致“群体极化”现象,容易滋生极端言论、人身攻击、侵犯当事人和涉案法官的隐私和其他正当权利。

再次,网络民意的非理性容易产生偏向性传播,而且因为其结构不均衡,使得民意不具有代表性。

@例如“孙伟铭案”,二审刚刚结束,天涯论坛上就出现了《杀一个孙伟铭,可以挽救千万个孙伟铭的帖子》,并迅速得到众多网友的回应。

最后,让审判法官承担了过多职务之外的压力,甚至是“莫须有”的罪名。

(一)网络对司法的积极作用1 .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与社会的脱离“法律本是世俗的活动”,它来自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

司法作为法律适用的活动,与社会应当保持适度的关联性。

然而,随着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出现和发展,司法精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司法的封闭性越来越严重,与社会相脱离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苏力在《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一文中提出:“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有可能出现、而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中实际上出现了另一个负面作用,既法律行业的垄断”,“法律活动变成一个普通人除了依赖法律专门人员之外无法也没有时间涉足的领域”。

张志铭认为,职业化要朝专精化方向发展,也要克服由此带来的脱离社会、脱离民众的现象,要顺应时势,强调与民众与社会亲和。

网络正是在防止司法脱离于社会和民众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网络时代,民众参与司法的激情得以提高,手段得以强化,范围得以拓展,效果得以彰显,从与司法精英化相反的方向,努力恢复司法与社会、与民众的关联性。

2.可进一步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作用民意可以看作是司法公开所带来的副产品,它使得司法活动被置于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下,对防止法官擅权枉法产生强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对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网络为民意表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使民意的力量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司法的监督用也更加显著。

“网络使人们增强了参政议政的能量,大大强化了社会监督作用”。

3.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权力和人情因素对司法的干涉正如前面所述,在我国,权力和人情是对司法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既可能使司法受到权力的干涉而失去独立,又可能使法官受人情因素的困扰而办“人情案”、“关系案”。

网络时代,网络民意、网络舆论的异常强大,在司法过程中起到一个“拉力”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独立,使司法机关尽量远离行政部门的影响,使司法人员尽量远离人情因素的困扰。

二)网络对司法的消极作用1.加剧了大众思维与专业思维的对抗在司法领域,职业法律人的专业思维和社会大众思维之间有着天然的差别和对抗,其根本原因在于职业法律人“拥有基于深奥法律理论基础上的专业司法技术和一套与大众伦理大不相同的、完整有效的伦理规范”。

具体而言,二者的差别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依据不同。

前者以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为依据,后者多以道德观念为依据;二是方式不同。

前者遵循形式逻辑推理、辩证逻辑推理等法律专业思维方式,后者多以直观感觉评论案件,具有很强的情绪性;三是侧重点或结果不同。

前者注重程序正义,以法律事实裁判案件,后者看重客观事实,过分追求实体正义。

网络的出现,使得民众的思维具备了广泛而自由的传播性和聚合性,能够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往往使司法面临两难境地:遵从民众思维,则可能背离司法公正,有损法治原则;不遵从民众思维,则可能遭受网络民意围攻,降低司法的大众接受度和社会公信力。

此外,网络民众对司法的关注可能聚焦了更多超越司法本身的社会问题,使司法承受不可承受之重。

“司法的独特性质及其对社会生活的直接介入,很容易使自己处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中心,它所处理的事项扭结着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外交的、文化的、道德的、民族的等等各种复杂的关系和利益,……司法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之点上……”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疑强烈地刺激着人们最敏感的神经。

人们通过网络发表对司法案件的看法时,也表达了自己对相关社会问题的意见,也寄予了自己对改善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期望。

2.可使司法遭遇更为严重的信任危机首先,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司法机关与民众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出现差异性。

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获取信息的时间不对称。

在网络时代,一个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往往从案发之时起,其相关信息就或多或少、或实或虚地发布在网络上,供网民获取、讨论,从而形成先入为主的思想,极易对今后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产生怀疑;另一方面,信息内容的不对称。

司法机关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理应更为准确和全面。

网民从网络上获取的信息,有的来自新闻媒体不全面的报道,有的来自其他网民的道听途说,其完整性、准确性依据明显不足。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从众性、无序性使得网络信息真假难辨。

一些网民可能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以误导社会公众,甚至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还可操纵网络舆论。

例如,杭州西湖区法院公开审理胡斌交通肇事一案后,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在网上发帖,慌称受审的主犯“胡斌”是替身。

“消息”一出,举世哗然,尽管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辟谣,但司法公信力仍然遭遇极大挑战,直到熊忠俊被查处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为止。

第三,网络信息传播机制的独特性更容易使负面舆论走向极端,从而产生司法舆论危机。

谢金林在《网络空间政府舆论危机及其治理原则》一文中分析了负面舆论在网络传播中“一边倒”的形成机制:一是网络社会信息“无限制过滤”切断了不同经验之间的对话,使得正面舆论与负面舆论的交锋过程中,负面舆论常常轻而易举地压倒正面舆论,因而以讹传讹现象极易发生;二是网络舆论“群体集化”现象使负面舆论极端化,加剧了负面舆论一边倒的倾向;三是网络信息传播的“虚拟串通”使得负面舆论随时都可以在大范围内出现一边倒的可能;四是网络社会权力“去中心化”使政府难以控制舆论的方向。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监督的正当性(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性质网络舆论监督,这种利用网络媒体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监督、检举、揭发和控告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失职行为的有效民主监督方式,在国家政治法治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制文明程度的反映。

1.网络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权的体现人们在网络媒体上针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尽管一些言论有失考证,甚至走到事实的另一面,但是,只要是在法律的大框架之下,言论自由并不是以知不知道实情为前提的。

每个人包括事件知情者和只知表象的人,都有权发表个人的看法,否则言论自由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了。

2.网络舆论监督是人民民主的内容在我们国家,人民是以代表的形式参政议政的,这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但是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前提下,随着民主现代化的发展,其实现形式应该允许多样化。

现在和将来,网络媒体将会不断深入地影响整个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方面。

公民通过网络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正是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是公民参政议政的表现,它体现出了广大公民的力量与意志。

3.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情权的诉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 2008 年 5 月 1 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条例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而具体的规定。

可见知情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网络舆论监督的就是要了解事实的真相,更希望通过对假恶丑的批判,与司法机关共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随着政府信息的进一步公开,公民知情权的诉求将会得到更大满足。

(二)司法审判独立的相对性司法审判作为国家权力之一,其独立性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的实现。

但是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这也是法律规定司法审判独立时所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

这里规定的是“干涉”,因此,合理的监督是合法的必要的,舆论监督的对象应当包括司法审判权力,我们要构建“阳光政府”、“阳光权利”,当然也要构建“阳光司法”。

第一,网络舆论监督是制约权力的利剑。

制约和监督都是对权力的约束要件。

制约多从权力结构的内部着眼,而监督则更倾向于从权力的外部约束下手。

它可以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广泛地进行监督,制约着各方权力者的懈怠与滥用。

因而,网络舆论监督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极大的力量。

第二,网络舆论监督能较好的遏制腐败。

腐败现象多是由于滥用权力而导致的结果。

权力之所以被一些人滥用,正是因为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权力的行使过程更具隐蔽性,腐败的可能性就加大了。

网络舆论监督以其公开性、及时性与广泛性,更为有力地遏制权力腐败。

随着社会发展和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法官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是否应该考量民意或者舆论以及如何去考量这些难以量化的社会因素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判决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在当下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已经突显出来,它是活生生的,往往体现在具体的个案之中,而且经常会以一种紧张关系的情形表现出来。

本文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相关文献,就民意在司法审判中的影响力扩张问题作出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民意的考量现状民意,又被称为民心、公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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