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俄罗斯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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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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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山西大学
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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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主观要件
• 2主观要件: • (1)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
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 • (2)犯意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 • (3)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 1)一方是故意,一方是非故意的帮助 • 2)一方故意,一方是过失的犯罪 • 3)共同过失犯罪 • 4)同时犯 • 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 6)实行犯过限 • 7)事前不同谋的事后窝藏、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 • 8)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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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的刑法
1979年刑法
• 第二十二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1997年刑法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犯,聚众共同犯,集团共同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
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要件的犯罪。聚众共同犯罪,是由
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集团
共同犯,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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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大塚仁教授的观点:共犯,最广义上,是指二
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现犯罪的情形。这个意义上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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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的立法模式
• 分离方式是指在构成要件方面相异的参与形态,即正犯与共犯分开, 从而以总论的共犯理论完善分子的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比如中国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 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 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三十二条 两人 以上故意共同参与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组织 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与实行犯一样,都是共同犯罪。[1]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比较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比较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比较在刑法领域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是两种常见的概念。

它们在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确定刑事责任和判决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对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在法律层面上的差异和应用。

一、定义与特点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策划、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这些人以共同的犯罪意图,分工合作,并共同承担犯罪结果及责任。

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主体之间具有合谋、共同行动和共同责任的关系。

从犯罪则是指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有人参与、协助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次。

从犯罪往往是在主犯的指使下或者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参与到犯罪行为中。

与共同犯罪相比,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二、法律责任在法律上,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差异。

就共同犯罪而言,各个共犯负有共同的犯罪责任。

无论实施犯罪行为的程度如何,均应当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行为的结果与过程中,各个共犯互相影响,共同犯罪共同实施的结果直接影响了各人的刑事责任。

相比之下,从犯罪的法律责任较为特殊。

从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其在犯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有一定的关联,但通常较为轻微。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从犯罪的刑事责任可能包括从犯罪的共同责任、减轻处罚或免罪等。

三、证明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证明要求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共同犯罪,除了证明各犯罪主体之间的合谋和共同行动,还需要证明各个共犯之间的犯罪意图和共同责任关系。

法庭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往往需要依据犯罪事实、物证、证人证言等,综合评判各个共犯的犯罪份额和责任。

相反,从犯罪的证明要求较为宽松。

主要是需要证明从犯罪人的参与和协助行为,以及他们对于主犯的刑事责任的帮助或促成。

从犯罪通常是在主犯的指示下进行,其作为从犯的证明可能需要依据证人证言、通信记录、物证等相关证据。

四、量刑倾向对于刑事量刑而言,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和倾向。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往往并不相同,为了准确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范围,各国刑法典通常都把共同犯罪人分成若干种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标准包括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

一、分工分类法概述所谓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按照这种分类,共犯可分为:正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正犯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为帮助犯;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

至于作用分类法,则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即使从犯实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对于完成犯罪不起支配作用,仍属于从犯。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用分工分类法。

此分类法又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例:1.二分法这种分类法始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该刑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与从犯两类,从犯又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在不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从犯处以与正犯相同之刑,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

该分类法虽然过于简单化,而且对正犯与从犯采取所谓责任平等主义使其意义大为逊色,但它毕竟开启了以共同犯罪的分工作为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先河,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2.三分法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在继承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上述立法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与完善。

该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与从犯(帮助犯)三类。

该法典在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教唆犯之刑罚依据被教唆的人(正犯)之刑而决定,对从犯的处罚采取得减主义,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

该法典不仅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实行三分法,较之《法国刑法典》的二分法有所进步,而且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实行区别对待,较之《法国刑法典》的平等主义也有所前进。

《刑法》第九章

《刑法》第九章
是指如下情形:多个杀手基于共同计划分别在不 同马路上伏击被害人,最终由其中一个杀手杀害 被害人。
多选题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 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 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 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 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 罪。
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 罪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正犯与共犯 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 形。 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概念
李逵与吴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 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 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 5、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 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 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定项选择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 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2004年)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往往并不相同,为了准确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范围,各国刑法典通常都把共同犯罪人分成若干种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标准包括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

一、分工分类法概述所谓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按照这种分类,共犯可分为:正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正犯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为帮助犯;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

至于作用分类法,则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即使从犯实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对于完成犯罪不起支配作用,仍属于从犯。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用分工分类法。

此分类法又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例:1.二分法这种分类法始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该刑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与从犯两类,从犯又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在不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从犯处以与正犯相同之刑,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

该分类法虽然过于简单化,而且对正犯与从犯采取所谓责任平等主义使其意义大为逊色,但它毕竟开启了以共同犯罪的分工作为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先河,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2.三分法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在继承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上述立法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与完善。

该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与从犯(帮助犯)三类。

该法典在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教唆犯之刑罚依据被教唆的人(正犯)之刑而决定,对从犯的处罚采取得减主义,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

该法典不仅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实行三分法,较之《法国刑法典》的二分法有所进步,而且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实行区别对待,较之《法国刑法典》的平等主义也有所前进。

俄罗斯法律、法规、政策(一)2024

俄罗斯法律、法规、政策(一)2024

俄罗斯法律、法规、政策(一)引言概述俄罗斯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拥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本文将介绍俄罗斯的法律体系,并详细解析其中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俄罗斯的法律环境。

一、宪法和基本法律1.1 俄罗斯宪法的基本原理1.2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3 宪法对政府组织和权力分配的规定1.4 基本法律对司法系统的规定1.5 基本法律对军队和安全机构的规定二、刑法和刑事程序法2.1 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界定2.2 刑法对刑罚的规定2.3 刑事程序法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2.4 刑事程序法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2.5 刑事程序法对证据的规定三、民法和商法3.1 民法对合同和财产权的规定3.2 民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规定3.3 商法对经济活动的规定3.4 商法对公司法律关系的规定3.5 商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4.1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和劳动条件的规定4.2 劳动法对工资和福利的规定4.3 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4.4 社会保障法对退休和失业保险的规定4.5 社会救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五、环境法和资源管理法5.1 环境法对环境污染的规制5.2 环境法对自然资源的保护5.3 资源管理法对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5.4 资源管理法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管理5.5 环境监测和评估的法律要求总结本文概述了俄罗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并详细讨论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刑法和刑事程序法、民法和商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以及环境法和资源管理法等五个大点。

了解俄罗斯的法律环境对于在俄罗斯开展商业活动或与俄罗斯有关的其他事务至关重要。

读者可以进一步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根据各自的作案行为分别判断罪责。

其中,共同作案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重要概念,指的是共同犯罪参与人之间互为作案行为的协助和配合关系。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共同作案概念展开解析。

一、共同作案构成要件共同作案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1. 主观要件在共同作案中,参与犯罪行为的各方必须具备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即犯罪人必须知道、预见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具备了这种主观故意或过失,才能认定其为共同作案的参与人。

2. 客观要件共同作案的参与人必须存在实际的行为,即他们之间必须在行动上存在一定的协作或配合。

这种行动可以是直接执行作案行为,也可以是为实现作案目标而提供帮助、指导、煽动等。

二、共同作案的类型根据参与共同作案行为的形式和作用,共同作案可以分为实施行为共同作案和协助行为共同作案两种类型。

1. 实施行为共同作案实施行为共同作案是指多名犯罪参与人共同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并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

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犯罪行为时,各自发挥各自的作用,协同工作,共同达到犯罪目的。

2. 协助行为共同作案协助行为共同作案是指多名犯罪参与人中,有的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但并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作为"幕后黑手",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协助,如提供资金、提供工具、提供情报等,使得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

三、共同作案的责任分配在共同作案中,各参与人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根据各自的具体作案行为和作用,判定犯罪的形态和责任。

刑法中通常将共同作案的参与人分为主要犯和从犯。

1. 主要犯在共同作案中,如果某个参与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并且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其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那么该参与人就是主要犯。

主要犯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

2. 从犯在共同作案中,如果某个参与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但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却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协助,那么该参与人就是从犯。

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故意

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故意

一 的犯罪行 为 ,共同导致危 害结果 的发生 。共 同犯 罪故意是犯罪故 意 完备的共 同犯罪制度 奠定 了理论基 础 ,至今成为我们理解 中国封建刑
的一种特殊形态 ,具备犯罪故意 的共性 ,例如故 意的认识因素和意 志 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 的重要依据 。 /值 律》 指 出: “诸共犯 罪者 ,以
上 ,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社会 的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的心理状态 。共同犯 理上加 以概括 ,他 指出 : “唱首先 言谓之造意 ,二人 对议谓之谋 ,制
罪故意使 得各共 同犯罪人 的行 为彼此联系 ,相互 默契 ,结合成 一个 统 众建计谓之率 ,三人 谓之群 。” 这 里解 释言简意赅 ,为 《唐律》 建立
重要性 ,从 而也 决定了刑法学 中共 同犯罪理论 的丰富性 。正如 日本 刑 重的心理状态 的特征 ,所 谓共 同犯罪 故意的双重心理是指 :在其认识
法学家西村克彦所指 出 : “共犯 ,几 乎成 了永恒 的主题 。” 而在共 同 因素 中具有双重 的认识 ,一方面对本人 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 的认识 ,另
关 键 词 :共 同犯 罪 ;共 同犯 罪 故 意 ;共 同犯 罪行 为 ;犯 罪 构 成
共 同犯罪 问题 ,特别是共 同犯罪 中的共 同犯罪故 意 ,一直 以来 ,
最后一种表述 既注意认识 因素与意志因素 的统一 ,又对意志因素
是刑法理论 上的一个 重要 课题 ,对司法实践 具有重 大的意 义 ,因 此 , 作 了具体说 明,并 明确指 出无论是 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 意 ,均可构成
笼 统 、含 糊 之 规 定 , 以 至在 司 法 实 践 中难 以 把 握 ,基 于 此 ,从 共 同 犯 犯罪论处 。如 《秦律》 中 《=}去律 答问》 所载 : “甲乙雅不相智 (知),

刑法总论第九章 共 同 犯 罪

刑法总论第九章   共 同 犯 罪
帮助行为有不同的帮助形式, 帮助行为可以从时间上划分为: 事前、事中、事后 帮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观方面)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含 两个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即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而 且还认识到。。。
二是意志因素,即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 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例如,张三看到李四在追杀自己的仇人王五,心中高 兴不已。。。。。。。。
问题: 如何认定张三的行为性质?
答案: 张三的行为不是共犯, 而是片面的共犯。
理由是: 张三和李四在犯罪前没有意思联络,但张三明知李 四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依然暗中提供帮助,表明 他主观上有犯罪的意思。对张三可以按李四的共犯 对待。李四不成立共犯,只对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责, 理由在于李四不知道张三帮助自己,没有意思联络
●但是,如果甲乙丙三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前有约定
4、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指二人以上主观上没有相互联系的共同故意,客观上 表现为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侵害同一对象的情形
共犯与同时犯的重要区别: 责任不同——共犯的罪责是整体罪责,同时犯的行为 人只对…
案例分析 1998年年8月,因为受到百年一遇的洪水的威胁,
就本案而言,如果是共同责任,行为人就得为20 万元的文物价值承担责任; 如果是同时犯。。。。
5、罪过形式不同不成立共犯 故意与过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6、片面共犯问题 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 加功于他人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形
因为没有完整的意思联络,只有行为人单方面的意 思,所以是单方的共犯(一方的共犯,片面共犯)。 对于被加功者(犯罪人)而言,不构成共犯。但对 于加功者而言,因为他知道被加功的人在犯罪,还 提供帮助,应按共犯对待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是常见的概念。

理解这两个概念对于正确判断犯罪责任的归属以及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进行解析,并探讨如何把握其界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点共同犯罪是指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的人员具有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并分工合作完成了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存在着相互勾结的关系,以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

2. 分工合作:共同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行为中有各自分工,各自担当不同的责任,协同完成犯罪活动。

3. 共同犯意识:共同犯罪的人员具有一致的犯罪意识,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参与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仍然选择与他人共同犯罪。

二、从犯罪的概念与特点从犯罪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参与者的行为只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而对主犯的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的情形。

从犯罪相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其角色相对较为被动,辅助主犯完成犯罪活动。

从犯罪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属地位:从犯罪的人员处于主犯的支配地位,执行主犯的指令,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

2. 辅助作用: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负责提供某种帮助或完成特定任务。

3. 区别行为:从犯罪的人员的行为与主犯不同,但二者的行为目的是一致的,即协助实现犯罪目标。

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别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概念和特点上都有所区别。

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存在相互勾结的关系,并分工合作完成犯罪行为;而从犯罪的人员则处于主犯的支配地位,辅助主犯完成犯罪行为。

此外,从犯罪的人员的行为一般比较次要,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而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在行为上没有明显的层级关系。

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法律上也有一些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共同犯罪责任,即对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从犯罪的人员则对主观方面与犯罪共犯行为有关的罪名承担次要责任。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在刑法中,共犯与从犯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

共犯是指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与主要犯罪人共同参与,并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行为。

而从犯是指在主要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提供帮助、协助或者支持的人。

共犯与从犯在犯罪责任的分担与承担方面,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共犯与从犯在法律上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共犯与从犯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其对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和对犯罪行为的氛围的参与程度。

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

共犯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直接犯罪或者共同犯罪。

直接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在同一时间、地点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在不同时间、地点分工合作实施犯罪行为。

判定是否为共同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刑法相关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犯是指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提供帮助、协助或者支持的人。

从犯可以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的帮助为主,也可以以犯罪行为的后续行为为主。

从犯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尽管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在实质意义上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共犯与从犯在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共犯与主犯承担的犯罪责任是相同的,即对共同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无论是直接共同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都应当根据其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后果等情节,予以独立的刑罚。

从犯与主犯之间的犯罪责任是不同的。

从犯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质意义上相对较轻。

因此,对从犯的刑罚较为宽大,往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刑罚。

对于共犯与从犯之间的责任划分,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个体化特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各自的犯罪责任。

结语:共犯与从犯是刑法中的两种常见犯罪形式,其在犯罪责任的承担与分担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共犯与从犯的刑罚类型和程度不同,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各自的犯罪行为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

俄罗斯刑法(译稿)

俄罗斯刑法(译稿)

俄罗斯刑法(译稿)刑法典总则第一编刑法第一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任务和原则第一条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律1、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律由本法典和新的适用本法典的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

2、本法典的根据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社会通行原则和国际法惯例。

第二条俄罗斯刑法典的任务1、本法典的任务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财产、社会秩序社会安全,保护俄罗斯宪法建设的物质基础,防止犯罪的破坏,保护人类的和平和安全,预防犯罪。

2、为实现上述任务,本法典规定刑事责任的基础和原则;规定那些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危险行为为危险行为,以及规定对犯罪刑罚的种类和其他刑事权利性质的标准。

第三条合法性原则1、犯罪行为,以及对其惩罚和其他刑事权利的后果只能由本法典规定。

2、实用刑法不允许类推。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的人在法律面前和承担刑事责任平等,不受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职务、住址、宗教、信仰、社会地位以及其他情况的影响。

第五条罪过原则1、负刑事责任的人只对社会危险的行为(不作为)负责和对此出现的危害社会的后果,由此决定其罪过。

2、客观归罪,即不是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允许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公正原则1、刑罚和其他刑事法律性质惩罚的尺度对实施犯罪的人应当公正,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的性质和幅度与其责任和个人的犯罪相一致。

2、任何人不得对一次犯罪追究两次刑事责任。

第七条人道主义原则1、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律保证人的安全。

2、对犯罪的人使用刑罚和其他刑事法律性质措施不得以体罚和侮辱人格为其目的。

第八条刑事责任的根据第二章刑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第九条刑法的时间效力1、犯罪和刑罚行为适用犯罪行为时的刑法。

2、实施犯罪的时间是指危害社会行为(不作为)的时间,不是出现犯罪后果的时间。

第十条刑法的溯及力1、刑法对其实施前的未处理的犯罪行为,如果刑法处罚和其他优于、轻于犯罪时刑法,本法有溯及力,就是本法施行前的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原刑法,其中已经判决的行为适用原刑法,刑法未处理的犯罪行为,现刑法重于或不如原刑法规定的,本法无溯及力。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谋概念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谋概念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谋概念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常常是指多名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共同参与或互相配合的一种犯罪形式。

其中,共谋概念是共同犯罪体系中的重要概念之一。

本文将对刑法中共同犯罪中的共谋概念进行解析。

一、共谋的定义共谋是指两个或者更多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达成共识,共同策划并商定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行为。

共谋者之间的协议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共谋的关键要素包括:共识、策划和商定。

共谋并不要求共谋者实际参与到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只要满足上述要素,则被视为共谋犯。

二、共谋与共同犯罪之间的关系共谋是共同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共同参与,分担刑责的行为。

而共谋则是共同犯罪形成的起点,它为共同犯罪提供了共同行动的基础。

共谋犯通常不需要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但他们通过策划、商定等行为参与了犯罪活动。

三、共谋的犯罪主体共谋的犯罪主体可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共谋的案例较为常见,如几名人员共同商定计划并实施盗窃活动。

而法人共谋的案例则相对较少,一般发生在涉及商业犯罪如财务造假等领域。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满足共谋的要素,都可以被认定为共谋犯。

四、共谋共犯的责任共谋者与共同犯罪的实施者一样,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刑事责任。

共谋罪不同于一般的附带犯罪,共谋者的行为直接参与了整个犯罪行为的策划与计划阶段。

因此,共谋者不仅要承担实施犯罪所造成的后果,还要对犯罪行为的策划和商定行为承担责任。

五、共谋罪的量刑标准共谋罪并没有专门的量刑标准,一般依据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来进行量刑。

具体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共谋者的主观恶性、具体参与情况以及犯罪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同时,共谋罪的刑责还要与共同犯罪中实际实施者的刑责相协调,避免刑罚过重或不当。

六、共谋罪的适用条件在共谋罪的适用中,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共谋者是否有明确的意向参与共同犯罪行为、是否已经有实质性的行为表明参与共谋,以及共谋活动是否已经开始或展开。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是俄罗斯联邦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刑事责任制度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

以下是对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的说明。

首先,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根据该法典,在俄罗斯领土上犯罪的个人和团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个类别,主刑包括剥夺自由、褫夺荣誉和特殊惩罚等,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禁止从事某些活动等。

该法典还规定了刑罚的计算方式和执行程序。

其次,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步骤。

根据该法典,刑事诉讼程序应坚持合法性、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基础和保护人权等原则。

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審判和执行等环节。

此外,该法典还明确了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职责和权益,并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还规定了特定刑事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该法典清晰列举了各类刑罪,包括但不限于谋杀、抢劫、贪污、腐败等行为,并规定了针对这些行为的相应刑罚。

此外,该法典还明确了行为主体的性格要件、法律责任的限制条件和刑罚的量刑规则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另外,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还规定了刑罚的执行制度和犯罪记录的处理方法。

根据该法典,刑罚的执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对刑满释放、假释、宽大处理和新罪刑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该法典还规定了犯罪记录的建立、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总的来说,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是俄罗斯联邦立法机构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刑事责任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刑事责任的种类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步骤的规定、特定刑事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的规定、刑罚的执行制度和犯罪记录的处理方法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俄罗斯联邦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俄罗斯联邦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研究

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研究

本书的第十二章至第十五章分别探讨了刑事责任免除与消灭的各个问题,包 括时效、赦免、前科消灭和再审。这些内容是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于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本书的最后一章对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进行了总结和展望,指出了俄罗斯刑 法总则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研究》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书。它不仅提供了对俄 罗斯刑法体系的深入理解,还通过对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全面分析,展示了 法律体系背后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这本书不仅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也为广大读者提供了深入理解俄罗斯法律体系的途径。
目录分析
《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研究》是一本全面深入探讨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的学 术著作。通过对这本书的目录进行详细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 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内容摘要
其中,对于犯罪的形态,俄罗斯刑法规定了未遂犯、共犯、连续犯等;对于共同犯罪,俄罗斯刑 法强调了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原则。 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对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明确,强调了对犯罪的惩罚和对受害人的赔偿。俄罗 斯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刑罚、赔偿损失等。俄罗斯刑法还强调了对犯罪的预防 和改造,以及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 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对刑罚的规定较为详细,包括刑罚的种类、适用范围、量刑原则等方面。其 中,对于刑罚的种类,俄罗斯刑法规定了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对于刑罚的适用范围,俄 罗斯刑法强调了刑罚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俄罗斯刑法还规定了量刑原则,包括罪刑相适 应、刑罚人道主义等。 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对刑罚的执行和保安措施的规定较为完善。
内容摘要
其中,对于刑罚的执行,俄罗斯刑法规定了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对于保安措施,俄罗斯刑 法规定了拘禁、限制活动范围等措施。俄罗斯刑法还强调了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以及对社会 安全的维护。 通过对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的梳理和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具有较为完善 的体系和严谨的逻辑结构;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强调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俄罗斯刑 法总则制度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研究》这本书的内容摘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深入了解俄罗斯刑法总则 制度的窗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和学习俄罗斯刑法的特点和经验,为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 提供参考。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引言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个非常复杂的领域,有“刑法学的‘迷宫’”之称,而研究共同犯罪的同时,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数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该个别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我们将其称之为实行过限行为。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实质上是个人行为,但是出现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带有团体行为的面纱,具有团体行为色彩,这就需要把过限行为从共同犯罪行为中区分开来。

明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揭开罩在过限行为上的团体面纱,切实贯彻责任自负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消除刑法中的连带责任,正确的定罪量刑和适用刑法。

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既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也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但是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了解密切,难以区分。

有的实行犯实施了与共同故意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的它种犯罪;有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程度的行为;有的实行犯实施的它种犯罪虽然超出共谋的范围,但是该犯罪与共谋犯罪了解密切;有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又出现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况,怎么认定实行过限呢?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集中于如何界定对实行过限之类问题的表面研究上,且没有形成一致观点,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更无系统研究和系统理论,原因就在于该问题难度较大。

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

日本的中义胜把共犯论称为绝望之章,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则更为复杂,正因为如此,这又为我们提供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于是本文试图从实行过限的内涵,具体认定等方面来阐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

第一部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述实行过限是与共同犯罪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在刑法史上,对共犯实行过限早有研究和规定,如《唐律•贼盗律》第289 条规定了盗窃罪共同正犯中的实行过限,该条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俄罗斯刑法(译稿)2

俄罗斯刑法(译稿)2

俄罗斯刑法(译稿)2第四章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刑事责任的条件负刑事责任,只能按现行刑法规定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十条刑事责任年龄1、 1、犯罪时十六周岁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

2、 2、犯罪时十四周岁的人只对下列犯罪负刑事责任:杀人(第105条)、故意重伤害(第111条)、故意中度伤害(第112条)、劫持人质(第126条)、强奸(第131条)、强制性性行为(第132条)、盗窃(第158条)、抢劫(第162条)、勒索(第163条)、没有占有目的的非法盗开汽车或其他交通设备(第166条)有加重情节的故意损毁财产(第167条之二)、恐怖活动(第205条)、绑架人质(第206条)、明知恐怖活动不告诉(第207条)、加重罪过情节的流氓(第213条之二、三)、破坏文物行为(第214条)、盗窃或勒索武器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第226条)、盗窃或勒索麻醉品、精神抑制物质(第229条)、导致交通或道路设施失灵(第267条)。

3、如果没有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年龄,由于他们心理正在发育阶段,虽然精神正常,在他们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还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刑事责任能力1、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就是由于长期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病、痴呆以及其他精神疾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

2、实施违反刑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责任能力的人,应由法院按照医学性质的强制标准依本法典确定。

第二十二条没有排除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人的刑事责任1、有责任能力的人在实施犯罪时精神分裂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负刑事责任。

2、精神分裂没有排除责任能力的由法院指定按基本医学性质的强制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的,是由于酒精或麻醉剂以及其他麻醉品的使用引起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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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俄罗斯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曹子丹薛瑞麟俄罗斯刑事立法在划分总分则之前,共同犯罪曾被视为具体犯罪构成的加重要件。

与此同时,对各类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长期不加区分。

例如,依照诸法合一的《会典》(1649年),凡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处以相同的刑罚。

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起,刑事立法开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谋、教唆犯、帮助犯、共同犯罪参与者和隐匿犯。

对于主谋的处罚通常要重于其他共同犯罪人,但遇有法律对各共同犯罪人规定相同刑罚的场合,则不受此限。

此外,刑事立法还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区分的标准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的主观联系。

继共同犯罪的规范之后是关于牵连犯罪的规定。

1845年《刑罚与感化法典》规定了三种牵连犯罪人:纵容者、隐匿者和知情不举者,并对其作了界定。

针对牵连犯罪的立法规定,一些进步学者进行了强烈抨击,认为关于牵连犯罪的规定是含混的、富有弹性的,其目的是强化刑事镇压。

迫于舆论的压力,1864年《关于治安法官适用的刑罚的章程》和1903年《刑法典》放弃了关于牵连犯罪的规定。

依照1903年《刑法典》,隐匿行为、不检举行为是属于妨碍审判的犯罪。

19世纪末至10月革命前,俄罗斯刑法界关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争论问题是,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责任是否应以实行犯的犯罪为条件。

福伊尼茨基教授等认为,没有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各共同犯罪人的责任是同罪过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相抵触的。

因此,在数人的行为并合时,每个共同犯罪人应在自己的罪过和致成的损失范围内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

但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共同犯罪的附属理论。

他们认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同实施的犯罪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上的联系,因此,不能把共同犯罪归结为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简单总和,它实际上是新的犯罪构成体。

在社会主义时期,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首次提供了共同犯罪的立法定义,即共同犯罪是“数人(结伙、匪帮、聚从)共同实施的行为。

”其特点是将团伙犯罪载入共同犯罪中。

1922年和1926年《苏俄刑法典》没有提供共同犯罪的概念定义,但它们规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依照《刑法典》,团伙犯罪是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加重要件;事先没有通谋的隐匿行为被视为一种帮助行为;为实施犯罪或者预备犯罪不加检举的行为,只有在立法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社会保卫方法。

1960年《苏俄刑法典》是社会主义时期制定的最具代表性和比较完备的一部刑法典。

它的相对完备性在共同犯罪问题上的体现是:首先,它规定了共同犯罪概念的一般定义,即“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某种犯罪,就是共同犯罪”。

该定义强调了共同犯罪活动应具备故意性质的原则,并排除存在过失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在1960年《苏俄刑法典》通过之前,关于是否可能发生过失地共同参加犯罪和共同参加过失犯罪的问题,在学者中曾有过争论。

但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是,只有在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不再把事先没有通谋的隐匿行为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这条规定所依据的理论认为,事先没有通谋的隐匿行为“无论从客观因果关系或从主观心理来看,都与实施的犯罪无关。

” 此外,还明确规定不检举行为不包括在共同犯罪之内。

再次,把组织犯从共同犯罪人中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一类。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以急风暴雨的方式完成了体制的转换,但在共同犯罪的立法领域内的改革既无闪电,也无惊雷,一切都在平稳中进行。

新的立法者从功利主义立场出发,对原有的规定既有保留和修改,也有某些创新。

如果将这些变化情况加以概括,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使共同犯罪的一般概念更加明确和准确,既将“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某种犯罪”改为“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

修订的目的是使共同犯罪的一般概念明确起来,以免对其作出任意解释。

1960年《苏俄刑法典》施行后,坚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有过失共同犯罪的沙尔戈罗茨基教授写道,共同犯罪概念中所说的某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罪也可以是过失罪。

”这不仅是对立法的含蓄地批评,更重要的是在为自己观点作辩护。

其二,增补共同犯罪的新形式,如犯罪团体等。

1991年《刑事立法纲要》没有此类规定,《刑法典理论模式》的作者们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立法建议。

显然,《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新形式的规定,是面对90年代初以来日趋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所作出的一种强烈反应,其目的是重点打击“成立或领导有组织的团伙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的人”的犯罪活动。

其三,用专条规范实行犯的过火行为。

在俄语中,“过火”是事物的极端表现。

实行犯的过火行为是共同犯罪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但1960年《苏俄刑法典》对此却没有反应。

与此同时,在实践中解决实行犯的行为是否过火伴随着相当大的困难。

正如学者们指出的,在落实任何精心炮制的计划时,由于实施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包含可变的和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实行犯不可能一切都按各共同犯罪人预先的计划来执行。

判断实行犯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超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意料之外,在实践中并非易事。

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因实行犯的过火行为而免除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和确定过火行为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意义。

在苏维埃时期,学者们将实行犯的过火行为分两种情况:a)实行犯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处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故意之外;b)实行犯的行为超出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界限。

根据实行犯的活动偏离情况和各共同犯罪人意图的方向,将过火行为分为量的过火和质的过火。

在第一种情况下,实行犯实施的犯罪是事先商定的,但致成了更严重的结果。

在第二种情况下,实行犯实施的不是事先商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独立的犯罪。

现行刑法典第36条在总结实行犯的过火行为的各种情况后只选择了一种情况,即“实行犯实施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的犯罪,是实行犯的过火行为。

”对于实行犯的过火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依照《刑法典》第32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

根据这个定义,俄罗斯学者认为,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共同犯罪在量上的特征,即参加实施犯罪的必须是两人以上。

由于俄罗斯刑法不承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因此,这里所说的两人以上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与此同时,俄罗斯学者强调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必须是同时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否则,不成立共同犯罪。

也有的学者把“两人以上”放到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加以论述。

(二)共同犯罪的质的特征之一是共同参加实施犯罪。

活动的共同性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或者作为“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罪的客观方面或者作为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参与实施同一犯罪。

活动的共同性还必须以参加者之间有一定的协调性为前提。

从客观方面看,共同犯罪表现为作为,但在一些场合,不作为也可以促使共同犯罪的实施,因为排除对犯罪的障碍可以表现为有义务防止实施犯罪的公职人员放弃自己的职责。

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即只有公职人员事先有协议,包括允诺实行犯或者能证明有这种协议的其他行为时,这种放弃职责的行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一个复杂现象。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结果是由数个人的合力造成的。

引起犯罪结果的共同原因是他们中的每一个人的行为。

一般言之,说明因果关系性质的那些条件和情况对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来说都是有意义的。

但是,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如果犯罪是由几个共同犯罪人完成的,他们都实施该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那么,他们的行为在同等程度上构成了犯罪结果的原因。

当然,各个共同犯罪人对犯罪作出的“贡献”可能不尽相同,但这个“贡献”总是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范围内实现的。

在有分工的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因果关系具有不同于前述的特点。

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只能发生在实行犯实施犯罪之前,或者作为它实施过程中的联合行动,但所有这些情况都必须发生在犯罪结果之前,组织行为通常发生在实行犯实施犯罪之前,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

发生犯罪结果之后的任何后续行为,如果没有专门的规定,都不能视为共同犯罪。

在复杂的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第二个特点是要求每个共同犯罪人以某种方式积极促进犯罪,即对实施的同一犯罪作出“贡献”。

在复杂的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第三个特点是要求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对实行犯的意识产生影响,进而成为实施犯罪总原因的组成部分。

第四个特点在于,任何一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在所实施的犯罪的范围内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这个条件就是实行犯在实施犯罪时所凭借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因此,当实行犯没有利用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时,后两者就转变成为一种独立形式的犯罪活动,即预备犯罪,它们与共同犯罪无任何共同之处。

因果关系的最后一特点表现为,犯罪应当是合乎规律的和各共同犯罪人活动总和的必然结果。

换言之,只有在犯罪结果是由各共同犯罪人的合力造成的,并且每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单独地成为导致犯罪实施的不可缺少的环节的情况下,才发生共同犯罪。

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脱落都会使因果关系受到破坏,也就不可能对实施的行为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则加以评价。

(三)共同犯罪的质的特征之二是故意。

1996年《刑法典》在共同犯罪的一般概念中曾两度提到了故意,即“故意共同参加”和“实施故意犯罪”。

这一非同寻常的作法决不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选择,而是考虑到复杂化了的各共同犯罪人的罪过性质。

根据《刑法典》第32条规定,共同犯罪只能是参加实施犯罪的人故意活动。

故意说明参加者的行为不仅在外部具有一致性,而且它的内部也是由统一的意志和实施犯罪的同一意图结合在一起的。

在复杂的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没有完成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他们之所以是犯罪的参加者,是因为他们对实施犯的意识和意志产生了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只能是故意的,也只有在故意犯罪时才可能有这种影响。

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还必须是彼此知道在共同实施犯罪。

彼此知道意味着,每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是同他人一起共同参加实施同一的故意犯罪。

彼此知道共同实施故意犯罪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在不同的共同犯罪中。

在有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参加的复杂的共同犯罪中,要求共同犯罪人知道实行犯及其实施的犯罪。

首先,实行犯应当知道每个共同犯罪人及其行为。

在团伙犯罪和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当犯罪由数人的合力完成时,彼此知道要求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故意实施的。

同时,每个参加者应当认识到,他是同其他实行犯一起实施犯罪的。

是否要求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双向的主观联系,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加利阿克罗夫教授认为,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双向的主观联系是成立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

如果实行犯不知道某人在得知他实施犯罪的意图后曾暗地对他进行帮助,那么,他们不能成为同一故意罪的共同犯罪人。

库兹涅佐娃教授认为,在个别场合,单方面的主观联系(相当于“片面共犯”)也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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