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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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访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信访工作,便于群众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反映情况,提高价格信访的办理效率,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及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领导下访活动的通知》(浙委办…2005‟5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下访包括领导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和直接下访。
第三条领导下访坚持“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难必解”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定期接访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定期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价格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以下简称举报事项),并依法审查处理的一项活动。
第五条领导定期接访的时间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前后、“两会”前期、学校开学期间、市场价格异动等一些特殊时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定期接访。
价格主管部门决定领导接访事项后,可将相关情况在有关媒体公告,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领导接访时,监督检查机构及相关处(科)室负
责人应协助做好接访工作。价格举报中心做好接访记录。
第七条领导接访案件应填写《领导接访登记表》,由接访领导签署接访意见,指派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认真及时依法处理,办理情况向接访领导汇报。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由接访领导亲自调处。
交办给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由价格举报中心负责案件的交办、催办、督办等工作,随时掌握案件办理进程,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接访领导。
第八条领导预约接访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重大复杂举报件,约定举报人在规定时间来访,倾听并依法处理的活动。
约访的重大复杂价格举报件主要有:5 人以上集体举报;重复举报;处理不当有可能引起复议诉讼的举报件;上级部门、政府、人大、政协转办的举报件等。
第九条约访的举报件具体由价格举报中心提供案源,报接访领导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领导直接下访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定期和不定期地下基层直接接待群众信访,处理举报事项的活动。
省物价局将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领导下访活动,到举报量大、问题较突出的市、县接待群众。市、县价格部门原则上每年要组织二次以上领导下访活动,到举报量大、问题较突出的县、乡镇、村接待群众。
第十一条领导直接下访按照“事先预告、上下联动、分类处理、跟踪督办”的步骤展开。
第十二条领导直接下访实行事先预告。组织下访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前20日告知接访地价格主管部门。接访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将领导下访的时间、地点、接访范围、程序、报名方式等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有效方式在接待地域范围内广而告之。
公告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接受群众预约登记,不得拒绝、阻拦群众正常上访。预约登记后要将登记情况在领导下访日前7日内上报组织下访的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也可采取带案下访的形式。选择一些疑难案件,到越级举报人所在地,上门倾听群众投诉,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下访接待场所由接访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接访秩序井然、安全周到。
第十四条领导直接下访采取上下联动方式,即领导接访的举报案件,除当场解决和答复之外,集中交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承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上报办理结果。
领导直接下访可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定期接访、预约接访活动相结合。
第十五条领导直接下访接待的举报事项实行分类处
理。对诉求合理合法的举报事项,应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于诉求合理但依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举报事项,应要求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诉求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符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由有关领导和部门牵头处理。
第十六条领导下访应做好跟踪督办工作。下访领导要及时了解和督促下级部门做好价格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有关举报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接访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举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接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咨询有关价格政策,由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接待、接收、接听并依法处理的活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投诉举报中心的通信地址、网页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接待地点等。
第三条工作人员收到群众来信应当日拆封,仔细阅读来信,摘录主要内容,及时登记,并完整保存信内材料、信封。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耐心细致倾听,全面了解反映的情况。来访者反映情况可由来访者本人书写,或工作人员记录。来访记录应交来访者签名。
第五条群体走访,工作人员应劝其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接待工作按《浙江省预防和处置价格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办理。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文明、热情接听每一个投诉举报电话,使用规范性用语,不得使用粗俗、无礼、生硬、推诿和不负责任等用语。认真、耐心听取来电人的投诉举报,客观记录来电情况。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
律、法规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应当场告知来电人采用邮寄、传真或邮件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举报人越级来电举报的,可以直接告知举报人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工作时间要有专人值守。特殊时期要加强值守,举报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
第八条属于价格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工作人员接访、接电后,应将记录材料及来访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等移交举报登记部门登记。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引导来访、来电人到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确需价格主管部门转送的,按程序登记后转送。
第九条网上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查看并下载登记。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可直接在网上转交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条登记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应及时填写《举报呈批表》报领导审批;属于咨询价格政策类材料,及时转送业务管理部门。不属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接访人员要严守各项纪律,尊重举报人意愿,保护举报人的秘密。
第十二条接访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推诿、拖延、态度恶劣、泄密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