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模式与大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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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模式与大众模式
黄建武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广东广州510275)
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

自上
世纪70年代初,美国教育社会学家、伯克利大学教
授马丁.特罗(Matin Trow)发表了高等教育从精英转
向大众的系列文章以来,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问题一
直受到人们的关注。

特罗教授在 高等教育从精英转向大众中的问
题 一文中提出了教育发展的三阶段说,即一个国
家或地区教育能够容纳适龄人口的15%以下为精英
教育阶段,15%-50%为大众教育阶段,超过50%
为普及化阶段。

他还提出,随着教育从精英向大众化和普及化
方向发展,教育的观念、目的和功能、教育方式都
会发生变化。

在观念上,接受高等教育从 少数出
身好或天赋高或两者兼备的人的特权 转变为 具
有一定资格者的权利 和全体人的 一种义务 。

在目的和功能上,从 塑造统治阶层的心智和个
性、培养政府和学术精英 转向 提高人们的社会
适应能力,为发达工业社会大多数人的生活做准
备 。

在高等教育系统方面,学校的类型从单一的
全日制普通高校演变为包括全日制、部分时间制、
远程教育、开放教育等多种办学模式共存的多样化
系统,学校与社会间的清晰界限逐渐消失。

高等教育大众化在中国已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
度重视,虽然按特罗教授的入学率标准,中国的高
等教育尚未进入大众化的阶段(中国1999年高等教
育的毛入学率为10.5%,近两年进一步扩大招生,
入学率估计在11%左右),但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的
趋势正得到各种力量的推进。

比如,大学在迅速地
扩大招生规模,在自学考试、电视大学等办学模式
基础上,又出现了网络教育模式。

中国的法学教育
也正在这一情势下发展,正随着这一趋势从精英教
育走向大众教育。

而且,社会发展产生出的对法学
人才的极大需求,推动着法学教育以更快于其他专
业的速度在扩张。

这里就引出了一些我们不能不考
虑的问题,这就是如何认识和处理法学教育中的精
英教育和大众教育。

一、中国的法学教育需要大众化
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需要走向大众化,这是
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

中国正发生着重大变化,改
革、开放、加入WTO,都推动着国家走向法治,由
此,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

从一些数字中我们
可以看到这种情况。

比如,1999年我国法院审结的
案件为6232302件,我国的律师数为111433人,其
中一半为专职律师,如果以法院每一案件只有一名
专职律师参与计(从法治的常态来说,律师应当走向
专职化),每一专职律师每年至少要办理出庭案件约
112件,即每月办理出庭案件9件。

这些还不包括工
作量数倍于此的非讼业务。

此外,还有民间调解案
件5188600件,这些案件的处理主要由不甚明了法
律知识的民间调解人员来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加
入WTO以后,我们更多将正规地通过法律方式解决
而不是行政或其他方式。

同时,在中国广大的农
村,生产和生活被纳进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范
围,法律事务和法律纠纷都将极大的增加。

这些都
将产生对法律专业人员的急迫需要。

面对这种急剧
膨胀的需要,以我们现在每年8万左右的法学本科
生(其实这种招生规模已扩到了目前学校师资和设备
难以应付的局面)和约2000研究生(含硕士、博士研
究生)的规模是难以满足的。

因为这些数量不仅要满
足律师、法官、检察官三大法律职业的需要,还要
满足企业、事业单位、立法、行政及其他机关的需
要。

正是这样,我们必须扩大法学教育的规模,必
须推动法学教育的大众化。

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正如特罗教授所谈到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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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教育大众化一样,首先是在入学率方面的提高,当然这意味着人数的扩张,同时也意味着教育方式和功能的变化。

面对人数的急骤扩张的要求,单一的法学院的全日制教育形式是不能满足的,因此,电视大学、自学考试和网络大学(学院)的方式将成为大众教育的重要方式。

但是,由于电视大学、自学考试和网络大学(学院)教育方式的特点,决定了它们在功能上只能发挥法律知识传播和教育的作用,而不是人才的全面培养。

这一点,对于重在训练技能的专业来说,并不构成什么限制,反而与特罗所主张的大众教育的目的、功能是一致的。

但是,这一点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来说,则无疑具有重大缺陷。

这种教育的缺陷在于,它的功能不在于 育人 ,而在于 制器 。

法律职业需要的是信仰、伦理、心智、法律理论都较完善的人,是较完整的人,而这些教育形式通常只能传播法律知识。

二、法学教育必须保持精英教育的特点和内容
面对法学教育的大众化趋势,特别是面对 教育产业化 、 教育市场化 口号不正常的导向(这些口号将教育导向创收盈利、引导教育行为向商业行为方向转变),法学院和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法学教育不能没有钱,但法学教育不是为了钱,法学教育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培养社会精英,法学教育必须保持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

我们应当看到,高等教育大众化是为适应工业化分工迅速扩展对技能的需求出现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管理走向大众化民主化的同时,社会管理的专门化、精英化趋势也在发展,精英管理不但没有被削弱,相反还得到了加强,只不过内容和形式都有了更大改变:精英的作用不再是为了维护精英的统治和服务于精英自身利益,而是服务于大众利益;精英的选择有了更多的民主的成分,精英的活动有了更多的社会监督。

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由此,法律工作者应当是社会的精英。

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是社会的精英。

这种状况不是法律工作者自己的愿望,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夜郎自大的感觉,而是社会的要求,这是由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地位和作
用决定的。

法律职业的精英化,表现为从事法律工作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人员,都是社会的精英。

在国家的管理结构中,这些人都是直接运用国家权力的官员,并且是因其专业特点而居于国家管理的重要位置。

即使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和法学教育工作者,也因其专业特点比一般大众更为接近权力、更容易影响和运用权力。

同时,法律职业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维护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行,是将法律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之中。

因此,他们不能是仅仅有法律知识的人,不能是仅有一技之长的人,他们必须是有法律信仰、有职业伦理、有良好的心智条件和良好法律理论、能够理解公平正义的、较完善、完整的人。

对于这种人的培养和教育,就是精英教育,这正是法学院责无旁贷的任务。

法学的精英教育,是针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进行的教育,更进一步说,就是主要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目标的教育。

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工作者所应当具备的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

这些内容是通过电视、网络授课方式以及自学考试方式所难以进行的。

因此,它只能是或主要是通过在大学内、在法学院内由教授们精心教育完成,同时辅之以一定的实践。

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在大众教育模式中也会有精英人物出现,但这些人一是数量很少,二是这些人还有自己独特的受教育背景和社会条件。

作为精英教育的法学教育,应当培养法律精英的品质。

在这方面教育和培养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在专业方面,法学教育要培养学生对法的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

作为精英,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对法的价值有深刻的认识,因为系统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法的价值的条件。

这些价值包括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人权的保证,对自由、公平、效率等的追求。

同时,这些学生必须有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强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这些
学术研究人才不会仅仅将法律知识作为自己谋生的工具,才
能够运用法律服务于社会,不计个人得失去实现社
会正义。

这在社会发展需要更多的国家协调、公权
力越来越多地进入社会、官员的酌处权越来越大的
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在对社会和大众的关系方面,法学教育
应使学生认识到,他们既是大众中的一员,又是不
同于大众的一员;他们应当有更高的责任感和奉献
精神。

这些精英是大众中的一员,即指他们不是高
于大众的,他们虽担任着国家的重要职务,行使着
国家的权力,但他们来自大众,受大众之托。

他们
又不同于大众,指他们是大众中的优秀分子,担负
着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多的社会责任,他们在工作中
要更多地考虑大众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


以,他们要有精英的意识,要意识到他们不能像一
般社会成员那样可以为自己打算,而应当对社会和
大众的利益负责,应当为社会和大众的利益作出奉
献。

第三,在个人的修养方面,法学教育应当培养
学生更严于自律,更自觉的进行道德修养的习惯。

由于精英的职责和大众的期望,精英的道德信念和
道德状况应当是社会一般成员的典范。

精英的形成离不开社会。

但不能说精英完全是
社会造就的,如果这样,我们就根本没有办学校的
必要了。

法学院进行的精英教育,应当是一种法律
人才的全面教育,它将基本地为一个人成为精英奠
定基础,以后的将是社会进一步锻造和选择。

虽然
不能说学校教育出来的每一个人都是精英,但我们
可以说精英的绝大多数素质来源于学校教育。


此,学校不应当放弃精英培养的意识和责任。

如果
社会还没有形成正常的精英锻造和选择机制的条
件,那么,法学院的精英培养作用就更为重要。

三、加强行业管理,保证各种教育功能
的发挥
对于法学教育的精英模式和大众模式,目前来
说,不好确定谁主谁辅,而只能说各有功能,不应
混淆。

从根本来说,在一个法治已成型的社会,法
学教育应当属于精英教育,与此相似的还有培养行
政官员的教育。

但在一个社会走向法治、对法治人
才需求骤然膨胀的阶段,大众模式是有它的重要功
能的,它虽不能产生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但可以产
生大量的可以胜任一般法律事务的人才。

不同的教育模式会产生不同的人才,为了保证
不同人才作用的最大发挥,我们应当对不同人才进
行分类管理,即在行业管理上应当对人才提出不同
要求,以保证精英类人才进入精英行业。

作为一般
职业知识培训的大众教育的人才,可保证其从事辅
助性法律工作,如律师助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人员等。

同时,还应建立一种机制保证这两类人才
可以接通,保证和鼓励一般法律人才经过培训和实
践后进入精英人才行列。

在这方面,英美等法治发
达国家法律行业的严格自治制度以及对法学教育机
构资格认定的严格条件和程序,是值得我们借鉴
的。

如果我们现在不从教育模式和内容以及行业管
理方面加强建设,将来我们的法律人才市场一定会
出现良莠不齐、恶性竞争以及由此引发司法行业腐
败等一系列严重问题,而这种状况在一些国家已有
前车之鉴。

Martin Trow,Problems in the Tran sition from Eli te to Mass
Hi g h er Ed ucati on.Con ference on Fu ture S tructures of P ost-sec
ondary Edu caion,Paris26th29th Ju ne,1973.
参见潘懋元、谢作栩: 试论从精英到大众高考教
育的过渡阶段 一文对此的总结, 高等教育研究 ,
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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