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条例下如何进行分包抵税及其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的过程中,需要同时注意税务和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
本文将从税务和会计两个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进行阐述。
税务处理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在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合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
在工程分包合同中,一般会设立一个总包税项和分包税项,总包税项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承担并像承包方支付;而分包税项由承包方负责承担并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
根据税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报税时对总包税项和分包税项分开计算,并填报相关税务申报表。
在具体工程分包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意以下税务处理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与承包方签订正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并保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需要明确总包金额和分包金额,并详细列明合同工程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采购、税务处理等相关条款。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按照税务要求,将总包税额和分包税额分开计算,并按照税率缴纳相应的税款。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保留相关税务票据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查验。
会计处理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过程中,需要做好相关的会计处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分包合同台账,记录每个工程分包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分包金额、分包方信息、合同履行进度等。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在账务上及时确认分包款项,并记录分包款的支付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将工程分包款与工程成本进行核算,确保会计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及时对工程分包款项进行账务调节,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过程中需要注重税务和会计两个方面的处理工作。
只有做好税务和会计处理,才能遵纪守法经营,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并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与合规。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分包前,充分了解相关税务和会计要求,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常常需要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进行,以完成整个工程。
在分包过程中,需要考虑税务和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下面将介绍具体操作。
一、税务处理1、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后,需要对分包企业进行增值税核算。
分包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提供纳税证明,证明其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以下以举例说明:施工企业的合同总价为100万元,其中分包出去的工程费用为50万元。
分包企业应当开具专门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为50万元×11%=5.5万元。
施工企业在收到分包企业的发票后,应当核对发票信息,与企业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证明进行比对。
若核对无误,施工企业申请销售税额抵扣,抵扣的数额应不超过100万元×11%=11万元。
2、企业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所得的收入,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数中,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年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根据年初预测所得计算所得税金额,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缴纳预缴税款。
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根据实际所得计算所得税金额,将预缴税款与清算税款进行比对,缴纳差额税款。
二、会计处理1、工程分包支付当建筑施工企业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分包款项时,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开具付款凭证,并将其记入相关会计科目中。
建筑施工企业分包支付的款项,应当记入应付账款科目中,分包企业所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应收账款科目中。
三、总结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税务和会计处理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应流程操作,保证纳税和会计处理的合法、规范、及时和准确。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通常会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部分工程的施工,这就是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一种合作形式,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将工程划分为不同的分包项目,由不同的分包商承担施工责任。
工程分包对于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工程分包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税务及会计处理的问题,以避免出现税收风险或会计上的问题。
一、税务处理1. 纳税登记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需要确保分包商具有合法的纳税资质。
分包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相关税务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以确保其合法纳税的资质。
2. 税收筹划在进行工程分包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
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分包合同金额、发票开具时间等方式来降低税收成本,但需要合法合规,避免出现税收风险。
3. 税务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如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及时申报税收等。
要对分包商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纳税,并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以便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4. 税务风险防范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税务风险,如无合法发票、虚假交易等情况,有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分包商的税务合规性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税务风险。
二、会计处理1. 分包合同会计确认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确认分包工程相关收入和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情况确认分包工程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分包工程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包合同会计确认。
2. 分包款支付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需要加强对分包商的财务状况监管,确保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老会计经验】工程项目分包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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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中,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以及分包工程的核算是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又存在多种做法。
本文在分析建设工程分包行为法律特征的基础上,结合营业税条例的规定,阐释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工程分包行为中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与责任,并结合建造合同准则的有关规定,就总包方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方法予以说明。
一、工程项目分包及其特征分析
工程项目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
存在分包情况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两层承包关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合部的责任,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也要就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
分包人则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工程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工程分包是指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某一部分工程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管理和施工的一种合作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分包对税务和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挑战,需要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会计处理,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和财务稳健。
本文将从税务和会计两个方面,探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一、税务处理1. 工程分包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分包属于劳务合同分包,因此在税务上要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分包单位的劳务合同支付的人工和其他费用,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加收增值税。
分包单位还需要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程劳务分包属于应纳税额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劳务费应税项目,适用于一般应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2. 优惠政策的落实在工程分包中,如果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收入和纳税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
根据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对于一些新兴产业或者重点产业的工程分包可能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工程分包业务中,要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分包业务的税务处理,争取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
3. 报税的合规性对于工程分包的税务处理,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报税的合规性。
工程分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报税的依据,企业需要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有效性,确保报税的合规性。
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审查中,企业还需要对分包业务相关的发票、合同等资料做好归档保存,确保税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会计处理1. 成本确认和费用核算在工程分包的会计处理中,企业要合理确认和核算相关的分包成本和费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对分包项目的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设备使用费用等进行准确核算,明确分包成本的构成和金额。
【税会实务】建筑业转包、分包业务税法规定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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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建筑业转包、分包业务税法规定及会计处理
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建筑工程转包、分包业务和扣缴义务进行了重新明确,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应做相应的调整。
一、建筑工程转包、分包业务及扣缴义务的新规定
新的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取代了旧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实质是把适用本项规定的范围由以前的“建筑业”扩大到有此行为的纳税人,将原条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改为“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新条例“纳税人”替代了旧条例的“建筑业总承包人”,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建筑工程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这种行为。
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新旧营业税条例下分包工程总包方营业税会计核算研究
营业税抵扣
第一、如何抵扣:总包要先在税务局报备,然后会有一个项目编码,后劳务分包到税务局报备,跟税务局的人说是劳务分包,然后将总包的项目编码告诉他们,他们会将劳务分包挂到总包的项目编码那,到时候劳务分包开完发票,总包带过去税务局验证(验证其实是无用功,但是税务局要求这样做,如果不验证就不让你抵扣,到时候就会多缴税),然后总包开票的时候就可以扣减营业税及附加了。
举例:总包要开100万的发票,营业税是3%,劳务分包开了30万,那么劳务分包单位要缴的是0.9万元,总包抵扣后要缴的税金是(100-30)*3%=2.1万元。
第二、劳务分包公司是否先垫税款,这要根据合同规定来定。
但是劳务分包应该交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应该劳务公司自己承担,因为这税是按纳税人缴纳的。
第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能够作为分包业务扣除的,必须是同税种同税目的建筑业发票才能扣除。
劳务公司有建筑资质,可以开具建筑业发票,税率3%,没有建筑资质,按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
浅析新营业税条例下施工企业分包抵税及其会计处理
二 、 工 企 业 总分 包 的主 要 特 征 施
应税行为 , 承包人 以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 法律责任 的 , 以发包人为纳税 人 , 则发包人 属于法定 的代扣代 缴纳税 义务人 , 在与分包人办 理已完工程 价款结 算时 , 还应 以 与分包人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 其营 业税 , 并 向分包 人提供 《 筑业 总承包及 分包单位 结算工程 款完税 证 建 明》 。但如果承包人不是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 由发包人 承 担法律责任的 , 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而不再由发包人缴 纳税款并提供完税证明 。在实际操作 中 , 承包人代扣缴 分包人 营业 税费后 , 应对分包 人开具相关代 扣税款凭证 , 以防止 产生 总包人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 入不接受 代扣缴等不规范行为 , 出现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 2 纳税 地点。由于存在 区域 陆税收 政策的竞争 , 、 涉及多个 行政 区域的大 型施 工项 目在 纳税实践 中分包工程 的纳 税地点 常常成 为关注的焦 点。根据相 关条例规 定 , 工企业项 目存在 施 分 包时 , 总包人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扣缴 分包人应缴的营 业 税。具体的做 法主要有两 种 : 当施 工项 目为非跨省分包 一是 时, 扣缴人可 以在 工程所在地代 扣缴分包人 营业税 费 ; 二是 当 施 工项 目为跨省分包时 , 由总包人在 其机 构所 在地代扣缴相关 分包人的营业税费 , 即总包人在其所在地 代扣缴各层次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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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 随 着 施 工 企 业 项 目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工 企 业 的 工 摘 施
程 项 目分 包 业务 已成 为 一 种 常 见 的 经营 方 式 。本 文 从 新 旧 营 业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采用工程分包的形式进行施工。
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涉及到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一、工程分包税务处理1. 税务登记在进行工程分包前,建筑施工企业需先完成税务登记,申请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手续,以便在后续工程分包过程中便于纳税和报税。
2. 劳务分包税务处理工程分包中的劳务分包,指的是企业将其在施工过程中的一部分劳务工作由其他企业承担。
在此类分包中,承包方需在人员工资时行代扣个税,并在纳税申报时按照劳务性质进行申报。
4. 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建筑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了优惠的纳税政策,企业应及时了解政策并按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1. 记账处理工程分包中的各项费用应按照工程性质逐项记账,并在财务的日常管理中进行审核核对,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结算处理工程分包完成后,建筑施工企业需按照分包协议进行结算处理,将各项分包费用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中,并在核算时进行审计核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3. 税务申报处理如上所述,在工程分包中企业需按要求进行相关税务处理,并在每期纳税申报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
4. 财务报表编制工程分包完成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汇总各项收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便于企业管理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做好后续经营决策。
总之,对于工程分包中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意,确保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相关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工程分包的优势,促进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浅议建筑业总分包工程差额抵扣营业税问题
浅议建筑业总分包工程差额抵扣营业税问题建筑业的总分包工程经常涉及到总分包间营业税的差额抵扣,总包代替分包扣缴营业税等问题,现就以上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一、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一)建筑工程转包行为不能抵扣营业税,需全额缴纳营业税;(二)总包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不能抵扣营业税;(三)实行核定定率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四)一级分包和二级分包间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由此可见,转包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所以对于转包价款在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因为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因此,如果分包对象为个人,那么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三、建筑工程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承包人必须是查账征税的企业。
即实行核定定率征收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二)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方面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工程分包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规模,往往需要对一些工程进行分包,以便更加专业和高效地完成工程任务。
工程分包涉及到税务和会计处理的一系列问题和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对这些问题和要求有清晰的认识和正确的处理方法。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方面的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国的税收法律,分包合同必须合法合规,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与工程分包商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范围、价格和付款方式等内容。
在签订分包合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税务条款,确保在税务方面没有疏漏和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工程分包商进行货款结算时,也需要合法开具发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相应的税款。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方面的税务处理需要合规合法,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方面还需要关注相关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在工程分包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纠纷和争议,如质量问题、工期延误、货款拖欠等。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好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在遇到纠纷和争议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做好对分包商的信用评估和管理,确保与信誉良好的分包商合作,降低相关的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方面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结合国家税收法律和会计规定,合规合法地处理工程分包的税务和会计事务。
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关注相关的风险和控制措施,确保在工程分包过程中能够规避和化解各种风险。
希望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加强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工程分包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发展和稳健经营。
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一、分包工程核算:在纳税实践中,承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业主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交纳。
目前,业主代扣税金较为普遍,本文结合案例阐明的是业主代扣税金情况下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一、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
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
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二、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是施工企业常见的,分包形式也多样化。
《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
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和营业税缴纳
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和营业税缴纳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和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缴纳这两个问题,以供与大家交流学习。
关键词:分包工程;会计处理;纳税在建筑工程中,分包是当前施工企业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时常用的一种经营方式。
由于分包涉及到法律、经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广大财务人员在对分包工程办理税务事宜、进行会计核算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一、关于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工程分包的主要特征包括分包行为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事先约定或者经发包方认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对分包工程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许可的工程分包属施工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它与工程转包有着本质的区别。
工程分包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分包工程的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二、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1.主要账务处理程序。
(1)期末,根据经营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已完工作量审核凭单,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2)期末,根据应收的总包管理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根据应代扣的税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根据应扣回的预付款或备料款,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3)以材料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根据物资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总包供料结算凭单,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根据材料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
2.会计处理的要点。
分包款抵减增值税账务处理最新政策
分包款抵减增值税账务处理最新政策
根据中国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分包款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 分包款抵减增值税是指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一部分工程金额支付给分包商作为分包款,这部分款项可以用于抵减增值税。
2. 承包商在向分包商支付分包款时,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并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3. 分包商收到分包款后,需要将所得金额纳入自己的营业收入,并依法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4. 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支付和收取分包款时,需要注意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发票、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请注意,具体的账务处理细节可能受到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咨询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或者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您的账务处理符合最新政策和法规。
建筑工程总分包涉税业务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总分包涉税业务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在纳税实践中,总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总包方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分包方(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交纳。
一、总包方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一)总包方在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向征税机关申请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完税凭证" . 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先填写“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总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3、总包方缴交相应税费的“税收电子转账完税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4、所属期营业税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5、分包方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分包方凭总包方提供的“代扣代收税款完税凭证”,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分包方申请开具发票应填写“**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和“**地方税收清缴发票纳税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分包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定的分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外地施工企业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项目电子编码;同市不同税务管理区域需提供跨区经营管理证明;5、付款单位出具证明书或工程预付款通知书;6、项目报验登记表.二、总包方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会计核算1、按总包方确认的收入全额计提税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交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贷:银行存款3、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提分包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4.付分包工程款时(分包合同为含税价款),代扣税费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税金同时,将代扣税费冲减分包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借方负数)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税金5.付分包工程款时(分包合同为不含税价款)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贷:银行存款三、分包方自行申报交纳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也就是由分包方先行纳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由总包方进行抵扣)(一)分包方先行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及随征税费。
新条例下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抵扣的税务处理技巧
增值税等三个新条例实施以来,也许很多财会⼈员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很熟悉,然⽽对营业税和消费税的抵扣却不甚熟悉。
实际上,对于纳税⼈前⼀流通环节已经缴纳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劳务和消费品进⼊下⼀流通环节时,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条件时,也是能够进⾏抵扣的,在企业调查中,我发现有不少企业纳税⼈不熟悉营业税和消费税的抵扣政策规定⽽多缴纳税收的现象⽐较多,甚⾄直接负责征税的基层税务⼲部也不通晓有营业税和消费税抵扣政策⽽不会⾃动退还或下期抵减纳税⼈多缴纳的营业税和消费税。
通过查阅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相关税法和政策规定,笔者在这⾥对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抵扣⽅⾯的政策进⾏梳理,汇总介绍如下,以飨读者。
⼀、增值税抵扣的税务处理《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条规定,下列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或者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产经营过程中⽀付运输费⽤的,按照运输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条规定,⼩规模纳税⼈以外的纳税⼈(以下称⼀般纳税⼈)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的增值税额,应从发⽣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采取折扣⽅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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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条例下如何进行分包抵税及其会计处理随着施工企业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分包业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
本文从新旧营业税条例对施工企业总分包税收政策的变化出发,分析了施工企业分包的主要特征以及施工企业分包营业税费申报缴纳的相关问题,进而结合案例对施工企业分包抵税及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新营业税条例颁布对施工企业总分包税收政策变化的剖析200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与旧营业税条例相比,新营业税条例关于施工企业总分包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旧政策的基本规定。
旧政策规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政策则规定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是与原营业税条例相比,新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总包人为分包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由分包人自行申报缴纳。
三是旧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只有总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义务人,不论是否具备施工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企业分包给B 企业,可以按差额征税,同样B企业又分包给C企业,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二、施工企业总分包的主要特征工程项目分包主要是指在建设单位(以下称“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总包人将其承包的非主体的或专业性强的部分工程施工内容另行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由于施工工程对技术、工艺等存在多样化、专业化要求,不同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也便应运而生,使得多家施工企业同时承建施工同一项工程或者是一家施工企业总承包后再分包给若干个其他专业施工企业的情况普遍存在。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一个工程项目如果有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同时交叉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实行承包责任制和总分包协作制。
因此,也就出现了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前者是总包人与发包人订立的,后者则是总包人与分包人订立的。
按照《合同法》规定,总包人不仅要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也要对分包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则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包人负责,并与总包人一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施工企业总分包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工程专业分包需要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认可的工程专业分包属于施工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
工程专业分包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工程分包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三、施工企业分包营业税费申报缴纳的相关问题1、纳税人义务。
根据新营业税条例规定,施工企业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分包企业时,应以工程项目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果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则发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人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人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并向分包人提供《建筑业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
但如果承包人不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而不再由发包人缴纳税款并提供完税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代扣缴分包人营业税费后,应对分包人开具相关代扣税款凭证,以防止产生总包人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入不接受代扣缴等不规范行为,出现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2、纳税地点。
由于存在区域性税收政策的竞争,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大型施工项目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常常成为关注的焦点。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施工企业项目存在分包时,总包人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扣缴分包人应缴的营业税。
具体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当施工项目为非跨省分包时,扣缴人可以在工程所在地代扣缴分包人营业税费;二是当施工项目为跨省分包时,由总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缴相关分包人的营业税费,即总包人在其所在地代扣缴各层次分包人的营业税费。
3、境外承包机构营业税扣缴问题。
如果项目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四、施工企业分包抵税会计处理总包人把承接的工程部分分包给施工企业后,涉及到分包抵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现阶段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的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然而,无论是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还是现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认为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与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方法表面上符合新条例规定的“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却不能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二是将分包工程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分包工程所支付的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同时按照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与新条例规定的营业额的正常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因此,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时必须按照第二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新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从各地税务机关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基本上都是从税收税源控制的角度去考虑,对于实行工程项目总分包的营业税费会计处理,目前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仍然存在以下两种操作方法:一是总包人按项目总的价款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营业税费,根据巳缴纳的营业税费的完税凭证以及工程分包备案的其他材料,再给分包人开具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分包人所承担的营业税费在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上体现;二是分包人直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营业税费并开具建筑业发票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凭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纳税完税证明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具给发包人总的建筑业发票同时办理分包抵税。
举例:甲公司承包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分包人乙公司与总包人甲公司对该工程结算如下:工程分包结算300万元,其中营业税费9.99万元(按3.33%计算)。
最终总包人甲开具1000万元建筑业发票给建设单位,分包人甲开具300万元建筑业发票给总包人。
根据营业税新旧条例的特点,分别分析工程分包抵交营业税费的会计处理:首先,按照原营业税条例的规定要求,总包人甲公司作为营业税费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工程分包业务实行营业税费的代扣代缴并向分包人出具完税凭证。
其一,总包人会计处理: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时:借: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300万元贷:应付账款一乙公司300万元实行差额支付工程价款时:借:应付账款一乙公司290.01万元(300-9.99)贷:银行存款 290.O1万元(300-9.99)工程项目结算确认合同收入时计提税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3万元(1000*3.33%)贷:应交税费 33.3万元(1000*3.33%)实际申报缴纳纳税费时:借:应交税费 33.3万元贷:银行存款 33.3万元同时给分包人开具代扣代缴完税证明9.99万元(300*3.33%)其二,分包人会计处理: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时:借:应收账款一甲公司300万元贷:工程结算 300万元按差额收取工程价款时:借:银行存款290.O1万元贷:应收账款一甲公司290.01万元工程项目结算确认合同收入时计提税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99万元(300*3.33%)贷:应交税费 9.99万元(300*3.33%)根据总包人给分包人开具的代扣代缴完税证明9.99万元(300*3.33%)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申报抵税,同时给总包人出具300万元建筑业发票。
借:应交税费 9.99万元贷:应收账款一甲公司 9.99万元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条例的规定要求,分包人作为工程分包业务的直接纳税人,分包人自行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向总包人出具办理分包抵税的建筑业发票和完税证明资料。
其一,总包人会计处理: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时:借: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300万元贷:应付账款一乙公司300万元实行全额支付工程价款时:借:应付账款一乙公司300万元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工程项目结算确认合同收入时计提税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3.3万元(1000*3.33%)贷:应交税费 33.3万元(1000*3.33%)根据分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实际申报缴纳营业税费的完税证明9.99万元(300*3.33%)复印件并加盖分包人单位公章,以及分包人给总包人出具的300万元建筑业发票,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税,同时给发包人出具的10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按实际差额700万元(1000-300)申报缴纳的营业税费:借:应交税费 23.31万元(700*3.33%)贷:银行存款 23.31万元(700*3.33%)同时按分包抵税作成本调整:借:应交税费 9.99万元(300*3.33%)贷: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 9.99万元(300*3.33%)其二,分包人会计处理: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时:借:应收账款一甲公司300万元贷:工程结算 300万元按全额收取工程价款时: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贷:应收账款一甲公司 300万元工程项目结算确认合同收入时计提税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99万元(300*3.33%)贷:应交税费 9.99万元(300*3.33%)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实际申报缴纳营业税费9.99万元(300*3.33%),同时给总包人出具300万元建筑业发票以及附送完税证明9.99万元复印件并加盖分包人单位公章。
借:应交税费 9.99万元贷:银行存款 9.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