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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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年月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年月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药品GMP认证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主要针对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飞行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第五条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选派药品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完成飞行检查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被检查企业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组适时将被检查企业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

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飞行检查书面通知,通报检查要求,并及时实施现场检查。

第九条检查组应在被检查企业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

因企业被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十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药品GMP的设施、设备、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必要时,通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即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第十二条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情况,确定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与被检查企业沟通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药品GMP 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注明。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解读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解读

安监、稽查等各部门应对协调机制,在检查过程中和检查结束后发现
违法行为时均可以立案查处。“对外”,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
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
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
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三)强调全方位多层次的衔接配合, 建立顺畅的协调机制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二)建立风险研判和分层处理措施, 解决风险有效管控的问题
检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限期整改、发 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资格认证认定证 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五条 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 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 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需要给予行 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分别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和第二 十七条)。
(二)建立风险研判和分层处理措施, 解决风险有效管控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 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组织查 处,也可以指定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
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原则上应当直接查处。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
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飞行检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飞行检查计划与准备2.1 飞行检查计划的编制2.1.1 飞行检查计划的制定机构飞行检查计划的制定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飞行检查计划的内容飞行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目标、检查区域、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和具体任务等内容。

2.2 飞行检查准备工作2.2.1 装备和设备准备飞行检查所需装备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和传感装备等。

2.2.2 人员组织准备飞行检查所需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飞行检查的实施3.1 飞行检查的组织3.1.1 飞行检查人员的配备飞行检查应根据需要配备飞行检查员、飞行员、技术人员等,并为飞行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资料。

3.1.2 飞行检查的指挥飞行检查应统一由指定的飞行检查指挥员负责指挥和协调。

3.2 飞行检查的流程3.2.1 飞行计划核准飞行检查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并获得核准。

3.2.2 飞行检查的实施根据飞行计划,飞行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实施。

3.3 飞行检查的记录和报告3.3.1 飞行检查记录飞行检查人员应及时记录飞行检查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发现的问题。

3.3.2 飞行检查报告飞行检查结束后,应编制飞行检查报告,详细描述飞行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四:飞行检查的监督管理4.1 监督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部门可以对飞行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指导。

4.2 违规处罚对违反飞行检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飞行检查管理条例:指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管理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的相关法规。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解读及药品飞行检查典型案例分析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解读及药品飞行检查典型案例分析

3.检查结束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听取被检 查单位的申辩和陈诉;
4.撰写检查报告,并报派出机关审核批准; 5.向派出机关申请撤离。
14
(二)派出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1.全程指挥现场检查。
2.协调各方资源。
3.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4.审核检查报告。 5.决定是否结束检查。 6.对外发布信息。
15
(三)检查组的责任和义务(3-1)
11
(二)飞行检查组的构成
1.监管人员,包括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 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 人员; 2.公安人员。 3.相关领域专家。
(三)飞行检查的任务
1.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 2.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和调查方向; 3.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 4.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检查情况。一是每日报告。 二是最终结果报告。
资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
依据; 6.承担必要的抽取成品及其他物料进行检验的任 务。 7.检查结束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相关情况 8.撰写检查报告。 9.现场检查时间,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经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 意后,检查组方可结束检查。
17
(四)地方局的责任和义务 1.配合检查组检查。 2.行政执法行为。 (五)被检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检查组的 要求,
明确现场检查负责人
开放相关的场所、区域,配合对相关的场所、设施、 设备、人员的检查、调查
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
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 子数据等相关材料
如实回答检查组的提问。
18
(六)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基本思路 2.财务室检查
3.原辅料库检查

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方法及要点

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方法及要点

(三)公主岭市中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篡改销售记录中疫苗名称, 将疫苗销售给不具有疫苗经营使用资格的个人和零售药店;篡改仓 库温湿度监测数据。 (四)陕西省汉城医药公司虚构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人,分别为渭南市蒲白矿务局医院和陕西延长县人民医院工作 人员;部分冷链药品运输无温湿度监测系统。 (五)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夜间切断冷库电源,存在严重的药 品质量风险;管控药品的电子监管码核销数据造假。 (六)陕西秦卫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存放疫苗和生物制品仓储设施的 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的药品质量风险; 计算机管理混乱,对收货环节的质量管理不能进行有效控制。
2014-2015年飞检
发现企业存在挂靠走票、违规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违规经营回收药 品、严重违反药品GSP情况 检查结果:几乎所有被检查企业无一幸免,受到撤销、收回药品GSP证书、停业 整顿、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长春市长恒药业有限公 司等6家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问题的通告 (2015年第34号)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 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 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非法销售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 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 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 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严尺度:能严绝不松
直观地讲:对飞行检查员提出的要求就是“能严 绝不准松”-发现的问题如果能扣上**项绝不要 下*项!
二、检查案例介绍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 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挂靠、过票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最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

最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

最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 * 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 * 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飞检

飞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9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二、飞检过程中药品批发企业发现的高风险项目
问题七: 伪造公章,弄虚作假,编造销售行为。 问题八: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虚挂,不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存 在滥用风险。 问题九: 药品使用单位(医院、诊所、CDC等)非法渠道购进药 品、不按规定的条件储存药品等问题。重点:疫苗、 中药饮片
三、飞检结果的公告和处置及我省出台的相关文件
1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流通领域的飞行检查要点一药品流通领域飞检开展的背景及药品医疗一药品流通领域飞检开展的背景及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启动的程序和内容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启动的程序和内容二飞检过程中药品批发企业发现的高风险项目二飞检过程中药品批发企业发现的高风险项目三飞检结果的公告和处置及我省出台的相关文三飞检结果的公告和处置及我省出台的相关文件件一药品流通领域飞检开展的背景药品流通领域飞检开展的背景当前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当前药品流通安全形势1牛栏关猫2矛盾突出3风险积聚4亡羊补牢一药品流通领域飞检开展的背景药品流通领域飞检开展的背景1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约谈内容进行记录; 4.当事人对约谈记录、承诺保证书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 录中予以注明; 5.约谈现场收回GSP证书;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收回药品GSP证书的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进行公告(批发企业在省局网站、零售企业在市局网站)。
谢谢
结语
谢谢大家!
一、药品流通领域飞检开展的背景
3、风险积聚
• 药品安全形势表面看来没有大风大浪,实际下面 往往是暗流涌动,在暗暗积蓄能量。许多矛盾、 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和纠正,就会逐渐形成药品 安全风险,甚至发展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一、药品流通领域飞检开展的背景
4、亡羊补牢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飞行检查工作,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飞行检查是指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飞行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四条飞行检查的原则是公开、公正、高效,并以风险为导向,依法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五条飞行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检查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六条建立飞行检查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提升飞行检查的专业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二章飞行检查的对象第七条飞行检查的对象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相关的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

第八条飞行检查的重点对象包括:(一)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二)重点监管品种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三)因安全风险较高等原因需要飞行检查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四)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

第三章飞行检查的周期和频次第九条飞行检查按照周期和频次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定期检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制定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不定期检查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重点针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飞行检查的程序第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检查、处罚和结果通报等环节。

第十三条飞行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由专门的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组由监督人员、专家和检查员组成。

第十四条飞行检查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登记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飞行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式:(一)现场检查:对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现场了解和核查相关情况。

(二)样品检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查。

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165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GMP认证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主要针对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飞行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第五条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选派药品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完成飞行检查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被检查企业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组适时将被检查企业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

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飞行检查书面通知,通报检查要求,并及时实施现场检查。

第九条检查组应在被检查企业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

因企业被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十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药品GMP的设施、设备、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安全风险的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试行)》,经2017年6月20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登记编号,现予印发,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启动第三章检查第四章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三品一械)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安全风险的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三品一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采取不通知,不打招呼、不听取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生产经营等情况。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飞行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生产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有因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区、市)及设区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者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大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者。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总局食品生产飞行检查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省级食品生产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者。

设区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

对于同一有因事项,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年已经开展飞行检查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飞行检查。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开展的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控、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飞行检查。

第六条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飞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食品生产者商业秘密等。

第二章组织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一)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的;(二)投诉举报、媒体舆情或其他线索有证据表明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的;(三)食品生产者涉嫌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四)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连续升高或存在不诚信记录的;(五)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药品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飞行检查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视管理,加大监视检查力度,强化对药品平安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药品XX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XX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实施的药品飞行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药品飞行检查是指药品监视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者暗访调查。

第四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开、公正的原那么,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检查。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应根据药品平安风险信息及有关情况及时组织药品飞行检查,药品飞行检查在日常监视检查中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监视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药品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当XX责任。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对以下事项可以启动药品飞行检查:〔一〕核查投诉举报问题;〔二〕调查药品质量风险;〔三〕调查药品严重不良反响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四〕调查XX违规行为;〔五〕随机监视抽查;〔六〕其他有必要进展药品飞行检查的。

第九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人员。

必要时,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或者稽查人员组成。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组。

第十一条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对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展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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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三品一械”)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安全风险的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食品药品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三品一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采取不通知,不打招呼、不听取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生产经营等情况。

第三条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第四条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的“三品一械”飞行检查。

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品一械”飞行检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
(二)“三品一械”产品经检验、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
(三)“三品一械”发生产品疑似安全事件,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危害或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安全风险、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
(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三品一械”相关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六)涉嫌严重违反“三品一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七)企业涉及有违法生产经营记录或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对某种特定区域“三品一械”质量安全状况进行隐患排查的;
(九)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六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确需向社会公开飞行检查结果的,依法主动公开,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参与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检查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飞行检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章启动
第九条启动飞行检查应经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

开展飞行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条检查组一般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应当是“三品一械”行政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媒体记者参加,可以联合公安机关、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重点,
根据风险研判,对存在重特大风险隐患的及时提出风险管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在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第三章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和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开展监督检查的执法证明文件,通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提供真实、有效、完
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

询问记录应当包括询问对象姓名、工作岗位和谈话内容等,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

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飞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资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需要抽取样品及其他物料进行检验的,检查组可以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样或者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

抽取的样品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所抽取样品的检验费、鉴定费等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采取产品召回或者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决定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经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检查组方可结束检查。

第二十二条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视情决定是否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相关情况。

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必要时,可以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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