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暂停实施”决定授权性质研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
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2021年 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在2021年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国际投资和促进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在2021 年,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和创新。
一、深化改革开放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开放,鼓励外资进入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
放宽外资股比限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深层次的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二、创新监管模式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的深化,2021年推出了一系列创新监管模式,包括"单一窗口"服务、先行先试机制、贸易便利化改革、跨境电商等。
这些创新模式的出台,将更加符合国际贸易规则,提高我国的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
三、加大政策扶持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进一步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包括提供更多优惠税收政策、企业融资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企业和人才,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优化贸易环境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优化了贸易环境,深化海关监管改革,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规则透明化等措施也将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将为我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期待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在2021年的持续深化,为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合作、推动全球自由贸易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的深化和优化,不仅是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抓手。
在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国自贸区政策研究分析报告
中国自贸区政策研究分析报告展开全文中国自贸区政策研究报告目录1、自贸区的概念介绍 42、我国自贸区的发展历程 42.1 自贸区发展背景 52.2 自贸区发展路径 53、我国各自贸区比较分析64、我国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及简析 94.1 首批自贸区 94.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9 4.2 第二批自贸区 104.2.1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10 4.2.2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10 4.2.3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11 4.3 第三批自贸区 124.3.1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12 4.3.2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13 4.3.3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14 4.3.4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154.3.5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164.3.6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174.3.7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184.4 第四批自贸区 194.4.1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194.5 主要政策内容汇总 195、自贸区出台政策相关分析 225.1 中央自贸区政策 225.2 地方自贸区政策 235.2.1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出台 235.2.2 河南自贸区洛阳片区开通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45.2.3 商务部将在湖南省推动自贸区试验改革试点 245.2.4 《关于加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发布255.2.5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公布 255.3 地方自贸区经验借鉴 265.3.1 上海自贸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取得可复制推广经验265.3.2 武汉海关推出通关便利新“红利” 265.3.3 上海自贸区动植检改革结硕果 275.4 自贸区产业动态追踪 275.4.1 360公司武汉研发中心落户武汉自贸区 275.4.2 大湾区国际分拨中心落户南沙自由贸易港275.4.3 上海自贸区国际生物医药科创中心落户 285.4.4 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落户南沙自贸区 285.4.5 海南:自贸区百日大招商启动 296、海南自贸区的比较优势总结 296.1 比较优势助力产业发展 296.1.1 独特优势聚焦高端服务业、旅游业 296.1.2 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激发消费需求 296.1.3 发展海南特色农业小镇和共享农庄 306.2 人才引进铸就发展基础316.3 限制地产防止泡沫再起316.4 高度开放引领发展模式317、自贸区经验互相借鉴发展 327.1 自由贸易试验区:打基础,补短板 327.2 代表性自由贸易港—香港的经验借鉴 348、海南省十大重点产业的相关政策 349、中国自贸区发展情况分析 379.1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历史重任 379.2 我国自贸试验区银行发展存在三大问题399.2.1 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同质化程度较高 399.2.2 自贸试验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压力较大 409.2.3 金融创新的步伐有待加快409.3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兴起对自贸试验区证券业是双刃剑 409.4融资租赁优惠政策体系执行情况不乐观 419.5 区域发展带动:加强区域吸引能力,释放岛屿经济潜力42。
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挑战与应对
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挑战与应对自由贸易区作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旨在促进各成员国的贸易自由化与经济一体化。
然而,随着自由贸易区的不断发展,各种法律挑战也接踵而来。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自由贸易区面临的法律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之道。
首先,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间往往存在着法律体系的差异,这就给跨国贸易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成员国间的法律差异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和规则执行等方面。
这就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使得各成员国在贸易活动中能够依法行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自由贸易区的成立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确保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体系相互兼容,从而实现贸易自由化与经济一体化。
此外,规定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必要的,以保障贸易活动的持续稳定。
其次,自由贸易区内部的自由贸易协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可能面临挑战。
自由贸易协定通常规定了成员国间的贸易条款、关税减免和市场准入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成员国对于协定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可能存在分歧。
这就需要加强成员国间的法律沟通与协商,以确保自由贸易协定的正确实施。
同时,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构也是必要的,对自由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再次,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挑战还包括跨国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
自由贸易区的成立通常会带来跨国投资的增加,涉及到涉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为了吸引外资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自由贸易区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资保护机制。
这包括设立国际投资法院、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
同时,自由贸易区还需要统一的投资法律法规,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最后,自由贸易区还需要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对法律体系提出的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各成员国在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存在差异。
这就需要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加强合作,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以确保数字经济的安全可靠运行。
总之,自由贸易区面临的法律挑战与应对需要成员国共同努力。
统一法律体系、协商解决争端、完善投资保护机制以及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挑战,都是确保自由贸易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中国自贸区授权立法问题研究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等 国务 院决 定 的 试 验 区 内暂 时停 止 实施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决 定 ( 草 案) 》 , 根据该 “ 决 定 ” 上 海 自贸 区 内 对 负 面清 单 之 外 的外 商 投 资 暂 时 停 止 实 施 《 外 资企业法 》 、《 中外 合 资 经 营企 业 法 》 、《 中外 合作 经 营企 业 法 》 以及 《 文 物 保 护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这 意 味 着 ,负 面 清单 以外 的外 资 入 区经 营 无 需 经 过 繁 复 的行 政 审批 程 序 ,多 数 仅 需 备 案 管 理 即可 ,这 种 开 放 便 利 的外 资准 入 模 式 对 于 外 商 在 自贸 区 内投 资设 厂无 疑 起 到 一 定 推 动 作 用 : 1 . 化 解 自贸 区 建设 中 的上 位 法 制 度 障 碍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向 国务 院 授 权 立 法 具 有 机 动 灵
应 用 实施 。 应 当对 当前 自贸 区授 权 立 法模 式 进 行 深入 分 析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厘 清 自贸
区授 权 立 法 主要 问题 产 生 的 法 理 渊 源 与 逻 辑依 归 ,借 鉴 域 外 经 验 与 先 例 做 法 提 出较 为
有 效 可 行 的 建议 办法 ,探 寻 能 够 真 正 实现 中 国 自贸 区授 权 立 法 制度 建 立 的 可行 路 径 。
会 与 中 国现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相 矛 盾 、相 冲 突 ,受 制 于位 阶较 低 的立 法 权 限 自贸 区并 不 能 通 过 地 方 性 立 法对 现 行 法 律 或 行 政 法 规 相 关 内容 进 行 变 更 适用 ,这是 自贸 区建 设 过 程 中来 自 国家 层 面 的 制度 障碍 。如 果 通 过 全 国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国务 院按 照 现 行 立 法 程 序 对 有 碍 自贸 区 建 设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进 行 立 、改 、废 ,不 仅 效 率 低 下 、费 时 耗 力 、成 本 高 昂 ,也 与 自 贸 区 机 动 灵 活 、 自由开 放 的 内在 属 性 以及 瞬 息 变 化万 千 的 国 际市 场 经 济 形 势 不 相 适 应 ,更 可 能 会 因 为 缺 少 过 渡性 试 验 环 节 而 引发 不 可 预 测 的结 果 ,有 可 能会 对 中央 权 威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稳 定 带 来 负 面 效
上海自贸区设立与变法模式思考——以“暂停法律实施”的授权合法
一
、
问题 的提 出
近半年来 ,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 ( 以下简称“ 上海 自贸区” ) 的概念 , 可谓响彻全 国, 成为 承载 了启动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引擎和航标。迄今为止, 关于上海 自贸区主体资格设立和权限批 准程序 , 主要涉及三个环节 : 一是 ,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区总体方案》 ( 以下简称《 总体方案》 ) 经国务 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第二 ,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 关于授权 国务院在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 区等国务院决定 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草案 ) 》 ; 第三 , 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 四次会议作 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 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 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 以下简称《 授权决定》 ) , 授权 国务院在上海 自贸区暂
政 策 和措施 , 享 有对 现行 有效 的法 律规定 “ 豁 免适 用 ” 的特权 。
虽然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 的表述看 , 将原来 国务 院提交审议文件 中的“ 暂时停止实施有 关法律规定 ” 的用词 , 改为更为抽象 的“ 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 , 但就实质而言 , 两者并没有显著 区 别 。国务院议案“ 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 , 是为了“ 自贸区内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
傅蔚 冈,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 究员 , 法学博士 ; 蒋红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 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项 目批准号 : 0 9 C F X O 1 7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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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实验 区法律 问题研究 批、 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等 l 2 项开放措施……故按 照法律程序 , 提请全 国人大 常委会授权 国务 院在上海 自贸区等 国务院决定 的 自贸区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规定 , 时间为3 年 。” …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授权决定 , 则清晰指出“ 上述行政审批 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 , 对实践证 明可 行的 , 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 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 , 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 l 2 可见 , 全 国人大常委会就国务院提交的“ 暂停有关法律实施” 的授权申请 , 实际上全盘保留涉及对
商务部回应外资撤离中国:不能一叶障目
国务院三大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2O1 8年 第一 次 国务 院 常 务会 议 1月 3日 召开 .会议 提 出了三 大举 措优化 营商 环境 。 一 是 要 以简政减 税减 费 为重点 .进一 步优 化 营商 环境 ,二是 要严 格依 法平等 保护 各类 产 权 加大 知识产 权保 护力 度 三 是要 借鉴 国 际经 验 .抓紧 建立营 商环境 评价 机制 .并 逐 步在 全 国推行 。
减 税 减 费 仍 是 今 年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重 要举 措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已联 合 印发 《关 于完 善企业 境外 所得 税收抵 免政 策 问题 的通 知》 ,外 资企业 在缴 纳企 业所得 税 时 可 以 自行 选择 综合抵 免法 或分 国 《地 区 )别 抵免 法 ,并适 当扩 大抵免层 级 。这一 政策 是 去 年8月 国务 院 印发 的 《关 于促 进 外 资增 长 若干 措施 的通 知》 中的三 项税 收支持 政策 之 一 另两 项税 收政策 分别 为技 术先进 型服 务
取 生息 资产 四项业 务 的审批 实行 报告 制 ,
称 在 中国 利用 外资 的 问题上 ,不 能 因-Dr 而 障 目 。
高 峰说 . 201 7年 .我 国利 用 外 资 总
立法后中止实施:授权立法模式的新常态
权 活动 和 2 0 0 6年 至 2 0 1 5年 的授 权活 动 视 为不 同的类 型 。 对 于 前 一种授 权 类 型 , 其具 有 以下 特 征 。第 一 , 全 国人 大 是授 权 主体 。无论 是 决 议还 是 决定 , 其 基 本 上是 由全 国人 大作 出的 。可 以说 , 全 国人大 是授 权 活 动 的主 要角 色 。 当然 , 也 存 在着 两 次例 外 :
化 。
关键词 : 立 法; 中止; 变通; 法律 实施 ; 授权立法 中图分 类 号 : D F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5 - 9 5 1 2 ( 2 0 1 5 ) 0 7 - 0 0 5 5 - 0 9
一
、
问题 的提 出
自1 9 5 4年 宪法 公布 实施 以来 , 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 委会 的授权 立 法 活动 一 直没 有 停止 , 其 大致 可 以 分 为 法律 授权 和 决 定 授权 两 种 形式 , 前者 是 指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在法 律 中赋 予 特 定主 体 制 定实 施
2 0 1 5 年 3月 1 5日通 过 的 立 法 法 修 正 案 所确 认 。其 可 以 分 为 法律 全 部 中止 实施 和 法律 部 分 中止
实施 两种形态。 从历史来看 , 其起 源于“ 一国两制” 的实施。 同时 , 这种类型的合 法性面临质疑 。 要解 决这一 问题 , 就必须在立法技术上进行调 整, 采用立法变通的授权形式。 这样 , 才能使相应 决定合法
常 委会 、 国务 院 、 地方 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 地 方 人 民政府 四类 。其 既 有人 民代 表 机 关 , 也有 行 政机 关 。
对 于 后一 种授 权 类 型 , 其具 有 以下特 征 。第 一 , 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 是授 权 主体 。在这 一阶段 , 全 国 人 大 常委 会 是授 权 活动 的主要 角 色 。 第二, 授权 内容 是委 任 事项 。 这 和前 一 阶段 不 同, 其 不再 授 予立 法权, 而 是对 具 体领 域 的事 务进 行 授 权规 定 。第三 , 被 授 权 主体 是特 别 行 政 区或 者 国务 院 。 其 既 不直 接 授权 人 民代表 机 关 , 也 不直 接授 权 地方 行 政机 关 。这 里 需要 注 意 的是 对特 别 行 政 区的授 权 。从形 式上来看 , 其 似 乎 是 对特 别行 政 区 的授 权 , 但是从实质上来看 , 其 并 没 有 对特 别 行 政 区机 关进 行 授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7.01•【文号】国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国务院2016年7月1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序号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调整情况实施范围1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2023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四章贸易自由化第五章金融开放与创新第六章监管与服务第七章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构建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经国务院批准扩展的区域(以下简称自贸片区)。
第三条自贸片区应当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推粤港澳深度合作,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法治环境更优的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片区。
第四条自贸片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改革创新、促进自由贸易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自贸片区应当按照开放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部门协作、运行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推进自贸片区发展改革和制度创新工作,制定、拟定并组织实施自贸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负责自贸片区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科技等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三)负责自贸片区规划、城市建设等具体事务,统筹推进自贸片区产业布局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引进和建设管理;(四)协调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在自贸片区的行政管理工作;(五)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六)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职责;(七)履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授权与解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变法模式之分析
授权与解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变法模式之分析作者:范进学来源:《东方法学》 2014年第2期内容摘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
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
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
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
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
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
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海自贸试验区宪法授权宪法解释法律解释2013年3月27日至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江苏、上海调研期间称,鼓励支持上海积极探索,在现有综合保税区基础上,研究如何试点先行,在28平方公里内,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
于是,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草案),上报国务院审批。
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该方案草案。
2013年8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域内暂停实施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新高地
90品质生活·四史讲堂六大领域上海自贸试验区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再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讨论,最后在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决定三部法律要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停实施三年。
这三部法律通称外资法,具体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管辖领域内暂停实施法律的,这是首例。
是不是这三部法律不好呢?恰恰相反,这三部法律是对于中国改革开放最重要的法律,中国入世的时候,或修改或保留或创设了不少的相关法律,有六部法律是大改的,其中有这三部。
那为什么暂停实施?因为这三部法律的两个原则,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不能用。
第一个不能用的原则是审批原则。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先审批可行性报告,再审批章程和合同,审完以后有个批准件,按批准件去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制度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中止实施,取而代之的是备案制度。
第二个不能实施的是这三部法律要求外资入中国建立企业,得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投资指南。
投资指南里面有三类∶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要按照这三类规定的范围来选择投资方向。
上海自贸试验区实行的是这三类中的一类。
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从投资指南指引改为负面清单管理。
这本身就是一场伟大的变革。
在完成上述法律手续之后,上海自贸试验区于2013年9月28日公布服务业扩大开放6大领域、18项举措、23个方面。
第一,金融服务领域。
这个领域有四项新举措∶①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
金融机构的概念比外资银行的概念大得多,在逻辑学上是属种关系,所以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可能的。
②民资和外资合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努力下,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合资来建设中外合资银行也成为可能。
③将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所谓有限牌照银行,就是银行的服务范围和银行的服务对象都有法定而且是有限的领域。
④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离岸业务始终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上海自贸区设立与变法模式思考以“暂停法律实施”的授权合法性为焦点
3.判例分析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判例。例如,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 要,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于部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 《立法法》的规定暂停适用。这一判例为上海自贸区“暂停法律实施”的授权提 供了实践支持。
总之,上海自贸区设立与变法模式思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需要我们在 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以“暂停法律实施”的授权合法性为焦点,我们将继续 上海自贸区的发展,以期为中国和全球经济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一、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自由贸易区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 成部分。中国自贸区作为中国实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其发展状况对中国的经 济和贸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次演示以上海自贸区为例,探讨自贸区的设立、 贸易发展和资本流动之间的关系。
1.授权应当明确。在暂停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必须明确暂停适用的法律法规 范围和期限,以免产生歧义和不必要的纷争。
2.遵循比例原则。在暂停法律实施时,应当充分权衡利弊,尽量减小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影响,保障其合法权益。
3.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暂停法律实施的相 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确保这一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上海自贸区设立
2013年9月,中国政府在上海设立了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 试验区的设立旨在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探索适应全球经济发展的新模式。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对于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变法模式思考
上海自贸区在变法模式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思考。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举 措,自贸区致力于制度创新、简政放权、市场化改革等方面。通过建立负面清单 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等措施,上海自贸区不断推 动经济体制改革和创新,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立法保障论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立法保障论作者:郑少华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3期内容摘要:授权暂时调整(停止)法律适用在新片区的立法中授权主体、被授权主体、授权方式、特定事项、授权期限、调整空间、调整幅度等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也即“参照”经济特区管理,获得经济特区授权立法。
新片区的立法路径有:授权暂时调整(停止)法律适用;参照经济特区授权立法。
应充分利用上述立法路径。
首先,利用授权暂时调整方法,将新片区总体方案规定的所有改革措施涉及法律调整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进行调整,并适时争取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授权。
其次,请求全国人大根据新片区主体方案赋予新片区经济特区授权立法。
最后,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利用相关立法路径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与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条例》,作为新片区运行的“基本法”。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试验新片区立法路径授权暂时调整(停止)法律适用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职权立法立法保障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3-0014-2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新片区总体方案)明确:新片区的各项改革开放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
说明在新片区的立法上,继续采用自贸试验区立法中的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的立法方式。
而在该总体方案中又明确:参照经济特区管理。
也意味着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采用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方式。
因此,讨论新片区的立法保障,应重点关注这几个问题:首先总结授权暂时调整(停止)法律适用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经验以及在新片区运用的前景;其次,梳理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变迁与运用以及在新片区立法的“参照”;最后,阐释新片区立法的具体路径与思路。
上海自贸区带来的变革及影响
上海自贸区带来的变革及影响安邦咨询(ANBOUND)贺军杨晓东摘要:上海自贸区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大举措。
该项改革将会涉及政府职能转变、贸易、金融等多个领域。
本文整合了上海自贸区在各个领域改革拟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结合安邦(ANBOUND)及相关资料,分析了上海自贸区可能会产生的相关影响及在一些领域所存在的争议,试图给客户带来关于上海自贸区的清晰图景。
上海自贸区带来的变革及影响贺军杨晓东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是中国最新批准建立的区域性自由贸易试验区,其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
从改革内容来看,上海自贸区涉及金融、贸易和政府职能转变几个方面;从中国整体改革进程来看,上海自贸区改革是下一步中国经济改革试验田,是中国在经济改革中新的探索。
不过,目前关于上海自贸区的争议也颇多——上海自贸区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它会带来什么样的变革和市场影响?它会引发哪些问题和矛盾?本报告将在公开信息的监控和整合基础上来回答这些问题。
一、上海自贸区设立的发展历程2013年3月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上海调研期间考察了位于浦东的外高桥保税区,并表示鼓励支持上海积极探索,在现有综合保税区基础上,研究如何试点先行,在28平方公里内,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
5月16日,上海自由贸易区项目在国家层面获准立项。
2013年7月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国务院会议强调,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先行先试,既要积极探索政府经贸和投资管理模式创新,扩大服务业开放;又要防范各类风险,推动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行为,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
李克强总理强调,扎实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扩面工作,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坚决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促进更多新企业开办和发展壮大。
201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试点取得良好成效。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要求,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快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系统总结近年来“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优化“证照分离”改革制度设计,起草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送审稿)》,编制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在自贸试验区加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力度,部分改革措施涉及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待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有关法律。
授权暂停实施法律制度研究
授权暂停实施法律制度研究发布时间:2021-07-15T16:13:40.427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3月第7期作者:李俊芳[导读] 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增加了第13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的实践模式给予法律地位上的确认。
李俊芳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四川成都 610072摘要: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增加了第13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的实践模式给予法律地位上的确认。
在中国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程碑式的意义,对于平衡与缓和改革发展的突破性与法律固有的稳定性之间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立法制定制定规范,将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运行。
但是《立法法》对这一制度改革模式的规定较为模糊,措辞不明确容易造成实践中被授权机关对权力滥用,该制度还存在的问题是被授权机关对授权决定的履行不充分。
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展开研究,从而为制度优化提供可行性分析路径。
关键词:立法法;法治;授权暂停一、授权暂停法律实施的概念辨析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分析授权暂停实施法律的内涵。
黎娟教授指出,授权暂停实施法律是指,为了检验某项措施是否符合实践发展的需求,立法机关授权制定试验规则,在特定的期限和特定的区域,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试验,经过实践检验,符合试验目标的试点试行规则,上升为正式的法律规范。
罗传贤教授指出,针对一项目标未完全确定的政策性措施,为了在全面实施前掌握其利弊得失以及发展潜能,就特定人和地区,在一定期间内试行,就此提供必要的法律规定。
该定义指出,授权暂停实施法律的适用条件是在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条件不成熟、目标不清晰的情况下,而改革又势在必行,由此为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空间。
授权暂停实施法律与法律修改的不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的效力不同。
授权暂停实施法律与法律修改的效力。
法律修改具有不可逆性,其本质是对法律条款内容的变更增删调整,而授权制度却具有可逆行,授权的结果既可能是被暂停的条款永久性废止,也可能是实践证明不宜调整,被调整的法律恢复实施。
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法理问题——以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
作者: 蔡金荣[1,2]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2]杭州行政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61-67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2期
主题词: 自由贸易试验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时调整法律实施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法的修改技术,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并可依照合党性推定原则获得宪法支持。
但该行为不属于现行法制中授权立法制度的调整范围,故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法性瑕疵。
从规范公权力的立场出发,比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和立法权,宜将该行为视作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一种形式,并从授权的目的、授权的原则、授权的主体和被授权的主体等方面构建其制度,以确保其合法性及规范运作。
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决定的正当性分析
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决定的正当性分析刘志刚【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年(卷),期】2015(000)004【摘要】对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做法正当性分析的前提,在于准确厘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性质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对其位阶的判定。
该方案在性质上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规章,而属于国务院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在性质上不属于主权机关,而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该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依据宪法来行使权力。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缺乏宪法文本和法律文本上的直接依据,将其视为法律修改的理由不足,缺乏直观层面的正当性。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暂停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国务院暂停实施行政法规决定中的相关内容在表述上不甚妥当。
《立法法》(2015)第13条在宪法上没有明确的依据,该规定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方略之间的冲突。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良性违宪,也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解决改革难题的法治路径。
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根本性解决,应该从宪法层面谋求解决的路径。
%The premise of the validity of suspending the law implementation analysis is to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The Overall Plan of China(Shang 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accurately and decide its legal hierarchy. This plan in nature neither belongs to the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nor to rules and regulations but belongs to the documents of administrative norms issued by the State Council. The NPC is not a sovereign authority in nature,but the highest organ of state power whichdetermined that it needs to exercise its power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authorization decision of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in 2013 lacks direct basis in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texts thus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amendment of law amendment of law.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decisions of the Shanghai City People’s Congress suspen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ional laws and the State Council suspen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fail to be appropriate. The absence of clear basis in article 13 of“Legislative Law”(2015) will cause conflicts between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strateg y of“rule of law”. The authorization decision made by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in 2013 couldn’t be regarded as benign unconstitutionality or a legal solution to the problems in the reform. The fundamental solution to the conflicts between reform and the rule of law should be way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itution.【总页数】13页(P54-66)【作者】刘志刚【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相关文献】1.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决定的正当性分析简 [J], 刘志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J],3.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3年8月2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J], 高虎城;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8年12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J],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4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0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
2018年9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海南自贸试验区),同时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8〕34号)。
上述文件赋予海南一系列试点政策,并提出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海南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2019年7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涉及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事项(第一批)的请示》。
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拟订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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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以预 见 , 此授 权决定在未来 改革的大背景下 , 将 不会
是偶然个例 , 而 会 频 繁 出现 , 然而 , 关 于 此 种 暂 停 实 施 以及 授
全国的其他地方 , 这些条款依 旧有效 ; 第二 , “ 暂停 实施 ” 并不
意味着这些法律条款绝对 的终 止效力 。无论是在 “ 自贸 区决 定” 还是“ 广东决定 ” 中, 全 国人大 常委会都附加 时间限制 以
察研究这种“ 授权暂停实施 ” 中 存 在 的各 种 困惑 。
一
有恢复可能。因此 , “ 暂停 实施 ” 并非法律“ 废 止” 。
、
“ 暂停 实施 ” 的性质
再次 , 关 于“ 暂停实施 ” 是 否是法律制定 。在“ 自贸 区决 定” 及“ 广东决定” 中, 都存在有“ 暂时停止 ……调整 ……行政 审批” 的字 眼。因此 , 有观点认 为 , “ 暂停 实施 ” 是一种新 的法
及“ 对实 践证 明不宜 调整 的 , 恢 复施行 有关 法律规 定 ” 的规 定, 表 明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并 非 绝 对 的 被 终 止 了效 力 , 其效力亦
权 的性质 , 相关 权限 、 主体等问题 的答 案都莫衷一是 。因此 , 有 必 要 以 自贸 区“ 授权暂停实施 ” 决定 研 究 为契 机 , 深 入 地 考
关 和 被授 权 机 关 , 只 是 其授 权 程 序值 得 推 敲 。 同 时 , 我 国的授 权 立 法制 度 也 需进 一 步 地 发 展 与 创 新 。
关键词 : 自贸 区; 授 0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9 6 6 ( 2 0 1 4 ) 0 5 一 O 0 0 4 — 0 4
务 院 在 广 东 省 暂 时 调 整 部 分 法律 规定 的 2 5项行 政审 批 。
因此 , “ 暂停 实施 ” 不应 当是一种新的立法模式 的创设 。 其次, 关于“ 暂停 实施 ” 是否是法 律“ 废止 ” 。有观点认为 “ 自贸区决定” 中规定 了几部法律的部分条款 在 自贸区 内暂
决定 ” 中, 显 然 没 有 制 定 出新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资 企 业
法第 6 7条以及相关 组织 法规定所列 明的全 国人大常委会 职
法》 等法律来 取代 现行 的法律 。此种观点所谓 的新规则取代
旧制度 , 事实上应是一种法律 的修改 。因此 , 综上 所述“ 暂停 实施” 并不是一种 法律 的制 定。 最后 , “ 暂停实施” 应当是一种特殊法律 的修改 。刘松 山 教授认为 “ 常委会 决定 三部法律 中个别条款在 自贸 区的停止
2 0 1 3 年 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 国务 院的提 案作 出 了《 关于授权 国务院在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暂 时调整 有 关法 律规 定 的行政 审批 的决 定 》 ( 以下 简称 “自贸区决 定” ) , 暂时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等三部法律 的 部分规定 。 其实这种授权暂停 实施 的决定并不是此次才有 的 特例 , 早在 2 0 1 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 曾经作 出决定 , 授权 国
“ 暂停实施” 视为制定法律的观点 , 是 明显错误 的。所谓制定
法律 , 是指 国家机关通过 立法活动产生新 的法律规范 , 也就
首先 , “ 暂停实施”不应当是一种新的立法模式 的创设 ,
否则 , 其 将 是 一 种 违 宪 违 法 的 自我 扩 权 行 为 。在 我 国现 行 宪
是创设 出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 自贸 区决定” 以及“ 广东
停实施 , 是 这 些 条 款 在 自贸 区 内 被 废 止 了 。该 观 点 表 面 看 上
去很有说服力。然而 , 笔者认为法律的“ 废止 ” 是指绝对 的终 止法律的实际效 力。 “ 自贸区决定” 并没有使用废止或废除字 眼, 应存特殊考量 。第一 , “ 暂停实施” 仅 限于 自贸区内部 , 在
2 0 1 4年 第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0 .5 2 O1 4
( 总第 1 1 0期 )
J o u r n a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o f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 S u m N n 1 1 0 )
自贸区“ 暂停实施” 决定授权性质研究
周宇骏
( 华 东政 法 大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摘要 : 2 0 1 3 年 8月 , 全 国人 大常委会 为 自贸区改革 的需要 , 作 出授权 国务 院在 上海 自贸 区的范 围内暂停 几部法律部 分 内 容 实施的决定。此种暂停 实施与授权 的性 质引起 了较 大争议 。暂停 实施应是对 法律的修改 , 全国人 大常委会所做 出的是授权 修改法律决定。我 国立法体制 中并未规 定授权修改 的制度。根据授权 的基本理论 , 全国人 大常委会与 国务 院是合适 的授权机
律规则的创制 。 认为“ 中 国法 律 与 国际 经 贸规 则 、 特 别是 全 球 新兴 的‘ 自由 贸 易 区 ’ 相冲突” , 需要 不 断探 索 , 以 国际 通 行 的
一
研究对于 自贸区的此份授权 “ 暂停实施” 决定 , 需要 明晰
的是所谓 “ 暂停 实施 ” 的性质。 依据我国现行 的《 立法法》 的有
关规定 , 我国的立法分为制定 、 修改 、 解释与废止 四种 。并不 存在 “ 暂停 实施 ” 这种立法模式 , 那么“ 暂停 实施 ” 是一种新 的
立 法 模 式 的创 设 , 还 是 我 国 已有 的 四种 立 法 模 式 中某 一 种 的 变形 呢?
些规则 , 取代我 国某些 “ 不合时宜” 的规定… 。然 而 , 这种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