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待遇审核认定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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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退休金上调方案

湖北退休金上调方案

湖北退休金上调方案第1篇湖北退休金上调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政策,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上调方案,旨在合理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保障其生活质量。

二、调整范围与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湖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三、调整原则1. 公平合理:确保各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公平性,合理确定调整水平。

2. 适度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给予适度倾斜。

3. 稳步推进:根据湖北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金调整幅度。

四、调整办法1. 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XX元。

2. 适当倾斜部分:(1)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含)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XX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XX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XX元。

3. 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XX元。

五、资金来源本次退休金调整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六、组织实施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2.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规定,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相关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七、监督检查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政策规定、虚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八、附则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方案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3. 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武政办[2012]4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6【实施日期】2012.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武政办〔201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以及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机构(如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校、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或者在上述职教、幼教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且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退休的,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退休教师。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教师,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的同类人员待遇。

(四)国有企业新增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有关待遇问题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

已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和改制前所办教育机构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优质文档】企业退休教师生活补贴-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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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教师生活补贴
国企退休教师喜领生活补贴【1】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发放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津贴补贴的通知》精神,平罗县社保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
的发放工作。

该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员进行全
面审核,共有24名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符合发放条件,人员主要集中
在平罗县前进农场和汝箕沟煤矿。

在审核中,该局严格按照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生活补贴待
遇标准进行核算,并对符合条件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目前,共为全县24名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发放201X年1月至
201X年12月生活补贴122879元,已通过代发银行发放到位。

市财政拨付201X-201X年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专项补助资金【2】
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切实维护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1X、201X年度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基数的通知》和《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拨付国企职幼教
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函》的文件精神,按审核确定的全市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
员范围、发放标准,及时拨付了201X、201X年度我市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专项补助资金107万元。

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从去年起计算【3】。

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是一项针对已经从教一定年限后退休的教师所发放的一种待遇。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充分体现对教师多年辛勤付出的尊重和认可,同时也是激励教师们在教育工作中不断进取、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激励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当前,各地的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不足,亟需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满足退休教师们的需求,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本文旨在对当前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和改进方向,以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1.2文章结构json"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退休教师教龄津贴的定义和背景,了解其在教育体制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接着,将分析当前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具体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最后,对当前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建议和改进方向,以期为完善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

"}1.3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向,旨在完善退休教师的福利待遇,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通过深入分析当前教龄津贴标准的实施情况,可更好地了解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为相关政策的优化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据。

同时,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讨论,有望为退休教师教龄津贴的标准制定和调整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退休教师的福祉和社会稳定。

2.正文2.1 退休教师教龄津贴的定义和背景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是指根据教师在工作期间的实际服务年限,由政府或学校给予的一种经济补贴。

教龄津贴的发放是对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所作出的贡献和付出的一种肯定和回报。

教龄津贴的设立是为了激励教师们更加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提高他们的职业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

通过给予教师一定的经济奖励,可以增强他们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度和责任感,进而提升教育质量和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71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71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7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一)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3)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女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文件国企退休教师(精)

文件国企退休教师(精)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含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中央企业要认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

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三、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可以借助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流程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流程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流程温州市国资委(年月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号)、年月日四部委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浙国资委发[]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流程:一、国企退休教师人员统计。

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企业不存在的由其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退休教师档案资料整理、资格初审、人员公示、待遇申报、确定基础养老金归属地等相关工作,以学校为单位于年月日前向企业所属国资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申报。

二、国企退休人员身份认定。

(一)各国资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及所属企业退休教师国企退休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各级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撤销的由承接主管职能的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退休教师国企退休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工作。

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后,各国资集团公司或各级主管部门于年月日前将职教幼教类退休人员名单审核、汇总送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技工院校退休教师名单汇总送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于经认定具有国企退休人员身份的退休教师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于年月日前将经认定后的名单送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企办技工院校退休教师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生活补贴标准确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已认定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的人员,在年月日前牵头召集国资、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标准。

于年月日前将已认定身份的退休教师的名单及生活补助标准汇总后送到各级财政部门。

五、资金筹集。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经费测算(本级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助)、补贴补助资金的确认工作、筹集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

于月日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经费(附本辖区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情况表)。

6、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六一厂)

6、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六一厂)

湖北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待遇审核认定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六一厂)(68人)
退休时岗位 序 企业分类 号 姓名 性 参加教育 退休前职称等 退休审批机 退休时间 别 年月 级或职务 关 教师资格 状况 岗位状 学校现状 况 已 移 退 内 交 休 退 地 方 √ √ √ √ √ √ √ √ √ 964200911000124 湖北省教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退休时 教育 教育机 机构 正 在 关 构名称 类别 办 停 学 √ √ √ √ √ √ √ √ √ √ √ √ √ √ √ √ √ √ 主办企业名称 上级集团公司名称 企业 所办 教育 机构 所在 地
湖北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待遇审核认定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六一厂)(68人)
退休时岗位 序 企业分类 号 姓名 性 参加教育 退休前职称等 退休审批机 退休时间 别 年月 级或职务 关 教师资格 状况 岗位状 学校现状 况 已 移 退 内 交 休 退 地 方 √ 964200550001132 湖北省教委 √ √ 964200550001131 湖北省教委 √ √ √ √ √ √ √ √ √ √ √ √ √ √ √ √ √ √ √ √ 964200550001154 964200550001118 964200530001158 964200551001134 964200550001140 964200550001121 964200551001149 964200550001127 964200551001128 964200550001141 964200550001126 964200550001142 964200551001144 964200551001138 964200550001150 964200550001145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湖北省教委 √ 退休时 教育 教育机 机构 正 在 关 构名称 类别 办 停 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技校 主办企业名称 上级集团公司名称 企业 所办 教育 机构 所在 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鄂国资规[2017]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6【实施日期】2017.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规[2017]4号)省出资企业:《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1〕8号)同时废止。

省政府国资委2017年7月26日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深化省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提高发展质量、提升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省出资企业在省政府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并由本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出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鄂政办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一)本通知所指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按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即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岗位上,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离退休的教师。

(三)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教师,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

(四)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

二、教师待遇标准(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其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按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确定。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含学校移交后仍留在企业的离退休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统筹标准确定离退休待遇。

其中: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在本人原离退休金标准的基础上,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重新核定离退休金标准;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参照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在职人员进行工资套改后,再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比例,重新计算离退休金标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武政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武政办〔201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以及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机构(如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校、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或者在上述职教、幼教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且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退休的,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退休教师。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教师,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的同类人员待遇。

(四)国有企业新增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有关待遇问题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

已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和改制前所办教育机构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享受退休教师所在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的同类人员待遇。

湖北省教师退休政策

湖北省教师退休政策
(1)评选标准:根据退休教师在各个领域的贡献和影响,制定具体的评选标准。
(2)表彰形式: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等。
7.2定期组织退休教师荣誉活动,增强退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1)活动内容:包括座谈会、参观考察、文艺演出等。
(2)活动组织: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相关社会组织共同负责。
7.3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退休教师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
4.3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关心退休教师的生活和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1)生活关怀: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走访慰问退休教师,了解他们的生活需求,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健康关怀: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关注退休教师的健康状况,协助解决医疗问题,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五、退休教师培训与发展
5.1建立健全退休教师培训体系,提高退休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2)参与管理工作:退休教师可担任学校顾问、督导等职务,发挥管理经验,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4.2鼓励退休教师参与社区教育和公益活动,发挥余热。
(1)社区教育:退休教师可参与社区教育教学活动,开展讲座、辅导等,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素养。
(2)公益活动:退休教师可加入志愿者队伍,参与扶贫、支教等公益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湖北省教师退休政策
一、退休条件
1.1在湖北省范围内,依法取得教师职业资格,并在我省公办学校连续任教满三十年(女性满二十五周年)的教师,可申请退休。
1.2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可申请退休。
1.3教师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提前退休。
5.3建立退休教师人才库,充分发挥退休教师在教育领域的专业优势。

关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享受待遇政策解答

关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享受待遇政策解答

关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享受待遇政策解答加入时间:2012-2-28 10:45:21点击:163一、关于文件适用范围问题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有关领导在8月8日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不是政策文件,难以具体操作实施,建议以正式文件印发。

处理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办高等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相关问题的处理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冲突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件)已作了明确,不再发文,由各地按照63号文件规范操作。

各地可按照视频会领导讲话和97号文件精神处理。

二、关于机构范围问题(一)关于国有参股、上市、合资等已改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否执行63号文件的问题。

处理意见:63号文件解决待遇的对象范围是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对于国有参股、上市、合资等已改制企业性质的认定,各地可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和是否纳入国有企业统计口径等实际处理。

(二)关于由原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演变为企业“教育培训中心”、“培训部”、“高级技工培训中心”等承担培训功能的机构能否纳入的问题。

处理意见: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处理。

对于确实由原企业办职教幼教机构演变为上述机构,并继续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原则上可以纳入;对于演变为教育培训中心等纯管理机构、不面向社会招生、不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原则上不能纳入。

具体处理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三)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转制科研院所职教幼教退休人员的处理问题。

处理意见:63号文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

对于上述机构和人员是否纳入63号文件处理范围,关键要看这些单位的性质或这些退休教师执行的是企业养老待遇还是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若是执行企业养老待遇的应该纳入63号文件范围解决待遇问题,否则难以纳入。

三、关于人员范围问题(一)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证制度之前的教师身份难以准确界定的问题。

处理意见:对于全国实施教师资格证制度之前的教师资格认定,应参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时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核定表1

湖南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核定表1
湖南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核定表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待遇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退休 时间 退休 教师资格 退休时教育机 机构类别 时职务 证书编号 构名称 实际领取 企业统筹 的养老金 外补助
金额单位:元/月
同类人员待遇 待遇差 小计 基本 退休费 退休 补贴 小计 生活 补贴
生活补贴合计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盖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社部门事业工资和退休费待遇 审核机构意见(盖章):
备注:1、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人员身份信息和企业统筹外补助项目标准; 2、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标准; 3、人社部门事业工资和退休费待遇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同类人员待遇、待遇差和生活补贴。

江西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老师生活补贴汇总表工作表

江西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老师生活补贴汇总表工作表

省财政厅意见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人保厅意见经办人:
单位公章:年 月 日设区市人保部门意见
省教育厅意见经办人:
单位公章:年 月 日说明:1.此表为企业管理部门汇总申报所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数额时填写;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月 日设区市教育行政
或人保部门意见经办人:
单位公章:年 月 日设区市国资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公章:年 月 日江西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老师生活补贴汇总表
表三
省国资委意见经办人:
单位公章:年 月 日设区市财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2.“按上年度末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模拟套改后的退休金标准(元/月)”由当地人保部门参考《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金套改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6】123号},增加“2006年7月工改或2006年7月退休人员增薪”、“2011年1月退休人员增加补贴”等栏目,按当地政府办的同类教育机构人员标准套改确定;
3.此表一式九份、企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国资部门、教育行政或人保部门、人保部门、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上报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保厅、省财政厅各一份。

鄂州退休补贴政策细则

鄂州退休补贴政策细则

鄂州退休补贴政策细则1. 简介鄂州市是湖北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湖北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之一。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鄂州市制定了退休补贴政策细则,以确保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和待遇。

2. 退休补贴资格根据鄂州市政府的规定,以下人员可以享受退休补贴: - 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满10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 - 在鄂州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0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 退休补贴计算方法鄂州市根据职工退休前连续缴纳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工资水平,计算退休补贴的数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按照缴费年限的1%乘以上年度职工的工资平均值计算; -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但不满20年的,按照缴费年限的1.5%乘以上年度职工的工资平均值计算; -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照缴费年限的2%乘以上年度职工的工资平均值计算。

4. 退休补贴发放方式退休补贴按月发放。

具体发放方式如下: - 职工退休后,由原单位负责申报和发放退休补贴; -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由原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报和发放退休补贴。

5. 退休补贴的调整和核查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待遇,鄂州市每年都会对退休补贴进行调整和核查。

具体安排如下: - 每年1月份对退休人员退休补贴进行核查,核查对象包括职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核查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退休人员,有关部门会在核查后尽快调整退休补贴数额,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6. 退休补贴政策宣传和咨询鄂州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宣传和咨询活动,向退休人员介绍退休补贴政策细则,解答他们的问题和疑虑。

具体安排如下: - 每年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退休补贴政策的相关信息; - 在退休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如社区活动中心、养老院等,设置咨询台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湖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湖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湖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和养老金水平的提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湖北省政府十分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退休生活,制定了一系列的调整方案。

首先,湖北省着眼于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需求和经济情况,制定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标准,湖北省将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调整比例。

调整幅度要确保养老金的实际增长,力争使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其次,湖北省注重改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不仅要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还要适当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费比例。

通过增加个人缴费比例,提高退休人员的储备金水平,增加其养老金的支持力度,确保其养老金的足额发放。

此外,湖北省还注重养老服务的配套建设。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也要加强养老服务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覆盖面。

通过开展家庭护理、居家养老、健康管理等服务,满足退休人员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最后,湖北省政府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充分考虑了经济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调整方案在合理确定调整幅度的同时,也要保证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政府将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养老金发放的经济保障能力,确保养老金的稳定增长。

综上所述,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确保养老金的实际增长,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通过推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的配套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服务。

湖北省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不断改善养老制度,推动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为全省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
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5]10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09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
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0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通知所指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是按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发〔2003〕15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即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

(二)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岗位上,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离退休的教师。

(三)年龄在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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