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湖北省教师退休政策
(2)表彰形式: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等。
7.2定期组织退休教师荣誉活动,增强退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1)活动内容:包括座谈会、参观考察、文艺演出等。
(2)活动组织: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相关社会组织共同负责。
7.3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退休教师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
4.3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关心退休教师的生活和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1)生活关怀: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走访慰问退休教师,了解他们的生活需求,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健康关怀: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关注退休教师的健康状况,协助解决医疗问题,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五、退休教师培训与发展
5.1建立健全退休教师培训体系,提高退休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2)参与管理工作:退休教师可担任学校顾问、督导等职务,发挥管理经验,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4.2鼓励退休教师参与社区教育和公益活动,发挥余热。
(1)社区教育:退休教师可参与社区教育教学活动,开展讲座、辅导等,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素养。
(2)公益活动:退休教师可加入志愿者队伍,参与扶贫、支教等公益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湖北省教师退休政策
一、退休条件
1.1在湖北省范围内,依法取得教师职业资格,并在我省公办学校连续任教满三十年(女性满二十五周年)的教师,可申请退休。
1.2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可申请退休。
1.3教师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提前退休。
5.3建立退休教师人才库,充分发挥退休教师在教育领域的专业优势。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03•【字号】武政办〔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武政办〔2015〕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市推进上海通用汽车武汉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308个市级非常设机构予以保留,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对其领导职务作相应调整;对市破损山体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等3个与其他市级非常设机构工作相近的予以合并;对市政务信息公开程度不高问题承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等18个市级非常设机构,因其承担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已结束而予以撤销(具体名单附后)。
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设法制政府要求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切实转变观念,尽量少成立市级非常设机构。
今后,除上级机关有明文要求或者确因工作需要,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外,原则上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文成立市级非常设机构;对涉及面广、需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配合的重大事项,经主要责任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的委(办、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协调有关工作。
三、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急交急办、特事特办、即调即办”的原则,健全市级非常设机构人员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现保留和今后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市级非常设机构增补、调整组成人员,经市级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一律由市级非常设机构自行行文或者挂靠单位代为行文,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我局按照省、市清理工作部署,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文件开展了相应清理工作。
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工作邮箱:whxzzf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3.市政府规章修改草案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5月9日附件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表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38部)表2 决定予以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7部)表3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1部)附件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 表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表2 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表3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表4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三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所适用的人员范围。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所适用的人员范围。
三、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所适用的人员范围。
1.对于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前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国务院国资委强调应参考各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如具有正规师范院校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历证书,或者具有教师职务或职称的,可依照个人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2.对于技工学校中教师是否具有教师资格问题,人社部负责同志进一步明确,1986年,国家对技校教师实行职称制度,分初、中、高级职称,该类人员隶属教师系列。
对于国有企业实习工厂中的退休人员,则要对实习工厂隶属情况进行分析,如实习工厂隶属于国企办教学机构,则符合政策调整范围;如实习工厂隶属于国有企业,则不在政策调整范围内。
3.对于教育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范围的界定问题,国务院国资委明确学校管理岗位包含后勤保障等为教学机构运转服务的辅助岗位,这类人员也可纳入解决范围。
由地方各省自行掌握。
4.对于在职教幼教机构中退休的没有从教经历的教学辅助人员,很难开这个口子,因为这类人员无证书、无从教经历,属工人编制,不纳入解决范围。
5.对于党校人员的认定,可参照山东省的做法,由批准设立党校的同级党委进行认定。
6.对于幼儿园退休人员,因为情况较为复杂。
要慎重处理。
在工作中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按照63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对于在实行教师资格证书之前退休的人员,要区别对待,保育员一般属工人编,不应纳入,对保育员要按照个人身份档案性质,进一步甄别认定。
7.对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所办机构人员,要按照其是是否缴纳企业统筹保险来进行认定。
如果是缴纳事业统筹保险,则不在范围内。
四、关于确定待遇差标准问题。
对于异地参保的机构,原则以机构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认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灵活处理。
(陕西省对铁路局系统参照企业参加保险隶属地标准执行)五、企业分离办社会及中小学移交后遗留问题,原则上按原政策继续享受、落实,也可由地方政府确定统筹解决。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武劳社[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劳社〔2007〕135号)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现对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计发办法及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8]6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11日武政〔1998〕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现将《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实施上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与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和在职职工共同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退休人员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其它个体劳动者,下同)业主、帮工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部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贾耀斌常务副市长担任: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武汉价格”指数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东西湖地区地铁5500亩打包土地融资(置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汉口西部地区热电联产项目前期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领导小组组长市青山工业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武汉80万吨乙烯项目配套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市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领导小组组长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市WTA超五巡回赛武汉站赛事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推进东风雷诺汽车整车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实施城建攻坚五年(2012-2016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服务东风雷诺武汉乘用车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支持民航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富士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推进与中央企业合作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议委员会副主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全市三网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二、邵为民副市长担任:武汉市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配套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武汉市整顿关闭非金属矿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推动通信行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卷烟市场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市推进化工专用仓储物流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科技兴贸创建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市无线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船舶出口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商贸单位小进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武汉市人民政府华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市天威武汉新能源基地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武汉核电装备产业园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小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武汉台商工业园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服务企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市三环线内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市重点招商项目协调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推进东风雷诺汽车整车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服务东风雷诺武汉乘用车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富士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推进与中央企业合作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三、邢早忠副市长担任: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市推进“惠民汉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武汉民间金融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湖北(武汉)院士咨询服务(活动)中心主任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电动汽车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四、秦军副市长担任: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燃气热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建设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档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小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武汉汉阳造广告创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整治工作指挥部指挥长市创建全国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领导小组组长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委员会组长市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领导小组组长市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指导小组组长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主任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民兵组织调整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涉外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市迎园博园林绿化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汉正街文化旅游商务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推进东风雷诺汽车整车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加快推进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副组长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五、刘立勇副市长担任:武汉沌口-阳逻综合保税区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汉口北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武汉--长江中上游地区集装箱铁水联运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破损山体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市新港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赏花游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市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江汉江(武汉段)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高产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市瘦肉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汉口殡仪馆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天兴洲生态绿洲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市农村能源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外迁移民安置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市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市迎园博园林绿化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六、刘英姿副市长担任: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新武汉杂技厅项目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市中小学生视力健康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市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工作委员会主任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市盘龙城遗址保护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学前教育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组长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2015年世界中学生田径锦标赛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WTA超五巡回赛武汉站赛事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第22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武汉市筹备委员会副主任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副组长、工作小组组长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七、张光清副市长担任:市建设绿色低碳交通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新城区湖泊保护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环官桥湖地区资本谷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军民共建山坡机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航空保税油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国博会筹备工作指挥部指挥长市武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武汉城市地质调查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汉江两岸江滩综合整治指挥部指挥长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上海通用汽车武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市绿道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市张公堤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组长市华侨城及其市政配套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引进中央企业在汉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长江白沙洲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武汉国际博览中心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数字武汉地理空间信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天然气高压外环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利用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防空指挥部指挥长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武汉天河机场三期建设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市东西湖地区地铁5500亩打包土地融资(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市迎园博园林绿化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WTA超五巡回赛武汉站赛事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汉正街文化旅游商务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市推进东风雷诺汽车整车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实施城建攻坚五年(2012-2016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2015年第十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支持民航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2049年远景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三环线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8日——结束——。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含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中央企业要认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
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三、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可以借助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
文件国企退休教师(精)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含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中央企业要认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
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三、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可以借助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
关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享受待遇政策解答
关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享受待遇政策解答加入时间:2012-2-28 10:45:21点击:163一、关于文件适用范围问题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有关领导在8月8日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不是政策文件,难以具体操作实施,建议以正式文件印发。
处理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办高等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相关问题的处理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冲突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件)已作了明确,不再发文,由各地按照63号文件规范操作。
各地可按照视频会领导讲话和97号文件精神处理。
二、关于机构范围问题(一)关于国有参股、上市、合资等已改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否执行63号文件的问题。
处理意见:63号文件解决待遇的对象范围是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对于国有参股、上市、合资等已改制企业性质的认定,各地可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和是否纳入国有企业统计口径等实际处理。
(二)关于由原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演变为企业“教育培训中心”、“培训部”、“高级技工培训中心”等承担培训功能的机构能否纳入的问题。
处理意见: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处理。
对于确实由原企业办职教幼教机构演变为上述机构,并继续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原则上可以纳入;对于演变为教育培训中心等纯管理机构、不面向社会招生、不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原则上不能纳入。
具体处理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三)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转制科研院所职教幼教退休人员的处理问题。
处理意见:63号文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
对于上述机构和人员是否纳入63号文件处理范围,关键要看这些单位的性质或这些退休教师执行的是企业养老待遇还是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若是执行企业养老待遇的应该纳入63号文件范围解决待遇问题,否则难以纳入。
三、关于人员范围问题(一)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证制度之前的教师身份难以准确界定的问题。
处理意见:对于全国实施教师资格证制度之前的教师资格认定,应参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时的规定执行。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流程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流程温州市国资委(年月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号)、年月日四部委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浙国资委发[]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流程:一、国企退休教师人员统计。
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企业不存在的由其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退休教师档案资料整理、资格初审、人员公示、待遇申报、确定基础养老金归属地等相关工作,以学校为单位于年月日前向企业所属国资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申报。
二、国企退休人员身份认定。
(一)各国资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及所属企业退休教师国企退休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各级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撤销的由承接主管职能的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退休教师国企退休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工作。
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后,各国资集团公司或各级主管部门于年月日前将职教幼教类退休人员名单审核、汇总送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技工院校退休教师名单汇总送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于经认定具有国企退休人员身份的退休教师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于年月日前将经认定后的名单送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企办技工院校退休教师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生活补贴标准确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已认定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的人员,在年月日前牵头召集国资、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标准。
于年月日前将已认定身份的退休教师的名单及生活补助标准汇总后送到各级财政部门。
五、资金筹集。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经费测算(本级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助)、补贴补助资金的确认工作、筹集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
于月日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经费(附本辖区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情况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武政办[2012]4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武政办〔201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以及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机构(如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校、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或者在上述职教、幼教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且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退休的,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退休教师。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教师,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的同类人员待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鄂政办发[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一)本通知所指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是按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发〔2003〕15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即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
(二)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岗位上,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离退休的教师。
(三)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教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为了农场改革发展的需要,依据农场的统一规定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教师,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
(四)尚未完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农场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是指在国有农场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
二、教师待遇标准(一)国有农场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其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按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确定。
(二)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含学校移交后仍留在农场的离退休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统筹标准确定离退休待遇。
其中: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在本人原离退休金标准的基础上,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重新核定离退休金标准;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参照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在职人员进行工资套改后,再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比例,重新计算离退休金标准。
江西省企业,企业幼儿园教师退休的有关文件
江西省企业,企业幼儿园教师退休的有关文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含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中央企业要认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
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三、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可以借助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7•【字号】鄂政发[2000]66号•【施行日期】200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17日鄂政发〔2000〕66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鄂发〔1999〕19号),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研究制定的《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改组企业的范围和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改组企业,是指进行国有经济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进行公司制改造等。
国有企业改组时,要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
要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坚持促进企业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切忌急功近利。
要依据《劳动法》、《破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政策,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资金安排落实。
任何企业都不得以改组为由,随意辞退职工。
国有企业改组时,应按上述原则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安置方案的制度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体办法。
二、在岗职工的安置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应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一)改组后的企业应实行竞争上岗办法,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梦溪笔谈
溪有水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请问淮南市的这项工作何时能够做好给企业退休教师带来光明的63号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抓紧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在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国资委副主任邵宁(2011年8月8日)今年4月,国务院召开第152次常务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教师法》,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会议要求,落实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各项政策,把好事办好。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深切关怀。
5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有关政策要求。
今天,四部委联合召开会议,就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落实《通知》要求,妥善解决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进行动员部署。
下面,我代表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总体上低于《教师法》的规定要求,是近几年社会上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中央高度重视,有关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其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为此进行呼吁,希望尽快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低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长期以来,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素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鼓励多渠道、多种形式办学。
因此,我国的办学体制,既有各级政府办的各类学校,也有国有企业举办的多种教育机构等。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和职教幼教等教育机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企业兴办的,为解决职工子女就学、提高职工技能和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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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
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2]4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6
【实施日期】201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
(武政办〔201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
校、技工学校、幼儿园以及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机构(如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校、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或者在上述职教、幼教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且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退休的,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退休教师。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教师,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的同类人员待遇。
(四)国有企业新增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有关待遇问题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
已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和改制前所办教育机构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