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办理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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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市〔2014〕252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2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有关要求,今年8月份以来,我省开展了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下称“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下称“电子化审批”)工作。

目前,我省已完成23万人实名制信息采集和300多家企业电子化审批。

为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登记和电子化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名制管理1.完善政府监管人员实名制登记。

各市、县(市)要对负责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等监管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采集监管人员身份证信息,完善填报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在编(不在编)、手机、邮箱等个人信息。

2015年2月1日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监管人员,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下称“系统”)中将无法行使系统相关管理权限。

2.完善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

关键岗位实名制登记人员是指工程建设企业中持有从业岗位证书的人员。

实名制登记首先要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个人身份证信息采集、上传个人相关基础信息,省内企业人员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与政府监管部门从业岗位证书系统中人员进行比对绑定即完成实名制登记,不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外进皖企业人员需要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负责登记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查询省外网上从业岗位证书系统或核对证书原件与上传资料一致后完成实名制审核登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建管函[2009]366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建管函〔2009〕366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省管试点县建委(局):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190号)要求,现将我省工程监理企业按新资质标准就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位范围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并依据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就位时间安排资质就位申请自发文之日起至7月31日止,此后不再受理企业资质就位申请。

三、就位工作要求(一)申请就位资料要求。

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所需就位的资质类别及等级,按照《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190号)文第(八)、(十)条相应条款中(不含工程监理业绩资料)的材料并按照其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二)市(含省管县,下同)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上报的书面资料中相应原件由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由具审人签章。

在受理完本地区所有企业就位申请资料后,由所在市负责统一汇总并行文上报我厅。

(三)网上数据报送。

1、企业登录,进入“安徽省建设监理管理系统”页面,通过密码锁登录管理系统;2、逐项录入企业各项基本信息;3、系统自动生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页面,打印该页面,并将填写好的信息提交至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4、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至省建设厅,并打印《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四)受理审核阶段。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建市[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公平,我们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配合,加强对本市、本单位推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的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促进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类型企业。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考核和使用管理接受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专家库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熟悉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建审函〔2014〕1807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14〕180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的相关部署和厅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审批系统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网上审批系统由“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管理系统”)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政服务平台”)组成。

企业管理系统整合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师和造价员的基本信息,实现了对企业和人员信息的统一管理。

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须通过此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行政服务平台实现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网上审核、审批、监督监察和流程跟踪等。

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审批的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须通过该平台办理。

登录路径: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资质资格管理——企业管理系统;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网上办事——网上审批入口——行政服务平台。

二、网上审批工作安排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作分为试运行和正式运行两个阶段。

试运行工作自2014年12月15日开始,期间采取“双轨制”,企业除按原申报程序、申报方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通过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除按原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审核外,还须通过行政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审核。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建市[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0〕21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进皖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安徽省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

第三条我省对进皖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进皖企业参与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先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竞标等建筑活动。

第五条为提升我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引进省外高资质、高素质的企业参与我省工程建设,在我省备案的进皖企业,应依法取得以下资质,并在近两年无不良记录:1、建筑业企业: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以上劳务资质;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建市[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4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强化科学监管,确保审批质量,现将《安徽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4年2月18日安徽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办事环节,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支持我省建筑业发展,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实行差别化管理,依法行政,确保资质审批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既激发建筑市场活力,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迈进。

二、实现网上申报审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的整体部署,全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加强信息系统对接,实现“金建通”和“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系统对接(对接完成另文通知)、业务协同。

做到企业资质申报“一把锁”、业务管理“一条线”、资质审批“一个流程”,逐步实现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网上申报、网上(自动)审批。

涉及交通、水利、电信和消防等省级并联审批以及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需要同步报送纸质材料。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建房[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0〕6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做好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工作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核权限,对上报我厅审批、审查的企业资质要切实负起工作责任,进一步规范审核和申报工作。

(一)房地产企业资质升级、延续,要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延续,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以完成投资额折算开发面积的,其每年的折算指标由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备案。

(二)房地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省政务服务中心我厅窗口的具体要求。

各市、县要认真核验企业申报材料,必要时应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齐备、清晰、规范。

对弄虚作假的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资质升级和延续明确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申报意见。

(四)对上报我厅审批、审查的,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房地产企业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规定程序报送。

鼓励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代为申报。

(五)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审查,积极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

二、规范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行为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房地产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及时间(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清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清单

第3页
序号
14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
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
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
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
省建设干部学校(省住房和建设执业 资格注册中心)
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
业。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六条: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
13
取得二级结构师执业资 格人员在皖未注册证明
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第四条:注册工程师按 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第六条:注册工程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建厅窗口(省住 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第1页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
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 、丙级资质证书增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办事指南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办事指南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办事指南第一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办事指南附件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办事指南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和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关于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18〕208号)等有关精神,现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制定本告知承诺制审批办事指南。

一、试点范围经省政府批准,在我省具备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试点事项由我厅本级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与信用监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及业绩量化指标,扫描上传资质申请相关附件和告知承诺书。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受理当天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方网站公告审批结果,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四、事后核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组织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其不良行为。

被撤销资质的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其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建市〔2015〕169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16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的精神,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8日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许可及办理程序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下称“系统”)企业入口,填报材料并上传申报材料的所有扫描件(扫描件应清晰)。

审批信息与省服务中心窗口实现互通共享。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报上述资质企业,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达标的企业提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企业资质委托审批相关工作的函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企业资质委托审批相关工作的函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企业资质委托审批相关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建房函〔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企业资质委托审批相关工作的函建房函〔2015〕33号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淮南、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落实《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要求,做好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含三级)资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物业、估价)委托审批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定房地产类资质委托行政许可(审批)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委托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等20个单位审批办理房地产类企业资质相关事宜,签订行政许可(审批)委托书(附件1),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具体签订时间和方式,另行约定。

(一)委托以下16个单位审批办理房地产开发、物业、估价资质。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以及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委托以下2个单位办理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委托以下2个单位办理二级物业、估价资质。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开展行政许可(审批)人员培训为使各单位有关人员更好地掌握房地产类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熟练地利用我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进行资质审批,定于2015年1月20日下午2:30在外经戴斯酒店(合肥市东流路28号)三楼1号宴会厅进行审批人员培训(时间半天),各单位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和负责房地产类资质审批人员参加(每个单位限2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办理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13]50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办理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13]50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办理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办理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13〕50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简政放权,减少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我厅决定将11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委托期限暂定试行一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委托事项(详见下表)序号资质类别1土石方承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2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二级3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4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二级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二级7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二级8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9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10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二级11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二、发证事宜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持资质审批文件及资质信息资料,统一到我厅政务窗口办理资质证书。

三、有关要求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资质标准条件,切实履行好受委托审批事项的工作职责。

我厅将加强审批后续管理和资质动态核查,视各地具体执行情况,对审批把关不严、管理不力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或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实施差别化管理,给予通报批评、收回委托审批权等处理。

2013年5月3日——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1.24
•【文号】建办市函〔2019〕60号
•【施行日期】2019.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
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建办市函〔2019〕6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经查,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精简部分资质类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材料的通知-审函〔2014〕1701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精简部分资质类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材料的通知-审函〔2014〕1701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精简部分资质类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材料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精简部分资质类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材料的通知
审函〔2014〕170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分资质类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材料精简目录》,现随文印发,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取消类别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报单位提供。

对下放审核权的申报材料,由具有初审职责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做好存档工作。

对实行电子化的申报材料,要利用我厅网上审批系统和行业管理系统,扫描上传,不再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纸质材料。

二、属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省直有关部门并联审批的项目,其申报材料按原规定执行。

三、对我厅委托审批项目的申报材料,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提出精简意见,并报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远疆,电话:*************。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分资质类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材料精简目录
2014年11月11日
——结束——。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审〔2015〕6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审〔2015〕6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审〔2015〕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对我厅委托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远疆联系电话:*************2015年1月5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批项目,是指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行政审批主体,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审批机关)审批的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类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条对委托审批项目应实行委托书制度,明确受托审批机关的权限和责任。

受托审批机关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委托书确定的委托权限办理委托事宜。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四条受托审批机关应当将委托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窗口受理范围,建立和完善以窗口为主导的委托审批运行机制。

第五条对受托审批项目,受托审批机关应当以精简审批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等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标准审核专家库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标准审核专家库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标准审核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办市函〔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标准审核专家库的通知办市函〔2015〕48号各市建管处(局),宿松、广德县建设局(建委),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落实建筑企业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标准审核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对象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资质管理的专职人员。

每市1-2人,省直管县1人。

2.特级及一级建筑业总承包骨干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从事资质管理的专业人员。

特级企业1-2人,一级骨干企业1人。

二、推荐条件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公正,认真负责,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掌握《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及各序列资质标准,了解企业、行业情况。

3.年龄在30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熟练使用电脑,能适应审查工作需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3年以上。

三、推荐方式推荐名单请于2015年5月26日前将填写好的推荐表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企业推荐名单由所在市住建部门统一上报。

联系电话(传真):*************邮箱:****************附件:1.拟推荐的特级及一级建筑总承包骨干企业名单2.安徽省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标准就位专家推荐表2015年5月22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改革工作宣贯培训会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改革工作宣贯培训会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改革工作宣贯培训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9.25
•【字号】办市函[2014]155号
•【施行日期】2014.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改革工作宣贯培训会的通知
(办市函〔2014〕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电子化审批改革工作宣贯培训会,具体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宣贯会于9月29日上午9:00在我厅二楼会议室举行,时间半天。

二、参会人员
各市(省直管县)分管资质审批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人员。

三、内容
1.解读《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的通知》。

2.实际演示电子化审批操作。

2014年9月25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网上办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网上办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网
上办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审函[2016]5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1.12
【实施日期】2016.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网上办理的通知
(建审函〔2016〕59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滁州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我厅决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行网上办理。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审核统一使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系统登录方式: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网上办事-行政服务系统。

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除在我厅系统进行网上审查外,继续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办理。

二、实施时间
系统试运行工作自2016年1月25日开始。

从2016年3月1日起,系统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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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办理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函[2013]50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03
【实施日期】2013.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办理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建市函〔2013〕50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简政放权,减少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我厅决定将11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委托期限暂定试行一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委托事项(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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