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罪构成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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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之刑法探究

食品安全之刑法探究

食品安全之刑法探究作者:傅淑均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食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不仅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为我们生产了许多营养丰富的健康食品,也为我们监测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然而,先进的技术也被许多不法分子所利用,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犯罪频频发生。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刑法介入一、食品安全的现状所谓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相关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

近三年来,中国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1年、2012年审结上述两类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和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159.88%和257.48%。

①我国作为食品生产、消费大国,相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绝大部分食品的质量能够得到保障。

然而,受发展水平、诚信道德等因素制约,一些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食品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

当前,政府正积极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二、食品安全领域的刑法介入近几年来,重大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

其危害的严重性、广泛性可以说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刑法作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充分发挥作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一)必要性1.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一些食品生产、加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技术手段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甚至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研究

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研究

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研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及相关措施。

首先介绍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和类型,包括以欺诈、掺假、变质等手段进行的违法行为。

接着分析了防范食品安全犯罪的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建议。

然后探讨了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实施方法,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处罚力度等措施。

之后阐述了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强调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最后分析了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指出其给公众带来的健康风险和消费信任危机。

最后给出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建议,并展望未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防范、惩治、研究、定义、类型、措施、实施、重要性、影响、建议、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食品供应链的不断延长,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

食品安全犯罪指的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直接危害的行为。

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食品毒品、食品掺假、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环境。

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当前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和惩治,需要深入研究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和类型,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惩治措施,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认识和警惕,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现状和挑战,为深入研究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和类型、防范措施、惩治实施、重要性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揭示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和特点,为有效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罪名包括:
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假冒伪劣产品罪:指制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理。

3. 以危害健康的方式非法经营罪:指以一定程序、规模非法生产、销售危害健康的食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暴力威胁方法非法获利罪:指借助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获利的行为,如在食品销售企业、市场等场所实行“保护费”、强行抢占商铺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罪:指在生产、销售、储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情节不严重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6. 缺乏必要防护措施罪:指生产、加工、销售、储存等过程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理。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食品安全犯罪更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严厉的刑法规制。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食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以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销售食品的;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销售的。

这些规定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更加明确,给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相应的刑罚规定。

刑法对三种情况下的食品安全犯罪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从而保证了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刑法还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情节严重性和刑罚幅度的关系,对于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适用更重的刑罚,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刑法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进行了规定。

刑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主体,即生产者、销售者等相关食品经营者。

这一规定使得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追究方式进行了规制。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追究的方式,即以生产、销售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体作出的刑法责任,而对于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进行了刑法责任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使得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可以从犯罪个人追究到犯罪组织和相关企业,从而可以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刑罚规定。

这些规定保障了人民的饮食安全,同时也起到了震慑和惩罚犯罪分子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还需要对刑法规制进行不断完善和加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思考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思考


件 必要 的事情 。
在其他 问题上 , 如食 品的加工 、 运输 以及生 产 、 销售 食 品添 加 剂的这 些 问题 , 这些 行为 是否该 入刑 呢 ?首先 要 明确一个 问题 ,

食 品 安全 犯罪 的罪 名体 系 的完善 问题
有论 者认为 我 国的食 品安全 犯罪 的罪名 还不 够完善 , 许 多应 加 工 与生 产是 同一 回事 么 ?我 国刑 法 在食 品安 全犯 罪 中规定 了 该加 入 的罪名 还没 有列 入 到 《 刑法》 中去 , “ 刑法 的现 有规 定无 法 两 条 , 第 一, 生产 、 销售不 符合 安全标 准 的食 品罪 : 第 二, 生产、 销 对 生产 、 销售 和监 管行 为 以外 的行 为进 行惩 罚 。 ” 0 他 们认 为 , 生 产 售 有毒 、 有害 食 品罪 。这 两条 规定 中都 并未 提及 加工一 词 , 现代 销 售 以及 监管行 为 以外 的行 为包 括 了食 品 的加工 、 食 品 的运输 、 汉 语词 典中对 生产做 了如下解 释 : 人 们使用 工具 来创造 各种生产 以及 生产 、 销售、 非 法使 用食 品添加 剂等 等一 系列 的行为 , 笔者 认 为, 这 些行 为 是否 都应 该入刑 是 一个 值得 考虑 的 问题 。 资料和 生活 资料 。 也 就是 说生产 包括 了制 造l u D l i 工, 由此 可 以看 出食 品的加 工这 一环 节 已经在 刑法 中规 定 了 。关于 食 品的运输
一添 加剂 的行为 , 其二 , 生产 、 销 售合法
生产 商 为 了欺 骗消 费者 , 使 用 了这种 食 品添 D U 3 1 来起到 迷惑 大众 食 品添 加剂 的行 为 。这两 个方面 都 有可 能 导致食 品 安全犯 罪 的 这两 个行 为却 并不 一样 , 生 的作用 , 柠檬 黄本 身是 无害 的 , 那 么这 样 的事件 是 食品 安全 问题 发生 。但 是从 行 为人主 观方面 考虑 , 销售 有 毒有 害食 品添1 1 3 1 的行为 , 行 为人主观 方 面明知 这些 么 ?答案 是否 定的 , 这 样 的行为 很 明显是符 合刑 法第一 百 四十条 产 、

食品安全罪的判刑标准

食品安全罪的判刑标准

食品安全罪的判刑标准一、食品安全罪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品安全罪是指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判刑标准适用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罪。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1. 犯罪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2. 犯罪客体: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3)生产、销售腐败变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4)生产、销售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5)生产、销售用有毒、有害物质包装、运输、储存的食品;(6)伪造、变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7)其他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三、判刑标准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食品安全犯罪。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食品安全犯罪。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

浅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

浅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

( 二) 将客观判断归为罪行的区分的首要参考
在具体定罪过程中, 司法机构还需要明确的问题还包括对不
产 生各 种各 样 的消极 影响 。危 害食 品安 全犯 罪 已经 成 为时下 最 同罪 名之 间的划 分, 这样可 以有 效避 免将轻罪 的犯罪 人员判定 为
受 百姓关 注的 一项 民生犯l 罪, 就 此笔者 认为在 对其进 行司法 认定 重罪 。判 断行 为人应 当被 如何量 刑 、 属于 哪一种 罪行 过程 中, 社
与传 统的 犯罪类型 相 比, 危 害食 品安 全犯 罪更『 J u 容易受 到公 越来 越 受 到法 律 系统 的重 视 。在我 国 2 0 1 1年进 行 的刑法 修 订
共 政策 的影响 , 这 样的现 实背景促 使刑法 规范难 以有 效的防 范风 中 , 立 法机 关将刑 法风 险正式 引入到 法律 条文 中 。举 例说 明 , 我
对其一 一进 行探 讨 。

举 例说 明, 在进行罪 行认定 时候 , 一旦 行为人 在生产 、 销售活 动中从事 了非法 活动 , 那 么就可 以对其适 用本罪 的权利就 相应 的 被排 除, 这样 的犯罪 事实 下 , 司法部 门也 就不 需要浪 费时 间对行

危 害食 品安 全犯罪 的有 限刑法 理念
社会 转型 期 的不断深 入 , 人 们 的思想意 识 、 价 值观 都不可 避 可 以给 出是否侵 犯特 定犯罪 客体 的结论 。
免 的会 受到 各种 各样的 外在影 响冲击 , 在这 样 的大环境 下 , 社会 矛盾 也会 集中 的爆 发 , 这 对人们 正常 的进 行生 产生活 活动一 定会
适 用理念进 行 简单探 讨 。 关键 词 危害食 品安 全犯 罪 刑法 适 用理念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1 0 0 9 ・ O 5 9 2 ( 2 O 1 4 ) 0 3 - 2 8 2 - 0 2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着重大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罪名涵盖范围小;犯罪归属方面存在缺陷;定罪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应从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完善、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的完善、修改罚金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等几方面着手。

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对改变我国令人堪忧的食品安全现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严格p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食品安全犯罪”,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致使公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遭受危险或者侵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以刑法手段保护食品安全,体现了国家严肃、审慎的态度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

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威胁大众的健康安全食品是人类维持生命运行最基本的物质,一旦不安全的食品进入人体,将会严重损害人体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如今,随着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情况越来越严重,暴露出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犯罪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食品安全问题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打击消费者信心,使其生活充满了顾虑和担心,从而影响社会的长期稳定运行。

对生产环节而言,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将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投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必然会影响社会生产的有序运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食品安全犯罪影响对外贸易,损害国家对外形象中国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食品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近年来,我国食品问题时有发生,对外贸易受到困扰。

出口食品被扣留或退货,不仅给我国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损坏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信誉,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的竞争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犯罪和刑事责任【发文字号】法释[2013]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5.02【实施日期】2013.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中,以非法手段,使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威胁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食品安全犯罪实行严格的刑法规制。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要有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判定其为刑事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客观构成要件。

指被告人实施行为是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的汇合,必须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行为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不规范,使用过期食品等都属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主观构成要件。

指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必须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才能构成刑事犯罪。

比如,有意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被告人就属于故意犯罪;生产、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但并不知情或没采取措施加以防范者,则属于过失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犯罪包括以下类型:(一)生产加工环节1.使用毒剂、有害物质或添加非法添加物犯罪。

刑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掺杂假冒伪劣物质犯罪。

(二)餐饮服务环节2.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犯罪提供假冒、伪劣食品犯罪。

(三)销售环节1.销售伪劣、变质、劣质食品犯罪。

2.销售过期食品犯罪。

刑罚:拘役、罚款或者警告。

尽管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受到了严格的刑法规制,但在实际生产和销售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加工生产环节中,为了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一些企业会使用劣质原料或掺杂有害物质等手段,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在销售环节中,一些商家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立法,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对违法企业的惩罚;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生产加工技术和工艺水平;消费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立法与执法专题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

食品安全立法与执法专题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

身体健康 和 生命安 全 , 进 经济社 会发 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但 法 的颁 布 与 法的 实效 尚有很 长 的距 离 , 间可 能 促 其
存 在许 多更 为重要 也 更为 关键 的 问题 : 理论 界 与 实务 界 对 这 些制 度如 何 予以理 解 阐释? 这 些 制度 在施 行 中
总 第 1 7期 O
20 0 9年 1 1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 Ga s n tt t fPo ii a c e e a d La o r lo n u I s iu e o ltc lS inc n w
Ge e a . 0 n r lNo 1 7
还 存在或 可 能存在 哪 些 问题 ?这 些制度 与现有 的制 度如 何 衔接 、 它们 之 间的 关 系又 如何 处理 ?这 些 问题 当 然需要 众 多学人 的智识 努 力 , 间探讨 、 其 争鸣 , 甚至 不 同意 见 的针锋 相 对 也很 为 必要 。 为此 , 期 刊发《 害 本 危
食 品安全 的犯罪 规定 了依 法应 当追 究 的刑事 责任 。例 如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 法 》 9 《 第 8条 明文 规定 : “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法追 究刑 事 责任 ” 《 法 》 多 条 文 明文 规定 了有 关 危 害食 品安 全犯 罪 的刑 依 ,刑 诸 事责 任 。对 于有 关危 害食 品安 全犯 罪究 竟应 当怎 样依 法追 究 刑事 责任 , 人们 不乏 探讨 。但 是 , 于 危害食 品 对
全 法 》 一 系列法 律 , 且 专 门制定 了《 品卫 生法 》特别 是 适应 社 会政 治 、 济 的 发展 和 需要 , 等 而 食 , 经 由第 十 一 届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犯罪更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相应的规制。

本文将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浅谈,并提出相关建议。

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故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污染食品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针对特定情节的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些法律规定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尽管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大,无法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

这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顾法律,仍然进行非法生产、销售食品,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较大的危害。

一些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的打击和处罚,导致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有必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效果。

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我国还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全面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流程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新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精品

最新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精品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新实行的《食品安全法》(以下除文中说明外,所指的《食品安全法》均指此新法)中,在刑事责任规定方面,继续沿用了2009 年《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 ,与已废止的原《食品卫生法》相比,在法条中修正了就针对某一具体行为违反某条款规定,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一对一的刑事追究立法例,而是在第 149 条中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明构成我国食品犯罪应以违反《食品安全法》为前提,其行为的追究以现行规定为依据,凸显其法定犯的特征。

但在司法适用时,在这两法的衔接上存在一些冲突和理解上的疑虑,带来适法中的一些困惑。

因此,亟待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和研究,以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生产经营”与“生产、销售”的表述造成理解上的不一致在现行刑法中对典型的食品犯罪,主要是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 143、144 条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条是将此类犯罪的行为方式表述为“生产、销售”,而在《食品安全法》中全文一以贯之使用的用语是“生产经营”,保留了原《食品卫生法》的提法,不是以“生产、销售”而界定。

这就带来对此在行为方式上的理解不一。

有学者在评价以上情形时指出:刑法中的规定“很容易让人们仅从生产、销售本身的意义去理解这里的行为,则这之中其他一系列环节,譬如: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等是否包括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就未作出明确回答,因为产品从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的流转过程中,以上这些环节是必不可少的,食品在这些环节中也有被污染毒化的可能。

”[1]一般认为,传统的罪责刑罚的处罚正当性在于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2]因此以“销售” 来概括其他环节中的行为方式,符合当时的具体状况。

由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服务企业性质的公有制和经济主体的单一性,往往形成内部一条龙式的服务链,因此在这链条的中间环节中各主体多具有依附性,不具有独立的法人性质,而趋于主体间的整体化一性。

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再探讨

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再探讨
论与 实践 论起 。 通 说认 为 : 食 品安 全 犯 罪所 侵 犯 的 客体 为 复 杂 客体 , 即侵 犯 了 国家 对 食 品安 全 的管 理 制 度 和 不 特
议 将 食 品安全 犯 罪调 整为 危 害公共 安全 罪一 章 。至 今鲜见“ 另类” 声 音 出 现 。这 一 立 法 建 言 同时 也 得
“ 危 害后 果严 重 ” 作 为评 判 主 要 客体 的依 据 , 也 即是
胶囊 , 从 苏丹 红 到毒 豆芽 , 令人 发指 的食 品安 全 丑 闻
跌 出。 与此 同时 , 学 界 对 食 品 安 全犯 罪 的研 究 也 积 极跟进 , 研 究成 果 不 断 出新 。刑 法 理论 界 对 食 品安
与其 他具 体个 罪 的 协 调 与融 合 之 问题 , 且 不 能 贸然 痛 下 结论 , 有 必要 对此 作 以审 慎 的理论 逻辑 论证 。
人 的健康 及 生 命 危 害 这 一 严 重 后 果 评 判 为 主要 客
体, 从 中折 射 出 主 要 客 体 认 定 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简单 化 和 表 面 化 。
O c t . 2 0 1 5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的法 律 归 属 再 探 讨
仝 其 宪
( 1 .安 徽 大 学 法 学 院 , 合肥 2 3 0 6 0 1 ; 2 .忻 州 师 范学 院 法 律 系 ,山 西 忻 州 0 3 4 0 0 0 )
摘 要 : 新 近 学 界 泛 起 将 食 品安 全 犯 罪 的 法 律 归 属 调 整 到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的 观点 , 其 立论的最 大“ 法宝 ” 在 于 食 品
品安 全 犯 罪 是 否 应 该 离 开 它 多 年 以来 的 “ 栖 身 之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研究内容与方法
研究内容
分析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后果,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 研究等方法,对刑法与食品安全 法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入探究
02 《刑法》与《食 品安全法》概述
《刑法》基本概念及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 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司法实践中两者冲突 的表现及影响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01
02
03
国内研究现状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已引起广泛关 注,相关研究逐渐增多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法律体系中对于刑法 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处理 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
发展趋势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冲突 将逐渐得到解决
VS
瘦肉精案
该案涉及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 ,以提高生猪的瘦肉率。该案揭示了我国 畜牧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 监管和管理。
04 冲突产生原因分 析
立法层面原因
立法理念差异
《刑法》注重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 序;《食品安全法》则更强调预防和 保护消费者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重 要保障。
《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通过确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 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构建 起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屏障。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更是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掺假掺杂食品,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首先,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

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往往会导致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比如,使用过期原料、添加有毒化学物质、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行为,都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引发食物中毒、肠胃疾病等健康问题,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

其次,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生活物资,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一方面,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造成了社会舆论的恐慌和不信任,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和不安全感;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也会引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最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生活物资,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信任度下降,造成市场秩序的紊乱和消费者的恐慌情绪,进而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综上所述,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我们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食品安全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由于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高,因此食品安全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在逐年加重。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刑法治理成为了一个必要的手段。

一、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是指生产、销售、运输、保管等环节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标签等问题,导致食品质量不合格、产生危害健康的行为。

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而且对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巨大。

食品安全犯罪分为生产环节、销售环节、运输保管环节三个方面,其中以销售环节及生产环节所占的比重较大。

(一)生产环节生产环节违法行为是指包括使用劣质原料制作食品、添加不合法的添加剂、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等行为。

(二)销售环节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假冒和欺诈行为,包括在质量上与原材料、提取物、添加剂、生产工艺、标签和包装等方面掺杂假冒成分,掺杂有毒有害物质,虚构产品功能等。

(三)运输保管环节运输保管环节主要是处理过期食品和变质食品的行为。

将处理过的食品从新包装为新的合格的食品,再次推向市场销售,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失。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实施刑法治理是必不可少的。

刑法治理是通过制度化的手段,规范司法机关的惩治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刑事立法制度建设在刑事立法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将食品安全犯罪认定和惩处纳入到现有刑法中。

同时,在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上,应采取更具体的规定,增加了解、应用、判定等方面的标准,以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分别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多项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假标准控制商品的罪等。

1. 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刑罚的惩处,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刑期的长短和罚金数额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含有有毒物质或者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较长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特别严重的案件,法律还规定了死刑的可能。

3. 以假标准控制商品的罪以假标准控制商品的罪是指以虚假、伪劣标准控制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刑罚的追究,刑期和罚金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惩处违法行为,促使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

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处罚的力度和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决定。

2. 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责任的追究。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一个与人们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追责。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刑事追究的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犯罪行为:食品安全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等。

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2. 刑责追究主体:刑责追究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

个人在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将依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企业在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刑事责任。

对于企业犯罪,还可以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

3. 刑责追究程序:刑责追究程序包括刑事调查、立案、审判等环节。

普通情况下,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有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然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

刑责追究程序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关部门将依法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

个人在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在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企业违法,还可以采取责令整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3.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

相关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前,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最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执行。

总结: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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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
( 一) 非渎 职 型危 害食 品安全 罪的犯 罪 主体 非 渎 职 型 危 害 食 品安 全 罪 的 犯 罪 主体 即 生 产、 销售 不符 合安 全标 准 的食 品罪 , 生产 、 销售 有 毒、 有 害 食 品 罪 和有 待 立 法 增 设 的运 输 、 储 存 不
本身。
关键词 : 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非 渎职 渎职 犯 罪构 成 因果 关 系
自1 9 9 7年 刑法 明确 规定 了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符 合安 全标 准 的食 品或 有毒 、 有 害食 品 的犯 罪 主
至今 ,讨论危害食 品安全罪的著述可谓连篇 累牍 。 但 专 门从 类 罪 的 角度 来 讨 论 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的
品罪 和生 产 、 销售有毒 、 有 害食 品罪 即非 渎 职 型 危 害食 品安 全罪 。 即没 有一 并考 虑 渎职 型危 害食 品安 全罪 即食 品监管 渎 职罪 而作 出前 述论 断 , 但 其 指 出 的问题 却 是 中肯而 有见 地 的 。 而 在笔 者 看 来, 无论 是 渎职 型危 害食 品安全 罪 即食 品监 管 渎 职罪 .还是非渎职 型危 害食 品安全 罪即如生产 、 销 售有毒 、 有 害食 品犯 罪 等 , 其 犯 罪 客 体 都 具有 明 显 的复 杂性 , 即其犯 罪客 体 皆为 复杂 客体 。 但是, 我 们应 该 在其 复 杂性 中作 一种 核心 性 的把 握 , 即 我 们 应 把公 共 性 的人 身 权 利 包 括 公共 健 康 权 和 公 共 生 命权 视 为危 害食 品 安 全 罪 客体 的核 心 所 在。 我 们 或 可这 样 看 问题 , 无 论 是 渎 职 型危 害食 品安全 罪 的公 职廉 洁性 这 一犯 罪 客体 . 还 是 非 渎 职 型危 害食 品安全 罪 的市 场经 济秩 序 这一 客体 , 都可在一 定意义上视 为“ 外在 客体” 或“ 边 缘 客 体” ,而公 共 性 的人 身权 利包 括公 共健 康 权 和公 共 生命 权 则 为 “ 内在 客 体 ” 或“ 中心 客体 ” 。 因此 , 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 至 少是 非渎 职 型 即直接 型 危害 食 品安 全罪 , 应规 定在 “ 危 害公 共安 全罪 ” 一章 之 中。 当作 出前 述 把 握 , 我 们便 可对 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的社会 危 害性 获得 一种 既 有全 面性 , 又 有重 点 性 的认识 , 而 这 种 认 识 又 有 助 于 我 们 在 考 察 和 解 答 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的 立 法完 善包 括 分 则 体 系 位 置调 整 等 问题 时 能 够 摒 除 不 应 有 的 观 念 障碍 或 消除一种 观念 犹豫 。 正如有 人在讨论 生产 、 销 售 不 符 合 安全 标 准 的食 品罪 和生产 有 毒 、 有 害食 品罪 时指 出 : “ 本罪 的客体 是复 杂客 体 , 即 国家食 品 安 全 监督 管 理秩 序 和不 特定 多数 人 的生 命权 、 健康 权。 笔 者 以为 食 品关 系 民生 , 本 罪 直 接 危 害 的是 广 大不 特 定多 数人 的生命权 和健康 权 , 而且从 国 家 重视 保 障人 权 的角度 着 眼 , 本罪 的主要 客体 应 当是 不 特定 多数 人 的生 命 权 、 健 康权 , 立 法 者 应 当考 虑 将 本罪 放 人 刑 法 分 则第 二 章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中。 ” ⑨ 《 巴西刑 法典 》 将“ 危 害公 共 健康 罪 ” 作 为“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 一 编 中的 一章 , 对 于 我 们 把握 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的犯 罪 客 体 及 其 所 牵 扯 的 其他 问题 包 括 分 则 体 系位 置 调 整 和 具 体行 为类 型增设 等 , 应 颇有启 发 。
都 不符 合单 位设 立 的合法 主 旨。
作 者 简介 : 马荣春 , 扬 州 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 , 法学 博 士 后 。

赵秉 志主编 : 《 刑法修正案( 八) 理解与适用》 , 中国法制 出版社 2 0 1 1年版 , 第2 1 2 、 2 1 6页。

38
张明楷 : 《 刑法学》 , 法律出版社 2 0 1 1 年版 , 第1 4 1 页。
犯 罪 构成 的著 述并 不 多见 . 而 常见 的则是 从个 罪 角度 对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的犯罪 构成 作零 散 的 , 从 而也 是较 为肤 浅 的 “ 泛泛 而谈 ” 危 害 食 品安 全罪 的犯 罪构 成 是危 害食 品安 全罪 的问题 的浓 缩 , 故 无论 是 从 刑 法 理论 . 还 是从 刑 法 实 践 . 包 括 罪 与 非罪 、 此 罪 彼 罪 的 把握 . 对危 害食 品安 全罪 的犯 罪构 成予 以全 面 的探 讨仍 显得 相 当必要 。
2 0 1 4年 第 2期
法 治研 究
危: 危 害食 品安全 罪 的犯 罪构成 应按 渎职 型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和非 渎职 型危 害食 品 安 全 罪分 而论之 。 非 渎职 型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的单位 主 体 须是 合 法 主体 : 渎职 型 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的犯 罪主体 可 以是依 法代行 国 家机 关职权 的受托人 员。 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的犯 罪客体 具 有 复杂 性, 但 其 主要 成分 应是公 共安 全 。 无论 是 渎职 型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 还 是非 渎职 型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其犯 罪主 观 方 面既 可 以是 故 意 。 也 可以是 过 失。 非 渎职 型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的 因果 关 系应运 用“ 科 学法 则” 予 以把 握 . 而渎职 型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的 因果 关 系应在 渎职 罪 的 因果 关 系范 围 内 予 以解 答。 非 渎职型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的行 为 类型应 增设储 存 、 运 输行 为 。 对 非渎职 型 危 害食 品 安全 罪 的行 为对 象 , 我 们应 在结合 “ 规 范解释 ” 、 “ 目的解释 ” 以及 “ 类 型化 解释 ” 中予 以把 握 , 而 渎职 型 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的行 为对 象不再 是 “ 不安 全食 品 ” 而是 非 法 经 营“ 不安 全食 品” 的行为
危 害食 品 安 全 罪 犯 罪 构 成 新 探
( 二) 渎 职型 危 害食 品安 全罪 的犯 罪主 体 渎 职 型危 害 食 品安 全 罪 的犯 罪 主 体 即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的 犯 罪 主体 。 对此 问题 , 理 论 和实 务 界 的看 法较 为 一致 , 如有 人 指 出 : “ 本罪 的 主体 是 特殊 主 体 . 是 指 负有食 品安 全监 督 管理 职 责 的 国 家 机关 工作 人 员 。 根据《 食 品安 全 法 》 的规 定 , 包 括县 级 以上 卫 生行 政 、 农 业行 政 、 质 量 监督 、 工 商 行政 管 理 、 食 品 药 品监督 管理 部 门中依 照有 关 法 律规 定对 食 品安 全实施 监 督 管理 的 工作 人员 。 ” ⑧ 但 需 要 指 出 的是 , 根 据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 关 于<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 第 九 章渎 职 罪 主体 适用 问题 的解 释》 , 事业单 位组 织 中受 委托代 表 国家 机关 行

体 。对于非渎职型危害食 品安全罪 的犯 罪主体 , 当 下 的普 遍 理 解都 较 简单 , 即“ 本 罪 的 犯 罪 主体 为

般 主体 , 包括 年 满 1 6周 岁 的 自然人 和单 位 ” ① 。
需 要 强 调 的是 , 这里 的“ 单位 ” 必 须 是依 法成 立 、 拥 有 一定 的财产 或者 经 费 、 能 以 自己 的名 义承 担 责任 的公 司 、 企业 、 事 业 单位 。 ② 这 便 意 味 着 个 人 为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而设 立 的公 司 、 企业 、 事 业 单位 而 实施 生产 、 销售 不符 合安 全标 准 的 食 品罪 等非 渎 职型 危害食 品安全 罪 的 , 或 者公 司 、 企业 、 事业 单 位 设 立 后 , 以实 施 生 产 、 销 售 不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食 品罪 等 非 渎 职 型危 害食 品安 全 罪 为 主 要 活动 内容 的 , 则 不 宜按 非渎 职 型 的危 害 食 品安 全 的单 位犯 罪 论处 , 而应 以非 渎 职型 的危 害食 品 安 全 的 自然人 共 同犯罪 论 处 . 因为前 述两 种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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