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公诉实践中整体适用情况的调查研究报告
公诉案件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酌实践与思考
以研 究 ,以期 对 贯彻 实 施新 《 刑诉 法 》相 关要 求 在庭 审 中提 出排 除非法 证 据 的 申请 ,法 院一 般 放
摘
要 :对于庭审 中提 出非 法证 据排 除 申请 的,相 关证据展 示 、交换和对证据 收集合法性 的证 明 ,拟
通过休 庭方式在庭 下进行 ,庭上再进 行确认或裁 定 ;对于 当庭非法证据排 除调 查不至于造成庭 审过分延误
的 ,也 可在庭 审过程 中进行 。侦 查人 员作为 “ 程序 上的被告” 出庭说 明情况 ,虽不具备证人 身份 ,但依 然
证据 展示 、交换 和对 证 据收集 合 法性 的证 明 ,宜 审 查 ,这 使 得 程 序 性 裁 判 程 序 具 有 中止 实 体 性
2 0 1 4 年8 月 第2 4 卷 第4 期
上 海公 安高等专 科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h a i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Aug. , 20 1 4 V_ 01 . 2 4 N 0. 4
D OI :1 0 . 1 3 6 4 3 / j . c n k i . i s s n l 0 0 8 - 5 7 5 0 . 2 0 1 4 . 0 4 . 0 0 9
2 0 1 0 年 《 关 于 办 理刑 事 案 件排 除 非 法证 据 若 刑事 责 任 问题 的实 体性 裁判 过程 之 中 ,因此 又被 干 问题 的规 定 》以及2 0 1 2 年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称 为 “ 诉 中诉 ” 、 “ 案 中案 ” ( c a s e i n c a s e), 事诉 讼 法 》 ( 以下简 称新 《 刑诉 法 》 )的相继 出 台 ,初 步 建立 了非法 证 据排 除 的程 序框 架 ,但 由 于 立法 往 往不 能 解决 技 术层 面 的操 作 细节 问题 ,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两个证据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的应用思考
“两个证据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的应用思考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对证据的甄别和抉择,关系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证据的“两个规定”是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问题的一个具体举措,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同时对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公诉人的公诉能力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笔者结合办案实际,择其要者谈论几点:1.非法证据如何界定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此处,非法言词证据不仅限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还包括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供述,对凡是依靠威胁、引诱等不人道的取证、对精神进行折磨的取证,甚至靠注射药品后的取证所得到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
2.非法证据如何发现(1)程序违法。
常见的是单人讯问、讯问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名等情形。
这些只需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卷宗时稍加留心即可发现,需要注意的是“同时讯问”,即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在不同的地点,参与了对两个不同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或其他侦查活动。
例如,在某盗窃案中:2010年7月15日8时30分至9时14分,侦查人员夏某某、范某某在某县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制作了讯问笔录;同一时间,侦查人员夏某某、丁某某带同一犯罪嫌疑人在该县某镇进行现场辨认,即侦查人员夏某某在同一很短的时间段内,既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又在相距较远的另一地点带同一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辨认,这显然不可能。
(2)实体违法。
一般的应当着重进行以下四方面的审查判断:其一、嫌疑人、被告人最初供述。
是“先供后证”的供述,还是“先证后供”的供述?口供是在传唤还是拘留或逮捕哪一阶段形成的?是到案后一次形成的,还是挤牙膏式的逐步形成的?被羁押与第一次口供的形成之间有无时间间隔?一般来说,如果口供形成较自然,则可信度较高,违法取证的可能性小。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研究 ——兼论我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和完善构想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研究——兼论我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和完善构想李文佳(沈阳工程学院,沈阳110136)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现阶段司法适用上并不尽如人意,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以及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历程和国外在适用该规则的态度上与我国进行对比,比较分析该规则在我国适用上为何存在困难及存在诸多困难的原因,并对我国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更好的运用和完善的一些构想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性;完善构想。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
对于此项规则各国在适用上存在很多不同:英国采用法官权衡原则①,法国、德国一般采取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实物区别对待的原则,美国所采取的态度最为严厉,规定一般予以排除,但对于“毒树之果”又规定了善意的例外,最终必将发现的例外和无损害失误的例外等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产生于美国,这一规则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背景。
同时该规则也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多表现于习惯、案例或者司法解释,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并有发展成法典化趋势,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历史大背景。
1775年,北美殖民地爆发独立战争。
结束后,各个州派代表统一商讨,最后他们制定并通过了美国联邦宪法。
1812年,美国完全摆脱英国的统治。
美国的建国者们崇尚民主、自由和个人主义,如美国《独立宣言》中强调的“人人生来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这些从美国的建国历史中可以看得出来。
美国的联邦宪法为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奠定了基础。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威克斯案在联邦案件中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政府机构内部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法院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限制和否定。
同时在美国这个人权利至上的政治文化中,刑事司法制度的结构自然要反映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非法证据的排他性原则研究
非法证据的排他性原则研究现代司法制度中,证据是审判的基础和核心,其合法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法庭的公正判决。
然而,在诸多案件中,一些证据的合法性却受到质疑,这就引发了对非法证据排他性原则的研究。
非法证据排他性原则是指在诉讼中,法庭不得采信通过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
这一原则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正和合法性,防止非法手段被用于审判过程中。
然而,如何界定和适用这一原则仍然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
通常来说,非法证据是指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窃听、酷刑逼供等。
这些违法手段的使用会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司法公正原则。
在日常审判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往往面临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证据的合法性鉴定,二是排除证据后对判决的影响。
首先,关于证据的合法性鉴定,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在证据来源模糊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庭需要慎重考虑证据的合法性。
尤其是一些高科技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如人脸识别技术、DNA鉴定等,往往需要较为专业的鉴定来验证其合法性。
此外,对于一些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也需要通过合法手段重新获取以确保其可靠性。
其次,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后判决的影响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如果被排除的证据在整个指控链条中占据重要位置,那么排除后可能会导致其他证据失去支撑,从而影响判决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需要充分权衡其他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后整个指控的可信度。
非法证据排他性原则的研究还需要探讨的一个方面是证据脱钩机制的建立。
当一个案件中发现了非法证据后,对于其他证据的使用也会受到影响,因为非法证据往往会对整个证据链条造成影响。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证据脱钩机制十分关键。
该机制可以通过将非法证据排除,但保留其他合法证据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非法证据排他性原则的研究不仅仅是国内问题,国际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都有所不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过修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这一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着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和该规则确立给侦办案件人员带来巨大压力的问题和困难。
文章在对上述困难进行总结分析的同时,提出了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三个方面建议,即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律师讯问在场制度的建立以及看守机关和侦查机关管理主体分离的司法体制改革。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适用困难;解决建议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困难(一)程序性裁判中的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分配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在针对主诉讼被告人的程序中属于程序性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在这一诉讼中,公权力机关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诉讼是否有效和合法是这个诉讼需要解决的重点。
“谁主张、谁举证” 是普通诉讼中的一般举证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大致适用的。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裁判中,在诉讼中权利遭到侵害或有可能遭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提起程序性裁判,在诉讼体制中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并往往处于被逮捕被羁押状态,如果要求他们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无异于法律苛求。
况且由于知识缺乏和侦查的隐密性,哪些是程序违法行为他们也很难知道,如果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举证责任,则事实上颠覆了程序性裁判机制。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这就是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赋予了控诉一方。
但是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当事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这就是说,除了审判人员认为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并由控诉方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外,被告方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主体在提起该项程序时,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而这种限制就是上文提到的“法律苛求”。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草案背景下的考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的刑诉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于今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完毕。
不难看出,此次修正范围很大,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以及执行和特别程序等,在学界也引起了关于惩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价值观的激烈争辩。
而此次修正的一个亮点就是本文仅就此谈谈我个人对此次修正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看法。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修正案草案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取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规则。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这与证据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证据的合法性,讲的是证据的合法形式,以及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程序、来源方面的问题。
“非法证据”仅指在该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关于“非法手段”,一般是指暴力取证,采用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使用麻醉药品取证等。
我国习惯使用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用语。
同正常的侦查手段有时难以区别。
二、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首查公民的身体。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供述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这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理论背景、现状分析、问题剖析、法律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理论背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非法获取的证据不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可能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其是在非法手段、程序下获取的,那么这些供述应当被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非法获取的供述没有被及时排除;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获取的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问题剖析(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非法获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通过威胁、引诱等手段获取的供述,是否应当被排除?对于通过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其合法性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司法人员取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部分司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供述。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获取的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法律分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非法手段、程序的种类和情形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保障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防止非法证据 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保障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 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促进社会公 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运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
对于实物证据,一般需要考察收集程 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是否符合法定种类和方式等。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需要考察取证手 段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 引诱等情形。
详细描述
在案例四中,警察使用酷刑逼迫被告人招供。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此法院排除了通过该方式获 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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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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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
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分析
0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违反 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0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变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在 刑事诉讼中排除那些由于侵犯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浅析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浅析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作者:纪良才张冰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纪良才(1983-),男,安徽六安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张冰峰(1987-),男,湖北钟祥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书记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却远远不是字面上涉及的这些,它包括打击犯罪与尊重人权的平衡问题,包括刑事案件侦查手段问题,亦包括我国刑事案件处理一系列制度的建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非法证据”往往却是关键证据,以致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认识,常常对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司法实践;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相结合,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显著进步。
非法证据排除包括打击犯罪与尊重人权的平衡问题,包括刑事案件侦查手段问题,亦包括我国刑事案件处理一系列制度的建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非法证据”往往却是关键证据,以致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认识,常常对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基层司法机关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2004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意味着我国对人权的重视已经上升到根本制度的高度,虽然没有直接涉及相关司法制度,却无疑对刑事案件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新观念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定义进行了初步界定,走出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第一步,标志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确立。
2013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式摆脱单一的打击犯罪的目的,开始逐步发挥其在保障民主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等多方面的价值和作用。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0当代思潮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证据的概念以及它的特征。
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的证据体现出三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个是它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收集到的证据不仅要遵守法律程序,而且要符合法律形式。
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刑事证据的第二个特点是相关性。
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和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客观联系,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事实或者信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证据。
客观性是它的第三个特点。
客观性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它不应该受他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说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它可以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地说,它指由不合法的主体提供和搜集到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的的概念说的是得到的证据是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手段得到的证据进行排除的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按照原则来说,法院是不接受不合法性质的证据的,因为它没有合法的证据具备的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要排除非法口头上证据,也要排除不合法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定罪影响甚微。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质和过程。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即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一些情况下是受物质的影响。
如果排除非法证据起着关键作用的信念,法官会问原告采取其他证据补充,以便进一步提高控方的证据链。
即使排除非法证据,它不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的被告。
因此,应用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非常小。
非法证据排除有难度。
非法证据的排除困难与人们的司法观念滞后有关。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普通人的观念仍然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对非法证据的容忍带有功利色彩。
从社会大众对涉黑案件和冤假错案的完全不同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酷刑,但普通人却能容忍这种程序上的缺陷。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我国实施的状况浅析
在历史上 我国即没有专 门的非法证据排 除程序也 没有 专门的非 法证 据排除规则 , 只是相关 的几个 条文和 司法解 “ 释体现了它的诉讼精神” 一 此 , 。【 对 有学者从四个方面进 行了
论述 ,首先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对侦查 机关收集犯罪证 “
据的行为 , 出了一些 义务性 和禁止性的法律要求 , 没有 提 但 规定 ‘ 非法证据 ’ 的性质 和范围 , 也没有 就非法证 据的排 除
的, 法庭则确认 该供述的合法性 , 准许 当庭宣读质证 ; 否则 , 法庭将依法对该供述予 以排除 , 不作为定案 的根据 。 我 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虽然仅仅 十五条 ,但 它对 我国
办 案人员在刑事 诉讼 过程 中的行为提 出了更 高的标 准 、 更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安部 、 公 司法部 、 国家
公诉人将要承担 对取得供述合法性进行举证的责任。第 三,
控方 的具体证明 , 即具体证明供述 取得 的合法性 。公诉人向
法庭提供讯 问笔 录、原始 的讯 问过程 录音录像或 者其 他证 据 ,提请法庭通知讯 问时其他在场人员 或者其他证人 出庭 作证 , 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 , 提请 法庭通知讯 问人员 出庭作证 , 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 以证 明。第 四 , 控辩 双 方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 的质证 。公诉 人举证后 , 控辩双方可
得实物证据 ……” 这 就使将 “ 府置 于被 告的地位 来为 他 日 政 自己的行为受审”1 1 3 的这一机制 空缺化。而导致在 司法 实践 中, 刑讯逼供 , 滥用职权 , 侵犯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人 、 证 被 害人及其其他人员合法权益 的现象频发 。究其原 因就 在于 相关的“ 实施性规则 ”l P 的缺失 , 也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的缺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审理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制度。
该规则的目的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行为对被告人造成不公平的司法对待。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对法治和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要履行公诉职责,又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具有双重职责。
首先,检察机关需要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其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检察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够准确;其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侦查机关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最后,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五、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进措施(一)加强教育培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组织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使检察人员掌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二)建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关于两个证据规定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两个证据规定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两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规范证据审查的工作作为提升办案质量、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
现就2010年7月份两个证据颁布以来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2010年7月份以来两个证据规定适用工作基本情况2010年7月份以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开展深化和规范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工作,全院各部门针对两个证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和加强证据审查的措施、方法等进行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探索工作,并对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统一认识,办案质量得到稳步提升,法律监督成效得到持续加强。
总体而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目前的两个证据规定适用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1、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呈现”两增一低”。
”两增”,即纠违通知书发出量增长、证据不足不捕量增长。
2010年7月到2011年6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共向公安机关发出23份纠违通知书,比上一年度增长了91%,侦监部门共决定34件56人证据不足不捕,比上一年度增长了41.7%。
”一低”,即反渎反贪部门撤案数低。
2010年7月到2011年6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反贪部门撤案数均为0。
2、规范证据审查适用的方法、程序。
在总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证据适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照两个证据规定,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业务部门对目前证据的审查适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分别规定了各自审查适用证据的程序,例如侦监部门,承办人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必须按照两个证据规定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发现瑕疵证据,可以通过发纠违通知书、补充证据甚至证据不足不捕的程序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和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作者:王博韬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两高“两个证据”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即将生效施行,已经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这一规则给公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如何应对也成为重要课题,本文即对此展开论述,以求能对解决实际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诉工作;挑战;应对措施有关我国刑事诉讼是否需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个证据”的规定的出台以及即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已经尘埃落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已经明确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公诉工作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而证据又是开展公诉工作的基础和生命线。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对证据的收集和采信标准,势必会对公诉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而如何正视这些问题,面对挑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成为每一名公诉人都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在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之前,我们首先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概念、内涵等予以明晰。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和种类顾名思义,非法证据是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即具有侦查职能的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背程序要求而获得的证据。
也包括不具有侦查职能的人所取得的证据,即取证主体不适格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所指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二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三是根据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而获取的相关物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对非法证据依据一定的程序要求而予以排除,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制度、方法的总称。
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对于可以证实的由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获取的证人证言,由于这些言辞证据违背了当事人自由表述的意愿,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司法天地
(三) 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健全对规则适用的影响 对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 详细。 这些方面的缺乏直接导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受限, 发现、 确认和排除非法证据很难实现。 对于现实生活中刑讯逼供 发生的情形、 诱供骗供的方式等问题, 检察机关往往难以判断, 也 不善于排除非法证据。审核证据的合法性仍旧需要放在审判阶 段完成,不能在起诉前充分的发挥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审 查, 间接导致审判阶段冗长, 不利于案件高效解决。 (四) 配套制度的缺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影响 我国法律制度针对当事人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系统规定, 但 是取证活动大多数都是在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下。犯 罪嫌疑人基于其受到刑讯逼供来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后, 侦查机关 往往解释伤情的缘由是被侦查嫌疑人不配合, 在拘捕的过程中产 生的伤痕, 而且由于侦查到起诉的时间较长, 检察机关取证就比 较困难。 (五) 检察机关现行的业务评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 影响 检察系统业务评价体系需要案例数量和公诉案件的成功率 作为评价指标。检察官任务非常繁重, 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 要 审核证据就是一个极为辛苦的过程,这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 力, 而且撤销非法证据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不满, 甚至会导致被害 人上访等, 影响案件的处理。 而且我国存在案件嫌疑人作虚假陈 述, 故意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这样容易影响案件顺利的进行。 四、 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决途径 (一) 完善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配合与制约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除了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 还增加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 首先, 检察机关指导 (上接第 118 页) 达等方式; 对被拘捕、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须到看守所直接送达和 当面告知, 或委托通过看守所警察代为送达和告知。 6. 送达区域: 直接送达区域原则上限于本辖区, 直接送达区 域外的采取邮寄送达方式。 7. 所送达文书应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于 受理案件的当日或次日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移交法警大队, 并由 各自的内勤或经手人办理移交登记和签收手续。司法警察应在 接到送达件起 24 小时内开始送达, 48 小时内回复送达情况, 并 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办理移交送达回证、 邮寄挂号及收据凭证等手 续, 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8. 送达的基本要求: (1) 送达工作由司法警察大队统一管理。 由内勤对各类法律 文书进行统一分配, 以便有利于计划合理的送达路线和平衡各送 达法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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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公诉实践中整体适用情况的调查研究报告[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关于在刑事司法中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的专门性规定,它的出台是为了确保公诉实践中办案质量和解决公诉实践中非法证据认定及排除的问题,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同时也对公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于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关键词] 非法证据;证据规则;完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作出了系统的补充,进一步完善了证据排除与认定规则体系,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基层院的案件中因为管辖等原因没有涉及,所以以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基层院公诉工作中的整体适用情况做如下报告: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关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和如何排除的规则,其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非法证据的认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及含义进行了规定。
例如: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在公诉实践中从前在证据的认定和排除过程中有疑问的地方,现在都有了相应的规定。
(二)有关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该部分主要包括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提起,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审核,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举证,非法证据程序的判定等方面,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方式以及法庭的初步审查方式,强调控方通过提交笔录、音像资料或者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承担证明供述合法性的责任。
相对于过去法庭通常拒绝查证刑讯逼供问题的做法而言,该规定强调控辩双方可以就供述笔录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庭在听取双方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专门的裁决。
这些规定大大强化了公诉方的证明责任,同时对法庭在非法证据上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合理的约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之前我国的证据规则(一)证据的审查认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
对于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主要是通过自由心证,法官基于自己的内心,判断一个证据能否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从而认定该证据与案件事实间存在关联性。
对于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则是通过一定的核实程序予以确定的,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并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件,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目前而言我国的证据审查制度主要集中在证据的合法形式审查这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和各个部门规则对各种证据的表现形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庭根据这些规定对证据形式进行审查,而对于证据的来源和收集方式的审查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当中法庭很少审查这两个方面的合法性。
即使对于证据的合法形式的审查也缺乏明确的后果性的规定,如法庭在审理中发现证据缺乏必备的签名要件时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法庭只能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补全证据形式,但很多时候难以补全,法院也就不再追究。
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之前,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是十分薄弱的,法庭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只能是一种基于证据表面的审查,无法了解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法律也没有对证据的来源和收集程序的审查作出规定,导致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定案中多次使用,严重危害了法律的公正性。
(二)证据的排除补正相比较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更是缺乏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条虽然界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但缺乏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该法律条文难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该法律条文明确了对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的原则,但对非法获得的其他证据效力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言词证据的问题上也采用了绝对排除的原则,但对非法实物证据则未作规定。
所以说对待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态度不同,导致司法实践操作上的不一致,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要求,实践中办案效果不理想。
也就是说我国虽然有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但对于证据的审核、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认定仍然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非法证据的排除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约束,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三、非法证据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认定在办案中比较常见的是讯问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名、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在不同的地点进行对两个不同犯罪嫌疑人讯问或其他侦查活动等情形。
(加个例子即可)平时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辩解其作有罪供述是因为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或实施其他违法取证行为,这样公诉人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要问清对其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的姓名或体貌特征、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取证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造成的伤害结果及其被逼所作的供述内容。
然后就上述内容向侦查人员核实、到讯问地点查看、到羁押部门调取收押时健康记录、对同室羁押人员进行询问,调阅全程讯问录音录像,以查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非法言词证据范围的界定存在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仅限于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仅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的情形。
虽然该规定中使用了等字,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从法条文本中被删除了,实际上导致非法言词证据范围的缩小,这不利于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更为重要的是依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刑讯逼供,何为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对通过暴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认定非常困难。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不认罪的情况下都会以在侦查机关供述不真实,是侦查机关暴力取证才作的原始供述为理由进行答辩。
按照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原始供述属于非法证据是一个盲点,犯罪嫌疑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很难进行证据非法的举证,而侦查机关也往往不重视这方面的证据保存,同步录音录像等政策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总之关于通过暴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一问题在认定上存在很多问题。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一些规定意思不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规定中的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究竟指的是何人?是除了讯问人员之外的其他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还是被告人的律师?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经常出现被告人申请上述人员到庭,法庭不知上述人员究竟为何人的尴尬境地。
另外对物证、书证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规定也存在不明确的地方,确实在司法实践中对实物证据一般不会强制性的全部排除,但是如果对物证、书证予以补正的解释不够明确会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各方当事人都坚持自己的观点,使证据合法性的认定出现问题。
(三)对经过违法程序而取得的实体性证据能否采用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过违法程序而取得的实体性证据,如通过非法的讯问程序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能否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通过非法搜查程序而取得的物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没有作出规定,甚至有所回避是非常遗憾的地方。
事实上经过违法程序而取得的实体性证据是否应该予以排除,这是建立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础之上的规定,同时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经过违法程序而取得的实体性证据能否采用的问题,国外也有着不同的做法,美国规定如果可以证明该证据存在虽然程序违法但实体性证据存在必然发现的性质,就不应该被排除。
德国规定经过违法程序而取得的实体性证据是可以采用的。
我国无论采用怎样的态度来处理这个问题,都应当在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样一个办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的专门性规定更应该予以明确规定。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适用过程中的进一步完善(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况对于言词证据中的口供,引诱、欺骗获取口供的,不能一概予以排除,必须达到明显违反法律的程度才属于应排除的对象。
对于通过暴力取得的供述,无论暴力程度是轻微还是严重,均应予以排除。
对于通过威胁取得的供述,只要达到强制犯罪嫌疑人意志,迫使其作出不自愿供述的程度则予以排除。
对于物证和书证,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并经过解释或补正无效的,才予以排除。
对于电子证据,其来源的合法性、载体形式的合法性与电子证据内容本身的合法性同等重要。
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受过刑讯逼供问题上,要审查口供形成的时间,是在拘留或逮捕具体哪个阶段形成的,是供述情况一直保持一致还是出现反复,被羁押与首次口供形成之间有无时间间隔,还要比照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的取证时间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相关供述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
(二)适当的允许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瑕疵证据作为轻微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应一概排除,而应允许通过适当的方法进行事后补救,将其转化为可以用的证据。
瑕疵证据的转化方法包括重新制作、补正、明示同意、合理解释。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后,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和上诉、抗诉案件时,应同时审查侦查机关的取证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证据是否存在瑕疵,并在审查报告中就是否存在瑕疵证据、该瑕疵证据的内容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大小、瑕疵证据转化方法的建议、是否转化成功的结果以及是否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一系列内容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