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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青政办秘[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青政办秘〔2010〕1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编制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条例》的根本保证。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近及远、全面清理;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二)坚持由近及远、全面清理的原则。
重点对2003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编制2009政府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三)坚持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
省政府办公厅负总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由本部门负责编制。
各地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
各县(市、区、行委)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部门及其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
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按照省属省管、市(州、地)属市(州、地)管、县(市、区、行委)属县(市、区、行委)管及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编制。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青生发〔2023〕306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青生发〔2023〕306号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2023年8月23日第45次厅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9月4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客观的原则,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组织协调并监督考核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六)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建议;(七)省生态环境厅“三定”方案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青政办[2013]233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青政办[2013]2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7日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文件要求,现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突出重点,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省编办牵头落实)(二)推进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政府预算、决算公开。
各级政府要主动公开本级政府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公开的预算和决算要完整、真实、细化,公开内容要全面详细,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要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
同时,要加强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各类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青政办[2005]116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5]1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1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2005年度建设任务书的通知》(国办秘函[2005]58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继续建设和完善我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重点应用系统。
推进以专网网站为主要方式的信息共享和网上办公,建设和完善一批以机关办公为主的应用系统;加强各地、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局域网建设及与省政府专网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完成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2005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办公业务应用系统建设1、建设专网网站。
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务内网上进行各自专网网站建设,发布职能范围内所掌握的政务信息和业务资源,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专网网站建设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专网网站建设任务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青政办秘[2005]16号)所要求的栏目和建设时限,年内完成建站工作。
2、建设公文交换系统。
为充分利用政务专网平台,提高全省政府系统公文运转效率,实现无纸化办公和电子公文共享,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建设公文交换系统。
该系统于年内启动,本年度完成交换系统的软件开发工作,实现省政府与州(地、市)政府(行署)以及与省直厅局非密级公文交换的功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青政办〔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17〕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6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开任务,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助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主动公开公文印发后要按照公开时限要求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息 〇
1 城 镇 保 障性 安 居 工 程
(
)
一 规划 建设 方 案 信 息 包 括 项 目 建设 地 :
点
、用地性质
、
占 地面积
、建设
内容
、
规划指标等 ;
年 一 度 建设 计 划 信 息 包 括 建 设 计 划 任 :
务 量 、 计 划 项 目 信 息 、 计 划 户 型 等 ;
应 总 量 、 供应 结 构
、供应布局
供 应 方式 等
、
;
( 2 ) 出 让公告信息
包括 出让土地基本情况
:
、
规划 指标要求 、
竞买人资格条件 、
交 易 时 间 安 排
等 ;
3 (
)
成交 公示
信息
:
包 括地 块 编号
、
位贤
界
址
、 土地 用 途
标的 面积 空间 范围
、
牵 头 单位 :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厅
责 任 单 位 各 市 州 政 府 :
2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领 域 。 重 点 公 开 土 地
供 应计 划 、 出 让 公 告 、 成 交 公 示 等 信 息 。
( 1 ) 土地 供 应 计划 信息 : 包括 国 有 建 设 用 地供
年 2 0 1 8
3 月 1 4 日
/f 海 竹 排 进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领 域 政 府 信 息 公 汗 的 实 施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领 域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意 见 》 ( 国 办 发 〔 20 1 7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2月3日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以及经部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和单位)办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派出机构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司局和单位以部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及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会同部保密办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六)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会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青政办[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9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省政府法制办、省保密局、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保密审查包括:(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七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青政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5日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强化统筹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加快政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要求,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全省公共电子政务网络及政务云平台省直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政务信息门户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 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方式,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一审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便捷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原则,进行统一审批,减少浪费,强化业务系统应用,提高效率和质量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内,且系统功能相对简单技术成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深度能够达到可概算可实施的,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已经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青海省发展战略安全稳定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第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基础信息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并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审批程序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全口径审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未批先建,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在项目建设阶段明确系统所有权及提交成果(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便于后续项目升级完善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需要省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实施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各市州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 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对于新设立部门或未列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与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平台及青海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情况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监管平台汇总形成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九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二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一)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就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项目批复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初步验收;在通过初步验收后1个月内,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 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和专家初步验收意见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项目建设期限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是否完成整体建设情况进行审评,并检验软硬件设施功能是否达到目标要求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青海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青海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三十条加强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四)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拨付项目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信息化发展水平和国家网络提速降费等情况,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维管理,确保运维成本逐年下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三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青海省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青海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拨付运维经费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对未批先建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建设的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的不切实际盲目追求过高标准的系统设备长期搁置造成损失浪费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安排该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青海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网站统一信息信息资源基础、主题、体裁类型、形态分类
表C.1信息资源体裁类型分类
编码
体裁类型
编码
体裁类型
301
法律
311
通报
302
法规
312
公报
303
条例
313
议案
304
规范
314
报告
305
标准
315
请示
306
通知
316
批复
307
命令
317
意见
308
决定
318
函
309
公告
319
会议纪要
310
通告
320
其他
附 录 D
信息资源形态分类见表D.1
240
融资信贷
257
质量技术
241
抵押质押
258
检验检疫
242
商务贸易
259
安全生产
243
招标拍卖
260公安消防244 Nhomakorabea海关口岸
261
司法公证
面向法人信息主题分类(232~265)
245
涉外服务
262
公用事业
246
农林牧渔
263
法人注销
247
国土和规划建设
264
档案文物
248
交通运输
265
其他
附 录 C
附 录 A
信息资源基础分类见表A.1
表A.1信息资源基础分类
编码
分类名称
常见栏目
备注
101
概况信息
如:锦绣潇湘
公开主题库
102
机构信息
如:政府机构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省局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为了及时、完整地向省政府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统计信息,特制定了《青海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指定专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17年3月9日统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统计数据和统计政务工作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四项基本条件,现详列拟公开的政府统计数据和政务工作信息内容如下:一、机构.职能.队伍(一)省政府统计机构:机构设置;统计职能;1、队伍建设(1)党建工作:学习;宣传;教育;纪检;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2)工、青、妇组织与群众团体:(3)人事工作:干部管理;人事管理;技术职称管理(含省局和系统内外);老干部管理;(4)行政管理:行政规章制度;政务管理;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后勤服务;2、机构沿革与领导人变更3、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二)系统统计机构:机构设置;1、系统统计队伍2、系统统计职称3、系统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4、乡镇街道政府统计组织(三)调查队机构:机构设置;机构沿革;体制改革;1、干部队伍2、统计职称3、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四)部门统计机构(五)统计学术团体1、学会组织2、学术活动二、政务公开(—)领导讲话(二)工作动态.近期要事(三)通知.简报(四)检查.巡查.督查(五)统计大事记(六)机关文件1、青统字文件(可上网文件)2、青统办文件(可上网文件)3、其他文件(可上网文件)三、统计制度.方法(一)经济统计1、农业统计: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统计方法;(下同)2、工业统计3、物资能源统计4、建筑业统计5、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统计6、国内商业统计7、对外经济贸易统计8、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二)社会科技统计1、劳动工资统计: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统计方法;(下同)2、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统计4、科技统计5、旅游业统计6、社会统计指标体系(三)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1、国民收入核算:核算标准;核算制度;核算方法;(下同)2、综合财政统计3、投入产出核算4、国民生产总值核算5、地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四)普查1、人口普查:普查标准;普查制度;普查程序;(下同)2、经济普查3、农业普查4、其它普查:“三江源”基础数据普查;(五)抽样调查1、农产量调查:抽样调查标准;抽样调查制度;抽样调查方案;(下同)2、农村住户调查3、城市居民生活调查4、人口调查5、劳动工资调查6、物价调查7、非公有制经济调查8、批零住餐调查(六)专项调查:调查范围;调查方案;(七)统计监测1、妇女儿童监测:监测体系;监测制度;监测方法;(下同)2、小康监测3、贫困监测4、畜牧业监测四、统计数据(一)统计报表进度数据1、工业统计:月报;季报;年报;(下同)2、物资能源统计3、建筑业统计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统计5、国内商业统计6、对外经济贸易统计7、固定资产投资统计8、国民经济核算统计(二)抽样调查数据1、农产量调查:抽样调查数据;(下同)2、农村住户调查3、城市居民生活调查4、人口调查5、劳动工资调查6、物价调查:月报;7、非公有制经济调查(三)普查数据1、人口普查:公报数据;成果应用;(下同)2、经济普查3、农业普查4、其它普查:“三江源”基础数据普查;(四)专项调查数据1、工业:调查数据;成果应用;(下同)2、能源3、交通运输4、固定资产投资及5、外经外贸6、人口(含劳动力)7、科技(五)统计监测数据1、妇女儿童监测:监测数据;成果应用;(下同)2、小康监测3、贫困监测4、畜牧业监测五、统计资料(一)资料汇编1、对比资料2、地区资料3、其他资料(二)统计调查与分析1、调查报告2、分析研究报告3、地区分析研究报告(三)统计信息发布1、统计快报:月度;季度;半年;年度;2、统计公报(1)年度公报(2)普查公报(3)调查公报3、统计报告(四)统计文献与刊物1、青海统计年鉴2、青海统计(五)统计知识?图片新闻六、统计管理(一)统计法制建设1、国家统计法律法规2、地方统计法规规章制度3、部门统计法规规章制度4、普法工作5、执法检查(二)统计基础建设1、州、地、市、县统计基础建设2、统计信息化建设(三)统计教育1、继续教育2、业务培训七、统计文化建设(一)职业道德建设(二)精神文明建设(三)统计文化建设八、统计科研.论坛交流(一)基础研究:课题研究报告;(二)应用研究:成果研究报告;(三)学术交流:经验交流;九、咨询服务(一)统计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提供综合处、法规处、档案室、资料室电话号码);(二)视频点播:(直接实现网上播放)十、成立“信息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之一是:(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上和目录,上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年度报告;(二)把《条例》融入统计业务工作,不断完善统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对省局和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考核;(三)分解、细化工作流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实到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青政办[2015]105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2015]1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8日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5年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统筹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深入推进依法治省、深化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同时,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进一步推进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
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青海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青海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局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局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局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西宁市解放路2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和职能,领导成员和业务分工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工作活动、部署等。
(四)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
(五)其它。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局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编制了《青海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本局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二级类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目录》指定发放点西宁市解放路2号领取。
二、获取形式(一)主动公开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
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本局在西宁市解放路2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3、本局在西宁市解放路2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青政办函〔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工作,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准确把握《条例》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受理答复。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代办受理和回复。
二、畅通申请渠道。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建立完善以政府网站依申请入口、书面邮寄申请、当面提交申请、电子邮箱申请等为主的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级行政机关应及时更新和完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详细说明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申请方式、申请渠道,以及各渠道的受理流程、规范要求、注意事项等,对公告事项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三、完善工作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完善内部制度为抓手,理顺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申请接收、登记、补正、审核、收费、答复、送达、归档等各环节工作制度,逐步形成衔接有序、答复规范、制度严密、流程通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和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函[2013]15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函[2013]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一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但仍存在个别行政机关未公开或未按时公开,年度报告内容要素不全、统计口径不当、部分数据引发质疑等问题。
为做好2012年年度报告的公布和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7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7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做到公开是常态、保密是特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活动安排,主动发布政务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政务信息;(四)协调、检查、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六)有关文件规定或本机关确定的其它工作职责。
三、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责任追究制等,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青政办[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1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青海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二○○九年六月)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统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提出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合法、准确、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部门的办公厅(室)统一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主动向社会提供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子邮件地址,传真、邮编等联系方式,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通过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青政办[2007]166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6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认真落实《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同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力量,抓紧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政府信息的清理是保证《条例》全面施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府信息及时、合法、有效公开的基本前提。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
在清理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2008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青发改法规〔2018〕463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市(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25号)精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依据目录规定,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向社会集中公开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要求,及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交换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资质资格、交易、履约、信用奖惩、违法违规等信息,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在一个平台公开,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全面、高效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