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不属于共犯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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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内容提要】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不应只局限于“公共财产”,。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物的目的是将其转换为货币,也应视为挪用公款。

为了个人私利,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也可构成本罪。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对承包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应区别是“活包”还是“死包”,前者也可构成本罪。

对“集体”挪用行为,应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既有渎职性,又侵犯有关单位财产权利的犯罪,其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虽然现行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围绕该罪犯罪构成的理解与执行,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争论。

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以求教于同行们。

一、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认定如何确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的性质与范围,直接关系到挪用公款罪的是否成立。

但是,由于刑法在两个条文中对本罪的错综规定,使本罪的对象出现了一定的复杂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其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作为本罪对象的“公款”,是否必须是公共财产;其二,公物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下面分别进行研讨。

(一)如何理解现行刑法典第384条所说的“公款”对此,有学者解释说,是指公共货币资金[1](P.132)。

如果说所谓“公共”就是指传统的“公有”之意,即指国家或集体所有,并且仅限于现行刑法典第384条第1款之挪用行为,这种解释自然没有疑义。

而这样一来,由公私资本混合而成的私人财产,不论公有成份占多大比例,都不能等同为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可是,现行刑法典第172条第2款又规定,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同样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至于行为人所挪用的单位资金的性质,刑法典并未附加任何限制。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学术界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试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客体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论述,主要有:(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三)挪用公款归个使用的问题;(四)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问题;(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问题;通过对刑法理论中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掌握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

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类,即公款与七种特定物款。

40湖南省执法证考试真题

40湖南省执法证考试真题

一、单选题(1.00分/题,共35题)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 )、种类、幅度。

标记正确答案:AA. 范围B.依据C.对象D.主体2.《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健全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标记正确答案:CA.党的机关B.人大机关C.政协机关D.公安机关3.以下内容不属于公共服务的有:()标记正确答案:CA.就业促进B.社会保险C.物价监督D.科技服务4.某市政府签订的哪一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标记正确答案:D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政府采购合同C.政府特许经营合同D.办公用品采购合同5.以下属于行政调解的是:()标记正确答案:CA.街道居委会对邻里纠纷进行调解B.消费者协会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C.交警对机动车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调处意见D.某市经济仲裁委员会对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进行调解6.李某在闹市区聚众斗殴,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处以2500元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标记正确答案:AA.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李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B.处罚决定自作出时,即刻生效C.若李某申请举行听证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不举行D.两年后公安机关才发现李某的聚众斗殴行为,仍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7.张某在某超市购物时,一包口香糖因在购物车夹缝中被遗漏了,而没有付款。

张某推车出超市门口时,超市保安发现了没有付款的口香糖。

超市保安认为张某属于盗窃行为,要求按超市的规定对张某罚款200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标记正确答案:DA.超市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对顾客行使处罚权B.超市的罚款规定属于自主管理的行为,应当有效C.超市保安的罚款行为属于执行超市规定的正当行为D.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罚款行为不合法8.下列关于听证的错误说法是:()标记正确答案:DA.某公司申请许可实施一个建设项目,行政机关认为该项目会对周围居民采光造成影响,则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并举行听证会B.行政机关欲许可在某地兴建机场,而兴建机场会有噪声污染,则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C.利害关系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D.如果B项中的附近居民要求组织听证,则听证费用由附近居民承担9.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标记正确答案:DA.某甲以运输货物为主,但由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其驾驶执照被交通部门吊销,失去生活来源B.某乙为了取得开办一歌厅的营业执照,贿赂工商局的负责人,后被人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撤销了该舞厅营业执照,乙前期投入的资金也无法收回C.某甲申请生猪屠宰许可,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经实地检查其场地条件就批准了该申请,后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撤销了该许可D.某丁依法取得了在江边某处采砂的许可,后为了防洪筑坝的需要,行政机关撤回了该许可10.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是()标记正确答案:CA.某外国研究机构在我国领海进行测绘B.集会游行C.延期纳税审批D.特种设备的生产11.张某在某市交通部门批准的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合格后,即向该市交通部门提出办理驾驶证的申请,请问对张某的申请,该市交通部门应当如何处理()标记正确答案:BA.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安部门B.不予受理,即时告知向公安部门申请C.予以受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D.不予受理,5日内告知向公安部门申请12.申请人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不影响成立挪用公款罪。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权利。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2.归个人使用三种:供个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谋取个人利益”指出借公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个人得到好处。

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

“个人利益”不必实际获取,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3.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单位决定、为了单位利益。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MOD R U I S E NB SNE S
坝 代 商 业
罪 , 于挪 用公款 罪的诸 多问题 理 论 界一 对 直存 在 争议 ,在 经 济犯 罪形 式 多元 化今
天 , 入探 讨 剖 析此 罪 的 意 义尤 为 重 大 。 深 本 文以 该 罪的构 成要 件 为主 要 研 究对 象,
尝试 提 出 自己的 见解 , 以 解 决在挪 用公 款 罪适 用 中所 存 在 的 问题 ,并 对挪 用公 款 罪 的 既 遂 标 准 进 行 了简要 的概 述 。
【 关键 词 】 挪 用 公 款 罪 ;构 成 要 件 ;既 遂 标 准 挪 用 公 款 罪 是 指 围家 工作 人 员利 f 职 } j 务上 的 便利 , 用公 款 旧个 人使 用 , 行 非 挪 进 法 活动 的 ,或行 挪 用 公款 数 额较大 , 仃 营 进 利活动的,或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 3 个月 末 还的 行为 。 找罔 17 年刑法 将捌堋 公 99 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97 19 年修订后的新 刑法 将 挪用 公款 罪的 j体 严格 限定 于 “ 二 同家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同 内 ,取 消了 《 充 觇 定》 补 中 “ 片公 款数 额较 大不退 还 ,以贪 污 论 挪 ] 处”和 “ 挪用 公款 进 行非 法活 动构 成其 他罪 的 ,依 照数 罪并 罚 的规定 处罚 ”的规 定 ,使 得刷 法分 则关于 揶 用公款 罪的规 定得 到世 一 步 明确 。
二 行 为 方 式
依据刑法第 34 8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 融凭证进行抵押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圃 个人使用有 以下三种方式:其一 , 从事非法 活动 。对于非法活动的范围, 学界主要有两 【 参考文献】 种理解。一种认为,非法活动 仅限于构成犯 1 房清侠 . 刑法理论 问题专题研 究. 中国 罪 的违 法行 为 。 另一 种观 点 则认 为 , 法 活 人 民公安 大 学 出版社 .0 3 版 . 非 20 年 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 , 而且还包括一般的违 2 杨兴国, 污贿赂 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 、 贪 中 20 年版 . 法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的非法活动应该理解 用问题 解疑 . 国检 察 出版 社 .0 2 5 、何 秉松 . 务犯 罪 的预 职 为一般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因为刑法条文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12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12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12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2,分数:13.00)1.下列哪一种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______(分数:0.50)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朋友搞投资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某财政局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D.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亲属在该单位就业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的解释》,以下三种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该选项A中将公款归亲友使用属于解释中第一种情形;B项符合第二种情形;D项中甲以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事业单位使用,是为了达到安排亲属就业这一个人利益,属于第三种情形。

因此本题选C项。

2.甲为了销售本单位的产品,安排公司监事乙在与某国有事业单位联系销售业务的过程中,按销售金额20%的比例给该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回扣共计10万余元。

本案中,该公司提供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______ (分数:0.50)A.行贿罪B.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C.单位行贿罪√D.对单位行贿罪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该公司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从题目中可以看出,该公司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而且是单位向个人行贿,所以构成单位行贿罪。

选C项。

3.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

在该局人事任免之际,甲对前来竞聘的乙说:“你如果不给我3万元钱,这个职位就没戏了,我要给别人。

”乙为了获得岗位,只好给甲送了3万元。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______(分数:0.50)A.甲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B.甲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C.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的危害与防范

挪用公款的危害与防范

挪用公款的危害与防范挪用公款是指个人或组织以非法的方式占有或使用公共财产。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防范和制止挪用公款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监管措施,提高社会公共意识,并建立健全的制度保障。

一、挪用公款的危害1. 经济损失挪用公款不仅是对国家财产的一种侵害,也是对纳税人的不公平对待。

这种行为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限制了政府在公共事业投资和社会福利改善方面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贫富差距和社会的不平等。

2. 危害社会信任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人们对政府和政府机关的信任。

公款被挪用后,社会对权力的怀疑与不信任加深,民众对政策的执行产生怀疑,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社会不满与抗议。

3. 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挪用公款的行为往往伴随着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使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竞争环境失去公正和公平,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

这不仅使得合法企业受到不公正的竞争对手的排挤,也破坏了市场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防范挪用公款的措施1. 加强监督与问责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款使用的审核和监管,提高财政监督、审计和纪检等机构的职能与权威。

加大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依法追究贪污腐败分子的责任,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2. 促进信息透明加强对公共财政收支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等。

通过信息的透明,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公款的使用情况,有效监督与参与。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的规范,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同时,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减少挪用公款的机会和诱惑。

4. 加强教育与宣传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众对挪用公款危害性的认识和敏感度。

加强舆论监督,经常性地通过媒体宣传曝光挪用公款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增加公众对该类行为的警惕性与抵制力。

5. 依法严惩挪用公款加大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加强司法审判与监管,确保对挪用公款犯罪分子的惩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

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

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一、挪用公款的表现形式挪用公款是指在财务管理中,以非法手段获取国家资金或公共财产的行为。

挪用公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虚列支出:将虚假支出列入财务报表,虚减应缴税款,违反会计准则,造成国家财政损失。

2. 虚开发票:通过虚假开具发票、伪造收据等手段,虚增支出,获取国家资金。

3. 挪用预算资金:将已拨付的预算资金挪作他用,不符合原有资金使用要求。

4. 冒领套取:以他人名义冒领或套取财政款项,实际用于个人私利。

5. 盗用公款:直接将财政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使用,侵吞公共财产。

以上几种形式只是挪用公款的常见表现形式,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的方式和手段用来挪用公款,只要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国家资金或公共财产的行为,都属于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

二、挪用公款的危害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严重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国家利益:挪用公款造成国家财政流失,导致国家资金无法按时到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和经济发展。

2. 损害社会公平:挪用公款导致财政资金被滥用,增加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现象,损害了社会公正和公平。

3. 损害纳税人权益:纳税人的纳税金被用于不正当用途,造成纳税人权益受损,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水平。

4. 破坏财经秩序:挪用公款会引起财经秩序混乱,损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5. 影响政府形象: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导致政府失去群众信任,影响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严重的,必须加强监管和打击,严格惩处挪用公款的行为。

三、如何防范和打击挪用公款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挪用公款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确保公款使用合法、规范和透明。

2. 强化财务制度建设: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和法规,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切实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规范化管理。

刑法司考真题02-09不定项选择及主观题(附答案解析)

刑法司考真题02-09不定项选择及主观题(附答案解析)

刑法司考真题02-09不定项选择及主观题(附答案解析).txt不要放弃自己! -------(妈妈曾经这样对我说,转身出门的一刹那,我泪流满面,却不想让任何人看见!)看到这一句小编也心有感触,想起当初离家前往几千里外的地方的时候,妈妈也说过类似的话,但是身为男儿,必须创出一片天,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2002-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三、不定项选择题:(2009年)(一)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

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

乙收下该款。

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

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

”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

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

请回答91-94题。

91.关于甲从公司提出公款20万元并将其中一部分行贿给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构成贪污罪,数额是20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不再单独定罪B.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5万元,行贿15万元C.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20万元,行贿15万元D.甲对乙说过要“去把公司钱款补上”,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20万元,再与行贿罪并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贪污罪、行贿罪。

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涂改账目的方式侵吞公款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贪污数额为20万元。

故BD错误。

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乙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行贿数额为15万元。

基础班《刑法试题及答案》

基础班《刑法试题及答案》

基础班《刑法试题及答案》打印本页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2.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3.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根据是()。

A.犯罪对象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一般客体 D.犯罪的直接客体4.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5.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

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行为差误6.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在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

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7.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8.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9.避险过当的,()。

A.应当从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可以从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0.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A.没有故意犯罪 B.遵守监规 C.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D.接受劳动改造11.中国公民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构成()。

挪用公款违反什么财务制度

挪用公款违反什么财务制度

挪用公款违反什么财务制度
挪用公款违反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财务法规制度方面
挪用公款违反了国家财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国家严格规定了公款的使用范围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用公款。

国家财务部门对公款的管理和监督十分严格,一旦发现有人挪用公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财务制度内部控制方面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都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公款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挪用公款违反了这些内部控制的规定,破坏了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财务管理秩序。

三、行政监督制度方面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都有行政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单位的各项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需要行政监督机构严格监督和查处。

四、财务审计制度方面
财务审计是对单位和个人财务活动的审核和监督,财务审计机构可以查明单位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对于挪用公款等问题有着重要的发现和监督作用。

五、监督机制方面
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各级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破坏公款使用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在中国,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加强公款管理、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严格行政监督、加强财务审计、完善监督机制等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和打击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最近看电视新闻或者报纸一直都在说某某贪污公款依法逮捕,或者跑到国外又被引渡回国的。

那么挪用公款罪适用哪些法律,法律的名称又是什么,司法解释又有哪些。

这方面的知识大众不一定了解,今天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量刑标准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公款的危害与风廉政建设

挪用公款的危害与风廉政建设

挪用公款的危害与风廉政建设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相关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使用或支配公共财产。

这种行为对社会和政府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同时,挪用公款也是风廉政建设的一大障碍。

本文将从挪用公款的危害和风廉政建设两个方面探讨此问题。

一、挪用公款的危害1.经济损失:挪用公款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给国家经济带来直接损失。

这些挪用的公款原本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事业等社会福利项目,挪用后却被个人或少数人占有,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2.破坏公信力:挪用公款使公职人员的职务失去信任。

公职人员是公众期望依靠的权威代表,如果他们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将进一步破坏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导致政府形象受损,社会秩序动荡不安。

3.腐败滋生:挪用公款是腐败现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一旦有人挪用了公款,很可能会形成利益链条,促使更多的公职人员参与其中。

这不仅有损公共利益,也助长了腐败气氛,进一步侵蚀了社会公德。

4.损害国家形象:挪用公款不仅仅局限于国内,一些外国或跨国公司也可能受到其影响。

挪用公款的行为将影响投资者对国家经济的信心,给国家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减少外资流入,影响经济发展。

二、风廉政建设1.完善制度: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挪用公款的责任与处罚。

政府应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有效防止、打击挪用公款的行为。

2.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重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众对挪用公款的零容忍态度,促使大家自觉抵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3.强化惩治力度: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坚决打击腐败现象。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如果发现挪用公款等严重职务违法行为,应该进行惩处,以示警戒,净化政治生态。

4.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强调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的失职行为记录和问责制度,对于挪用公款行为严重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政府工作的透明和廉洁。

刑法学习之挪用公款罪

刑法学习之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挪用公款的去向问题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1.二者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一般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2.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贪污罪行为一般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行为人将公款转移给个人占有时,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也能够认定挪用公款罪。

反之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1)不能认为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就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是A与A+B的关系。

这个B就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二者的区分要素。

也即二者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

二者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

3.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4)加重情节1.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的,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

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剩余的部分数额,如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此部分数额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可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是指擅自将单位财物或者公共财物,以及被委托管理或使用的财物,套取、私分、非法转移或者擅自购买、消费、私用等行为,以及将挪用的财物藏匿、销毁、损坏等行为。

2、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是:当发生挪用公款行为,且涉嫌挪用公款数额依照查处额度规定达到由中央人民政府所订立的最低标准或以上时,可立案调查。

具体解释在下:
一、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可认定挪用目的明显,损害党和国家利益重大、本案系故意犯或重大过失犯时,应当立案。

三、虽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公次数连续多次,收取犯事人的总数金额可以若干累计合计达到最低标准的明显的涉嫌巨额挪用公款数目时,可以立案调查。

四、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其方式十分妖艳邪恶,企图损害国家或者党的大局时,也可以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以上立案标准的情形,可以当地政府批准行政处罚或由当地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060500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060500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同犯罪与身份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脱逃罪,但可以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因而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首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

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

其次,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人的规定已经指明了这一点。

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其中的“犯罪”与“共同犯罪”当然包括以特殊身份为行为主体要件的故意犯罪。

因此,只要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就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

这表明,起帮助作用的人,也与被帮助的人成立共犯。

当然,帮助犯也可能是胁从犯,但第28条的规定说明,胁从犯也只存在于共犯之中。

这三条足以表达以下含义:一般主体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最后,如果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一概不成立共犯(除有明文规定的贪污罪之外),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几近一纸废文,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用。

例如,一般公民教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一般公民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均不成立共犯,而且通常只能宣告无罪。

但这些结论无论如何不能得到国民的赞同。

问题是,在上述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对于类似问题,尽管刑法理论上莫衷一是,但司法解释有所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就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挪用公款的案例

挪用公款的案例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挪用公款的案例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县某镇财政所长,张某是该县财政局国库科科长,二者之间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王某要定期向国库科提交财务报表,财政局拨付给该财政所资金时也要通过国库科审核。

年11月份,张某因购买个人住房资金向王某借钱。

王某手头也没有钱,但张某再三恳求,王某没有办法,就说要不从财政所借一部分钱给他,张某答应并在王某办公室里打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之后二人一起去银行,王某从该乡镇财政所的银行账户中提出50000元交给张某,该笔款项自借出去之后一直未归还,一直到年9月份王某从该乡镇财政所退休,办理交接手续时才发现王某挪用公款给张某的事实。

争议点:张某和王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观点一:二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所谓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谓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显然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本案中王某将公款50000元借给张某购房,且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归还,显然王某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张某能否和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关键是看二者是否有共同的犯意,本案中张某仅仅是向王某本人借钱而非向财政所借钱,其主观认识上并没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张某最终接受王某借的50000元只能算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够公款罪,进而张某和王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周丽嘉、刘军挪用公款一案

周丽嘉、刘军挪用公款一案

周丽嘉、刘军挪用公款一案周丽嘉、刘军挪用公款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赣中刑二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丽嘉,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赣南医学院计财处出纳,家住(略)。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昌跃,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军,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赣州地区鸿志达贸易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家住(略)。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尧、陈福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丽嘉、刘军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火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丽嘉及其辩护人李建、谢昌跃,被告人刘军及其辩护人张尧、陈福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丽嘉利用在赣南医学院计财处先后担任出纳、会计,负责经管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现金及部分单位账外资金的银行定期存单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43.00365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退还。

被告人刘军明知周丽嘉保管的资金和定期存单是赣南医学院的公款,却多次与周丽嘉共谋,共同挪用赣南医学院定期存单290万元到银行质押贷款归其个人使用,另外二人还共同挪用了赣南医学院账外公款现金人民币35万给刘军个人使用,至今未退还。

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丽嘉、刘军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纳员挪用公款范文

出纳员挪用公款范文

银行出纳挪用公款如何处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挪用公款罪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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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属于共犯的可能性有多

可能性不大,在实际的划分上确实存在的不少的争议,毕竟公款的挪用对于政府以及人民来说是一种损害,在社会上同样会有不良的影响,直接导致政府的威信大打折扣,同样自己也会受到处罚。

一,挪用公款不属于共犯的可能性有多大
挪用公款不属于共犯的可能性是较小的,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

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
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

挪用公款的现象存在不在少数,同样罪行的认定可能会有出入,但是只要自己的行为是法律约束范围里的就可以,但是更多的还是自己需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准则,不过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于此类问题的严查,有关当事人只要涉嫌此类违法行为,处罚就会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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