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9日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黄石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配置政府公共资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性资金包括:(一)按照政策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及偿债准备金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筹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三)市直各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按照有关规定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其他公共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黄石市辖内并纳入本办法考核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及今后在黄石市城区设立并从业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的统一管理与调度,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二)公平、公正、公开。
将市级公共性资金全部纳入统筹管理范围,依据考核办法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新增中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新增存贷比和纳税增幅等指标按程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额度进行调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共性资金存款情况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资源交
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2.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公共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规定,现将《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依据。
列入《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应进场而未进
场交易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定期补充列入《目录》内。
三、大冶市、阳新县参照本通知制定本级《目录》。
四、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增强市级重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强化预算约束力,推进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效益和效率,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提出如下意见:一、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的范围市级重点专项资金包括城市维护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体育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综合性专项经费。
二、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细化预算编制。
市级重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将当年收入和历年结转结余全部纳入专项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二)规范审批程序。
市级重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重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按照“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负责编制重点专项资金预算,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与市级部门预算同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财政部门应在人大审议批准后二十日内向主管部门批复预算,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严格预算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黄发〔2015〕1号文件工作任务的通知-黄政办函〔2015〕27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黄发〔2015〕1号文件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黄发〔2015〕1号文件工作任务的通知黄政办函〔2015〕2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黄发〔2015〕1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工作分工(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产业链建设。
1.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人保财险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农业三个百亿元产业链建设。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粮食局、市招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大力发展特色品牌农业。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粮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加大农业科技服务。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发展现代农业。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积极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目标管理考核对象(41个):(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政府研究室。
市监察局与市纪委合署办公,纳入党群系统目标管理范围。
(二)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6个):市国资委,市编办、市民防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
(三)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5个):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供销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黄石政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产权集中、处置公开、使用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黄办发〔2006〕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使用、日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34号)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产等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实行集中管理。
与所有权相关的资产处置、划转、抵押、核销等行为,根据(黄政办发〔2007〕34号)文规定的权限划分,分别由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或市政府审批;与使用权相关的资产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划转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等融资平台的国有资产,其产权仍由财政部门管理。
(三)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划转的土地、房产等国有资产由国土、房产等部门继续登记至市财政局名下。
(四)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的土地、房产等国有资产,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由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国土、房产部门将房产证、土地证变更登记至市财政局名下。
(五)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黄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黄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黄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22年度黄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日2022年度黄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为充分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信贷投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逐步缓解我市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为我市奋进全省“第一方阵”作出金融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共计16家)农业发展银行黄石市分行,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黄石市分(支)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黄石市分(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黄石市分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
二、考评内容(一)贷款投入(70分)1.贷款增量(50分):以2021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贷款新增达到15%(贷款新增任务详见附表1),得50分。
每高于任务数1亿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低于任务数按完成比例得分。
2.贷款增速(10分):达到当年全市新增贷款平均增速的,得10分。
每高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10分扣完为止。
3.新增存贷比(7分):达到当年全市平均新增贷存比的,得7分。
每高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3分。
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7分扣完为止。
4.余额存贷比(3分):达到当年全市平均余额贷存比的,得3分。
每高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分。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工作目标(一)整合范围。
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依规动态调整。
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二)工作目标。
2016年4月底前,整合建立全市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信息共享、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2016年6月底前,按照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分离”要求,完成现有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逐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三)整合平台层级。
各县(市)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目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专家管理”的要求,将大冶市、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分别加挂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冶、阳新分中心牌子。
(2016年4月底前完成)(四)整合信息系统。
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信息系统。
依托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纵向与省、县(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横向与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市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监管系统以及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连接,实现“全市一网”。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黄政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08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2008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2008年市政府对各部门(单位)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市“两会”确定的奋斗目标,突出“深化改革、项目建设、优化环境”三件大事,切实改进行政管理方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考核目标(一)工作目标将市政府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职能分解到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结合各部门(单位)实际工作,设置部门(单位)工作目标,以市政府与部门(单位)签订责任书形式下达目标任务。
(二)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市政府部门(单位)积极参与招商引资,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三)共性目标1.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目标达标。
(市优化环境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2.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达标。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考核)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达标。
(市综治办负责考核)4.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达标。
(市人口和计生委负责考核)5.依法行政目标达标。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6.保密工作目标达标。
(市保密局负责考核)7.“四城同创”工作目标达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统筹使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五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六条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管理相结合,经审核认定的结转资金,由预算单位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按程序安排使用;经审核认定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并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第七条结转资金主要包括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结转资金。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36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3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阶段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代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相关服务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代建项目应经过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六条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代建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概算,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上半年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上半年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上半年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全面掌握各级、各部门2010年上半年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及各项目标的进展情况,以便分析差距,明确下半年的努力方向及工作重点,现就报送上半年工作落实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和重要政务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黄政发〔2010〕1号)确定的“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大城市建设进程、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等四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二)市政府十件实事进展情况;(三)二季度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13期落实情况;(四)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各项目标进展情况。
二、报送要求(一)全面客观。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黄政发〔2010〕1号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13期、市政府与各级、各部门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认真梳理上半年应承担的市政府重点工作、重要议定事项、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客观地汇总、上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或进度。
(二)简洁务实。
各级、各部门报送的材料,以总结各项工作的落实进度和结果为主,主要做法和经验只作简要概述。
黄政发〔2010〕1号文件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由牵头单位负责汇总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由牵头责任单位汇总报送,责任分解附后。
(三)及时高效。
7月上旬,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将对各级、各部门办理落实上述四个方面工作的情况进行分类通报。
请各级、各部门务必在7月9日之前将文字材料和电子档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个别指标因统计结果未确定的,先报预计数据,在7月12日之前再报正式结果。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黄政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黄政发〔2008〕19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效益性,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现根据财政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黄石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入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从2009年起,预算单位(包括下属单位)的所有资金都要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在市级行政单位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下属单位)中全面推行收支彻底脱钩的完全部门预算管理,实行“收入全额上缴、支出定额核拨、预算内外统筹”的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并根据行政和事业、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性质不同,制定相应的预算编制办法。
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的资金拨付业务,各单位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的资金支出业务。
二、深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
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必须严格按年度财政预算和财政各项政策法规制度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单一帐户体系之外设立收入和支出帐户。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基本建设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以及各项转移支付资金,都必须实行直接支付,严禁各部门单位擅自扩大授权支付的范围。
三、规范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人员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定编定员定额管理。
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财政部门要按照编办核定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的财政供养人数安排和拨付人员经费(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出资企业:《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2019年7月2日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审核第五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六章工资总额清算评价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激发企业内生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市出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6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人社发〔2019〕6号)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出资企业,是指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市出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
黄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根据《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鄂政发〔2016〕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打造黄石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加大力度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做活做强实体经济,为我市“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
既要吃透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也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重要、最紧迫、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确保实效。
——坚持创新驱动,转换动能。
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振兴黄石制造计划,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发展新旧动能转换。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同时,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政策配套,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
——坚持突出重点,协调推进。
既要统筹全局,更要优化供给结构,要通过补齐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提高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共享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3日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70 号)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为指导,以“对接武汉,比学九江,建成鄂东特大城市”为目标,围绕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绩效管理规章制度,为全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导向,促进科学发展;坚持立足实际,大胆开拓创新;坚持统筹兼顾,突出工作重点;坚持客观公正,引导多方参与;坚持简便易行,持续改进完善。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使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在政府管理中得到有效贯彻和运用,探索建立具有黄石特色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构建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导向明确的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管理机制,力争到2013年底形成比较规范、各具特色的绩效管理模式,为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直)2019年财政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直)2019年财政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黄政办函〔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直)2019年财政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9〕23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政府扶贫办:《黄石市(市直)2019 年财政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黄石市(市直)2019 年财政资金统筹整合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原则;坚持约束性任务与指导性任务相结合原则;坚持以规划为引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奖补资金为引领原则;坚持正面清单引导与负面清单约束相结合原则;坚持权责对应、激励约束原则。
二、统筹整合范围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涉农资金和非涉农资金,当年安排及结转资金,存量资金及增量资金,具体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结余结转资金、其他专项资金。
三、统筹整合规模及使用方向2019 年,黄石市计划统筹整合财政资金 44500 万元:(一)精准扶贫项目 11500 万元,主要用于县(市)、开发区产业扶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1000 万元,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农水建设及水利设施维护。
(三)2018 年度结余结转资金 24000 万元,主要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
(四)支持企业发展项目 8000 万元,主要用于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创新等。
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为统一协调做好统筹整合工作提供强力组织保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2015年度全市及市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2015年度全市及市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黄政办函〔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2015年度全市及市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计划的通知黄政办函〔2015〕32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提出的《2015年度全市及市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度全市及市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黄石市 2015年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为了确保完成市人大通过的财政收入预算目标,现就 2015年全市及市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目标明确如下:一、全市财政收入目标(一)考核目标。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 983,000万元,增长10%。
其中,国税部门完成 183,000万元,增长10%;地税部门完成 540,000万元,增长10%;财政部门完成 260,000万元,增长10%。
税收占比不低于70%。
(二)奋斗目标。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 1,000,000万元,增长12%。
其中,国税部门完成 186,000万元,增长12%;地税部门完成 549,000万元,增长12%;财政部门完成265,000万元,增长12%。
税收占比不低于70%。
二、市直财政收入目标(一)考核目标。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 184,600万元,增长10%。
其中:国税部门完成39,600万元,增长10%;地税部门完成66,000万元(剔除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增长10%;财政部门完成 79,000万元,增长10%。
(二)奋斗目标。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 188,000万元,增长12%。
其中:国税部门完成40,300万元,增长12%;地税部门完成67,300万元(剔除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增长12%;财政部门完成 80,400万元,增长12%。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8号)省政府各部门:《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省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省直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进行核对。
第四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原则上仍由省直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安排使用。
省直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支出的,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予以安排;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当年预算安排资金与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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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
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3
【实施日期】2014.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
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统筹使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五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六条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管理相结合,经审核认定的结转资金,由预算单位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按程序安排使用;经审核认定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并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结转资金主要包括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