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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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鲁煤政法[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鲁煤政法[2006]40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商省法制办同意,特制定《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情况,请上报我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二○○六年六月七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行政执法,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四条煤炭行政执法管辖以分级管辖为原则。

第五条办理煤炭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违反煤炭法规的行为的,视为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组织的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煤炭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因不当或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煤炭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煤矿谈心对话活动内容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煤矿谈心对话活动内容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煤矿谈心对话活动内容各煤矿:今年以来,山东全省煤矿企业连续发生5起生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被困井下。

分别是:1月9日,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

事故原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断层附近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爆破工冒险作业,伪顶离层冒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隐患排查不认真,治理不到位。

1月19日,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

事故原因:采煤机司机违章进入机道清理碎矸,未按规定支设临时支护;矿井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及时。

2月20日,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19煤层四采区主、副下山-250m贯通联络巷煤柱发生自燃发火。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四采区密闭施工质量不合格,通风系统不可靠,回风下山相关联通巷道长期处于微风状态,导致联络巷煤柱自燃发火。

3月9日,山东能源新矿集团华丰煤矿发生1起机械伤害事故,死亡1人。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差,对现场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采煤机运行期间违规进入工作面炮采段;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采煤机停放位臵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未严格按循环作业程序施工,对职工违章行为制止不力;技术管理不到位,工作面长度增加后未及时增加综采支架,两种类型的支护和采煤工艺共存于同一采煤工作面。

3月16日,济南民泰煤矿有限公司施工探煤巷时,打透废弃巷道,导致废弃巷道积水馈出,突水量约1500m³,造成-200米水平中央泵房主回路电缆短路,-200米水平中央泵房被淹。

受水威胁地点共有5人,4人安全撤离,1人被困。

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向辖区煤监机构报告,自行组织抢救,应急处臵不力。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水文地质情况不明,对废弃巷道积水情况不清;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对采空区积水疏放不彻底;-200米水平中央泵房排水设施设备抗灾能力差。

20050614《转发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五十条]的通知》

20050614《转发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五十条]的通知》

转发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五十条》的通知”的通知各矿:现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转发的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五十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研究制定学习先进经验、借鉴管理理念、重视和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结合各矿一通三防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提出一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障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费用和国债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安全装备水平。

主管矿长、总工程师亲自负责安全技措计划的落实,明确项目完成的时间和人员,保证安全技措计划的严肃性,做到专款专用。

二、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强化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1、进一步健全完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各矿都要配备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技术科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业技术人员。

2、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特殊工种定员要求,配齐、配强专职瓦斯检查员。

3、配备专职防灭火队伍,确保预防性防灭火注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现代化安全装备的作用,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健全完善健全监测监控系统,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主通风机要实现在线监控,所有局部通风机、主要风门要安装传感器,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安装瓦斯传感器,并实现瓦斯超限断电功能。

2、配备不少于6人的专职安全监测队伍,负责对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维修、标校、调试等工作,确保系统运转正常。

3、严格瓦斯传感器的标校,每7天必须对现场所有瓦斯传感器进行标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并认真填写标校、测试记录,电脑中也要标校记录,和现场标校记录要一致。

4、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维修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各种工作记录、台账和报表,主要包括:设备仪表台账、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瓦斯传感器标校记录、断电功能测试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报表等。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5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促进煤炭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以建标(1999)1号文件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煤炭行业国有和集体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国家煤炭工业局规划发展司及受国家煤炭工业局委托的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煤炭行业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一)工程价格由直接工程费(直接定额费、井巷工程辅助费、安装工程定额外材料费、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组成)、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组成)、利润、价差、劳动保险费和税金构成。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正规生产,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煤矿企业生产矿井。

第3条煤矿企业法人代表(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4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以下简称分管副职)应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分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主管技术工作。

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主要负责人审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分管副职组织实施。

第5条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

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全面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积极开展“双基”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严格检查、考核、验收和奖惩。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7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8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9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煤矿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矿业集团公司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隐患调度审查和排查。

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跟踪管理制度,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10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鲁煤安调[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安调[2010]185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调度室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配齐所缺人员,对学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须自规定下发之日起2年内达到任职资格要求。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7•【文号】煤生字[1997]第237号•【施行日期】1997.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5月7日煤生字(1997)第237号)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部制定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部发布的《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2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3条局、矿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局、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局、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4条局、矿总工程师应对局、矿长负责,主管局、矿技术工作。

局、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局、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5条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

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6条局、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 东省 人 民政 府公 报
年 第 期 2 0 1 8

8 6
事故的特别 规定 》
务 令第 号 ( 国 院
4 46

及 《 国 务 院办 公厅关 于 进一 步加强 煤矿 安
意 发 全生 产工 作 的 见 》 ( 国 办
〔 2 0 1 3 〕 9 9
号 ) 和 《 国 务院 安 委会办公 室关 于切 实 落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一
SDPR — 201 8 — 0260002
山 东省 环境保护 厅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环境 保 护 厅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准
年 版 ( 2 0 1 8
)》

的 通 知

鲁 发 号 环
〔2 0 1 8 〕 4 6
各环节 、
各 岗
位 , 特别 是采 掘 工 作 面 和 重要硐 室 是 否存
在安全 隐患 ;
要针 对査 出 的 隐患 ,
研究 制
定整改措施和 安全技术措施 , 落 实治 理责
任 , 彻 底 治理隐 患 ; 隐患 治理完 毕 , 煤 矿
87山 东省 人 民政府公报 201 8 年第 6 期
山 东 省煤炭工业局
年 2 0 1 8
2 月 1 1 日
山 东省煤 矿复 工复产验收
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 一条 为 进一 步规 范全 省煤 矿复工 复产验 收工 作 , 加 强煤 矿安 全 生产 监督 和 管 理 , 确 保全省煤矿 安全 生产 , 根 据 《 国 务 院关 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 的 特别 规
实安全生 产责任坚决 防 范 遏制 煤矿 重特大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等三个破产改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等三个破产改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等三个破产改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鲁煤政法[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等三个破产改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煤政法[2010]133号)枣庄市煤炭局、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原枣庄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八一、井亭、陶庄三对矿井因资源基本枯竭,按照国家政策相继实施关闭破产,破产后分别重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山东井亭实业有限公司和枣庄联创实业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3日经省国资委批准,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在以上三个破产改制企业中的股权已全部退出,并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6]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对煤炭企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鲁煤发[2007]15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述三个破产改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如下:一、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山东井亭实业有限公司和枣庄联创实业有限公司是属地注册的民营股份制企业,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

二、枣庄矿业集团公司股权全部退出后,不再承担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山东井亭实业有限公司和枣庄联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上述三个企业各自独立承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部门】煤炭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10.17【实施日期】1987.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煤炭工业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综合效益和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设计和施工单位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争创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优秀企业。

第三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全部责任。

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严格审查并认真选择具备承担监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资格的投标单位;要严格杜绝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超级设计、超级施工;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要对单项和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规定出明确的标准。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及验收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经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应在承发包合同中写明。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应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其设计工程内容和设计深度,使之符合合同对工程质量提出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按专业配备工程质量验收人员,按月、季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参加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方可签证拨款。

对违反合同,达不到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企业,验收人员有权令其停工、返工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验收档案,为质量评定检查工作及竣工验收投产提供依据。

第七条为保证设计图纸质量,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图纸的审查制度,由于设计质量问题而使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条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交底。

开工时要派有经验,具有独立处理问题能力的驻工地代表,按设计文件(图纸)规定对施工进行现场指导,并参加隐蔽工程、工程重要部位和竣工质量验收。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试验站,对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检验,根据原材料质量作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做好井下混凝土和喷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计量工作。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
注 :本 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 府 网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6 年第 3 0 期
1 6
合全省煤 矿调度工 作实际 ,研究修定 了 《 煤矿 调度员 十项应 急处置权 》 ,现印发给你 们 ,
请认真遵 照执行 。
附件 :《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 十项应急处置权 》
山东省煤炭工业 局
2 0 1 6 年9 月2 6日
( 2 0 J 6年 1 0月 8 日印 发 )
省实际 ,省煤 炭工业局研 究制定 T 《 山东省煤 矿技术 改造工程 管理若 干规定 》 ,现 印发
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
附件 :《 山东省煤 矿技术 改造工程 管理若 干规 定》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 0 1 6 年 8月 3 1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2 0 1 6年 8月 3 1日印发 )
注 :本 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 府 网站
S DPR 一 2 0l 6— 0 5l 0 0 0 9
山东省煤炭工业 局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 十项应急处 置权 的通知
鲁煤安调 [ 2 0 1 6 ]7 4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 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 为切实提高煤矿安全应 急处 置水平 ,最 大限度地保 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 全 ,省局结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鲁煤安管[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鲁煤安管[2008]167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省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方案设计编制提纲》和《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已投产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在2009年1月1日后仍继续生产的,要重新编制设计,按暂行规定要求抓紧于12月底前办理重新报批和验收手续。

附件: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第四条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鲁煤传[2010]47号)部署,5月20日至28日,省煤炭局从煤矿企业抽调了16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4个督查组,采取听汇报、查现场、看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共抽查39处煤矿,查出各类问题275条,提出建议34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单位开展专项督查情况一是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局部署要求,专门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紧紧围绕省局近期部署的安全生产几项重点工作,集中进行了查隐患、摆问题、找差距,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各煤炭管理部门精心组织了对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了一大批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抓好整改落实,确保专项督查活动取得实效。

肥矿集团实行特殊时期矿级干部双值班、现场干部双盯双值和带班下井制度,狠反“三违”,仅4月份各矿自查自纠问题12146条,考核罚款36万多元。

二是重点突出,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省局通知精神,以省外发生的重特大煤矿事故和省内煤矿侥幸事故教训为警示,深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坚持“抓大环节、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紧紧围绕防治水和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等工作,突出抓好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监控、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实施重点调度、重点管理,确保程序规范、治理到位、台账齐全、反馈及时。

淄矿集团在全公司推广岱庄煤矿风险预控管理法,积极推行现场作业跟班区队长、安监员、班组长“三位一体”安全评估和岗位操作“手指口述”确认制,做到事故源头控制、超前防范。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和国家发改委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现就煤炭生产许可证取得、延续、变更、注销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出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报告,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合法有效的“五证一照”(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下同)的原件(正、副本)及复印件;2、矿井开采范围、煤层、储量批准文件的复印件;3、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的复印件;4、矿井设计及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经煤炭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验收合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6、符合规定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汇总登记表;7、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验收合格证明材料;8、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文的复印件;10、矿井采区回采率及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1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矿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12、依照管理权限对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预防措施批准文件的复印件;13、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时,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合法有效的“五证一照”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2、矿井采掘、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现场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及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程度评估命名文件;3、重大灾害防治方案技术论证意见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4、矿井依法开采、采掘关系、按核定能力生产、采区回采率、地质报告修编、劳动定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5、符合规定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
规范初步设计 审批条件 和程序 ,提高项 目 初步设计质量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煤 炭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矿 山安全 法 》 、
《 煤矿建设项 目初步设计 审查 申请表 》 ,按 要求提 交 申请 材 料 并 对 材 料 的真实 性 负 责 。市煤炭管理部 门 、省属煤炭企业或省
理 ,完善项 目初 步设计 审批制度 ,规 范初
步设计 审批条件 和程序 ,提 高项 目 初 步设 计质量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煤炭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矿 山安全 法 》 、《 关 于加
初步设计 审批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
遵 照执行 。
附件 :山东省煤矿建设项 目初步设计 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2 0 1 6 年第 2 9 期
4 3
合受理条件 的煤矿建设项 目 初 步设计 ,在
1 0 个工作 日之 内组织 审查 。
( 一 )矿 井 瓦斯 、煤 层 自燃 、煤尘 爆
炸危 险等级 、水 文地质类型和地温热害发
生变化的 ;
第九条
矿井初 步设计 审查 实行 专家
监狱管理局对材料 的完整及真实性进行核 查 ,并提 出意见 ,符合要求后 向省煤炭局 上报初步设计 审查 申请文件及 申请材料 。
《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 目管理 的通 知 》( 发
改能源  ̄ 2 0 0 6 ]1 0 3 9号)和省政府第 2 3 0
号令等规定 ,结合本省实 际 ,特制定 本办
( 2 0 1 6 年 9月 7日印发 )
S DPR一 2 O 1 6— 0 5 1 O O O 6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关于 印发 《 山东 省煤矿建设项 目 初步设计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一日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省煤炭工业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扎实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促进煤矿矿区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山东是产煤、耗煤大省,全省煤炭后备资源中40%的可采储量被村庄压覆,特别是鲁西南矿区,302010年第14期由于地处平原,村庄密度大,60%以上的煤炭资源储量被村庄及建筑物压覆。

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解放煤炭资源,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推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保证我省能源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认真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三者利益关系,坚持以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带动压煤村庄搬迁,以压煤村庄搬迁促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确保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互促双赢,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摸清底数,科学规划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对煤矿矿区压煤村庄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压煤村庄数量及农户数量,宅基地院落房屋数量、结构以及村庄压覆煤炭资源量、地质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等,按照《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确定压煤村庄土地、房屋权属,建立宅基地、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

《山东省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技术改造应坚持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七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八条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内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内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核准。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鲁煤政法[2010]139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政法〔2010〕139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我省煤炭行业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省煤炭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煤炭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机构)配合。

第六条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监督检查和全面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执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6(0)30【摘要】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全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的监督管理,防治煤炭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细则》(鲁煤经运[2015]9号)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总页数】1页(P17-1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21【相关文献】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J],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J], ;5.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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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全省煤 矿调度工 作实际 ,研究修定 了 《 煤矿 调度员 十项应 急处置权 》 ,现印发给你 们 ,
请认真遵 照执行 。
附件 :《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 十项应急处置权 》
山东省煤炭工业 局
2 0 1 6 年9 月2 6日
( 2 0 J 6年 1 0月 8 日印 发 )
山东大学齐鲁 医院 山东大学齐鲁 医院 山东 大学 齐鲁 医院 山东大学 齐鲁 医院
张文程 张 迪
( 2 0 1 6年 1 0月 2 4日印发 )
S DPR一 2 01 6— 0 51 0 O 0 7
山 东 省 煤 炭 工 业 局 关于 印发 《 山东省煤矿技术 改 造工 程 管理 若 干 规 定 》 的通 知
1 5 面系 省人 民政府公报 2 0 1 6 年第 3 0 期
省实际 ,省煤 炭工业局研 究制定 T 《 山东省煤 矿技术 改造工程 管理若 干规定 》 ,现 印发
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
附件 :《 山东省煤 矿技术 改造工程 管理若 干规 定》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 0 1 6 年 8月 3 1日
鲁煤规发 ( 2 0 1 6 3 6 7号
各市煤 炭管理部 门 ,各省属煤炭企业 : 为规范煤矿技术 改造 工程 项 目管 理 ,进 一步 提 高煤矿 安全 、高效 、集 约 化生 产水
平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煤炭法 》 、《 煤矿 安全规程 》 、《 山东省实施 < 煤炭法 >办法 》 、 省政府第 2 3 0 号令 和 《 山东省企业 技术 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
( 2 0 1 6年 8月 3 1日印发 )
注 :本 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 府 网站
S DPR 一 2 0l 6— 0 5l 0 0 0 9
山东省煤炭工业 局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 十项应急处 置权 的通知
鲁煤安调 [ 2 0 1 6 ]7 4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 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 为切实提高煤矿安全应 急处 置水平 ,最 大限度地保 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 全 ,省局结
昌 山东省科学
牛海涛 青岛大学附属 医院
谭 梦姗 青岛市市立 医院
张洪涛
魏衍华
山东船舶技术研究 院
孔子研究 院
郁 金泰 青 岛市市立 医院
( 三 ) 医疗机 构 ( 1 6人 )
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2 0 1 6年 1 0月 2 4日
李 徐
涛 峰
销政 辩部 文戗:
李朝旭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
过 程研 究 所
魏福 兰 山东省 口腔医院
秦 莹 莹 山东大学附属生殖 医院
刘芳华 中国科 学院烟 台海岸带研究

刘英超 山东省立医院
徐 潮 山东省立 医院
鄢全树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郭 晓波 山东省立医院



邵 长伟 中国水 产科 学研究 院黄海水
产研究所
强 山东省千佛 山医院
维 山东省千佛 山医院
雪 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 院
杜以军
李 国卫
山东省农 业科学 院
山东省农业科学 院

林 山东省 医药生物技术研究 中

周 庆军 杨

山东省医学科学 院
明 山东省 医学科学 院
注 :本 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 府 网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6 年第 3 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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