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联审中执法监察查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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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_实施方案_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_实施方案_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一、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动态巡查责任人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

动态巡查负责人制定月报监察大队,月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并对巡查责任人员日常巡查工作和协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巡查主要实施全面巡查的方式,动态巡查员对所分管区域一周内必须巡查一次,一级巡查区域保证两日巡查一遍。

四、巡查应当及时发现如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的:(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五)、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巡查台帐制定,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主题或者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情况等基本内容。

六、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齐整、规范。

七、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如现场处置不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跟踪检查查处情况,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制止工作要在发现土地违法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动态巡查报告表》的形式上报监察大队。

八、巡查人员每次巡查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国土所负责人报告巡查情况。

九、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员因巡查不到位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新乡市局、辉县市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案件查处方法为保证正确、与时查处国土资源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案件查处方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法。

1、国土资源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那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

登记人员承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承受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

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或要求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

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明确案件受理人。

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进展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局部:第一局部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根本情况与询问主要容;第二局部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一样字样;第三局部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资局行政执法监查制度

国资局行政执法监查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国资局行政执法监查制度国资局行政执法监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执法监察部门是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市、(县、区)范围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执法违法案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级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直接监管的职责:(一)对局系统内机关及基层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教育、实施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行政执法队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察;(三)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内容、范围、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文书、第 2 页共 7 页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控告案件的承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执法人员的队容风纪、文明执法以及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督纠;(六)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执法监察的局领导批准后执行;(七)对不当的具体行为,责令执法人员纠正;(八)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履行指导、督察、协调等职责。

第六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形式:(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行为,保障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职权有效履行,维护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国土资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保障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经费、装备等必要条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第五条【科技支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发挥现代科技对监督检查工作的支撑作用,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效能。

第六条【表彰奖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或者建议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统一负责全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建立执法监察队伍,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受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执法监察职权,行使的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

第九条【人员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执法程序:依法设立专门执法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工作,确保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民、组织等向执法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真实、有力的案件进行重点查处。

3. 制定查处标准:制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建立权威的评估、认定机制,确保查处工作的公正、公平。

4. 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执法力度,维护国土资源的安全和利益。

5. 依法追究责任: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有力有序进行。

总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办法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土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5年9月14日监察部公开曝光4起失职渎 职问题,其中2起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问题一:河北省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 某养殖公司违法圈占耕地建厂房行为履职不到位、查 处不力,致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45亩耕 地因建厂房遭到破坏。
2014年
8 月2 日 8 月7 日
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人员巡查 发现该公司违法占地后,立即予以口 头制止。 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通知书》。 对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总体要求:履职尽责 规范执法
1.准确把握《规程》坚持的原则,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明确规定了执法查处各个环节程序;
坚持行政效能原则,将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务有机结合,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依法履职。
6.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 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的标准和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
种类、幅度、方式和时限等。
(2)市(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发布,10月1日施行 梳理、集成制定时有效的与查处工作相 关的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 规、政策和标准,总结多年来基层执法 实践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明确查处工作基本流程和职责界限、程 序、标准,指导和规范执法查处工作。 2015 年 5 月,关于贯彻实施《规程》的 通知 2015 年 6 月,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开 设《查处规程》和执法实务专栏,连载 宣传、解读文章。 2015年10月,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履职严 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士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士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七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工作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项报告。
第八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发
现有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执法监察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设想。
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执法监察工作重点的贯彻,落实和完成情况。
第五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督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策划方案一、背景概述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检查和巡查工作,旨在确保执法工作的合规性、公正性以及有效性,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目标1. 保障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执法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2. 发现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3. 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保障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内容与要点1. 巡查任务制定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制定年度巡查任务清单,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内容和巡查时间。

2. 巡查要求(1)巡查组成:设立巡查组,由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确保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2)巡查方式:采用实地巡查和文件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对执法监察工作中涉及的项目、案件以及相关文件进行全面了解和核实;(3)巡查内容:对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巡查,包括立案侦查、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4)巡查记录: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形成巡查报告。

3. 巡查结果和整改(1)巡查报告:根据巡查结果形成巡查报告,对问题进行逐一罗列,并提出整改建议;(2)问题整改:巡查报告上报后,相关部门需要及时对巡查报告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汇报整改情况;(3)问题落实: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巡查任务计划,明确巡查区域、内容和时间。

2. 组建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的需要,组建具有专业性和经验的巡查组。

3. 实施巡查工作:按照计划进行实地巡查和文档资料收集工作,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和核查。

4. 形成巡查报告:根据巡查结果,形成巡查报告,对问题进行逐一罗列,并提出整改建议。

5. 整改和落实:相关部门及时整改问题,并汇报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五、评估与监督对巡查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建立定期汇报机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问题得到解决。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是国土资源部门处理违法案件时应遵循的方式、步骤和过程。

程序不合法,整个行政处罚无效,一旦面临行政诉讼,不合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所以,把握查处程序至关重要。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

即当场即时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壹仟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一般较少运用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一、发现和制止:发现和制止不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法定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但是否构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仅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要件,更重要的具有前提性的条件是取决于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发现。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渠道和方法从发现的主体上分为三种:1、本部门发现,主要是动态巡查和其他检查发现。

当前,执法监察“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必须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动态巡查的要求:(1)县、乡两级有巡查分区图、有重点巡查区、有巡查责任人;(2)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3)有巡查登记卡和台帐(讲解填写要求)。

《2007年永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计分标准》对这3项工作的扣分标准分别为6分、5分、4分。

2、上级或者下级部门发现后移转,就是上级或者下级国土部门把有关违法行为的线索移交或者报告给有关国土部门。

3、群众发现后反馈,包括直接反馈和间接反馈,直接反馈是通过信访举报,直接反馈到国土部门,间接反馈是向其他机关、部门信访举报,其他机关或者部门再批转国土部门,也有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间接反馈到国土部门。

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后,要立即进行现场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全文5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全文5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湘国土资发[2003]28号)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态巡查工作主要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承担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活动;组织市辖区分局对市区范围内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巡查;对所辖县(市、区)的一级巡查区进行抽查;对所辖县(市、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对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应当建立执法监察专业队伍,配备相适应的人员、巡查车辆、通讯工具及其他巡查装备,增强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动态巡查工作经费,保障动态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巡查人员在执行巡查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i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情况、国土资源分布和违法案件发生特点,划分巡查区。

第六条巡查区分为三级。

一级巡查区为基本农田、各类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及主要矿区;二级巡查区为小城镇周围、县乡道路两侧及成片居民区周围和一般矿区;三级巡查区为未划入一、二级巡查区的区域。

第七条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

业务详解!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与措施有哪些?

业务详解!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与措施有哪些?

业务详解!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与措施有哪些?《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权责边界,完善了执法依据体系。

为了使广大基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更好地了解《规定》精神,学习《规定》在执法原则、职责权限、手段措施、行为规范、履职尽责等方面的举措和要求,本期特邀部执法监察局相关专家对《规定》内容进行详细梳理解读。

什么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条界定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概念:•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把这两方面分解开来讲,由三大行为构成,即检查、制止、查处。

检查行为表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具有对国土资源管理和使用活动的合法性审查的职权,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动性(比如参与会审、开展巡查、进行卫片检查等);制止、查处是针对违法行为的,只有发生了违法行为,才相应地采取制止和查处行为;但制止行为与立案查处行为相比,制止又更具有事前防范的性质,是执法监督人员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采取的措施。

作这样的全面理解,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仅仅停留在被动的事后查处,显然是没有正确、全面地承担执法监督的职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与措施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七项执法监督职责:1.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职权的行使,可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从而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2.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对正在进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国土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国土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国土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日益频繁,涉及到的土地使用行政许可案件也相应增多。为了保障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防止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利用行政许可审查制度的法规和规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土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国土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中进行土地利用行政许可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申请人的资格、用途、条件和审批程序等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拟批文起始、审议、批准、公示及反馈等步骤。
其次,审议是指在拟批文形成之后,由国土局内部的相关机构进行审议和评价,核实拟批文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适用性。在审议过程中,国土局将会围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展开讨论,对各项细节进行再一次核实和确认,以确保该土地利用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
然后,批准是指在审议过程中,确认了该土地利用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适用于中,国土局将对土地利用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确定,择期发放正式的行政许可证件,并将其登记备案。
首先,拟批文起始是指国土局在收到办理土地利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整理和核实,在确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后形成书面的拟批文。在拟批文中,需要对该土地利用行政许可的用途、条件、面积、位置和具体的审批程序等进行详细说明。同时,也要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其所提交的证书、文件和资料进行认证,确定其申请的土地利用行政许可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总体而言,国土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是我国土地利用规范化和规范的一个重要保障,有明确的审核流程和操作要求。国土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不仅保障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还保证了办理土地利用行政许可案件的公正、公平、透明和高效。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合法办理土地利用行政许可事务,遵守规定,合规经营,共建美好国土。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1.02•【字号】淮政办〔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日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和印制宣传册、书写标语、街头宣传等方式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第五条建立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构建市、县(区)、乡(镇)、村(居)四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健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处理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六条推进执法关口前移,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加挂执法监察中队牌子,赋予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职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第七条健全村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网络,凡涉及农用地的行政村(居委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一名执法监察信息员。

2023年土地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2023年土地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2023年土地执法检查实施方案____年土地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执法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执法检查工作,包括土地使用权审批、划拨、出让、转让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土地执法检查应当依法公正、严格执行,依托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

第四条土地执法检查的任务是对土地执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土地执法检查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理的原则,加强执法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执法检查工作。

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化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具备一定的技术装备和数据信息系统。

第八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协作和合作,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工作目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二)组织准备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组织人员、技术装备等,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的前期准备。

(三)实施执法检查:按照规定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四)整理汇总工作:对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整理和汇总,形成报告,提出问题和建议。

(五)监督评估工作: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

第十条土地执法检查应当注意对执法检查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证和追责。

第四章工作内容第十一条土地执法检查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和公平性,查处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督察制度

行政执法督察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督察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督察,是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错必改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督察,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督察,其内容是:一、制定和印发的文件的合法性;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六、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督察,重点是: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二、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职责;三、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四、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五、执法语言、方式、手段是否文明和规范;六、执法中是否有索贿、受贿、显失公平等违法违纪问题;七、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督办。

第六条行政执法督察,可以用检查和抽查的方式。

检查前可预先通知被督察事项,也可不预先通知。

被检查对象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认真对待上级主管部门、党委、人大、政府等领导的督察,接受聘请的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八条结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执法检查。

第九条局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第十条执法单位和人员要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督察时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监督检查执法单位是否依法行使职权;二、监督执法单位是否依法作为或不作为;三、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四、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语言、方式、手段是否依法、文明、公正、规范;五、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批评、建议;六、可参与依法组织的听证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办法【法规类别】土地资源【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8.22【实施日期】2002.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办法》,已经2002年7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2002年8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五条行政监察、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执法实行目标管理,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应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应当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必要的专项执法办案经费,保障办案需要。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工作报告、经常性巡回检查、案件举报、违法案件统计、重大案件上报备案、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科学、高效地开展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二章监察职权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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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联审中
执法监察查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工作,实现执法监察关口前移,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联审中的执法监察查验是指市(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后,具体负责承办行政许可审核或审批的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将有关资料抄送市(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执法监察大队),由执法监察大队查验该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或审批前是否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到位的审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在行政许可事项联审中的查验工作。

第四条下列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在申请审批时应当履行执法监察查验: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三)划拨用地审批;
(四)临时用地审批;
(五)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六)采矿许可;
(七)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审批;
(八)需要查验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承办机构受理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抄送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查验意见。

第六条执法监察大队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承办机构提出暂停申报或审批的建议。

第七条执法监察大队收到行政许可事项会审单后,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出具查验意见:
(一) 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项目范围内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监察大队未接到新的举报的,出具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证明并同意申报或审批的查验意见;对接到新的举报的,需暂停申报或审批,经调查核实属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可出具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证明并同意申报或审批的查验意见。

(二) 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项目范围内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大队出具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证明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正式审批前,对已经处理到位的,可以出具同意审批的意见,但须说明情况及提交有关材料;对未处理到位的,出具暂停审批的意见,并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八条执法监察大队在履行查验职责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后,承办机构对符合补办条件的,方可办理申报或批准手续。

未经执法监察大队出具查验意见的,承办机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或审批手续。

第九条执法监察大队在查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查验意见,并对提出的查验意见负责。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未取得执法监察大队查验意见的情况下,批准行政许可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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