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法系判例之比较_潘锋平
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之比较
・法治论坛・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之比较童兆洪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西方世界影响最大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民系、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1]以法国民法典为样板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历史悠久,经历了近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
它起源于欧洲古代的罗马法,在罗马法衰落的年代里又受到日耳曼法、教会法的影响,在中世纪后期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而开始形成。
17世纪至20世纪,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大陆法系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是大陆法系发展新阶段的标志,是近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
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席卷了欧洲大陆,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纷纷仿效法国法典进行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初具规模。
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的影响超出欧洲大陆而扩展到世界广大地区,它作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而确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以法德两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即指法国和联邦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意、比、西、葡、荷、瑞士、奥地利等。
但它的影响扩展到世界上其他地区。
其中主要是以前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
还包括日本、泰国、士耳其、埃塞俄比亚等国。
大陆法系内部各国法律虽有一些差异,但在大陆法系地区内有一种统一感,共同的传统和原则,使人强烈地感受到这一法系的统一性和自成一体。
(二)英美法系。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为基础和仿效这种法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
英美法系同样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出现的“普通法”,其中经“普通法”与“衡平法”抗衡的影响,在17世纪,伴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进而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并赋予这种形式以资本主义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比较与借鉴
一、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历史发展的考察在欧洲大陆早期,由于源于罗马法的传统,认为法官的责任只是引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必以判决理由来确立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法国,法官泄漏判决的理由还要受到很重的处罚。
在德国,法官泄漏判案理由即使不受到处罚,也会被认为不大妥当。
只是到了近代,欧洲大陆各国才陆续确立了裁判要说明理由的做法。
法国于1810年颁行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
”①对此,勒内?达维德论述道:“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原则今天极为牢固地树立了,在意大利,宪法本身就此作了规定。
”②英美普通法系的传统与大陆法系各国有所不同,英国法历来有说明判决理由的传统。
美国法院的判决非常强调法官对案情的努力思考和清晰的文字描述。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中认为:“书面文字连接法院和公众。
除了很少的例外情况,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
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
因此,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
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①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判例法制度,判决理由是发挥其约束力的关键,这使得说明裁判理由成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及特色比较在现代司法中,裁判文书的说理已经成为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就两大法系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裁判文书无论是说理之充分,分析之缜密、涉猎之广博甚或是文采、风格皆非大陆法系所能比。
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风格尤其是法理分析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处于不同法系、具有明显特色的法国和美国之间最为明显。
法国裁判文书说理具有简单概括和整体性的特点。
“法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想方设法使判决书的内容缜密而紧凑,附带性论述一概排除;当判决基于某一理由应予撤销,其他理由便弃之不顾。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
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
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
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
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
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两大法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中 图分 类 号 :D 2 .9 . 1 92 1 2 9
收 稿 日期 :2 1 — 3 2 0 1 0— 1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号 :1 0 — 2 7 (0 1 6 0 1 — 4 0 7 8 0 2 1 )0 - 1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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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判例法之比较研究
两大法系判例法之比较研究【摘要】英美法系区别于民法法系的特点就是其以判例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而大陆法系在经过了否认判例法之后在实践中也逐渐承认了判例制度的存在。
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在这两大法系之中的判例法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
【关键词】判例法;判例制度;普通法系;民法法系判例法最初产生于英国,后来美国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其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基本上沿用了英国法,1776年独立后的美国仍继续沿用和扩充英国法,因此,英美都属于普通法系而且是普通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
与此不同的是欧洲其他国家由于受罗马法的影响,在继受了罗马法之后形成了大陆法系,主要法律渊源为制定法,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是主要法律渊源,但是依然起着不小的作用,本文就对两大法系在对待判例和适用判例方面进行一个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与遵从先例原则就普通法法系来说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确切地说是指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或者甚至对本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或者说服力。
[1]所谓约束力是指必须遵守。
遵从先例,就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上级法院、甚至本级法院在以前类似案件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简言之,前例具有约束力。
说服力是指某种影响。
在美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法院的判决和同一司法管辖区同等法院的判决具有说服力。
这种影响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1)作出判决的法院的地位;(2)法官的声望;(3)作为先例的那一原则或规则的表达;(4)先例与有待解决的案件在环境等方面的相似性等其他有关情况。
[2]法官在进行区别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找到判决理由。
只有先例中的“判决理由”可以适用于本案争议时,才对本案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许多案件中,什么是先例中的“判决理由”、什么是“附带意见”并不明确。
法官并不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判决理由”是什么,这将在以后由另一位法官,在研究这个判决对于他所受理的诉讼是否为适用的先例时加以确定。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2.法律结构方面3.法律实施方面4.法律观念方面5.诉讼程序方面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部分非洲、亚洲、南太平洋地区的国家和地区。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部分拉丁美洲、亚洲的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判例,即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形成具有权威性的判例法,这些判例法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而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确定性。
2.法律结构方面: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以判例法为主,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因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成文法为主,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
3.法律实施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大陆法系则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法律实施主要依靠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
4.法律观念方面:英美法系注重个人权利保护和契约精神,强调法官在维护正义和公平方面的作用。
大陆法系则注重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5.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对抗制为主,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法官扮演中立的角色。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职权主义为主,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当事人双方的地位相对较低。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本文旨在比较分析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探讨其优缺点以及适用范围。
西方两大法系是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它们在行政法基本原则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宪法规定、法律体系、程序规定、裁决方式和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宪法保障,宪法中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有明确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同样强调宪法保障,但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会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规定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规定更为具体,而普通法系国家的宪法规定更为抽象。
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体系严谨,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例和惯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则强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成文法的规定。
在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方面,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会制定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而普通法系国家则更注重判例法的积累。
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程序规定明确,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强调程序公正和透明,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程序规定方面,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会制定详细的程序性法规,而普通法系国家则更注重在判例中形成程序性规则。
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裁决方式公正,遵循先例和惯例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强调裁决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裁决必须符合成文法的规定,同时考虑相关因素和遵循比例原则等。
在裁决方式方面,普通法系国家更注重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依法裁决。
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责任承担平等,即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应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机关的责任承担,认为行政机关应该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面,普通法系国家更注重在实践中实现责任平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宪法规定、法律体系、程序规定、裁决方式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法系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进行分类将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在当代一百多个国家中,有两个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前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自20世纪以来,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互相借鉴、吸收或融合,但由于法律的传统、文化和习惯的不同,客观上仍然各自具有明显的特点。
这些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法律形式上的特点英美法系发源于英国,自11世纪起,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和原则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的需要重新解释和改造而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Caselaw)为主,英美国家高级法院的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适用判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遵照先例〃(starede〜isis)的原则,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判例,尤其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判例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20世纪下半叶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加强了议会立法和修订原有立法,如英国《1965年证人出庭法》、《1974年陪审团法》、《1976年保释法》、《1980 年治安法院法》、《1985年犯罪起诉法》、《1995年刑事上诉法》等;美国《1975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983年联邦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以及各州的立法,如《纽约州刑事诉讼法典》等,但是上述议会立法或国会立法,多系单行法,不是统一的法典。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盛行于欧洲大陆诸国,以后又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既有总则又有分则,内容比较严谨,形式比较完整。
在古罗马,查士丁尼[1]就禁止法官引用判例,当然法官更无权造法(lawmaking)。
直到如今,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5条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认的一个原则,该条规定:〃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试论两大法系刑事审判认证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在英美法 系困家 , 刑事诉 讼中大量 采用 陪审团 。刑 事审 判
认 证 由 法 官 与 陪 审 团 共 同 完 成 , 过 , 们 之 间 有 明确 的 分 : 不 他 r. 法 官 负责 法 律 问题 的 裁 决 , 审 团 负 责 事 实 问 题 的 认定 。详 言 陪 之, 在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其 往 庭 审 时 ) 陪 审 冈就 肖事 人 举 证 、 尤 , 质 证 、 庭 辩 沦所 涉及 的 与 待 证 事 实 有 关 联 的证 据 加 以 审 查 认 法 定 , 确认 其 证 据 能力 上 的 町 采 性 、 据 力 与 强 弱 并 决 定 是 否 采 以 证 信以 及 如 何 采 信 ; 法 官 根 据 案情 对 陪 审 【 F命 令 、 示 ( 括 而 碉 指 包 证 据 能 力 的 可采 性 及 如 何 采 信 )并 在 陪 审 团认 定庭 认 证 为 主 、 判 认 证 为辅 的“ 建 裁 双轨 制 ”
认证 方 式 。
证 活动 的同时 也有 一 定的灵活性 。随着刑事诉 讼的需要不断增
设 例外 , H绝 大 多 数 认 证 规 则 都 是 关 于证 据 采纳 问题 的 , 证 并 在 据 采 信 或 价 值 评 断上 , 是 给 予 r法 官 和 陪 审 团 很 大 的 自由 裁 还 鞋权 。 『此 。 美 法 系刑 事 诉 i 证 制 度 是 规 范 性 与 灵 活 性 的 夭 1 英 公认 结 合 , 法 定 证 明 与 门 由证 明 的结 合 。 倾 向 于 认证 的 规 范 性 和 是 更
据 的证 明力大小和评断标准 预先作 } 明确 规定 . l ; 法官认证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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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两大法系及借鉴意义
论西方两大法系及借鉴意义一、两大法系概述目前,西方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也受到了罗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影响,如日耳曼法、习惯法等等。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1、检察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机关的高度统一性,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稍小,因而将其界定为“诉讼机关”似乎更为妥当。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均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国家检察机关则表现出相当的松散性,具有“三级双轨、互相独立”的特性。
2、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3、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4、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制定法,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诉讼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由法院法官主导着案件的进程,判决由法官做出。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在中国的司法适用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在中国的司法适用问题作者:籍瑞华来源:《山东青年》2018年第04期摘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这其中对于判例法的适用问题就是二者的显著区别之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涉外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呈几何趋势的增长,在处理此类国际私法问题之时,当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向外国判例法之时,我国法院是否能够使用外国的判例法进行案件的裁决便成为困扰很多司法实践者的一大难题。
本文认为,尽管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是我国法院依旧可以适用外国判例法,在查明外国判例法之后,应用类比推理与区分辨别相结合的方法对外国判例法加以适用,从而对涉外案件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判。
关键词:英美法;判例法;查明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比较英美法系源于英国法,主要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这两大法系虽然都经历了相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但是最终却发展成了两大各具特点的法律形态,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法律形式方面。
大陆法系拥有较为系统完善的部门法,从形式到内容,形式完整,自成一体,而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是由许多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其中主要是判例法和制定法两种,缺乏综合性、系统性的规定。
这样的法律结构也导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中判例的地位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大陆法以法典式的成文法为主,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的渊源,不承认判例有拘束力;而英美法系中判例是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即判例法,英美法国家承认判例具有极大的拘束力。
(二)法官的职能方面。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也是各具特色,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区别: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处于一个居中者的地位,审判中心是围绕着当事人和律师展开,其一般不会主动的调查相关案件的问题,而大陆法系的法官则是处于一个裁判者的地位,居于审判中心位置,经常采取一种纠问式的审理方式,其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查明案件的相关问题。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样本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两者在经济基本、阶级本质、总指引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由于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同,两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营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差别。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
本文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司法制度区别。
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特点,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国内法治化进程,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具备重要现实意义。
核心词: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当前,世界各国沿用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采用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老式,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重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差别:(一) 审判机关: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此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此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根据: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他所谓法律,都注重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方式: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普通实行定型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普通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析判例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析判例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学研究中,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做出的有约束力的判决或裁决结果。
在法律系统中,判例法是由判例形成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它在不同的法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重点讨论判例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是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该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案例为主要依据来解决法律问题。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法律制度,能够根据社会发展和需求进行适应性调整。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根据先前的判决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这种法律效力被称为“先例约束力”,即法院在解决法律争议时应当遵循之前判例的规则。
判例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是司法实践的凝结。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这些判决形成的判例被视为司法实践的产物,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实用性。
3.判例具有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在英美法系中,高等法院判决形成的判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虽然低级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较低,但它们也能够为后续案件提供合理和合法的判决依据。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在判例法的运用上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法典法为基础,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典来解决法律问题。
在这种法律体系中,判例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低。
大陆法系中的判例主要有以下特点:1.判例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律主要以立法形式存在,判例的约束力不如英美法系强制性。
法院在解决案件时更倾向于依赖法律条文和立法机关的意图,而非先前案例的解释和适用。
2.判例在大陆法系中起到的角色主要是辅助立法和法律解释。
虽然判例的约束力较低,但法院在解决案件时仍可以参考相关判例。
尤其是在立法缺失或者法律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类似案件的判例进行裁决。
3.大陆法系国家对判例的态度不一、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得到重视,如德国的宪法法院可以解释和完善法典内容。
外国法律案件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法律体系的相互影响和借鉴日益明显。
本文将以美国和中国为例,对比分析两国的法律案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增进对两国法律体系的认识。
二、立法方面1. 美国立法美国实行联邦制,立法权分为联邦和州两级。
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对联邦和州的立法行为具有约束力。
美国立法机构为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美国立法过程相对民主,注重公众参与。
2. 中国立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国立法过程注重党的领导,强调集中力量办大事。
三、执法方面1. 美国执法美国执法机构包括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
联邦执法机构有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等。
美国执法强调依法行政,注重程序正义。
2. 中国执法中国执法机构包括公安、司法、安全等部门。
中国执法强调依法治国,注重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司法方面1. 美国司法美国司法体系分为联邦和州两级。
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涉及联邦法律、州际法律和外交关系的案件。
州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州内案件。
美国司法独立性强,法官由总统任命,实行终身制。
2. 中国司法中国司法体系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复杂案件。
中国司法注重公平正义,强调依法审判。
五、法律案件对比1. 刑事案件美国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在审判过程中,控方需证明被告有罪,否则被告将被视为无罪。
中国刑事案件也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公众对被告的偏见较大。
2. 民事案件美国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中国民事案件中,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答辩权。
但在实际操作中,原告举证责任较重。
3. 行政案件美国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
中国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
两大法系民事判决书体例风格之比较探析
两大法系民事判决书体例风格之比较探析王永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张家港215600摘要:由于各个国家的司法传统、司法体制、价值理念不同,其民事判决书的风格和体例也会有明显的差异。
就裁判的风格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以法国为代表的简单概要和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开放、充满个性的风格。
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在吸收、融合英美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理论深厚、论证缜密的“学理型”风格。
本文对两大法系的民事判决书的不同风格进行分析,从而对我国民事判决书的风格和体例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判决书;风格;差异中图分类号:D925.1;D92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50-02作者简介:王永虎(1982-),男,回族,安徽颍上人,硕士,任职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务问题。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判决书,结构一般都包括判决主文、认定事实、判决理由三部分。
判决书的基本组成的元素或许类似,但风格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
本文着重对两大法系民事判决书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期望为我国民事判决书的体例和风格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大陆法系民事判决书之风格特征大陆法系国家自古罗马时代就沿袭了法典主义的传统,演绎推理的法律思维模式决定了法官在民事判决中主要采用逻辑“三段论”进行推理论证,以法国、德国最有代表性。
(一)法国。
法国的民事判决书简明扼要。
法国的各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都注重判决书内容的严谨和简洁;当判决因为某个理由需撤销,别的理由便完全不闻不问了。
另外,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很难找到那种与主题关系不大的闲文慢笔的叙述,即便在下级法院的判决书中也不易被发现,案件的相关历史背景,法律原则、政策等也都不会涉及。
“权威色彩”是法国民事判决书证明风格上比较突出的特征概括,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即便解释和适用制定法时采用的是结论性的写法,而不是证明性的写法。
当比较各法圈判决书的撰写方法时,法国判决书所具有的非同寻常的简洁明了总让人非常惊讶,根据孟德斯鸠的主张,法官只不过是法律的宣示者,所以,法官只是法律宣告的代言人,只要清晰指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便可。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但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
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
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
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法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
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在法国,均衡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是作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它是“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逐渐强化的产物。
但是,“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
西方两大法系判例比较
作者: 郑永流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29-31页
主题词: 判例法;英美法系;判例汇编;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普通法;法官立法;美国最高法院;制定法;高等法院
摘要: <正> 在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人们对判例是毫不陌生的。
而对判例的重视当首推英美法系国家,以致一些比较法学家又称英美法系为判例法系。
英国是判例法的发祥地,判例法实则是由威斯敏斯特各高等法院创立的普通法的别名,是普通法的工作方式或活动方式(包括创制、发展)的最典型的概括,其理论表现就是遵从先例,或先例规则。
人们是在法的渊源上将从遵从先例的原则中滋生的法律说成是判例法,以求得与制定法平衡。
西方许多学者对判例法的内。
两大法系的判例制度
两大法系的判例制度一、简介判例制度是指使用过去的案例来解释和引导对未来案件做出判决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两个法系在判例制度上有着显著的区别,本文将对两大法系的判例制度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和比较。
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欧洲大陆法系,是起源于欧洲大陆的一种法律体系。
该法系以法典式法律文本为主要依据,法律规则的确立和判案依据主要依赖于立法机关的制定和颁布。
在大陆法系中,判例制度并不是主要的判案依据,因为法官更多的是依赖法典的明文规定和法律解释来做出判决。
判例在大陆法系中的作用主要是作为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辅助,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尽管如此,在法律界和学术界,对于先例法的研究和借鉴仍然被广泛重视。
三、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起源于英格兰,并在英帝国扩张期间传播到其他英语国家。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中,案例通过法官的判决来建立先例法,也即所谓的判例。
这些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依据,被其他法官在类似案件中进行借鉴和判决。
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强调案例法和案例的权威性,也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判例法的分类、解释和遵循有着严格的要求。
四、两大法系判例制度的比较1. 法律文本与法官判决的权威性大陆法系主要依靠法典式的法律文本来解决争议和做出判决,因此法律文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法官对于法律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是其主要任务,而判例在大陆法系中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强调先例法和法官判决的权威性。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成为法律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的判决对于后续案件的判决具有更高的约束力和影响力。
2. 判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在大陆法系中,判例主要起到解释和辅助法律规则的作用,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所以,先例法对于大陆法系来说相对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来做出独立的判决。
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比较及我国的选择
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比较及我国的选择王利明发布时间:2006-10-25 【字体:大中小】一、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比较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因受法律传统、陪审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即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Adversarial system),而在大陆法系采取了职权主义(Inquisitorial system)。
这两种模式各具特点,我们要借鉴国外在审判方式和诉讼模式方面的经验,首先必须要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又称为“由当事人进行主导、控制、表演的诉讼模式(party-domination\party presenttion\party-prosecution)”,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vi]。
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vii],按照美国学者儒本的概括,当事人具有三个特征:即裁判者的中立性、形式的程序规则、当事人负责提出自己的案件及挑战对方的案件[viii]。
具体来说,当事人主义的最大特点是第一,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
以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为例,大体上要经过如下步骤:首先是原告必须要依据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如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以后,原告必须请求法院发出传票,转换被告,被告也可以请求确认传换无效或提出原告没有合法依据提出请求,如果被告的这些请求被驳回,则被告必须提交答辩材料,然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进入庭审前的程序及发现程序。
如果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双方就要进入庭审阶段。
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的审理,因此双方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并有权选择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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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两大法系判例之比较潘锋平 饶 艾(西南交通大学,四川成都 610031) 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1EFX 005) [收稿日期]2003-09-20 [作者简介]潘锋平,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法学硕士研究生;饶艾,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教授。
摘要:西方两大法系拥有各自的判例,其判例都得到法官的尊重,并且判例的地位和作用有逐渐趋同之势。
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两大法系的判例又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和风格。
文章对西方两大法系判例的“相似”性与“差异”性作了比较研究。
关键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判例;遵循先例 中图分类号:DF11/1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47(2003)05—0042—04 西方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拥有自己的判例,但其具体情形却不尽相同。
一般而言,判例即法院判决,是从大量已经生效的判决中筛选出的一些具有典型性或制作良好的、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要求本级和下级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予以遵循的先前案件的判决。
该判决所体现和确立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渊源上称为判例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司法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在某种程度上,对同级法院、甚至对做出判决的法院本身都具有约束力。
而大陆法系向来以成文法为惟一法源,判例没有法源资格。
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判例都不能废止成文法规范,一般不承认判例对以后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历史发展到今天,在理论上拒绝判例的大陆法系,在其法律实践中并非与判例势不两立。
判例其实也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法源,即使这一事实没有法律上的最终认可,法学家们也遮遮掩掩,但“谁也不能否认,无论对于法国和德国来说,法律的广大领域,实际上都是法院判决的成果,如果任何普通法律家仍然设想大陆法系中不存在判例法的话,那么只要看一看大陆法国家大量引证案例的教科书,就很快发现自己是大错特错了。
”①因此,比较研究西方两大法系判例对进一步认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对西方两大法系判例的相似性及差异性作研究。
一、西方两大法系判例的相似性基于各种不同的因素,就法官们在司法判决中实际使用判例的情况而言,两大法系判例已经没有太大的差别,它们都得到法官们的强烈遵从。
尽管判例在英美法系作为主要法律渊源具有当然的约束力,但这种效力可以通过区别技术或遵循、或更改、或推翻,因而“遵循先例”不可被机械理解,法律所遵循的先例的生命力来自它自身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赋予判例的只是说服性的或事实上的效力,但这种效力非常之高。
原因在于,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裁判者而言,制定法本身都不再被视为充分。
除法国把援引制定法条文视为充分证明外,所有其他国家都逐渐接受用以支持判决的更加清晰的证明性思考。
②(一)判例都为法官所尊重在英美法系,基于“遵循先例”的法律传统、适用法律的统一性要求、上级法院推翻自己判决的可能性以及对先前权威法官的尊敬等等因素,法官都非常尊重先例,不会轻易推翻它。
但是,1.如果两个判例相冲突、不一致之时,那么,就必须择一而遵循,另一个就视为被推翻。
2.如果判例是以前的法官由于疏忽而错误地做出的,那么,它也会当然的被摈弃。
3.如果在遵循先例会明显地不符合正义感和社会福利的情形下,那么,法院可以不受先例规则的约束。
法官布兰代斯也指出:“遵循先例,通常来讲,是一个明智之策,它反映了法律连续性的成分。
并且根植于人们合理需要的心理需求之中。
因为在大42 2003年10月成都行政学院学报Vol .2003第10卷第5期Journal of Chengdu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 .10.No .5多数情形中,确立一项可以适用的原则要比一项可以适用的规则重要得多。
然而当有必要防止有危害的错误因袭下去或在某个早期判例同时代要求完全不一致的情形下,法院有时也会推翻它自己的判例。
”③大陆法系法官不崇拜、不拘泥于先例,有时也并不一定循先例判决,但大多数法官在实际上是尊重先例的,特别是对上级法院的判例。
大陆法系法官对判例的心态可以表述为:“我不说我在遵循它,但我实际上是这么做的。
”④在遵循先例的问题上是一个内心分析取舍过程,并不在判决中公开予以表述(但不排除他在与同行们讨论这一案件时作为例证),所以,在这里对先例的遵循是不露痕迹的。
判例对大陆法系的法官具有重要的参考或参照作用,大陆法系法官也有明显地遵循先例的倾向。
大陆法系法官对判例的尊重大致基于这样几个原因:1.适用法律的一致性要求。
2.上诉法院推翻原审判决的心理压力。
3.立法存在缺陷时判例可以发挥指导性作用。
总之,西方两大法系法官均尊重判例,并在不同程度上使用判例以解决法律问题,该相似性明显。
(二)判例的地位及作用逐渐趋同在对判例作用的认识上,传统的观点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某些法院的作为前例的判决被认为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情况相反,判例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源。
然而,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和法律发展和演变,该情况正在或者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意见开始注意发挥判例的作用,并将视为适用制定法的一个助手。
正如法国学者、比较法专家勒内·达维德教授所指出的,“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和罗马———日耳曼法系国家在判例作用上存在差别。
但它并不像50年前人们所相信的那样,……现在大家同意这些差别是被过于夸大了,而且在现代它们已变得大大缩小了。
”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的地位日显重要的例子比比皆是。
大陆法系中的母法国法国和德国,其制定法渊源的地位是牢不可破的,该两国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律上并无必须由下级法院遵守的规定,但事实上下级法院都注意加以遵守。
传统上大陆法系中的日本国,由于在二战后受到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判例所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该国已经引入并借鉴英美法系判例法传统,开始采纳“遵循先例”的原则,最高法院的判例实际上具有了一定的拘束力。
我国虽不属于纯粹的大陆法系国家,但因其法律渊源上的制定法传统而在法律渊源上归属于大陆法系并非不可。
我国法律渊源中判例法的地位和作用可以通过以下情形获得了解,即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案例选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月刊载的典型案例,名义上是以例释法,只“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实际上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起着法的渊源的作用。
⑥判例在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中地位地位究竟如何?在此,不妨借用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的分析,他认为,对这一问题最好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法院能否创立对未来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则,或者用普通法法系的术语来说是否承认遵从前例(stare decisis)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大意是:法官判决中所确认的某一“规则”作为先例对本法院或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二,如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话,那么就应问,法院判例在未来案件中有多大说服作用?⑦对此,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回答。
从理论上或法律上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无权创制法律,也不承认“遵从前例”的原则。
以法国为例,《法国民法典》第5条是一个仍生效的规定。
法官不受判例的约束,他在理论上有权作出与判例背离的判决。
法律上虽然没有禁止法官在自己的判决中援引判例,但法官不能以判例而不以法律作为判决的基础,否则上级法院就可以“缺乏法律根据”(defaut debase legale)为理由废除原判。
即使最高法院,一般也不在自己的判决中引用本院以前的判决,以避免受前例约束或违反《法国民法典》第5条的嫌疑。
以上这种传统不仅在普通法院,甚至在行政法院中也盛行。
所以,从法律上或理论上说,法院根据法律(或习惯)加以判决,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和习惯,就以法理作为根据,而决不局限于援用判例。
从法院实践上来看,判例在法律发展中有重大的说服作用。
首先,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在法律上或理论上否认法官有权创制法律和“遵从前例”,但法院强烈地倾向于遵从判例,特别是上级法院的判例。
其次,大陆法系国家都出版官方和民间的判例汇编。
律师在诉讼中经常引用判例,学者也经常钻研判例。
如法国,不仅存在着广泛的案例汇编体系,而且类似于英美法系,存在着侵权行为和实体行政法的案例汇编,而在这些领域并没有编纂法典。
这些现象也说明了判例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
再次,在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其宪法法院关于制定法合宪性的判决有普遍拘束力。
稳定、持久的判例有极大的权威,在西班牙语国家这类判决立法赋予其约束力,某些德国理论家甚至认为,这类案例能创造一种习惯法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
最后,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较43短,行政法并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
因此,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事实上,行政法主要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发展起来的。
总之,在大陆法系国家,从法律上或理论上说,判例并没有“约束力”(binding effect),不是法律渊源之一,但在实践中,它具有“说服力”(persuasive effect),从这一意义上讲,似乎可以将其列入辅助性法律渊源中。
二、西方两大法系判例的差异性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正式的法律渊源。
判例无约束力而仅有某种程度的说服力,判例并无独立的法源地位,它是在法典的庇荫下、法典的缝隙中发展起来的。
法典既是判例的限制,又是判例的依托。
⑧英美法系则把制定法和判例法都奉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二者处于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循环发展之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正式法律渊源就是判例法,严格遵循先例。
虽然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突出,但判例法的地位并未动摇,“遵循先例”的原则仍然是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严格依循的原则。
(一)判例的内涵及其哲学基础英美法国家,判例是先前的整个判决———通过分析针对先前案件整个事实背景的判决,识别判决理由。
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只是由对先前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的非常一般而简要的陈述构成。
由于被作为判例的不是案件的判决理由,而是一般的陈述,这种陈述在形式上就与制定法规则非常相像。
而且这种陈述通常不是法院自身所作分析的结果,而是有判例制作权的机构创制的,相应地,这种判例不是用来决定判决,而是用来支持判决。
英美法判例法思维的逻辑起点是经验,判例中体现的是经验主义哲学基础;而大陆法系制定法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概念,其判例中体现的是理性主义哲学基础。
不同的哲学观导致不同的法律推理形式。
英美法系判例在运用时采取的是类比或归纳推理方式(同样案件应该给予同样裁决),而大陆法系判例则采用演绎推理方式。
类比推理的结论是一种判断性的语言,而演绎推理的结论则是从逻辑大前提中产生出来的。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拿到一个案件时经常会问:“我们以前是怎么处理的?”他们必须寻找判例并与手上的案子进行比较研究,因为构成英美法的原则和学说不是记载于任何法典之中,而是通过阅读先前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