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国家局宣贯安排修改原因新旧条款对照解读几点思考目录CONTENTS 12341修改原因《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背景2国家局宣贯安排黄玉治要求: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3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第一章 总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58条)解读
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从突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则瓦斯的生成、保 存和运移条件不相同,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 而论,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 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
标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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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 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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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解读】 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这与以往的“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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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word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编委会编煤炭工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目录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附录D 保护层保护围的确定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前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
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
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
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
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⑴ 突出危险性评估有危险的矿井才需要授权资质单位 在建井期间进行鉴定。鉴定为投产前的最终结论,可以改 变原评估结论。
------增加了通过鉴定确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规 定,也就是说,即使矿井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只要 具有《防突规定》要求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经鉴定具有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就必须认定为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这样定义具有预防的主动性,体现了预防为主的要求。
二是对突出煤层鉴定提出了要求
• 修订中,提出了突出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的几种情形,并规定出现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时, 在得出鉴定结果之前,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还规 定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 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必须首先消除 突出危险
三、主要特点或变化
1.法律地位上升。将部门技术规范上升为部门规章,企业管理改为政府监督管理,
增加法律责任,体现权威性。同时,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 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明确了法律冲突的适用。
2.防治突出理念提升(区域为主,局部补充)抛弃了区域和局部
• 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
原定义: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一次煤与瓦 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 煤层。
------只有在发生突出的情况下才能确定突出煤层和 突出矿井 。
现定义:本规定所指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 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 规定所指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 出煤层的矿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指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建立起的一系列防治措施和注意事项,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中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非常严格,由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实施。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
1. 矿井开采前必须进行勘探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之前,必须进行足够的勘探,并制定完善的开采方案。
勘探过程中,需要对煤层的瓦斯含量、煤层构造、断层裂隙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对应的瓦斯抽采方案和瓦斯治理方案。
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在开采过程中更好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2. 矿井内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对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至关重要。
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及时将瓦斯抽出,并将新鲜空气供应到矿井底部,以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
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3. 实行井下瓦斯自动监测瓦斯是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煤矿中必须实行瓦斯自动监测。
矿井内的瓦斯监测系统必须实时监控瓦斯含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
同时,对于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
4. 实施预防措施为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矿井内的所有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和维护。
人员必须配备完备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并给予必要的安全教育。
在各种应急情况下,必须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5. 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
煤矿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安全规定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级监管部门也要对矿井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惩处违规行为。
总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在煤矿生产中显得非常重要。
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过程中,所有的措施都必须得到严格的实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其破坏性主要表现为: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造成人员窒息死亡,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防突规定》(19号令)共7章124条。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突出矿井——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这和某些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
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一定的突出因素,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的程度时,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而自行按突出煤层或参照突出煤层的部分要求管理,这是应该鼓励的。
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突出煤层,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仍然必须进行鉴定。
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而不是仅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替代行政强制行为的。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即区域“四位一体”: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没有“综合”二字的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即局部“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
没有“综合”二字的局部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
多措并举,是指无论是区域预测的手段和方法,还是各种类型的区域防突措施,都要尽可能地不要过分依靠单一的指标、方法、措施,要尽可能地多用几种,以便使其互相印证、互相补充,以提高可靠性;可保必保,就是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都要毫不含糊的开采保护层,因为它是最有效的措施;应抽尽抽,即凡是可能进入采掘空间的、对安全有威胁的瓦斯,都要尽最大可能实施抽采;效果达标,即是对任何的措施,都要有检查手段、有标准,必须达到要求的效果,不能做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
(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 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 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 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 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 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精品课件
区域验证
第七十三条 区域预测为无 突出危险区或者区域措施效 果检验有效时,采掘过程中 还应当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 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 程设计、施工和验证的原始 资料。
➢ 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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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意义
➢ 《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 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 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 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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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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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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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第措一施百一十八条 在突出煤
• 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 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 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 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 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 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 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 须关闭。
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 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 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 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4m。 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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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1 防突细则修订意义 2 新旧条款对照学习 3 宣传贯彻落实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析讲解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主要指标
P残 W残 煤巷条带预抽,必须采用直接法 其他预抽,采用直接或间接法 石门揭煤区域预抽,必须采用直接法,也可采用钻屑瓦斯 解吸指标法 突出预兆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直接检测法应符合: 预抽区段宽度或预抽的采煤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推进每间 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测点 预抽区段宽度或预抽的采煤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推进每间 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测点
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次数
揭煤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和采掘应力集中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 域
一般规定
避免应力叠加
特例—南桐鱼田堡煤矿“10.16”特大突出事故
突出煤量8765t,瓦斯20万m3,逆流1846m,死15人,伤28人
一般规定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的开采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直接检测法应符合
石门揭煤区域,至少布置 4个检测点,分别位于上、 中和两侧,至少有一个检 测点距预抽区域内边缘不 大于2m的范围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间接法应符合 当钻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应划分评价单元 适当扩大计算区域范围 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钻孔控制范围
布置——同一地质单元,走向不少于2个,倾向不少于 3个,且有测点位于最大埋深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钻孔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钻孔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条带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 简介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特殊地质灾害,指的是由于煤层或顶板中积存的高压瓦斯在煤矿开采作业中发生的突然释放,造成瓦斯浓度迅速升高,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和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煤与瓦斯突出会导致矿井内瓦斯浓度升高,增加煤矿的发火、爆炸等事故风险,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可以提前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3.1 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在煤矿开采前,应进行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工作,评估煤矿瓦斯突出的程度和风险。
预测和评价结果将作为煤矿设计、开采、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2 通风管理瓦斯突出一般是由于煤层中的瓦斯被开采过程中的大量煤炭破坏释放而引起的。
因此,通风管理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措施。
煤矿应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3 瓦斯抽采与排放瓦斯抽采与排放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抽采和排放,可以降低矿井内瓦斯浓度,减少瓦斯突出发生的可能性。
瓦斯抽采与排放工程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4 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伴随着煤炭破碎和运输等作业,也会产生一定的放射性物质。
因此,对原子辐射的监测和防护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环节。
矿井应增加辐射监测设备,对矿井内的原子辐射进行实时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矿工的健康安全。
4. 总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以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
通过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通风管理、瓦斯抽采与排放以及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维护煤矿的安全稳定运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
汇报内容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原则 三、修订过程 四、重点内容 五、主要变化 六、条款解读
修订背景
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严重性
瓦斯喷出
瓦斯主导
煤
岩
突出
瓦
斯 动
煤与瓦斯突出
压出
瓦斯、应力
力
灾
倾出
害
冲击矿压
应力主导
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严重性
➢ 世界上第一次有记载的突出发生在1834年3月22日,法国鲁阿尔 煤田伊萨克煤矿急倾斜厚煤层平巷掘进工作面。 ➢ 世界上最大的一次突出发生在1969年7月13日,苏联顿巴斯加加 林煤矿石门揭煤,突出煤量1.42万m3,突出瓦斯量25万m3。 ➢ 我国有历史记载的最早一次煤与瓦斯突出发生在1950年3月12 日,辽源矿务局富国矿西二坑。 ➢ 我国突出强度最大的一次是1975年8月8日,重庆天府矿务局三汇 一矿主平硐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煤量12,780t。
➢ 煤矿突出防治基础及保障工作不完善。 不重视瓦斯地质工作,超前探查不细致、不准确,瓦斯参数测定不
全面、不可靠,防突工作原始资料、整理、统计工作不细致、技术管理 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技术管理薄弱,煤层突出鉴定蓄意造 假,瓦斯等级该升不升,宁可采取防突措施也不愿戴“突出”帽子。
我国当前煤矿突出防治工作存在问题
重点内容
四、提高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可靠性
第一,对效果检验测试点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原《防突规定》要求的基础上 区段或回采工作面在增加了1个测试点,煤巷条带检验范围增加了2个测试点。
第二,规定了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最小检验范围,如预抽区段和穿层预抽 煤巷条带最小检验范围不得小于200m等。
➢ 纳入了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质量管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添加 标题
教训:加强地质勘探,完善监测系 统,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修订和展望
06
现有规定的修订情况
修订背景:随着煤矿开采 技术的进步和瓦斯治理水 平的提高,原有规定需要
更新和完善
修订内容:包括瓦斯抽采、 防突措施、安全防护等方
面的规定
修订目的:提高煤矿安全 生产水平,减少瓦斯事故
的发生
预警信号: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发 出预警信号,提醒相关人员采取措 施。
应急响应:收到预警信号后,立即 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相应的防 范措施。
预警信息的分析
预警信息的来源: 监测数据、现场观 察、经验判断等
预警信息的处理: 对预警信息进行筛 选、分析和评估, 确定其真实性和严 重性
预警信息的发布: 通过多种渠道向相 关人员发布预警信 息,如短信、邮件 、广播等
添加标题
局部防突措施
煤层注水:向煤层中注入水, 降低煤层温度和瓦斯压力
预抽煤层瓦斯:提前抽出煤 层中的瓦斯,降低瓦斯压力
开采保护层:开采煤层上方 的岩层,降低煤层压力
瓦斯抽采钻孔:在煤层中钻 孔,抽出瓦斯,降低瓦斯压
力
瓦斯排放孔:在煤层中设置 排放孔,排出瓦斯,降低瓦
斯压力
煤层加固:采用化学药剂或 物理方法,提高煤层的强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汇报人:
目录
01.
02.
03.
04.
05.
06.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出的定义和 出的预防措 出的预警机 出的应急处 出的案例分 出规定的修
危害
施
制
置
析
订和展望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十六条 采用间接计算 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 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 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
区域验证
第七十三条 区域预测为无 突出危险区或者区域措施效 果检验有效时,采掘过程中 还应当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 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 程设计、施工和验证的原始
区域验证
• 第五十八条 当区域验证为 第七十四条 当区域验证为
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
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 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
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 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
测超前距。
•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 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 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 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
区域验证
•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 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 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 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 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者 采取非定向钻机施工的预抽 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
推进30m)至少进行2次区域
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突出煤 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 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 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 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4m。
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国务院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
罚则删除——处罚依据
➢ 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煤与瓦斯防突规定解释
主要修改点
强调了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强调了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把区域预测区分为开拓前区域预测和开拓后区域预测, 把区域预测区分为开拓前区域预测和开拓后区域预测,并把它们的预 测依据和作用区分开; 测依据和作用区分开; 强调了突出危险区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才能进行 采掘活动; 采掘活动; 明确了明确了区域预测、 明确了明确了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审 批程序; 批程序; 删除了综合指标区域预测方法, 删除了综合指标区域预测方法,增加了以瓦斯地质统计和煤层瓦斯压 力或煤层瓦斯含量相结合的区域预测方法; 力或煤层瓦斯含量相结合的区域预测方法; 把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按使用的工程类别进行了分类, 把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按使用的工程类别进行了分类,并分别 对措施执行和效果检验进行了相关规定; 对措施执行和效果检验进行了相关规定;特别是对突出危险区的石门 揭煤工作面必须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以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揭煤工作面必须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 以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增加了首次开采保护层效果考察指标, 增加了首次开采保护层效果考察指标,明确保护层保护效果考察指标 为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 为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明确了预抽煤层瓦 斯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指标为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 斯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指标为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并规定了 指标测定方法;删除煤层瓦斯预抽率指标; 指标测定方法;删除煤层瓦斯预抽率指标;
主要修改点
增加了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相关防突规定; 增加了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相关防突规定; 明确了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 明确了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 煤法; 煤法; 增加了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防突要求; 增加了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防突要求; 对防突机构和专业防突队伍提出了要求; 对防突机构和专业防突队伍提出了要求; 增加了突出矿井应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内容; 增加了突出矿井应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增加了突出煤层外的 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 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时 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 边探边掘的要求; 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边探边掘的要求; 增加了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要 求; 明确了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 明确了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明确了防突 员为特殊工种人员; 员为特殊工种人员; 取消了突出威胁区的规定, 取消了突出威胁区的规定,区域预测结果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 危险区; 危险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蔡成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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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
➢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 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 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 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 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 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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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治煤与瓦斯突.更加强调验证和效果检验。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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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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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 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 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 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①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 及②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③穿层钻孔 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④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 煤层瓦斯、⑤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 层瓦斯、⑥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 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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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第一章、总则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施行时间:2009年8月1日,《防2、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时间:2009年8月1日。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
5、鉴定煤厚的确定: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6、突出煤层管理的确定(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7、突出煤层鉴定的两个指标: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 等指标进行鉴定。
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第二节区域防突措施2、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分为穿层抽放瓦斯和顺层抽放瓦斯。
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
预抽瓦斯钻孔封要求: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
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
第三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1、检验方法:A、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B、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表4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第四节区域验证1、采用: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2、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要求1、防突超前距离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2、揭煤超前距要求: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 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3、揭煤作业规定: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4、预测规定: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5、揭开煤层要求: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6、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要求: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1、突出现象: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1)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3)采掘应力叠加;(4)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5)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4)、(5)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1)、(2)、(3)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2、预测方法: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控制在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
表5 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如果实测得到的S 、K1或△h2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1、石门揭煤要求: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2、掘进工作面要求: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状态。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
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3m的范围。
孔数根据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确定。
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通过实测确定;(2)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6m;(3)松动爆破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3、采煤工作面要求: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4、钻具要求: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径确定。
4、松动爆破防突要求: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
松动爆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
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松动爆破时,应当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1、效果检验方法:采用钻屑指标法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2、工作面检验钻孔布置要求: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1、避难所: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
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2)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
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3)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2、防突风门: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
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
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3、井口范围安全规定: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4、放炮距离规定: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5、安设避难所要求: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6、压风自救系统要求:(1)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2)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3)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第六章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