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收政策盘点之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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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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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的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 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 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 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 退税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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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管理
★ 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 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 旧设备)。
出口旧设备的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国家规定范围外的非自产货物; 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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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我国出口货物的税种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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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经过2008年和2009年国家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目前出口退税率 结构为 17%、16%、15%、14%、13%、9%和5%六档。 具体可参阅相关文件及最新的商品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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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产品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视同自 产产品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 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 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 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退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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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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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 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
•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 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 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 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 要组成部分。 •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 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 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 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 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关于政策
•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 1985年 国务院正式颁发了《 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 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 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 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 • 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 规定从1985年 税政策。1994年 日起, 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 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 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 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 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 了以新的增值税、 口货物退( 税制度。 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我国于7 我国于7月1日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 税政策
• 二、是降低了2268项 是降低了2268项 • 三、是将10项商品的 是将10项商品的 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 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 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税政策,主要包括: 税政策,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服装、鞋 主要包括:服装、 箱包、玩具、 花生果仁、油画、 帽、箱包、玩具、纸 花生果仁、油画、雕 制品、植物油、 制品、植物油、塑料 饰板、 饰板、邮票和印花税 和橡胶及其制品、 和橡胶及其制品、部 票。 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 部分钢铁制品、 品、部分钢铁制品、 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 加值机电产品、家具, 加值机电产品、家具, 以及粘胶纤维。 以及粘胶纤维。

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 标准,包括出口离岸价、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格、出口数量等 等,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这里不逐一展开。
第二十页,共36页。
二、出口退(免)税税制要素 (六)出口退(免)税计算
1、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①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第一页,共36页。
主要内容
一、出口退税概述
二、出口退(免)税税制要素
三、出口免税和征税规定
第二页,共36页。
一、出口退税概述
第三页,共36页。
一、出口退税概述
(一)出口退税基本概念
1、概念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
在我国,传统的出口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即在国际贸易 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 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开展“营改增”试点后,我国对境内单位和个人提 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 率,实行出口退税的范围扩大到了服务出口。
(一)出口退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二)间接税的转嫁性要求出口退税
(三)出口退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问题
第七页,共36页。
一、出口退税概述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简要回顾
我国的出口退税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今天,历经了比较大的变化,概括地说,出口退
税经历了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到1994年、1994—2012年以及2012年至今四个时期
(七)出口退税预算级次
2004年 以2003年财政部 超基数部分应退税额: 门确定的基数 中央负担75%,地方负担25%

出口退税全面解读

出口退税全面解读

出口退税全面解读出口退税分为三种方式: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

其中,免税就是不交税,不用算,也不用管。

需要计算和理解的,只有退税,也就是我们简称为出口退税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基本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实际是出口免、退税。

由于增值税实行的间接计税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销项是免的,进项是退的,取得退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税的退税款和其他类型的退税不一样,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其他退税,退的是应纳税额。

所以在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和进项转出一样为可抵扣税额的负数。

原因是,该笔进项已经退还给你了,自然不可以再抵扣,应该从可抵扣税额中减除。

二、核心理念对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

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

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

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

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

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17%、14%、13%、11%、9% 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货物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国普遍接受的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货物出口后实行退税办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实行退税的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货物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2)计划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出口退税简介(推荐)

出口退税简介(推荐)

出口退税简介(推荐)第一篇:出口退税简介(推荐)(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货物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财务上已作出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

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2)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有以下八类:第一类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有新上项目的老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的生产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亦可给予退税。

第六类是国家批准设立,享受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第八类是指定退税的企业。

为了严防假冒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出口,杜绝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一些原高税率和贵重货物的出口,国家指定了一些企业经营。

由这些企业出口的这类货物,可予以退税,不属于国家的指定企业,既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这类货物也不予退税。

以上所述企业均不含小规模纳税人。

(3)不可退税的货物范围第一类是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2011-08-31出口退税:(一)一般规定1、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国税发[2005]51号) 2、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税[2002] 7号)(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2]152号)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国税函[2002]1170号)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是一种政府的税收政策,旨在鼓励出口业务的企业。

在退税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应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具体的退税金额。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来阐述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第一步:确定退税率
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中,首先需要确定退税率。

根据不同
的产品和出口目的地,退税率会有所不同。

企业需要到当地海关或税
务部门查询相应的退税率,以便准确测算出要退回的税费金额。

第二步:计算退税金额
计算退税金额主要是根据不同的产品和出口目的地的退税率来进行计算。

企业需要将出口的产品详细清单,以及出口国家、退税率等信息
提交给税务部门或海关,然后由相关部门对这批产品进行核对并确定
具体的退税金额。

第三步:申请退税
企业在确定好退税金额后,需要到当地税务部门提交相应的退税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例如合同、发票、海
关单证等,证明已经完成了出口手续,并且符合退税政策的要求。

第四步:审核与发放
经过申请后,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退税金额
无误后,会将相应的退税款直接打入企业的账户中。

一般情况下,退
税款的发放时间会比较长,一般需要等待数个月的时间。

通过上述步骤,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需要认真理解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做好相应的申
报工作,以便顺利获得退税款,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提
高企业的竞争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8.14•【文号】财税字[1998]116号•【施行日期】1998.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品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

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加工费的退税进行一次清理,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解读: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中有关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重复征税对于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税收管理,根据原政策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该文所指的出口企业应为受托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企业),也就是讲,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理代理出口业务,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为委托方企业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当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企业退(免)税。

假如,委托方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没有取得受托方企业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那么,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出口企业是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因此而言,委托方企业同样也面临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问题。

这一来,委托方与受托方企业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就会出现双重征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第一条进行了调整,“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可以看到,对于受托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只要委托方企业已按视同内销的货物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受托方企业就不再进行征税。

2011年出口退税企业培训(1-1)

2011年出口退税企业培训(1-1)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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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时限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时限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 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 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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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时限
例1: 报关单列明的出口日期为2010-12-01,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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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 货物,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 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按月办理 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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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时限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时限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 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 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 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 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 出口证明。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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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时限
次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次月进行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手 册登记、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60天:代理出口证明需在60日内开具; 90天:外贸企业的退税申报截止期限是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
申报期截止之日; 生产企业报关出口90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
报期,须在下一免抵退税申报期申报; 210天:小规模纳税人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10天内核销。
稽核人
经办人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5.20%
-23.90% -1.50% -15.50% -25.20%
纸制文化用品 13.00% 水泥行业 塑料及制品 橡胶制品 11.00% 13.00% 13.00%
根据数据显示,贸易竞争力越强,出
口退税率下调对相关行业的影响越小, 两者相关度系数高达-61.2%。
行业利润空间越小,304不锈钢管出口退税
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其 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 他费用。 第六条又规定: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 国领土,无缝钢管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 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交纳的税捐或因这种 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法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希腊、韩国、
率下调影响越明显,两者相关度系数高达 -70%。利润空间偏小使得行业抗风险 能力偏低。
(1)出口主导型企业经营处于徘徊期。 玻璃纤维出口退税率由现在的13%降低到5%.出口退税 率下调8%,致使成本增加了8个百分点,等于减少利润 8个百分点。 服装、鞋帽及箱包、工艺品等轻纺在内的一系列商品, 都下调了退税率。出口企业面临着是内销还是外销的重 新选择,处于“不确定”的徘徊期。
工业污染
森林是国家重要 的战略资源,木 材是国际公认的 四大原材料(钢 材、水泥、木材、 塑料)之一。中 国森林覆盖率仅 相当于世界水平 的61%,居世界 第130位。人均 森林面积0.132 公顷,不到世界 平均水平的1/4, 居世界第134位。
2、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制度里面规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一、2012年以来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基本情况(一)调整目的为了促进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方便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二)调整主要内容在全面清理现行有效文件和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

主要的两个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39号侧重政策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侧重管理流程。

2013年以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一)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

国家宏观经济重要的调节手段,国家对于出口结构的导向性调节工具。

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讲解

出口退税讲解

课程介绍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也逐步由出口货物劳务扩展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

本课程即是将出口货物劳务、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整合到一起,让学员朋友对出口退免税政策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和掌握,并应用到实务工作中去。

课程目录一、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和退免税基本政策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三、消费税退免税四、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五、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和退免税基本政策(一)出口退免税--退免什么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二)出口退免税基本政策1。

出口免税并退税(又免又退)2。

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财税[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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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政策盘点之出口退税
2011年是“十二五”国民经济规划的初始之年。

受国际金融危机及各种因素影响,世界经济增长速度相对减缓,贸易摩擦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仍然是制约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的关键因素。

对此,积极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经济杠杆作用,适时进行动态和结构性调整,成为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2011年我国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税收政策,促进对外贸易的良性发展。

一、政策优扶
(一)放宽边境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明确,自2010年3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进出口口岸出口至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新政策还规定对确有困难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入账单的边境贸易企业,可凭签注“人民币核销”字样的收汇核销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放宽了企业限定范围。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至全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明确,增加河北、山西等11个省(自治区)试点企业实行进口货物、跨境服务和其他经常
性项目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同时,还明确吉林、黑龙江、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个省(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已扩大至全国范围。

(三)飞机维修企业不再享受“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明确,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不再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四)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2号)明确,自2011年3月1日起,对受托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如果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函调,证实委托方企业已按视同内销的货物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对受托方企业不再进行征税。

否则,还应比照原政策对受托方企业按视同内销货物进行征税。

(五)软件设计出口业务纳入免抵退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8号)明确,自2011年5月1日起,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部分出口业务,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不
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例如一些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科研机构或企业,在技术自主研发、设计的前提下,如果是通过外加工后收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货物,可比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

二是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是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系统升级
系统升级带给企业三大利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网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的通告》(2011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20等版本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83号)两文件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原出口退税申报和审核系统升级为生产企业V9.0版、外贸企业V11.0版、小规模纳税人V3.0版和审核系统V9.20版,并在全国推广应用,实现系统之间定向传递,数据资源共享,使报关单数据零距离应用到出口退税申报中,带给出口企业三大利好。

一是减负,从电子口岸下载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采集,并生成出口退税申报明细数据,减少了人工录入报关单数据的工作量;二是保质,下载的报关单信息能够保证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质量,并且数据源比较全,不会出现遗漏报关单未申报的情况;三是排疑,由于下载的报关单号码为18位号码,解决了9位报关单编号出现重复的问题,有利于税务机关排除出口企业重复申报
退税的嫌疑。

三、外汇改革
(一)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第2号),决定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

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试点地区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进出口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由外汇局视情分为A、B、C三类,A类实行便利化管理措施,B类实行电子数据核查管理,C类实行逐笔登记监控管理。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只向海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办理通关手续。

在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届时全部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出口退税无须外汇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部门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
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应注意对12月1日前已办理正常核销和逾期核销及逾期未核销的出口业务,按试点前的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对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12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税务部门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并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防范骗税
(一)电子和服装列入全国指令性检查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规定,将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列入指令性检查项目。

主要目的是加大两类出口产品的税收管理力度,控制出口骗税案件的滋生蔓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维护正常健康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二)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规定,办理税款退库属于税收会计业务范围,其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办理税款退库的专职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等各项税款的退库业务。

同时,要求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2号)规定,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采集质量和效率,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一级采集,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关注信息生成的审核疑点提示加强审核,并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

总之,2011年出口退税政策四个方面的调整,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它既体现服务理念,为出口企业发展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又突出管理深度,把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到防范出口骗税当中,恰恰紧扣“十二五”时期进出口税收工作服务和管理两大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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