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瘦肉精”事件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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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瘦肉精事件案例分析

双汇瘦肉精事件案例分析

双汇瘦肉精事件=事件始末= 据央视曝光,双汇宣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但猪肉不检测“瘦肉精”。

此前,河南孟州等地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有毒生猪,顺利卖到双汇集团旗下公司。

遭曝光后,该公司采购部业务主管承认,他们厂的确在收购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所谓“加精”猪。

记者调查发现,河南孟州市、沁阳市等十几家养猪场,都在养殖这种肌肉发达的“健美猪”,和普通的猪肉相比,这种猪肉几乎没有什么肥肉,且能多卖几十元钱。

在河南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获嘉县,生猪养殖环节违禁使用“瘦肉精”几乎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

3月26日双汇董事长万隆曾小规模邀请部分媒体进行沟通,并表示双汇是“代人受过”。

3月31日,双汇召开“万人职工大会”,双汇董事长、71岁的万隆鞠躬道歉,并称双汇因“瘦肉精”事件经济上受损超过121亿元。

万隆代表管理层向消费者再次致歉,并对曝光“瘦肉精”事件的央视等媒体也表达了感谢,期望继续得到在场的经销商、供应商、投资者以及金融部门的支持。

为了消除影响,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万隆昨日宣读了双汇集团的六项决定:1、强化源头控制。

执行生猪头头检验,原辅料强化批批检查。

2、成立双汇集团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监督企业各个环节。

3、建立双汇集团食品安全奖励基金,每年“3??15”做总评。

4、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制度。

5、引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作为独立监督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

6、加快养殖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产业链,提高企业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控制力。

在大会现场,众多经销商对万隆和游牧的发言给予了<a name=baidusnap0></a>掌声</B>,且有经销商用“双汇万岁”的口号表达对双汇的支持。

双汇大股东鼎晖投资的代表昨日也在现场表示,不担心双汇由于整改食品安全造成成本上升的问题,鼎晖对双汇的管理团队“非常认可,非常有信心”。

据公开资料显示,鼎晖投资间接持有双汇发展25.36%股权。

瘦肉精的作用“瘦肉精”能使猪提高生长速度,增加瘦肉率,猪毛色红润光亮收腹,卖相好;屠宰后,肉色鲜红,脂肪层极薄,往往是皮贴着瘦肉,瘦肉丰满。

瘦肉精事件缘由分析及危害

瘦肉精事件缘由分析及危害

瘦肉精事件原因一:政治、利益因素1.在台湾台湾的瘦肉精事件不是一个单例事件,有一定的政治因素,早在07年之前,还是阿扁当台的时候就出现了毒苹果、毒小麦、毒牛肉、瘦肉精事件。

台湾当局为了讨好美国,博取政治、军事上的利益,多次被迫降低台湾省内食品安全标准,使得美国的有毒食品能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到台湾市场。

2.韩国韩国也有类似台湾的原因3.在中国大陆中国大陆的瘦肉精事件大多因为国内不发经营者为谋取暴利,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虽然大陆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瘦肉精,但是很大程度政府监管不力,导致国内瘦肉精事件层出不穷。

原因二:各国标准不一各国及各地区的瘦肉精(培林)使用量规定如下:国家组织用量规定中国大陆(台湾) 禁用欧盟禁用美国国内:培林残量50ppb日本进口:培林残量10ppb新西兰进口:培林残量10ppb加拿大培林残量40ppb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培林残量10ppb世界卫生组织培林残量40ppb瘦肉精的残留物质多部分是残留在动物内脏之中,美国是不吃动物内脏的,亚洲国家一般是吃的。

毒理简介克伦特罗能激动β2-受体,对心脏有兴奋作用,对支气管平滑肌有较强而持久的扩张作用。

口服后较易经胃肠道吸收。

作平喘药口服成人20-40μg/次,3次/日;儿童5岁以上5-20μg/次,3次/日。

人(女性)经口TDLo: 4600 ng/kg。

小鼠静脉LD50: 27600 ug/kg。

临床表现1.急性中毒有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有手抖甚至不能站立,头晕,乏力,原有心律失常的患者更容易发生反应,心动过速,室性早搏,心电图示S-T段压低与T波倒置。

2.原有交感神经功能亢进的患者,如有高血压、冠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者上述症状更易发生。

3.与糖皮质激素合用可引起低血钾,从而导致心律失常。

4.反复使用会产生耐受性,对支气管扩张作用减弱及持续时间缩短。

虽然克伦特罗残留的毒作用为轻度的,但美国FDA研究表明,应用拟交感神经药者或对前药过敏者,对克伦特罗的反应要比正常健康个体更为严重。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食品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

然而,近年来,瘦肉精等添加剂的使用问题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瘦肉精事件,从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和企业责任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

瘦肉精的概述瘦肉精(Ractopamine)是一种能够促进肌肉生长和减少脂肪积累的饲料添加剂,是生长激素类似物和β受体激动剂。

瘦肉精的使用滥用会出现一系列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

美国FDA正式批准瘦肉精的使用,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广泛使用。

然而在欧盟、日本、中国香港等地,瘦肉精都被禁止使用。

瘦肉精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引发心血管、神经和泌尿系统疾病等,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而猪肉、牛肉、鸡肉等食品中过量添加瘦肉精,也势必引起人类吃入过多瘦肉精而产生的健康问题。

我国瘦肉精使用及导致的问题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经过国家安全检验,才能投入使用。

但是由于追求利润,一些不法企业为了提高肉类的产量、增重和营养价值,采用了非法添加瘦肉精的方式。

2020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猪肉及其制品瘦肉精最高残留量标准》才正式将瘦肉精合法化,将猪肉及其制品中的瘦肉精残留标准控制在0.1毫克/千克以下。

但是,在此之前,因为瘦肉精滥用问题,我国也发生了多起瘦肉精事件。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2011年发生在上海的“猪肉草莓事件”和2016年发生在大连的“瘦肉精猪肉”事件。

“猪肉草莓事件”中,一些不法商贩在养殖猪的过程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而有些屠宰场为了追求效益而私自使用瘦肉精。

瘦肉精残留超标多倍的猪肉和草莓进入市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瘦肉精猪肉”事件也是因为猪肉中检测出了瘦肉精超标而引起关注。

这种不合规的做法不仅让消费者产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疑虑,而且也损害了行业的声誉。

瘦肉精事件的发生,对于食品安全与质量监管,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问题提出了严峻考验,也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

双汇瘦肉精事件浅析

双汇瘦肉精事件浅析

双汇瘦肉精事件浅析一.事件概述3月15日上午9时许,央视新闻频道播出《每周质量报告》3·15特别行动——《“健美猪”真相》,节目曝光了“养猪户添加违禁药‘瘦肉精’,监管部门收钱放行,经纪人联络其中,下游厂家有意收购”的乱象。

在河南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获嘉县等地,用“瘦肉精”喂出来的“健美猪”,钻过当地养殖环节的监管漏洞,进入贩运环节。

每头猪花两元钱左右就能买到号称“通行证”的检疫合格等三大证明,再花上一百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一些定点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有了这张证明,用“瘦肉精”喂出来的所谓“健美猪”就能堂而皇之地进入南京市场销售。

更令人不安的是,这种用瘦肉精喂食的猪,还堂而皇之地流入了肉食行业的龙头老大、以“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著称的河南双汇旗下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按照该公司规定,十八道检验并不包括“瘦肉精”检测。

知名企业为逐利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养殖、贩运、屠宰和销售等四大环节的监管部门对违禁药品一路绿灯,蚕食着公众对涉事企业的信任以及食品安全领域政府部门几近透支的公信力。

节目播出后,上市公司双汇发展午后即跌停,当晚,双汇发展还发布了停牌公告。

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此次的双汇瘦肉精事件却让我们发现这家被公众广泛认知的500强企业竟然成了监管的漏洞,国家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却监管不严?而频频发生的视频安全问题似乎折射出监管之外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二.多角度分析养殖户角度目前生猪生产存在的问题:1、市场风险较高,大户缩小规模,散户观望。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背景中国自2002年开始禁止在养殖中使用瘦肉精,因为瘦肉精是一种禁药,用于促进猪、牛和羊等动物的肌肉生长。

然而,由于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等原因,一些非法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继续将瘦肉精添加到畜禽饲料中,导致瘦肉精事件频发。

瘦肉精事件的影响瘦肉精事件的影响非常严重,它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还有很大的经济损失。

在2011年,一系列瘦肉精事件的发生导致了包括香港在内的国外市场对中国肉类产品的进口限制,这对中国肉类产品出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此外,瘦肉精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瘦肉精事件的原因瘦肉精事件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利益驱动部分养殖户和经销商因为考虑到经济利益而非法使用瘦肉精。

规制不严一些有关部门并未严格执行对瘦肉精的禁止,或者在执行上存在漏洞,使得瘦肉精的使用得以滋生和泛滥。

规范缺失一些养殖户和经销商缺乏对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或者缺乏正确的规范,并且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因此不会意识到非法使用瘦肉精的危害。

对瘦肉精事件的治理中国政府对瘦肉精事件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治理:制定和加强法律法规国家相继颁布了《动物性食品中禁用瘦肉精国家标准》和《劣药破案办案技术规范》,加强了对瘦肉精的禁止,加强了监管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处。

扩大检测范围中国对进口的动物性产品和国内的食品产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测,尤其是对出口到香港和其他国家的产品进行了严格的筛查。

加强宣传中国通过各种渠道对养殖户和消费者进行宣传和教育,增强了人们对瘦肉精事件的认识和警惕性。

瘦肉精事件的启示瘦肉精事件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同时也给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些启示: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打击食品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增加公众参与政府应该加强沟通,与广大民众、媒体和专家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让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加强规范和管理养殖户和经销商应该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积极宣传和遵守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瘦肉精事件的发生。

“瘦肉精”事件

“瘦肉精”事件

案例:“瘦肉精”事件背景: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β-兴奋剂,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Cyanamid公司农业研究部的科学家Ronald Dalrymple和Catherine Ricks意外发现β-兴奋剂能够增加禽类和肉畜的瘦肉产量,同时降低脂肪量。

美国这家公司开始将其添加到饲料中,增加瘦肉率。

随后1987年、1988年,国内科研界首次接触“瘦肉精”,国内学者开始翻译国外盐酸克伦特罗的论文。

但没有一篇论文详细提及瘦肉精的副作用,瘦肉精逐渐开始在中国流行,并向饲料加工厂、养殖专业户推广这种新型饲料添加剂。

根据专家介绍,一般来说,饲料中添加适量盐酸克伦特罗后,可使猪等禽兽生长速率、饲料转化率、瘦肉率提高10%以上,所以有人干脆就称它为“瘦肉率”。

虽然一直为国家主管部门所禁止,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我国部分地区的饲料加工企业和养猪专业户中,这种饲料添加剂已成为“秘密武器”。

问题:1、克伦特罗为什么能使猪多长瘦肉?2、克伦特罗为什么能较大量的蓄积在猪肉中?3、为什么含猪肉精的猪肉会引起使用者中毒?中毒的症状是什么?4、当运动员采用克伦特罗以增加肌肉的力量,这会对他们的身体有什么危害?案例讨论结果请撰写在下方(注:宋体、小四、1.5倍行间距)案例讨论:1、克伦特罗为什么能使猪多长瘦肉?它能与动物体内大多数组织细胞膜上的β—肾上腺素受体结合,激活β—肾上腺激导性受体,使体内脂肪分解加强,血中游离脂肪酸增加,摄入的能量不再形成脂肪贮存于体内,而是立即为蛋白质的合成所利用,并抑制蛋白质分解和促使胰岛素释放和糖原分解加强,它具有营养重分配的作用,使动物胴体的肌肉(主要是骨骼肌)比例增加,脂肪含量降低,从而提高动物的瘦肉率和瘦肉产量。

2、克伦特罗为什么能较大量的蓄积在猪肉中?动物食用盐酸克伦特罗后,会在内脏和组织中形成严重的蓄积性残留,对于牛而言,其残留浓度由大到小依次为:眼组织、肺、肝、肾、脾、肌肉或脂肪。

Bramilla(1994)和Malucekki(1994)对盐酸克伦特罗在体内残留的研究报道指出,盐酸克伦特罗在组织中的残留与其给药剂量和休药期长短密切相关。

瘦肉精”案

瘦肉精”案

瘦肉精”案“瘦肉精”案综述一、案情介绍2011年3月15日,央视披露河南孟州、沁阳、温县等地一些添加“瘦肉精”饲养的生猪流入南京市场,另有部分流向中国肉类加工龙头企业“双汇”。

事件经相关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随即引发了一场生猪产业的地震。

二、争议焦点(一)媒体:五被告明知瘦肉精有害刘襄等五被告人均明知用“瘦肉精”饲料喂养的生猪食用后对人体健康有害,是国家明令禁止在猪饲料中添加使用的违禁品;五被告人在主观上均具有明显的牟取暴利的犯罪动机。

但是他们声称当初真的不知道“瘦肉精”有这么大危害,如果知道,绝对不会参与此事。

坚称盐酸克仑特罗是一种药品,只知道不能随便食用,但不清楚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更有人称“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不仅自己会吃,还分给亲朋好友吃,也没有什么不适。

只要一头猪摄入量不超过1克,其实用量很多人都知道,瘦肉精存在很多年了,经验很成熟。

”检察机关提供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复函证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可能会引起急性中毒或慢性中毒,轻则烦躁、耳鸣、颤抖,重则诱发恶性肿瘤,危及生命。

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紧密配合,形成组织生产、试用鉴定、批零销售且层层加价的利益链条。

尽管每个人的分工不同,行为环节有别,但他们的行为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性质上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刘襄等被告人明知“瘦肉精”作为猪饲料添加喂养生猪,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故意生产并将其销售到生猪养殖业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牟取暴利。

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将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结果持一种不确定的概括故意,但其行为应被评价为一个完整的行为。

这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四个不同的罪名。

这种由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法律现象,在刑法上属于想象竞合犯。

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认为应按照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罪定罪处罚。

双汇瘦肉精

双汇瘦肉精
培训目录
一、“瘦肉精” 定义 二、“瘦肉精”相关法规规定 三、“瘦肉精事件”养殖环节解析 四、“瘦肉精事件”贩运环节解析 五、“瘦肉精事件”屠宰环节解析 六、“瘦肉精事件”给双汇带来的损失 七、“瘦肉精事件”给双汇的惨痛教训 八、河南省生猪排查抽检工作最新通报
“瘦肉精事件”——瘦肉精
瘦肉精:
指的是一类动物用药,包括盐酸克仑特罗、莱克 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硫酸特布他林等,属于肾上 腺类神经兴奋剂。把 “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 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但国内外的相关科学研 究表明,食用含有 “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 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 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更大。 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 肿瘤。
“瘦肉精事件”——养殖环节
使用原因:
一、客户要求:
➢ 调猪经纪人、买猪商贩直接要求;
二、“瘦肉精”供货渠道:
➢ 调猪经纪人买猪商贩直接卖给养猪户: ➢ 包装上没有任何名称和标识;
三、经济利益:
➢ 加瘦肉精成本:几元/头: ➢ 销售利润:多卖几十元/头; ➢ 养猪正常利润:100~200元/头;
“瘦肉精事件”——养殖环节
及时处理。
“瘦肉精事件”给双汇带来的惨痛教 训——加强控制上游
四、加快养殖业发展,完善双汇产业链条:
➢ 加快养殖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提高企业对产 业链上下游的控制力,确保产品安全:
➢ 未来,屠宰场建到哪里,养殖基地就建到哪里。
河南省生猪排查抽检工作最 新通报
2011年3月27日河南省政府通报:
市场反应: 广受消费者欢迎!
“瘦肉精事件”给双汇带来的损失
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表示:
我们不会成为下一个三鹿!

对“瘦肉精事件“的认识.doc

对“瘦肉精事件“的认识.doc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饮食文化日益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

“瘦肉精事件”,“苏丹红事件“,”禽流感”还有“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

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要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更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本文主要是对“瘦肉精事件”的认识来谈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并解决方法。

我们都知道在2006年,市场上出现了含瘦肉精的猪肉,人食用会出现头晕、恶心、手脚颤抖,甚至心脏骤停致昏迷死亡。

那么导致这样的原因是什么呢?首先,我们要对“瘦肉精是什么”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瘦肉精”是β-肾上腺能受体激动剂类化合物的俗称,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十几种物质,并不是特指某一种化合物。

很多β-激动剂类化合物都是人用药,用于治疗哮喘等疾病。

在我国,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妥布特罗、班布特罗、沙美特罗、氯丙那林等7种β-激动剂类化合物批准作为平喘的处方药,在临床上广泛使用。

在这些批准使用的药物中,盐酸克伦特罗因药效显著、价格低廉,应用最为普遍,商品药名有咳喘素、氨哮素、氨必妥等。

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网站上查询,可查到有关盐酸克伦特罗的备案信息近百条。

克伦特罗是一种β-兴奋剂,添加于饲料中能提高几种家畜包括猪的瘦肉精。

克伦特罗在家畜和人体内吸收好,而且与其它β-兴奋剂相比,它的生物利用度高,以至食用了含有克伦特罗的猪肉出现中毒①。

雷托巴胺是比较特殊的“瘦肉精”。

它的效率非常高,一吨饲料中加入不到二十克,就可以让最后长肉阶段的猪增加24%的瘦肉,减少34%的脂肪。

这种物质在体内几乎不积累,动物实验和小规模的人体试验发现每公斤体重的摄入量在67微克之下时对于人体没有明显损害。

FDA制定的雷托巴胺残留允许值是猪肉中50ppb(十亿分之一,50ppb 相当于每公斤中含50微克),牛肉中的安全标准则为30ppb。

瘦肉精安全事件总

瘦肉精安全事件总

瘦肉精安全事件总瘦肉精一词在近年来不断被提及,而其中涉及的安全风险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群众关注。

瘦肉精是一种能够促进家畜生长、增加肌肉量的饲料添加剂,但是过度摄入往往会导致严重食品安全问题。

本文将从事件背景、事件影响、处理过程以及未来预判几个方面对瘦肉精安全事件进行总结。

1.事件背景瘦肉精在中国的使用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为了达到更佳的养殖效果,养殖场往往会在动物饲料中添加不同量的瘦肉精,但是瘦肉精的残留量一旦超标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在中国,极少有消费者能够分匹辨毫出,以至于瘦肉精问题成为了食品安全的头号公敌之一。

由于瘦肉精问题的严重性,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相应措施禁止其使用。

我国也随之颁布政策,规定禁止使用瘦肉精,并高度重视其预防控制工作。

然而,一些不负责任或者盈利驱动的养殖场或尝试循环利用废料的非法厂家仍旧在盲目使用瘦肉精。

此外,由于监管不足、监管措施不严等原因,这些非法添加者也被野蛮生长,并在市场上成为了顽固的事实,从而导致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2.事件影响食品安全对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瘦肉精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就会对人们的饮食安全带来暴击。

在已经发生的瘦肉精安全事件中,罪魁祸首主要都是那些不道德的商户,但是被误入利用了添加剂的消费者,也会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在食用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危害。

除了对消费者的影响,瘦肉精安全事件还会对中国的畜牧业和农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些不负责任的养殖场会出售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牛肉、羊肉等肉类,而这些肉类的毒害已经让消费者对于农业产物的安全性产生了怀疑。

长期以来,农业产值已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之一,瘦肉精安全事件的发生不仅会影响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度,还会对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产生不良影响。

3.处理过程瘦肉精安全事件早在2002年就被公众知晓。

然而,这个问题在过去几年内迅速升温,不仅仅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影响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

由于事件的影响很大,并且可能在未来产生连锁反应,相关部门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和响应。

瘦肉精中毒事件案例分析

瘦肉精中毒事件案例分析

瘦肉精中毒事件案例分析传播学院2011080213 陈冬概述: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有毒猪肉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事件经相关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

2011年3月25日,相关记者从“瘦肉精”事件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获悉,河南“瘦肉精”事件所涉案件调查取得重要突破,截至目前,肇事“瘦肉精”来源基本查明,并发现3个“瘦肉精”制造窝点。

本文将详细分析瘦肉精事件来龙去脉以及介绍到底什么是瘦肉精,对人体又有什么危害。

关键词:瘦肉精,瘦肉精事件,瘦肉精的危害引言:“瘦肉精”,又称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平喘药。

该药物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而是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

克伦特罗在家畜和人体内吸收好,而且与其它β-兴奋剂相比,它的生物利用度高,以至食用了含有克伦特罗的猪肉出现中毒。

自2002年 9月10起在中国境内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

瘦肉精养殖的猪肉又有什么不同呢?为什么在2011年这次的瘦肉精事件中,会出现瘦肉精养殖的猪肉呢?瘦肉精是怎么来的?对人体又有什么危害呢?正文:盐酸克伦特罗为β2受体激动剂,属于拟肾上腺素类药物,商品名为“氨哮素”、“克喘素”。

80年代初,美国一家公司意外发现,盐酸克仑特罗可明显促进动物生长,并增加瘦肉率。

它能够改变动物体内的代谢途径,促进肌肉,特别是骨骼肌中蛋白质的合成,抑制脂肪的合成,从而加快生长速度,瘦肉相对增加,改善胴体品质。

这一新发现很快被一些国家用于养殖业,饲料中添加了盐酸克仑特罗后,可使猪等畜禽生长速率、饲料转化率、胴体瘦肉率提高10%以上,所以盐酸克仑特罗在作为饲料添加剂销售时的商品名又称为“瘦肉精”、“肉多素”等。

由于瘦肉的价格高于肥肉,养殖户便愿意使用瘦肉精来养殖生猪,以提高瘦肉率。

“瘦肉精”这个10年屡禁不绝的餐桌“毒瘤”,地下链条怎样秘密生成?随着河南公安机关侦破“瘦肉精”案件,一条完整的“瘦肉精”地下产业链条浮出水面。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我国瘦肉精事件指的是2011年至2012年,中国发生了多起猪肉中检出瘦肉精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对该事件的总结分析。

瘦肉精是一种促进瘦肉生长的药物,一般不被许可在动物饲料中使用。

瘦肉精会从动物体内残留在其肉类中,如果人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类,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包括心脏病、癌症等多种疾病。

因此,国际上绝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都禁止使用瘦肉精。

但在中国,由于长期存在的利益驱使和监管漏洞,瘦肉精被不法商家广泛使用。

2011年,湖南衡阳一家餐馆就因使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制作食物,导致10名食客突发心梗而死亡,引起全国关注。

此后,在湖南、辽宁、北京等多个食品市场和餐饮场所,又接连发生了检出瘦肉精的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在这一事件中,公众对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商家的信任度大幅下降。

监管部门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监管措施不力、不透明,导致不法商家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监管。

食品生产企业也未能严格控制猪肉的来源,以及对生产流程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管理。

针对瘦肉精事件,国家食品安全办公室发出了多份通知和文件,规范了有关的市场和生产管理,加强了对瘦肉精的检测和监管。

同时,各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商家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增强了监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总体来看,瘦肉精事件是中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一起重大事件,揭示了监管制度和管理的漏洞,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通过该事件的教训,社会各方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瘦肉精法律处罚适用

瘦肉精法律处罚适用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作为违禁药物给动物使用,职能部门应该先将初步认定使用瘦肉精的生猪封存,待确认后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对使用瘦肉精饲喂动物的养殖单位处1-5万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首起“瘦肉精”案件定性的理论根据评析

河南首起“瘦肉精”案件定性的理论根据评析
性 的 理论 根 据 。
等 活动。 直至 2 1 年 3月 , 01 刘襄等 5人共研制 、 生产 、 销
售 “ 肉精 ”7 0余公斤 , 法获利 2 0万余 元 。0 1 瘦 20 非 5 2 1 年 7月 2 5日, 焦作 中院一 审认 定刘襄 等 5人共 同构成 以危 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 全罪 , 主犯刘襄被 判处死 缓 , 剥夺 政 治权利终身 ; 而奚 中杰等 4人分别 被判处 9年有期徒刑 至无期徒刑 。 8月 1 0日, 河南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 笔 者认 为 , 刘襄 等人 共同研制 、 生产 、 销售 “ 肉精” 瘦 行为主 要 涉及非 法经营罪 , 生产 、 销售假 药罪 , 生产 、 销售有毒 、 刘襄“ 肉精 ” 瘦 案件犯罪成员共 5 。 人 在案件 的侦查 阶段 , 中 3人 是 以涉嫌 “ 法经 营罪 ” 其 非 而先 被 刑事 拘 留、 后被 逮捕 的 , 1 另 人是 以生产 、 售有毒 、 销 有害食 品
2 1 年第 1 期 01 2
法 治研 究
河南首起“ 瘦肉精" 案件定性的 理论根据评析
孟 庆 华

要: 刘襄案件 的行 为特征 是研发、 生产 、 售“ 肉精” 这既不符合《 法》 25条 非法经营 罪的 销 瘦 , 刑 第 2
客观 构成要件 , 也不符合 生产 、 售假 药罪 , 销 以及“ 生产 、 售有毒 、 害食品 罪” 销 有 的构成要 否 定 性 为 非 法 经 营 罪
罪被 刑事拘 留、 逮捕 , 有 1 则是 以涉嫌 “ 法经 营 还 人 非
罪” 而先 刑事拘 留 , 又以生产 、 后 销售有毒 、 有害食 品罪
有 害食 品罪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等四罪名 , 法 院最终采 纳“ 以危 险方法危 害公共 安全罪 ” 定性 而排除

瘦肉精案件法律规定(3篇)

瘦肉精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瘦肉精,又称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是一种非法添加物,主要用于促进动物生长,增加瘦肉率。

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瘦肉精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打击瘦肉精犯罪,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瘦肉精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瘦肉精的定义及危害1. 瘦肉精的定义瘦肉精,学名为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是一类能促进动物生长、提高瘦肉率的化学物质。

在我国,瘦肉精属于违禁添加物,严禁在饲料和肉品中添加。

2. 瘦肉精的危害瘦肉精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为:(1)引起心律失常、心悸、胸闷等症状;(2)导致血压升高、头痛、失眠等;(3)引起神经系统损害,如手脚麻木、震颤等;(4)对肾脏、肝脏等器官造成损害;(5)增加心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发病率。

三、瘦肉精案件的法律规定1.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禁用药物或者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五)生产经营未经动物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六)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七)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八)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九)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运用工程伦理知识分析瘦肉精事件

运用工程伦理知识分析瘦肉精事件

运用工程伦理知识分析瘦肉精事件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类动物用药,将其添加于饲料中,可以达到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的目的。

但研究表明,瘦肉精对人体会产生副作用,危害人体健康。

20xx年x月x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了《每周质检报告》特别行动——《“健美猪”真相》。

在节目中,“违禁药‘瘦肉精’被养猪户违法添加进猪饲料中,相关卫生、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中间人撮合双方违法行为,下游厂商最终坑害消费者”的违法事实被曝光。

根据记者调查,河南省孟州市、沁阳市等十几家养猪场,都在使用“瘦肉精”来喂出“健美猪”,生猪养殖环节违法添加“瘦肉精”在当地已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

“瘦肉精”被养殖户们偷偷地添加进猪饲料之中,一千斤饲料加120克,一头普通的猪就能从一百八九十斤喂到二百二三十斤重,这种吃“瘦肉精”长大的猪往往能多卖几十元钱。

在流通环节,各地的不法商贩利用制度上的种种漏洞,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逃避监管机构的检查,这样,“问题猪”就堂而皇之地进入了贩运环节,到达了广大消费者的餐桌上。

据调查,当地生猪检疫等如同走过场,有的“尿检”甚至用人尿来冒充。

商贩为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这样,用“瘦肉精”喂出来的所谓“健美猪”就无需检测“瘦肉精”了,再花100元“打理”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后就能一路无阻地送到南京等地的一些定点屠宰场,也就能顺利地进入南京等地的市场进行销售。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肉食行业的龙头老大、以“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而著称的河南双汇旗下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竟然也用瘦肉精喂食的猪!据新华网等媒体报道,广州市卫生局20xx年x月x日分别接到天河、增城两区共11起因吃猪内脏引起的腹痛、腹泻报告,食物中毒人员多达46人。

后据了解,在对中毒人员进行剩余食物检验报告时发现:瘦肉精呈阳性,确认本次中毒事件由“瘦肉精”所引起。

涉事市场的肉摊摊主称,其出售的肉都是来自“正规肉联厂”。

[法律]瘦肉精典型案例

[法律]瘦肉精典型案例

瘦肉精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顾某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9万余元。

其中,2022年7月5日至6日,顾某分两次将非法屠宰的两头生猪销售给潘某,销售金额共计7480元。

潘某将从顾某处购买的猪肉部分销售给李某,部分面向社会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820.44元。

李某将从潘某处购买的猪肉在其门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65元。

经某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等部门检验,从顾某、潘某、李某处查获的猪肉中均检出沙丁胺醇成分。

二、立案及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顾某、潘某、李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顾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潘某、李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登报道歉,潘某、李某还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经法院调解结案。

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潘某、李某在缓刑期间从事猪肉销售活动。

三、争议焦点及典型意义本典型案例聚焦老百姓关注度高、社会危害大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

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的“β-兴奋剂类及其盐、脂”,就是指“瘦肉精”类物质。

涉“瘦肉精”犯罪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养殖户法治观念薄弱,为逐利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与畜禽非法屠宰、销售脱离监管密切相关。

瘦肉精安全事件总

瘦肉精安全事件总

瘦肉精安全事件总结概述瘦肉精是一种合成降脂药物,用于促进猪、牛等家畜的生长和增重。

然而,近年来,瘦肉精被广泛应用于食品生产过程中,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瘦肉精安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并且导致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规和监管措施的制定。

本文旨在对瘦肉精安全事件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展望未来的食品安全发展趋势。

瘦肉精的危害瘦肉精在短期内确实可以有效地促进动物的生长,但其残留物危害人体健康。

长期摄入瘦肉精残留物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反应,如高血压、心脏疾病、肾脏损伤等。

特别是对青少年和孕妇等易受伤害的人群,瘦肉精的摄入更加危险。

瘦肉精安全事件的发生瘦肉精安全事件可追溯到2011年,当时中国台湾地区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瘦肉精污染事件。

随后,类似的事件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国家也屡次发生。

这些事件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相关企业的声誉,并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怀疑。

瘦肉精安全事件的影响瘦肉精安全事件对食品产业和消费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食品生产企业来说,被曝光使用瘦肉精的企业经历了声誉危机,销售额和市场份额都遭受了巨大损失。

而消费者们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变得更加警惕,对产品的选择更加谨慎。

食品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检测,以确保食品安全。

监管和法规措施瘦肉精安全事件的发生促使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和法规措施,以保障食品安全。

例如,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限制瘦肉精的使用;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提高食品标签的透明度,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等。

这些举措旨在全面保护食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信心。

未来的发展趋势瘦肉精安全事件的发生促使了食品产业的改革和发展。

未来,食品安全将成为食品产业的重要议题,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生产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消费者也会更加注重产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对食品企业的选择更加谨慎。

同时,食品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法规,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瘦肉精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瘦肉精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8月16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8月23日起施行。

《解释》的发布实施,对于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经过情况近一个时期以来,食用含有“瘦肉精”猪肉导致中毒的事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为。

“瘦肉精”是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药品的俗称,是一种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医称“平喘药”或“克喘素”,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

它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但在猪饲料中添加一定剂量的“瘦肉精”后,可促进猪肉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提高胴体瘦肉率10%以上。

“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特别是可以“终生”残留于肝肺等内脏器官中,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的肉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疼、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死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已明令禁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瘦肉精”等激素类药品。

但由于每头猪加“瘦肉精”后平均能净赚20余元,在利益驱使下,“瘦肉精”案件不断发生,至今已在广东、浙江、江苏、河南、北京等地出现多起“瘦肉精”中毒事件,给一些消费者造成心理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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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瘦肉精”事件的界定
2011年3月15日央视3·15特别节目曝光了“养猪户添加违禁药‘瘦肉精’,监管部门收钱放行,经纪人联络其中,下游厂家有意收购”的乱象。

在河南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获嘉县等地,用“瘦肉精”喂出来的“健美猪”,钻过当地养殖环节的监管漏洞,进入贩运环节。

每头猪花两元钱左右就能买到号称“通行证”的检疫合格等三大证明,再花上一百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一些定点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有了这张证明,用“瘦肉精”喂出来的所有猪就能堂而皇之的流入了肉食行业的龙头老大、以“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著称的河南双汇旗下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按照该公司的规定,十八道检疫检验并不包括“瘦肉精”。

而含有大量“瘦肉精”双汇食品却源源不断的进入市场。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不断的上演,幕幕触目惊心。

从“苏丹红一号”到人造蜂蜜,从三鹿三聚氰胺到“瘦肉精事件”,食品的安全再次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的焦点,“瘦肉精”事件就是一个极度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它严重的打击了消费者对市场销售食品的信心,这也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人食用了“瘦肉精”残留的肉品和内脏,在很短的时间内会出现中毒症状,通常表现为恶心干呕、四肢乏力,有时还伴有严重的腹痛、急性中毒等症状,如果不及时抢救有可能导致心率失常而猝死。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其引起的不仅仅是对部分消费失去信心而且也蚕食着公众对涉事企业的信任以及食品安全领域政府部门极近透支的公信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瘦肉精”不仅仅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它也上升到关乎政府信用危机的了另外的一个层面。

对于探讨“瘦肉精”等类似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原因,首先,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法律层面上问题,从“瘦肉精”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来看,法律制度在生产环节的监管执法、依法处罚环节的力度上严重缺失,养殖、贩运、屠宰和销售四大环节的监管部门对违禁药品一路绿灯,这不能不说食品监管上的严重失职。

第二,知名企业为逐利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道德心的丧失。

食品生产的企业为了个人的利益作假销售来增加营业利润,这是生产商道德严重的缺失,不能诚信的生产放心的食品。

第三,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也可能会引起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

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

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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