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国际借鉴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及完善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及完善作者:呼应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年第09期一、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一)建立的法律基础自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诸如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信息披露真实、非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屡禁不止、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欺诈投资者等问题也屡见不鲜,尽管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250余件证券法规和规章,但系统性和约束力不足。
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依法治市的阶段。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为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利益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新《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国务院已批准设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政策使用基金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收购个人债权。
1.明确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在2006年施行的《证券法》中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
新《证券法》通过规范股票发行和上市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立了上市保荐人制度。
二是增加了相关人员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预先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和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
(2)完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增加了监管手段。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这就明确了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
国外学者对现在的证券现状的看法
国外学者对现在的证券现状的看法近年来,证券市场的波动频繁,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国外学者对于现在的证券现状有着不同的看法,他们从宏观经济、市场机制、监管政策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就国外学者对现在的证券现状的看法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国际学术界对于证券市场的态度和见解。
1. 宏观经济角度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一些国外学者认为当前的证券市场正面临着来自全球经济不确定性的挑战。
他们指出,国际贸易摩擦、政治动荡、金融风险等因素使得全球经济增长面临较大压力,这也对各国的证券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外学者建议国际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经济面临的挑战,以稳定证券市场的运行。
2. 市场机制角度另一些国外学者则从市场机制的角度分析现在的证券市场现状。
他们指出,全球范围内的证券市场结构日益复杂,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的创新层出不穷,这使得市场交易变得更加复杂、困难。
一些高频交易、程序化交易的参与者也使得市场的波动性增加,市场风险进一步放大。
他们呼吁加强对市场机制的监管,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3. 监管政策角度在监管政策方面,国外学者普遍认为,现行的监管政策虽然对证券市场有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但在应对市场变化、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
一些学者认为,监管政策应与市场发展保持同步,不断完善监管的制度和法规,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市场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还有学者建议在监管政策上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全球金融市场监管标准的统一和协调,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漏洞带来的风险传染问题。
4. 结语综合以上所述,国外学者对现在的证券现状有着复杂的看法,他们从宏观经济、市场机制、监管政策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对于国内而言,应认真倾听国外学者的观点,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的制度和规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促进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监管
“ 证 市 场 的 公 平 、 率 和 透 明 ” 要 指 监 管 者 保 效 主 通 过 恰 当 地 设 立 交 易 制 度 来 保 障 交 易 的 公 平 , 投 使 资 者都能 够平 等地 进入 市场 、 用市 场资 源 和获得 使 市 场信 息 。监管 制度 应 当发现 、 止和惩 罚操 纵市 防 场 者 和其他 导致 市场 交易 不公 平 的行为 。 保证市 为 场 的有 效 性 ,监 管 者应 当保 证 市 场信 息 的 即时公
备 法 律 效 力 和 权 威 ; 资 者 有 权 通 过 中立 机 构 如 法 投 院 或 其 他 仲 裁 机 制 向 中 介 机 构 因 其 不 当 行 为 而 导 致 的亏损取 得赔 偿 。
19 9 8年 以 来 ,“ 际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组 织 国
一
A PR .1 . 0 2006 O .4 N
近 年 来 ,随 着 全 球 资 本 市 场 迅 猛 发 展 ,当 庞 大
的 资 金 在 全 球 资 本 市 场 流 动 而 繁 荣 全 球 市 场 的 同
时 也 加 剧 了 全 球 资 本 市 场 的 动 荡 。国 际 上 对 于 资 本 市 场 不 断 加 强 监 管 的 同 时 也 出 现 了 一 些 新 的 变 化 。与 此 同 时 , 国 资 本 市 场 也 处 于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我 键 阶 段 ,新 兴 金 融 机 构 和 业 务 不 断 涌 现 ,新 的 体 系 正 在 加 紧 形 成 。 在 这 一 背 景 下 , 鉴 国 际 上 在 资 本 借 市 场 监 管 方 面 的 先 进 经 验 , 合 我 国 监 管 的 现 状 调 结 整 和 完 善 我 国 金 融 监 管 体 制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美国证券市场管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本)
美国证券市场管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美国证券市场管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美国证券市场管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证券市场国际化日益发展,己经成为世界金融市场中普遍的现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不成熟的金融市场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要求,我们应当纵向以历史为鉴,横向比较吸收他国的经验与教训,从而更好地开放我国的证券市场,以使其更稳定地发展。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证券市场,每年吸引着无数投资者到美国股票市场上市,其先进的管理制度使得证券市场平稳快速地发展。
中国作为世界证券市场的新兴国家,可以从美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收获经验,弥补缺陷,更好地融入到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 1美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进入到自由市场经济时代。
在亚当斯密提出的政府只为守夜人的理论下,美国政府并没有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资本自由流通、仅仅是通过各个州政府颁布的蓝天法,以此防止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的交易、蓝天法的核心在于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时,必须向公众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但由于各州制度不同,宽严不同,导致许多商人投机取巧,利用跨州资金流通来逃避较为严格的法律,内幕交易泛滥,证券市场秩序极为混乱。
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兴起投机狂潮,谁想发财,就买股票,疯狂的股票投机最终引发了一场经济大灾难。
1929年10月2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崩塌,人们疯狂甩卖股票,黑色星期四触发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
这次经济危机给整个西方工业国家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仅美国的失业工人就达到1 700多万。
为了摆脱危机,人们开始思考限制证券市场的自由流通。
于是,罗斯福设立新政,整顿金融业,大规模干预国家经济生活。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一、立法背景与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地位日益凸显。
为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于1998年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这一立法背景主要是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和规范的迫切要求。
二、立法原则与特点《证券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属性和发展规律,为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证券法》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注重政府监管,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
三、法律体系与结构《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体系结构清晰,内容涵盖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多个环节。
同时,《证券法》还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
四、主要内容与亮点《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市场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
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保障投资者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证券法》还明确了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为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亮点方面,《证券法》突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如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措施。
同时,《证券法》还注重市场创新,为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五、法律实施与监管《证券法》的实施与监管是确保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
我国通过设立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力度等多种方式,确保《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管部门还积极推动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建设,鼓励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加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是各国之间约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旨在保护和规范国际投资活动。
本文将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深入探讨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和意义。
一、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平与公正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对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进行任何歧视性的待遇。
按照这一原则,各国应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国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并避免无理或不当地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2. 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并保护其投资权益不受任意性行政、立法或司法行为的侵害。
在这种原则下,各国应尊重合同精神,遵守国际约定和投资协定,不得违背已经达成的投资协议。
3. 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原则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是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享有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投资政策的自主权,同时也应该保障投资者的自由权利。
这包括自由投资、转移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家在促进和管理投资方面要寻求平衡,照顾到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与合理底线原则国际投资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家的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强调了公共利益与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前提下,国家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
二、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和意义1. 促进跨国投资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各国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鼓励了跨国投资活动的发展。
各国在制定和实施投资政策时,可以借鉴国际投资法的原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保护与服务。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跨国公司的投资,并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
2.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机制。
各国可以通过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确保权益的合理保护。
国际投资案例分析 成功的国际投资案例
国际投资案例分析成功的国际投资案例成功的国际投资案例1:1922年5月23日,创始人沃尔特·迪斯尼用1500美元组成了“欢笑卡通公司”。
目前,迪斯尼公司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多媒体公司。
它是好莱坞最大的电影制片公司,而且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卡通影片,开始真人实景影片的制作;迪斯尼乐园至今已经成为迪斯尼王国的主要收入来源,提供了总利润的70%;1995年收购美国广播公司,全面进入电视领域;出售依卡通形象制造玩偶的特许经营,每年的营业额在10亿美元上下;迪斯尼唱片公司致力于唱片、录影带、影碟及连环画等儿童印刷出版物的经营,其中将过去几十年出品的影片制成影像带出售,每年即可收入1.7亿美元。
到1995年迈克尔·艾斯纳收购美国广播公司之前,迪斯尼公司当年的营业额达到121.28亿美元,利润13.937亿美元,市场价值470.4亿美元,分别比1994年增长14.1%、13.8%和63.5%。
而与1922年相比,则是几千万倍的增长。
在迈克尔·艾斯纳长达18年的经营中,中小企业融资扩张策略和业务集中策略是其始终坚持的经营理念。
这两种经营战略相辅相成,一方面保证了迪斯尼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创造了连续十数年的高速增长;另一方面确保新业务与公司原有资源的整合,同时起到不断的削减公司运行成本的作用。
归根结底,这两项策略与“股东权益最大化”原则符合得很好。
迪斯尼公司有优良的业绩作支撑,经营现金流和自由现金流充足。
因此公司有能力减少债务中小企业融资,控制债务比率,降低经营风险。
而且,并购行为又进一步推动业绩上升。
迪斯尼公司采取的激进的扩张战略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风险偏大的经营策略,为了避免高风险,需要有比较稳健的财务状况与之相配合。
由于迪斯尼公司的收益良好,从股东权益最大化的角度,降低债务比率可以使更多的收益留存在股东手中。
值得注意的是,迪斯尼公司也没有走向完全依赖股权中小企业融资的极端,它谨慎的保持着一个稳定的债务比率,既有效的留存了股东权益、减少债务人对公司自由现金流投资的约束,又可以享受到债务的税盾效应,尤其在大规模并购中,使投资风险在债务人和股东之间得到了分散,保护了股东的权益。
金融市场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金融市场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金融市场监管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紧密联系,各国对于金融市场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并将其融入本国的监管实践,成为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选择。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经验,提供参考和启示。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的金融市场监管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
各国通常通过立法,确立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责,并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定。
例如,美国的证券法和期货法,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都为金融市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际上也有一些参考性的法律法规,如《巴塞尔协议》、《证券市场委员会行动纲要》等,对于金融市场监管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建立独立、专业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对于金融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独立的监管机构能够摆脱政治干预,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
专业的监管机构则能够针对金融市场的特点和风险,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规则。
例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都是具有较高独立性和专业性的金融监管机构。
三、加强跨机构合作与信息共享金融市场监管需要跨机构合作和信息共享来实现全面监管。
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漏洞。
此外,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进行合作与信息共享,可以扩大监管的辐射范围,并减少国际间的监管套利。
例如,建立合适的机制和平台,加强信息共享、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能够增强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四、注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金融市场监管不仅需要规范市场行为,更应关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机制能够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降低市场风险。
市场退出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风险的机构或产品,保护投资者利益。
例如,建立健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新产品的审批和风险评估,能够有效提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创新监管方式与科技应用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监管方式也在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后危机时代金融投资监管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一 )重 要 意 义
一
《 投 资法 》 等基本 法规及投资机构指定的大 量规章和制度 ,实施 自律性管理。
英国金融服务局( F S A ) 是金融市场 的唯
之 大 ,都是史无前例 的。各国政府都需要 从这 场金融危机 中总结经验教 训 ,对本 国
的金融投 资进行有效监管。
明化 ,保证金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政府监
管与行业 自律相结合原则。 金融投资监管 , 既包括政府部 门的行政管理 ,也包括金 融 机 构的行业 自律 ,这样才能够促进金融 市
场的有序健 康发展。
和游资行为。 另外 ,全球金融市 场的开放
性和融合性 ,加上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 ,使 得投 资需求 日益旺盛 ,这就 为之后 的房产 泡沫 和金融风 暴埋 下了伏笔。
监管 当局 ,集银行 和证券期 货业的监管
责任于一身 , 对金融市场实施单一监管 , 并
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对 系统风 险的监 管。英 国在 1 9 9 9年 的金融监 管体 制改革 中将 金
美 国 次 贷 危 机 深 层 次 原 因
此次 金融 危机揭露 了美 国在金融监 管 方面 的失误 ,其根本原 因则是 美国推行 的 新 自由主义政策要求减少政府 的干预 。美 国放任金融 市场的发展 ,给予宽松 的监 管 环境 ,对 金融 衍生品 的监管缺 乏整体 的金
F S A) , 取代 了多头金融监管体 系 ,由 F S A 统一行使对银行业 、保险业和证券 业的监 管职能。 金融危机之后 , 英 国发布 了《 2 0 0 9 年银 行法 》 和《 改革 金融 市场 5 5 白皮书 , 在 中央银行成立了金融稳定办公室 ,负责监
管金融机 构之间的沟通 ,并对大型金融机 构进 行检 查。 美国在金 融危机之前 ,实施的是 “ 双
提升居民金融素养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提升居民金融素养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自20世纪末开始,国外诸多国家就开始重视提升居民金融素养,部分国家的金融素养提升计划开展时间早,持续时间长,经验丰富,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
相比之下,我国在2011年加入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组织后才开始重视提升居民金融素养,实施时间较晚,且体制机制还有待完善。
因此,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并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提升我国居民金融素养的措施,有利于提升我国居民金融素养。
一、国外提升居民金融素养的做法和经验(一)英国主要做法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开始从金融素养教育、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升居民金融素养,分别在设计战略计划、建立相关机构、构建法律体系、实施金融教育、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等方面做出了一定工作。
金融教育方面:一是有规划有组织地实施金融素养教育。
一方面,为计划明确、目标清晰地开展金融素养教育,英国于1997年提出“金融素养培养战略”,并根据该战略详细研究制定提升居民金融素质总体规划,明确金融素养教育的目标及工作任务等重点内容。
此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金融素养教育规划,英国采取分阶段的方式进行金融素养教育工作,将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至2003年,重点面向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专业知识,以提高其金融知识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二阶段是2003年至今,扩大金融素养教育受众,提升全体居民的金融素养,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
另一方面,英国组织或联合相关机构协同实施金融素养教育战略规划。
英国成立相关金融教育机构代表政府开展金融素养教育项目,如英国于1997年将原证券投资委员会(SIB)改组为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面向金融消费者实施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金融教育列为其职责之一。
二是根据金融素养需求设计教育活动。
金融素养教育内容方面,英国根据人群特点按需设计金融教育活动,针对性地提高居民所缺乏的金融素养。
如在中小学开展金融知识科普活动;针对新入职的年轻工作者开展帮助年轻人树立理财观计划;针对新婚夫妇开展有关抚养小孩后如何投资理财的活动等。
双重股权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
双重股权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双重股权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双重股权制度成为了广大投资者和学者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种在上市公司中对不同持股比例的股东给予不同的表决权和经营权的制度,双重股权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广泛的运用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通过梳理和分析国际上的案例,探讨双重股权制度的国际经验,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美国的双重股权制度经验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双重股权制度的国家之一。
在美国,许多大型上市公司都采用了双重股权结构,比如著名的谷歌(Google)公司。
谷歌公司采用了A类股和B类股的股权结构,其中A类股为创始人拥有,拥有10倍的表决权,而B类股为普通投资者拥有,只有一般表决权。
这种双重股权结构确保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提高了公司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能力。
美国的双重股权制度也受到了一定的批评。
一些批评者认为,双重股权制度有可能导致公司的决策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降低了公司的治理效率和透明度。
然而,通过谷歌等公司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双重股权制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灵活性,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香港的双重股权制度经验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也在双重股权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香港的股权结构灵活多样,允许不同类型的股本共同存在。
例如,香港的一些上市公司采用了H股和非H股的股权结构,其中H股为外国投资者拥有,而非H股为境内投资者拥有。
这种股权结构使得公司能够吸引更多的外资,并提高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然而,香港的双重股权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少数大股东可能滥用其控制权,不利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另一方面,不同股权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也可能引发公司内部的纷争和冲突。
因此,香港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管,以确保双重股权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新加坡的双重股权制度经验新加坡是亚洲地区双重股权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
借鉴国际经验规范发展我国PE基金的探讨
该 公 司 在 国 家 任 命 的 经 理 的接 管 下 继 续 运 作 了 数 月 ,但 是
Tp e s i p t 先生最终 被迫 中止 了业务 往来 。仲裁庭 认定这 一行 动相 当于 征收 ,并解释称 : “ 国际法 上剥夺或拿 走财产很 在
可 能 通 过 一 国 对 财 产 的使 用 权 或 对 财 产 收 益 的 享 受 的干 扰 实 现 征 收 的 目的 ,甚 至 法 律 上 的 财 产 权 并 未 受 到 任 何 影 响 ,也 可 能 实 际 上 发 生 了征 收 。 ” 虽 然 东 道 国 政 府 对 财 产 控 制 权 的 支 配 并 不 会 自动 地 和 立 即 地 证 明政 府 已经 控 制 了 财 产 的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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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直接通过 暴力 占有 资产或 间接通过任 命 “ 经理 人员 ” 支持合资企业 中的合伙人 ,都是无关紧要 的。口
( 作者单位: 察部办公厅 ) 监
一
雷 法 案 》 ( r m — e c — 1 l y 又 称 《 融服 务 现 代 化 法 G am tahB ie , 金
借 鉴 国 际经 验 规 范 发 展 我 国P 金 的探 讨 E基
■ 文/ 李明 蔡 佳 林 伍
监 管 , 除 了进 一 步 强 化 对 信 息披 露 的 要 求 外 , 也提 出经 营 许 可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册 等 要 求 。 1 美 国P 基 金 监 管 体 系 . E 美 国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建 立 P 基 金 监 管 体 系 的 国 家 ,经 过 大 E 半 个 世 纪 的发 展 , 美 国 P 基 金 业 已形 成 一 套 比较 规 范 、 科 学 E
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年关键成就及前景展望
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年关键成就及前景展望过去几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支撑。
本文将回顾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领域的重大成就,并展望未来的前景。
一、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持。
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方通过定期报告、公告及年度报告等方式对重要信息进行披露。
这些举措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三、健全投资者教育培训体系投资者教育是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的重要环节。
证券市场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投资者教育,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培训、准入考试等活动,提升公众对投资风险的认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旨在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赔偿。
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弥补了因市场交易失误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
未来,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前景仍然广阔。
一、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投资者保护体系需要与时俱进。
相关部门应加强调查和处罚力度,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强对新兴金融产品和业务的监管,避免投资者陷入风险陷阱。
二、加强国际合作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发展要求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借鉴先进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三、推动科技创新助力投资者保护随着科技的进步,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将为投资者保护提供更好的手段。
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应用于证券市场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投资者服务水平。
国际金融中心经验借鉴
一、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发展经验借鉴1.伦敦:市场主导模式,先进的监管理念和开放的市场体系英国金融市场的监管采用金融服务局(FSA)的单一监管模式,它以原则监管和风险控制为基础,强调与企业的沟通协调而非公开惩戒。
FSA的监管效益是通过仔细测算监管成本与收益后得出的,这一效率衡量方式奠定了FSA的监管程序。
监督官们会定期与金融企业的高管进行开诚布公的交流,讨论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监控难题,及时发现经营中的风险和监管的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出谋划策,在提高企业经营能力的同时做好合规性管理工作。
从而既做到防范风险,又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管成本。
这一监管制度既能灵活应对金融市场的新变化,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主动性,同时较好地保护了市场投资者利益,提高了市场的公信力,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
伦敦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监管体制的高效灵活上。
以风险环境为基础的监管模式,由相关的公司进行自身管理。
当金融机构想要发展一项新业务时,监管机构要考察它是否计算过和这个新业务相关联的风险及如何管理风险。
风险管理鼓励参与者竞争和创新,这一条正是伦敦排名高于纽约的原因。
基于便利的生活条件、先进的监管理念、宽松与严格兼备的司法体系,伦敦城发育成为一个公正而开放的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对世界各地的机构和人才都有强大的吸引力。
要把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一方面要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要借鉴伦敦金融中心的优势,提高自身的金融服务发展水平。
(1)改变监管模式,鼓励业务创新我国金融监管采用的是正向清单方式,即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而伦敦在监管上采取的是负向清单方式,即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负向监管模式更有利于金融创新,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活跃与发展。
因此,建议在北京金融市场上率先推出负向清单的监管方式,鼓励交易创新,使一流的金融机构和人才有用武之地。
(2)提高监管效率,奠定政策基础北京金融行业的各监管方应率先建立起合作监管的信息平台,把各自掌握的企业信息置于该平台上共享,这么做可以提高监管部门的综合分析能力,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及借鉴
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及借鉴1. 引言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一种为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立的基金制度。
这种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本文将介绍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定义、功能以及在国际范围内的现状,并且对其可借鉴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分析。
2. 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定义和功能2.1 定义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由政府或金融机构设立的专门用于保护海外投资者权益的基金。
该基金通常由一部分海外投资者的资金和政府的财政拨款共同组成,用于弥补投资者在海外投资项目中可能遭受的损失。
2.2 功能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功能包括:•风险分担:基金可以为海外投资者提供风险分担,避免投资者因项目失败或政策变动而遭受巨大的损失。
•补偿保障:基金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补偿保障,帮助他们从投资损失中恢复,并使其对海外投资更加放心和有信心。
•法律支持:基金可以提供法律支持,帮助投资者在争议解决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
•监督管理:基金可以对海外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项目运作中的腐败行为和不当操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现状目前,全球范围内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以下是一些国际上较为著名的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3.1 美国撤资保障基金(OPIC)美国撤资保障基金(OPIC)是美国政府设立的一个机构,旨在保护美国在海外的投资。
该基金提供了政治风险保险,用于弥补投资者由于政治因素导致的损失。
OPIC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投资。
3.2 英国国际投资者保护机构(MIGA)英国国际投资者保护机构(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的一部分,其目标是通过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和咨询服务,来保护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该机构的成立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投资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4. 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借鉴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金融行业标准化监管国际经验与借鉴
金融行业标准化监管国际经验与借鉴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和推行金融行业的标准化监管。
本文将就金融行业标准化监管的国际经验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首先,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标准化监管经验。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监管体系经验丰富。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分为多个部门,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FDIC)等,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此外,美国还建立了一系列的金融标准和规范,如《美国金融会计准则》、《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以确保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其次,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标准化监管经验。
英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由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和监管机构(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组成。
这三个机构相互协作,共同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政策。
在金融监管方面,英国强调市场的自我监管和行业的自律性,注重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英国还注重金融监管的创新,不断引入新的监管工具和技术,以适应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
另外,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标准化监管经验。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是该国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新加坡在金融监管方面注重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制定严格的合规性规定,确保金融机构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此外,新加坡还积极推进金融科技发展,并鼓励金融机构采用先进的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效能和风险应对能力。
除了上述几个国家的经验,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如瑞士、德国、澳大利亚等也有着丰富的金融监管经验可供借鉴。
中国上市公司诚信守则
中国上市公司诚信守则中国上市公司诚信守则一、背景介绍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上市公司的发展和诚信渗透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诚信守则。
本文将围绕这一诚信守则展开阐述。
二、诚信守则的主要内容1. 守法合规:上市公司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司法和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并确保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
2. 公平公正:上市公司在与相关方进行交易时,应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并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
3. 保护股东权益:上市公司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恶意操纵股价、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合理期限进行关联交易。
4. 审慎经营:上市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注重风险管理,合理控制债务水平,保持充足的财务净资产。
5. 透明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信息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6. 管理责任:上市公司应确立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明确公司管理层的职责和义务,并确保公司决策的公开透明。
7. 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员工权益,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可持续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诚信守则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上市公司诚信守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欺诈行为和非法交易,增加投资者信心,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 提升企业形象:公司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守信经营有助于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声誉,获得更多合作机会和投资资本。
3. 保护投资者权益:诚信守则要求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欺骗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 促进企业长期发展:诚信守则要求上市公司审慎经营,加强风险管理,着力解决财务和治理问题,有利于企业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增强竞争力。
UCITS V指令简介及对我国基金行业的借鉴意义
UCITS V指令简介及对我国基金行业的借鉴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金融市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投资者的一种重要工具,基金在金融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指令来规范基金行业的发展。
UCITS V指令就是欧盟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它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UCITS V指令进行简要介绍,并探讨其对我国基金行业的借鉴意义。
一、UCITS V指令简介UCITS全称为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中文译为跨国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是欧盟制定的一项重要的基金指令。
UCITS指令的初衷是为了实现基金的跨国经营,通过一套统一的监管标准来规范基金行业,从而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基金市场的稳健发展。
早在1985年,欧盟就通过了第一项UCITS指令,之后的几项UCITS指令也相继出台,其中最新的一项是UCITS V指令。
UCITS V指令主要包括对基金管理人和存托人的监管要求,以及对基金资产估值、风险管理、报告和便利的规定等内容。
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存托人的监管要求是UCITS V指令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运作过程中要对投资者负起更多的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UCITS V指令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风险管理要做更加详细的规划,并加强基金的资产估值,以及提高基金报告的透明度。
通过这些规定,UCITS V指令旨在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稳定基金市场的发展。
二、对我国基金行业的借鉴意义UCITS V指令作为欧盟最新的一项基金指令,其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要求相对较为严格,但同时也更加注重基金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对我国基金行业而言,UCITS V指令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1. 提升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意识UCITS V指令要求基金管理人更加注重投资者的利益,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立法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周 德 才 ,卢 晓 勇
(南 昌 大 学 , 江 西 南 昌 3 0 3 3 0 1)
摘
要 :在世界爆发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 ,我国急需加强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本文从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立
法模式 的角度 ,比较 了l多个代 表性的 国家和地 区证 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 的立 法情况 ,总结 出国际上证 券投资者保 0
列 为对 资 本 市 场 三 大 监 管 目标 之 一 ,欧 洲 证 券 委 员会 论 坛 ( ES F CO )更 在 2 01 2 发 布 了 《协 调 保 护 投 0 年 月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一 般 都 是 根 据 代 表 性 国家 和
地 区 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券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的 。 但 由于 国情
3、政 府 部 门 法 令 法 规 。 一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没 有 建 立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的 国家 法 律 ,而 是 以证 券 监 管
护 基 金 方 面 的 法 律 ,在 碰 到 违 约事 件 时 ,有 关 投 资 者
一
、
问 题 的 提 出
而 提 出 了完 善 我 国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立 法 的建 议 。
二 、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立 法 模 式 的 国际 比较 ( )证 券 投 资者 保 护 基 金 的 四 大 立 法模 式 。 一
在 发 达 的 资本 市 场 上 ,投 资者 利 益 保 护 受 到 充 分 重 视 。 国 际 证 券 委 员 会 组 织 ( OS I CO )将 保 护 投 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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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国际借鉴
张学政
证券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其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了反思,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2012年以来,证券行业创新促使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也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上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改革措施对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危机后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演进
美国和英国
次贷危机后,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得到进一步强化,主要改革措施有:成立新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确保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得到准确、清晰、易懂的信息;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的产品范围,将期权纳入受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保护的证券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将违反《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的罚金从5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将证券公司失实陈述的处罚从5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或对责任人判处5年以下监禁;建立“临时流动性担保计划”,为濒于破产的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尽量避免其进入SIPC的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英国政府2011年6月发布的《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英国在投资者保护改革的最新变革主要有:在英格兰银行下设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采取更严厉的手段保护投资者,监管各类金融机构业务行为;强化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扩大提高补偿来源,提高补偿基金缴纳基数;强化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金融企业要完善投诉处理程序、责任规定及对投资者损失的适当补偿,否则将受到FCA的严厉处罚;建立专门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投资公司或其母公司破产的解决机制,避免此类机构无序破产给投资者造成更严重的损失。
欧盟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7月12日通过了一项修正《投资者赔偿计划指令》(ICSD)的提案:将赔偿上限提高到不低于10万欧元;赔偿仅限于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管理不当、操作错误和不当建议的情况。
由于欧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差异,各国基于ICSD框架提供最低限度的投资者保护外,还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了差异化的投资者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北爱尔兰为“超额损失”购买商业保险的做法。
2010年10月,北爱尔兰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与英国著名保险机构劳合社签订了“超额损失”保险合同,为超过1500万欧元的投资者损失提供赔付,有效提升了投资者保障水平。
东亚
吸取20世纪90年代银行业危机教训,日本于2001年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消费者为保护对象统一立法,规定金融机构依法承担说明义务。
2006年修正《金融商品销售法》,统一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则,禁止金融机构违规劝诱,明确缔约行为规则。
由于立法走在前面,且处于去泡沫化过程中,国际金融危机对日本证券投资者的影响相对较小。
近期,日本金融当局正在酝酿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新举措,要求金融消费者
保护工作更加精细化。
韩国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积极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将分散在旧法令中的金融商品说明义务扩大适用至所有金融机构,并获得投资者确认,否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引入了解投资者特性的义务,规定在向投资者销售商品前,必须使其了解投资目的、资产状态、风险承受能力等;禁止通过媒体误导投资者,做广告时务必提示金融商品风险。
中国台湾地区于2011年12月颁布《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界定了金融服务行业、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争议的概念,规定金融服务机构不得有虚伪、欺诈、隐匿或其他足以导致他人误信等情形,必须充分了解消费者、遵守适合性原则,明确金融消费纠纷的争讼机制。
雷曼“迷你债”事件后,我国香港特区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改革包括:一是提议设立投资者教育局。
香港证监会和金管局提议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机构——投资者教育局,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为香港居民普及金融知识。
二是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2011年11月,香港成立了非营利机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为金融机构和客户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渠道。
三是完善乔装客户检查计划。
香港证监会和金管局联合聘请一家专业机构乔装客户,进行客户体验,并评价金融机构遵守监管规定的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四是冷静期规定。
修订《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守则》,规定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有权在发出交易指令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无条件撤销该指令或以回售、平仓等方式了结交易。
创新对投资者保护带来的挑战
创新在推动我国证券行业向更高层次、更好模式发展的同时,也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带来了极大挑战。
创新业务、产品的高风险属性和大多数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
从证券公司创新品种来看,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个股期权等金融产品均具有较高的杠杆属性,风险很大。
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占比稳居99%以上,处于绝对主导地位,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在“一夜暴富”投机心理下,容易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创新产品,导致较大亏损。
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供给跟不上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步伐。
我国没有专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立法,现行《证券法》也无证券投资者保护专章,目前较高层级的法规依据是《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这些均未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面。
大多数创新产品与传统产品属性不同,没有被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保护范围。
同质创新和分业监管格局导致投资者保护标准程度不一。
近年来,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私募机构在财富管理领域的产品创新引人瞩目,但其在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回馈机制方面大同小异,属同质创新。
由于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机构对此类创新产品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若投资者同时购买了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受保障程度明显不同。
此外,通过众筹模式、互联网金融发行的财富管理产品处于模糊地带,投资者利益保护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新进展
出台新的专门规定。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即“投资者保护国九条”),从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参与权和知情权、强化中小投资者纠纷解决和赔偿救助等九个方面,构建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中小投资
者权益保护体系。
这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出台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探索新的救济方式。
长期以来,资本市场虚假陈述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现行法规虽对虚假陈述类民事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救济程序,但因投资者分散、举证难、诉讼耗时、成本高、获赔比例不高等因素,此类维权渠道不畅。
2013年5月,平安证券因保荐万福生科涉嫌虚假陈述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后,宣布成立3亿元的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专项补偿基金,仅用2个月的时间就与12756名受损投资者(占适格投资者总数的95.01%)达成和解,合计补偿1.79亿元。
平安证券与适格投资者通过和解补偿其损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省去了旷日持久的繁琐法律程序,已成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经典范例。
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P2P、众筹等创新产品包含理财、基金、证券等概念,成为跨银行、证券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处于监管空白地带,存在极大风险。
2013年8月,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监管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
政策建议
制定专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
长远看,应借鉴美国、台湾地区经验,制定专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从法律层面明确适格投资者概念、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资金来源、赔偿机制、投资者自律组织、公益诉讼、代为诉讼、投资者投诉处理、投资者教育等内容。
近期,可借《证券法》修改契机,增设证券投资者保护专章,将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投资者教育等行政规章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化,形成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
强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
随着国内证券行业创新的迅猛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多个方面都有待改进:赔偿程序方面,应设计简易赔偿程序,满足小额、简单的赔偿个案要求,化解现行赔付时间较长的难题;赔偿范围方面,应扩大范围,囊括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投资者,适当提高赔偿限额;资金来源方面,应制定紧急状态下的央行和财政救助机制;处置机制方面,应赋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经营失败的证券公司进行接管、托管的权力,快速化解危机并进行投资者赔付。
研究多层次的投资者保障机制。
根据“投资者保护国九条”,证券投资者保护要建立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和自我保护的多层次保障机制。
在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多层次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在法律保护、市场保护方面取得重点突破。
法律保护方面,除出台投资者保护专门立法外,可探索建立行政和解模式,促使损害投资者的案件当事人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主动交出违法所得,并将该资金直接赔偿投资者损失;推广平安证券补偿模式,设立投资者赔偿专项基金。
市场保护方面,借鉴欧盟经验,引入投资者超额损失的商业保险模式,扩大赔付额度,提升保障水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北大方正集团分站
(责任编辑贾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