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3年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____年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购房者、开发商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活动管理第五条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进行开发活动:(一)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进行开发。
(二)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
(三)履行销售许可手续,按照规定实施预售制度。
(四)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购房者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产权。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项目的规划、建设、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保留房源,并按照市场需求和销售计划进行销售。
第三章市场行为管理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合作,并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虚增房价、隐瞒房源信息、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责任,确保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符合规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从事非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购房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妥善处理购房者的投诉。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加强对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开发商行为,保障购房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开发商资质管理1. 开发商在辽宁省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2. 开发商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申请开发商资质必须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
3. 申请开发商资质的开发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开发商资质的申请、审核和颁发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开发商行为规范1. 开发商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夸大销售、损害购房者利益等不正当行为。
2. 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划、设计和合同要求,按照合理的工期和质量标准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不得以次充好。
3. 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必须公开房屋价格和相关信息,并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政策执行,不得乱设价格,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4. 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时间、方式和要求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延期、变更。
5. 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房屋安全、合格,不得交付不符合规定的房屋。
四、购房者权益保障1.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有权了解房屋价格、房屋质量、房屋交付时间等相关信息,开发商必须如实提供。
2. 购房者有权参观和验收房屋,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时,购房者必须对房屋质量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赔偿。
3. 购房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开发商的信用状况和房地产开发历史,开发商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 购房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开发商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索赔、投诉等。
五、监督与管理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辽宁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是指针对辽宁省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开发准入规定:明确了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开发资质的认定、项目审批和备案等。
2.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规定了商品房销售的方式、价格、销售程序和合同条款等,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建设施工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责任追究等,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4. 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定:强化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禁止违规销售、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 公共配套设施规定:规定了房地产项目应配套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包括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
6. 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注意环境保护,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
7. 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了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防止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出现。
以上是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可能因时间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应根据辽宁省相关法规和政策来查询。
第 1 页共 1 页。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来源:时间:2013/6/8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务院令[1998]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2023年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尊重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和退出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或者持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资金实力;(三)具备符合行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四)有与房地产开发业务相适应的土地资源供应。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申请和报备手续。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超出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范围的活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取缔或者吊销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一)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的;(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房地产项目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房地产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
确有需要更改的,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义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误导购房者。
第十五条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前,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项目具备合法、安全、可供使用的条件。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根据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开发资质要求:规定开发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行业背景,获得相应的开发资质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2. 土地使用权出让: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和要求,包括公开竞拍、协议转让等方式,并规定出让地块的用途和期限。
3. 开发项目规划和设计:规定开发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提出要求符合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要求。
4. 合同签订和履行:规定开发商必须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内容、购房者权益保护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5. 商品房销售价格控制: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价格控制政策,并明确价格调整的程序和依据。
6. 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定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包括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市场信息公示等。
7.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规定对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管,包括监督验收、保修期等规定。
8. 金融资金管理:规定开发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进行管理,并明确开发商资金的监管要求。
9. 环境保护和节能要求:规定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要求。
以上是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购房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开发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预售及销售合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核发审批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辽宁省规定的环保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活动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要求,进行项目规划、用地申请等前期准备工作,并经相应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开发经营主体,并履行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公布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总体规划、建筑规划等信息,以便购房人了解和选择。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商品房销售职责,并提供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房屋交付和交付验收制度,确保购房人能够及时收房。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房屋市场动态和价格信息。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2篇)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品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发展。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注重培养和吸引人才,提高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建设要求,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展开。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进行前期规划和调研,明确项目可行性和市场需求,防范项目风险。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公开透明,推行公开招标、公开竞争等方式,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应当依法申请销售许可证,并明确销售范围、方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应当公开透明,禁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应当建立购房人权益保护机制,明确维权途径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应当依法纳税,并遵守相关销售规定,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监管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抚顺经济开发区条例
抚顺经济开发区条例【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25【实施日期】1994.11.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抚顺经济开发区条例(1994年10月26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加快抚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促进抚顺市经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发区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享有省级权限范围内规定的有关开发区政策,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条开发区按照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引进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科学管理方式,建成以工业和科技开发为主,第三产业同步协调发展的多功能、外向型、现代化的新区。
第四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和兴建基础设施。
第五条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投资经营者可以在开发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开发区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条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九条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及有关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开发区内的投资及建设项目;(四)负责开发区土地的开发与管理;(五)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和认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六)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及房地产的产权交易管理等工作;(七)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需列入市城建计划和市财政支出计划的,由管委会编报;(八)编制和组织实施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开发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九)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工商、税收、国有资产、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工作;(十)管理开发区的技术、生产资料、建设、商贸、人才、劳务、信息、文化等各种市场;(十一)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处理或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十二)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益事业,负责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等区容区貌工作;(十三)征收和管理开发区有关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十四)保障开发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十五)在市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立和调整工作机构;(十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4篇)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根据《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开发资质、经营范围等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和监督。
2. 开发项目规划审批: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等要求,并要求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前必须获得相关规划部门的批准。
3. 市场调控措施:针对辽宁省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市场调控措施,包括限购、限售、限价等政策,以稳定市场价格,防范房地产市场波动。
4. 合同管理: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的要求和内容,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5. 售后服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的售后服务义务,包括质量保修、投诉处理等内容。
6. 监督检查与处罚:明确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辽宁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规定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2)据我的了解,辽宁省并没有独立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然而,辽宁省根据中央政府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以及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制定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例如,在房地产开发方面,辽宁省可能会制定相关规定,包括土地出让、开发项目审批、开发商资质要求、房地产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规定。
在房地产销售和交易方面,辽宁省可能会制定相关规定,包括商品房销售、房屋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辽宁省也会根据辽宁省房地产市场的特点和问题,制定一些监管措施和政策,例如加强购房资格审核、限制房地产投资等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具体的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还需参考辽宁省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3)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____《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二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
第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及项目审批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予以驳回。
第三章合同及交易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理,确保购房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购房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交付条件等,并约定房屋质量保证期。
第十三条购房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履行。
第十四条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格,并且享有按揭贷款权利。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标准,并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购房人。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购房人提供售后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哄抬价格,不得歧视消费者。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商品房价格,依法向购房人公开,并明确标明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2023年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推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市场经济原则,尊重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积极推动城市品质提升,推动房地产业的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
(二)市场化运作: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竞争使资源优化配置。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提供合格的房屋和服务。
(四)科学规划: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规划,并注重统筹考虑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资源禀赋等因素。
第三章项目合规和土地管理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并依法开展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不得违背规划导致闲置、低效或无序开发。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四章市场行为规范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开、真实、完整地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明确房屋交付标准和交付时间,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不得拖延交付。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安全,不得使用偷工减料、劣质材料,不得违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7•【字号】抚政发[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04.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发[1999]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依法开发、守法经营,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土地、房屋、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和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开发企业包括专营企业和项目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项目企业是指以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开发经营对象的企业,项目完成后企业注销。
第七条设立新的开发企业实行由开发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制度。
抚顺经济开发区若干管理权限的规定
抚顺经济开发区若干管理权限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05•【字号】抚政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6.08.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抚顺经济开发区若干管理权限的规定(抚政发[1996]33号1996年8月5日)第一条为了明确、落实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权限,加快开发区建设,根据《抚顺经济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抚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行政上行使县级政府职能,经济上行使部分市级管理权限。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市直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监督、协调和检查。
第四条开发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市直有关部门一般不得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不得直接对其实行处罚。
必要时,必须事先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
第五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合同、章程审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变更、补充等,由开发区用市外经贸委文件头纸,自行编号审批,市外经贸委在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审签后,即行加盖公章,发放批准证书,不再另行审批。
开发区应在三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六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的确认,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考核审定,以市外经贸委文件上报省外经贸厅,领取证书。
第七条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经贸、科技出国团组,由开发区定期到市外事办领取出国任务批件,自行审批后,送市外事办主任会签,领取出国护照。
第八条开发区内自筹资金和自行平衡外部条件兴办的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三产业等项目,以及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内外资工业项目,由开发区审批立项、开工,代市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并报市计委备案。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安全、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依法进行开发、销售和租赁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自身行为,严禁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市场的预警和调控,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和购房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开发企业的资格和责任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质,且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保证房屋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当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取消购房者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退款义务。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质量保修、维修和维护服务。
第三章销售和租赁的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公开销售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对购房者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和强制销售。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支付方式和交付标准,并在签订合同前向购房者进行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折扣、优惠等促销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利或损害购房者权益。
第十四条出租房地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且出租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出租房地产的产权人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做好房屋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租赁人的正常居住权益。
第四章监管和执法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依法处理。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抚政办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 号),设立抚顺市房产管理局(简称市房产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造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和危旧房屋,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职责。
(三)强化房屋维修资金的收缴、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房地产综合开发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正文:----------------------------------------------------------------------------------------------------------------------------------------------------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5月30日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年4月17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部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和危旧房屋集中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管理工作。
抚顺市房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0]89号
抚顺市房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抚顺市房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0]89号1990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产市场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护房产流通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给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产市场是我市房产流通的指定场所。
凡在本市城区内进行房产交易、租赁、交换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市场应坚持合理调解供求,搞活房产流通,为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居住、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由市房产公用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设银行、市开发办派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房屋交易、租赁、交换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负责对房产交易活动的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三)参与审查从事房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并对其实行监督和指导;(四)参与制定各类房产流通价格标准,监督、调控房产市场价格;(五)检查和监督房产价值、价格评估工作;(六)维护房产市场管理秩序,查处、打击市场内外房产流通中的各种违法活动;(七)参与调解房产交易、租赁、交换等活动中的纠纷;(八)指导各县(区)的房产流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产市场实行政府指令性价格和指导性价格。
新开发的商品房,市房改方案规定出售的新、旧公房,公房出租的住宅用房及已按省调整后租金标准计租的工企用房执行政府指令性价格。
其它各类房屋交易、租赁执行指导性价格,在最高限价内,允许浮动,对超过评估价格的按规定征收超标费。
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2010)
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2010)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2010年废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三章产仅管理第四章产籍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县城、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房屋。
包括全民所有制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有房屋以及军队、宗教、团体、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的房屋等。
第三条市房产公用局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区、建制镇及房产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业务监督指导。
各县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各区、建制镇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其所属房屋的产籍管理。
各房屋产权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其所有房屋的产籍管理。
第四条凡已确认所有权的房屋,除限制权属转移者外,允许合法转移、租赁、抵押、典当。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修缮房屋,保证住用安全,依法纳税和服从管理的义务。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拨给单位使用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他项权利证明》等房屋权属证书,是保护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的法律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发。
第七条市、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房屋的所有权证进行查验,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八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和县主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所有权人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
逾期登记者,按月累进加收登记费。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根据辽宁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 开发企业的资质要求:开发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一般包括开发资质、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等。
2. 市场准入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需要经过市场准入管理,在申请开发项目前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3. 房地产项目规划和设计: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项目规划和设计时需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
4. 合同管理: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5. 资金管理:开发企业需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6. 工程施工管理: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工程施工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还需参考辽宁省的相关法规文件。
第 1 页共 1 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2.05.30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5.30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30日
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2年4月17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部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和危旧房屋集中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70%,注册资本金不得抽逃。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听取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示资质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规模,应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得超资质等级开发建设。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未参加年度审验的,不得承担新的开发项目;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资质证书。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应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重新办理资质证书或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抚顺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