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客运、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客运、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客运、出租车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油价补助调整的实施方案。
客运行业、出租车行业以及农村水路客运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油价波动的情况下,油价对客运、出租车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的影响日益凸显。
因此,调整油价补助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分别对客运行业、出租车行业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的油价补助调整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将介绍背景情况,包括当前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油价波动对行业带来的影响。
其次,明确调整的目标和原则,从维护行业稳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从业人员利益等方面进行说明。
最后,对调整方案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撰写,旨在促进客运、出租车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出行条件,同时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以下方式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主题和目的,为读者提供背景信息和引入文章的基本概念。
- 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小节,分别介绍了客运行业、出租车行业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的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
每个小节将包括背景介绍和目标原则的讨论。
- 客运行业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部分将介绍该行业的背景情况,以及调整实施方案的目标和原则。
- 出租车行业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部分将介绍该行业的背景情况,以及调整实施方案的目标和原则。
- 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部分将介绍该行业的背景情况,以及调整实施方案的目标和原则。
-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其中,总结将概括每个小节的重点内容,而建议将提供有关于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方面的实用建议。
通过以上结构,本文将全面介绍客运、出租车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的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旨在为相关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成品油价格补助办法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
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7.04•【文号】交办财审〔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要求,加强对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和行业发展的考核,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以此次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和成效考核为契机,会同财政等部门全面落实好财建〔2016〕13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要坚持“总量不减、结构优化”的原则,实现补助数额逐年退坡,同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支持,将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农村客运补助,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加快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交通运输服务。
二、考核内容(附考核细则)(一)农村客运(包括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二)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补助、农村客运发展和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情况。
三、实施措施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照附件1和附件2中的考核细则,对本省上一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成效开展自评,并于每年4月1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交通运输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
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结束——。
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3.1 基本说明 ................................................................................................................................. 8 3.2 操作步骤 ................................................................................................................................. 8 3.3 注意事项 ............................................................................................................................... 10
9 油耗数据上报.......................................................................................................................... 25
9.1 基本说明 ............................................................................................................................... 25 9.2 操作步骤 ............................................................................................................................... 25 9.3 注意事项 ............................................................................................................................... 26
财政部等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
财政部等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营运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营运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
自2012年国家实行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以来,我所及享受补贴的运输企业严格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按照《江西省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燃油消耗月度,年度申报机制,认真把关,在确保燃油消耗数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按时完成了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和资金的发放工作。
基本杜绝了弄虚作假,数据填报不真实,不准确及超范围申报等违规行为。
回顾三年来的申报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由于技术监控手段不完备,加之车辆里程表经常坏,致使车辆的行驶里程很难准确掌握,在申报中职能依据运营里程和日发班次计算,审核时很难掌握。
二、有些客运企业负责人和申报源业务素质较低,不能正确领会文件精神,数据经常出错,只想多报,档案资料不完善,同时有攀比心理,给正常申报工作造成困难。
三、省、市运管部门包括基层所定期检查和督查工作未全面落实到位,致使各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点建议:
一是督促和鼓励各企业增加车辆资金投入,安装GPS监控设备。
使用IC卡定车定点加油,督促二级以上车站试行封闭管理,试行发班打卡制度,源头上杜绝企业虚报发班班次。
二是建议市局经常开展对申报人员,企业负责人的燃油申报业务培训活动,在全市范围内互通申报信息,使各企业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监督。
三是建议由市局牵头,各分局抽调人员组织督查组,定期开展燃油申报督查工作,统一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潮州市2019年暨2018年度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
潮州市2019年暨2018年度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省财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9年暨2018年度城市出租车、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19】52号)对我市农村水路客运的资金分配,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交水【2018】85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村水路客运实际情况,制订本分配方案。
一、补助资金下达情况
本次下达我市农村水路客运油价改革补贴资金(渡船油价补贴)98.98万元。
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交水【2018】857号)有关要
求,结合我市农村渡口渡船实际情况,补助标准为:渡工劳务补贴1.2万元/艘、渡船维修补贴0.8万元/艘、燃油费用补贴按船舶客位数平均分配即0.0693万元/客位。
本次取得补助资格的渡船26艘、678客位,补助金额98.98万元(其中渡工劳务补贴金额31.20万元、船舶维修补贴金额20.80万元、燃油费用补贴46.98万元)。
(详见附表)
附表:
1.潮州市2019年(2018年度)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资金汇总表
2.潮州市2019年(2018年度)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资金分配表。
关于征求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征求意见的函
尊敬的交通管理部门领导:根据最新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为了提高城市道路客运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现对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征求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各位领导和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和建议。
在此函件中,将就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和说明。
一、征求意见的背景与意义1.1 背景:城市道路客运业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发展与人口迁移的变化,原有的道路客运班线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有必要对道路客运班线进行重新许可,以提高城市客运服务水平,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1.2 意义:重新许可道路客运班线能够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客运市场,优化客运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市民出行体验。
还能够推动道路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竞争力,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对象2.1 征求意见的范围: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相关政策、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影响等问题征求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各级政府部门、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相关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2.2 征求意见的对象:此次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客运企业、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专家学者、广大市民等,希望各界人士能够踊跃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参与到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工作中来。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3.1 政策建议:针对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政策内容,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就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3.2 实施方案:在重新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的实施方案中,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就具体操作流程、监管措施、改革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3.3 影响评估:重新许可道路客运班线可能会对市民出行、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多角度分析和评估影响,提出针对性措施,减少不利影响,最大程度地发挥政策效果。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2009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
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关于农村客运和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报告
关于农村客运和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报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油价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公开、公正、顺利、足额发放到位,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云财发电〔2016〕10号)、《云南省城乡道路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建〔2016〕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们认真开展了各年度油价补贴发放工作,现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油价补贴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关系到广大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三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认真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足额及时发放到应发对象手中,做到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不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二、我县目前燃油补贴发放的基本情况(一)各年补贴资金发放情况1、2016年发放情况:2016年5月20日,县财政局转达《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昭财建(2016)11号文件。
下达补贴金额为城市出租车8万元,农村客运万元,农村水路客运万元。
按通知要求在5月底前兑现到受益对象手中。
我局马上布置相关工作,依据海事处及运管所提供的花名册(农村水路客运船24艘,总装机功率千瓦,出租车20辆,农村客运车辆182辆,其中中巴车3辆),于5月31日发放出租车47900元,每辆车2395元;客船24艘,按主机功率每元/千瓦分配,共117700元;微型客车每车3000元(中巴车元),总金额元,余9辆未登记。
2016年9月2日县财政局转达《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昭财建(2016)45号文件。
下达补贴金额为城市出租车万元,农村客运万元,农村水路客运万元。
于2016年9月15日发放了租车80000元,每辆车4000元;客船24艘,按主机功率每元/千瓦分配,共415800元;微型客车每车元,总金额,余11辆未登记。
2024年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总结
2024年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总结一、背景介绍2024年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是我国政府为了促进农村和岛际地区交通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旨在降低农村和岛际地区的客运成本, 提高居民的出行便利度和生活质量。
本文对2024年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总结, 总结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措施。
二、工作进展情况在2024年, 我国各地区切实推进了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工作。
主要进展如下:1.政策落地。
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 出台了相应的燃油补贴政策, 并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按时足额拨付了燃油补贴资金, 保障了补贴工作的正常进行。
3.信息收集整理。
各地相关部门建立了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的信息系统, 收集并整理了相关数据。
4.申报材料审核。
各地相关部门对申请燃油补贴的客运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 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存在的问题在2024年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管理不规范。
一些地方在资金使用过程中, 存在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导致资金流失。
2.信息共享不畅。
各地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效的互通互联机制, 导致信息共享不畅, 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客运企业的运营情况。
3.审核不严格。
一些地方在审核燃油补贴申请材料时存在审查不严格、审核流程不规范等问题, 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也获得了燃油补贴。
4.监管不到位。
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 对违规行为处罚不力, 导致燃油补贴资金被滥用操控。
四、对策措施针对上述问题, 我们提出了以下对策和措施:1.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燃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防止资金流失。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 实现信息互通互联, 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农村客运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方案
农村客运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方案一、总则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地区居民的出行需求,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农村客运补助资金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二、补助资金的来源1.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农村客运补助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配套和其他相关资金。
2.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1. 改善农村客运设施,包括购置客运车辆、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等。
2. 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包括改善客运线路、增加客运班次、提升服务质量等。
3. 支持农村客运企业的发展,包括补贴客运企业日常经营成本、奖励良好的服务绩效等。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程序1. 申请程序农村客运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的申请,应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程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客运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批符合要求的申请。
3. 发放程序经过审批的资金应及时发放到农村客运企业的指定账户,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使用。
五、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1. 农村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和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理。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农村客运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3.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违规企业返还相关资金。
六、补助资金的效果评估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客运服务水平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农村客运企业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介绍。
3.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农村客运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方案,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附则1. 本管理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不符合本管理方案规定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3. 本管理方案解释权归所在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农村客运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地区居民的出行需求,希望能够得到广大农村客运企业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8月30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8月30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30
•【字号】潮府规〔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规〔201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8 年8 月30 日。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公交》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2.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
3.公交油补,千呼万唤始出来——有感《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J], 原亦明
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无
5.财政部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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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
附件广东省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补贴结构,促进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3)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3)65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省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的资金,由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两部分资金构成,通过油价直接补贴和统筹使用两种方式,由财政拨付各地使用。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水运客(渡)船是指农村水路、陆岛或岛际运输的客(渡)船。
第三条统筹使用资金不低于油价补贴中涨价补助资金的60%,用于水路客(渡)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便民服务等项目,国家政策如有变化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补助对象为水运客(渡)运船舶所有人或建设项目的业主。
第四条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由费改税补助资金和扣除统筹使用资金的涨价补助资金余额构成,用于农村水路客(渡)船运营补贴(含渡工劳务补贴),与船舶的客位数或主机功率数、运营系数、地区调节系数、义渡调节系数或岛民/村民占比、绩效考核系数、安全生产系数、船型系数等挂钩。
补贴对象为水路客(渡)运船舶实际经营人,实际经营人与船舶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须提供有关合同。
第五条资金补贴年度是指上一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
第二章油价直接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法第六条岛际和农村客运船舶补贴范围客运经营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水路经营许可证明,经营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除国际客运、大陆与港澳台间客运外)须具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乘客定额证书、船舶营运证等船舶证书,且对当地村民或岛民实行优惠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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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我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含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合并简称“油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燃油或其它新型能源为动力的各类车辆从事公交、农村客运班车和出租车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申报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含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制订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以及资金后续监管的全过程。
二、业务流程
油补资金管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运输企业上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制订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或经信局)核拨资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续监管
其中,饶平县交通运输局、潮安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分别对饶平县、潮安区、市直(含湘桥区和枫溪区)的运输企业申报资料组织进行初审和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管。
三、工作规范
(一)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完善企业及车辆基础信息档案,健全车辆日常运营记录,及时上报油补申请材料,并将补助资金转移拨付到实际经营者手中。
1.车辆管理
运输企业列入油补对象的车辆,应当规范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接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车辆要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行驶,按批准的站点停靠。
2.台帐管理
运输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和车辆档案。
车辆档案要一车一档,包括车辆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
运输企业要建立车辆日常管理台帐,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线路、行驶里程等基础信息,其中燃油及燃气车辆要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
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运输企业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
3.数据上报
运输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将油补数据报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4.资金发放:运输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入帐手续。
属承包经营的,运输企业应如实告知并将油补资金发放到承包经营者手中。
承包者凭有效证件办理补贴资金签领手续,填写《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签领表》。
《签领表》应于收到油补资金一个月内报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财政(或经信)部门备案。
(二)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及时、有序开展对企业上报资料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1.企业资质审核:审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申领油补的条件。
2.车辆资料审核:审核车辆的车辆购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是否真实有效,车辆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申领油补的条件,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有效接
入。
车辆资料要逐车审核,逐车过关,发现问题,要及时与运输经营者确认,对数据进行修正并做好记录。
3.车辆实地查验:按不低于各运输企业总车辆数10%的比例,对经初审的车辆随机进行现场抽查。
抽查内容包括车辆是否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线路行驶,是否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车辆行驶里程是否与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企业台帐、车载里程表数据一致。
抽查内容要详细记录,其中车载里程表要拍照存档。
抽查车辆要逐车建档备查,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车辆实地查验是验证运输企业油补申报资料是否真实最为重要的环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运输服务中心要采取双随机的形式进行,即随机安排检查人员,随机安排检查对象,原则上负责资料审核的人员不同时参与实地查验同一车辆。
实地查验过程发现企业存在车辆证件造假,或里程造假行为的,全部资料返回企业重新填报,如因此超过申报时间,导致企业无法领取年度油补资金的,责任由运输企业自行承担。
4.公示和审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企业及其车辆的油补统计数据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视情况对运输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修正;无法及时完成调查的,要和企业申报材料同时送达市交通运
输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要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经审核合格的企业及其车辆的油补统计数据进行审计。
5.资料上报
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油补统计数据应当提交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同级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时附送第三方审计报告。
经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要领导签核的纸质材料同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并按规定抄送相关部门。
6.后续监管:油补资金发放到运输企业之后,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要会同同级财政(或经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承包经营的,要督促运输经营者及时足额拨付到实际经营者手中。
(三)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经县级审核合格的油补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审计,制订全市油补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或经信局)审定。
市交通运输局的油补审核工作由道路运输管理科牵头负责,财务科予以配合,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道路运输管理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对经县级审核合格的油补申报资料进行重核,核查人员对具体的核查对象及其结果负责。
1.油补资料审核
审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申领油补的条件;分别对各运输企业申报的车辆申报资料按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做好记录。
抽查过程发现问题的,相应的资料发回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服务中心重新办理。
如因此超过申报时间,导致企业无法领取年度油补资金的,责任由初审单位和各运输企业共同承担。
2.公示和审计
全市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企业及其车辆的油补统计数据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发回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服务中心组织调查处理;无法及时完成调查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书面告知市财政局暂缓发放相应企业的油补资金,候调查完成之后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经审核合格的全市企业及其车辆的油补统计数据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3.制订油补方案
道路运输管理科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总量,根据国家、省、市的文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原则,计算各运输企业的油补资金总量,制订具体的油补资金分配方案。
资金分配方案经财务科复核,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研
究同意,送市财政局(或经信局)审定,同时附送第三方的审计报告。
四、保障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要用好油补工作经费,为油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设备、设施以及后勤等保障。
五、责任追究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或经信局)对全市油补资金的申报及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运输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数据套取资金、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其它事项
饶平县财政体系相对独立,部分油补项目直接由县核拨,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