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法学思想的历史解读
洛克的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十二讲洛克的法律哲学
2.自然人性的客观化 ——财产权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3)自然人性客观化的后果——自然状态冲突的本质
a.从欲望与激情的冲突到财产权的获得与行使的冲突 b.从单纯的自我保存到共同社会生活的追求 c.和平的权利优先于战争的权利
(二)
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代 自由主义的生成 ——洛克法律哲学的要素
(二)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 代自由主义的生成
2.自然人性的客观化 ——财产权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2)自然人性客观化的方法——劳动财产权的确立
a.上帝给予所有人以共有的财产 b.人对其自身拥有绝对的财产权(property)
α:自由 β:平等 γ:地产
c.人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的成果属于他自己
α:劳动是其自身财产权的体现 β:劳动使共有变成私有 γ:劳动以人自己的本性(财产)的必要需求为限 δ:劳动需以他人能够充分享用财产为前提
c.社会契约的后果:构建政府权力
α:立法权至上 β:执行权作为最高权力
β1:分享立法权 β2:拥有特权 γ:对绝对权力的恐惧
d.重新理解政治信托的本质
α:谁有权撤销此种政治信托 β:财产是政治信托的标的吗? 即使是,受托人可以处分吗? γ:谁有权基于此一政治信托 对受托人主张权利?
(三)
革命与自然状态的复归 ——洛克法律哲学的激进特质
(四) 洛克法律哲学的影响
(四)洛克法律哲学的影响
(1)确立了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立场 (2)奠定了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结构 (3)落实了人民反抗权的主体承载 (4)强调了社会相对于政府的优先性
c.自然状态的摆脱之原因乃是 私人理性对自然法之执行所导致的 不确定性
(二)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 代自由主义的生成
——洛克法律哲学的要素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试论洛克立法思想
试论洛克立法思想作者:尹建军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洛克的立法思想源于其自然法思想,是其分权思想的核心。
本文结合洛克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及其他条件分析洛克法律思想的产生,进而更进一步的结合洛克的《政府论》来论述其立法思想的内容,并就其立法思想中的一些弊端作了简单的评价,寻找出我们现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能够借鉴以及引以为戒的方面。
【关键词】立法权;分权;执行权;司法权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的家庭,父亲当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
洛克的法律思想深受其家庭的熏陶和教育的影响,并且通过在革命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政治活动逐步形成以自然法学为基础批判封建专制主义集权制度,主张国家权力的分立,人民反抗暴政,立法权为国家最高权力等法律思想。
一、洛克的思想体系分析洛克的立法思想首先要从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上进行把握。
洛克的思想和笛卡尔、莱布尼茨并肩,被称为17世纪三大伟大思想体系。
洛克的思想是建立在他的哲学前提上的,他的思想所依据的是笛卡尔形而上学的世界观。
洛克断言,哲学是关于事物的真正知识,包括事物的性质(物理学),人作为有理智、有意识的主体所应该做的(实践学或伦理学)以及取得和传播这种知识的途径和方法(指逻辑学或评论)[1]。
洛克认为要想确认什么是确实的知识,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研究观念的起源。
洛克驳斥了天赋观念的真理说,观念不是人生下来即存在的,他认为人类的观念来自于感觉和反省。
人类所有的知识都建立在经验之上,归根到底发源于经验[2]。
洛克的思想贡献,主要体现在哲学、伦理学、政治、与教育理论上。
哲学上,洛克的《人类理智论》第一次试图在近代哲学史上创立一个博大的认识论;伦理学上,他的伦理学是经验主义的,以利己主义的快乐主义为归宿。
英国的联想论和法国的感觉论都从他的经验主义心理学中得到了滋养;政治上,他的政治学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政府论》中,他的政治思想在卢梭的《契约论》中全部继承下来;教育上,提出了以经验心理学和伦理学为基础的教育纲领,法国伟大的作家卢梭深受其教育思想的影响,并通过他影响到了全世界。
洛克的智慧——自然法学思想
洛克的智慧——自然法学思想【内容摘要】英国人约翰·洛克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笔者试图从洛克的人性本善假设出发,以追问的形式引出洛克自然法学思想的精髓,并对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稍加反思与总结。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学思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政治社会当社会发展到了17世纪的时候,有一个名字——约翰·洛克定格在了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
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洛克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他的社会契约及对国家和政府的阐述等理论对法学理论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其著作《政府论》中得到了充分说明,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1、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2、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
即每个人享有平等权、自由权、抵抗权、生命权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的,他假设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
这种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
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同时每个人虽然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自卫和惩罚。
从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来看,这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形态,人们根据自己的本性生活,过着完备无缺的日子,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进入一个由公权力所统治的政治的社会呢?正是基于自然状态的缺陷。
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冲突,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纠纷。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洛克的法律思想源于17世纪的英国,对政治哲学、社会和法律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论政府》(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中。
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人权、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等重要概念,对后来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首先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人天生平等,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主张,政府应该拥有有限权力,其目的是维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理念对后来的宪法法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以及法治国家的理念都来源于洛克的思想。
其次,洛克关注自然法的概念,并将其与合法性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是上帝所规定的。
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以自然法为基础进行统治。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责罢免政府。
这一理念为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此外,洛克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以避免滥用权力。
分权制衡的思想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欧洲国家的议会和行政机构的独立运作等。
洛克的法律思想还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平等但也容易陷入冲突与争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生活,人们通过契约形成政府。
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平衡。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上的。
洛克的法律思想为后来的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总结来说,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分权制衡的原则以及社会契约论。
论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论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作者:马光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摘要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同时也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者。
他的法律思想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渗透着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由此而形成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重在强调对“个人权利”的维护。
他首先通过对自然法理论的论述,确立了具有“主权在民”色彩的政治哲学思想,进而以此为基础强调法要以民权为本源与本位,并指出法与自由的关系相容的。
洛克还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发展史上首次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开了历史的先河,而这也成为其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中的一大闪光点。
关键词自然法个人权利民权法治分权作者简介:马光泽,海南大学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07-03“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以试图确立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为其标志的。
在这一阶段,法律主要被认为是一种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工具。
专制统治者在欧洲各国的出现,明确表明迫切需要一些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武器。
因此,古典法学的重点便转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够使法律制度起到保护个人权利作用的因素。
法学理论在这一阶段所主要强调的是自由。
”处在这一阶段的洛克作为“哲学上的自由主义的始祖”,其对自由的关注在法律思想方面也表现得极其明显,而由此形成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也极力强调对“个人权利”的维护。
一、自然法理论基础洛克同霍布斯、斯宾诺莎等前期的古典自然法学家一样,也以“三个自然思想”——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作为其自由主义法律思想最为原始的理论基础。
但不同的是,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也不是斯宾诺莎所设想的“大鱼吃小鱼”的丛林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第一讲:缘起----洛克的思想
公意通过全体公民的民主议会而得以运行,并通过议 会的决议将其意图昭示天下。议会表达全体人民的意 愿而不是部分人的意愿,但是,它仅仅要求大多数的 声音,虽然他也认真地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并公正地加 以考虑。公意不可能心地不良,公意永远是公正的, 并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公意前提的国家是人民 的国家,可见卢梭的“至高无上的公意”不再完全被 归结为一种资产阶级的主权,而同时在劳动人民的主 权中获得了实现。最质朴的人民也有能力行使主权, 只要他们有社会良知,了解情况,而且能够经过充分 地考虑之后采取行动,不屈从于压力集团。如果压力 集团影响到公意,公民就会变得漠不关心或一心只为 自己的利益着想,以至于无法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 行政官员则企图控制他们理应为其服务的那些人,主 权因此就会遭到破坏。
三是在经济上,法国专制君主横征暴敛,经济濒于崩 溃,国家千疮百孔。路易十四被孟德斯鸠贬斥为 “对自己的百姓贪求无厌”。路易十五更是有过之 而无不及,他又句名言:今世尽够受用,死后管他 洪水滔天。四千贵族常年居住在凡尔赛,恣意侵吞 民脂民膏,宫廷被称为“国家的坟墓”。
四是在思想上,法国专制君主利用天主教会和僧侣阶 级,竭力加强宗教神学的精神统治,以神权、宿命 论和种种宗教思想从精神上束缚和奴役人民,鼓吹 蒙昧主义,仇视真理,鄙视知识,摧残文化,禁止 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疯狂迫害进步思想家,随意 将他们逮捕,投入巴士底狱。
二是法律的分类。
卢梭首先区分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 理性的动物,不包括其他生物。自然法是人类实在法的基础。 卢梭将实在法分为四类: A.政治法(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法概念,主要是宪法。近代启 蒙思想家都将政治法等值于宪法。那个时代的宪法以规定人 权和公民权、公共政治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构成为 基本内容。 B.民法(卢梭把民法定义为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和公民同国家 之间的法律,并且主张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比率应该尽可能的 小,而公民对国家关系的比率则应尽可能的大。这样使每个 公民对于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国家 则处于极其依附的地位,唯有国家的强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员 自由。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我觉得洛克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可以有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使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洛克的法律思想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洛克描绘了一个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当然,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
这里的自然权利应该和天赋人权的意思差不多。
那么,我们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对同样的事情可能抱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所以,纯粹的以人的理性来维持自然状态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冲突等情况,如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既然有了法律,自然是需要有人来裁判了,所以第二个问题就很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但是,光是裁判者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对裁判者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执行,所以第三个问题就出来了,就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自然状态是不稳定的,人们为了保障自然权利,自然就会寻求一个新的,稳定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国家。
洛克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自发的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自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洛克——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洛克——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的哲学家。
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他的著作也大为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许多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
他的理论被反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上。
洛克出身于清教徒家庭,从小接受严格的教育。
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作战。
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的基础训练。
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
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
此时,牛津大学的哲学主张还是经院哲学的本色,洛克既憎恶经院哲学,又憎恶独立教会派的狂热,主张宗教宽容。
他深受笛卡尔哲学的影响,穷其一生而不为独断论所困扰。
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爵,成为他的助手兼好友,并在此期间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智论》的创作。
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了很多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
1682年沙夫茨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
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
在荷兰,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智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洛克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关系很深。
沙夫茨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关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政治主张的影响很大。
一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1、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和教权的争端。
洛克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
“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
”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欧洲法律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原则,这是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由此出发,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法律观”以及系统的自由学说,阐明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实行法律的统治,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提出了分权理论。
一、自然法理论(一)对神权法思想的批判洛克同霍布斯一样是唯物论的经验论者,霍布斯的唯物主义成为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
洛克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认为心灵自身不能形成观念或具有知识。
他说,知识来自感觉经验,人们的认识只能通过观察的反省,也就是通过经验,才能获得知识。
因此,洛克与霍布斯非常相似,强调只有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才能认识政治和法律。
(神权法思想是西欧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之一,因此它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严重障碍。
17世纪英国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菲尔麦,他以圣经为根据,宣扬“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
这虽然是一种陈腐的理论,但经过漫长的中世纪,人们的思想被其严重的束缚,在当时的英国也相当有市场,甚至很多议员虽然反对国王的专制与暴虐,但仍信奉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就是以菲尔麦为靶子,逐一批驳这种观点。
他认为,国家并不是上帝创造的,权力与法也不是神授的,王位亦不能世袭,因为这“既无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
”)(二)社会契约论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1,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是一个人间乐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
洛克
• 4、自由与平等。 • 自由与平等是相互制约的。人们都享有 自由,但是,自然和理性同时告诉我们, 人们拥有的一切权利也是平等的,,“没 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为此, 个人的自由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为前 提,“当一个人凭借一时高兴可以支配另 一个人的时候,又谁能自由呢?”
• 平等原则 • 一个是法律的适用上平等,这也是 司法上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无论贵贱 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人人必须遵守法 律,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至上。 • 二是立法上的平等,社会必须通过一 定的形式和原则来实现这种平等。所以, 洛克提倡代议民主制,就是从人民中选出 代表来进行立法。
• (三)社会契约论 • 与霍布斯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 第一,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战争状态。洛克认为处于和平阳光的 照耀之下。 • 第二,在自然状态下的价值目标问题上,霍 布斯最为关心的是人的生存,而洛克最为关心的 是人的自由。 • 第三,在建立国家的目的上,霍布斯认为建 立国家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过一种和平、友好的 生活,摆脱战争状态。洛克认为,建立政治社会 及国家的目的不是过一种和平友好的生活,而是 为了保障人类神圣的自然权利。
• (二)分权学说 • 1、权力的分类。 • 洛克认为在《政府论》中将国家的权力 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 • 立法权: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 • 执行权(行政权):指执行法律的权力, 实际上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类; • 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 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 切事务的权力。” • 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力,居于主导地位, 其它两权要服从立法权。
第二节 洛克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自然法论 •三、法治论 •四、洛克法律思想的意义
洛克的法哲学思考
洛克的法哲学思考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时代背景文艺复兴给当时的西方人民带来了理性的曙光,君权神授已不能再蛊惑从无知中渐渐苏醒的西方人民。
人们对于权力的赋予和来源有了自己的认识。
个人背景洛克出身于商人家庭,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在牛津大学基督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
洛克起初对政治并不感兴趣,但于1652年开始结识阿什利勋爵(即后来成为辉格党领袖的莎夫茨伯里伯爵)后,任其顾问长达15年之久。
正是在这15年间,洛克逐渐涉身政治,追随莎氏的辉格党积极参加同托利党的政治斗争,并在不断的政治斗争中逐渐树立自己的思想信仰。
1683年洛克随莎氏流亡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后才得以回到英国。
此后,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部、垦殖专员等职务。
1、自然法理论2、社会契约论3、分权学说4、自由思想自然法学理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他在《政府论》中为自然法作出了规定,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时也是一种平等状态。
人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1、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2、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
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其自然法理论和自然权学说的延伸,且构成了其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他认为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近乎完美社会形态,但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交叉,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纠纷。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重要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政府合法性、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私有财产等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内容进行探讨。
一、政府合法性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他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的自愿和同意之上,否则,政府就是非法的。
洛克进一步指出,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政府的权力才是合法的。
当政府滥用权力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人民有权废除这个政府,并且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他强调每个人都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生存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并追求自己的幸福。
自由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和选择。
财产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和管理自己的财产。
洛克指出,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干涉或剥夺。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违反或侵犯这些权利。
当政府违背了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反抗和废除这个政府。
三、社会契约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自愿达成的契约之上的。
人们在社会契约中同意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以换取人民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正当政府的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威不是神圣的,而是由人民的授权和同意赋予的。
因此,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只有在人民的利益范围内才能行使。
四、私有财产洛克将私有财产视为人民的自然权利之一。
他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的存在不仅能够激励个人努力工作,也能保障个人的幸福。
约翰·洛克法律思想文献综述
CulturalCorridor 文化长廊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19约翰·洛克法律思想文献综述文/祁湘摘要:洛克作为启蒙思想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其思想建树含括在政治、法律、教育、哲学及心理等方面,法律思想作为其思想中的一部分,对西方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回顾国内学界对洛克法律思想研究的理论成果,对我们了解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挖掘洛克法律思想中新的内涵,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自由主义1 关于洛克对神权法思想批判的研究作为中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代表思想家之一,洛克深刻批判了神权法对人们思想和自由的禁锢和统治。
洛克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主要代表之一,面临着建立新兴资产阶级政权这一迫切需求,为反对神权而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
洛克强调,人们要能够认识政治和法律,就必须使自己获得解放,只有将自己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之中解放出来,这一认识目的才能够达成。
由于同一时期的思想家都有批判神权法的思想理论,内容都相差不大,国内学者对洛克这一思想的针对性研究十分稀少。
2 关于洛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研究社会契约论作为洛克法律思想的重要思想成果之一,在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长期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在其《政府论》下篇中提出的,同时社会契约论也是其自然法理论的表现形式之一。
袁芳通过对比洛克和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自然状态和原始状态,阐明了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是具有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然秩序,其社会契约论是传统的社会契约论。
人们虽然享有各种自然权利,但由于这些权利缺少权威规则的保护,随时可能遭到破坏。
有的学者从现实需求出发,通过对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的探讨,挖掘其对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意义与启示。
洛克所提出的关于有限政府的理论依旧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意义。
关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研究,国内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其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都做了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促进了我们对其思想的深入了解,同时,也为我们对其思想的借鉴参考提供了方向的指引。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那么,洛克倡导的则是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 - 1704 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自由主义”之父。
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
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
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一、自然状态论洛克在的自然状态观点,与霍布斯观点有很大不同。
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他的意思无非是说明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法治保护自由
洛克——法治保护自由刘学敏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摘要】洛克认为只有实行法治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的权利。
自由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法律也必须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手段。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本文将联合现实生活来分析洛克这一对于法律和自由的思想。
【关键词】洛克自由法律政治分析洛克作为英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为《政府论》,他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与当时英国另一位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的体现是必须服从的命令不同,洛克认为实行法治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
国家应该制定法律并依照法律进行治理,并强调不但是普通民众要服从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应遵守和服从法律。
自由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法律也必须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手段。
在《政府论》中,他写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句话体现了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对于普通民众具有保护作用。
虽然法律的条例都是规定公民有哪些行为是不可以做的,看似是一种约束,但正是这种约束使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何为无法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即那种人们没有办法控制的,不论你是谁,你的权力有多大,你的学识有多渊博你都没有办法改变和控制的情况。
比如天灾等,人类没有办法控制,但面对这样的事情的时候,人人在死亡面前也都是平等的。
所以法律就起到这样一个保护作用,不让有权势的人为了达到其私人的目的而无限损害他人的利益,因为所有残害他人的行为都将属于法律管理的范围,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人们得以安全生活,公平竞争,才说人们拥有了自由。
倘若哪里没有法律,那么那里将是所谓“山高皇帝远”、“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完全听统治者摆布的社会。
每一次法律的制定都是保障了相关领域的正常运行,保证人们行使权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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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 滨 学 院 学 报
20 06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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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克 指 出 , 管 自然 状 态 是 一 种 自 由、 尽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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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 士二世 的暴 政 , 以舍夫茨伯 利伯 爵为首 的辉 格党 放弃 了原 来妥协 的立场 , 准备策 划一场 革命
运动 。“ 洛克不仅 亲 自参 与策 划反对专制 政府 的
应 遵守 的 自然 法对 它 起着 支配 作 用 ; 理性 , 而 也
洛 克 法 学 思想 的历 史 解 读
刘 琳 , 中华 张
510 ) 404 ( 西师 范大 学 法商 学院 , 广 广西 桂林
[ 摘 要 】 约翰 ・ 洛克是 I 7世纪英 国资产阶级革命 思想家, 古典 自然 法学派的杰 出代 表之 一 , 思想 其
影响 巨大, 出了时代和 国界 。文章拟从历 史的角度 , 超 解读洛 克法 学思想的 来龙去脉 , 以对 3前 法理学 - "
“ 缺少 一种确 定 的 、 定 了 的、 规 众所 周 知 的法律 ,
[ 稿 日期 】05— 5 0 收 20 0 —3
[ 作者简介 】 琳 (90一) 女 , 刘 18 , 广西桂 林人 ,04级硕 士研 究生 , 要从 事 法学理 论研 究 ; 中华 (90一) 20 主 张 18 。 女 , 西桂 林人 ,O4级硕 士研 究生 , 广 20 主要从 事法学理论研 究。
研 究有所裨 益。 [ 关键词 】 洛克 ; 法学思想; 历史背景 ; 史解读 历 [ 中图分类号 】5 12 B6 .4 [ 献标 识码 】 文 A
一
、
洛 克 法 学 思 想 简 介
状 态” 。在 自然 状 态 中 , 一 个 人 都 是 自 由 的 , 每
“ 他们在 自然 法 的范 围 内 , 照 他们 认 为合适 的 按
洛克将 国家形 式 分 为 四类 即 民 主制 、 寡头 制 、 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制和混 合 政体 , 主 张采 用混 合 政 体 , 际上 他 实 也 就是 指经过 18 68年“ 光荣 革命 ” 建立 起 来 的英
国君 主立宪 制 。
确的裁决, 使它得到应 有的执行 。[ 。。 ”] )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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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2 期 20 06年 2月
哈尔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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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 ]0 4 86 20 )2 0 l 5 lo —55 (06o —o 2—O
了更 好 地 保 护 自然 权 利 , 们 通 过相 互 订 立 契 人 约 的方 式 , 弃 部 分权 利 即 自然 状 态下 单 独 行 放 使惩 罚 的权 力 , 其转 让 给 整 个 社会 , “ 由 将 并 交 他 们 中间被指 定 的人 来 专 门加 以行 使 ” ] , [( 蹦) 这样 政 府就产 生 了 。洛克 进一 步 阐明 了政 府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