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考勤管理办法
安徽省考勤管理办法一、目的为确保安徽省各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时间得到有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省考勤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员工考勤管理,明确工作时间、考勤制度、请假制度等相关事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全体在岗员工。
2. 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等非正式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3. 特殊岗位、特殊工时制度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各单位应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连续休息。
3.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单位,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4.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加班的规定,控制加班时间,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确需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5.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休息和休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签到,作为出勤记录的依据。
(2)签到方式可采用纸质签到、电子签到、生物识别签到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3)员工签到时应确保签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代签、伪造签到记录等行为。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规定上班时间前10分钟,下班签到时间为规定下班时间后10分钟。
(3)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签到,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在考勤记录中注明。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需在返回单位后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由上级确认外出事项。
(2)员工应在考勤记录中注明因公外出未签到的原因和时间,并由直接上级签字确认。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08
•【字号】合国资办[2008]95号
•【施行日期】2008.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合国资办[2008]95号)
各委属企业:
为严明组织纪律,加强企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确保国资监管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现就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
二、各企业主要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地出差、出国、休假等,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除紧急事项外,应于外出之前3天填写《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并盖章,报市国资委办公室。
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返回工作岗位地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办公室销假。
三、报告的内容包括出差或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外出期间本单位主要工作安排等。
四、市国资委办公室将对请销假情况登记备查。
五、对不履行请销假报告制度,无特殊原因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二○○八年八月八日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4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以下统称《办法》),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当强化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
公务人员出差,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
公务人员出差,应当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并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提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
应自行结算住宿费,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公务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以及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的收据等凭证,并按照规定审批报销。
三、加强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建立差旅费内部公开制度,各单位应定期公开本单位差旅费支出情况,接受内部监督;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要将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监督重要内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差旅费支出情况审计、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机关考勤制度范本(5篇)
机关考勤制度范本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关单位的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素质,制定以下机关考勤制度:一、考勤时间1.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上班,不计入考勤。
2.员工应按时到岗上班,并准时结束工作。
上班迟到、早退、无故离岗等行为都会影响考勤结果。
3.员工请假应提前申请,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请假时间超过1天的,需要填写假条并提交相关证明。
4.短期因事外出或迟到的,应在事后向上级提供请假理由和相关证明,并扣除相应的考勤时间。
二、考勤方式1.机关单位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考勤管理。
员工需在指定时间内刷卡打卡,确保考勤数据准确无误。
如果因故不能打卡,应提供相关证明以证明请假或特殊情况。
2.员工应随时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在离岗或离开办公区域时,应将卡片交与指定人员进行保管,以防丢失或遗失。
3.考勤数据的统计和汇总由考勤管理员负责,如果有异常情况或疑问,员工可以向考勤管理员咨询和申诉。
三、考勤结果与奖惩1.对于按时到岗上班并按时结束工作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2.对于迟到、早退、无故离岗等行为的员工,将酌情扣除工资或假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3.对于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离岗等情况的员工,将进行考勤记录的累积统计,超过一定次数将会进行相应的处分。
以上为机关考勤制度的主要内容,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规定,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任何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同时,机关单位将定期对考勤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机关考勤制度范本(2)[公司名称]机关考勤制度范本(3)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机关人员的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纪律性,制定本机关考勤制度。
适用范围:本机关考勤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
考勤规定:1. 工作时间:机关部门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中午12:00至13:30为午休时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为促进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共49家。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重点工作、基础工作、工作落实、工作评价和创先争优5个部分构成。
(一)重点工作(5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重点工作少于5项的部门,根据其“三定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增加考核内容。
(二)基础工作(20分)。
包括公文运转、会议办理、信息报送、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网络社情民意回应办理、定点帮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工作落实(2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各类综合性督查、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落实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评价(10分)。
包括省政府领导评价(5分)、群众满意度调查(5分)。
(五)创先争优(20分)。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办、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8日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安徽省劳动厅关于颁布《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护字[1995]第225号
安徽省劳动厅关于颁布《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劳动厅关于颁布《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护字[1995]第225号1995年5月29日)各行署、市、县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对按劳护字(1995)第184号文要求,批准延期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在延期期间内,仍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
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企业应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两个班日间至少休息12小时,每周休息两日。
第四条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连续休息两日或间隔休息两日。
第五条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财行[2010]176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0〕1760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8〕603号)的要求,我省修订了《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会议和出差定点管理,是我省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要求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级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省财政厅已通过招标采购,在各市确定了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
定点饭店信息已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网址为。
三、省直机关必须到定点饭店开会,并主动缴纳会议费。
出差住宿必须到定点饭店,并开具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报销。
省直单位会议费和出差住宿费不得向任何单位转嫁。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2024年机关单位考勤制度
(5)全体值班人员应服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四、附则
1、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单位考勤制度4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纪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支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4、请假人员请假时要向准假人申明理由、时间,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准假领导申请续假,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5、对违犯考勤制度的人员,某地委办公室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月内发现迟到或早退现象一次的给予警告,两次的写检查,三次以上歇岗一个月;对旷工人员,旷工一天责令其在全体人员大会上做检查,两天以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5、人事管理专员是机关考勤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对考勤工作全过程的组织、监督和完善。认真负责,加强教育,落实责任,并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
6、每月的考勤表由负责人进行初审认定,人事管理专员股进行核签,送各分管副局长进行审签后,作为核发奖金、补贴及年终考评的依据。
机关单位考勤制度3
为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使全体干部职工做到严于律己,促进局机关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事先请假,事后销假,上班时间外出必须讲明原因并得到许可,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作任务。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电话闲聊、玩电脑游戏、上网私聊等影响工作。
第五条各地、各单位要每天安排专人监督工作人员上下班打卡,定期张榜公布出勤情况,并报主管部门(乡镇)备案。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5〕290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5〕29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按照《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市〔2014〕185号)的要求。
为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两场”联动,防止质量安全事故,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房建市政项目项目经理和总监全部纳入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系统(以下简称IFA系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实时上传到《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考勤信息网上公开。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质量员、安全员等)是否纳入IFA系统范围,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主决定。
二、全省保障房以及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仍按《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建质函〔2012〕1151号)要求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逐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推进预算公开(一)推进政府预决算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报告和报表。
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在按经济分类编制政府预决算的基础上,推进政府预决算按支出经济分类细化公开。
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要按项目按地区公开。
(二)深化部门预决算公开。
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报表和说明。
部门预决算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在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的基础上,推进部门预决算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加大“三公”经费公开。
2024年考勤补贴发放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考勤补贴发放管理制度一、项目部全体人员原则上按照机关单位作息时间执行,遇有施工特殊情况另行调整。
二、根据工作性质,实行专职考勤员日考勤制度,考勤员必须严格公正执行考勤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假公济私、送人情当好人,月底上墙公示,做到如实公正透明。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
管理人员因事请假需由本人亲自请假,并以请假条作为请假依据,不得代请或电话请假。
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岗的,可电话请假并说明原因,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满上班后及时补假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四、严格抽调人员管理。
抽调期间个人月实际考勤需按时提供原单位并依此计算个人工资福利等,抽调期间如个人无特殊原因违反考勤制度,项目部予以辞退并以文件形式报告原单位。
五、严格补贴发放管理。
个人补贴标准依据市财政、审计及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标准按个人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需要加班需提前申请并经审批后执行,未经同意不得计入加班。
商洛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作____2024年考勤补贴发放管理制度(二)一、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考勤补贴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参与度,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制定本考勤补贴发放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补贴发放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勤补贴的定义考勤补贴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的一种奖励制度。
通过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按照一定的规定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
四、考勤补贴的标准1. 考勤补贴的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以书面形式公布给全体员工。
2. 考勤补贴发放标准应公平、公正、透明,不得对某些特定岗位或个人进行任意规定。
3. 一般情况下,员工必须按时到岗上班,并正常工作8小时,才可获得全额考勤补贴。
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况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扣减考勤补贴金额。
4. 对于具体岗位或特殊情况,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考勤补贴标准,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五、考勤补贴发放周期和方式1. 考勤补贴的发放周期为一个月。
事业单位考勤制度实施细则2024
事业单位考勤制度实施细则2024一、目的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考勤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全体员工。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2. 工作时长: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 工作时间调整:如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由单位领导层研究决定,并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4. 值班安排: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值班。
值班时间、地点及工作内容提前通知,值班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5. 加班规定: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加班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加班时间、工作内容等按照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6. 弹性工作时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岗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具体方案由单位领导层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每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电子签到、纸质签到或其他方式。
(2)员工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替签。
(3)单位将定期对签到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签到时间为8:30-9:00,下午签到时间为14:00-14:30。
(3)员工应在规定签到时间内完成签到,迟到或早退需在签到时注明原因。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在外出返回后补签。
(2)外出期间,员工应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如外出公函、会议通知等。
(3)单位将对因公外出未签到情况进行核实,对确因工作原因未签到的,不予追究。
4、忘记签到处理(1)员工如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说明原因。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8-4-3 9:41:57】【浏览次数:1619】【双击自动滚屏阅读】2008年第一期——新法新规皖管[2007]100号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机关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厅〔2007〕1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中的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省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3.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是指省直机关所使用的省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
第二章配备标准4.正省级干部的专车,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的相对固定用车,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5.省直机关其他公务用轿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第三章编制核定6.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1)省级干部的专车或相对固定用车,按每人1辆定编。
离退休省级干部(含享受副省级乘车待遇)自愿选择车公里包干用车办法的,按皖行综字〔1998〕4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在职厅局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配1辆定编。
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厅局级干部的,视具体情况另行核定。
调任省人大、省政协、省委督查组、省政府咨询委、省委巡视组等机关工作的厅局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监理单位规章制度
监理单位规章制度【篇一:工程监理公司规章制度】目录前言第一章组织管理…………………………………………(5)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二节岗位职责………………………………………(第二章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节员工守则………………………………………(第二节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第三节文件管理制度…………………………………(第四节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第五节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第六节会议制度………………………………………(第七节档案管理制度…………………………………(第八节信息保密制度…………………………………(第九节行政办公制度…………………………………(第十节公司人员证件管理制度………………………(第十一节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第三章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节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二节人员管理制度…………………………………(5) 7) 21) 21)23)25)28)32)35)41)45)50)55)56)58) 58)62)第三节企业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73)第四节岗位竞聘管理制度……………………………(77)第四章财务管理规章制度………………………………(81)第一节财务管理制度…………………………………(第二节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五章项目监理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节项目监理部基本准则…………………………(第二节项目管理资料指南……………………………(第三节项目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制度……………(第四节项目督察管理制度……………………………(第五节项目工程师岗位竞聘实施制度………………(第六章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第七章安全措施管理制度………………………………(81) 88) 91) 91) 97) 100)103)104)108) 121)前言——把伟业打造成一个学习型组织一、徽标涵义:象征伟业迎着朝阳、勇于担当、锐意进取、拼搏向上、团结互助的精神风貌。
规章制度之考勤制度实施方案
考勤制度实施方案【篇一:某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第四章考勤制度4.1作息时间4.1.1 工时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
4.1.2工作时间:9:00-17:30,中午用餐时间为30分钟,员工轮流用餐,未用餐者照常工作。
4.1.3根据工作的需求调整工作时间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后执行。
4.2考勤规定4.2.1所有员工必须每日准时到岗,于上班、下班时打卡,严禁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如被发现,公司将给予当事者及代打卡者《奖惩单》处分;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考勤办法另定;因公离开公司外出,做好外出登记手续,经部门主管认可后,可不打卡。
未经认可,按旷工计算。
4.2.2如遇特殊情况,例如打卡机失效、停电等,部门主管需要进行手工记录考勤,签字后交人事行政部。
4.2.3 忘记打卡者,初次不计,第二次后每次扣薪金20元,若一个月内累计达4次者,公司将发《奖惩单》处分一次。
4.2.4 根据工作需要,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主管同意,可按加班或计时销假处理。
4.2.5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事前填写《员工请假单》,报部门主管书面批准,未经准假较长时间(指超过2小时)离开岗位办理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务或私事者或在工作时间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务均视为擅离职守。
4.2.6无故迟到2小时、早退2小时、擅离职守或未经准假不到班者或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均为旷工,均作旷工处理;未经事先申请(紧急事件除外)和批准或在事后未补相关经公司认可的手续者,视为旷工。
4.3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处理4.3.1 迟到、早退的具体扣罚如下:迟到、早退30分钟内,每次扣2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当日半天不计薪处理;公司允许员工每月迟到3次,每次在30分钟内,将不计为迟到者,但必须双倍时间返还,超出次数的按迟到处理;迟到早退者每月累计达6次(含3次不计迟到)按旷工一日处理。
4.3.2下班时间到了以后,才可停止工作;不得提前停止工作等候刷卡;或者到非工作场所等待下班。
外聘专家考勤制度
外聘专家考勤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外聘专家资源,提高外聘专家的工作效率,确保外聘专家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单位工作的外聘专家。
二、考勤管理1. 外聘专家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各部门协助实施。
2. 外聘专家应按照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准时到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请假。
3. 外聘专家每月的工作日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并根据工作安排制定考勤表,外聘专家需按照考勤表执行。
4. 外聘专家的考勤方式采用签到制度,每天上下班时需在考勤机上签到,每月末将进行考勤汇总。
5. 外聘专家如有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形,需在当天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在考勤汇总时进行说明。
6. 外聘专家的加班工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管理1. 外聘专家如有请假需求,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 请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年假等,各类请假的具体规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外聘专家请假期间,其工作职责由所在部门安排其他人代为履行。
4. 请假结束后,外聘专家需向所在部门报告假期的实际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考核与奖惩1. 外聘专家的考核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量、工作态度等方面。
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的专家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3. 对于考勤不合格的外聘专家,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将取消其外聘专家资格。
4. 对于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外聘专家,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五、附则1. 本考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 本考勤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门所有,如有争议,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 各单位应根据本考勤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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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皖国资人教[2009]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
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国资人教〔2009〕3号)
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纪律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
(二)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专心工作。
因事需暂离岗位,应报告处室负责人。
(三)委机关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应按要求准时参加。
二、考勤
(一)委机关考勤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各处室局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考勤员须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汇总。
(二)处室局当月考勤登记表由处室局领导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送人事教育处。
(三)人事教育处与相关处室局将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请(休)假审批
工作人员请(休)假,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一)病、事假
科以下工作人员事假3天以上、病假7天以内的,由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事假5天以上、病假14天以内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审批;事假6天、病假15天以上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病假应提供医院病休证明。
处级干部事假1天以上、病假3天以上的,须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年休假
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年休假。
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病
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以及参加各类学历教育集中授课、复习考试时间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况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根据处室局工作和个人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经处室局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探亲假
工作满1年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探亲假。
其中,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但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探亲假经处室局领导同意,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往返路费须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销。
(四)婚、产、丧假
婚假3天,晚婚增加20天。
女职工产假90天,晚育增加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30天,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护理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丧假3天,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婚、产、丧假经处室局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五)假期待遇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产、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四、报告制度
(一)工作人员节假日离开合肥须履行报告制度。
处室局工作人员向所在处室
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处室局负责人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厅级干部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处室工作有效运转。
五、处罚
(一)对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脱岗的,所在处室局要予以批评教予,年度考核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于管理不严、工作纪律松懈的处室,由委分管领导对该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工作人员凡不履行请(休)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勤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处理方式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