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权利康德法哲学的先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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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

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

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

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

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

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

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

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

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康德文化名词解释

康德文化名词解释

康德文化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哲学中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形而上学;实践公设;诠释学循环;历史主义;康德(1724-1804)——哲学中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康德著有重要三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与政治理论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永久和平论》。

一,先验哲学——认识论1.1,康德提出其先验哲学来设法既拒绝经验主义(洛克、休谟),又拒绝唯理论(笛卡尔)。

休谟以后世界好像更不确定了。

理性直觉和理性在古典的唯理论者和启蒙运动哲学家们那里都扮演过的那个角色,在休谟那里很大程度上被情感和习惯接管了——对康德来说,休谟的怀疑的经验论是令人无法容忍的:道德和自然科学这两者的基础都被休谟给破坏掉了(自然科学有待商榷)。

康德提出了自己的人物,证明伦理学和自然科学中存在着某种东西是由我们的理性承认为严格地必然的、普遍地有效的——这是康德的出发点。

康德也并没有回到古典唯理论(笛卡尔那里),而是探索的是一种的第三条道路。

1.2,康德对科学感兴趣(牛顿),希望把哲学也提升到与自然科学同样可靠的位置。

康德拒斥这种怀疑论(休谟)的办法是提出了这样的论证:空间和时间这些知觉形式,因果性之类的基本概念。

康德把那个认为认识发生于主体受客体影响之时的基本观点逆转过来。

也就是说,他把主客体关系颠倒过来,主张我们必须设想是客体受到主体的影响;也就是说,我们所认识的客体是由主体的经验方式和思维方式形成的。

认识论前提的这种转换,就叫做哲学中的哥白尼式革命——康德知识论的核心。

1.3,康德不承认对超越感觉的对象——比如上帝和道德律——的理性直觉,而引入对经验的基本条件的反思的洞见。

对这些认识论条件的洞见叫做先验的洞见。

出发点是休谟错了。

经验中是有必然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的(例如因果律)。

康德预设了一种主体和客体的二元论:既然赋予秩序的能力不可能在客体当中,它就一定在主体当中。

这就是康德知识论中的哥白尼式的革命:给我们经验以秩序和结构的东西,因而服从普遍有效之原则的东西,其来源不是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而是我们自己。

康德哲学的来源

康德哲学的来源

康德思想的来源黑格尔说:“卢梭和休谟是德国哲学的两个出发点。

”而康德哲学,在黑格尔看来“它总是构成近代德国哲学的基础和出发点”。

黑格尔把卢梭和休谟看作是近代德国哲学的两个出发点,包括是康德批判哲学的出发点。

一、对卢梭政治自由思想的继承(1)康德对卢梭道德思想的继承康德承认是卢梭教会他尊重人,在探索与卢梭把道德与科学的对立不同,康德将它们严格区分开,并且重新又把道德基础建立在理性基础上。

这就是说,康德在秉承卢梭道德思想的基础上赋予某些政治主题以神圣的道德尊严。

在这一点上,康德源于卢梭又有所发展。

卢梭认为:“唯有道德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欲望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这就是说,自由的实质就是意志服从自己规定的道德法则,而道德法则内在于人性之中,只有通过对人性的分析才能将本有的道德法律揭示出来。

卢梭通过对人性的种种区分(自爱与怜悯,灵魂与肉体,良心与欲念),最终得出结论:道德法则发端于人的“良心”,良心即道德法律是人本性具有又时时被遮蔽着的自然准则,卢梭把它称为“内在光明”,“圣洁本能”和“天国永不消失的声音。

在这里卢梭已经触及到道德自律和他律的思想,并且被康德以理论化的形式确定下来。

然而卢梭的“良心”作为一种自然情感,只是主观原则,只有相对普遍性,自己本能制定法则,康德正是看出了卢梭道德原则的缺陷,因而反对从人性和情感中推导出道德律令,作为人类实践的最高原则,道德律是不关涉意志对象的纯粹形式,这种纯粹性使人的道德行为具有尊严。

所以,康德的道德律剔除了卢梭道德原则中的情感因素,纯化了卢梭的道德原则。

(2)康德对卢梭自由思想的继承卢梭的自由概念是对康德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最重要贡献。

不过康德发现卢梭的自由概念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

政治自由存在着一个悖论,卢梭根据这个悖论提出普遍意志概念,和卢梭一样,康德也认识到强迫行为是人进入公民社会的一个必然结果。

德沃金视野中的自由与平等关系

德沃金视野中的自由与平等关系

德沃金视野中的自由与平等关系作者:王立时间:2008-12-25 09:31:54 来自:反思与奠基阅读:154人次[内容提要] 自由与平等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两大政治价值。

一定境况下,自由与平等总会发生冲突。

在对待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不同于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自由优先性主张,德沃金坚持平等优先。

优先性是德沃金包括整个新自由主义者解决自由与平等冲突的主要方式。

自由或平等的优先性本身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历史形成的。

历史境况、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决定了自由或平等的优先性地位。

[关键词] 自由;平等;优先性;独立性;德沃金一、消极自由的传统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中,最重要的政治价值莫过于自由和平等。

自洛克确立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以来,自由与平等就不仅成为自由主义所信奉的最重要的政治价值,而且也成为整个社会政治制度所遵从的价值原则。

自由与平等虽并称为两大政治价值,但在自由主义的内部对其理论的阐释和辩护却不尽一致。

由于时代的限制,罗尔斯之前的古典自由主义主要解决自由的问题,包括自由的价值和自由的政治制度;而新自由主义则着重解决平等的问题。

前者以密尔为代表,其思想结晶于《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的不朽经典之中;后者以罗尔斯为代表,其思想凝结在《正义论》这一宏篇巨著里。

在对自由的理解上,西方一直存在着两种传统。

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传统;一种是以卢梭为代表的自由传统。

洛克的自由着重强调的是强调公民的权利,主要包括思想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权利,并力图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承认和保障。

卢梭的自由则主要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公共的政治生活。

贡斯当把洛克式的自由称为“现代人的自由”,而把卢梭式的自由称为“古代人的自由”。

[1](p45-68)以赛亚•伯林又把自由区分为“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

[2](p168)在自由的实质意义上,“消极的自由”同“现代人的自由”内涵一致,而“积极的自由”同“古代人的自由”内涵趋同。

自由主义者一般都继承和遵从洛克的传统,在自由观上持“消极的自由”。

康德权利思想的现代解读

康德权利思想的现代解读

理学、 人类 学和 自然神 学等课 程 。 17 7 0年康 德任 逻辑 够 和所 有其 他人 的 自由并 存 。” ) 【 而这条 普遍法 则 是 和形 而上学教授 ,84 10 年去世。 康德是 l 世纪最杰出 8 个不能被进一步证明的公设。 康德认为 , 权利可以 全 根据 这些 条件 , 何人 的有 意识 任 的思想家 、 德国古典哲学 的奠基人 之一 。康德 的先验 被理 解 为 “ 部条 件 ,
收 稿 日期 : 叭 0 ( — 3 2 一) 1 9
作 者 简 介 : 超 (9 8 )重 庆 大研 究 法 理 学 、 治理 论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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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l O月
社 会 科学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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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与当今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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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权利思想的现代解读
李 超
重视 、 重 和 关 怀 , 为人 不仅 是 手 段 更 应 当是 目的的 观 念 贯 彻 于 康德 关 于 法 、 治 的论 述 之 中。 尊 认 法
关键 词 : 康德 ; 利 ; 治 权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563 B 1.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4 ( 0 0 1— 0 7 0 10 — 20 2 1 )0 0 1 - 3

费希特的法哲学思想

费希特的法哲学思想

费希特的法哲学思想哥特利勃·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3-1814),德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

他一生的职业是大学教师:1794年被聘为耶拿大学教授,1809年创办柏林大学并任校长。

费希特是康德的学生,深受康德思想的影响,青年时期向往较激进的个人民主主义,赞扬法国大革命;后期思想倾向于保守,主张维护王权统治和民族利益。

在法律思想方面,费希特尊重康德提出的最高公正原则,但他更加注重原则的实际作用,因此,他的法律观具有明显的实证主义倾向。

主要学术著作有《天启学说批判》《伦理学体系》《告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等。

一、法哲学基础费希特继承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并从特定方面加以发展。

他首先提出一个“自我”的概念,认为自我乃是一切实在的本原。

他反对康德“自在之物”的客观存在,认为真正的存在只有自我,“自我”首先设定自身,然后设定了万事万物。

他也意识到只凭“自我”一个概念解释不了所有认识问题,于是又设定了“非我”。

非我,即自我之外的一切事物,它不能绝对地存在。

他认为存在有三原则:(1)自我绝对地存在;(2)自我设定与它对立的非我;(3)自我设定一个可分为自我和非我的存在。

从自我哲学出发,费希特建立了独特的法学思想体系。

二、法和法律的概念(一)法费希特认为,法属于先验的范畴,它是从“纯粹理性的形式”中引申出来的。

因此,他也把法学称为关于人类公正的科学。

而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是:“限制你你自由并以这种方式使他人也能自由。

”在对公正原则的表述上,康德是从允许自由(正面)的角度展开的,而费希特却从限制自由(反面)的角度来讲述。

这不仅是表述的差别,其含义也大不一样。

费希特认为,最高理性原则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应该与社会现实相适应而不是高高在上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费希特明显的务实倾向,故他强调理性与实在法的同一性。

可见,费希特是西方一位从理性主义法学到实证主义法学的过渡性人物。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3-1804年)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人类思想天空中的一颗巨星。

在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都有杰出的贡献,其哲学被称为“批判哲学”。

在法律思想方面,主要代表作有《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和《永久和平论》。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是其哲学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充满了哲学和伦理学的名词术语和阐述,在理解上有些艰涩难懂。

一、人的本性与道德律康德认为,人是二重的存在物,既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又是理性的存在物,因而人的行为具有合规律性和合目的的双重特点。

人类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其行为要服从自然的普遍规律和目的。

“当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心意并且往往是彼此互相冲突地追求着自己的目标时,他们却不知不觉地是朝向他们自己所不认识的自然目标作为一个引导而在前进着,是为了推进它而在努力着;而且这个自然的目标即使是为他们所认识,也对他们会是无足轻重的。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同样的,历史也是如此,历史是一个合乎规律的、朝着一个目标前进的过程。

历史中的多种多样的国家、民族、不同的政治派别等等,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它们之间的合作和竞争(战争)都是历史进步所采取的手段,只是相对于人了历史的最后目的才有意义。

这样,人类的历史过程就是和规律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人是二重性的存在物,即人既是“自然人”,有自然界其他事物特别是生物同样的本能;又是“道德人”,能辨别善恶和分别是非;既能从善,也能作恶。

因而人必须服从两种规律,即自然律和道德律。

人既要服从自然法则,还要服从理性法则。

这两种规律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自然律对人来说是外在的,是他律;而道德是人的实践理性给人立的法,是自律。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考,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康德对人类社会的理解是以“自由”概念为出发点的,他将之成为他社会理论的“拱心石”。

康德批判哲学体系中自然与自由的统一

康德批判哲学体系中自然与自由的统一

康德批判哲学体系中自然与自由的统一康德(Immanuel Kant, 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是德国哲学家,他被公认为是启蒙时期哲学的杰出代表之一。

在他的哲学体系中,自然和自由是两个核心概念,他试图通过他的批判哲学体系将二者统一起来。

本文将探讨康德批判哲学体系中自然与自由的统一。

我们需要了解康德对自然和自由的理解。

在康德看来,自然是指一切存在于感性世界中的事物和现象,它受到因果定律的支配,遵循着客观的规律。

自由则是指人类理性的能动性,是人类有意识地做出选择和决定的能力。

自然和自由被认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前者是被动的、客观的,后者是主观的、积极的。

康德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将这两个看似矛盾的概念统一起来。

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他提出了“合成判断”这一概念,认为认知活动是通过主观的概念和客观的经验之间的合成来实现的。

康德指出,我们的感官经验只是零散的感性素材,而要将这些素材整合成为有意义的认知,还需要理性的活动。

自然界的现象是通过人的认知活动才得以成为有意义的经验。

康德通过“合成判断”这一理论揭示了自然和自由之间的联系——人的自由活动不仅是在客观的自然界中进行,更是在主观的认知活动中实现的。

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中,他进一步探讨了自由的概念。

他认为,自由不仅是人类的理性能动性,更是道德法则的来源。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纯粹理性的产物,它超越了客观的自然现象,是人类理性的自我立法。

康德通过道德的概念将自由和自然统一了起来,认为人类的道德选择不是受客观因果定律支配的,而是源自于理性自我立法的结果。

自然界和道德法则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得到了统一,自由不再是与自然相对立的概念,而是自然和道德的统一体。

康德的“自然目的论”也是他统一自然和自由的重要思想。

康德认为,自然界的存在是有目的的,虽然我们无法直接观察到这种目的性,但我们的认知活动要求我们将自然界看作有目的的存在。

康德进一步指出,人类的道德活动也是有目的的,人类的意志通过行动来实现目的,这种目的性的结构与自然界的目的性结构相类似。

康德法律思想简述

康德法律思想简述

班级:法学082班姓名:廖宁生学号:5301108071康德法律思想简述摘要: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是世界近代著名的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哲理法学派的开创者。

康德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由的,人具有同为“自然人”和“道德人”的二重性,并以“自由”概念作为理解人类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由其哲学思想决定,康德对法、法治有独到而重要的认识。

关键词:康德;法的分析;法治一、康德对法的分析(一)法的产生康德认为,人有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但这个自由的实现有一个过程,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他把人的自由分为三种或把人类的自由划分为三个阶段:野性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法治国)和道德的自由或真正的自由(目的国)。

他指出,人类的自由的最初运用或表现是无限制的对外界财物的占有,是只要自己自由而不管别人是否自由的自由。

康德称之为“野性的自由”,即被滥用的自由。

而这样的结果是彼此自由的相互冲突和侵犯,是彼此的不自由,甚至于生命的无保障。

这样的状态使理性者认识到,必须对个人的无限制的自由有所限制,即必须“放弃他们那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合法的宪法里面去寻求平静和安全”。

而这样就得签订一个社会契约,建立一种社会权力机构,寻求某种秩序。

也就是说,摆脱了野蛮状态而进入文明状态,从无政府、无法律的状态进入有权威、有秩序的状态。

因而,法是基于人的本性,即自由而产生的,它是为了限制人的野性自由以改变人的实际上的不自由,从而使人人在实际上获得自由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法的本质康德认为,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强制限制个人滥用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他指出,从纯粹实践理性产生出来的道德法则可以分为运用于被看成是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和内在于外在地应用于既被看成是现象又被看成是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两类。

前者是伦理的法则,后者是法律的法则。

为了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单单依赖纯粹的道德法则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有外在的强制约束人的行为,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具有外在强制的道德律就是法律。

康德的法律思想

康德的法律思想

康德的法律一、康德的生平伊曼努尔·康德于1724年4月22日出生在东普鲁士的首府哥尼斯堡,康德的父亲是一个马鞍匠,父母都是信仰新教的虔(qián)信派教徒,虔信派强调宗教的精神,重视虔诚的信仰感情,康德小时候的精神世界受到很深的虔信派影响。

八岁时,康德开始上学,学校提倡的是人文主义教育,反对宗教带给人的思想上的僵化。

学校的教育改变了康德的宗教态度,他从此开始一生都对宗教祈祷和教堂唱诗感到反感。

也是因为学校的教育,他开始怀疑建立在感觉与感受上的宗教,他的宗教哲学简单地来说也是对虔信派的一种反动。

1740年,康德进了科尼斯堡大学,1748年,24岁的康德终于大学毕业,因为他的父亲已经去世两年,他衣食无托,前途渺茫。

由于大学没有他的位置,他决定到科尼斯堡附近的小城镇去做家庭教师。

康德的著述和讲课使他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哲学家,他的影响开始走出科尼斯堡,很多学生慕名而来成为他的弟子,其中最著名的便是与歌德和席勒一起成为魏玛古典派顶梁柱的赫尔德。

尽管如此,康德很长的时间里没有得到教授职位,期间他拒绝了科尼斯堡提供给他的诗学艺术教授聘书。

他还拒绝了来自埃尔朗根大学和耶拿大学的教授聘书,他只愿意在科尼斯堡大学担任哲学教授,因为他不愿意离开家乡,而且身体状况也不允许他迁居异乡。

康德在给友人的信中说:“我胸腔狭窄,心脏和肺的活动余地很小,天生就有疑病症倾向,小时候甚至十分厌世。

”1755年任无俸讲师(Privatdozent)在柯尼斯堡大学执教。

1755年发表《自然通史和天体论》,提出关于太阳系起源的星云假说。

在批判时期,“批判”地研究人的认识能力及其范围与限度,将世界划分为“现象界”与“本体界”;人的认识分为“感性”“知性”“理性”三个环节,并提出“先天综合判断”概念。

认为时间和空间是感性的先天形式;因果性等十二个范畴是知性固有的先天形式;理性的本性要求超越经验的界限对本体(自在之物)有所认识,但这已超出人的认识限度,必然陷入难以自解的矛盾,即二律背反。

康德的教育哲学

康德的教育哲学

理性主义倾向
康德的教育哲学建立在理性主义 基础上,强调先验知识和逻辑推 理,可能导致对感性经验和具体 实践的忽视。
道德与教育的分离
康德将道德和知识分离,强调道 德的独立性和超越性,可能导致 教育实践中知行分离的问题。
康德教育哲学的实践挑战
教育目标的模糊性
康德的教育哲学目标较为抽象和模糊 ,难以具体化为可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教育实践。
道德教育与教育的关系
康德认为,道德是人类的本质属性,也是实现自由的重要保障。因此,道德教育应该是教育的重要组 成部分。
通过教育,个体能够形成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理解道德原则和规范,并付诸实践。这种道德教 育有助于个体成为一个有责任感和正义感的人,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同时,道德教育也有 助于培养个体的自律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其在追求自由和发展的过程中不违背道德原则。
理性的培养与教育的关系
康德认为,理性是人类的最高能力,也是个体实现自由和自 我完善的关键。因此,教育应该注重培养个体的理性思维和 判断能力。
通过教育,个体能够逐渐形成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 学会分析和解决问题,不盲从权威和传统。这种理性的培养 不仅有助于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做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助于推 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VS
康德认为,家庭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孩 子的道德判断力。家长应该通过日常 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引导孩子理解道 德原则,学会判断是非对错,形成正 确的道德观念。同时,家长也要注重 培养孩子的自律性和责任感,让他们 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康德教育哲学在学校教育中的应用
学校教育是康德教育哲学实践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康德认为,学校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理性和自由,而不是仅仅追求知 识和技能的学习。教师应该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鼓励他们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培养他们的创新能 力和批判性思维。

康德的法学思想

康德的法学思想

康德的法学思想(一)法的定义康德认为,普遍有效的法权概念不可能从经验而来,而只能来源于先验的永恒的实践理性,是理性的纯粹实践概念。

法是道德的外壳,人对自己的义务,属于道德的范畴,对他人的义务,属于法或政治的范畴。

道德命令采取内在的、自觉的形式,法采取外在的、强制的形式。

道德统制内心动机,法统制外部行为,而不问其动机如何。

即使动机不正确,但能够遵守法,国家也要加以赞许;反之,如果动机正确但不能遵守法,国家也要加以反对。

他对于权利定义为:“可以理解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原则(即道德法则或绝对命令)与所有人的外在自由和谐并存,就是合法的,对合法行为予以妨碍、干涉就是非法的。

一方面,保证人人享有自由,确保人身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将全体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协调、限制于全体一致的“绝对命令”之内,防止为所欲为的自由。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康德继承古典自然法思想,把法也区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两类。

自然法即理性法,是先验的,是人类理性承认后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加给人们作为义务去执行的道德法则。

自然法的核心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的核心是自由。

它既不是经验的,也不是立法机关赋予个体的,而是人与生俱来的实践理性能力,即人自主地、独立地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

自然法的核心是:“任何一种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并存。

”康德又把实在法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公共权利的法则,它包括那些需要外在颁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状态社会所有的法律制度,公法还指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生存的与公民政治权利有关的法律,即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刑法、国际法等。

私法是指涉及个人权利,主要是公民财产私有权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康德法哲学思想

康德法哲学思想
占有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物,行为和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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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理论
自然状态和文明社会的角度论述占有制度: 在自然状态下,占有只能是临时的或者暂时的占有;
只有在文明社会中或法律状态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 的法规,才能绝对的或有保证的占有。一个单方面的意志 对一个外在的因是偶然的占有,不能对所有人起到强制性 法规的作用,因为这可能侵犯了与普通法则相符合的自由。 所以,只有那种公共的、集体的和权威的意志才能约束每 个人,因为它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安全的保证。
这个对象是一个人,专门涉及家属和家庭的权利,如婚姻 的权利,父母的权利,家庭成员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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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理论
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在一个法律的社会状态能够公开建立之前,单独的人是不 安全的,因此人们必须离开自然状态,和相互往来的人组 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共同服从公共强制性法律,从而取得 一个强大外部力量对其占有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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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理论
宪法上的重要权力: (一)、最高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除、革命和改革 (二)、土地权、征税权、财政、警察和检查。 (三)、对穷人的救济。 (四)、委派官吏权和授予荣誉的权利。 (五)、惩罚和赦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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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理论
民族权力包括:开始作战的权利,战争期间的权利,战争 之后的权利。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有:第一,要求本国臣民去进行战 争的权利。第二,向敌国宣战的权利。第三,战争期间, 一个被迫作战的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抵抗方式和防卫手段。 第四,和平的权利。
—— 康德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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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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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公法理论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立法权只能 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其它一切权力都从此权力中产生。 三者之间是相互协作,相互补充又相互从属的关系。

康德的法律法则

康德的法律法则

|雹^H EBEINONGJI摘要:康德的法律观点是建立在对无限制的自由的限制,以及对人权保护的基础之上,他想要构建一种外在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来约束被滥用的个人自由,同时建立一种法律秩序来保护公民的权利O他对财产权、婚姻权等进行了保护,同时制定了普遍的法则来进行约束。

他的理想主义使他想要建立一个永久和平的法治世界,人们在世界范围内都能得到自由。

关键词:康德;自由;人权;公法与私法;法治世界康德的法律法则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苏杭1法的产生和特点康德指出,人类的自由最初是一种“野性的自由”,它表现为无限制的对外界财物的占有,这是一种只想着自己且无视别人的自由。

在这种自由之下,社会矛盾凸显,这宜接表现在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甚至有时生命都得不到基本的保障,这样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不自由”。

所以,必须对这种自由进行限制,即必须“放弃他们那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合法的宪法里面去寻找平静与安全”。

这就要求必须签订一个社会契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即法。

这种外在的强制性的法律能使人们摆脱这种野蛮社会中的“野性的自由”,从而步入一种文明的状态。

这种状态的理想境界就是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公民社会,即法治社会。

所以说,法是为了限制“野性的自由”使人们获得真正的自由而产生的。

康德给法下了这样的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一个人的意志按照普遍的自由法规能与他人的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第一,他认为法律的基本含义是权利。

他将法学称之为“权利科学”,而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

康德将权利分为自然权利和实在权利,将义务分为先验的义务和法定的义务。

实在权利和法定的义务就是由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只要你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论你的动机、目的是什么,人与人之间的自由是并存的,互不侵犯,互不冲突,这样的规定使人们能够为了一种理性的目的去生活,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同时也不去侵害他人的利益。

第二,他认为法与正义是统一的。

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维护。

每个人都遵循法律的规定,合理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将社会维持在一个正常的秩序当中,所有人都能在法律下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正义也就能实现了。

德国康德哲学与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

德国康德哲学与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

德国康德哲学与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德国康德哲学是18世纪欧洲哲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康德。

康德哲学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康德哲学体系康德哲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理论哲学、伦理哲学和审美哲学。

在理论哲学方面,康德提出“先验知识”的概念,认为人类具备一定的先验知识,如时间和空间的概念、因果关系等等,这些先验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基础。

在伦理哲学方面,康德提出“普遍法则”的概念,认为道德是建立在普遍法则之上的。

这些法则必须被每一个人普遍地遵循,同时这些法则是不可撤销的。

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之一,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和责任。

在审美哲学方面,康德认为美学体验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有美的体验,而这种体验并不依赖于主观的情感和感受,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

这种普遍性和客观性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中平等和公正的基础。

二、康德哲学对现代民主制度的贡献康德哲学的思想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有多方面的贡献。

首先,康德哲学的“先验知识”理论为现代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与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

科学和技术使得民主制度的实践变得更加容易和可行。

其次,康德哲学的伦理哲学强调人类的自由和平等,强调每个人都有独立思考和行动的权利。

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之一,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这些权利来自于每个人的独立思考和行动权利。

最后,康德哲学的审美观点认为美的体验是普遍而客观的,这种观点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平等和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民主制度中,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而这种平等对待来自于我们对美的共同认识。

总之,德国康德哲学是现代思想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于现代民主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康德哲学提出的先验知识、普遍法则和普遍美的思想,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对自由与法制的辩证思考

对自由与法制的辩证思考

自由是人 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 , 人一但存 在 , 就拥有发展 的能力与机会 , 发挥 的程 度标 志着 人 的 自由的享 受状 况。 其 黑格尔认为 , 禽兽 谈不 上 自由 问题 , “ 自由是人 的 自由” 。可 见, 自由是人 与生俱来 的权利 。 自由还是人的 自我 意识 的现代化 的展现 , 使 自然 界和 人 自己的生命变成 了“自己意 志和意 识 的对 象 ” “ 仅 由于这 ,仅
自由, 否定过 去、 开创 未来 , 这种 动力是 人类进 步 的源泉 。另 方面 , 自由必须与人类 自已建立 的法治有 效结合 , 才能使人
个进步都是 迈 向 自由的一 步” 。因此 , 治是 人类 追求 的 法
成为和谐 的人——使 法治 的人 和 自由 的人 得 到平 衡 。实 际 上, 法治是 自由的另 一种存 在形式 , 现代 自由的表现方 式。 是 因此 , 追求 自由与法治 的和谐 , 人类 追求和谐 的时代需 要。 是 二、 法治 的价值追 求就是获得人 的自由 任何类型的民主政 体和法治制度都是 以尊重人 的基本人 格为前提的 , 这就决 定 了法 治 的终极 关 怀必 定是 人 的 自由。 古罗马法学家说 : 为了得到 自由 , “ 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 。洛 克指 出: 不管会 引起 人们怎 样的误解 , “ 法律 的 目的不是 限制 或废 除 自由, 而是保护 和扩大 自由。 马克思 说 : 法律在 人 的 ” “ 生活即 自由的生活面前是 退缩 的” “ 律不是压 制 自由的手 ,法 段” “ , 只有当人的实际行为表 明人不再 服从 自由的 自然 规律 时, 这种表现为 国家法律 的 自由的 自然 规律 才强制 人成 为 自
的人民啊 , 请你们记住 这条定 理 : 人们 可 以争 取 自由 , 永远 但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内涵及其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内涵及其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内涵及其中国化毛克盾【摘要】马克思在批判继承黑格尔辩证法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创立辩证唯物主义法哲学,实质是实现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对人的权利的声张.因此,对"人"的生存关怀是其法哲学的核心.而"法治"是一个能够运行良好并可以与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和谐互动,促进"人"生存发展的"法——人"统一体."以法治国"的核心,即是改变对个人权利的漠视,以免"应然法"继续缺位,"法治"沦为实用主义的工具.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渊源及权利观的重构说明,当代中国应当重新吸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的人文精髓,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用以指导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中国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有力保障.【期刊名称】《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1)006【总页数】5页(P26-30)【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应然法;中国化【作者】毛克盾【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恩施)基地,湖北恩施445000;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恩施44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法学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学科,而在法学领域中,法哲学的发展为世界法制的改革和演进提供了理论指导与支撑,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对法哲学的研究也是其制度建设与法治进程的助推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我国各项制度建设的核心原则,如何充分利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来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依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化的重要课题。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中国化正是基于中国社会现实所提出的对法学和法制发展、创新及变革之深层次的理论要求”[1]。

因此,挖掘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深刻内涵,并将其与中国实践结合起来,利用科学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积极推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康德哲学思想

康德哲学思想

康德哲学思想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康德哲学思想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康德哲学思想篇一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摘要】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康德认为由先验理性所决定也存在于实践哲学之中的自由是演绎权利的逻辑起点。

这一切都基于人的理性存在,但由于人具有双重属性因而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所以这种理性存在不是纯粹的,由此建立法治国家就成了实现自由的实践通途。

【关键词】康德法哲学理性自由法治【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康德以三大批判为基石创建的批判哲学体系奠定了其在哲学史上的崇高地位,实现了欧洲乃至整个人类哲学史上的一次巨大转变。

实际上,出于对政治焦灼而密切的关注与深刻而沉着的革命热情,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故而,有学者将体现这些思想的主要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称之为“第四批判”。

①恩格斯曾赞誉康德哲学掀开了德国哲学的革命的新篇章。

②理性思想指导下建构的康德法哲学康德法治思想的哲学史背景。

康德登上哲学舞台之时,以洛克、巴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与以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在争鸣之后各自都陷入了理论困境而无法自救。

经验论者无法解释建立在感觉经验之上的知识或然性与他们追求的普遍必然性在逻辑上的内在矛盾,而唯理论者试图从理性推演出全部知识的努力也陷入泥沼。

早年属于唯理论学派的康德而后在休谟的“提示之下”打破了他“独断主义的迷梦”,走上了批判哲学的道路。

康德一面指责独断论的“专制”,一面却又指责怀疑论者不断地对牢固的哲学根基进行破坏,“但幸好他们是少数人”③而康德自己的构想则与笛卡尔以来的理性主义一脉相承:为真正的科学清理出一个可靠的地基。

法治的价值追求

法治的价值追求

法治的价值追求河北经贸大学2001经济法研究生)[内容摘要]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治的研究不断深入,但对法治的价值的研究,无论层面上还是向度上均存在重大不足。

针对这一研究现状,笔者分析了国内外关于法治价值的经典论述,明确指明了法治的价值追求是人文精神,是对人类自己的关怀,并着重探讨了法治价值的本源,法治的永恒主题和法治视野中的权利问题。

[关键词]法治价值人文自由权利价值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通常用以下涵义来界定、价值(value)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

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

”因此任何人类的造物都是人类一定价值的载体。

法治也不例外,总是凝聚着人类对国家、社会的愿望,以及对自己的生活境遇和生活质量改变的希求。

在人类寄予法治的所有愿望中,获得自由和权利处于核心位置。

一、法治、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在今天看来,法治在强调法的至上性这一点上,社会各界已达到共识。

但有一种倾向却令人担忧,那就是把法的至上与人的至尊对立起来,即把法治单纯看成是治人。

这样会不会导致另外一种结果、人类在关怀法的时候,忘却了关怀自己。

其实,在法治建构中,人并非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

人的至尊与法的至上的有机统一,是当代法治发展的基本路向。

就此康德的一段话应该给予我们深刻的启迪,他说、“人类诚然是足够罪恶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人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

在全部的造物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理性的造物,才是一个目的本身。

”所以,确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决非能以贬低人的地位为代价,相反,在法治条件下,人的价值更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拓展。

自由与责任——浅析康德的责任观

自由与责任——浅析康德的责任观

自由与责任——浅析康德的责任观摘要:在康德的伦理学中,责任和自由是两大基本范畴。

康德从责任的普遍性,客观性和约束性出发,指出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通过三个命题分别就责任的动机原则,责任的形式原则和责任的尊重原则进行论证。

最后指出责任观的最终目的:实现人的真正的自由。

即在任何时候任何行动中都要把自己和其他人的人性看作是目的,而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关键词:康德;自由;责任Responsibility and Freedom———Analyse Kant's ResponsibilityMA Jian-sheng(The Public School of Management, Zhengzhou University, Henan,Zhengzhou,450001)Abstract: On Kant's Ethic s,responsibility and freedom as two of the basic categor y.Kant began with commo n,objective and restrai n of responsibility,point out responsibility is source of all morals valu e,start from responsibility behavior have morals valu e;Adopt three propositions :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intention,form and respect go to demonstration respectivel y.In last point out responsibility final aim do realize real freedom of huma n:that is to say, take oneself and other as goal in all behavior at any moment other than means.Key words: Kan t,responsibility,freedom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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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 anzhou U niv.(Social Sciences) 1999,27(4):105-110 V o l.27N o.4 1999P105-110Ξ 自由与权利:康德法哲学的先验线索张廷国1 于全敬2(11河南大学政治系,河南开封 475000;21解放军电子技术学院,河南郑州 450004)内容摘要:针对国外最近对康德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种种议论,本文指出,康德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建基在两个相互联系却又不可归约的论据上的,即自由和权利的原则。

尽管康德没有明确论述这两个论据间的内在联系,但它们确是体现在康德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中的根本原则。

因而,任何基于对康德某一论据的理解作出的结论都是片面的和不正确的。

关键词:康德;法哲学;自由原则;权力原则中图分类号:B516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804(1999)20105206康德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最近以来在德国又重新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要对象,而且这种重新研究导致了在某些方面很不相同、甚至有些还相互矛盾的解释。

例如,有人认为康德提出的是一种“个人占有主义”学说①,而有人则认为康德有一种趋向于“社会——福利国家”的观点②。

这样的争论虽然很有启发意义,但本文认为,争论的双方所采取的都是以偏概全的论证方法,因而都带有片面性。

本文不是要采取一种或此或彼的立场,而是要论证这样一个命题,即康德的政治哲学揭示了一种复杂的统一,这种统一超越于一种排他性的两者择一的作法之上。

具体地说,就是要对三个相互关联的命题进行辩护。

本文一、二部分将表明,康德的所有制理论并非如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只包含一个惟一的基本的论据,而是同时包含两个同等重要且不可相互归约的论据:一个基于康德的自由观,另一个则基于康德提出的权利原则。

第三部分将阐明,这两方面甚至在康德对于所有制、自然状态和国家三者关系的规定中也已经表达出来了。

而第四部分将表明,就连康德的国家观也揭示了一个与此相应的双重观点,国家契约和人民主权在康德那里不仅可以被理解为“范导性原则”,而且还体现为国家公民权利的基础。

因此我们将表明的是,康德的法哲学始终贯穿着一种根本性的双重观点,而且正是这种复杂性才构成了康德法哲学的一条中心线索。

在对这三个命题进行辩护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康德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主题及基本结构略作概述。

康德的政治学说是一种规范性的权利学说。

它的核心就在于对所有制的辩护。

因此它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一般所有制作为权利制度,如何才能得到证明。

其次涉及的问题是,个人对财产的权利要求如何才能合法化。

这一所有权学说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财产要求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与“普遍意志”相一致,而这一条件又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完全得到满足。

在康德看来,所有制和国家必须互为条件。

这两种权利关系不仅外在地(例如,就国家保障所有制而言)相互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内在地相互联系在一起。

对任何一方的描述都离不开另一方,而这也恰好是康德政治学说的特殊标志。

Ξ收稿日期:1998211207.作者简介:张廷国(19622),河南开封人,哲学博士,副教授,从事西方哲学研究.501一、一般所有制的证明:自由与权利(法)首先,康德认为,一般所有制是合法的。

由此出发,他力图建立一条“实践理性的许可性法则”,从而有可能“把我的任意的每一个对象都作为客观上可能的我的东西和你的东西来看待和对待。

”③康德还直接论证了对财产的一般禁令的违法性。

他论证如下:“假如在法律上,依一个对象得到运用完全不属于我的权力范围,即不能根据某种普遍法则而与每个人的自由共存(是不合适的),那么,对同一个对象运用自己的任意的自由本身也就被剥夺了,因为它将可以运用的对象置于运用的一切可能性之外了,即在实践的考虑中将这些对象取消了,使之成了res nu lliu s[无主之物];尽管任意就形式而言在使用这些物时是与每个人的依照普遍法则的外在自由相一致的。

……因此,对于这样一个对象,实践理性不可能含有使用它的任何绝对禁令,因为这种禁令将会导致外在自由与它自身的矛盾。

”④这就是康德的所有制证明的真正的核心所在。

与通常人们所认为的完全不同,它并不是只包括一个论据,而是包括两个论据。

其一是利用了一个有关自由的设想,其二则运用了权利原则。

第一个论据即自由的矛盾断言,一个一般财产的禁令会导致一个“矛盾”:这样一条规则是基于自由之上的(即是基于有理性人格的自律及其自我立法能力之上的),但同时,这种自由(即行动自由,“对同一个对象运用自己的任意的自由”)本身却失去了基础。

当然,康德所注意的这一“矛盾”并不是一种逻辑上的矛盾,而是自我立法的意志自由与在被允许行动时因这一法则而被取消的行动自由之间的一种“张力”(Span2 nung)。

这种“张力”在康德看来是不可接受的,所以他否认一条普遍的财产禁令。

而这样一来,他也就为相对立的财产认可开辟了地盘。

这一论据的根本问题在于,康德未经进一步的说明就同时提出了两种不同种类的“自由”:一方面,作为使用外在对象的权利许可的自由,即作为对于一定样式的行动的权利的自由。

另一方面,作为形而上的“事实”的自由,则是具有理性天赋的个人为自己订立行为规则之能力的自由。

因此,康德的第一个论据若要成为有说服力的,就得首先表明,这个具有自我立法能力的形而上的“事实”在何种程度上蕴含着一种对于一定行动的权利,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意志自由才成为行动自由的前提。

在我们看来,康德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提供这种证明。

但是,若不能达到这种证明,也就无法断言在自由的设想中体现了一种张力,如果自由是在意志自由和自律的意义上导向法则,而这些法则又否定了趋于一定行动的自由的话。

第二个论据即财产的合法性,在康德的论述中虽然是和第一个论据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它仍是独立的,而且正好构成一个更进一步的论据。

它不具有间接性,而是直接地要求权利原则:一种财产许可之所以是合法的(一条财产禁令则是不合法的),是因为财产和对“物”的自由使用是可以与每个人的依照普遍法则的自由、因而与权利原则相统一的。

因为在前一段引文中,康德明确说过:“任意就形式而言在使用这些物时是与每个人的依照普遍法则的外在自由相一致的。

”因此,所有制的这两个论据都是基于对自由的设想之上的。

不过,这里也存在有明显的区别:第二个论据强调的是单个人的自由相互之间在社会方面的、权利方面的可统一性。

而第一个论据则并不依赖于权利原则,它强调的是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之间的“张力”,行动自由对于每一个个人都是独立于种种社会关系而出现的。

康德的这两个论据都撇开了超出文本之外所提出的一些更富有启发意义的难点。

首先来看看第一个论据。

康德在这里作了一个非常有趣的假定,即一条财产禁令将会包括一条使用对象的禁令。

但其实财产禁令根本就不包含一条使用的禁令:即原则上在使用期间不考虑一切别的人使用对象是可能的,因而一个对象常常可以被众多的人同时使用。

对于对象的这种使用,例如在劳动中,原则上并不构成私有制的前提。

与此相反,康德也许并不只是认为,无所有权的使用是违法的,而是本来要维护一个更加强烈的命题,即无所有权的使用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不可设想的。

在这里,康德的论证暴露出了一个显著的漏洞。

所以在此疏理并探讨一下从康德的解释到对这个论据的重构的步骤,是非常值得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接受了如下一些附加的601前提之后,这个论据才会令人信服。

似乎可信的是,这里首先有两个重要的附加前提:其一是承认一门财富紧缺的经济学,其二是承认由此产生的个别利益之间的对立。

与此相应,补充上述论据的考虑就会有如下述:既然财富是紧缺的,个人之间便会出现竞争,个人的需求和利益就会围绕着财富而相互冲突。

而这种冲突又会阻碍任何对对象作可靠使用的可能性,只要没有所有制规范为个人调整对这些财富的划分。

这里并不是要为这样一个论题辩护,即认为康德实际上已经不很明显地预设了这两个附加前提。

这里要强调的是,即使康德采纳了这两个附加前提,他也远远不足以达到人类学,从而弥补论证的漏洞。

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康德关于自然状态的设想,因为自然状态就是指缺乏权利的或无可靠权利的状态,从中也得不出无所有权的使用是不可能的。

最后,再对康德的第二个论据作一评论。

康德关于权利体制即所有制与权利原则、与“每个人的依照普遍法则的自由”相一致的论断尽管是十分流行的,但康德并未给出一个用以判定在何种具体条件下个人的自由活动空间相容或不相容的可把握的标准。

对出自于绝对命令的因而也适用于由此可推出的权利原则的可普及性的那种普遍要求,决非只允许在各种不同的制度之间(如在私有制和公有制之间)作出选择。

为此就还需要一些更为广泛的范导性原则,不过在这里还不想着手对这些范导性原则进行重构。

以上所述,可以概括地表述为,康德对作为权利体制的所有制的证明是以两个同等重要且又不可相互归约的论据为基础的。

这两个论据通过对它们各自不同方面的强调而相互补充:一个强调个人自由(论据1),另一个则强调大多数人的自由权利的社会相容性(论据2)。

即使这两个论据及其联结提出了更为广泛的问题,人们仍可以坚持认为,康德试图给予这两个方面以同等的重视。

正如下面将要指明的那样,这也包含了康德所有制理论的第二部分的、即证明个人财产要求的一些结论。

二、个人所有权的证明:占有与普遍意志说财产一般是合法的,这一说法并未说明,个人的财产要求如何能找到根据。

那么,财产是如何被合法地取得的呢?这首先涉及到康德对“原初获得”的论述。

康德支持一种财产占有论,而拒绝传统的如洛克所主张的财产劳动论。

康德认为,对一个对象的合法占有者(即该对象尚未处于另一个人的合法占有中)乃是“第一占有者”⑤。

他曾把这个“外在获得的原则”明确表述如下:“凡是我(按照外在自由法则)将之置于我的强力之下的东西,以及我(按照实践理性公设)有能力将之作为我的任意的对象而加以使用的东西,最后,凡是我(按照一个可能的联合意志的理念)所愿意让它成为我的东西:它就是我的。

”⑥这似乎可以表明,财产并未由此而受到任何量的限制。

但是对康德来说,对财产限制的说明是与占有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财产延伸的范围正如占有者能对它加以保护的范围那么广。

人们也许会认为,康德对所有权的说明将会这样来结束:借助于许可法则来证明所有权,而借助于占有论来提供出一条用以判定个人财产要求的准则。

但是,事实上康德却不这样认为,在他看来,单是普遍许可最先占有的准则,并不足以确立财产要求的合法性。

所有权是排他地使用一个对象的权利,无论谁提出一种财产要求,他都向别人提出了一种要尊重这种要求的“义务”(V erb indlichkeit)。

无论谁援引一种权利,他都援引了一条不依赖于拥有这一权利的那个人而起作用的普遍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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