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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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04•【文号】证监市场字[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市场字[2003]3号)各托管人、有关证券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为进一步做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工作,明确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证券公司三者在交易、登记和结算业务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合格投资者涉及的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证券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进行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托管人应当确保其代理的每个合格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的证券资产和资金资产的独立性的安全性,且合格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不得因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的行为(包括超买或卖空)而受到影响。

如果托管人发现合格投资者超买证券(人民币特殊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合格投资者当日应付交收资金额),可以按照相关协议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将超买证券从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非交易过户到指定当事人证券账户,同时将相应资金从指定当事人资金账户划至托管人资金账户。

三、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证券公司应当签定协议,明确在防范错误交易以及在错误交易已经发生情况下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该协议应当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备案。

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协议各方的名称、地址、专门联系人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2)防止错误交易的控制程序以及各方在该程序下的责任和义务;(3)错误交易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以及各方在该程序下的责任和义务;(4)为更正错误交易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时的申请人;(5)指定当事人(指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超买证券行为都向结算公司承担交收责任的当事人);(6)协议期限;(7)各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是指在国内开展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的具体规定和细则。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海外上市公司选择在中国境内发行非境外上市股份。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登记存管业务的有效运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一、登记存管业务概述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是指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的非境外上市股份通过登记存管机构进行托管和管理的业务。

相关业务主体包括发行人、登记存管机构和投资者。

发行人是指欲在境内发行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境外上市公司,登记存管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投资者则是指购买和持有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个人和机构。

二、登记存管机构的要求为了确保登记存管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金融监管部门对登记存管机构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具体包括:1. 机构资质要求:登记存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资质,包括金融业务许可证、登记证书等;2. 资本实力要求:登记存管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金,确保能够承担风险和责任;3. 内部管理要求:登记存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投诉处理等;4. 信息安全要求:登记存管机构应加强信息技术安全防范,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5. 监管要求:登记存管机构应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配合相关监管工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情况。

三、登记存管业务操作流程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托管、冻结解冻、转让等环节。

1. 申请:境外上市公司向登记存管机构提交发行计划,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2. 托管:登记存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托管,并对资金和证券进行管理;3. 冻结解冻:在非境外上市股份交易的过程中,登记存管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冻结或解冻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4. 转让:投资者可以通过登记存管机构进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买卖,登记存管机构在交易完成后进行登记变更。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20(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20(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实现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上市),是指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是指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三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外商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境外投资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不得扰乱境内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规则衔接、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加强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的跨境监督管理合作,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发行上市第六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备案程序,报告有关信息。

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暂定为《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传真*************。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国际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

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2日附件1: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附件1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背景介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为了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通知,提出相关要求和在境内上市的监管措施。

二、相关要求1. 境内上市公司在有关境外上市的事项上,应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境外上市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 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的境外上市行为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得违反境内市场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 境内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其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所属企业合规经营,并及时对其所属企业的境外上市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4. 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其所属企业境外上市行为的审计和内部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在境外上市后,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配合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三、监管措施1. 加强境内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行为的监管力度。

2. 加大对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 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信息披露透明化。

4. 将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行为纳入日常监管的范围,加强对境外上市的监管。

5. 建立健全跨境合作机制,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监管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措施1. 监管机构将制定具体的监管细则,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和其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程序和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上市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4]6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7.21
【实施日期】200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
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4]67号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境内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二、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5月7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文书报备材料要求(试行)》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境外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并发布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文书报备材料要求(试行)》,特此通知。

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境外上市公司继续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境外上市公司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结算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本通知。

二、文书报备材料要求1. 报备审核机构境外上市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交非境外上市文书报备材料。

中国结算将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审核,并按程序予以批准。

2. 报备材料内容(1)公司基础信息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

(2)募资及用途信息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募资金额、募资渠道、资金用途等相关信息。

(3)股权结构及股东信息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股权变动情况等材料。

(4)主要财务指标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公司治理报告等材料。

(5)公司治理结构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董事会组成情况、高管层名单以及相关治理制度等材料。

(6)风险揭示及报告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风险揭示报告、监管披露要求的落实情况等材料。

3. 报备材料提交方式境外上市公司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的电子平台提交报备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认证。

三、报备审核程序1. 公司申报境外上市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并如实地将报备材料递交中国结算。

2. 审核及反馈中国结算将组织专业团队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

如发现问题,将及时与境外上市公司沟通并要求补充材料。

3. 出具报备确认函根据审核结果,中国结算将出具《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文书报备确认函》。

境外上市公司应妥善保管该函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实施。

四、报备材料的保密性与披露本通知所要求的报备材料属于公司商业机密,中国结算将予以严格保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05施行日期2002.09.01文号汇发[2002]7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证监会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境外上市分公司:为规范境外上市有关的外汇收支行为,加强对上市所筹资金的调回及结售汇的外汇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是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准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书面申请;(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四)初步招股说明书;(五)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金调回境内的计划;(六)视情况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余的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

所调回的资金视同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逐渐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和促进这项业务的实施,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相关政策背景、业务概述、实施原则和核心内容等方面探讨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旨在为各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相关政策背景中国证监会自2018年开始,陆续开展了一系列针对境外上市公司的政策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开放和改革。

其中,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2019年,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境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境外交易所上市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三、业务概述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是指境外上市公司将其境外上市的股份委托给境内一级代理人进行登记和存管的业务。

通过这个业务,境外上市公司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份和进行融资,同时也提供了更便利的境内投资渠道。

四、实施原则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 简化程序: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和登记存管程序,提高效率。

2. 透明度和公平性:加强信息披露和业务操作的透明度,确保业务的公平性,对所有境外上市公司一视同仁。

3. 风险可控:强化风险管理,采取措施防范潜在风险,减少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核心内容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业务合作:境外上市公司需选择合适的境内一级代理人进行业务合作,并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2. 股份登记: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辅助一级代理人进行股份登记工作。

3. 存管工作:境内一级代理人负责境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后的存管工作,包括股权变动、配股、送股等操作事项。

4. 信息披露:境外上市公司需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服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服务指南
书(附件六,首次登记时提供、指定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变更时需重新提供);
(九)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上市公司确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附件七);
(^一)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上述材料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本公司正式受理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申请,打印 《申报股份登记确认通知》(含持有人持股明细等内容)交上市公司盖章确认。
第一条
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 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手续。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前,上市公司可与本公司联系, 咨询初始登记事宜。
第二条
上市公司首次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业务时,应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 及服务协议》,一式四份。
第三条
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初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000元;股东人数201-2000名,每年收费20
000元;股东人数2001名(含)以上,每年收费30
000元。上市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支付款项。首次办理登记手续时, 上市公司应当缴纳当年的年度服务费;其他年度的年度服务费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 之前缴纳。
第七条
上市公司因增发或配股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补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按初始登记的相关程序
办理股份补登记手续。
第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其申报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明细涉及质押、司法 冻结、有限制转让期限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 市股份(以下简称高管持股)的,需提供质押登记、协助执法、限制转让或高管持 股等相关申请材料,并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四、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政府名义就有关企业境外上市向境内、境外机构出具承诺函或类似函件。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
五、严禁中方驻外人员利用内幕消息在境外股市违法、违规牟利。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严禁中方驻外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凡涉及境内的资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应遵守境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消息泄露,严禁境内参与决策人员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境外第三方进行内幕交易;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泄露内幕消息及进行内幕交易的驻外人员严加惩处。
六、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若发生重大变动,对中资控股地位有影响的,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事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督促有关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将所属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每年的年报在其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txt其实全世界最幸福的童话,不过是一起度过柴米油盐的岁月。一个人愿意等待,另一个人才愿意出现。感情有时候只是一个人的事,和任何人无关。爱,或者不爱,只能自行了断。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市筹集资金使用如属于《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情况,涉及将境内资产向境外转移的,应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审批。
三、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上市或注资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资活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其国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将发行上市或注资的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的内容要求参见附件三。
(1998年2月27日 证监[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办公厅: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各境外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上市公司委托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上市公司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范本见附件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非境外上市股份应当存管在本公司,由本公司实行无纸化管理,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以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投资者持有实物股票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将实物股票交存本公司。

投资者所持实物股票交存本公司后,不得提取。

第五条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申请人的申报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相关事宜;本公司对业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业务申请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初始登记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手续。

第七条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准文件;(三)股份持有明细清单(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数据,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全称、沪深A股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人类别、通讯地址、持有股份数量,质押、司法冻结、限制转让等情况;(四)涉及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五)涉及质押、司法冻结或限制转让等的,还需提供质押登记、协助执法或限制转让等的相关申请材料;(六)上市公司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存管问题愈加凸显。

在跨境投资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对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定义与特点、集中登记存管的必要性、集中登记存管的制度设计、集中登记存管的操作流程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定义与特点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指的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并非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在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这些公司往往通过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或H股(即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方式在境内进行股份交易。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特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的注册地与发行地不同,即公司的注册地位于海外,而在境内发行股份;二是交易地点与发行地不同,即股份在境内交易所进行交易,而不是在海外交易所。

集中登记存管的必要性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首先,集中登记存管可以有效规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集中登记存管有利于监测与处理市场风险,防范市场操纵,维护市场的稳定。

此外,集中登记存管还可以提升市场的国际化水平,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便利和保护。

集中登记存管的制度设计投资者账户制度集中登记存管的核心是投资者账户制度。

投资者账户制度是通过投资者开设存托凭证账户或者H股账户,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集中登记存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或者存托凭证发行人开设账户,向账户存入资金,并进行交易。

存单发行机构制度存单发行机构制度是指在境内设立合资格的机构,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或者H股,代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在境内进行交易和转让。

H股”全流通“全面解读

H股”全流通“全面解读

H 股「全流通」全面解读摘要: H 股「全流通」可谓H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证监会全面推开「全流通」业务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诸多长期制约H股上市公司发展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H股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也有利于扩大境内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股份的流通规模,有助于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投资 H 股公司。

随着H 股「全流通」积极效应的逐步显现扩大,将会有更多的H 股上市公司加入「全流通」的队伍,也会吸引更多的境内企业赴联交所上市。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第22 号公告」——《H 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业务指引》」),次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全面推开 H 股「全流通」改革》、《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全面推开 H 股「全流通」改革答记者问》(「《答记者问》」)及《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审核关注要点》(「《审核要点》」)。

2019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2020年2月7日,中国结算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香港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技术系统测试指南》(「《测试指南》」)。

本文根据上述文件,同时结合试点情况和目前已经申请「全流通」的案例,以公司申请 H 股「全流通」为视角,对 H 股「全流通」背景、内容、操作进行较为全面的解读。

WHAT▋▏H 股众所周知,香港作为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也是全球最重要的资本市场之一。

目前在在联交所上市流通的股票(「港股」)包括香港本地股、中资股和外资股,H股即属于中资股的一种。

7号文-外管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

7号文-外管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

证监国合字[2007]10号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境外上市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完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权管理,保证股份的有序转让,现就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

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按照人民币普通股登记存管的规定执行。

二、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中登公司根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事宜。

三、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登公司,并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结果与本次发行上市情况一并书面报告我会。

四、本通知发布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结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手续。

五、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本通知所称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六、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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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國合字[2007]10號關於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有關事宜的通知各境外上市公司: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對境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完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權管理,保證股份的有序轉讓,現就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適用於尚未在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記存管業務。

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記存管業務按照人民幣普通股登記存管的規定執行。

二、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應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中登公司根據其業務規則,辦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記存管事宜。

三、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外上市公司應在境外上市外資股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將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在中登公司,並將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結果與本次發行上市情況一併書面報告我會。

四、本通知發佈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應在2007年6月30日前辦結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記存管手續。

五、本通知所稱境外上市公司,是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

本通知所稱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內資股、非上市外資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六、本通知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記存管業務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記存管業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關於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有關事宜的通知》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證券登記規則》等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尚未在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記存管業務,本細則沒有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有關業務規定。

第三條本公司依法受上市公司委託辦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上市公司應當與本公司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四條非境外上市股份應當存管在本公司,由本公司實行無紙化管理,投資者持有的股份以本公司證券登記簿記系統記錄的資料為准。

投資者持有實物股票的,應當委託上市公司將實物股票交存本公司。

投資者所持實物股票交存本公司後,不得提取。

第五條本公司根據相關業務申請人的申報辦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相關事宜;本公司對業務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業務申請人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章初始登記第六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記手續。

第七條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一)股份登記申請;(二)中國證監會關於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批准檔;(三)股份持有明細清單(加蓋上市公司公章,多頁的需加蓋騎縫章)及電子資料,內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全稱、滬深A股帳戶號碼、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人類別、通訊位址、持有股份數量,質押、司法凍結、限制轉讓等情況;(四)涉及國家或國有法人持股的,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檔;(五)涉及質押、司法凍結或限制轉讓等的,還需提供質押登記、協助執法或限制轉讓等的相關申請材料;(六)上市公司法人有效營業執照原件及影本(僅提供影本的,需加蓋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法定代表人對指定聯絡人的授權委託書;(七)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根據其申報的股份登記資料,辦理股份持有人名冊的初始登記,並向上市公司提供股份登記證明檔。

第九條由於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請材料有誤導致初始登記不實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上市公司承擔,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上市公司申請對初始登記結果進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據生效的司法裁決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辦理更正手續。

第三章存量股份減持第十條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涉及存量非境外上市股份減持的,上市公司應當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股份轉出手續。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申請辦理擬減持股份的轉出手續時,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一)股份轉出申請;(二)股份轉出明細清單(加蓋上市公司公章,多頁的需加蓋騎縫章)及電子資料,內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全稱、有效身份證明檔號碼、轉出股份數量,質押、司法凍結、限制轉讓等情況;(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證監會關於股份減持事宜的批准檔;(四)加蓋持有人公章的持有人有效營業執照影本及其對上市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五)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轉出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相應持有人名下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轉出手續,並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轉出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擬減持的股份已被司法凍結或已辦理質押登記的,應在辦理司法凍結、質押登記的解除手續後,方可辦理股份轉出手續。

第十四條境外上市外資股發行中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涉及的存量股份減持,應當按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股份轉出手續。

第四章股份過戶登記第十五條股份轉讓雙方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協定轉讓或行政劃撥的過戶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一)股份過戶登記申請;(二)股份轉讓協議正本(行政劃撥除外);(三)股份轉讓雙方的有效身份證明檔;(四)須經行政審批方可進行的股份轉讓,還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對前款所述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並向受讓方出具過戶登記確認書。

第十六條當事人因繼承、捐贈、依法進行財產分割(如離婚、分家析產等情形)或者法人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的,相關當事人向本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一)股份過戶登記申請;(二)股份歸屬證明文件:因繼承、捐贈、依法進行財產分割引起股份轉讓的,需提供經公證的繼承、捐贈、財產分割檔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法人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引起股份轉讓的,有清算組的需提供清算組簽署的股份轉讓協定、清算組成立證明檔、清算組負責人證明文件及清算組負責人授權委託書等,無清算組的需提供經公證的股份歸屬證明檔(公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與原法人的名稱、營業執照號碼、申請人與原法人的關係、股份變更原因、股份的歸屬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三)須經行政審批方可進行的股份轉讓,還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四)有關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對前款所述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並向受讓方出具過戶登記確認書。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一)股份過戶登記申請;(二)關於股份回購的股東大會決議及資訊披露公告;(三)回購物件明細清單(加蓋上市公司公章,多頁的需加蓋騎縫章)及電子資料,包括持有人姓名或全稱、有效身份證明檔號碼、回購股份數量等內容;(四)須經行政審批方可進行的股份轉讓,還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五)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回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股份過戶至上市公司名下,回購股份按規定應予註銷的,本公司同時註銷相應股份。

第十九條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一)股份過戶登記申請;(二)收購協議或被收購人出具的接受收購人要約的確認檔;(三)關於收購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公告;(四)被收購人明細清單(加蓋收購人公章,多頁的需加蓋騎縫章)及電子資料,包括被收購人姓名或全稱、有效身份證明檔號碼、被收購股份數量等內容;(五)須經行政審批方可進行的股份轉讓,還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六)收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檔;(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本公司對收購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股份由被收購人名下過戶至收購人名下。

第五章質押登記第二十一條辦理非境外上市股份質押登記,質押雙方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一)股份質押登記申請;(二)經公證的質押合同原件;(三)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檔;(四)擬質押股份為國家或國有法人持股的,出質人應當提供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表;(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股份質押登記不設具體期限,解除質押登記,需由質權人申請辦理。

第二十三條質權人向本公司申請解除質押登記,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一)解除股份質押登記申請;(二)本公司出具的股份質押登記證明文件原件;(三)部分解除質押登記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質押變更協議原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檔;(四)質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對股份質押登記或解除質押登記申請審核通過後,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質押登記或解除質押登記手續,並向質權人出具股份質押登記證明或解除股份質押登記通知。

質押登記的生效日以本公司出具的股份質押登記證明文件上載明的質押登記日為准,質押登記解除的生效日以本公司出具的解除股份質押登記通知上載明的質押登記解除日為准。

第二十五條股份質押登記後,在解除質押登記前不得重複設置質押。

已辦理司法凍結的股份不得再申請辦理質押登記。

第二十六條股份質押登記期間,派發的股份股利和公積金轉增股以及通過本公司代理發放的現金紅利等,本公司一併予以質押登記。

第二十七條股份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配股權仍由出質人行使。

配股是否質押,由質押雙方約定。

第二十八條質押當事人因主合同變更需要重新辦理質押登記的,應當解除原質押登記後,重新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質押登記;已做質押登記的股份被司法凍結的,需由原司法機關解除司法凍結後,本公司方可為其辦理重新質押登記手續。

第六章股份持有人名冊服務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本公司提供的上市公司網路服務系統、郵寄、現場辦理等方式獲取股份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條本公司於每月初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上市公司提供截止上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名冊。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需要股份持有人名冊的,應當向本公司申請領取。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請以郵寄或現場辦理方式領取持有人名冊時,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一)領取持有人名冊申請;(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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