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历史建筑相关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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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历史建筑相关保护机构
一、房产部门相关机构
1.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
2003年1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副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综合整修工作;负责历史风貌建筑改变用途、迁移、拆除、异地重建和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和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危改办)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实施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计划、进度、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 3、承担历史建筑保护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 4、负责历史建筑的动(搬)迁、修缮和维护日常管理。
★城市危旧房屋改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负责全市危旧房屋改善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政策制定等管理工作。
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维护管理处(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办公室)
1、负责全市危房改造管理;
2、负责全市房屋维修的行业管理;
3、负责全市国有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优秀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修缮的日常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环境创新和立面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4.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处(历史建筑保护处)
1、研究拟订房屋修缮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
2、负责旧住房修缮和改造管理;
3、指导监督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4、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房屋检测鉴定行业管理;
5、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参与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
管理;
6、指导协调区县开展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7、牵头协调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
室工作。
5.沈阳市房产局(对应的应为):物业管理处
起草物业管理和房屋修建管理法规、规章草案;
负责全市各类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
组织房屋勘察,负责房屋修缮管理工作,提出危房改造意见和危破房改造建议规划;
组织全市房屋防汛;拟定住宅、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指导公有房屋经营管理;
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联系物业管理协会工作;
负责直管公房统计、出售、接管、收购的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经租、转租、房屋养护和使用,管理房屋租赁合同(证)。
二、规划部门相关机构
1.天津市规划局:保护规划处
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紫线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与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域内其他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与报批工作。负责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
2.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历史风貌保护处(城市雕塑管理处)
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优秀历史建筑和市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职能)
3.哈尔滨市规划局: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处
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紫线的管理和调整;负责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审批;负责历史建筑修缮和维护工程审批;组织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认定;负责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非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的审核;组织筹措名城与保护建筑管理专项基金;检查、指导哈市所辖县(市)的保护建筑管理工作。
4.广州市规划局:名城保护处(挂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和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优秀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
定、保护和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管理二处
负责城区和机要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拟定审查方案通知书、用地证和工程证;负责文物保护、危旧房改造等专项工作;督导相关分局的业务工作。
太原市规划局:规划编制和历史名城保护处处
参与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修编,调整,补充并审核上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住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和开发区规划编制,审核上报市属县(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保护管理,承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6沈阳市规划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
负责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及管理工作,并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对历史建筑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我局对历史建筑挂牌,设立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