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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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精编【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精编【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1. 及时报告:在发现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时,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进行报告。

确保缺陷的情况被及时上报,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 分级处理:根据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缺陷进行分级处理。

对于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需要立即停船进行修理;而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可以在下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3. 制定处理计划:针对每个缺陷,都需要制定详细的处理计划。

包括修理的方法、时间安排、所需材料和人力资源等,确保每个缺陷都得到规范的处理。

4. 跟踪管理:对已经处理的缺陷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修理质量达标,防止出现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

对于一些长期性的缺陷,需要建立长期的跟踪管理机制,直到缺陷被完全修复。

5. 做好记录:对于每个缺陷的处理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缺陷的描述、处理计划、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这样可以为今后的类似情况提供经验借鉴,并能提供资料支持,必要时还能作为相关证据。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才能有效地保障船舶的安全。

同时,在处理缺陷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确保每一个步骤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船舶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船舶作为海上交通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及时处理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从缺陷处理的各个阶段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指导原则。

首先,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明确责任人,并要求负责人对该缺陷进行立即报告。

对于严重影响船舶运行安全的缺陷,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包括报告船舶控制室、相关船员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缺陷处理,比如紧急停船、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维修等。

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也要求负责人在最短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下一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处理是需要分级的。

船舶轮机检验常见缺陷的问题及对策

船舶轮机检验常见缺陷的问题及对策

船舶轮机检验常见缺陷的问题及对策船舶轮机检验是保证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船舶轮机检验常见缺陷可能会直接影响船舶的运行性能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船舶轮机检验常见缺陷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帮助保证船舶的安全运行。

1. 缺陷问题:机舱环境不良。

机舱环境不良可能导致机器设备变形、腐蚀、电气故障等问题,从而影响船舶的运行性能。

对策:加强对机舱环境的管理,定期检查机舱内风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的运行情况,确保机舱内的温度和湿度在合适范围内。

加强机舱内的清洁工作,定期清扫机舱,清除积尘和油污,确保机舱的干净卫生。

2. 缺陷问题:润滑系统故障。

润滑系统故障可能导致船舶轮机的摩擦部件出现磨损、过热、甚至损坏。

对策:定期检查润滑系统的运行情况,包括润滑油的油位、油质和油温等。

确保润滑油的使用和更换符合规定,避免使用过老或质量不合格的润滑油。

定期检查润滑油管路和油路接头的紧固情况,避免泄漏。

3. 缺陷问题:冷却系统故障。

冷却系统故障可能导致船舶轮机的温度过高,从而影响其正常运行。

对策:定期检查冷却水的供应和循环系统,确保冷却水的流量和水温在正常范围内。

定期清洗冷却水管道和冷却器,避免堵塞导致冷却效果变差。

定期检查冷却水泵和阀门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4. 缺陷问题:燃料系统故障。

燃料系统故障可能导致船舶轮机的燃烧不完全、功率下降等问题。

对策:定期清洗燃料油箱和燃油输送管道,避免油污堵塞导致燃料供应不畅。

定期更换过老或质量不合格的燃料。

定期检查燃油喷嘴和燃油泵的工作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策:定期检查电气系统的接线和接口的紧固情况,确保电器设备的连接稳固。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电动机、发电机和电气控制系统等。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和接地情况,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通过加强对船舶轮机检验常见缺陷的问题的管理和处理,可以有效避免故障发生,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行。

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对船舶轮机检验的重要性的认识,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020年(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2020年(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1. 引言
为确保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运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必要的。

本指南旨在为船东、船员和相关人员提供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的指导和建议。

2. 缺陷分级
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序,可将缺陷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2.1 严重缺陷:可能会直接危及船舶、人员和环境安全的缺陷,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2.2 重大缺陷: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危险情况,但若不及时纠正可能会演变为严重缺陷。

2.3 一般缺陷:不会对船舶安全运营造成直接影响,但应当予以关注并适时纠正。

3. 处理程序
3.1 立即上报相关缺陷,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风险。

3.2 制定纠正计划,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

3.3 实施纠正计划,并对纠正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3.4 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后续检查。

4. 重点关注领域
4.1 结构完整性
4.2 防火和救生设备
4.3 主机和辅机
4.4 电气系统
4.5 货物装载和系泊
4.6 环境保护措施
5. 持续改进
定期评估缺陷处理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程序和措施进行完善,形成闭环管理,持续提高船舶安全运营水平。

船舶缺陷处理原则

船舶缺陷处理原则

禁止离港原则
• 决定被检查船舶的缺陷是否严重到需禁止离港, 检查员应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 和判断: •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证书和文件; •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合格船员; • 在未来的整个航行中是能够: • 1。安全航行; • 2。安全装卸,运输货物即监视货物的状况。
禁止离港原则
船舶缺陷处理பைடு நூலகம்则
• 1。对船舶存在缺陷处理时,检查员因根 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 国际公约,正确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被检 查船舶是否构成船舶低于标准,所存在 的缺陷是否会危及船舶﹑环境和人命的 安全,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缺陷处理基本措施
• 1。开行前纠正:检查员认为该缺陷的性质和 严重程度需要此缺陷再开航前纠正。代码17。 • 2。14天纠正:一般用于小缺陷。船舶带着该 缺陷航行,不会给船舶安全﹑船员健康和海洋 环境构成威胁。代码16。 • 3。下一港纠正:当缺陷在检查港不能解决时 应用。检查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船舶的航 行条件,如载货限制﹑气象条件限制﹑航行区 域限制等。代码15。
• 3。安全的进行机舱操作; • 4。维持正常的推进和操舵; • 5。必要时能在船舶任何部位进行有效的 灭火; • 6。必要时能迅速安全弃船和有效的救助; • 7。防止环境污染; • 8。保持足够的稳性;
禁止离港原则
• • • • 9。保持足够的完整水密; 10。遇险时进行必要的通信; 11。在船上提供的安全及健康的条件。 如果对上述项目判断的结论是否定的, 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 禁止离港。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 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禁止离港。代码 30 。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61页精选文档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61页精选文档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 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 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 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 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 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 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 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 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 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 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
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 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 能力;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 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 查内容。
C级安检员培训班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基础知识
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 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 情况。(来自09安检规则解释)

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

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

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舶安检基础工作,加强安检人员在安检工作中对缺陷与代码对应准确性、缺陷描述规范性、处理意见正确性等的运用。

近期,监管处对长江海事局和宜昌海事局船舶安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以作为我局安检人员在实际安检工作中进行参考,逐步提高我局安检质量。

缺陷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意见分类1、缺陷处理意见60、70一般不单独使用;2、对涉及到航行安全的重大缺陷但采用30又不能在本港纠正时,可采用99(规定纠正期间,未纠正前不得营运);3、“无航行日志”、“无舵角指示器”、“艏锚链长度不够”,不采用06纠正,应采用17或30纠正,综合考虑采用30处理为宜; 一般性 4、对于油船:“机舱无风机、主机速闭装置”、“载重线标识与证书问题不相符”、“货泵舱无通风风机”,采用99(修船时纠正)不妥。

对于“无切断装置”应限期纠正;对于“载重线标识与证书不相符”也应限期纠正,此处限期纠正应理解为船舶所能纠正的最快时间。

另外,此三项缺陷均应附加70处理;5、“配电房通风不良”,不应作为安检缺陷。

1、0160“未按时办理签证”99(5天)。

已属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2、0170“不在船”99(7天)。

缺陷描述不清。

是航行日志还是轮机日志应说明,并作要求;3、0170“无记录”17。

缺陷描述不清,具体是指什么。

且缺陷处理17不妥; 0100船舶证4、0199“无油污应急计划”16。

缺陷代码不准确,应为1705; 书及有5、0170“航行日志有涂改”、“轮机日志有涂改”,按记载要求,此关文书类文书记载可以按一定规则进行涂改;6、0170“船舶航行日志记录不规范”、“船舶油类记录簿(油轮)部分记录错误”对于此类缺陷,单独采用60处理不妥,应附加99;7、0170“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未按规定记录”,处理意见用17或现场纠正或立即纠正或下次纠正等都不妥。

可采用:99(即日起纠正)。

1、0210“驾驶部持证无宜万航线”99(请引水)。

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的常见缺陷

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的常见缺陷

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的常见缺陷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的常见缺陷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的常见缺陷一、基础管理方面1、文件管理标识不清,更改不及时;一些船用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未集中存放保管或找不到,不便查阅;文件摆放不整齐,没有分类存放;一些法定文件记录不规范。

2、台帐记录管理未引起重视,错记、漏记、涂改或不符合实际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未检查就作记录,有的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检查和记录,有的检查了没有记录;一些船舶领导、部门长监督、审核、签阅不到位或没有认真审核就签字,起不到监控作用。

3、标识粘贴不规范、不醒目,破旧、褪色、脱落、污损、湿损等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IMO 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管系识别和流向标识、开关和名称标识等不完整,操作规程(规则)不完善。

二、船员管理方面1、部分船员对职责、公司的质量方针、公司指定人员、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等不熟悉;船舶体系培训没有真正落实,培训计划与实际不相符,没有验证或评估培训效果。

2、有不遵守作息制度的现象;药品管理不严格;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养护或使用不当,特别是安全帽不起保护作用较为普遍,工作时有忘记戴的,有不系绳的,有松松垮垮的,一旦弯腰安全帽就落地;船员提升、考核没有填写相应的表格。

三、安全操作方面1、航次计划船长未认真审核,没有注明关键航区和注意事项;航次所需配备的图书资料不是最新或未改正到最新,海图作业不认真,接图标识不准确,危险警示标识不完整;忘记校对天文钟,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罗经差;未按公约规定(至少每3个月一次)进行应急操舵演习;《船舶雾航安全制度》、《大风浪中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船舶进出港安全制度》、《船舶系泊安全制度》等关键措施记录不完整。

2、货物配载积载、重大件货的系固绑扎计算不准确;监装、监卸没有到位;装前、装后的检查没有落实,途中保管的失误;货运单证批注不严谨,与货运质量相关的记录、报告不全。

这些往往是造成货损、货差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3、多数轮机长没有夜航命令;个别轮机员不熟悉主机、辅机、舵机及供电失灵时的应急操作;对机电设备的运行参数记录不完整;个别船员进行车钳焊作业时没有遵守安全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解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解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〇一〇年前言为全面提升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的整体水平,培养一支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船舶安检员队伍,计划三年时间内通过知识更新培训、业务学习研讨、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形式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为此,我们编印了《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以便现场操作中进一步提高缺陷性质判断的准确性、缺陷描述的规范性和缺陷处理的合理性。

本《指南》是在上海局、广州局相关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新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的有关要求及近几年国内船舶安检案例修订而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一、概述为了指导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对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安检规则(2009)》)以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对发现的船舶缺陷采取一致的处理意见,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应当尽可能与《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中国海事局,2009)等教材资料结合使用。

为方便查找,本指南保留所有缺陷代码并海船和河船,但现场安全检查员应考虑到部分代码涉及的检查项目对某些船种或船龄的船舶不适用。

二、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1、对船舶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员应根据《安检规则2009》、《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判断被检查船舶是否构成低标准船舶,所存在的缺陷是否会危及船舶、环境和人命的安全,并根据本指南采取适当的行动代码(应注意《安检规则(2009)》实施后可能对缺陷行动代码所进行的修改);2、检查员应根据发现的缺陷性质情况,结合本港的具体条件,如严重危及水域安全和环境,尽可能采取首选行动代码;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确实无法纠正或无法采用首选行动代码时,才可按相关程序采用备选行动代码;3、根据《安检规则(2009)》,对船舶因存在重大缺陷而被施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的,检查员应在现场拍照取证、收集保存支持缺陷认定的证据材料,告知船长相应陈述申辩和滞留申诉的权利和渠道,同时说明缺陷纠正的复查要求(提交复查申请,附送缺陷已纠正消除的书面说明、支持文件、照片等证据材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〇一〇年前言为全面提升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的整体水平,培养一支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船舶安检员队伍,计划三年时间内通过知识更新培训、业务学习研讨、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形式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为此,我们编印了《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以便现场操作中进一步提高缺陷性质判断的准确性、缺陷描述的规范性和缺陷处理的合理性。

本《指南》是在上海局、广州局相关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新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的有关要求及近几年国内船舶安检案例修订而成。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一、概述为了指导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对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安检规则(2009)》)以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对发现的船舶缺陷采取一致的处理意见,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应当尽可能与《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中国海事局,2009)等教材资料结合使用。

为方便查找,本指南保留所有缺陷代码并海船和河船,但现场安全检查员应考虑到部分代码涉及的检查项目对某些船种或船龄的船舶不适用。

二、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1、对船舶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员应根据《安检规则2009》、《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判断被检查船舶是否构成低标准船舶,所存在的缺陷是否会危及船舶、环境和人命的安全,并根据本指南采取适当的行动代码(应注意《安检规则(2009)》实施后可能对缺陷行动代码所进行的修改);2、检查员应根据发现的缺陷性质情况,结合本港的具体条件,如严重危及水域安全和环境,尽可能采取首选行动代码;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确实无法纠正或无法采用首选行动代码时,才可按相关程序采用备选行动代码;3、根据《安检规则(2009)》,对船舶因存在重大缺陷而被施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的,检查员应在现场拍照取证、收集保存支持缺陷认定的证据材料,告知船长相应陈述申辩和滞留申诉的权利和渠道,同时说明缺陷纠正的复查要求(提交复查申请,附送缺陷已纠正消除的书面说明、支持文件、照片等证据材料)。

船舶安全检查整改规定(3篇)

船舶安全检查整改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包括中国籍船舶和外籍船舶。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船舶安全标准和规定进行整改。

(二)全面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不留死角。

(三)责任到人:明确整改责任,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闭环管理:建立整改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整改效果。

第二章整改程序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自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六条整改程序如下:(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制定整改方案。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将整改方案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重新制定整改方案。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五)海事管理机构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整改到位后,出具整改验收意见。

第七条整改期限:(一)一般性问题,整改期限不超过30日;(二)重大问题,整改期限不超过60日;(三)特别重大问题,整改期限不超过90日。

第八条在整改期限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三章整改要求第九条整改要求如下:(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航、停泊、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二)对船舶设备、设施、系统等进行维修、更换、改造,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1. 前言
为保障国内航行海船的航行安全,加强缺陷管理,规范缺陷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江河、湖泊及近岸海域内航行的各类船舶。

3. 缺陷分级
3.1 严重缺陷:指可能直接危及船舶、人员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的缺陷。

3.2 一般缺陷:指不属于严重缺陷,但需要纠正的缺陷。

4. 缺陷处理程序
4.1 发现缺陷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立即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防止缺陷扩大。

4.2 对于严重缺陷,船舶应立即停止航行,直至缺陷得到彻底排除。

4.3 对于一般缺陷,船舶可继续航行,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彻底排除缺陷。

4.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缺陷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

4.5 缺陷整改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经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航行。

5. 监督管理
5.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船舶缺陷管理的监督检查。

5.2 对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6. 附则
6.1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国籍船舶(海船)安全检查工作程序与缺陷处理原则

中国籍船舶(海船)安全检查工作程序与缺陷处理原则

03
缺陷处理流程
缺陷通知与纠正
缺陷通知
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检查员一旦发现 船舶存在缺陷,应立即向船方发出缺 陷通知,明确告知船方存在的具体缺 陷和相应的处理要求。
纠正措施
船方在接到缺陷通知后,应按照要求 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消除发现 的缺陷,确保船舶安全。
缺陷跟踪与验证
跟踪检查
在缺陷纠正期间,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船方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缺陷得到及时消除 。
国内法规与标准
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安全 和防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 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 验规则》等,确保船舶满足国内 法规要求。
安全管理体系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 则
ISM规则要求船公司建立并维护安全管理体 系,以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中国政府要求中国籍船舶必须取得符合ISM 规则的证书。
港口国监督(PSC)体系
港口国监督是各国对在其港口停泊的船舶进 行安全检查的制度。中国海事局作为中国的 港口国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中国港口的船 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
的安全标准。
船舶设施与设备
船舶SOLAS和国内法规的要 求,包括船体、甲板、货舱、桅杆等结构 部件。
验证与报告
当检查员确认缺陷已得到有效纠正后,应向船方提供验证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缺陷处理情况。
缺陷记录与报告
缺陷记录
在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对发现的缺陷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缺陷的描述、位置、 严重程度等信息。
报告制度
检查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和严重缺陷的处理情况,确保相关信息得到及时 传递和处理。同时,主管部门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和缺陷处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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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及时处理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保护内河环境的安全。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一、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域的国家,海洋事务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保障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运行,提高海洋事务管理水平,本文档制定了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指导原则。

二、背景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检查是保障海船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检查,可以发现海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缺陷,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善,确保海船的安全运行。

三、检查要点1. 船体结构船体结构是海船安全的基础,需要重点关注其完整性和强度。

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检查船体结构是否存在破损、变形等现象,并对有缺陷的部位进行修复或加固。

2. 动力装置海船的动力装置包括主机、辅机等,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是确保海船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在安全检查中,应对动力装置的燃油供应、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缺陷问题。

3. 船舶设备海船的设备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消防设备等,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是确保海船安全的关键步骤。

在安全检查中,应对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记录等进行仔细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修复。

4. 生活设施海船上的生活设施对船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有着重要影响。

在安全检查中,应对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供水供电系统、通风设备等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改善。

5. 安全管理制度海船上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安全检查中,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及时纠正和完善,以提高海船的安全性。

四、缺陷处理原则1. 及时报告在进行海船安全检查时,如果发现存在缺陷,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并避免进一步的安全隐患。

2. 制定修复计划对于发现的缺陷,应制定相应的修复计划,明确修复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修复。

3. 专业维修对于一些复杂或专业性较高的缺陷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进行维修和处理,确保修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船舶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

船舶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

拖轮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1、禁止离港原则(滞留)1.1 船舶未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1.2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1.3 船舶未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1.4 船舶未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的推进急操舵;1.5 船舶未能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的消防能力;1.6 船舶未能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1.7 船舶未能有效防止水域污染;1.8 船舶未具有足够的稳性和水密性;1.9 船舶未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的通信联络;1.10 如果对上述项目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船舶实施禁止离港。

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禁止离港。

1.11 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伤,虽然后果足以达到被禁止离港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级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禁止离港。

2、缺陷处理代码适用的原则2.1 代码06 ——船籍港纠正适用于船舶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指涉及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机关办理的缺陷。

2.2 代码10 ——缺陷已纠正适用于当一个指定的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

该代码用以清除代码06、15、16、17、18、30、99等,不能单独使用。

2.3 代码15 ——下一港纠正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使用该代码前应充分考虑缺陷的严重程度、航程的长短、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等因素。

同时还应尽可能书面通知下一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

2.4 代码16 -——在14天内纠正缺陷通常适用于性质比较轻微的缺陷。

尽管在原则上所有的缺陷都应在开航前纠正,但如果是一个较不严重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暂时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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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九)在对缺陷处理时应充分考虑中国海事局的特殊规定。

二、船舶滞留原则(一)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项目,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以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如果对上述项目1-11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12-14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

多个缺陷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滞留。

(二)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以达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滞留。

(三)对船舶实施滞留或解除滞留,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四)超出公约或规范要求配备的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缺陷,如不会降低公约、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范标准,不应视作滞留的理由。

(五)导致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地点,该修理地点由船方选择并经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前提是船舶已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或满足其他限制条件。

这些限制条件可包括来自船检机构已经对该船舶采取纠正措施的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将通知船舶修理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一)缺陷处理代码1.代码06――船籍港纠正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不能单独使用。

3.代码15――下一港纠正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4.代码16――14天内纠正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16。

5.代码17――开航前纠正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1)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纠正;(2)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

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应慎用该代码;(4)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5)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

(6)对于港作船,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缺陷处理代码是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对于液货船或客轮的17代码,应酌情判断,如实际情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一般可给予一个星期的纠正期限。

6.代码18――三个月内纠正(ISM或NSM)该代码仅适用于ISM/NSM缺陷(类别2500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30。

7.代码30――滞留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1)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2)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8.代码40——禁止船舶进港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其进港。

9.代码41——限制操作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操作;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限制船舶操作。

10.代码42——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的缺陷,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11.代码43――驱逐出港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驱逐出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驱逐出港。

12.代码60——船员记分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

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1)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2)引起60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

13.代码99――其它措施(文字说明)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

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

(二)检查行动代码1.代码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该代码适用于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进行纠正,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船舶下一修理靠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使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

2.代码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30(滞留)、40(禁止船舶进港)、43(驱逐船舶出港)时,则相应使用该行动代码。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装设船舶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3.代码70——通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30(滞留)且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可使用该行动代码。

该代码适用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原则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1)船舶遭遇意外损坏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2)船舶结构的严重锈蚀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缺陷;(3)上一次检验时已过期的设备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4)如某设备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则该设备存在的缺陷应视情考虑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5)船舶配员及操作性检查方面的缺陷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6)易耗品的短缺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除非易耗品的大量短缺,且船舶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

4.代码99――其它文字说明该代码适用于在检查中发现船舶涉及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调查,采取行动代码99(行政调查)。

五、处理代码和检查行动代码的使用对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专业判断,对缺陷提出处理代码并填写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处理意见”栏。

处理代码不能同时使用。

当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滞留缺陷,经判定与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的,则在“处理意见”栏中提出处理代码的同时,在“船检机构责任”栏中填写“是”。

同时在报告下方的船检机构责任的□中标注√。

当缺陷需要采取检查行动的,如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则应在报告下方的□中标注√。

如缺陷涉及违反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进一步行政调查的,可在报告下方添加“缺陷代码--99(行政调查)”的标注。

六、依据的填写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30(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依据”栏中写明规范的对应条款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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