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上的抵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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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如何行使抵消权

执行中如何行使抵消权

执行中如何行使抵销权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异议的,此争议虽系实体权利的争议,但由于与执行程序密切联系,故应由执行法院处理,不必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由其他法院审理。对此,理论界的认识基本一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执行法也有类似规定。但对该异议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还是审判机构处理以及通过何种程序处理,则存有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处理。理由:一是从性质上讲,对被执行人抵销异议的审查与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是同一类问题,都涉及到对另一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进行审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被执行人的抵销主张是否成立也应当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尽管目前法律界对《执行规定》中规定执行机构直接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处理颇多非议,但在法律尚未对之作出相应修改前,执行实务中仍可依《执行规定》予以审查处理。二是民事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要求执行工作在公正的同时应更强调效率为其价值追求目标。直接由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裁决抵销异议,可以避免另行启动诉讼程序引起的时间上的拖延。因此,从提高执行效率的角度考虑,由执行机构直接就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之异议进行审查,可以避免被执行人借故拖延执行。尤其针对目前执行难、执行效率低的现状,允许执行机构直接对被执行入主张抵销之异议进行审查不失为提高执行效率的一个有力举措。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执行工作包括一定的解决与执行有关的实体和程序争议的裁判活动。执行机关在执行中既有权进行程序审查,也有权进行实体审查。因为执行程序离不开裁判,从执行程序的启动、对有关执行问题的争议、重大事项的决定到执行程序的中止、终结,都需要执行中的裁判。执行程序中的裁判活动,是强制执行的组成部分,执行权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被执行人因主张抵销而提起的异议可由下设于执行机构中的执行裁判庭负责审查处理。

第二章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

1、诉权的程序内涵
诉权的程序内涵,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
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 诉权以及应诉权。诉权的程序内涵或程序 性质,使诉讼程序的启动具有程序方面的根 据。这一过程可被描述如下: 行使诉权: (起诉):行使起诉权 → 诉讼程序的启动
2、诉权的实体内涵
诉权的实体内涵,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一、诉的涵义

一般都认可诉是一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的,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 确切地讲,应该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从名词的角度来界定“诉”的内涵,则 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 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民事之诉的含义主要有:
(1)“诉”可为动词; (2)“诉”可为名词;
诉的构 成要素
诉的客体
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诉的原因
案件事实:民事法律事 实、民事纠纷事实
1、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就是诉讼的当事人;任何一个诉, 都必须要有当事人。 2、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
第二节 诉权
探讨的主要问题有:
诉权的内涵、性质、要件、保护和滥用诉权
的规制等。 诉权理论的复杂性使其被视为民事诉讼理论 中的“哥德巴赫猜想”。

【判例过法考民法023】——法定抵消

【判例过法考民法023】——法定抵消

【跟着判例过法考民法023期】——法定抵消

本期案例关键词:法定抵消、约定抵消、合同解除

关于债的抵消的典型判例

(判例来源于最高院网站)

一、典型判例

胡某某与汪某某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事实一:2014年12月26日,汪某某与胡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汪某某将案涉水电站全部资产以80万元转让给胡某某;汪某某承诺电站转让前债务清楚,没有应付账款和资产纠纷,汪某某原对外所有应付账款均由汪某某承担,胡某某承诺协议生效后自愿承接;汪某某协助胡某某办理变更手续后,胡某某在三日内付清全部转让款,付清全部转让款。

2014年12月26日,汪某某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了变更,将投资人变更为胡某某。但截止起诉,汪某某并未给付转让费80万元。

事实二:2015年7月21日,汪某某向洪某某出具《承诺书》1份,写明其向洪某某借款68万元,其同意以水电站财务印章作为抵押担保。同年10月10日后,洪某某可以凭水电站财务印章在当地供电公司领取桃湾河水电站收益款。

事实三:2015年8月13日,胡某某与洪某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洪某甲对汪某某拥有的135万元债权及相关从权利一并转让给胡某某。2015年8月15日,洪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胡某某出具了《债权抵销通知书》。随后洪某甲、胡某某向汪某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债权抵销通知书》。

事实四:2015年7月16日,汪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胡某某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胡某某将水电站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变更到汪某某名下;判令胡某某给付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胡某某承担。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抵销权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抵销权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抵销权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

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准确的?

(2005-3-4,单)

A 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 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 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 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依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权乃具有形成权性质,具备

以下四个要件者,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抵销权:(1)互负债务;(2)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的性质、种类相同;(4)依照法律规定

和合同性质能够抵销。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务无疑符合以上四个

要件,均属于货币之债,双方债务性质相同,不存有不得抵销的这个

障碍,先排除C项。

接下来的难点只在于“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这个特殊信息。依照《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

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也不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也不丧失实体权利本身,即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有,债务被称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仍然得以主张,仅仅债务人取得了

抗辩权。这个立法精神在《诉讼时效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中得到彻底

体现。

另一方面,抵销权作为典型的形成权,不得附条件与期限,因为

不需要对方同意为要件。这就意味着,如果主动抵销的一方的债权享

有某种优势,则是能够的;但如果相对于对方具有某种劣势,则是不

能够的。这是抵销的基本民法原理。

循此原理,如果主动债权人要主张抵销的话,其债权相对于被动

方的债权要享有某种优势,也就是只有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之债的债权

上海律师: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权若干问题的研讨意见

上海律师: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权若干问题的研讨意见

上海律师: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权若干问题的研

讨意见

上海高院《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权若干问题的研讨意见》全文:

为正确审理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法定抵销权的案件,统一审判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全市法院民商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法定抵销权的权利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即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双方均享有抵销权。当事人欲产生抵销的法律后果,必须实际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是否需提起反诉

抵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在于使双方的债权债务通过抵销归于全部或部分消灭。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权的目的在于抗

辩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履行请求。由于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权,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并不必然具有牵连性,只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即可。故对于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权,无须要求被告提起反诉。

三、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是否有时间限制

被告以对原告享有债权为由主张法定抵销,一般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对被告主张法定抵销的债权持有异议,或被告超过举证期限主张抵销原告不接受的,法院对被告主张法定抵销不予处理。被告可依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

抵押纠纷起诉状

抵押纠纷起诉状

抵押纠纷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原告:XXX(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住所)。

被告:XXX(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住所)。

一、纠纷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在XXXXXXXXXX年月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XXXXXXXX),约定了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一笔金额为XXXXX元的贷款,并

且作为担保,被告抵押了其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作为还款的担保措施。合同明确规定,如果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物以偿还债务。

然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一直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曾

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但被告置若罔闻,且拒绝与原告进行任何形式

的还款协商。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不得不向贵院提起本起诉讼,请求支持其权益。

二、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贵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立即偿还原告XXXXX元的

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并自XXXX年月日起每日按照XXXX利率计

算利息,直至全部清偿;

2. 若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判决原告有权申请对被告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其债权;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

原告准备了以下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1. 《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借款银行转账记录;

3. 催款函及传真记录;

4. 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第二章诉

本章内容:1、诉的要素,一般掌握;2、诉的分类,必考;反诉,必考。

一诉的要素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

3.诉讼请求: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4.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

5.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法院。

【考法】:区分以上概念

二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财物或行为(作为、不作为),不能是人身

3.变更之诉:变更现有法律关系。

【考法】:判断诉的分类

【陷阱】:诉的分类只存在诉讼案件中,诉的分类依据是看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

三反诉

1、独立的诉

2、反诉的构成要件

(1)主体特定: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2)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应当合并审理,诉讼费减半。

(3)提出的时间: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4)本诉、反诉均具有管辖权: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1)在一审过程中:符合条件合并审理

(2)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4)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考法】:反诉概念、反诉与反驳区别、反诉的处理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行使抵销权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行使抵销权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行使抵销权

任建华邱新华

摘要:适于抵销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因而代位权不能阻却次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抵销权是形成权,代位权无法阻却形成权性质的处分权。代位权清偿原则并不改变代位权的债的保全属性,而债的保全属性将代位权进行了限定。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允许次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因债权消灭而无法认定代位权成立,在具体处置中应该驳回原告基于代位权行使而提出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代位权形成权抵销权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朱某、邵某和第三人某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小额贷款公司曾向任某、张某、材料公司出借1500万元。张某、邵某、朱某、沈某签署股东会决议,载明材料公司自正常生产以来至20XX年5月20日为止生产经营亏损8835万元,此经营亏损额由各股东按股份比例承担,其中朱某承担16830675元。同日,材料公司、朱某、邵某共同签订还款协议,载明朱某应支付材料公司16830675元,系朱某为材料公司股东所承担的公司亏损额,期限自签订之日起3年。如朱某无法偿还,由邵某担保偿还。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被告朱某、邵某和第三人某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请求:(1)朱某偿还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83万元; (2)邵某对朱某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邵某将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材料公司归还邵某借款20XX万元。该院经审理后判决,材料公司支付邵某20XX万元。在本案一审期间,邵某提出其可将对材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朱某用于抵销本案债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该抗辩应是对债权真实性的抗辩,邵某的上述主张不属于可以向债权人抗辩的内容。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处分次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故即使邵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其对享有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朱某,也不能在代位权诉讼程序启动后抵销材料公司对朱某的债权。判决:(1)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小额贷款公司支付款项1683万元; (2)被告邵某

论诉讼中的抵销

论诉讼中的抵销

[论诉讼中的抵销]

内容提要:本文对诉讼中的抵销所涉及的一系列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诉讼中的抵销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抵销抗辩并非是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发生诉讼系属的效果;存在仲裁协议、管辖协议时,抵销权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督促程序中应当允许以抵销抗辩为由提出支付令异议,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是否允许主张抵销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主张抵销者应当就该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抵销抗辩应后于其他抗辩的审理;判决理由中对抵销抗辩的判断应产生既判力,论诉讼中的抵销。关键词:诉讼,抵销,程序问题一、问题的提出在民法上,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依法得以其债务与他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制度。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主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或主债权。抵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所谓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①] 抵销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一方面,它可以免去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公平简捷的清偿方法;另一方面,它具有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因此,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具体而言,该法在第99条规定了法定抵销,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法学论文《论诉讼中的抵销》。◆分享好文◆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规定了合意抵销,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83条还规定了对受让人的抵销,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对受让人的抵销属于法定抵销的组成部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学者们主要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对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方法、抵销的效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至于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行使抵销权,那么其行使的要件、方法、性质、效果如何?在诉讼中所涉及的一系列程序问题,例如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后,能否就其抵销债权(即主动债权)另行起诉?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行使抵销权,在第二审程序中能否主张?对于存在管辖协

论债权诉讼时效对破产抵销权的影响

论债权诉讼时效对破产抵销权的影响

的种类 和到期时 间, 得于清算分配前 以其破产债权抵销其所
负债务 的权利[ 2 1 。 抵销权本是 民法上 的权利 , 民法抵销权 的设
种未公 开的担保权 , 对其他债权 人而言是不公平 的唧 。然
而 ,其禁止的范围主要 限定于两个相互独立 的请求权之 间 , 对于相互关联 的特殊交易所形成 的交叉债权则一般允许 抵 销。例如 , 法 国虽然不允许进行破产抵销 , 但是 , 其允许保险 费与保险金的抵 销 , 并允许 债务人所交付货物的应收价款与 迟延履 行或 瑕疵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权的抵销[ 6 1 。
果债权诉讼 时效 已届满 ,在债 务人 的破 产程序 中则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 。鉴 于抵销 可以区分为法定抵销 与合 意抵销 两种情 形, 虽然权利人 均不得行使抵销权 , 但理论依据存在差异 。
关键词 : 破 产抵销: 诉讼 时效届满; 阻却事 由
中图分类号 : D F 7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7 9 6 6 ( 2 0 1 4 ) 0 1 — 0 0 1 0 7 — 0 3


破产抵销概述
抵 销制度在破产法上 的表现为破产抵 销 ,破 产抵销权 ,
其债权实现的 目的 , 破产抵销违背了按比例分配债务人财产 的原则 , 因为享有抵销权 的债权人通过抵销得到 了对其债权

反诉与抵消

反诉与抵消

八、结语
宽待反诉
Ⅱ、 诉讼上的抵消
问题:被告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抵消吗?
概念:被告于言词辩论时为抵销主张 一、何种性质的行为?
诉讼行为说; 私法行为说; 一行为二性质说; 二行为说
二、诉讼行为说的展开 (一)个案 案1,“圣嘉利厂请求以黄瑞波尚欠货款抵消损失赔偿额, 因黄瑞波对尚欠货款不确认,且圣嘉利厂在一审亦未提 出反诉,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审理。”
wk.baidu.com
四、受诉法院是否必须原本就对反请求有管辖权? (一)牵连管辖 1、实务态度 2、在严格执行“牵连”要件的情况下应准牵连管辖 因为(1)合“牵连管辖”之本意 (2)任意管辖不具有公益性质。可适当退后 (3)免反诉制度被侵蚀
(二)关于级别管辖 1、“超额”——向上移送 2、“低额”——可受理 (三)反诉被告是否可提出管辖异议? 1、级别异议应准。平等对待双方 2、地域异议 视情而定 (1)若实行牵连管辖,则不准 只准就是否符合反诉要件提出异议。 (2)若不实行牵连管辖,则应准 五、其他条件 (一)须能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二)时间范围 1、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34≠S156 “法庭辩论结束前 ”
六、对不合要件之反诉之处理 1、实务 2、若合诉的合法要件,不宜驳回/拒绝 可作单独之诉处理 考虑反诉者的程序利益
“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时效》

自考民法历年试题简答题论述题

自考民法历年试题简答题论述题

31.简要回答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25-110

答:

一、代为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二、代为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2.简要回答民事法律关系各个要素的基本含义。2-23、24

答: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3.简要回答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5-135、136

答:

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教育机构存在失职行为。

2、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3、受害人的损害与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34.简要回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16-79

答: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论债权让与中的抗辩权与抵销权

论债权让与中的抗辩权与抵销权
具 有对 抗 受 让 人 的 抗 辩 权 原 因 在 于 一 方 之 债 权 因 继 承 、债 权
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有三种立法例。一种是当然抵销
主义, 认为只要存 在适 于抵销的事实状态 , 即使 当事人双方均 无知, 根据法律的规定仍发生抵销 的效力。当然抵销主义效力
的发 生 是 在 交 叉 债 权 最 初适 于抵 销 之 时 生 效 即抵 销 适 状 。一
让 与或命令债权移转于第 三人 时, 其债权债务不失同一性 。该
对 抗 受 让人 的抗 辩 权 制 度 的 目 的,在 于 保 护 债 务 人 免 于 因 未
经其 同意 的让与而实质性地恶化其地位 。大多数 国家和地区 种是 意思表示抵销 主义, 方, 双 仅产生 了抵销权 , 需一方 当事人
的立法例法认为, 债务人 于受通 知时可以对抗让 与人 的事 由, 都 可以对抗受让人。
( ) 辫权的范 围 一 抗
在诉讼或 仲裁程序之外 , 以意思表示行使抵销权 , 才会产生抵 销 的法律后果 。 一种是判决抵销 主义, 在两个债并存 的情况下, 其 中一债务人被债权人追诉时 , 向债权人 以抵销为抗辩 , 相互
2 1 年 9月 00
S o 2 e .01 0
文 艺 理 论
Ll RA R Y T H Eo RY TE
论债 权让 与中的抗辩权与抵销权

普通形成权诉讼类型考辨

普通形成权诉讼类型考辨

普通形成权诉讼类型考辨

一、本文概述

《普通形成权诉讼类型考辨》一文旨在深入探讨和辨析普通形成权诉讼的类型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形成权,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类重要权利,其行使直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普通形成权诉讼的类型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分析各类形成权诉讼的特点、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形成权诉讼的准确适用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将对普通形成权诉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梳理,分析普通形成权诉讼的主要类型,如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等。接着,文章将深入探讨各类形成权诉讼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揭示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规律。文章还将对普通形成权诉讼与其他类型诉讼的界限进行辨析,以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混淆和误用。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普通形成权诉讼的适用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普通形成权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形成权诉讼概述

形成权,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特性在于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这种权利的存在,使得法律关系不再仅仅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可以通过权利人的单方行为进行调整。因此,形成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形成权诉讼,即是指因形成权的行使或受到侵害而引发的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形成权的权利人,其诉讼请求往往是要求法院确认其形成权的存在,或者要求对方履行因形成权行使而产生的法律效果。被告则通常是形成权相对人,其诉讼地位往往取决于原告行使形成权的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

抵销权的行使有无诉讼时效

抵销权的行使有无诉讼时效

抵销权的行使有无诉讼时效

一、抵销权的行使有无诉讼时效

抵销权的行使其实是有诉讼时效的,因为归根结底抵销权还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那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所有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另外,从抵消权收到侵害之日起,如果超过了二十年,则人民法院不再保护。

二、什么是抵消权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有关债务抵销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并针对破产程序的特点对民法抵销规定的条件作有扩张与限制。在破产程序中,无论双方债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到期,或是否附有解除条件,均可相互抵销。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

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

三、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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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的概念与条件是什么

抵销的概念与条件是什么

抵销的概念与条件是什么

抵销的概念与条件是什么

(⼀)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双⽅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的债权,称为动⽅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的债权,称为受⽅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的意思表⽰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的意思表⽰,使双⽅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双⽅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由约定的,其效⼒也决定于当事⼈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六⼗九条:“当事⼈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致,也可以抵销。”这⾥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抵销的条件

抵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双⽅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双⽅相互享有对⽴的债权、负有对⽴的债务为前提。若当事⼈⼀⽅对另⼀⽅仅有债权⽽不负债务,或者仅负债务⽽不享有债权,当然也就不可能抵销。抵销⼈供抵销的债权应为⾃⼰享有的具有完全效⼒的债权。抵销⼈的债权为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的,不得以之供抵销,但对⽅以其债权与之抵销的,可发⽣抵销的效⼒。抵销⼈只能以⾃⼰的债权供抵销。对于他⼈的债权,即使他债权⼈同意,也不得以之供抵销。

2.须双⽅债务的给付为同⼀种类。

抵销的债务以是同⼀种类的给付为必要。因为只有给付的种类相同时,当事⼈双⽅的经济⽬的才⼀致,通过抵销才可满⾜当事⼈双⽅的利益需要。两项债务为不同种类的给付,若当事⼈以抵销⽽不必为给付,则会难以满⾜当事⼈的经济需要。因此,抵销的债务⼀般为⾦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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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上的抵销(一)

摘要: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减少或消灭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提出债权抵销的主张。这种抵销的性质属于诉讼行为,应当据此设定其要件、法律效果和权利行使方式。不应当采用扩大反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或采取强制反诉的做法,而应按照独立之诉对待。作为诉讼行为,诉讼上的抵销应具备诉讼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作为独立之诉,诉讼上的抵销应当具备反诉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关键字:民事诉讼诉讼行为抵销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有赖于公力救济程序的保障。即使是形成权,也有可能甚至是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得以实现。抵销作为债消灭的原因之一,总是被当然地视为私法行为,而抵销权则被认为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只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告完成。〔1〕"抵销应以意思表示向他方为之,其性质为形成权之一种,为抵销时既不须相对人之协助,亦无经法院裁判之必要。"〔2〕但在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情形是,被告人往往在诉讼中才提出抵销的主张,譬如,甲以乙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违约金5000元,乙在诉讼中向法院主张甲曾经向乙借款3000元的事实,请求法院予以抵销。"此种得于诉讼外行使之私法上形成权,当事人亦得于诉讼上行使。"〔3〕很显然,这种发生在诉讼中的抵销不同于我们通常理解的反诉,因为提起反诉的基本要件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标的必须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既然诉讼上的抵销不是反诉,那么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成为问题。本文试图对能否在诉讼中提起抵销,诉讼上的抵销是否具有独立于作为法律行为的抵销的意义,其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与私法行为有何不同以及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怎样处理等问题加以探讨。一、诉讼上的抵销的界定诉讼上的抵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主张自己对原告有满足抵销条件的债权而提出抵销,以达到在法院确认原告的请求成立的情况下作出余额判决,从而减少或者消灭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民法上的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4〕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用"抵销"一词指称无关联请求权之间的抵销。这种抵销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定抵销,即按照法律规定所作的无关联的请求权的抵销,我国合同法第99条即是;二是协议抵销,或称任意抵销、合意抵销,即互负债务的当事人通过达成合同而发生的无关联请求权之间的抵销,我国合同法第100条对之也作了规定;三是审判上的抵销,或称裁判上的抵销,即通过启动诉讼程序以法院作出判决得以实现的抵销。以卢森堡为例,其民法典第1289-1299条把抵销分三种,即法定抵销、审判上的抵销与约定抵销。审判上的抵销发生在诉讼程序中,被告为答辩原告的清偿请求提出反请求。〔5〕根据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与理论,还可以按照抵销的行使方式,把抵销分为三类:(1)自助抵销。凡是主张请求权的两个人都有清偿能力,而且债务人在扣除交叉请求权金额后所作的清偿原始请求权的提示视为有效的清偿提示,就是作为自助救济行使的抵销。〔6〕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无关联请求权之间的抵销是一种自助救济,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学说上称之为形式主义,又称单独抵销主义。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现行立法采此原则。也有一些国家,抵销凭法律自动成立,即使当事人不知道,只要民法典规定的各项抵销条件已经具备,抵销就告成立。学说上称之为实质主义,又称当然抵销主义。这些国家包括法国、卢森堡、比利时。英国人把无关联的请求权之间的抵销称为成文法上的抵销或普通法上的抵销。这种抵销一般限于在诉讼程序中援用。因此,在英国,无关联请求权之间的抵销一般不能作为自助救济行使。而在大陆法系,反对无关联请求权之间的抵销是诉讼上抵销这一立场,而不问这种抵销是否属于自助抵销。(2)破产程序中的抵销。这是当主张请求权的人中一人为破产人时的抵销。破产程序之外的非合同约定抵销是为了避免诉讼的迂回,破产程序中抵销的目的是公平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律规定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是向主张抵销的当事人提供一种决算程序,凭这一程序,他和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一样,能优先于全体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3)诉讼上的抵销。这是作为诉讼程序上的一项抗辩提出的抵销,因此有时称之为抵销的抗辩。即使在采用自动抵销的国家,被告往往需要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尽管抵销早已成立。这是因为法院只能凭他所提出的主张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债务人虽曾在诉讼程序之前行使但遭到债权人的异议,或者债务人首次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情形,则构成诉讼上的抵销。〔7〕综上可以看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存在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抵销的情形。抵销之所以在诉讼程序中提出是由于三种原因:1.该抵销不属于自助抵销,如在英国的无关联的请求权之间的抵销;2.该抵销确实是自助抵销,债务人曾在诉讼程序前行使,但遭到债权人的异议;3.该抵销确实是自助抵销,但债务人首次在诉讼程序中提出。〔8〕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笔者在这里使用了审判上的抵销和诉讼上的抵销两个不同的概念。审判上的抵销,指某种抵销只能通过诉讼才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在诉讼外,即使有抵销权一方作抵销的意思表示,也无法发生抵销的法律效果。"于裁判上之抵销制度下,当事人间债权的抵销,必须利用诉讼方法在诉讼上主张抵销并经法院判决后始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形成效果。"〔9〕在英美法国家,诉讼程序往往是能行使无关联的请求权之间抵销的惟一时机。英国法规定,无关联的请求权之间的抵销一般必须在诉讼中进行。即使在采用自动抵销的大陆法系国家,被告往往需要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尽管抵销早已成立,如法国就是这样。在德国法系国家总的规则是,抵销可以在诉讼中首次提出。法国民法及日本旧民法都对审判上的抵销作了明确规定。在其他国家的民法,无论是按照发生的依据,还是按照行使的方式,都存在必须依诉行使的审判上的抵销这种具有独立意义的类型。〔10〕这种审判上的抵销并不等同于诉讼上的抵销。笔者认为,诉讼上的抵销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上的抵销包括审判上的抵销、虽然不属于审判上的抵销但由于行使抵销时对方有异议而提起抵销诉讼、在诉讼中第一次提出抵销的主张。狭义的诉讼上的抵销,是指第三种类型,即"诉讼上的抵销是被告于言词辩论时始为抵销主张","这种抵销与被告在诉讼中就诉讼外或诉讼前所为的抵销意思表示为主张不同,后者只是已行使抵销后的状态"。〔11〕只有这种类型的抵销有独立于私法上抵销的意义。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狭义上的诉讼上的抵销。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和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的发展出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允许诉讼上的抵销的存在,理由如下:1.建立诉讼上的抵销制度,既是衔接实体法与诉讼法,实现实体权利的需要,也是满足实践的需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的实体法都通常规定了债的抵销制度,而且把抵销权视为形成权。质言之,抵销权是由实体法予以规定的民事权利。我国现行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也对抵销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不仅仅可以在诉讼外行使抵销权,也应当允许在诉讼程序中主张抵销。许多债权人并没有或来不及在诉讼前提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而只是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行使抵销权。如果不允许权利人在诉讼中行使抵销权,则不利于民事权利的实现,也不符合民事权利的法理。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民事经济纠纷呈现了错综复杂的情况,大量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彼此独立的债务的情况。为了使民事诉讼更好地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应当允许诉讼上的抵销。2.建立诉讼上的抵销制度,是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的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的情况下,如果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双方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条件,但只允许原告主张自己的债权,而不允许被告就自己对原告拥有的债权主张抵销,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隐瞒了自己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债务的事实而尽早取得执行名义。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在实践中,许多抵销的进行并不顺利。即使对对方有合法的债权,由于没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也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由法院作出判决。法律一旦规定当事人(被告)只能另行起诉,就可能发生该当事人虽然在后来或另一个诉讼中胜诉,但对方从自己手中取得的财产已被转移,从而导致胜诉的当事人实际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的情形。3.建立诉讼上的抵销制度,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从抵销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抵销(这里的抵销并不仅仅是指诉讼上的抵销)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避免迂回诉讼,减少没必要的开支和消耗。如果建立诉讼上的抵销,在司法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则大大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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